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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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0.10
•【字号】深经贸信息规〔2017〕5号
•【施行日期】2017.10.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企业
正文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委相关产业领域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4号)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10月10日
市经贸信息委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委相关产业领域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行为,明确项目申报条件和遴选程序,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2016〕80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经贸信息委组织遴选的先进制造和传统产业类市级重点工业项目以及拟选址在福田保税区和盐田综合保税区域内的市级重点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重点产业项目)。
第三条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产业项目,是指根据深府〔2016〕80号文的有关规定,经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程序认定的、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产业项目:
(一)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和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公布的中国500强企业、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等大型企业项目;
(二)工信部公布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工业强基工程、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和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项目;
(三)深圳市级重点工业项目和市级重点军工项目;
(四)在深圳落地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项目;
(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研发能力,上年度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上的高成长性企业项目;
(六)商务部公布的外贸进出口前300强企业在保税区域设立的项目以及其他企业设立的对保税区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作用的项目;
(七)市政府审定的其他项目。
除军工类和拟选址在保税区域内的项目外,其他符合区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条件的项目也可以由各区(新区)组织遴选。
第五条重点产业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以最新版为准)中的鼓励发展类;
(二)先进制造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8亿元,军工和优势传统产业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5亿元,保税区现代物流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3亿元。
第六条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项目,经专家评审程序后由市经贸信息委决定列入重点产业项目遴选范围:
(一)对完善制造业产业链、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属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缺失环节、薄弱环节等重点环节的项目;
(二)在制造业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重大影响力的企业项目;
(三)填补我市产业发展空白的新产业项目。
第三章遴选程序
第七条项目单位申请重点产业项目遴选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重点产业项目遴选申报表(2份,并提供电子版1份);
(二)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三)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1份);
(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向市经贸信息委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进行重点产业项目遴选。
市经贸信息委受理后书面征求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的意见,并组织进行初步审查。市经贸信息委在收到辖区政府反馈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初步审查阶段可以进行实地考察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初步审查时限。
第九条初步审查未通过的,市经贸信息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条初步审查通过的,由市经贸信息委会同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拟定遴选方案草案,并按职责分工征求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水务、法制部门等市级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小组(以下简称遴选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各成员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遴选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及意向用地单位;
(二)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内容和初步建设规模等论证材料;
(三)产业准入条件,包含产业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产品品质要求,以及投产时间、投资强度、产出效率、节能环保等;
(四)用地规模、用地功能、建设规模及土地供应方式、期限、权利限制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业准入条件;
(二)投产时间;
(三)投资强度;
(四)产出效率;
(五)节能环保;
(六)股权变更约束及退出机制;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相关条款。
第十三条市经贸信息委根据遴选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对遴选方案进行完善,并会同用地意向区位辖区政府拟定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设置竞买资格条件。
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竞买资格条件报遴选小组办公室,遴选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遴选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经遴选小组审定为重点产业项目的,由市经贸信息委在深圳特区报等媒体及深圳政府在线等网站公示(涉密项目脱密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市经贸信息委对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进行收集处理,如有重大变更应当按程序报遴选小组审定。
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和竞买资格条件未经遴选小组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市经贸信息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妥善处理的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管协议连同竞买资格条件一并转土地供应部门组织土地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