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充一级(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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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若
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其他保险
【发文字号】明政办[2010]62号
【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3
【实施日期】2010.04.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产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三明市实施医疗责任保险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研究处置医患纠纷有关事宜的会议纪要》(〔2009〕91)以及福建省卫生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闽政办〔2009〕133号)、《三明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实施意见》(明综治办〔2009〕33号),推动实施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医疗责任保险是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双方协议开展的医疗执业责任保险业务,是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诊疗、护理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过失、医疗意外和医疗纠纷,经医疗纠纷调解机构调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法院判决后,由保险公司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产品,是对医疗机构执业过程中,处理医疗纠纷与赔偿风险的一种社会分担机制。

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三明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三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明医改办〔2018〕2号各县(市、区)医改领导小组,市医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减轻参保患者门诊费用负担,释放医保红利,增强百姓获得感,结合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城镇职工医保起付线(一)城镇职工医保普通门诊。

起付线由1200元降至1000元。

(二)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

在职人员起付线由750元降至600元,退休人员起付线由650元降至500元。

(三)城镇职工医保住院。

除执行C-DRG、病种付费等不设起付线病例外,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的起付线在职人员分别降至600元、500元、200元,退休人员分别降至500元、400元、100元。

二、提高门诊特殊病种报销比例(一)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

16个门诊特殊病种〔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心功能衰竭、精神分裂症、结核病门诊规范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日光性皮炎、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重症肌无力、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和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目录范围内费用扣除起付线后,由分段报销调整为在职人员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95%。

(二)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

尿毒症门诊透析报销比例统一提高至95%。

三、提高医保门诊支付限额(一)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

个人年封顶线由120元/人提高至150元/人,次均封顶40元/日·人。

(二)城镇职工医保门诊特殊病种。

各病种的最高限额计算方式由原来的以医疗费用总额累计调整为以统筹基金支付总额累计。

(三)城镇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

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等4个病种的年度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统一提高至30万元。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三明市公立医院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三明市公立医院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三明市公立医院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明医保〔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价格正文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三明市公立医院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明医保〔2020〕69号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医联体),有关专科医院:为进一步体现中医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理顺中医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促进我市中医事业的发展,根据《福建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闽医保办〔2017〕35号)、《福建省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闽委发〔2020〕7号)、《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省属公立医院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闽医保〔2020〕76号)以及市医改领导小组《关于市医改领导小组2020年第八次专题会议的纪要》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对三明市公立医院部分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项目(一)调整市公立医院中医外治、中医骨伤、针刺、推拿疗法、中医肛肠、中医特殊疗法等部分中医诊疗项目价格。

调整后的项目价格详见附件1。

(二)增补基层(含专科)医疗机构“中药药事服务费(门诊)”项目价格20元/人次。

具体详见附件2。

二、医保支付调整后的中医诊疗项目保持原医保属性不变,调整后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其他事项调整理顺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是促进我市中医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医疗服务需求,发挥中医在人民健康事业中副作用小、疗效好的独特作用的重要举措。

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服务内容,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增长,切实保障患者的医疗权益。

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公布的项目价格做好收费公示,及时做好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工作。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3.10•【字号】明医保〔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医保〔2022〕10号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各总医院(医联体),各专科医院: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立医院诊疗和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省属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医保〔202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充甲状旁腺移植术(003303000040000-330300004)和咽鼓管扩张术(003305020120000-330502012)等项目内涵并制定价格。

详见附件1。

二、除外内容特殊缝线(除外编码950059)“体内不留存异物”的收费规定不适用于神经、血管、肌腱、韧带、内脏、眼球面颈部等重要部位,其他仍按闽医保〔2019〕5号规定保持不变。

将止血夹调整为手术治疗(项目编码33)项下的除外内容。

详见附件2。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收费系统的维护与更新等配套工作。

本通知自2022年3月15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三明市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各级公立医院价格表2.除外内容修订编码表三明市医疗保障局2022年3月10日附件1附件2。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明政文[2014]120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明政文[2014]120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正文:
----------------------------------------------------------------------------------------------------------------------------------------------------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明政文〔2014〕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优化医院收入结构,减轻群众看病负担,决定对全市22家二级以上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是按照“总量控制、有升有降、优化结构、分批调整”的原则,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适当提高诊查治疗费、手术费和其他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进一步促进合理检查。

二、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具体标准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所核定的价格,为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的最高指导价格,各有关医疗机构可以下调确定本医疗机构的具体执行价格,但不得上浮。

四、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调整表(略)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30日
——结束——。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持续推动医保工作创新发展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持续推动医保工作创新发展的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持续推动医保工作创新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5.20•【文号】医保函〔2024〕25号•【施行日期】2024.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持续推动医保工作创新发展的通知医保函〔202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明医改取得的经验成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给予高度肯定。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因地制宜,加大医保改革力度,不断完善政策、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在持续提升医保管理服务水平的同时,有力促进“三医”协同与改革发展,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广三明医改经验,持续推动医保工作创新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领会三明医改精神实质三明医改经验是基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一以贯之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真实体现。

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勇于担当作为,深刻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和精髓内涵,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三明医改经验是基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持之以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人民福祉的生动实践。

要牢记根本宗旨,坚守初心使命,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参保群众。

三明医改经验是基层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坚持不懈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的现实成果。

要切实履职尽责,努力创新探索,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巩固和扩展现有改革成果。

二、持续巩固落实三明医改制度性成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医保、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落实好三明医改取得的制度性成果,发挥医保在“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201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201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201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2016号提案的协办意见三明市卫健委:《关于我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保障的建议》(第222016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一、关于免征收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老人医保费的建议近几年来,农村的发展越来越好,三明市政府对农村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大力支持,对计生特殊家庭、农村独生子女家庭老人予以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保障其享受相应政策。

2021年,全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2168人,独生子女家庭16317人,资助金额517.58万元。

二、不断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我市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城乡居民医保”,农村和城市居民执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障政策,持续深化医改红利,有效减轻城乡居民就医负担。

在门诊方面:一是提高门诊支付限额,普通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50元/人提高至200元;将恶性肿瘤放化疗、尿毒症等4个门诊特殊病种支付限额从10万元提高至30万元。

二是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针对脑血管疾病引起的偏侧肢体活动障碍,将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还将阿尔茨海默症、脑卒中后及后遗症、高血压、糖尿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等老年人的门诊慢性疾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进行保障,目前我市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种类达31种。

三是实行免费送药,对已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6种慢性病患者给予免费提供39种限定的基本药物,还将拜耳厂家的“阿卡波糖”纳入糖尿病免费基本药物范围。

2021年,免费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基本药物82.52万人次,报销784.66万元。

在住院方面:实行C-DRG收付费管理,首次做到把病种结算范围扩大到个人自付部分,不分医保目录内外,不设起付线,根据不同险种、不同等级医院设定不同的医保报销比例,进一步解决了患者的用药困境。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4•【字号】鲁医保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放开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9号)精神,促进医疗机构有序竞争和医养健康产业发展,满足患者不同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决定放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下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各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成本、市场供求、服务情况自主确定。

(一)经省卫生健康部门核准设立的整形美容科室(含门诊和病房)提供的整形美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各医疗机构在设立的独立医疗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该独立医疗区域应有显著标识、副主任以上医师坐诊。

提供特需服务要符合特需医疗规模控制要求。

(三)美容性口腔正畸价格项目(具体放开项目详见附件)。

二、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管理制度,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放开项目的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的基本稳定。

要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将相关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方便病人自主选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0年4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山东省放开的口腔正畸价格项目山东省医疗保障局2020年4月14日附件1.含上下颌所需带环、弓丝、托槽;2.包括牙性安氏II类错拥挤不拔牙病例和简单拥挤拔牙病例包括:1.恒牙期由错牙合引起或颜面不对称伴错的早期正畸治疗;2.用活动矫治器或固定矫治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1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1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1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06.09
•【字号】明医保〔2021〕36号
•【施行日期】2021.06.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1年职
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
明医保〔2021〕36号
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2021年职工医保缴费上下限基数的通知》(闽医保〔2021〕5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工作。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9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明医保〔2021〕62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明医保〔2021〕62号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医保中心,有关定点医药机构: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根据《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建立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闽医保〔2021〕78号)文件精神,建立我市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医疗机构配备国谈药品的主渠道作用“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召开专项药事管理会议,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对本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及时配备国谈药品,不得以医保基金打包支付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绩效考核指标等为由影响临床必需国谈药品的配备,做到应配尽配,合理使用。

对因合理使用国谈药品而超出年度基金打包支付总额控制指标的,市医保部门将对其年度基金打包支付总额进行合理调整。

二、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国谈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

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对国谈药品施行分类管理,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纳入“双通道”管理。

(一)合理遴选“双通道”药品目录。

首批将我省药械阳光采购平台挂网国谈药品中的罕见病药品和我省两批次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有关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详见附件1)。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医保局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正文:---------------------------------------------------------------------------------------------------------------------------------------------------- 省医保局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属各公立医疗机构:为促进医疗新技术及时进入临床应用,满足群众医疗服务需求,按照《贵州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20年版)》规定,省医保局对《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发改收费〔2018〕1362号)中85项医疗服务项目,按程序开展了成本监审等工作,规范了相关项目内涵和说明,现就服务项目和试行价格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附件明确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为省级、市级、县级公立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各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执行价格。

二、“骨科手术导航引导”继续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定价。

三、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医院等级和经济状况,在医疗机构有能力、群众有需求的情况下,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及说明等,制定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试行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省级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

四、项目中涉及的医用耗材,继续执行现有医保支付政策。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各级医疗保障局应将本通知及时下发到医疗机构,确保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六、原有关规定中涉及到本次医疗服务项目与本通知不相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在试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医保局反馈。

附件:附件1.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表附件2.修订医疗服务项目表贵州省医疗保障局2021年12月15日——结束——。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79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鲁医保发〔2019〕79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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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鲁医保发〔2019〕79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
为促进医疗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7〕46号)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新增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全省执行(见附件)。

附件所列项目暂由医疗机构制定试行价格,试行期2年。

试行期满,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制定正式价格;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医疗机构应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名称、编码、内涵、计价单位和价格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三、上述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1日。

附件:山东省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7日
——结束——。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院费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院费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工作的通知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院费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8•【字号】明医保〔2021〕48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三明市医疗保障局三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住院费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工作的通知明医保〔2021〕48号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各县(市、区)卫健局,市医保中心,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为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持续推进C-DRG收付费改革工作,提高医保基金精细化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18号)和《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巩固提升三明医改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1〕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C-DRG改革实际情况,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对我市住院费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收付费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一)医院范围全市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均纳入C-DRG收付费改革范围,符合条件的二级及以上民营、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二)人员范围在上述医院住院治疗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含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均纳入C-DRG收付费管理(离休人员、二级保健对象、自费患者除外)。

二、收费标准(一)C-DRG收费按同级别医院“同病、同治、同质、同价”的原则,分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两个档次收费标准,具体详见附件1。

本次调整:1.对于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进行治疗的病例,在该C-DRG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

2.对于在一次住院治疗期间进行双侧手术治疗的病例,在该C-DRG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20%。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13•【字号】明政办规〔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市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打通医疗保障服务“最后一公里”,根据省医保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十二条措施的通知》(闽医保〔2022〕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聚焦群众就医和医保需求,强化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加快推动医保服务标准化、规范化、高效化、智能化,不断提升服务效能,切实提高基层医保经办服务能力,推进三明医保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措施(一)完善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1.健全基层服务机构。

加强基层医保服务机构建设,所有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设立医保服务岗位,村(社区)有固定的医保服务点;对照国家医保基层服务示范点标准,基层医保服务机构应达到“五个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合规的编制管理、有清晰的岗位职责、有统一的办事规程、有明确的考核机制。

(完成时限:2022年10月底前)2.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按照《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2020〕6号)要求,充分发挥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职能,乡镇(街道)明确分管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乡镇(街道)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配备1—2名医保服务专兼职工作人员;在村两委(社区)工作人员中安排1名人员兼任医保协理员。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告知书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告知书

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告知书
尊敬的患者朋友:
根据《市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政策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安排,自202*年5月1日零时起,我市所有公立医院统一执行《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202*版)》价格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原则:
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

二、价格具体调整内容
1、取消药品加成(中成药饮片除外),我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2、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等部分项目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手术、护理、康复、中医民族医等部分服务项目价格。

调整的项目继续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三、我院价格调整安排
1、我院为二级甲等综合医院,执行二级公立医院收费标准。

202*年5月1日起,我院将全面执行新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患者朋友可通过我院急诊一楼大厅触摸查询机查询具体收费标准,我院门诊大厅电子显示屏也将不断公示新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2、本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是我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经过多方测算和论证,患者权益将得到最大程度保护。

在实施过程中希望患者朋友理解,在收费系统调整过程可能会给您就诊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谢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咨询热线。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明市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明市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明市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明政办[2008]153号
【发布部门】三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24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三明市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明政办〔2008〕153号)
市直各单位,市区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市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等九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明政〔2000〕文247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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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40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40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40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明医保函〔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140号代表建议的协办意见三明市卫健委:《关于加快发展我市康复医疗服务工作的建议》(第0140号)收悉,我单位的协办意见如下:近年来,市医保局不断把康复治疗融入医保改革大局,从群众健康需求为核心,发挥医保“引擎”,以价格调节为杠杆,提高医疗保障待遇水平,促进康复医疗服务发展,提高康复医疗服务能力,让人民群众公平可及地享有康复服务。

一、完善优化康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一)支持发展,上调康复医疗服务价格。

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技术水平与省级和沿海地市相比有差距情况下,为支持医疗康复项目事业发展,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从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给予扶持,将康复医疗服务价格纳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中统筹考虑,从人力成本、社会经济发展等角度全面评估衡量,合理调整康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目前,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康复项目(不含中医手法治疗)收费价格117个,满足市、县、乡不同级别医疗机构诊疗需求。

2013年以来,调高(增加)康复医疗服务项目价格5次,共调高272项(含重复调整、增加项目),其中县级调整154项、基层118项,平均调高幅度达24.38%。

如微波治疗从10元/每部位,调高为23元/每部位,调整幅度达130%。

经过多次调整,我市医疗机构康复项目收费价格水平在全省靠前,基本达到省级同级医院价格。

其中:康复项目价格高于省三甲医院价格的有8项,与省三甲医院相同价格的有76项,占比省三甲医院价格90%(含)以上的有28项。

(二)遵循原则,合理制定价格。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对推动建立科学合理补偿机制,促进医药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4010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4010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4010号提案的协办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4.02•【字号】•【施行日期】2022.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第224010号提案的协办意见三明市卫健委:《关于快速推动三明医养结合示范项目的提案》(第224010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一、持续支持医养结合健康产业的发展为推进“医”和“养”的有效结合,实现医疗卫生资源、社区养老、医保资源的有机衔接,我局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对接,按照“达标一家、申请一家、开通一家”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机构均纳入医保定点服务,及时开通医养结合机构医保结算功能。

在此基础上,将医养结合服务进一步向森林康养服务延伸,将符合条件的森林康养机构纳入医保定点。

目前,全市开通医保服务管理的各类医养结合服务机构共61家,其中:社区医养结合卫生服务站37家、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5家、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2家、森林康养机构17家,均可使用社会保障卡结算,较好满足了居家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二、不断提升医保待遇保障水平我局积极发挥医疗保障政策引导作用,一是在门诊方面,建立完善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将职工普通门诊起付线由1000元降至700元,年度封顶线由3000元提至1.7万元,退休人员在一级、二级以上(含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均比在职人员提高5%,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封顶线由150元提高至200元,同时对已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6种慢性病患者给予免费提供39种限定的基本药物。

2021年,全市免费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基本药物82.52万人次,报销784.66万元。

二是在住院方面,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将职工医保市内二级定点医院住院执行C—DRG收付费管理的报销比例由70%提高至75%,同时还提高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异地就医报销比例,按转诊方式分别提高5-15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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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充一级(未定级)公立医疗
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1.11
•【字号】明医保〔2021〕63号
•【施行日期】2021.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价格
正文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充一级(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医
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明医保〔2021〕63号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三明市实施“六大工程”推进医改再出发行动,实施全民健康管护体系完善工程,促进分级诊疗建立,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人才、居民就医“三下沉”,继续深化医保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35号)、《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实施“六大工程”推进医改再出发行动方案的通知》(明委发〔2021〕14号)等
文件精神,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将进一步扩充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扩充检查化验、临床治疗、手术、中医康复、小儿项目等一级医疗服务价格6549项,参照二级医疗服务价格90%核定(小儿诊查费除外)。

2. 核定医疗服务价格在3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不区分医院等级,按二级同项目同价格。

以上详见附件。

二、医保政策
扩充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现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扩充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是推进三明医改再出发的举措之一,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

各派出机构、总医院(医联体)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加强对扩充基层价格政策的组织领导,做好基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

(二)加强内部管理。

各总医院(医联体)要加强内部管理、夯实基层基础,指导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开展项目。

各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擅自拆分、调整价格及收费编码;要落实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做好信息系统(特别是依托基卫系统)更新和维护工作。

(三)加强监测监管。

各派出机构及医保中心要跟进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更新工作,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监测、价格行为监管,及时反馈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0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
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三明市扩充一级(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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