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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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集体合同

第九章.集体合同
• 集体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协议的主体平等性、意思表示一致 性、合法性和法律约束性等共性外,它还具有一些自身特 征:
• 1.集体合同是一种劳动协议,本质上反映的是以劳动条件 为主要内容的关系,是规定全体职工与企业之间整体性的 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一种协议,他以劳动个关系为存在 的基础。
• 2.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一方是劳动力使用者即企业事 业单位,另一方是劳动力所有者 即全体劳动者)之间订 立的协议。
• 3.集体合同必须是书面合同,起生效要经过特定程序。经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集体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
2012/10/27
蒙红
三、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 集体合同与劳动个合同都是劳动法中用来调整劳动关系 的合同形式,但二者也存在一定的区别:
• 1.当事人不同。集体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是企业,劳动 者一方是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而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 方是职工个人。
法经过谈判达成一致协议,以书面的形式确定该用人单位 劳动标准,用此协议规范劳动和劳动管理行为的法律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国际上普遍采用的调整劳动关系的一 项重要法律制度。
2012/10/27
蒙红
第三节 我国实行集体合同的意义
• 一、集体合同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条 件
• 如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劳动纪律方面, 无论是企业或是全体职工都必须遵守相应 的规定,企业不得任意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职工不得随意旷工、迟到、违反劳动纪律。

集体合同有几种1

集体合同有几种1

集体合同有几种

集体合同是一种重要的劳动法律文件,旨在规定劳动者的权益和义务,以及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集体合同有几种不同的类型,每种类型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特点。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三种常见的集体合同类型,并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第一种集体合同类型是行业性集体合同。这种合同通常适用于某个行业内的企业,旨在规定该行业内所有企业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例如,餐饮行业协会可以与该行业内的企业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条件。这种集体合同可以促进该行业的规范化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同时也可以减少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第二种集体合同类型是区域性集体合同。这种合同通常适用于某个区域内的企业,旨在规定该区域内所有企业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例如,某个城市可以与企业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条件。这种集体合同可以促进该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同时也可以减少区域内的社会矛盾和不公正现象。第三种集体合同类型是单个企业集体合同。这种合同通常适用于某个单一企业,旨在规定该企业内部的劳动条件和标准。例如,某家公司可以与员工签订单个企业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劳动条件。这种集体合同可以促进该企业内部的管理和规范化发展,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同时也可以减少企业内部的不公正现象和劳资纠纷。

在实际生活中,不同的企业和行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需要选择不同类型的集体合同。然而,在签订集体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建议: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四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四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四:集体合同的生效与其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解读】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与其法律效力方面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阐述了集体合同何时生效,同时涉与到集体合同需要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问题。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中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具体地,劳动行政部门如何审查集体合同呢?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第六章的内容,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1.应当报送集体合同的时间规定。“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二条)2.审查机关。“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第四十三条)3.审查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第四十四条)4.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三)审查意见;(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第四十五条)5.当事人应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异议。“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第四十六条)6.劳动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三: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三: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解读五十三: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由劳动者组织或者代表劳动者的

工会与用人单位的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这种集体合同适用于某个行业或者某个区域

的劳动者。

行业性集体合同主要是在某个特定行业内的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合同,用来规定该行业

内共同适用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例如,建筑行业工会与

建筑公司达成的行业性集体合同。

区域性集体合同则是在某个特定地理区域内的劳动者之间达成的合同,用来规定该地

区内共同适用的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例如,某个城市内的

工会与企业达成的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的签订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在签订这种集体合同时,劳动者有权利参与协商,提出自己

的合理诉求,确保自身利益得到合理保障。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最新合同法(热门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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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法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仍具有变更和撤销合同的权利,并对合同变更和撤销权作出条件限制,只有在重大误解和显示公平两种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并规定了不允许撤销的例外。合同法55条与第54条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补充说明了合同撤销权消失的情况。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本条是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及其法律效力的规定。

一、关于集体合同的生效

订立集体合同对于保障劳动者各项重要权益的实现、协调稳定企业和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集体合同的正确实施,必须强化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运作过程的监督和指导作用。因此法律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进行审查,不仅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也是集体合同的生效条件。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第一款的内容,实际上是保留了劳动法中原有的规定。

该款规定在实践中可能产生两种后果:一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二是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的,例如,集体合同的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集体合同的双方主体不合法等,集体合同不能即行生效。

集体合同的概念是如何的

集体合同的概念是如何的

集体合同的概念是如何的

集体合同是公司、企业、政府机构等⽤⼈单位与单位职⼯就⼯资、⼯作时间、待遇福利、休息休假、职业培训、劳动安全卫⽣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程序,通过集体协商后签订的书⾯协议。那么集体合同具体的概念和性质是什么呢?以下是店铺⼩编为你整理的相关知识。

(⼀)集体合同的概念

2004年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对集体合同的概念作出了规定。企业职⼯⼀⽅与⽤⼈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等事项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代表⼤会或者全体职⼯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会代表企业职⼯⼀⽅与⽤⼈单位订⽴尚未建⽴⼯会的⽤⼈单位,由上级⼯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单位订⽴。企业职⼯⼀⽅与⽤⼈单位还可订⽴劳动安全卫⽣、⼥职⼯权益保护、⼯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单位与劳动者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集体合同的性质

1、集体合同的主体

主体不是⼀对⼀的,不同种类的集体合同,其主体也不完全⼀致.企业集体合同的主体是⽤⼈单位全体职⼯和该⽤⼈单位.

2、集体合同的内容

内容较为⼴泛,包括劳动报酬、⼯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保险福利等事项,⼏乎涉及了企业劳动关系的各个⽅⾯,但所涉事项均是针对职⼯集体的,解决职⼯共有的⼀般问题.对于特定职⼯的特殊问题,集体合同中⽆法作出规定,只能由⽤⼈单位与职⼯的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模版

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模版
——《集体合同规定》第25条

• 义务 • 1、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
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 2、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
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集体合同规定》第26条
集体协商形式、内容及结果(外)
• 协商形式 • 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集体合同规定》第5条
续(外)
• 1、守法原则——主体、内容、程序均须符合法律 规定
• 2、平等协商原则——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原则 •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原则 •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原则
集体协商代表产生及权利与义务(外)
• 1、集体协商代表
• 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 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
• 略(见后)
5、集体合同制度(P73)
• 概念:集体合同制度是指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 (企业方面代表),就劳动关系有关利益事项,通过集体 协商签订书面协议,以及履行和处理集体合同争议过程中 需要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
• 基本内容: 集体合同要约规则;集体合同订立程序规则; 集体合同(草案)通过规则;集体合同送审及生效规则; 集体合同履行、监督检查规则;集体合同违约责任及争议 处理规则。

集体合同履行是指集体合同主体双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履行自己

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充分发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作用,深入推进新时代工会工作创新发展,根据《工会法》及《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会基层组织建设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一)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是基层工会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若干个单位在各自成立基层工会组织(基层工会委员会、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基层工会联合会)的基础上,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范围内,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基层工会的联合体。

(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是近年来各级工会在扩大组织覆盖、扩大工作覆盖探索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有效形式。实践证明,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对于基层工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区域、行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积极发挥作用,加强维权服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树立以职工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夯实工会基层基础,确保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三)加强和规范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建设,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加强工会基

层组织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在党组织领导、政府支持下,通过党建带工建等机制方法有序有力推进;坚持依法依规,做到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健全完善制度,严格落实制度;坚持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工会组织领导原则,着眼组织健全、职责明确、关系顺畅的目标,推动形成自下而上、工作贯通、覆盖不同所有制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的组织体系;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推进,立足区域、行业所辖基层单位的分布、数量以及职工人数等实际,按照规模适度、便于管理、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组建,并确定覆盖范围。

集体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
而公司认为,虽然公司没有与姬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公司与工会签 订的集体合同是适用于全体职工的,集体合同可以代替劳动合同。因此, 姬某无权以公司没有单独与他签劳动合同为由索要第二倍工资。
思考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集体合同概念
集体合同 概念
集体合同也称团体协 约,是工会与经营者 及其代表组织就劳动 报酬、工作时间、休 息休假、职业安全卫 生、职工福利与保险 等事项,经平等协商签 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法
集体合同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目录
集体合同概念 原则★ 解除、终止★ 小结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4日,姬某入职某外贸公司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 同。当时公司领导对姬某说,公司已经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他的劳 动报酬、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等按集体合同执行。
最近,该公司因经营方向调整,决定解雇一些员工,其中包括姬某。 姬某同意,但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资。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
一是当事人不同。 二是目的不同。 三是内容不同。 四是效力不同。
小结
1
集体
合同
2
3
概念 原则
变更或解除、终止
• 数据来源
• 【1】中国裁判文书网
• 【2】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人民网相关评议文章推荐
• 【4】人民网

正确认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

正确认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

正确认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正确认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据介绍 , 目前 , 武汉市新洲区全区公有制企业两项合同覆盖率达 100% 。新洲区现有职工 6.3 万人 , 街镇工会 17 个 , 社区工会 47 个 , 行业工会 10 个……

正确认识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劳动合同

据介绍,目前,武汉市新洲区全区公有制企业两项合同覆盖率达100%。新洲区现有职工6.3万人,街镇工会17个,社区工会47个,行业工会10个,涵盖小型民营企业370个。2004年起,区总工会先后在邾城街、李集街、徐古镇及部分行业、社区、企业,确定了5种类型的试点。通过试点实践,区总工会统一标准,规范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及时推广。

在推广行动中,着力突出两个重点:一是突出职工和业主最为关注的工资问题,凡不是一年一签集体合同的单位,必须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协议书制度,

确保一年一签;凡实行集体合同的企业,工会和业主都应单独建立工资协商制度。二是突出集体合同建制及履约监督检查办法。建立区、街两级集体合同检查监督机构,对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建制履约情况实行不定期检查。同时,区总工会每年年初将集体合同和工资协议书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由区委副书记、区总工会主席与17个街镇工会签订年度目标责任书,目标完成情况与各类评先表彰相结合。区总工会还力促将集体合同制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厂务公开责任追究范畴,区人大法工委一年组织一次《工会法》执法检查,将集体合m嬲法及实施条例号同作为重要内容,检查结果全区通报。案例说明我国目前行业性、区域性的集体合同的正逐步普及。

工资集体协商基本知识

工资集体协商基本知识

相关法律法规、名词解释

(一)相关法律法规、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依据

(二)集体合同及其特殊功能

(三)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四)工资集体协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五)集体合同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关系

(六)工资集体协商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关系

(七)区域性集体协商

(八)行业性集体协商

(九)区域性集体协商、行业性集体协商、企业集体协商三者之间的关系

(一)相关法律法规

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2003年12月30颁布

了《集体合同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与2000年10月15日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2012年7月12日颁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在此基础上,各级党委、政府、工会、工商联等相继下发了贯彻实施的文件,全面开展了集体协商工作,目前,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率已经达到90%以上,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挥了良好作用。

法律对区域/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企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力”。

(二)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

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福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重点事项依法进行协商的行为。

关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考

关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考

关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考

——东高地街道总工会刘利华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行业)内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区域(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2011年,全国总工会出台《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强调将着重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特别是要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重点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着力解决一线职工劳动报酬偏低的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北京市总工会在制订的《北京市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中也强调,在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道、乡镇、社区、楼宇、村镇和工业园区积极开展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在同行业特别是餐饮服务、家政、零售、加工制造等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内,重点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由此可见,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着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方向,是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在更高的层次、更大的范围实现突破性进展的必然选择。

为贯彻落实好全总及市总有关文件精神,东高地街道总工会本着对企业、对职工负责的高度自觉性,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先建制、后规范、再深入的工作思路,遵循“区域协商谈底线,企业协商谈增长”的协商模式,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全面掌握目前我街道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际情况,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我街道总工会对辖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展开了调研,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实地考察等方法,对辖区内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关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考

关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考

关于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思考

——东高地街道总工会刘利华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行业)内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区域(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2011年,全国总工会出台《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计划用3年时间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并强调将着重抓好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特别是要在产业集群、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和行业,重点推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着力解决一线职工劳动报酬偏低的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北京市总工会在制订的《北京市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中也强调,在中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街道、乡镇、社区、楼宇、村镇和工业园区积极开展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在同行业特别是餐饮服务、家政、零售、加工制造等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内,重点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由此可见,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着我国工资集体协商的发展方向,是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在更高的层次、更大的范围实现突破性进展的必然选择。

为贯彻落实好全总及市总有关文件精神,东高地街道总工会本着对企业、对职工负责的高度自觉性,针对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先建制、后规范、再深入的工作思路,遵循“区域协商谈底线,企业协商谈增长”的协商模式,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了全面掌握目前我街道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际情况,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我街道总工会对辖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展开了调研,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和实地考察等方法,对辖区内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和掌握。

行业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集体合同

篇一: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范本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

(范本)

区域、行业名称:

区域、行业覆盖企业(单位)数:

区域、行业职工人数:

甲方(行政方)乙方(职工方)

首席协商代表:首席协商代表:

首席代表职务:首席代表职务:

代表人数:代表人数: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

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和《福建省企业集体协

商和集体合同条例》、《厦门市企业

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本合同由区域(行业)内等家企业(简称甲方,名单附后)与本区域(行业)的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简称乙方)经双方平等协商一

致后签订。

第三条本区域(行业)职工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

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本区域(行业)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甲方支付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10%。

第四条甲、乙双方根据政府公布的本年度工资指导

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本地区城镇居民的消费价

格指数、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本企业劳动生产

率等因素,协商合理确定不同岗位(工种)职工工资水平,

建立企业内部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五条本合同所覆盖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

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

准。

本合同所覆盖的企业规章制度有关条款与本合同不一

致的,按照本合同执行。

第六条本合同所覆盖的企业应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

各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本企业职工本年度工资增长的具体量化目标,签订本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集体合同又称团体协议、集体协议,它是企业与工会双方为保证完成生产任务和改善工件物质生活条件而签订的书面协议。我国现阶段的集体合同多为企业劳动者一方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那么,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区别吗?

一,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明显的区别

1,合同的主体不同。

集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企业行政方面,另一方必须是职工自愿结合而成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

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企业行政方面,而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劳动者个人。

2,合同的内容不同。

集体合同规定的是劳动者集体劳动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明确的有关企业的整体性措施;

劳动合同则仅限于规定劳动者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权利义务。

3,适用范围不同。

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的全体职工,即一份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的每一名职工;

劳动合同则只适用于劳动者个人,对企业其他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4,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它是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应以集体合同规定的条款为准。

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解读】本条是关于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解读】本条是关于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各级工会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践,近年来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例如上海市总工会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共同联手,积极推动本市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据统计,截止2006年底上海市共签订了4923份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63559个、职工858820人;签订了325份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3979个、职工412607人。可以说,推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有利于跳出单个企业的局限,促进某行业、某区域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从而能够保护更大范围的劳动

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明确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法律地位,一方面将更加有利于推动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够对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发展起到规范作用。因此,劳动合同法在该条对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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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解读】本条是关于

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各级工会积极开展各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解读】本条是关于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随着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各级工会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实践,近年来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得到了相当大的发展。例如上海市总工会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企业联合会共同联手,积极推动本市区域性集体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工作。据统计,截止2006年底上海市共签订了4923份区域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63559个、职工858820人;签订了325

份行业性集体合同,覆盖企业3979个、职工412607人。可以说,推行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有利于跳出单个企业的局限,促进某行业、某区域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从而能够保护更大范围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法律明确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法律地位,一方面将更加有利于推动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能够对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的发展起到规范作用。因此,劳动合同法在该条对行业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作出了规定。一、行业性集体

合同行业性集体合同主要是指在一定行业内,由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行业内各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例如2006年3月27日,山东省机械电子工会与省机械工业办公室的首席代表分别在《山东省机械行业集体合同》,由此,全国第一份行业集体合同在济南诞生。该合同内容涉及职工工资、工作时间和休假、保险福利、劳动争议等多个方面。全省3000余家企业、科研院所和300多万企业职工,包括农民工、协议工都适用该集体合同。该合同有许多“闪光点”:如明确规定职工最低工资在当地最低工资基础上浮20%——50%;工资要与企业效益同步增长,工资增幅不得低于

利润增幅三个百分点;企业应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职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8年,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见,行业性集体合同一般具有以下优势:(1)同一领域的各企业具有行业

共同性,在利润和职工工资水平、职业危害状况、劳动者素质等方面往往比较接近,可以就某一方面制定具体的、有针对性的共同标准,从而容易达成行业性集体合同。(2)行业性集体

合同能够更广泛地保护整个行业内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基础上,行业整体素质也得到提升。(3)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能够减少劳资谈判的社会成本,因此行业性集体合同有逐渐向越来越广大区域扩展的趋势。

本条规定里提到的,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特点都比较显著,决定了这些行业容易订立切实可行的行业性集体合同。例如建筑业、采矿业大量使用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造成人身危害的问题比较突出,就此工会出面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对于约束建筑企业、保护农民工利益能够起到较

好的作用。据《劳动午报》2005年10月19日报道,通州区

总工会针对建筑业是高危行业,在制定建筑业行业性集体合同时,积极协调区建委等职能部门,把职工保险等难点问题纳入集体合同文本中,使集体合同真正起到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像餐饮服务业,劳动者工资报酬通常比较平均、比较低下,在这些方面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能够建立良好的工资调整机制、有效提高餐饮服务业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二、区域性集体合同区域性集体合同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指镇、区、街道、村、行业),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与相应经济组织或区

域内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所签订的集体合同。根据《劳动午报》2005年11月9日报道,北京市朝阳区德胜街道工会

推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四步走”方法,一是精心做好准备;二是加强指导,搞好协商;三是严格按照程序签订协议;四

是按时报送审批。街道工会牵头搞好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相对于企业内部的集体协商无疑是一种新型的实践。发展区域性集体合同制度,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区域性集体合同

是不适合在大范围大区域内推行的,由于企业性质差异、各行业劳动者需求不同等,在一个较大区域内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往往比较困难,即使签订集体合同也往往因为缺少针对性而难以实施。(2)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优势在于基层(镇、村、街道)较

小的区域内,发挥好基层工会熟悉当地企业和劳动者的优势,就当地某些特殊情况、特殊需要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涉及本行业全体职工的切身利益,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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