“窃书不能算偷”的逻辑学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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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

孔乙己到咸亨酒店喝酒被人嘲笑偷了人家的书,涨红了脸,额上的青筋条条绽出争辩道,“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

其实孔乙己的这句话里是有学问的,短衣帮没读过书,不懂,引来一阵哄笑。“窃书不为偷”与战国时赵国人公孙龙《公孙龙子》中“白马非马”具有相似点。

孔乙己“窃书不能算偷”的观点,可以从逻辑学的角度来解释:

如果“读书人”私下拿书,那么称“窃”书不叫“偷”。我是“读书人”,私下拿了书,所以“窃书不能算偷”。

再简单点:读书人私下拿书叫“窃”书不叫“偷”。我是“读书人”,所以“窃书不能算偷”。孔乙己这句话隐含着春秋战国时期的“名学”思维,短衣帮没读过书,肯定是听不懂的,当然要笑他迂腐了。

为什么古代读书私下拿书应叫“窃”书不叫“偷”呢?湖北人夏宝祥在《也谈“窃书不能算偷”》一文中已经谈过了,此处不赘述。

今天从辩证法的角度看,“读书人”“窃”书,“小偷”“偷”书,在行为性质上是一样的。“窃”“偷”只是称呼不同;在听觉上一个文雅,一个难听;主体上一个针对文人说的,一个是针对百姓说的;近代在词义上,都是偷盗的意思。

中国古代这种名辩逻辑,在先秦时期被其他派别称为诡辩,今天的哲学上称为悖论。庄子说他们:“饰人之心,易人之意,能胜人之口,不能服人之心,辩者之囿也。”《荀子》也认为:“虽辩,君子不听。”

诡辩就是胡言乱语吗?黑格尔在《小逻辑》里说:“一说到诡辩我们总以为这只是一种歪曲正义和真理,从一种谬妄的观点去表述事物的思想方式。但这并不是诡辩的直接的倾向。诡辩派原来的观点不是别的,只是一种‘合理化论辩’的观点。”②黑格尔对其中隐含的学问是加以肯定的。

后来的辩证法就是在对付诡辩论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

注释

①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6页。

②黑格尔:《小逻辑》,中国文史出版社,2013年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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