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充一级(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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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充一级(未定级)公立医疗
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1.11.11
•【字号】明医保〔2021〕63号
•【施行日期】2021.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价格
正文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扩充一级(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医
疗服务价格的通知
明医保〔2021〕63号
市医保局各派出机构、市医保中心,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三明市实施“六大工程”推进医改再出发行动,实施全民健康管护体系完善工程,促进分级诊疗建立,推进优质医疗资源、人才、居民就医“三下沉”,继续深化医保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35号)、《中共三明市委、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实施“六大工程”推进医改再出发行动方案的通知》(明委发〔2021〕14号)等
文件精神,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将进一步扩充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1.扩充检查化验、临床治疗、手术、中医康复、小儿项目等一级医疗服务价格6549项,参照二级医疗服务价格90%核定(小儿诊查费除外)。
2. 核定医疗服务价格在3元(含)以下的,原则上不区分医院等级,按二级同项目同价格。
以上详见附件。
二、医保政策
扩充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现行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扩充基层医疗服务价格,是推进三明医改再出发的举措之一,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各派出机构、总医院(医联体)要高度重视、相互配合,加强对扩充基层价格政策的组织领导,做好基层医疗机构价格管理。
(二)加强内部管理。各总医院(医联体)要加强内部管理、夯实基层基础,指导基层医疗机构按照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开展项目。各基层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已公布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擅自拆分、调整价格及收费编码;要落实价格公示、费用清单等制度,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做好信息系统(特别是依托基卫系统)更新和维护工作。
(三)加强监测监管。各派出机构及医保中心要跟进做好医保信息系统更新工作,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监测、价格行为监管,及时反馈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20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
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三明市扩充一级(未定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三明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