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立法的地方特色
“ 商 代 表 ”按 照 法 定 程 序 产 生 , 协 )
神 ,结 合 福 建 省 多 年 来 开 展 集 体
协 商 和 集 体 合 同工 作 的 实 践 , 条 < 例 》 还 在 第 三 条 明确 规 定 :企 业 “
应当依法 建立集体协 商和 集体合 同 制度 。 ”
二是 扩 大 了 《 例 》 条
的适用范 围。
集 体 协 商 和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对 于 保 护 企 业 职 工 和 企 业 合 法 权
第 2 4次 会 议 通 过 的 《 建 省 企 业 集 体 合 同 条 例 》 福 , 是 我 国最 早 制 定 的 ~ 部 关 于 企 业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的
地 方性 法 规 。 该 法 规 的 颁 布 实 施 , 于 推 动 和 促 进 对
福 建 省 企 业 集 体 合 同 制 度 的 建 立 、 建 良好 的 劳 动 构 关 系 、 护 企 业 职 工 和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 到 了 十 维 起
业 职 工 劳 动 关 系 、 维 护 企 业 和 企
因 此 , 次 修 订 , 了更 加 凸 此 为
显 集 体 协 商 作 为 一 项 独 立 制 度 的 重 要 性 , 法 规 名 称 修 改 为 “ 建 将 福 省 企 业 集 体 协 商 和 集 体 合 同 条 例 ” 同 时 。 在 法 规 中 将 集体 协 商 。 作 为 一 项 重 要 内容 ,设 专 章 对 集 体 协 商 制 度 作 了具 体 规 定 。
复 等 作 了 具 体 而 明 确 的规 定 。 例
内 的 各 类 企 业 都 应 当根 据 该 《 条 例 》 规 定 , 法 开 展 集 体 协 商 和 的 依
集体合同规定
集体合同规定【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2.05【实施日期】199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部1994年12月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集体协商及签订集体合同,协调处理集体合同争议,加强集体合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集体合同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章集体合同签订第五条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六条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保险福利;(五)劳动安全与卫生;(六)合同期限;(七)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八)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九)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十)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一)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工会或职工代表与相应的企业代表,为签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八条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为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
双方应另行指定一名记录员。
第九条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
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
第十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无特殊情况,必须履行其义务。
遇不可抗力造成空缺的,应按照本规定第九条指派或推举新的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五年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是⾃⼰单独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普通的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是很多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集体劳动合同了。
劳动合同是需要有⼯会和众多劳动者参与的,那么,集体合同条例是什么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集体合同也称为劳动协约、团体协约、集体协约或联合⼯作合同,是企业与⼯会签集体合同的协商与签订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内容的书⾯集体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它不规定劳动者个⼈的劳动条件,⽽规定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条件,⼀般适⽤于企业⾏政(或企业主)和全体⼯⼈、职员,也有的适⽤于企业⾏政(或企业主)和参加签订集体合同的⼯会成员。
⽬前每个省、市的集体条例都有所不同集体合同中的报酬包括什么?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主要包括:1、⽤⼈单位⼯资⽔平、⼯资分配制度、⼯资标准和⼯资分配形式;2、⼯资⽀付办法;3、加班、加点⼯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分配办法;4、⼯资调整办法;5、试⽤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资待遇;6、特殊情况下职⼯⼯资(⽣活费)⽀付办法;7、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集体合同怎样才⽣效?集体合同的产⽣除要经过双⽅代表协商、职代会审议通过、⾸席代表签字程序以外,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对集体合同进⾏审查,是集体合同⽣效的必经程序。
集体合同签订后,⽤⼈单位应在10⽇内将集体合同⽂本及有关说明材料报送劳动保障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本后15个⼯作⽇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效。
报送单位应以适当⽅式予以公布。
劳动保障⾏政部门提出异议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免除的条件是什么凡具备下列条件之⼀,即可免除违约者的责任:(⼀)因不可抗⼒造成集体合同不能履⾏或不能完全履⾏的,当事⼈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是当事⼈不能控制、⽆法防⽌、⽆法避免的,如地震、⽔灾等所产⽣的⼈⼒不可抗拒的⼒量。
不可抗⼒的现象发⽣后,对集体合同的履⾏可能引起三种后果:⼀是全部不能履⾏;⼆是部分不能履⾏;三是延期履⾏。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一、背景与意义企业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中的重要法律文书之一,是用于规范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工具。
福建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劳动力供需矛盾增大、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的一些问题。
为了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二、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用工关系,不包括军队、国家机关、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三、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签订主体企业集体合同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签订。
签订形式企业集体合同应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上进行讨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后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代表在文件上签字盖章,确立法律效力。
签订内容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围绕企业劳动关系、职工权益等方面展开,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工资和福利待遇:规定职工的薪资、福利保障、补贴等待遇;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休息和假期安排;3.劳动条件和保护环境:对职工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环保等相关事宜进行规定;4.岗位培训和职业发展:设立培训体系,提升职工技能和工作能力,并规定职业发展路径;5.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和方式。
签订周期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周期为一年,届时应当按照新的法律法规和服务需求重新制定,确保合同内容的更新和完善。
在制定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经济行业、区域等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签订周期。
公示和备案企业集体合同应当公示,向职工公布合同相关内容,并按照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四、企业集体合同的执行企业集体合同是企业用工管理的重要文书之一,应当得到认真执行。
企业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具体的执行方案,各个岗位的职责和任务,提高合同执行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还可以考虑设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企业和职工之间的约定进行跟踪和核查。
五、企业集体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变更企业集体合同在签订期限内,一方需要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提前七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进行充分的协商和沟通。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08〕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驻岩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78号)和省总工会、省劳动保障厅、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关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通知》(闽工〔2007〕31号)精神,推动企业建立合理的工资决定和增长机制,实现企业发展和职工增收的双赢,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
我市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任务是:2008年全市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50%,覆盖职工率达60%;2009年建制率达到60%,覆盖职工率达70%;2010年全市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70%,覆盖职工率达80%;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市各类企业基本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遵循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方针,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
一是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工资分配问题进行协商共决的机制,集体协商要成为用人单位决定工资分配的基本方式;二是建立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企业工资分配方案、工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公开栏等渠道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民主监督;三是建立工资分配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工资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标准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的标准提高而提高。
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
第三条集体合同是总经理代表公司与工会主席代表全体职工签订的以劳动条件为中心内容的书面集体协议。
适用于公司行政和全体职工。
第二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原则第四条应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应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结合、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应遵循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章协商主体和协商的主要内容第七条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经营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签订集体合同公司方面的首席代表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工方面的首席代表是工会主席。
第八条集体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教育与培训;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合同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约定;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集体合同期限为一年。
第四章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相关要求第十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协商时,应由其书面委托的授权代表为首席代表,公司工会主席因故不能参与协商时,应由其书面委托的工会代表为首席代表。
参与协商的双方代表人员在全部协商期间应保持稳定。
第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签订后按法定程序报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为有效。
第十二条要建立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集体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检查出的问题,由工会与公司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按《集体合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集体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双方各两份,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两份,市总工会、上级主管工会各一份;副本若干份,发至职工代表,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2023年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2023年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实施,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与其职工订立的集体合同。
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代表依据平等协商原则,经过集体讨论和签字盖章的合同。
第四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体现平等协商、合理合法、互利共赢的精神。
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情况,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企业集体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企业和职工都应当严格履行。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和实施第七条企业集体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以下程序:(一)企业应当设立集体合同工作组或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劳动者代表和工会代表共同组成,并明确工作组或委员会的职责和权力;(二)工作组或委员会在企业内广泛征求劳动者的意见,进行集体讨论,确定集体合同中的主要内容,并编制初稿;(三)初稿经工作组或委员会审查后,在企业内予以公示,并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反馈;(四)根据公示和意见反馈,工作组或委员会进一步修改合同草案,然后与劳动者代表进行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五)企业代表和劳动者代表在集体协商过程中达成的一致意见将被纳入最终的集体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
第八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劳动条件:包括工资、工时、休假、福利待遇等;(二)劳动安全与健康:包括安全生产、劳动环境、职业病防治等;(三)劳动纠纷解决:包括劳动者投诉、仲裁、诉讼等;(四)劳动保障和福利:包括社会保险、公积金、职工福利等;(五)其他内容:额外福利、职业发展、技能培训等。
第九条企业集体合同应当注重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
第十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实施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二)劳动者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三)双方都有权利要求对方履行合同的约定;(四)双方都有义务保证合同的履行。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强集体合同报送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加强集体合同报送工作的通知2008-06-25 打印本页分享|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几年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在指导企业与职工代表开展集体协商,督促企业按规定报送集体合同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这些对保证集体合同的质量,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持劳动关系的和谐起到积极作用。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企业在订立集体合同后未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有的企业认为,原规定在集体合同签订后才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如有对合同文本提出异议,企业还需重开职代会协商修订,感到较烦琐就不报送;个别设区市在取消行政审批审核的工作中将集体合同报送这一法定程序规定也取消了。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加强集体合同报送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受报送范围省劳动保障厅接受本省辖区内的中央属和省属企业集体合同的报送;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接受本辖区内市属企业集体合同的报送;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接受本辖区内县(市、区)属企业集体合同的报送;无主管部门企业集体合同按省、市、县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划分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报送。
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委托下级劳动保障部门接受集体合同的报字体送。
二、规范集体合同报送把关内容1、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集体协商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
如集体协商是否按照合法、平等、合作的原则;协商代表的人数和产生办法是否合法等。
3、集体合同中的各项具体的劳动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如有关工时、工资、劳动保险、女职工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等规定是否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
闻解读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新闻解读近日,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这一条例的颁布将对福建省的企业生产经营和员工劳动保障工作产生深远影响。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
背景为了进一步加强福建省企业的劳动关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借鉴国内外相关法规和经验,研究制定《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该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内容《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共22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条例适用范围该条例适用于在福建省范围内依法设立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规定企业应建立按程序民主协商的机制,制定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应涵盖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社会保险、安全卫生等领域。
三、集体合同内容的执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作为企业职工劳动契约的有效组成部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履行。
四、集体合同的修改和终止企业应当依照集体合同约定程序进行修改和终止。
集体合同的修改和终止应当经企业和职工代表民主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企业应当严格依照集体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
职工代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进行监督。
条例意义《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颁布,将在福建省实现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民主协商、平等协商和有序协商。
通过该条例的实施,福建省企业的劳动关系将更加稳定、和谐,企业将有更多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权益也将得到更好地保障。
福建省将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员工和企业之间的共同发展。
总结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颁布是福建省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和企业规范经营的重要举措。
对于在福建从事企业经营的企业家、职工和社会各界而言,该条例的实施将为各方提供更加公正、透明的企业经营环境,既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也为职工切实保障了自身的劳动权益。
福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福建省注册登记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合同法》、《福建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的集体合同。
第二条集体合同的订立企业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原则,经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议定,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条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条件: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保护、教育和培训等;2.职工待遇:薪金、福利、奖励、惩罚等;3.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安全、职业病防治等;4.企业规章制度: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劳动纠纷处理等;5.其他有关劳动关系的事项。
第四条集体合同的签署、备案和生效企业订立集体合同,应当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并在集体合同生效前予以公告。
集体合同应当在企业内部特定场所向全体劳动者公示,并在生效三日内向全体劳动者发放。
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以及保证劳动者的权益。
第五条集体合同的变更企业需要变更集体合同内容的,应当经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并按照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予以公告,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集体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企业需要解除或终止集体合同的,应当经劳动者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同意,并提前三十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全体劳动者发出通知。
第七条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监督企业应当履行集体合同的规定,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企业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依法对违反集体合同的企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第八条条例的解释对于本条例中的相关条款的解释,由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第九条附则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管理和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企业与员工或工会之间签订的集体合同。
第三条合同双方应遵守本条例以及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企业与员工或工会之间签订集体合同应遵循公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订立第五条企业与员工或工会之间签订集体合同应当经过民主程序,经企业工会和劳动者代表协商后达成一致,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签订合同双方应当明确自己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劳动者代表等信息。
第七条合同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身份,包括企业、工会、员工所代表的单位或个人。
第八条合同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企业权利和义务、工会权利和义务、员工权利和义务等。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条如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发生变化,双方应当重新协商,并签署书面协议。
第十一条如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如劳动者违反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章法律效力第十三条合同应当有法律效力,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如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条款无效。
第五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合同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
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福建省人社厅和福建省法律援助中心。
关于《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的说
明
詹毅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正>(2010年9月25日在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我就《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
【总页数】3页(P13-15)
【作者】詹毅
【作者单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
【相关文献】
1.集体协商:关注职工切身权益——解读《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 [J], 晓竹
2.关于《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J], 陈震宙;
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
条例》的公告 [J], ;
4.关于《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J], 陈震宙;
5.关于《福建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J], 周联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集体合同条例全文
集体合同条例全文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之间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酬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所称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实行集体协商的方式。
集体协商主要实行协商会议的形式。
第五条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遵遵守法律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相互敬重,同等协商;诚恳守信,公允合作;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不得实行过激行为。
第六条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酬劳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状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其次章集体协商内容第八条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酬劳;(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平安与卫生;(五)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爱护;(七)职业技能培训;(八)劳动合同管理;(九)奖惩;(十)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方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集体合同条例
精品实用合同,仅供参考,需要可下载使用!集体合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合同行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以及对集体合同实施管理、监督的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以企业职工集体为一方与企业为另一方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合同制度。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负责集体合同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负责指导、帮助职工一方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合同的订立第五条集体合同包括下列内容:(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三)休息休假;(四)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保险福利;(六)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七)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八)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和程序;(九)合同的期限;(十)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一)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二)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合同的期限为一至三年。
第六条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书面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十五日内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
第七条集体合同由双方平等协商。
参加平等协商的双方代表人数对等,每方三至十一人,包括一名首席代表。
每方应当另行确定一名书记员,负责协商过程中的文字工作。
职工协商代表由工会决定,或者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议定。
有女职工的企业,职工一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
集体合同条例
集体合同条例集体合同条例范⽂ 集体合同条例是为了建⽴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为,维护职⼯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章 总则 第⼀条 为了建⽴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为,维护职⼯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与企业就劳动标准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的书⾯协议。
第三条 本条例适⽤于本省⾏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以及签订⾏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依照本条例执⾏。
第四条 企业依法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第五条 签订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合作、协商⼀致、维护正常⽣产经营秩序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具有约束⼒。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企业与职⼯个⼈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职⼯⼀⽅应当⾃觉履⾏集体合同,提⾼职业技能,执⾏劳动安全卫⽣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 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企业经营者组织、⼯会组织建⽴劳动关系三⽅协调机制,坚持三⽅参与原则,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利益。
第⼋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主管集体合同的审查,协调监督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
地⽅⼯会和产业⼯会指导、帮助职⼯⼀⽅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并对集体合同的履⾏进⾏监督。
企业经营者组织指导、督促企业与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集体合同。
第⼆章 集体合同的内容 第九条 集体合同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劳动标准; (⼆)劳动纪律; (三)集体合同期限; (四)变更、解除、终⽌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五)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 (六)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七)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条 前条(⼀)项所称企业劳动标准是指: (⼀)劳动报酬,包括⼯资标准、最低⼯资、⼯资⽀付办法和增减幅度、延长⼯作时间付酬标准及特殊情况下⼯资标准等; (⼆)⼯作时间,包括⽇⼯作时间、周⼯作时间、延长⼯作时间、夜班⼯作时间、劳动定额的确定及轮班形式等; (三)休息休假,包括⽇休息时间、周休息时间、法定休假⽇、年休假标准、不能实⾏标准⼯时的职⼯休息休假等; (四)保险福利,包括职⼯养⽼、医疗、⼯伤、失业、⽣育等社会保险和企业补充保险等; (五)劳动安全与卫⽣,包括劳动安全卫⽣、劳动条件的标准和改善措施,从事有毒有害⼯种⼈员的健康检查以及劳动安全卫⽣监督检查等; (六)职⼯教育与培训,包括职⼯上岗前、⼯作中及转岗的教育与培训,教育与培训的周期、时间和教育培训期间的⼯资及待遇等; (七)企业经济性裁员; (⼋)⼥职⼯和未成年⼯特殊保护。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企业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集体合同是企业与职工团体或者全体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的、约定劳动条件的法律文书。
企业集体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企业集体合同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非农业户籍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于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关系。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组织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进行集体协商。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协商机制和程序,保证协商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委员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签署。
第六条企业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假休息、劳动安全卫生、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争议处理等。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第七条企业集体合同必须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增加具体约定。
第八条企业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期满后可以续签、重新协商或者解除,但是不能以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目的。
第九条企业集体合同的修改,应当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委员会或者全体职工的讨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签署。
第十条企业集体合同的履行,企业和职工团体或者全体职工应当共同遵守。
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合同的实施。
第十一条对违反企业集体合同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对于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纠正和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企业集体合同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企业集体合同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障企业集体合同的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对于企业集体合同条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办理。
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
2010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本条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7月18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中央属和省属企业,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
集体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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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篇一:篇一:(20XX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六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中央属和省属企业,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
集体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与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或者上级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方由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组织选派,也可以由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召集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民主推荐产生,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九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条协商代表的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会议;(二)收集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质询,公布协商情况;(四)代表本方参加有关集体合同争议等的处理;(五)监督集体合同各项约定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必须在首次协商的五日前书面告知对方。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职、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等,造成空缺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照本条例规定重新产生协商代表。
第十二条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以就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职工一方的书面要求可以通过工会提出。
企业方书面要求由企业指派的协商代表提出。
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进行集体协商。
第十三条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应当每年就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和调整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职工一方或者企业可以提出工资专项集体协商要求:(一)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变动的;(二)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持续较大变动的;(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变动的。
第十四条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共同主持。
提出协商要求的一方应当就要求的具体内容以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
集体协商会议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充分听取和收集企业和职工的意见,并向对方如实提供协商所需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六条在集体协商期间,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应当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的时间视为正常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履职期间遇到劳动合同期满,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
职工在担任协商代表期间,除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
在协商期间,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减人员时,协商代表有保留工作优先权。
第三章集体合同第十八条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十九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专项集体合同:(一)劳动报酬;(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三)裁减人员、劳动合同管理;(四)劳动安全与卫生、补充保险和福利;(五)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六)职业技能培训;(七)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八)集体合同的期限;(九)变更、解除与终止集体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十)争议的处理;(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双方需要协商的其他事项。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行业、本区域的最低工资标准;(二)本行业、本区域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第二十条集体合同草案由集体协商会议指定专人草拟。
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讨论。
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方获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行业性、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修改后,在六十日内再次提交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确认。
集体合同签字后,企业应当自签字之日起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企业工会应当同时将集体合同文本、附件及相关说明报送上一级工会。
第二十二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没有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认为集体合同协商主体资格、程序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将《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送达集体协商双方。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将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向本方人员通报,并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对相关部分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三条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当于十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二十四条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在集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集体合同进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五条在集体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商双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一)订立集体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被修改或者废止的;(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者部分无法履行的;(三)企业破产、停产、兼并、转产、解散等,使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四)双方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的条件出现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提出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要求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
篇二:(20XX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第四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应当在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遵循相互尊重、公平合理、诚实守信、平等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企业规章制度不得与集体合同的规定相抵触。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与企业职工一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六条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实行属地管理,由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中央属和省属企业,也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与监督。
地方总工会、地方产业工会及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应当帮助、指导集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并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集体协商第七条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活动。
集体协商由双方分别派出同等数量代表进行,每方至少三人,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
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进行集体协商。
第八条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工会选派,企业的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指派。
企业工会主席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担任本方首席代表,因故不能担任的,应当由其书面委托本方一名代表担任。
企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应当作为职工方的协商代表。
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上级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民主推荐产生,并经企业半数以上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加工制造业、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职工一方可以通过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与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方开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代表,职工一方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组织或者上级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行业性、区域性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企业方由本行业、本区域的企业组织选派,也可以由代表企业方面的组织召集本行业、本区域内企业民主推荐产生,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第九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的协商代表,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
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企业方的协商代表;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作为企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
第十条协商代表的职责:(一)参加集体协商会议;(二)收集和提供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收集本方人员意见,接受质询,公布协商情况;(四)代表本方参加有关集体合同争议等的处理;(五)监督集体合同各项约定的履行;(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