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视角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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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角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探究

作者:王璐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9期

惩罚性赔偿制度已经被很多国家纳入到自己的立法体系,有更多的学者实际上已经把惩罚性的赔偿作为一种明确的制度处理,但是实际上惩罚性的赔偿从功能以及其本质上看,其与

经济法之间更吻合,所以从经济法的视野当中进行惩罚性的赔偿,可以提高这种赔偿制度在

与整体的经济运行过程当中的运用。

一、惩罚性赔偿的界定

惩罚性的赔偿制度,实际上已经是世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世

界各国的法律体系当中都会有所体现的,国内外的相关研究者对于惩罚性赔偿研究的方面非常多,世界上各个国家的人对于这一种概念实际上也有多种不同的理解。

在现代的英美法律体系的理论当中,特别是在他们的具体司法实践里面,认为惩罚性赔

偿实际上是一种惩罚与遏制被告不法行为的一种具体的赔偿金额,这种赔偿金实际上还包括了对于剥夺的赔偿或者是多倍赔偿的,但是往往没有进行加重的赔偿。因为现代的英美法律体系,实际上是一种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所以在司法实践上面以及国家的理论概念上面的认知,

实际上和英美法系是比较接近,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是弥补这种受害者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一系列损失,而主要是为了制裁这些不法行为者的所作所为,所以这主要是起到一定的阻吓作用。

当前在中国相关的研究者,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界定,实际上是多种多样,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是认为当前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制度,是释放性的赔偿或者报复性的赔偿,法庭所做出来的赔偿具体金额和实际的损害情况的相比,主要还是弥补这些受害者所遭受的一些损失。在普通法的法律体系里面,惩罚性的赔偿主要是从他方当事人进行赔偿,从本质上看,主要是一种用于赔偿金之外的补偿,所以对当前的这种惩罚模式来说,无论是恶意或者欺诈等方式,放任自由的方式去伤害其他的人,都应该让原告能够获得一些实际损害金额之外的额外赔偿。所以从经济法的角度上看,惩罚性的赔偿实际上就是基于这种补偿制度所产生的一种赔偿金额,从界定上看,经济法制度的赔偿,实际上是弥补受害者的实际损失之外,对于加害

者所处以的一种惩罚性的金额,需要对此以不法侵权人起到一定的惩罚性作用。所以在经济法的框架里面,这种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更多的是遏制这样的行为再次发生,对不法行为来说就

是一种惩处的作用。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经济法的结合要点

首先,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从性质上和经济法是相对吻合的,由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具

备刑法的特征及主要的目的和功能,与刑法也比较接近,都是以惩罚或者遏制一些不法行的

行为为主要的目的,所以在私人获得的一些惩罚性的赔偿金的基础上,应该借助的是私法的

一种诉讼模式。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从目的性的本质上看,无论是将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放

入到公法,或者是将惩罚性制度放入到私法的领域,实际上都和公法或者私法本来的属性吻合,所以这一点和经济法相似,经济行为从本质上看,既不是纯粹的公法,也不是纯粹的私法,更是一种兼具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看,惩罚性赔偿制度还和当前经济法的主要目的相适应,由于经济法

主要是以社会为本位,所以在部门设置的过程当中,也是维护整个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为出

发点,民法主要是以个体的损失获得为出发点,其部门法的设置主要是维护个体的自由和相

对利益的实现。在这样的基础上,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在界定的时候,主要是从违法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进行阻止,其主要的立法目标还是为了防止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实际上比普通的违法行为在社会危害性上面大,不过又没有构成犯罪,所以也就不能够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进行约束。在这样的一种基础上,设置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并不是对个体利益的补救,而是鼓励这种执法活动的进一步活跃,实现公共利益的权衡,这种权衡实际上是对个体利益的进一步的延伸,也就是通过经济法的方式进行进一步的推进,实现国家的权威。

而从另外的角度在进行分析,惩罚性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经济法在实现任务的时候的一种重要的方式,近现代的经济法所负责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大的板块,第一个方面是防止市场的制约行为失灵,另外一个方面是防止政府的行为失灵。首先从市场的失灵状况来看,有相关的研究者觉得,在与市场的资源配置的过程里面,由于市场的一些自发性和盲目性,所以会出现资源调配在市场背景下的无效性的情况,这种无效或者低效性包括了市场垄断,或者是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所以在整体的干预过程当中,惩罚性的赔偿制度作为经济法的一种辅助手段,可以对这种行为进行进一步的干预,从而防止垄断,或者是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出现。而从另外一个角度上看,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就是经济法范畴当中一种常见的失灵行为,这种行为是普遍在经济法的范围里面采取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所以从这个方面看,运用惩罚性的赔偿制度,更多的也可以在经济法的框架里面运行。

三、结语

当前的经济法在运行的过程当中,如何更为科学的运用赔偿性的制度,特别是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结合基础上融入更多的特点,约束这种惩罚性行为的出现,这是经济法在进行进一步完善和配套的时候,所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所以在界定经济法视野当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上,要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设置目的以及运用途径等入手,推进经济法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互相渗透,最终让经济法框架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更能够科学、有效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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