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供水对象分为地级、县级、乡镇级、乡镇以下级,为市(州)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地级水源地,为县级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县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场镇供水的称乡镇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农村地区供水的称乡镇以下级水源地;乡镇千吨万人水源地强调的是供水规模,其按供水范围既可能是乡镇级、也可能是乡镇以下级。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之外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涉及国家、省主要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政策文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2)《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3)技术规范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2015)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0年)(4)重要文件1)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4)四川省打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5)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7)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3号)8)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162号)。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 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 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 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 条第一款规定: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国家环境保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布日期】2007.08.26•【分类】行政法规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4条)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周生贤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自1996年修正施行以来,对控制和减轻水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和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水污染物排放一直没有得到有效控制,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保护面临着旧账未清完、又欠新账的局面。
突出表现为:(一)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居高不下,水体污染相当严重。
据环保总局监测,2005年全国七大水系的4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有27%的断面为劣Ⅴ类水质,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一些地区甚至出现了“有河皆干、有水皆污”的现象。
(二)部分流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过高,加剧了水污染的恶化趋势。
据最新《水资源调查评价结果》,淮河开发利用率为53%,辽河开发利用率为66%、海河开发利用率为100%,导致这些河流枯水期基本没有生态流量,大大降低了流域水体的自净能力。
(三)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存在极大隐患。
据环保总局最新调查数据,全国113个重点环保城市的222个饮用水地表水源的平均水质达标率仅为72%,不少地区的水源地呈缩减趋势,有的城市没有备用水源,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
(四)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
据环保总局统计,2005年全国共发生环境污染事故1406起,其中水污染事故693起,占全部环境污染事故总量的49.2%。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
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相关复函摘要1、环保部2004年对安徽省环境保护局的函复(环函〔2004〕282号):《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湖库的总氮和总磷是控制湖库富营养化的指标,这两项指标在个别时段超过Ⅲ类水标准值并不表明该水域不能作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2、环保部2004年对湖北省环保局《关于对水库养殖污染环境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函复(环函〔2004〕217号):水库养殖如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规定,渔业/淡水养殖分为“湖泊养殖”和“其他类”,其中规定湖泊养殖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类只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的依据是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大多水库承担着饮用水源的功能,与湖泊相比,对水库的水质要求更严格,对水库的保护程度也高于湖泊,因此,除河道型并无饮用水功能的水库外,其他类型水库养殖应归入“湖泊养殖类管理”。
3、环保部2009年对北京市环保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函复:(1)凡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设置排污口。
(2)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属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4、省环保厅2012年对十堰市环保局的复函(鄂环办〔2012〕132号):(1)不同意你局将郧县谭家湾水库监测断面取消的申请。
郧县谭家湾水库作为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加强保护和监管。
(2)作为郧县集中式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同意谭家湾水库不参照在用县城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监测频次开展监测工作,谭家湾水库监测断面监测工作任务由十堰市环保局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3号)贵州省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黔环呈〔2008〕100号)收悉。
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开头段(引入)尊敬的领导:本函关于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我们在此向您表示衷心感谢。
作为一项高度关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活水平提升的重要工作,该行动对推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此,我们就该行动的意义、目标、进展以及人民群众参与等问题进行阐述。
中间段(分析)在对该行动的意义进行分析之前,我们应该认识到,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根本保障。
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正是为此而设立,目的在于深化水环境治理,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在推进该行动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加强学习和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理解和支持该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同时,我们应该积极加强监管力度,依法依规推进行动落实,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及相应制度规范,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干净、安全的饮用水。
最后,我们也应该注重与相关部门和社会机构的合作协调,推进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
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本着开放、透明的原则,积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合作共赢的能力。
结尾段(总结)总之,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和迫切性的工作。
在推进该行动过程中,我们应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法制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以更加优美的环境和更加健康的生活水平回报人民群众。
我们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将取得更好的成效。
感谢您对此项目的关注!。
关于济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发〔2024〕号
关于济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复函鲁环发〔2024〕号嘿,大家好!今天我来给大家详细聊聊济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那些事儿。
咱们就直接进入主题,不多说废话。
济南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咱们都知道,水是生命之源,保障市民的饮水安全,可是关系到每一个人健康的大事儿。
所以,这个方案的制定,是为了确保咱们喝的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让市民们喝得放心。
一、保护区范围划定1.要明确,保护区范围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源地。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主要是指济南市内的各大水库、河流和湖泊,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则是指地下水井和地下水水源地。
2.对于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我们要根据水域面积、水质状况、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划定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是指水域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二级保护区是指水域周边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3.对于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我们要根据地下水井的分布、水质状况、周边环境等因素,合理划定保护区范围。
一般来说,地下水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应不小于地下水井周边300米。
二、保护区管理措施1.在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从事一切污染水源的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乱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危险废物等。
2.对于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保建设项目对水源保护区的影响降到最低。
3.加强保护区内的环境监测,定期对水质、土壤、空气等进行监测,确保水源安全。
4.对保护区内的居民进行环保教育,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共同守护水源安全。
三、保护区划定程序1.开展前期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包括水域面积、水质状况、周边环境等。
2.根据调查结果,初步划定保护区范围,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
3.根据公众意见,对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形成最终划定方案。
4.将划定方案报请有关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方案1.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保护区划定和管理工作。
2.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6.16
•【文号】环函[2009]142号
•【施行日期】2009.06.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9〕142号)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关问题的请示》(京环文〔2009〕26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
据此可以理解,凡是向水体排放污染物,单位和个人都要依法设置排污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有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属违法,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二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环境保护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
环函[2008]308号
2008年11月20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的紧急请示》(沪环保法[2008]415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在实际工作中,“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有多种情形,我部认为,以下几种情形可以理解为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1.将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2.将废水通过槽车、储水罐等运输工具或容器转移出厂、非法倾倒;
3.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
4.其他擅自改变污水处理方式、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废水等规避监管的行为。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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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水源保护区建设问题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 s e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
关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修改决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6年9月2日)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粤环[1996]20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1996年5月15日经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简称《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施行。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1996年5月15日之前,按照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了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是合法有效的;但《决定》作了修改和补充规定的,应从《规定》发布之日起按修改和补充规定执行。
关于请示中所涉及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问题,属《规定》第十项新增加的内容,应按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即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
至于县级或者地级市人民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前已划定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之前,原划定的生活饮用水地表
水源保护区仍维持其现状进行管理。
——结束——。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全国通用试题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全国通用试题单选题(共60题)1、2014-7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不属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
A.码头B.滨海风电站C.海底隧道工程D.污水处理处置排海工程【答案】 C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除特殊的建设项目外,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A.初步设计阶段B.审批完成后的阶段C.可行性研究阶段D.开工前【答案】 C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监测有关规定的说法,正确的是()。
A.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B.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C.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D.重点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答案】 A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环评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B.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C.环评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及行业专家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D.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及行业专家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答案】 B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时,以下不属于用地单位必须办理的事项是()。
A.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B.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C.提交工程施工期间的林地保护方案D.依照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答案】 C6、2017-59、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生产活动是( )A.海湾养虾B.水库捕鱼C.湖泊驯养鸬鹚D.海湾养殖海带【答案】 C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关闭矿山时不必提交()。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8‟667号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试卷附答案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试卷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根据《土地复垦条例》,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B.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C.受重金属污染物污染的土地复垦后,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D.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剥离拟损毁耕地、林地、牧草地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答案】 C2. 2016-85.根据《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作业中,严禁向海域排放钻屑B.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作业中,含油废水应经处理后排放C.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作业中,含油垃圾、油基泥浆应集中储存在专门容器中,运回陆地处理D.海洋油气矿产资源勘探作业中,应当安装污染物流量自动监控仪器,对污水的排放浓度进行监测【答案】 C3. 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有关规定的是( )。
A.健全环境新闻发言人制度B.建立企业排污环境信息定期通报制度C.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D.建立环境保护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制度,健全举报、听证、舆论监督等制度【答案】 B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最终由()认定。
A.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B.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C5.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的是()。
A.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B.国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门C.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D.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答案】 D6. 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关于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的要求,错误的是()。
A.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主体功能区的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B.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C.有序地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8年基本完成D.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答案】 C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水源地确定水质类别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水源地确定水质类别有关问题的复
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8.07.09
•【文号】环办[1998]171号
•【施行日期】1998.07.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标准
正文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水源地确定水质类别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8年7月9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办[1998]171号)哈尔滨市环保局:
你局《关于对水源地确定水质类别所遇问题的请示》(哈环保[1998]96号)收悉。
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划定水环境功能区是水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水功能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水资源的现状功能、规划功能和当地的经济技术条件,所确定的功能不应低于现状功能。
二、对已经政府批准的功能区划,如水质不能满足相应的功能要求,应由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达标”计划并监督实施,对有关的污染源应提出关、停、并、转或限期治理要求,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对已经划定为饮用水功能的水体;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要求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严格管理。
四、《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中有关“综合评价”的要求,应
视水质超标的具体项目及程度情况确定。
作为引用水水源地,关键是看水源经自来水厂处理后的水质是否符合引用水水质标准。
环办函〔2008〕667号文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办函〔2008〕667号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法函67号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正文:
---------------------------------------------------------------------------------------------------------------------------------------------------- 国务院法制局关于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4年9月1日国法函6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你局1994年4月6日《关于确定矿泉水属性和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闽政法02号)收悉。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我们认为,可以确定矿泉水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
二、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鉴于矿泉水管理与水资源管理关系较为密切,互有一定影响,在依法办理矿泉水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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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函〔2008〕667号
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
你办转来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关于商请对〈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的函》(法工经函〔2008〕5号)收悉。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并充分、合理考虑实际需要,我们作了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1、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上述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只要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禁止建设。
但是,对于既无法调整饮用水水源和保护区,又确实避让不开的跨省公路、铁路、输油、输气和调水等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批准建设。
但必须具有饮用水水源应急预案,并在铺设线路方案上科学论证,从严要求,并采取防遗洒、防泄露等措施,设置专用收集系统,对所收集的污水和固体废物进行异地处理和达标排放,而且应当对施工阶段提出严格的环保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已明确规定环评文件审批权限。
因此,上述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审批,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名录》确定的审批权限执行。
二、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1、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目的和上述规定,“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是指因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可能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包括排污口未设在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
2、新《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第一款还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2000年3月20日开始施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
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在2000年3月20日《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后,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属于违法项目,因此应当依法作出予以拆除或者关闭的处罚决定。
在《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新《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合理、妥善安排,采取拆除或者关闭措施;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确实没有对水体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要求,对此类建设项目进行管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饮用水意见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08年9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