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税务知识
建筑业“营改增”【精选文档】
建筑业“营改增"培训一、我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学习和理解(一)增值税的基本原理、性质和特点等1.所谓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而且是价内税.例如:建筑企业100元的工程价款收入,其中不含税造价为96.70元,税金及附加为3.30元。
3.3/96。
7=3.41%。
因此建筑业税金取费系数定为3。
41;企业向税务所申报营业税:含税造价100元乘以3.3%=3。
3元。
2.增值税的概念:就是国家针对企业在产品加工生产、修理或提供劳务环节中新增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价外税。
由于我们建筑施工企业始终没有涉及增值税,所以,我们对它比较生疏。
3.增值税的性质●纯粹的增值税(即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是就所有对货物和劳务供应的最终消费支出课征的税收,是由消费者负担.●但在税收实践中,消费者并不直接向政府付税,而是在生产和分配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由企业代收代付.●企业支付增值税,不应该构成其税收负担,只是影响其现金流和发生遵从成本(如果免税则会导致企业负担进项税的结果)。
如果税制设计得好,额外成本也可相对较低。
4.实行增值税的优点和好处√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社会化分工合作,提高市场效力,提高服务业竞争力。
√有利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制造业和服务业的融合发展,鼓励科技创新。
√不仅是与世界通行做法接轨,也是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税收制度的必然趋势。
√有效消除营业税的偷漏税现象。
5.关于价外税,时至今日不少人在认识上存在误区,认为价外税一是与企业成本、利润没太大关系;二是国家税改政策(原则)是结构性减税,因此不会增加企业税负;三是如果税负明显增加,国家会给予适当补贴或者调整造价定额标准,水涨船高,羊毛出在羊身上,无须担心本次税改的做法是:在既有的工程结算收入(或者总产出)中,按增值税税率切出一块来单列为增值税的销项税,在中间投入的外购成本中也切出一块来单列为增值税的进项税,就这样把原来的价内税改变为价外税了。
营改增-讲义建筑业
4. 采取的公式
可以抵扣
可以采用一般计税方 法,有些事项可采用简 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 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不可以抵扣 只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
第二讲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
二、增值税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消费型增值税
10-4-5=1
2016年5月1日后,固定资产、不动产在 建工程,除特殊情况外,其进项税额自取 得之日起,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 一年抵60%,第二年抵40%,大幅度不 动产抵扣政策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商业房 地产的销售
结论:消费型增值税——可以扣除固定资产价款,从全社会角度来看,增值 税相当于只对消费品征税,其税基总值与全部消费品总值一致。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解析及合同修订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
第二讲 建安企业营改增基本内容
二、增值税上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认定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两个标准)
2. 核算水平(划分标准)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 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框架下:
A:(150-100)/1.17*17%=7.26 B:(200-150)/1.17*17%=7.26 C:(200-200)/1.17*17%=0 D:(250-200)/1.17*17%=7.26 合计:7.26+7.26+0+7.26=21.78 结论:营业税是逐环节全额征税(特殊规定除外);增值税是逐环节差额征税。 在实践中两种方法:实耗扣税法,购进扣除法(关键是:采购环节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生产环节、接受的劳务抵扣难,造成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均衡)
建筑业营改增
2.增值税抵扣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13%或9%... 【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13%... 【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9%... 【完税凭证】抵扣13%... 增值税抵扣凭证
6/20/2023
3.增值税的本质
100元
A
出售
借:银行存款116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销税16
2023/6/20
4.进项税额 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哪些能抵?哪些不能抵?这是增值 税税制里非常重要的一块内容。选几个相对重要的问题进行 分析。
(1)不动产抵扣也会涉及到不动产是用于可抵扣的项 目,还是用于不可抵扣的项目,在这个规定之上,我们在税 制设计上基本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36号文规定,如果 专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这块不动产不能抵;
• 营改增之最长的文件:营改增“36号文”总计3.9
万字;
为下次立法做准备
营改增速度之最:总理政府工作中的军令状,
(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
• 对纳税人最振奋人心的一句话:总理说“确保所有 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三)建筑业营改增的内容和特点
支付的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最不彻底的行业,金融业。金融业的贷款服务不
税制安排之上,我们对于建筑、不动产有大量过度政策, 有预征安排,也是为了维持原来税源没有过多转移的原则, 比如建筑,异地施工,工程项目所在地做预征,所有税回到 机构地做纳税申报。
2023/6/20
(五)营改增的主要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016.3.23
立营业账簿、零售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 (6)车辆购置税及车船税; • (7)房产税; • (8)城镇土地使用税。
建筑企业营改增政策培训课件
PPT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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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税款应提交的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 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 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 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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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建筑企业在9 月纳税申报期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 该建筑公司应当在B 省和C 省就两项建筑服务分别计算 并预缴税款: (1)就B 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 税机关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1665-555)÷(1+11%)×2%= 20 万元 (2)就C 省的建筑服务计算并预缴增值税: 当期预缴税款=(2997-777)÷(1+11%)×2%= 40 万元 (3)分项目预缴后,需要回到机构所在地A 省向主管国 税机关申报纳税: 当期应纳税额= ( 1665+2997 ) ÷ ( 1+11% ) ×11%-55-77-11-170= 149 万元 当期应补税额= 149-20-40=89 万元
4
(三)第三阶段:所有行业、全国范围 2016年5月1日,国务院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
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 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
PPT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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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要文件
1.财税【2016】36号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的通知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3.《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4.《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建筑业“营改增”税务知识
建筑业“营改增”税务知识第1页共53页目录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 (4)(一)纳税人4(二)扣缴义务人范围8二。
征收范围八(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 .............................................................................. .........8(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 ............9三、税率和征收率............................................................................ .............................................................................. .......................11四、应纳税额............................................................................ .............................................................................. .. (11)(一)基本规定11(二)一般计税方法12(三)简单计税方法13五销售额的确定13(一)基本规定............................................................................ .............................................................................. .. (13)第2页,共53页(二)具体规定............................................................................ .............................................................................. .......................14(三)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15(四)建筑服务视同销售的处理............................................................................ .............................................................................. 15六、纳税地点............................................................................ .............................................................................. .. (17)(一)基本规定17(II)关于非本地预付款的规定18 VII。
建筑业营改增教程
19 14. 建筑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给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收到预收款、合同约定, 三者孰先原则。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如果在工程开始阶段,就收 到部分工程预收款,与建筑材料进项税的取得, 可能存在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 款的情况,所以项目部要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 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2021/3/11
26 19.建筑服务过渡期政策是什么?
(3)、老项目: (A)《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 程项目;(B)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 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 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021/3/11
13 9. 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扣税凭 证有哪些?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 只有五类扣税凭证:增值税 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 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购买境外的完税凭证;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 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 扣进项税额。(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2021/3/11
21 16. 营改增后建筑业还存在差额 纳税吗?
仍然存在,劳务分包、水电分包等,可以差额纳 税。
2021/3/11
22 17. 营改增后项目现场的临时设 施可以抵扣吗?
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按其进 项税额实际取得的时点抵扣。 取得专票。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相关增值税政策及应对“营改增”
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01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体系,确保准确核算 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
02
企业应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 ,加强培训,确保财务人员能够 熟练掌握增值税相关政策和操作 流程。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相 关增值税政策及应对“营 改增”
• “营改增”政策概述 •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增值税政策 • 建筑行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 “营改增”对建筑行业ຫໍສະໝຸດ 影响 •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案例分析
01
“营改增”政策概述
“营改增”的定义与背景
“营改增”定义
将原先缴纳营业税的项目改为缴 纳增值税,从而避免重复征税, 降低企业税负。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增值税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简易计税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发票管理
专用发票
建筑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普通发票
税务筹划
建筑企业需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利用增值税 政策降低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05
建筑行业“营改增”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大型建筑企业的“营改增”实践
总结词
积极应对,全面改革
详细描述
某大型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实施之初,就积极响应政策,全面梳理业务流程,从采购、施工到销售等各个环节 进行增值税管理改革,确保企业税务合规。
建筑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用于非抵扣目的。
建筑企业营改增政策培训
合同风险控制
合同条款风险
审查合同条款,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税务责任 等事项,避免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风险
加强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控和管理,确保合同按 时、按质完成。
合同变更风险
对于合同变更,及时调整相关税务处理,防止因 变更导致的税务问题。
06
营改增政策下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某大型建筑企业的营改增实践
建筑企业资金管理不规范
部分建筑企业存在资金使用不规范、资金流向不 明确等问题,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3
建筑企业税务管理不规范
部分建筑企业存在税务处理不规范、偷税漏税等 问题,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营改增政策对财务管理的影响
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提高,导致企业税负 增加。
03
在合同中明确税务风险的分担方式,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
保障。
合同的执行与监督
定期核对发票
建立发票核对机制,确保发票的真实 性、准确性,防止虚假发票带来的税 务风险。
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及时处理违约情况
在发现违约情况时,及时采取措施进 行处理,以降低损失。
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合 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案例三:某外资建筑企业在中国的营改增策略
总结词:策略调整
详细描述:该外资建筑企业根据中国营改增政策调整了业务模式和税务策略,积极与本土企业合作, 优化供应链管理,有效降低税负并拓展市场份额。
谢谢您的聆听
THANKS
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难度加大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企业加 强财务管理和税务处理。
建筑企业利润下降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企业的成本上升,而收入下降,导致企业 利润下降。
建筑业营改增业务知识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基本知识
五、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按照销 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其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 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基本知识
五、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 方法两种。 一般纳税人原则上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 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基本知识
六、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方法计税的条件 财税[2017]5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建筑工程承 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 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 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 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基本知识
三、纳税人分类:
(四)未超过500万,但会计核算健全, 准确、规范的也可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 人资格。 (五)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向主管 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资格认定登记。一经 登记认定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 纳税人。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基本知识
四、税率和征收率
第一部分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基本知识
五、计税方法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
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南近年来,我国营改增税收政策在建筑业领域的实施效果显著。
为了进一步指导建筑业企业合规纳税,提高税收质量和效益,特编写本指南,详细介绍建筑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相关内容。
一、背景营改增政策是指我国从2024年开始,逐步按照增值税(VAT)替代营业税(BT)的税制。
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影响下,税制发生了较大变化。
二、政策适用范围1.适用主体:建筑业从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建筑业相关纳税人。
2.适用项目:建筑工程、装饰装修、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等与建筑业相关的经营活动。
三、税收政策调整1.征收方式: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2.税率调整:将原营业税率适用的项目,按照增值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进行征税。
3.抵扣政策:全面推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纳税人可以将购买的货物和劳务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纳税。
四、申报纳税事项1.纳税人应当依法自行计算并申报当期的增值税纳税金额。
2.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申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相关票据等资料。
3.纳税人要及时缴纳增值税税款,确保按时足额缴纳纳税。
五、税务优惠政策1.小规模纳税人:对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实行差额征收政策,纳税人可以按照征收率的一定比例缴纳税款。
2.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3.创新型企业:对具备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的企业,可以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享受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4.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可以享受增值税减按征收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相关政策。
六、遵守纳税义务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按规定缴纳税款,不得擅自减免、逃避税款。
2.完善会计账簿,做好查账备查工作,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
3.提高纳税申报水平,做到及时、准确申报,避免未申报、漏报、错报等情况发生。
4.积极配合税务部门的税收核查和审查工作,主动接受税务部门的抽查。
营改增总结知识
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答:增值税的税率及征收率如下:1、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2、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除适用低税率外,税率为17%。
3、纳税人发生现代服务业应税行为,除适用零税率的跨境应税行为外,税率为6%。
(劳务用工4、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5、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经营结算(一)问:营改增对于工程造价主要影响是什么?答: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计入当期损益(不能抵扣);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拆分为不含税销售收入和应交销项增值税),不纳入利润表。
价税分离对工程计价规则带来全方位的影响,为保障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造价计价工作顺利、平稳实施,有必要调整工程计价规则。
(二)问: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法下工程造价如何组成?答:一般计税方法下,工程造价由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销项税额、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构成。
税前工程造价二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 规费(各费用项目均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管理费包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
建筑业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
建筑业营改增涉税会计处理1. 背景介绍随着中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
其中,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建筑业作为一项涉及较多流转环节的行业,对于税收政策的变化具有较大的影响。
因此,建筑业企业在营改增后需要对涉税问题进行合理的会计处理。
2. 涉税会计处理的主要问题2.1 建筑材料采购的增值税抵扣在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建筑材料采购将按照增值税的规定进行抵扣。
企业需要建立合理的会计凭证,确保增值税的抵扣符合规定并能正常进行。
2.2 建筑工程转让的增值税计税额建筑业企业在完成建筑工程后,如果进行转让,需要计算增值税的计税额。
企业需要了解增值税的计税公式,并在会计处理中正确计算和申报相关税额。
2.3 建筑工程的分包业务在建筑业中,分包业务比较常见。
分包企业需要和总包企业之间进行增值税的开票和抵扣。
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会计制度,确保分包业务的增值税开票和抵扣符合规定。
3. 涉税会计处理的建议方案3.1 建立合理的会计凭证制度建筑业企业需要根据营改增的相关规定,建立合理的会计凭证制度。
凭证要确保准确、完整记录企业的增值税抵扣和计税额等信息。
3.2 加强内部控制建筑业企业需要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企业的涉税会计处理符合相关规定。
包括建立合理的会计流程和制度,并加强对涉税会计处理的内外部审计。
3.3 定期进行税收政策的了解和学习由于税收政策可能随时调整和变化,建筑业企业需要定期进行税收政策的了解和学习。
及时了解新政策,并根据新政策调整企业的会计处理方式。
3.4 寻求专业会计咨询服务对于涉税问题比较复杂的企业,建议寻求专业的会计咨询服务。
通过与专业人士的沟通和咨询,可以及时解决企业在税务处理中的困惑和问题。
4. 涉税会计处理的注意事项4.1 遵守税收政策法规建筑业企业在进行涉税会计处理时,必须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
不得以不当手段规避税务责任,否则将面临税务处罚和法律风险。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
一文读懂建筑业“营改增”及此次建筑业增值税率由11%调为10%的变化根据3月28日晚各主流媒体报道,国务院常务会议已经确定,5月1日起制造业等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交通运输、基础电信等增值税率将从11%降至10%;将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由50和80万上调至500万元。
因为造价工作主要在投标报价阶段需要考虑税务成本的问题,而在实际工作中大部分公司相关报税工作由专业的财务人员进行,所以很多造价人员对实际工程中分包单位的实际税务成本并不了解。
本文将根据我在日常工作中接触的税务方面的问题以及经验,结合我的一些思考,给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建筑业纳税流程和知识、营改增前后企业税负变化、以及国务院宣布下调增值税税率的一些看法,不一定对,但确实是我自己对建筑业相关税务问题的看法和经验。
(一)营改增之前1.1印花税(地税)印花税是一个很古老的税种,甲乙双方一旦签订施工合同,就必须到税务局缴纳印花税,相当于双方到税务局备案。
建筑业合同印花税税率为合同额的万分之三,甲乙双方均需要缴纳。
印花税由地税局征收。
目前印花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的一个暂行条例,对于缴纳地点,也留有伏笔:印花税可以在订立合同地点或工程所在地缴纳。
条例中的这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会带来哪些问题,可以自行体会。
1.2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由于工程所在地地税局针对某一具体项目进行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根据双方结算额计算,全国统一标准。
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所在区域不同,税率有所不同。
还有一些地方根据省级人大立法征收水利基金等,这个具体不一而足。
1.3企业所得税(国税)企业所得税为针对整个公司进行征收的税种,一般是在企业所在地国税局进行征收。
所得税计算办法为,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成本,计算所得的利润,按照25%进行征收(为便于理解,把利润的计算简单化,实际很复杂)。
对于一些高科技企业或者其他符合国家相关减免政策的可以减免征收,高新科技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
建筑业“营改增”专题培训讲义-建筑协会
合理利用抵扣政策
建筑企业应充分利用增值 税的抵扣政策,合理规划 进项税额的抵扣,降低企 业税负。
调整定价策略
建筑企业应根据税负变化 情况,调整产品和服务定 价策略,确保企业的盈利 水平。
建筑企业如何调整财务管理
更新财务核算体系
建筑企业应建立符合增值 税核算要求的财务核算体 系,规范增值税的计提、 抵扣、缴纳等操作。
谢谢观看
加强发票管理
建筑企业应加强发票的开 具、保管和认证工作,确 保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合法 性和有效性。
优化资金管理
建筑企业应优化资金管理, 合理安排进项税额的支付 和销项税额的收取,降低 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
建筑企业如何优化合同管理
明确合同条款
建立合同台账
建筑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合同 价款、支付方式、发票开具等条款, 避免因条款不明确而产生纠纷。
专用发票。
案例三
某建筑企业加强了财务人员的培 训,提高了对增值税政策的理解
和运用能力。
建筑企业合同管理优化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
某建筑企业重新审查了合同条款,明确了增值税 发票的开具和交付要求。
案例二
某建筑企业增加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增值税发票 的监管,确保合规性。
案例三
某建筑企业加强了对合同变更的管理,以应对“ 营改增”政策的影响。
建筑企业如何抓住营改增”带来的机遇
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
01
建筑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合理利用增值税的抵扣
机制,降低企业税负。
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02
建筑企业应抓住“营改增”带来的机遇,加大技术创新和产业
升级的投入,提高自身竞争力。
拓展国内外市场
03
建筑业营改增必知知识点
建筑业营改增知识点7个关键词:详解政策核心点1.税率和征收率:10%和3%2.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可申请汇总纳税3.“跨地”经营:服务发生地预缴,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4.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收到预收款的当天5.清包工: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6.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7.过渡政策: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试点纳税人应尽快熟悉36号文内容,及时掌握增值税的各项管理规定,妥善进行过渡期间的增值税处理。
”山东百丞税务服务股份总经理董华说。
36号文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
这两个文件构成了建筑业营改增的主要政策和实施方法。
关键词1:税率与征收率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0%;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关键词2:纳税地点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地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变得更复杂。
关键词3:“跨地”经营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预缴基数为总分包的差额。
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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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税务知识目录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一)纳税人 (4)(二)扣缴义务人范围 (8)二、征收范围 (8)(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 (8)(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9)三、税率和征收率 (11)四、应纳税额 (11)(一)基本规定 (11)(二)一般计税方法 (12)(三)简易计税方法 (13)五、销售额的确定 (13)(一)基本规定 (13)(二)具体规定 (14)(三)试点前后业务处理 (15)(四)建筑服务视同销售的处理 (15)六、纳税地点 (17)(一)基本规定 (17)(二)异地预缴规定 (18)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9)八、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9)(一)增值税抵扣凭证 (19)(二)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0)(三)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20)(四)进项税额中不动产抵扣 (22)九、特殊规定和过渡政策 (22)(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2)(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23)(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23)(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服务和无形资产规定 (23)十、增值税发票开据要求 (24)十一、最新增值税税率及征收率(预征率)一览表及说明 (26)十二、工程部分可抵扣项目及适用税率明细表 (37)十三、建筑业劳改增之税务筹划 (45)十四、附注 (53)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建筑服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建筑服务。
2、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这两类纳税人不仅有规模上的区别,更有税制适用上的区别。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发生境外应税行为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已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
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税收待遇上的区别。
(1)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的货物、劳务以及发生应税行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购买方索取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可以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按规定抵扣税款,而小规模纳税人不享有税款抵扣权。
(3)征税办法不同。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价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特殊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一般纳税人的管理(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例如,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按规定编制会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按照增值税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税务资料,按期申报纳税。
是否做到“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由小规模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
(2)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纳税人不需再到主管国税税务机关办理资格登记手续。
(其中:年应税销售额无论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注意: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未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a、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b、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国税机关当场登记;c、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④“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其含义是,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但目前尚未公布相关特殊规定。
辅导期管理要求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规定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辅导期管理。
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6、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7、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下文之前,可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文件规定。
(二)扣缴义务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征收范围(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
(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税率和征收率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3%。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四、应纳税额(一)基本规定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1、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3、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三)简易计税方法1、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2、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五、销售额的确定(一)基本规定纳税人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