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继续试行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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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30•【字号】闽价服[2008]508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8〕50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以及《福建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经过调研和论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制定了省级医疗机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下称《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附件1所制定的价格,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再重新核定政府指导价格。

试行期间,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

各地价格、卫生和医疗机构应广泛收集试行期间的反映和意见,及时向省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反映。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改价格[2007]2193号”《通知》精神,对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栏目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除对部分项目相关栏目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外,将部分项目相关栏目的有关内容予以删除。

被删除的内容有:编码220301002项目内涵栏目中的“腹膜后、”、编码311201040及编码311201041项目“说明”栏中的全部内容。

修订后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2(其中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4.01.23
•【字号】闽价函[2014]20号
•【施行日期】2014.01.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
件清理情况的函
(闽价函〔2014〕20号)
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3〕72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清理,此次清理范围不包括定价批费文件,现将清理结果反馈你办,详见附件。

联系人:陈海暄联系电话:87821158
附件:
1. 福建省物价局 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2.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拟修改目录
3. 福建省物价局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福建省物价局
2014年1月23日
附件1
备注: 1、本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文件均予以保留。

2、其他部门会同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纳入本次清理范围。

附件2
附件3。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劳动保障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食品药品监督治理局〔药品监督治理局〕、法制办、纠风办:为贯彻落实经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关于解决群众看病贵药品价格高问题改革建议》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印发三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情况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进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商务部国家药监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纠风办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整顿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问题高度重视,各有关部门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治理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当前医药市场面临的矛盾仍很突出,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

为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

对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药品价格进行全面调整。

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到位;突出重点、有升有降”的原那么,降低偏高的药品价格,适当提高临床有需求、企业没有生产积极性的廉价药品价格。

要严格执行药品差比价规那么,制止企业变换剂型、规格、包装变相涨价行为。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品,要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中药饮片加价率可适当放宽,但原那么上应操纵在25%以内。

药品实际购进价是指扣除各种折扣后的价格。

【二】试行核定药品出厂价格。

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解决目前药品流通环节利润空间过大的问题,进一步改进药品定价方法,选择部分政府定价药品从出厂〔口岸〕环节操纵价格,通过限制流通环节差价率,降低最终零售价格。

试行核定出厂〔口岸〕价格的药品品种,按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公布的试点目录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7.01
•【字号】闽价医〔2016〕180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的通知
闽价医〔2016〕180号
各省属公立医院、驻榕部队医院,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局: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提升我省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2005〕服146号)精神,经研究,现核定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自2016年7月10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省属各公立医院执行此标准,驻榕部队医院可参照执行。

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
医疗机构开展新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标准制定具体价格。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馈。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7月1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闽价[2004]服227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有权机关制定的最高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等主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及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前述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规定比例设置普通病房床位,普通病房床位比例由省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超过规定比例有向患者提供设施、设备条件优于普通病房规定的优质病房,其床位费省级医院报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设区市及以下医院报设区市政府另行核定,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管理方案

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管理方案

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管理方案一、目的加强物价收费管理,贯彻落实医药价格管理政策,保障医院新技术、新疗法、新项目临床应用及合法收费。

二、职责界定1.医院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申报、收费开通工作。

2.医院各部门兼职价格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报、收费执行工作。

三、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界定1.一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指《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中尚未立项的三新医疗服务项目,该类项目特点是无统物价编码,无收费价格。

2.二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指《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中已立项,但本省物价主管部门尚未定价的医疗服务项目,该类项目特点是有统物价编码,但无收费价格。

3.三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指《医疗服务项目规范》中已立项、本省物价主管部门已定价的若干个项目,医院内部合并形成的组合医疗服务项目,该类项目特点是单项均有统物价编码,有收费价格,但组合项目无统物价编码,无收费价格。

4.四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指《医疗服务项目规范》“项目内涵”中未明确规定不可单独收费,且“除外内容”中未明确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单位价值较高的一次性医用耗材项目。

四、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1.开展上述一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需由申请科室填写《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表》,提供构成项目成本的相关材料(包括相关试剂、耗材、设备的票据复印件等)、证明其临床意义的相关材料、周边省市开展该项目的物价批复文件等,报请相关职能处室审批后,由医院价格管理部门统向卫生主管部门申报立项。

卫生主管部门汇总各医院申报项目后组织专家论证,通过论证后向卫计委申报立项。

2.开展上述二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需由申请科室填写《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表》,提供构成项目成本的相关材料(包括相关试剂、耗材、设备的票据复印件等)、证明其临床意义的相关材料、周边省市开展该项目的物价批复文件等,报请相关职能处室审批后,由医院价格管理部门统向省物价局申报价格。

3.开展上述三类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申请科室书面报告相关职能处室,经审批后由医院价格管理部门统向卫生、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03•【字号】闽价服[2006]441号•【施行日期】2006.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服[2006]441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管理权限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规定执行。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成本要合理补偿,不高于当地一级非营利性医院收费水平的原则制定。

定价参考的服务成本要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核定财政补助的地区,要扣除财政补助。

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可根据其运行成本适当放宽。

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时,应广泛听取消费者、服务提供者以及劳动保障、药监等有关部门意见。

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符合《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及我省业已审批试行的新增项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可向当地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批试行;经审批同意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其收费标准在两年的试行期内由设区市价格、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前款制定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和办法核定,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2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1管道燃气通过跨设区市管道销售给城市燃气公司、燃气电厂的印尼合同天然气门站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车用气除外)授权市、县人民政府2供排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省内跨设区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辖区内跨县(市、区)和设区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县(市、区)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来水价格城镇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辖区内农村公共管网供水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3电力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上网电价、销售电价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招标定价等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4交通运输车辆通行费政府还贷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性公路(含隧道、桥梁)收费标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上利用贷款或者集资筹款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住建主管部门4交通运输省内地方国企全资及控股铁路、地方国企和央企各占50%股权铁路货运、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硬座、硬卧票价率省价格主管部门道路客运价格道路班车客运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市场竞争程度,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放开政府定价管理的具体道路班车客运线路本省内市、县、区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及毗邻区域间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涉及市民基本需求的城市公交(含地铁等轨道交通、轮渡)票价、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网络预约出租车运价除外交通运输相关服务收费民航机场旅客行李打包、保存及货物处理、保管等具有垄断性民航机场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汽车客运场站提供的车辆站务和旅客站务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范围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省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含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5教育公办学历教育收费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历教育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5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独立学院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由设区市及其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中、小学校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省属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属以外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我省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和零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6医疗养老省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新增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医疗保障管理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辖区内省级以下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并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普通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7殡葬服务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收费等四项殡葬基本服务;遗体寄存(冷藏超过72小时)、吊唁设施及设备租用等两项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由财政资金和国有企业全额投资的公益性骨灰楼堂和墓穴租用、建墓工料、安葬、护墓管理等四项收费公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殡葬基本服务中单一开展骨灰寄存业务的除外8环境保护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渣土、餐厨垃圾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作为生活垃圾管理的固体废物辖区内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9文化旅游有线电视收视基本维护费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共体育服务收费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由体育主管部门运营管理的公共体育设施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景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鼓浪屿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厦门市人民政府管理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4A、3A级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2A(含2A)以下景区门票价格及景区内配套的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在榕省属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辖区内除省定价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辖区内本级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11重要专业服务司法服务收费标准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包括部分司法鉴定、律师服务、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具体定价范围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代理综合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APEC商务旅行卡代办、因私出国签证综合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林业中介服务、道路(除高速公路外)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牲畜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重要专业服务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建设工程、节能环保类权益、矿业权、省级国有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粮食、农副产品等专业批发市场和省级以外的国有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高速公路不停车电子标签、加油IC卡、闽通卡、数字电视机顶盒IC卡等全省范围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公交、地铁IC卡等辖区内使用具有垄断性质的智能卡补卡工本费收费标准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省价格主管部门包括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标准;部分供用电服务收费标准11重要专业服务公用事业经营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包括辖区内城市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和自建房)供水、供气工程建设收费标准说明:一、列入本目录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包括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制定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成〔2014〕383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规范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2014年12月10日福建省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全省范围内的高中教育收费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基础上,核定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同类学校生均教育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高中教育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高中教育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
项目价格等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6.01.25
•【字号】苏价费[2006]36号
•【施行日期】2006.0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等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06]3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
根据各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以来执行情况的反馈意见,经研究,并经有关医疗专家认证,现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认定部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并进一步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内涵,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规定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一)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制定。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应按规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本通知从2006年2月10日起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变更收费许可证。

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要按有关规定,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主动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附件:
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完善项目内涵和调整价格部分
三、新增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新增医疗收费项目流程

新增医疗收费项目流程

申报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流程依照国家相关管理条例,关于申报新增临床检验收费项目流程如下:●(各所属医院向本单位财务部物价办公室领取统一表格填写)各省、市三级以上医院检验科提出申报,填写并提交《《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以及其他产品相关技术资料(依照主管部门要求),由三名副主任以上级别医师签字。

医院财务部物价办公室填报《新增项目成本测算表》并填写相关医疗服务价格说明.以上文件按照卫生厅,物价部门要求份数加盖医院公章,上报至省级卫生厅计财处和物价局医政处进行行政审核.●卫生厅组织主管专家对新增临床检验项目进行审批。

卫生厅审批通过后对报送单位颁发批准文件并加盖卫生厅审批章.●审批通过后本项目将增补到该医院的临床检验项目目录中,并在卫生厅通过相关备案。

●医院物价办公室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填写上报物价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申请.●物价局医疗管理部门就医院和卫生厅上报项目进行行政审批。

6。

省级批准物价有效期为1年,到期之日提前3个月提出再注册.物价局:初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程序转报省或国家审批的事项)一、办理对象具有法人资格、执业资格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二、办理条件1、医疗机构因临床需要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指《医疗服务价格》中未列入的设备、技术)开展的检查、治疗、手术等医疗服务项目;2、医疗服务项目经国内外临床研究取得成果并已推广和应用;3、地级以上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允许开展.三、所需材料1 。

调定价书面申请 (原件)2 .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表》(原件)3 。

新增医疗项目的诊疗规范(原件)4 。

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价格成本测算数据及价格建议。

(原件,原件和复印件)四、窗口办理流程1 . 政务窗口人员核对申请资料,受理有关事项.2 。

业务处室主管人员根据政策规定,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审查申请人所申请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必要时到申请人机构现场查看;提出初审意见,草拟收费收费批复文件.3 . 分管局领导核批,对主办部门意见及收费批复文件提出核批意见.4 。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文件闽价服〔2010〕16号福建省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各市、县(区)物价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部分药品价格执行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760号),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药品价格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局闽价服[2009]378号文和闽价服[2009]415号文公布的部分药品价格,按本通知附表执行。

二、我局闽价服[2006]364号文附表中替考拉宁注射剂的生产企业由“法国赛诺菲安万特(Gruppo Lepetiti S.p.A.)”变更为“赛诺菲安万特”。

闽价服[2007]72号文和闽价服[2007]84号文附表中的西黄丸的剂型由“水丸”变更为“糊丸”。

三、取消闽价服[2007]113号文附表中公布的止痛化癥胶囊和少腹逐瘀胶囊价格,及闽价服[2007]28号、闽价 [2007] 服 41号文附表中公布的孕三烯酮胶囊和甲钴胺胶囊的价格。

各相关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及时向我局申报有关药品价格资料。

四、恢复海南普利制药公司生产的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单独定价资格,同时将“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变更为“双氯芬酸钠肠溶缓释胶囊”,其价格暂按闽价[2002]服658号文执行。

五、撤销闽价服[2007]84号文公布的更昔洛韦片剂价格,加兰他敏胶囊规格更正为“5mg*20粒/盒(瓶)”,价格不变。

六、撤销闽价服[2008]353号文公布的上海新先锋生产的头孢噻肟注射剂2.5g/支单独定价资格及价格,按仿制药价格执行。

七、闽价服[2009]321号文公布的阿莫西林颗粒剂125mg*18/盒(袋)最高零售价格15.1元/盒(袋),仅限海南先声药业执行。

闽价服[2009]50号文公布的心可舒片剂各规格品最高零售价格仅限山东沃华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

八、取消闽价服[2007]28号公布的各企业生产的前列地尔注射剂(脂微球载体)备注栏中的标准号,价格不变。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丁型肝炎抗原测定(HDVAg)
丁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DV)
丙型肝炎抗体测定(AntiHCV)
丙型肝炎RNA测定
250403012 乙型肝炎表面前S抗体测定
包括前S1、前S2抗体
250403011 乙型肝炎表面前S抗原测定
包括前S1、前S2抗原
项 10 项 20 项 35 项 20 项 20 项 30 项 25 项 30 项 项 30 项 30 项 30 项 30 项 项 25 项 30 项 25 项 25 项 45 项 20 项 20 项 25 项 25 项 25 项 50 项 20 项 20
呼吸道合胞病毒抗体测定 EB病毒抗体测定
单纯疱疹病毒抗体测定 单纯疱疹病毒抗体测定
巨细胞病毒抗体测定
指各种免疫学方法;包括 IgG、IgM、IgA、EBV-CA、 EBV-EA、EBNA(EBVIgG、
指各种免疫学方法,包括 IgG、IgM,Ⅰ型、Ⅱ型分
别参照执行 包括IgG、IgM
风疹病毒抗体测定
指酶免法
每种 药物
30
250502009
体液抗生素浓度测定
指色谱法,氨基糖甙类药 物等分别参照执行
每种 药物
40
250502008 抗生素最小抑/杀菌浓度测定
每种 药物
10
250502007
联合药物敏感试验
每种 药物
10
250502006
血清杀菌水平测定
每种 药物
250502005 250502004 250502003
250403037
冷凝集试验
250403036 250403035 250403034
嗜异性凝集试验 病毒血清学试验 狂犬病毒抗体测定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

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推进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国家计委、卫生部制定了《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经报请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二000年七月二十日附件: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机构之间的有序竞争和医疗技术进步,降低医疗服务成本,减轻社会医药费用负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

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基准价并在其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二、下放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权限。

国家计委会同卫生部制定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和服务内容;制定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本辖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只制定和调整主要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其他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由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

2024福建省医疗机构部分价格项目及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全文)

2024福建省医疗机构部分价格项目及省属公立医院价格(全文)
说明
医保属性
省本级先
行自付比

限用范围
003402000200000-340200049
340200049
治疗费
09
康复费
11
功率自行车康复训练
根据患者具体情况,采用可调速度、可调功率的医用康复功率车对患者进行康复训练。训练中对心率进行监测

30分钟/次
25
23
003402000370000-340200050
部,对侧额叶皮层刺激 ,观察肌肉动作电位波形,判断运动阈值。据此判断最佳刺激部位并根据阈值设置刺激 强度。根据病情需要设置刺激的参数,含强度、频率、间隔时间和总时程,对病人进行治疗。治疗中,观察病人反应并随时调整。治疗
后,记录治疗反应。

100
90
医保
20%
福建省医疗机构部分价格项目及省属公立医院价格
878
医保
33050201202
手术费
08
手术治疗费
10
经鼻内镜咽鼓管扩张术
950
855
医保
33050201203
手术费
08
手术治疗费
10
小儿经鼻内镜咽鼓管扩张术
1175
1058
医保
003101000100000-340100030
340100030
治疗费
09
非手术治疗项目费
09
经颅重复磁刺激治疗
用于特定疾病的中枢治疗。在胫前肌或小指展肌安置记录表面电极,地线置于踝
附件1
福建省医疗机构部分价格项目及省属公立医院价格
金额:元
国家结算编码
项目编码
财务项目
财务编码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苏价费[2006]44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6〕447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和省人民医院等省管医疗机构有关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申报及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请示(具体见附件2),经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新方法、新技术进行认定及相关成本测算,决定明确部分医疗项目编码、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内容(详见附件1),并对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改革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一)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仍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审批,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初审后,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认定后,下发全省统一的项目编码(包括特殊医用材料编码),具体价格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主管部门按《办法》规定进行项目成本测算,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试行期为两年。

试行期满前两个月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省卫生主管部门申请正式定价,申请报告应包括试行期的价格执行情况、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材料等。

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主管部门制定正式价格。

(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成本为直接成本,包括操作人员经费、医疗仪器设备折旧及维修费、特殊医用材料直接消耗(多次使用的,应按使用次数分摊),不包括公务费、房屋折旧、管理费。

其中新增检验类项目成本,医院未提供购买医疗仪器票据及购买协议(合同)原件的,应扣除医疗仪器设备折旧及维修费。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和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宿迁市物价局、卫生局及高邮市物价局、部分省级医疗机构的请示,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部分说明(详见附件1、2、3、4、5),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手术治疗说明(附件1)(二)层流手术室、层流洁净手术室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二、鉴于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对部分新增项目需要进一步验证的要求,暂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6)447号)中血清胰岛素测定(编码250310039)的“项目内涵”--“包括胰岛素原测定”项目,“肿瘤时辰化疗”、“气动心肺复苏机”项目暂不立项。

三、委托市定价的项目(见附件5),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卫生局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试行期二年。

四、已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见附件7),按其对应的小类、中类、大类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收费。

本通知从2007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二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2、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3、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一、二)4、使用设备加收表5、委托市定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6、新增、调整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7、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一、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修订后说明:1.本类包括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咽喉、口腔颌面、呼吸系统、心脏及血管系统、血液及淋巴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统、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精神心理卫生15个第三级分类。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福州市开展中药膏方加工服务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福州市开展中药膏方加工服务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福州市开展中药膏方加工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批复
【法规类别】中药管理
【发文字号】闽价服[2009]398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9.10.29
【实施日期】2009.10.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福州市开展中药膏方加工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的批复
(闽价服〔2009〕398号)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将“中药膏方加工服务”列入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请示》(榕价服[2009]28号)收悉。

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市中医院开展中药膏方加工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项目(详见附表),其政府指导价由你市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

今后国家和我省对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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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继续试行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1.28
•【字号】闽价服[2010]30号
•【施行日期】2010.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继续试行我省部分新增医
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闽价服〔2010〕3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级各有关医疗机构:
2005年、2007年,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先后以闽价服[2005] 598号、闽价服[2007]471号文核定了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试行)。

从试行情况看,总体运行情况良好,社会反映平稳。

鉴于闽价服[2007]471号文试行期已满,闽价服[2005] 598号文执行期将满(其中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已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或修订项目)。

经研究决定,继续试行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保留的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暂不做调整(详见附表)。

附表中的价格为最高服务价格,各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具体价格,但不得上浮。

二、我省原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中被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的,按我省或设区市有权机关核定的价格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闽价服[2007]471号文的试行期延至
2010年1月31日。

四、此前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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