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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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继续试行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继续试行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继续试行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1.28•【字号】闽价服[2010]30号•【施行日期】201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继续试行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3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级各有关医疗机构:2005年、2007年,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先后以闽价服[2005] 598号、闽价服[2007]471号文核定了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试行)。

从试行情况看,总体运行情况良好,社会反映平稳。

鉴于闽价服[2007]471号文试行期已满,闽价服[2005] 598号文执行期将满(其中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已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或修订项目)。

经研究决定,继续试行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此次保留的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暂不做调整(详见附表)。

附表中的价格为最高服务价格,各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具体价格,但不得上浮。

二、我省原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中被纳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的,按我省或设区市有权机关核定的价格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

闽价服[2007]471号文的试行期延至2010年1月31日。

四、此前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有关我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附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4.05.31•【字号】闽价[2004]服227号•【施行日期】200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2004〕服227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现将《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境内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医疗机构在有权机关制定的最高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第四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制定和调整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挂号费、诊查费、普通病房床位费、护理费等主要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

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所辖行政区域内设区市及以下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除前述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规定比例设置普通病房床位,普通病房床位比例由省价格、卫生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超过规定比例有向患者提供设施、设备条件优于普通病房规定的优质病房,其床位费省级医院报省价格、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设区市及以下医院报设区市政府另行核定,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1

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1
附件1
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 内容
计价 单位
价格
说明
120100015 机械辅助排痰 120800002 肠内高营养治疗 121600002 膀胱冲洗
指无力自主排痰的 机械振动辅助治疗

指经腹部造瘘置管
的胃肠营养治疗,含 营养泵、 肠营养配置。特指 营养泵管

25
化学发光法加收 80%

30

30
第 2 页,共 8 页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 内容
计价 单位
价格
说明
250311006
骨钙素N端中分子片段 测定(N-MID)
250401033
免疫球蛋白亚类定量 测定
电泳法含IgG1、 IgG2、IgG3、IgG4 、IgA1、IgA2。免 疫法分别计价。
元;IgG2、IgG3、 IgG4、IgA1、IgA2
各收125元。

70

60

45

45

60

45
全自动荧光定量分

50
析加收100元,杂交 捕获法基因分型加
收150元。

70
病毒RNA定量测定 加收100元

50 测序法加收100元

50

35

30

10 胶体金法加收5元

40

80 酶免法加收50%

不能进食的病人。

10
一天收费最高不得 超过30元
15

福建省医疗收费标准

福建省医疗收费标准

福建省医疗收费标准
福建省医疗收费标准是指在福建省范围内,医疗服务机构向患者收取医疗费用的规定和标准。

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和合理。

首先,福建省医疗收费标准涵盖了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和项目。

其中包括门诊诊疗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床位费等各项费用。

这些费用都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医疗服务机构在向患者收取费用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其次,福建省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是经过严格审查和评估的。

相关部门会根据医疗服务项目的特点、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在确定收费标准时,会充分考虑患者的支付能力,避免因医疗费用过高导致患者负担过重的情况发生。

另外,福建省医疗收费标准的执行是受到监督和管理的。

相关部门会定期对医疗服务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医疗收费标准得到严格执行。

对于违规收费的医疗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福建省医疗收费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服务的公平和合理。

医疗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确保患者能够公平、合理地享受医疗服务。

同时,相关部门也将加强对医疗收费标准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为患者提供优质、可及的医疗服务。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

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 位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次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项
说明
异常血小板形态检查 24小时尿胱氨酸测定 尿卟啉定量测定 粪便脂肪定量 精子低渗肿胀试验 精子凝集试验 精液卵磷脂测定 精液渗透压测定 精子速度激光测定 精子爬高试验 精子顶体酶活性定量测定 精浆弹性硬蛋白酶定量测定 精浆(全精)乳酸脱氢酶X同 工酶定量检测 精浆中性a-葡萄糖苷酶活性 测定 精液白细胞过氧化物酶染色检 查 精浆锌测定 精浆柠檬酸测定 精子膜表面抗体免疫珠试验 包括IgG、IgA、IgM 精子膜凝集素受体定量检测 抗精子抗体混合凝集试验 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测定 磷酸葡萄糖异构酶(GPI)测 定 磷酸葡萄糖变位酶(PGM)测 定 简易凝血活酶纠正试验 纤维蛋白溶解试验 血栓弹力图试验(TEG) 小密低密度脂蛋白(sdLDL)测 定 血酮体测定 包括血酮体快速测定 血清游离钙测定 人Ⅲ型前胶原肽(PⅢP)测定 谷胱苷肽还原酶测定 血清谷氨酸脱氢酶测定 甘胆酸(CG)检测 糖缺失性转铁蛋白(CDT)检 测 B型钠尿肽(BNP)测定 B型钠尿肽前体(PRO-BNP)测 定 α1—微球蛋白测定 包括血清及尿标本 T-H糖蛋白测定 含呕吐物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310100034 交感神经节毁损术 310205009 连续动态血糖监测 310205010 310510012 310601013 310606002 310800027 310903014 310905024 310905025 311100019 D-木糖耐量测定 口腔活检术 一氧化氮呼气测定 恶性肿瘤腔内灌注治疗 脾穿刺术 胶囊内镜检查 经内镜胆管内超声检查术 消化道造瘘管换管术 精液优化处理

福建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福建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50
21
导纳式血液循环自 含左心导纳、导纳微 分环 动检测 导纳式双侧脑血流 自动检测 含导纳微分环、导纳 指数分析

100
22

100
23 导纳式胃动力检测 24 胶囊内镜检查 25 结肠水疗 26 纤维乳管内视镜检 查 人精子体外受精试 27 验 未成熟卵体外成熟 28 培养 29 人胚胎辅助孵化术 含透明带切割、打孔 、销薄,胚胎显微操 作。指酶消化法。 含人精子涂片制作, 荧光标记、计算机图 象分析,病理诊断。 智能胶囊
每部位
2
放射性粒子组织间 植入治疗 含治疗用氩气、氦气 、治疗刀、套管鞘
放射性粒子

3 氩氦刀治疗 经皮肿瘤微波消融 术

17000
4
一次性微波刀 次
2000
5
组织多肽特异抗原 (TPS)测定
指各种免疫学方法

1、化学发光法加 60 收80%,2、仪器 法加收100%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6
甲胎蛋白异质体测 定 人乳头状瘤病毒 7 DNA测定 8
附表:
福建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序 号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 格 说明 1、单部位检查按 部位(分为头颈 部、胸部、腹 部)计价,两个 4200 部位及全身检查 按次计价;2、检 查两个部位每次 5200元;3、全身 检查每次6200元 。 1200
指使用PET-CT机进行 正电子发射计算机- 的扫描及断层显象联 合检查。含各种图象 1 X线计算机检查 核素药物 记录过程和图象融合 (PET-CT) 过程、胶片及光盘、 数据存储介质。
次 指PCR技术检查 指用高效液相 (HPLC)测定 指各种免疫学方法 次 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正文:----------------------------------------------------------------------------------------------------------------------------------------------------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正式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10〕28号)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于2008年底印发了《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8]508号),制定了省级医疗机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下称《规范》)新项目政府指导价,共涉及新项目142项,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一年。

鉴于试行期将满,经研究,正式核定其政府指导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试行期间各方面的反映情况,经调研、论证,对血栓弹力试验(TEG)(编码250203080)、降(编码250310054)以及B型钠尿肽(BNP)测定(干免疫荧光定量法)(编码250306012)钙素原检测(荧光定量法)等三个项目政府指导价做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价格详见黑体字),其他项目维持原政府指导价不变(具体详见附件)。

二、本通知所核定的价格,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三、各设区市可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2004]服237号)的有关规定,正式核定附件中所列项目在当地的最高指导价格。

福建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属性表

福建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属性表

13
植入式心电事件 记录器取出术
氢呼气试验 (HBT)
所有
所有 手术费 12
手术 费
11
所有
所有 手术费 12
手术 费
11
所有
所有 手术费 12
手术 费
11
1
经内镜粘膜层病 变套扎治疗术
1
经肛门内镜下直 肠手术(TEM)
经内镜食管粘膜
1
下层剥离术
(ESD)
所有
所有 手术费 12
手术 费
11
经内镜胃十二指 1 肠粘膜下层剥离
训练 轮椅跑台训练
上肢矫形器制作
38
06043600000 604360000(M
0
BZRG001)
所有
所有 治疗费 09
康复 费
09
膀胱功能训练
服务项目价格及医保属性表
内涵
除外 内容
样本类型:骨髓,外周血等体液与瘤体组织。样本采
集,签收、标本预处理,细胞培养,秋水仙素处理,
低渗、固定、滴片、显带,染色,光学显微镜下分析
0
BDZX010)
36
06043400000 604340000(M
0
BHZX003)
37
06043500000 604350000(M
0
BLZZ001)
所有
所有 治疗费 09
康复 费
09
所有
所有 治疗费 09
康复 费
09
所有
所有 治疗费 09
康复 费
09
所有
所有 治疗费 09
康复 费
09
所有
所有 治疗费 09
所有
所有 手术费 08

省属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一览表

省属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一览表

次 1150 外诊断试剂 外诊断试剂
每人份价格 每人份价格
600)
1100)
500
(其中:体

540 外诊断试剂
每人份价格
380)
400 (其中: 体外诊断 试剂每人 份价格
白(PSEP)测定

195
省属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一览表
金额:元
序号 计算机编码
项目名称 除外内容
说明
抗谷氨酸受体抗体 16 625040205300
测定
用于脑炎患者
抗神经抗原抗体测 17 625040205400

18 625040205500 抗肌炎抗体测定
19 625040205600 抗磷脂酶A2受体 (PLA2R)抗体测定
71)
63)
170
170
(其中:体 (其中:体
外诊断试剂 外诊断试剂
每人份价格 每人份价格
88)
77)
170
170
(其中:体 (其中:体
外诊断试剂 外诊断试剂
每人份价格 每人份价格
88)
77)
340
(其中:
体外诊断
试剂每人
份价格
200)
300
(其中:体
外诊断试剂 300
每人份价格
150)
省老年
前列腺小体外泄蛋 15 625030102700
用于慢性顽固性疼痛
及癌痛治疗

4800
4800
4800
4800
4800
周围神经电刺激镇 3 633020201900 痛术
经皮穿刺胸椎背根 4 633020402200 神经节射频术 5 633020402300 经皮穿刺颈椎背根

福建省医疗服务收费

福建省医疗服务收费

250103002 250103002 250103002 250103003 250103004 250103005 250104
1 2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15 15 15 15 15 15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250202029 250202030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化验费 化验费
15 15
化验费 化验费
07 07
250202031 250202031 250202031 250202031 250202032 250202033 1 2 3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所有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15 15 15 15 15 15 15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07 07 07 07 07 07 07
250104028
所有
所有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化验费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07
250102011 250102012 250102013 250102013 250102014 250102015 250102016 250102017 250102018 250102019 250102020 250102021 250102021 250102022 250102023 250102024 250102024 250102025 250102026 250102027 250102028 250102029 1 1 1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完善、调整、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7〕395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各省管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和南京、无锡、常州、苏州、南通、扬州、宿迁市物价局、卫生局及高邮市物价局、部分省级医疗机构的请示,在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修订部分说明(详见附件1、2、3、4、5),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明确有关政策(一)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手术治疗说明(附件1)(二)层流手术室、层流洁净手术室不得加收任何费用;二、鉴于卫生部、国家发改委对部分新增项目需要进一步验证的要求,暂停《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苏价费(2006)447号)中血清胰岛素测定(编码250310039)的“项目内涵”--“包括胰岛素原测定”项目,“肿瘤时辰化疗”、“气动心肺复苏机”项目暂不立项。

三、委托市定价的项目(见附件5),由各市物价局会同卫生局制定试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试行期二年。

四、已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见附件7),按其对应的小类、中类、大类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收费。

本通知从2007年12月30日起执行,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二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2、完善、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3、新增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表(一、二)4、使用设备加收表5、委托市定价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表6、新增、调整部分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7、删除的特殊医用材料编码表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1:修订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手术治疗(33类)说明一、临床各系统诊疗(31类)修订后说明:1.本类包括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眼、耳鼻咽喉、口腔颌面、呼吸系统、心脏及血管系统、血液及淋巴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男、女性生殖系统、肌肉骨骼系统、体被系统、精神心理卫生15个第三级分类。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我省特殊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有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我省特殊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有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我省特殊病房床位收
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价医[2014]57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3.10
【实施日期】2014.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我省特殊病房床位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价医〔2014〕5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社会事业发展局,省级各医疗机构:
为适当补偿特殊病房床位设备投入和运行成本,促进特殊病房的发展。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医〔2004〕227 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医机构病房床位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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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7.01
•【字号】闽价医〔2016〕180号
•【施行日期】2016.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核定新增医疗服务项
目价格的通知
闽价医〔2016〕180号
各省属公立医院、驻榕部队医院,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卫生计生局: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提升我省医疗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2005〕服146号)精神,经研究,现核定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自2016年7月10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省属各公立医院执行此标准,驻榕部队医院可参照执行。

各设区市可结合当地
医疗机构开展新项目的实际情况,按照不高于省属公立医院标准制定具体价格。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反馈。

附件: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7月1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价形式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定价形式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
及标准”定价形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0.06.16
•【字号】闽价[2000]公字217号
•【施行日期】2000.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省级医疗单位服务
收费项目及标准”定价形式的通知
(闽价[2000]公字217号2000年6月16日)
省卫生厅、各地(市)物委(物价局):
《关于调整〈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469号)下发后,对规范医疗收费、增加收费的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在省级医院中反映是好的。

但是,由于医疗收费项目多、成本构成复杂,同时,目前国家没有颁布统一的医疗收费成本核算办法,因此,在审核医疗收费标准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偏高或偏低的现象。

为了有利于各医院严格成本管理,减轻病患者不必要的经济负担,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社会各界的要求,经研究决定从6月25日起,《关于调整〈省级医疗单位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469号)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各医疗单位可根据成本变化和病患者的状况适当下浮。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闽价服[2006]441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6.11.03
【实施日期】2006.11.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报送2012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函
福建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闽价服[2006]44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价格行为,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促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130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管理权限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闽价[2004]服227号)规定执行。

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充分体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成本要合理补偿,不高于当地一级非营利性医院收费水平的原则制定。

定价参考的服务成本要按照扣除政府投入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折旧后的成本核定,按人员工资和。

这个地区三甲医院诊查费全面涨价

这个地区三甲医院诊查费全面涨价

这个地区三甲医院诊查费全面涨价医疗服务价格畸低早已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也是新医改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自去年《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印发后,国家层面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正式启动,各地或开始逐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近日,福建省医保办印发了《关于调整省属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的通知》,从本月起调高省属公立医院的普通门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和便民门诊诊查费项目价格。

据观察,福建省此次价格调整后,省属三甲医院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的普通门诊诊查费分别从每次25元、20元、12元提高到50元、40元、30元;省属三甲以下医院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的普通门诊诊查费分别从每次20元、16元、11元提高到45元、35元、25元。

省属公立医院的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从每日20元提高到45元,便民门诊诊查费从每次6元提高到12元。

(如下图)此外,《通知》同时明确了价格调整后的医保支付配套政策。

调整后的普通门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便民门诊诊查费,原收费标准部分保持医保支付政策不变;普通门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提高的部分,职工医保由统筹基金统一支付;便民门诊诊查费提高的部分,职工医保由统筹基金支付50%。

各统筹区按规定转诊到省属公立医院就诊的参保患者,其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由各统筹区另行制定。

多地陆续上调诊查费医疗服务价格畸低早已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也是新医改着力解决的问题之一。

自去年《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印发后,国家层面新一轮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正式启动,各地或开始逐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今年2月份,上海市执行新版医疗服务价格后,包括挂号费在内的多项医疗服务价格都普遍上调。

以三级医院为例,普通门诊诊查费从之前的18元调整到了22元;专家门诊中,副主任医师的诊查费从24元上涨到30元,主任医师的诊查费从31元上涨到38元。

去年12月,北京友谊医院、朝阳医院、北京同仁医院、积水潭医院和天坛医院五家医院开始进行试点“医药分开”改革,挂号费也随之上涨。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对应价格项目收费问题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对应价格项目收费问题的通知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对应价格项目收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9.05
•【字号】泉医保〔2022〕111号
•【施行日期】2022.09.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对应价格项目收费问题的通知
泉医保〔2022〕111号
各县(市、区)医保分局,市医疗保障基金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对应价格项目收费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2〕9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5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关于核定晋安区医院特需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关于核定晋安区医院特需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关于核定晋安区医院特
需病房床位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12.07.06
•【字号】榕价服[2012]35号
•【施行日期】2012.07.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
正文
福州市物价局、福州市卫生局关于核定晋安区医院特需病房
床位收费标准的通知
(榕价服〔2012〕35号)
晋安区物价局、卫生局:
《关于要求审定福州市晋安区医院特需病房床位费的报告》(榕晋价〔2012〕9号、榕晋卫财〔2012〕016号)悉。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我省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医〔2012〕37号)精神,本着不超过省规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病房床位控制比例的原则,市物价局、市卫生局派专人对晋安区医院特需病房配备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

经研究,核定晋安区医院特需病房床位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表。

附表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医院可以下浮确定具体的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你们应督促晋安区医院在医院醒目位置公布特需病房所在病区、房号、床号及收费标准,供患者自愿选择,不得强行安排特需病房。

本通知自二○一二年七月十日起执行。

对新收费标准执行之日前已入住尚未出院的患者,继续按原床位费标准收费。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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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12.30
•【字号】闽价服[2008]508号
•【施行日期】2009.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核定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
务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的通知
(闽价服〔2008〕508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年)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7]2193号)以及《福建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开展情况,经过调研和论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制定了省级医疗机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下称《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1所制定的价格,为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规范》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再重新核定政府指导价格。

试行期间,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浮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

各地价格、卫生和医疗机构应广泛收集试行期间的反映和意见,及时向省价格和卫生主管部门反映。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改价格[2007]2193号”《通知》精神,对省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部分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栏目内容进行修订和完善,除对部分项目相关栏目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外,将部分项目相关栏目的有关内容予以删除。

被删除的内容有:编码220301002项目内涵栏目中的“腹膜后、”、编码311201040及编码311201041项目“说明”栏中的全部内容。

修订后的项目内容详见附件2(其中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补充的内容),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三、我省现行省内试行新增项目(详见《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其价格的通知》(闽价服〔2008〕40号)中,有15个项目已被国家纳入《规范》新增项目,此次按《规范》新增项目所规定的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服务内容进行重新定价;有2个项目被国家作为《规范》相关项目的新方法,此次在修订项目相关项目“说明”栏中予以核定价格。

原我省新增项目归并入新项目或修订项目详见附件3,自本通知相关项目价格执行之日起,“闽价服〔2008〕40号”《通知》中被归并的上述17个项目及其价格同时停止执行。

四、各设区市可以根据《福建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闽价[2004]服237号)的有关规定,制定附件1所列项目在当地的最高指导价格,并根据附件2对当地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栏目内容作相应调整。

此前我省有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省卫生厅将按本通知规定相应对《福建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数据库编码》的内容作调整,要求各医疗机构于2009年1月10日后,在福建卫生网站“网上下载”栏目中的“表格下载”栏下载并对收费信息系统进行相应改造。

附件:
1.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福建省省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修订表
3.福建省部分原新增项目归并入新项目或修订项目情况表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卫生厅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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