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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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4.23【实施日期】2013.04.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5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4月23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5项)编号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01 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02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含尾矿库)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03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03-1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03-2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04 进口兽药通关单开具05 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01号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以外的尾矿库和石油天然气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审查和发证(不包括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第三条、第四条;(二)《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四条;(三)《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2〕37号)第四条、第五条;(四)《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2012年7月1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秘书字〔2012〕108号)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理委员会,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和变化,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加强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更好地发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请认真贯彻实施。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章)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促进我市“菜篮子”总部企业加快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或基地,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定,并报市政府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市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四条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淘汰机制。

第五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发〔2002〕7号)和《关于印发深圳市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办〔2004〕12号)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他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深经贸信息合作字〔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做好我市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合作字〔2018〕8号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号,附件1)等文件精神,取消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事项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事项。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事项取消后,对外承包工程备用金缴存标准从20万提升至300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核准事项取消后,商务主管部门对一般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在与我无外交关系国家(地区)承揽的项目、涉及多国利益及重大地区安全风险的项目仍按照特定项目管理。

为做好我市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用户注册及登陆企业初次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登录“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网址/article/zxbs/scbl/)填写企业信息并完成注册,获取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账号(“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办事——首次业务办理——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注册)。

所有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企业,如发生所登记基本信息变更,则需及时在“走出去”公共服务平台中变更信息。

企业已经从事过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并完成企业信息填写及注册的,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投资合作信息服务——业务办理——业务类——对外承包工程数据库(网址https:///loginCorp.html),输入统一平台用户名、密码即可登录。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附件: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推动公共服务平台规范建设,提升我市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示范平台是指在我市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认定,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和公益性特征,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公共信息、技术支撑、信息化应用、创业创新帮扶、人才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示范平台包括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示范平台的规划、认定、指导和管理工作。

市经贸信息委委托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以下简称市中小企业服务署)开展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示范平台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深圳市注册(或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注册)并运营两年以上,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上年度服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重大专项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重大专项的通知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重大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重大专项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市发改委会同市经信委现组织重大专项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请主体为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区)注册一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二)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参数要求。

(三)项目必须已按有关规定核准或备案,环境影响批复(或备案)、土地使用权证(或用地预审)、规划许可证、节能审查等要件齐备。

(四)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项目申报主体原则上应为企业法人项目。

(五)项目所采用工艺技术先进可靠,知识产权归属明晰。

(六)项目具有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符合节能、降耗、安全、环保等要求。

(七)项目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有关法律法规。

二、支持领域(一)高端网络设备(二)高端电子元器件(三)平板显示装备及材料(四)高清摄像产品(五)工业软件三、申报方式申报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于1月5日17:00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在线提交。

申报入口1:->办事服务->其他服务->"国家、省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项目初审转报"->办事指南->在线申办。

申报入口2:/shenzhen/project/guide?code=9000060016939660931344 0300 ->在线申办。

特此通知咨询电话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附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8年1月3日。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

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度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5]75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06.08【实施日期】2015.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经贸信息委关于组织实施2015年度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5〕7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生命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圳市海洋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5年度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http://,在线填报上述扶持计划的资助项目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有关具体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详细参见扶持计划申请指南(附件)。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

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

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5年度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洋产业)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申请指南2.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5年度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航天产业、生命健康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新材料产业)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申请指南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5年6月8日附件1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5年度市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海洋产业)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扶持计划申请指南一、重点支持领域(一)海洋电子信息领域基于北斗卫星系统的船舶导航设备、海洋观测和探测、海洋通信、海洋电子元器件;电子海图显示与信息系统、海洋地理信息与遥感探测系统、海洋生态与环境监测系统、水下无线通信系统、船联网及其他海洋电子信息服务应用等成果转化及产业化。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21•【字号】深法制〔2017〕66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办汇总了2016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发布。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6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0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市直部门行政职权取消转移下放事项目录(2016年)的通知(深府〔2016〕57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年第24期,以下简称《公报》××××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59号,《公报》2016年第24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规定的通知(深府〔2016〕60号,《公报》2016年第2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函〔2016〕185号,《公报》2016年第2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2016〕72号,《公报》2016年第30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公报》2016年第34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行政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保证金的通知(深府函〔2016〕243号,《公报》2016年第34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参加奥运会运动员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函〔2016〕246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16〕87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一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10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深府办〔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消火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14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档案中心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05号,《公报》2016年第19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办中小学购买教育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21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公报》2016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2016〕26号,《公报》2016年第30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28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城市更新工作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深府办〔2016〕32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6〕33号,《公报》2016年第35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29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255号,《公报》2017年第2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二批)的通知(深府办〔2016〕37号,《公报》2017年第3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暂行措施的通知(深府办〔2016〕38号,《公报》2017年第3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65件)(一)市发改委(2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年修订)》的通知(深发改〔2016〕1154号,《公报》2016年第33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核查机构遴选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34期)(二)市经贸信息委(4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帮扶产业园区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经协字〔2016〕7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信安字〔2016〕161号,《公报》2016年第21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6期)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6期)(三)市科技创新委(4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0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软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生产字〔2016〕288号,《公报》2016年第38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1期)(四)市财政委(12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普通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6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6〕5号,《公报》2016年第8期)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期运营补贴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13期)5.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6期)6.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7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7期)7.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8.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打造深圳标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37期)9.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与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0.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38期)1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6〕10号,《公报》2017年第7期)1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深财规〔2016〕11号,《公报》2017年第7期)(五)市规划国土委(3件)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深规土〔2016〕50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创新型产业用房配建规定》的通知(深规土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1期)(六)市人居环境委(2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对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措施的通告(深人环〔2016〕295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船舶靠泊深圳港期间使用低硫燃油的通告(深人环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6期)(七)市交通运输委(2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2016〕494号,《公报》2017年第1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若干规定的通知(深交规〔2016〕1号,《公报》2017年第7期)(八)市卫生人口计生委(5件)1.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中医馆和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22期)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非医学需要的胚胎、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25期)5.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限制吸烟场所禁止吸烟的通告(深卫计宣教〔2016〕38号,《公报》2016年第41期)(九)市市场监管委(3件)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25期)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34期)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6〕3号,《公报》2017年第6期)(十)市公安局(含公安消防局、公安交警局,1件)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9期)(十一)市民政局(5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生微实事服务类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7期)2.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社会组织推荐目录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26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4.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5.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6〕5号,《公报》2017年第1期)(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7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8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学校长职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8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3号,《公报》2016年第9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精神分裂症等7类疾病门诊专科治疗享受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待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2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5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21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2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26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6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调整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28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竞赛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重点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31期)1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鹏城工匠评选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技能菁英遴选及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34期)1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扩大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对象范围及提高补贴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8号,《公报》2016年第37期)1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组织承接职称评定工作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19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新引进人才租房和生活补贴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0号,《公报》2016年第40期)2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偿付标准制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才引进综合评价分值表(2017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3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接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4号,《公报》2016年第41期)2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5号,《公报》2017年第5期)2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6号,《公报》2017年第5期)2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27号,《公报》2017年第5期)(十三)市文体旅游局(9件)1.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286号,《公报》2016年第22期)2.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企业贷款贴息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6号,《公报》2016年第32期)3.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原创体育产业项目研发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7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领军企业认定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8号,《公报》2016年第32期)5.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水平职业体育俱乐部资助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89号,《公报》2016年第32期)6.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0号,《公报》2016年第32期)7.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端体育赛事资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391号,《公报》2016年第32期)8.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产业园区和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474号,《公报》2016年第36期)9.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文体旅〔2016〕507号,《公报》2016年第40期)(十四)市住房和建设局(10件)1.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收购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各类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总造价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0期)3.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的通知(深建规〔2016〕4号,《公报》2016年第14期)4.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燃烧器具气源适配性标识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5号,《公报》2016年第17期)5.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6号,《公报》2016年第17期)6.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规〔2016〕7号,《公报》2016年第19期)7.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界定标准》的通知(深建规〔2016〕9号,《公报》2016年第20期)8.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分段验收的通知(深建规〔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31期)9.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深建规〔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41期)10.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微信投票规则(试行)》的通知(深建规〔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41期)(十五)市水务局(2件)1.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居民小区供水抄表到户实施意见》的通知(深水务〔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5期)2.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水节〔2016〕27号,《公报》2016年第6期)(十六)市地方税务局(6件)1.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号,《公报》2016年第18期)2.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2号,《公报》2016年第18期)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3号,《公报》2016年第32期)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纳税人税收征管衔接金税三期若干问题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5号,《公报》2016年第33期)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6号,《公报》2016年第37期)6.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7号,《公报》2017年第2期)(十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57件)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预包装食品索证索票规范及电子记录要求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号,《公报》2016年第6期)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基于追溯体系的预包装食品风险评价及供应商信用评价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2号,《公报》2016年第6期)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组织知识管理评价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3号,《公报》2016年第6期)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产品碳足迹评价通则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4号,《公报》2016年第6期)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化和报告规范及指南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5号,《公报》2016年第7期)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统一服务技术平台应用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6号,《公报》2016年第7期)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公共图书馆RFID技术应用业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7号,《公报》2016年第7期)8.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8号,《公报》2016年第8期)9.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服务人员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9号,《公报》2016年第8期)10.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绿化养护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0号,《公报》2016年第8期)1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编码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1号,《公报》2016年第8期)1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市政电缆隧道消防与安全防范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2号,《公报》2016年第9期)1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路边停车设施设置指引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3号,《公报》2016年第9期)1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政务服务体系构建(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4号,《公报》2016年第9期)15.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建设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5号,《公报》2016年第9期)16.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行政服务大厅工作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6号,《公报》2016年第9期)17.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森林公园规划编制规范的通知(深市监标〔2016〕17号,《公报》2016年第10期)。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推荐申报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推荐申报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推荐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6•【字号】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8〕180号•【施行日期】2018.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推荐申报的通知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8〕180号各有关企业:根据《商务部等8部门关于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通知》(商建函〔2018〕142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产业供应链体系,高效整合各类资源和要素,降低供应链成本,提升供应链效率,商务部将会同8部门开展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工作。

根据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将采取企业公开申报、资料审核、择优选择的方式确定我市候选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企业并向商务部推荐,现将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实施期为2年。

旨在通过试点,打造“五个一批”,即创新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供应链技术和模式,构建一批整合能力强、协同效率高的供应链平台,培育一批行业带动能力强的供应链领先企业,形成一批供应链体系完整、国际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总结一批可复制推广的供应链创新发展经验。

通过试点,现代供应链成为培育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重要领域,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成为“一带一路”建设和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载体。

二、试点方向和重点任务(一)试点方向。

结合我市实际,我市试点方向为:1.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供应链综合服务型企业建设或完善提供研发设计、集中采购、组织生产、物流分销、终端管理、品牌营销等供应链服务的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融通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通过平台直接服务需求终端,减少流通环节和成本,构建跨界融合、共享共生的供应链商业生态圈。

2.供应链整合服务平台建设。

围绕我市家具、电子、服装、珠宝、钟表等优势产业,建设或完善实现行业资源共享、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分销等功能,促进行业协同发展的供应链整合服务平台。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处理表(来文办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处理表(来文办件)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处理表(来文办件)来文编号 G[2013]0259原文件号深经贸信息党委字〔2013〕10号来文日期 2013-7-31来文单位 委群众路线活动领导小组紧急程度 平件 办文时限 2013-08-31 密 级 普通 是否归档 销毁归档类别文件标题 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日程安排表》的通知送出日期 姓名/处室 返回日期 送出日期 姓名/处室 返回日期拟 办 意 见 [秘书处][陈华平]:请全处阅,请慧婷认真组织支部学习活动。

[2013-07-31 16:41] [沙保中心][白晓明]:己阅。

[2013-07-31 16:42][秘书处][李晓燕]:已阅。

[2013-07-31 16:45][秘书处][刘建峰]:已阅。

[2013-07-31 16:45][{[<部门>]}][李力军代理袁晓方]:全处阅.[2013-07-31 16:54][秘书处][胡芸]:已阅[2013-07-31 16:57][工展馆][李锐]:请办公室、党支部阅办。

[2013-07-31 16:59][规划处][王志毅]:请邵处阅处。

[2013-07-31 17:00][加贸处][侯克强]:全处阅,请邱书记阅示。

[2013-07-31 17:00][农业处][郑璇]:请全处党员同志认真学习,请黎处牵头组织农业好基地参观活动,请三平负责上报有关情况。

[2013-07-31 17:02][福保中心][盘继昌]:请向荣阅处。

[2013-07-31 17:08][秘书处][刘云红]:已阅。

[2013-07-31 17:09][对口办][刘毅刚]:请全办阅,请支部负责落实。

[2013-07-31 17:09][外贸处][池卫国]:转钟处并全处同志。

[2013-07-31 17:24][海洋处][徐志斌]:请全处同志阅,王处组织有关活动.[2013-07-31 17:26][信息中心][屈维]:已阅。

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

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总部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根据《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辖区内遴选总部项目及出让总部用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符合《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并经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或者市政府审定的企业。

本办法所指的总部用地,是指经本办法遴选确定的总部企业,独立或者联合申请的用于建设总部大厦的商业服务业用地。

第四条总部用地出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三)坚持用地规模与企业贡献相匹配。

(四)坚持企业自用为主。

第五条确有用地需求且在本市无自有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者联合申请总部用地。

总部用地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市总部项目遴选小组(以下简称市遴选小组)。

市遴选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行业主管部门的市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法制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市遴选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审定总部项目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

(二)审议公示有异议的总部项目。

(三)研究应当报请市遴选小组的其他事项。

市遴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市遴选小组日常工作。

第二章总部项目遴选第七条总部企业按照所属行业类别或者用地意向区位向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申请启动总部项目遴选程序。

市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区政府受理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通过的,启动总部项目遴选程序。

启动总部项目遴选程序的部门或者区政府为项目牵头单位。

第八条项目牵头单位按以下方式确定:(一)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的总部:1.金融类总部为市金融办;2.高新技术类总部为市科技创新委;3.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商贸流通类总部为市经贸信息委;4.文体旅游类总部为市文体旅游局;5.交通运输及物流仓储类总部为市交通运输委;6.建筑业类总部为市住房建设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28日深圳市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根据《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深府〔2016〕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遴选市级重点产业项目(不含总部项目)的行为。

第三条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集约节约用地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市政府成立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下称遴选小组)。

遴选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及相关产业工作的市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法制部门及产业项目牵头部门、产业项目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的行政首长组成。

遴选小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审定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及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二)审议备案有异议的区级重点产业项目;(三)研究应报请遴选小组的其他事项。

遴选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承担遴选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产业项目牵头部门是指受理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市产业行政主管部门。

产业项目牵头部门按以下方式确定:(一)金融类项目为市金融办;(二)高新科技类项目为市科技创新委;(三)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工业项目为市经贸信息委;(四)文体旅游类项目为市文体旅游局;(五)交通运输及物流仓储类项目为市交通运输委;(六)项目拟选址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为园区主管部门;(七)其他项目按其所属类别及市政府工作分工确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等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服务字[2012]2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海关【发布日期】2012.09.04【实施日期】2012.10.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海关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服务字〔2012〕22号)各相关单位: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优化调整,提升服务外包产业规模、层次、能级和效力竞争力,加快建设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2〕4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海关二○一二年九月四日关于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2〕42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成立、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并符合《若干规定》相关条件的企业、培训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单位、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重点领域是指与我市四大支柱产业方向一致、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软件研发与信息技术服务外包、云计算服务外包、电信运营服务外包、供应链管理与采购外包、金融服务外包、产品技术研发及工业设计外包、创意及动漫设计外包等相对高端的服务外包产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7号)【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4.24【实施日期】2013.04.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法规字〔2013〕47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3年4月24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13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0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审批02 出口许可证03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04 国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05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设立审批06 拍卖企业(分公司)设立初审07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08 对外承包工程资格核准09 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09-1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09-2 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审批10 种畜禽生产经营11 水产苗种生产12 渔业捕捞13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一、行政许可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含商业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含商业企业);(三)外资企业(不含商业企业);(四)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五)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1.股权并购;2.并购境内商业企业或并购后设立为商业企业;3.资产并购;4.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企业。

(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3.内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申请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5.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向社会发行B股的方式,转变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深财规〔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我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委员会、市经贸信息委联合制定了《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7月12日深圳市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对外经济贸易(以下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外经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7〕68号)和世贸组织基本原则及其相关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支持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扶持我市外经贸发展的资金,由原外贸发展基金、拓展海外市场专项资金整合设立。

第三条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外经贸发展,全力推进我市外贸稳定增长,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加强对外经贸合作,支持企业“走出去”,培育服务贸易促进体系,加快发展服务贸易,着力优化公共服务,营造外经贸全面发展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本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加强有效监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五条市财政部门和市经贸信息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0•【字号】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8〕62号•【施行日期】2018.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开展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8〕62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国制造2025》,按照《智能制造发展规划(2016-2020年)》、《智能制造工程实施指南(2016-2020年)》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项目的基本条件(一)项目实施单位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项目实施地应在深圳。

(二)项目技术上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示范项目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

(三)项目须符合《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要素条件》(见附件2)要求,且具有较强的可复制可推广性。

(四)项目须已投入运营,且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一)推荐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

优先推荐2015-2017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未涉及行业的项目,优先推荐智能制造综标准化和新模式应用支持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2018年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3),一式六份装订成册于5月4日前送交我委新兴产业处(市民中心C2053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cn邮箱,逾期将不予受理。

(三)我委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择优推荐基础条件好、成长性强、符合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开展多种模式试点示范的项目。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总部项目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总部项目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总部项目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6.05
•【字号】深经贸信息规划字〔2018〕145号
•【施行日期】2018.06.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子信息
正文
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总部项目遴选工作方案》的通知
深经贸信息规划字〔2018〕145号
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规范我委牵头的总部项目遴选工作,根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市经贸信息委总部项目遴选工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6月5日。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公布日期】2002.12.09•【字号】深经贸[2002]57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12月9日深经贸[2002]57号)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原深圳市贸易发展局和涉及安全监督管理的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注1(注1:2001年我市机构改革组建市经济贸易局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分别行使相关职能,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不再保留,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划转新组建的市经济贸易局,因此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文中的市经济发展局和市贸易发展局均改为市经济贸易局或市经贸部门,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劳动部门均改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在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

现决定将《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

原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深圳市贸易发展局2000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有关国内经济贸易和深圳市劳动局(含市安委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年11月22日深经发[2000]67号)各区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集团公司、驻深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精神,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提高企业产品竞争能力,市经贸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制订了《深圳市重点新产品享受财政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经贸信息委总部项目遴选工作方案

市经贸信息委总部项目遴选工作方案

市经贸信息委总部项目遴选工作方案根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我委牵头的总部项目遴选工作,明确遴选程序和责任分工, 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我委牵头遴选的总部项目类别根据《管理办法》第八条“项目牵头单位”分工规定,我委主要负责“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商贸流通类总部项目”遴选工作。

二、职责分工根据处室职能,具体分工如下:(一)规划发展处牵头组织开展总部项目遴选工作,并负责组织初步审查、征求单位意见、提请委主任办公会议审定和项目公示等具体工作。

(二)业务处室(电子信息处、新兴产业处、生产服务业处、流通市场处、服务贸易处和海洋经济处等,以下同)负责拟定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设置竞买资格条件、提出竞买资格审查意见等相关产业领域项目遴选具体工作。

电子信息制造项目由电子信息处、信息化处等处室负责;关键零部件制造、智能制造、高端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类项目由新兴产业处、电子信息处和海洋经济处等处室负责;新材料制造以及黄金珠宝、钟表、服装、眼镜、家具等传统产业类项目由新兴产业处负责;商贸流通类项目由流通市场处、生产服务业处和服务贸易处等处室负责。

各业务处室对相关产业领域的项目分工存在争议的,由秘书处确定具体负责的业务处室。

军工类和拟选址在保税区域内的总部项目遴选工作分别由军工处、保税区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统筹负责,遴选结果送规划发展处汇总。

三、申请资料根据《管理办法》总部项目遴选方案要求,申请资料主要包括:(一)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申报表(附件)(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1份);(二)总部项目建议书(总部企业基本情况、次年或者特定年期内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及形成地方财力承诺额等,总部项目名称、意向用地区域、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母公司及申请总部企业近三年经营情况、自有用地和享受政策补贴租赁办公用房等情况)(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1份);(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验原件);(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各2份,验原件,含实缴注册资本、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上年度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等);(五)其他相关材料。

《福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福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福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政策解读一、制定《福田区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目的?明确福田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适用范围、组织机构及职责、遴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地组织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行为。

二、《办法》的政策依据?《办法》是按《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9〕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办法》的遴选范围?区级重点产业项目指符合深府规〔2019〕4号文规定要求的辖区内重点产业项目,但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除外。

其中,福田区工信局负责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工业项目、商贸和服务业项目;福田区金融工作局和投融署负责金融类项目;福田区科创局负责高新科技类项目;福田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文化产业类项目(不包括由市政府组织遴选的文体设施用地(GIC2)上引进的项目);市交通运输局福田管理局负责交通运输及物流仓储类项目;其他项目按其所属类别及区政府工作分工确定。

四、《办法》的组织机构与职责?《办法》明确遴选组织机构及职责:(一)建立重点产业遴选小组,由区长和副区长分别担任组长和副组长,区各产业部门、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根据各部门职责,各产业项目牵头单位作为相应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的牵头部门。

(三)明确遴选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产业项目牵头单位牵头拟定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提出意见。

五、《办法》的遴选程序有哪些?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流程分为:项目申请与受理、审查及征求意见、遴选方案审定、备案、公示、组织供应6个环节。

项目单位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向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启动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

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资料后,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未通过的,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申请单位;审查通过的,启动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

启动项目遴选程序的单位为产业项目牵头单位,由产业项目牵头单位拟定遴选方案草案征求各部门意见,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设置竞买资格条件后一并报遴选小组办公室,遴选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遴选小组审定。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4年第一批未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4年第一批未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4年第一批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航天产业扶持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4]1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3.13【实施日期】2014.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深圳市2014年第一批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航天产业扶持计划的通知(深经贸信息新兴字〔2014〕1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深圳市航空航天产业发展规划(2013-2020年)》,我委决定组织实施2014年第一批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航天产业扶持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点扶持专项(一)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二)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三)重大项目扶持计划(四)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五)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示范推广应用扶持计划(六)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七)品牌培育扶持计划二、具体要求(一)项目申报单位须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系统,在线填报上述扶持计划的资助项目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有关具体申报条件、申请材料、受理时间和咨询电话,详细参见扶持计划申请指南(附件)。

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项目建设单位代理我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申报事宜。

请项目建设单位自主申报。

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和工作人员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4年第一批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航天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2014年3月13日附件深圳市经贸信息委2014年第一批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航空航天产业扶持计划申请指南目录一、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二、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扶持计划三、重大项目扶持计划四、产业链关键环节示范应用推广扶持计划五、新技术、新产品、新商业模式示范推广应用扶持计划六、市场准入认证扶持计划七、品牌培育扶持计划企业技术中心扶持计划一、支持领域重点支持航空电子、无人机、卫星导航、航空航天材料、精密制造技术及装备、微小卫星、航天生态控制与健康监测和通用航空现代服务等领域内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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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0.10
•【字号】深经贸信息规〔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委相关产业领域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4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0月10日
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委相关产业领域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和遴选程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经贸信息委组织遴选的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市级重点工业项目以及拟选址在福田保税区和盐田综合保税区域内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项目)。

第三条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项目,是指根据深府〔2016〕80号文的有关规定,经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认定的、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业项目:
(一)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等大型企业项目;
(二)工信部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强基工程、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项目;
(三)深圳市级重点工业项目和市级重点军工项目;
(四)在深圳落地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能力,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高成长性企业项目;
(六)商务部公布的外贸进出口前300强企业在保税区域设立的项目以及其他企业设立的对保税区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七)市政府审定的其他项目。

除军工类和拟选址在保税区域内的项目外,其他符合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条件的项目也可以由各区(新区)组织遴选。

第五条重点产业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以最新版为准)中的鼓励发展类;
(二)先进制造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8亿元,军工和优势传统产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保税区现代物流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

第六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程序后由市经贸信息委决定列入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范围:
(一)对完善制造业产业链、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属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缺失环节、薄弱环节等重点环节的项目;
(二)在制造业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项目;
(三)填补我市产业发展空白的新产业项目。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申报表(2份,并提供电子版1份);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1份);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向市经贸信息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进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

市经贸信息委受理后书面征求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的意见,并组织进行初步审查。

市经贸信息委在收到辖区政府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阶段可以进行实地考察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初步审查时限。

第九条初步审查未通过的,市经贸信息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初步审查通过的,由市经贸信息委会同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拟定遴选方案草案,并按职责分工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法制部门等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
(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
(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
(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业准入条件;
(二)投产时间;
(三)投资强度;
(四)产出效率;
(五)节能环保;
(六)股权变更约束及退出机制;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市经贸信息委根据遴选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对遴选方案进行完善,并会同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设置竞买资格条件。

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竞买资格条件报遴选小组办公室,遴选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遴选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经遴选小组审定为重点产业项目的,由市经贸信息委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及深圳政府在线等网站公示(涉密项目脱密公示)。

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市经贸信息委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如有重大变更应当按程序报遴选小组审定。

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竞买资格条件未经遴选小组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市经贸信息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妥善处理的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连同竞买资格条件一并转土地供应部门组织土地供应。

在建设用地供应公告期内,市经贸信息委对重点产业项目用地竞买申请人进行竞买资格审查。

项目用地成交后,由辖区政府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并与市经贸信息委共同做好项目后续监管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将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方案和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报市经贸信息委备案的,市经贸信息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并反馈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各区报送备案的产业发展监管协议未明确是否允许通过股权变更方式变通转让产业用地的,在出具备案意见时应当要求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予以明确。

各区报送备案的产业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重点产业项目的,市经贸信息委在3个工作日内向各区书面反馈不予受理的意见。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10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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