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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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运行及发展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目的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
技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面向企业尤其是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技术创新服务体系,推动企业科技进步。

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是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归口管理单位,并对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功能与业务
第五条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中小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六条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
力建设,走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道路,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

其主要业务是:
(一)信息服务。

根据企业需求,向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市场、.
人才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咨询服务。

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与顾问服务。

(三)技术服务。

为企业导入先进适用的技术,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如共
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

(四)培训服务。

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与训练服务。

(五)创业服务。

为科技型企业创业提供孵化服务。

(六)其它服务。

包括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
易、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分类与管理第三章生产力促进中心包括区域性、行业性和专业性三种类型。

三者优势第七条
,资源共享,形成服务网络。

互补含县、区、县级市和高新技术区域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在县级以上( (一)地区或区域设立的,主要为本地区或本区域企)产业开发区、民营示范区,下同业提供综合性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主要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依托高等院校或转制科研机构设立的, (二)为某类行业企业提供特色服
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或技术转移中心。

(三)专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指依托特色产业及产业集群设立的,主要为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提供专项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八条省级、市级和省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经省科学技术厅审批,报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并由省科学技术厅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经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批准,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报省科技厅备案。

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九条(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
(二)有与所从事的生产力促进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结构和资金实力;(三)具备必要的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行业性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要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总)(四体规划相结合;专业性生产力促进机构应具有较突出的特色服务业务。

(五)第十条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申请报告;
(二)组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实施方案(包括职责范围、工作目标、运行机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落实等);
(三)生产力促进中心章程;
(四)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省级、市级和省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主管部门批准意见及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文件(其他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一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入非营利机构序列,并逐渐成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体;同时加快民营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和领办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十二条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必须按照科技部的统一要求,做好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工作,及时、据实上报各种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生产力促进中心年终将总结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和省
科技厅。

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认定与管理第四章.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集中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成为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

第十五条示范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两年以上生产力促进运营经历;
(二)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五)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较强的服务能力;
(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和学识水平;
(七)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60%。

第十六条示范中心的申报和认定程序: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各市(行署)或行业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由其择优推荐;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认定,予以公布。

被认定为示范中心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七条申报省级示范中心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省级示范中心的报告(包括示范中心领导者基本素质、科技人
员情况、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发展战略和服务能力、服务群体及服
务业绩等基本情况);
(二)企业营业执照;
(三)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申报时上两年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统计报表》、《收入支出表》、(四).
《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对示范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进行考核,实行动态管理。

考核工作按照省科技厅发布的《省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绩效评价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省科技厅负责编制下达示范中心经费的年度计划,示范中心的主管部门对列入省计划的示范中心项目的经费予以匹配。

第五章支撑条件
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为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省科学技术厅将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省科技计划产业化环境建设,每年安排相应的财政拨款。

各市(行署)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第二十二条各市(行署)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在生产力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充分发挥黑龙江省生产力促进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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