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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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12.30
•【字号】闽价服[2008]508号
•【施行日期】200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
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
(闽价服〔2008〕50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7]2193号)以及《福建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经过调研和论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制定了省级医疗机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下称《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1所制定的价格,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再重新核定政府指导价格。试行期间,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各地价格、卫生和医疗机构应广泛收集试行期间的反映和意见,及时向省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反映。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改价格[2007]2193号”《通知》精神,对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栏目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除对部分项目相关栏目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外,将部分项目相关栏目的有关内容予以删除。被删除的内容有:编码220301002项目内涵栏目中的“腹膜后、”、编码311201040及编码311201041项目“说明”栏中的全部内容。修订后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2(其中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三、我省现行省内试行新增项目(详见《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8〕40号)中,有15个项目已被国家纳入《规范》新增项目,此次按《规范》新增项目所规定的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服务内容进行重新定价;有2个项目被国家作为《规范》相关项目的新方法,此次在修订项目相关项目“说明”栏中予以核定价格。原我省新增项目归并入新项目或修订项目详见附件3,自本通知相关项目价格执行之日起,“闽价服〔2008〕40号”《通知》中被归并的上述17个项目及其价格同时停止执行。
四、各设区市可以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2004]服2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附件1所列项目在当地的最高指导价格,并根据附件2对当地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栏目内容作相应调整。此前我省有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省卫生厅将按本通知规定相应对《福建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数据库编码》的内容作调整,要求各医疗机构于2009年1月10日后,在福建卫生网站“网上下载”栏目中的“表格下载”栏下载并对收费信息系统进行相应改造。
附件:
1.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
3.福建省部分原新增项目归并入新项目或修订项目情况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