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继续试行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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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继续试行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1.28
•【字号】闽价服[2010]30号
•【施行日期】201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继续试行我省部分新增医
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闽价服〔2010〕3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级各有关医疗机构:
2005年、2007年,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先后以闽价服[2005] 598号、闽价服[2007]471号文核定了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试行)。从试行情况看,总体运行情况良好,社会反映平稳。鉴于闽价服[2007]471号文试行期已满,闽价服[2005] 598号文执行期将满(其中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已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或修订项目)。经研究决定,继续试行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保留的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暂不做调整(详见附表)。附表中的价格为最高服务价格,各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具体价格,但不得上浮。
二、我省原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中被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的,按我省或设区市有权机关核定的价格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闽价服[2007]471号文的试行期延至
2010年1月31日。
四、此前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