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物 权
《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 第四章 一般规定
1. (单选题)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强调的是()。
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经营权【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故本题答案选A。
2. (单选题)甲为根雕爱好者,经常在自己家乡的一条河流流域寻找天然的树根,某日在河里发现了一个非常精美的天然虎啸树根,不料乙林场、丙镇政府都说此树根是属于自己的。
该树根应属()所有。
A. 甲B. 乙C. 丙D. 国家【答案】A【解析】无主物(没有主人的物品)的所有权,谁先发现,无主物归谁。
故本题答案选A。
3. (多选题)下列物权中属于他物权的有()。
A. 所有权B. 土地使用权C. 抵押权D. 质权【答案】BCD【解析】他物权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是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
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中包括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A项所有权即自物权,不选。
故本题答案选BCD。
4. (单选题)下列关于所有权说法错误的是()。
①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在大多数情况下处分权由所有人享有②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对房屋和宅基地享有所有权③王奶奶每天在路边捡矿泉水瓶,王奶奶享有对瓶子的所有权④小张把电脑借给小李,小李将电脑赠与女友,小张不能从小李女友那里要回电脑A. ③④B. ①②C. ①③D. ②④【答案】D【解析】①项正确,处分权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最终处理的权利,即决定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命运的权利。
包括资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四项权能的核心,是财产所有人最基本的权利。
处分权在多数情况下由所有人享有,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使所有权与处分权分离,形成非所有权依法享有的处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精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全文精选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一节不动产登记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国民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个人和社会的物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对物权法的主要条款进行解读。
第一章总则物权法第一章是总则部分,其中包括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等内容。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物权行为。
该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合法保护、公平交易。
第二章物权物权法第二章是关于物权的具体规定,包括对物权的定义、内容与范围、物权的取得与转让等。
物权是指人们对物所有权的支配权和支配范围。
物权的内容与范围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物权的取得与转让需要满足合同订立、登记和依法转移等条件。
第三章所有权物权法第三章主要对所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所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享有的直接、完全、排他和不可限制的权利。
所有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法律限制和合同限制。
此外,所有权人对他人侵害其所有权的行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与恢复原状,并可以请求赔偿。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与消灭物权法第四章主要规定了物权的限制与消灭。
物权的限制包括抵押、质权、担保物权等。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物权的终止与物权的灭失。
物权的终止可通过放弃、继承等方式实现,物权的灭失可能发生在限制物权的主债权消灭、物权人故意放任等情况下。
第五章占有物权法第五章主要对占有进行了规定。
占有是指人们对物实际控制与支配的状态。
非法占有一般指占有无故对他人物造成的损害。
所有人可以请求返还占有物,但也要考虑合理善意取得的情况。
第六章用益物权物权法第六章主要规定了人们的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占有他人物的权利,包括居住权、耕种权、养殖权等。
用益物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的方式实现,享有用益物权的人可以对物进行合理的使用、收益和处分。
第七章共有物权物权法第七章对共有物权进行了规定。
共有物权是指两个或以上人对一物享有的共同所有权,包括共有权的成立、变更与终止等。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行为需要共同协商一致,并有义务共同保护和维护该物。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物业权利人、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为物业权利人提供的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
第三条:物业权利人是指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对象是物业权利人或者物业权利人委托的代理人。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并提供物业服务和管理的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在未经委托的情况下,代表物业权利人向任何单位或个人购买或者出售任何物品或服务,并不受物业权利人任何指挥。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是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权利人聘用的,负责对物业进行日常保洁、保养、修缮、治安、消防、秩序维护、设施维护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不得干涉物业权利人与房屋、土地的权属争议,不得侵害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应当尊重物业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隐私,对物业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和房屋情况保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合同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与物业权利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物业权利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接受物业权利人的委托,履行承诺完成物业服务,对业主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意见进行必要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管理人进行实名认证和进行督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保证物业服务的质量并定期进行检验、评价。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物业权利人强制收取费用。
第三章:物业管理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对业主的投诉、建议等情况及时回复,并及时在物业服务企业的官方网站、物管APP等平台公示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投诉处理流程和结果等信息。
物权法重点整理
物权法整理目录第一章:物权概述第二章:物权的特征第三章:物权的效力第四章:物权法的原则第五章:物权变动理论第六章:所有权概说第七章:不动产所有权第八章:动产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章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物的权利,即法律将某物归属于某特定主体,由其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对此支配领域侵害或干预的权利。
二、物权的性质(一)归属性物权的归属性是指特定物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主体,物权归根结底是反映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的权利(二)支配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2、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三)排他性1、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绝对性、对世性);2、物权是权利人排他性地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权利(独占性、排他性);3、物权是具有物上请求性、追及性及公示性的权利.三、物权的体系(一)《物权法》(2007年)1、所有权: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3、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4、占有第二章物权的特征一、物权与债权相区别的特征1.物权--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有其利益的权利。
物权人无须借助他人的意思即可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利益。
债权--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权利人利益须借助义务人行为--履行间接实现。
如买受人与出卖人相互借助取得标的物或价款的权利。
2.物权--绝对权:物权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一切人。
(对世权)权利人实现其目的时就可排斥任何第三人。
因此,物权生效须:(1)以登记或交付公示让第三人知晓为要件;(2)标的物特定化;(3)行为人有处分权。
债权--相对权: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相对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人权)“特定债权人得向特定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对第三人不产生排他性效力。
民法典物业篇全文
民法典物业篇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篇所称物业,是指不动产和动产。
第二条物业所有权的内容、取得和行使,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第三条不动产的物权,依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四条动产的物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或者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办理登记。
第五条物权的归属、限制、转让和消灭,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第六条共有的物权,适用共有规定的规定。
第七条物权纠纷的解决,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第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城市房屋所有权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物权,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第九条不动产包括土地、建筑物和其他与土地固有的利益有关的东西。
第十条土地产权,属于国有、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建筑物的产权,属于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和行使,依照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不动产的转让,依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土地、建筑物的承租、聘、租、抵押、担保等权利设定,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六条不动产权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章动产第十七条动产包括物权、动产担保物权。
第十八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适用物权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行使,依照担保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动产的出借、租赁、抵押、质押等权利设定,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动产的物权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物权的限制和转让第二十二条物权的限制包括担保物权、共有、承租、巨留等。
第二十三条物权的限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法限制物权的自由行使。
第二十四条物权的转让,应当经过协商并依法办理。
第二十五条物权的转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第二十六条物权转让的过程中,不动产应当依照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章共有第二十七条共有的物权,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执行。
2022年物权法司法解释: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六十四条建立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效劳企业发展前期物业管理效劳,并书面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
分期开辟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详细实施方法,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建立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申报表;(二)物业管理区域备案回执;(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四)开标签到表;(五)评标专家评分表;(六)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七)中标单位资质证书;(八)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还应当供应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对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的批复文件。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第六十六条建立单位与物业效劳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效劳合同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提交以下资料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备案申报表;(二)物业效劳企业资质证书;(三)前期物业效劳合同;(四)中标通知书。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
第六十七条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建立单位与前期物业效劳企业应当根据政府指导价规定和质价相符的原则,确定前期物业效劳详细内容、收费标准和合同期限,并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定。
建立单位与前期物业效劳企业所确定的前期物业效劳详细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第六十八条新建住宅(不含别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确需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建立单位应当在前期物业管理公开招标前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单独核定该新建住宅前期物业效劳收费标准。
文物法第四章
(三)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如2002年《文物保护法》 第五条所规定,国家所有的文物,包括不可移动文物和可 移动文物,从范围、种类和内容都充分表明了文物的广泛 性。这是集体所有文物和私人所有文物所远远不可及的。 (四)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如前所述,国家所有的文物 和其他国家财产一样,受国家法律保护。遵照宪法规定的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我国刑法、 民法和行政法对国家所有的文物(文化财产)实行特殊保 护。侵犯国有文物所有权和破坏国有文物行为的要承担法 律责任,要受到行政的、民事的或刑事的制裁。
国有可移动文物保管收藏单位的变更情况是比较复杂的, 一种是国有可移动文物由一个国有保管、收藏单位转移到 另一个国有保管、收藏单位,没有改变其国家所有权,如 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的文物藏品的依 法调拨、交换、借用等。又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把接收 的拣选、罚没文物拨交国有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收藏单 位。 二是国有可移动文物由国有独资企业组织保管,实行股份 制以后,成为国有控股企业组织,从企业的所有权角度讲 已不全是国家所有,这是一种在所有权性质上的重大变化, 但其中的国有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仍属国家所有,换言之, 国有独资企业组织在改为国有控股企业时,不得把属于国 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作为企业的资产入股,不得改变国有 可移动文物的国家所有权。
一、国有不可移动文物
2002年《文物保护法》对国家所有的 文物做出了明确确认,第五条规定:“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 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 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 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 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于国家所 有。”
经济法第四章
第四章物权法律制度【高频考点1】物权变动概述1.物权的取得分为以下两种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而来如合法建造、依自己所有权而取得原物孳息、先占、善意取得继受取得是基于“法律行为”如房屋买卖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如继承2.物权变动原因【高频考点2】不动产物权变动一、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基于事实行为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虽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再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对抗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登记1.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登记类型(1)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2)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
(3)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
(4)注销登记:不动产权利消灭时,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5)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应对可能发生的登记错误。
第四章物权的效力
07年10,2 ,王某卖房给丁某,交钱了,交 付了?没有办理过户。丁某租房给叶某?王 某后卖给杜某?过户?后王某死,小王继承 财产。 王某——丁某?小王——丁某?杜某——丁 某? 杜某——叶某?
下列哪些可以适用请求返还原物
1、张某借王某手表卖给李某,李某不知情而买之; 能否返还?王某怎么办?依据怎么样?(违约、侵 权,竞合) 2、宋某偷李某金项链送女友王某?李某能否要求 王某返还?卖给王某又如何? 3、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真丢又 如何? 4.郑某向王某购羊2只,羊交付后,王某迟迟不付款, 可否要求返还2只羊?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含义:一个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 权。 2.表现:
(1)债权以某特定物为给付之标的物,而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时, 无论物权成立的先后,均优先于该债权。
①一物二卖场合; ②存在定限物权的“物”为债权给付内容情形。
(2)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第四章
物权的效力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排他、优先与追及效力 第三节 物权请求权
第一节 物权效力概述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为确保物权人能够直接支配标的物、享受物的利益的圆 满状态不受侵害,法律赋予物权的某些特定的保障力,即物 权的效力。 类型: 物权的一般效力(共有效力) 物权的特殊效力(特有效力)。
物权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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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请求权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折衷说: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不因时 诉讼时效 (法律没有 效消灭;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和动产 物权适用诉讼时效 规定)
五、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可能发生竞合,包括如下情形:
物业管理条例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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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 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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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候选人介绍:各候选人可以向业主介绍自己 的情况,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当选后的工作目标 与施实过程、无法完成目标时可以承担的责任, 以使业主能够对候选人情况有所知情。
13、 行为责任:侵害业主对候选人知情权和对业 委会成员选举权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房地产行政 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受到行政机关的处分,权 利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到人民法院主张选举无效, 并有权向房地产行政管理机构及负责主张民事赔 偿,赔偿的标准以每个投票权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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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 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 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 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 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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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 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 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 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 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 资金;
物权法_ 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_41 专有权_
• 物业公司以该浴缸的使用可能 会影响楼房安全为由阻止。浴 缸被长期搁置户外。
• 顾某诉至上海静安区法院, 要求物业公司排除妨碍,并赔 偿精神损失5000元,人工费 7600元。
• 争议焦点: 1、物业公司是否有权制止顾某安
放浴缸的行为?
2、顾某在此案中的损失应由谁承 担?
• 上海静安区法院:
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 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物权法70条) • 复合所有权
特征1
特征2
特征3
复合性
专有权 的基础 性和主 导性
整体性
• 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
1. 处分上的主导性 • 转让专有部分,共有权和管
理权一并转让
• 2.管理事项决定权的主导性 • 物权法76条 • 3.收益及费用负担的主导性 • 物权法80条
• “住改商”问题: • 物权法第77条:
•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 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 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 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 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 系的业主 同意。
• ——未经同意,有利害关系的 业主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消除
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的套内面积
分析: 露台是否为专有部分?
专有权行使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不得危及建筑 物安全,不得 损害其他业主 合法权益
( 物权法71条)
住改商 (第77条)
• 案例:
• 顾某购得上海某小区楼房一 套(顶楼跃层)。顾某购买巨
型浴缸(长4.2m寛2.3米高1.3米, 上口面积9.75平米,占地8.9平 米,自重363公斤,可容水4160 公斤),欲吊装安装在跃层。
第四章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第四章建设工程物权制度一、建设工程物权的概念建设工程物权是指土地上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等建设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建设工程物权与土地物权相互联系,构成了不动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是指对建设工程物权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物权是我国不动产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活动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仅涉及到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不动产所有权人权益、促进建设活动发展的基础。
二、建设工程物权的性质和特点1. 审批程序复杂建设工程物权涉及土地利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多个环节,需要通过多个审批程序才能最终取得权利证书。
这些程序繁琐、工作量大,容易出现申请人权益受损的情况。
2. 转让受限建设工程物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并支付一定的转让税费。
这对于建设工程物权的流动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也增加了交易的成本。
3. 养护维修责任建设工程物权的持有人需要对建筑物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建筑物的使用安全和正常。
这不仅增加了持有人的经济负担,也需要一定的管理技能和资源。
4. 共同管理问题建设工程物权常常存在共同管理的情况,如多家单位共同持有一个建筑物或多个共用设施。
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合理的管理机制,协调各方利益关系,保证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维护。
三、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了促进建设工程物权制度的健康发展,保障不动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 简化审批程序建立统一的审批窗口,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冗余环节,确保审批效率和质量。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审批程序的监督和检查,防止权利证书颁发中的腐败和失职行为。
2. 放宽转让限制适当放宽建设工程物权的转让限制,简化相关手续,减少转让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提高建设工程物权的流动性,促进建筑市场的活跃。
3. 强化养护维修制度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物权的养护维修制度,明确不动产持有人对建筑物的养护义务和责任,引导持有人合理使用不动产,提高建筑物的使用寿命。
民法典物权编2024年
民法典物权编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1.2 合同的法律依据1.3 合同的基本原则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1 物权的设立2.2 物权的变更2.3 物权的转让2.4 物权的消灭第三章:物权的效力3.1 物权的排他性3.2 物权的优先性3.3 物权的追及性第四章:物权的保护4.1 物权的保护方式4.2 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4.3 物权侵害的法律责任第五章:不动产登记5.1 不动产登记的程序5.2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5.3 不动产登记的变更与注销第六章:动产交付6.1 动产交付的法律效力6.2 动产交付的程序6.3 动产交付的瑕疵责任第七章:共有7.1 共有的类型与效力7.2 共有物的管理与处分7.3 共有关系的变更与终止第八章:担保物权8.1 抵押权8.2 质权8.3 留置权第九章:用益物权9.1 土地使用权9.2 地役权9.3 租赁权第十章:占有10.1 占有的定义与分类10.2 占有的效力10.3 占有的保护第十一章:合同的签订与效力11.1 合同的签订条件11.2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1.3 合同的法律效力第十二章: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12.1 合同履行的原则12.2 合同履行的程序12.3 违约责任的确定与承担第十三章: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13.1 合同的变更13.2 合同的解除13.3 合同的终止第十四章:争议解决14.1 争议解决的方式14.2 争议解决的程序14.3 争议解决的法律后果第十五章:附则15.1 合同的解释权15.2 合同的补充与附件15.3 其他约定第十六章:签字栏16.1 甲方签字16.2 乙方签字16.3 签订时间16.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总则1.1 合同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合同旨在明确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及保护等相关事宜,适用于所有物权法律关系。
1.2 合同的法律依据本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物权法复习案例
物权法复习案例第一章物权法概述乔某家的一只母羊领着三只小羊跑进薛某的地里。
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该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
发生争执后,经村干部调解,薛某愿意将该羊送回,但主张须乔某先赔偿其掼失。
乔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薛某返还财产。
案例思考:薛某以乔某的羊损坏了自己的庄稼为由,将乔某的母羊牵回自己家中“扣留”,主张先赔偿后送羊。
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乔某和薛某之间关于庄稼和羊的争议是物权法的调整对象吗?(2)乔某对于羊、薛某对于庄稼,是人对于物的何种支配关系?(3)对这样的纠纷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第二章物权概述信用社与冯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冯借信用社3万元用于购货,还款期限为3个月。
同日,信用社与李某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用李的房产为该笔借款提提供抵押。
信用社依约将3万元付给冯。
履行期届满,冯结清了利息,但对本金无力偿还。
为此,信用社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李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
案例思考:信用社因冯某借贷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清偿本金,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李某的抵押房产变价清偿债务。
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信用社依据何种权利向李某请求清偿债务?(2)该种权利属于何种类型物权?(3)如果李某提供的抵押财产受到侵害应当采用何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第三章物权变动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房价为38万元,交易费用和办理登记手续由买方承担。
李某收到房款后,将房子和房产证一起交给易某,易某搬入居住,但一直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3年后,李某得知此情后,以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诉请法院判决该买卖房屋合同无效,退还房款,返还房屋。
易某则以交付房款并占有房屋为由,要求驳回李某的请求。
案例思考:李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卖给易某后,易某却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因此,李某主张退钱、退房。
请结合本章内容思考:(1)李某和易某之间的房屋所有权转移了吗?(2)如果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李某还有权请求退钱、退房吗? (3)如果你作为本案的法官,你会怎样处理这个纠纷案件呢?第四章所有权甲村和乙村共同讼争东狗熊岭土地及山林的所有权,但双方均没有有效的权利证书和登记,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该土地和山林未确权,判决归申村所有。
第四章物权主体第五章物权客体
广义上的物权主体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 征:
1.物权主体具有广泛性和一般性。 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 的。
3.物权主体的差异性。 4.根据物权类型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分类 标准。
•二、物权主体的分类(略)
第二节 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一、平等保护原则的基本含义与内容 基本含义:指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 等的,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物权法的平等原则包含以下基本内容: 1.物权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物权主体的物权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 3.物权主体行使权利应遵循适用规则的平 等性
2.物权客体还包括法律规定的权利。 •以权利为客体的物权通常称为“准物权”。 (二)物权客体制度的意义 1.奠定了物权法体系的基石。 2.是物权法内在逻辑结构的要素。 3.为物权分别立法提供了基本线索。 4.确立了物格制度,为对物的不同保护提 供了依据。
二、 物权客体的物的概念与基本特征
•3.你对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有何认识?
第五章 物权客体
第一节 物权客体概述
一、物权客体的含义与意义
(一)物权客体的含义
•物权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 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 规定。
1.物权的客体主要是物。物包括不动产和 动产。 物包括有体物与无体物。
•有体物一般是指具有物质形态的、人们可以 直接触摸到的物,学理上将光、电、气、电磁 波、空间等扩大解释为有体物。无体物即无形 财产,是指除有体物以外的权利和利益。
二、平等保护原则与区别承认的共存
•我国所有权制度采用了国家、集体、私人和 其他权利人的主体标准进行设计。
我国所有权制度体现了区别承认与平等保护 相结合的基本精神。 (一)《物权法》进行区别承认的必要性 1。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准确反映。 2。确定公有制财产的客观存在及加强其保 护的客观需要。 3。对各类所有权不分别规定,就无法规定 他物权制度。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
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物权法关于物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旨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护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和物业管理服务第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物业管理机构可以是专门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业主委员会等形式。
第三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物业项目的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环境卫生清洁、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物业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与物业所有权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物业管理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物业管理范围、服务内容、费用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物业所有权人及住户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报告,公开管理信息,接受监督。
第六条:物业费用由物业所有权人按照法定比例分摊支付。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物业费用的收取标准,并向物业所有权人及住户明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向物业所有权人及住户收取物业费用,并向其提供明细账目和发票。
第八条:物业所有权人及住户应当按时交纳应付的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逃避支付。
第四章:物业设施设备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对于出现故障或损坏的设施设备,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设施设备的保养和维修,确保其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五章:物业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清洁物业环境,保持其整洁和卫生。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查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清理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垃圾滋生恶臭。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物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项目的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项目的安全防范措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安全出口等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物业所有权人及住户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物权编(2024版)
民法典物权编(2024版)合同目录第一章:物权总则1.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1.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1.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第二章:物权的设立2.1 物权设立的一般规定2.2 物权设立的程序与要求2.3 物权设立的效力与限制第三章:物权的效力3.1 物权的排他性3.2 物权的优先性3.3 物权的保护第四章:物权的转让4.1 物权转让的一般规定4.2 物权转让的程序与要求4.3 物权转让的效力与限制第五章:物权的担保5.1 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5.2 抵押权5.3 质权第六章:物权的保护6.1 物权的侵害与救济6.2 物权的争议解决6.3 物权的法律保护第七章:物权的特别规定7.1 共有权7.2 相邻权7.3 地役权第八章:物权合同的签订与备案8.1 物权合同的签订8.2 物权合同的签到时间8.3 物权合同的签订地点及备案程序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物权总则1.1 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直接性、排他性和绝对性。
1.1.1 物权的直接性物权的直接性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对物进行支配,而无需他人协助。
1.1.2 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相互冲突的物权。
1.1.3 物权的绝对性物权的绝对性是指物权的实现不依赖于他人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第三人。
1.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每种物权都有其特定的内容和效力。
1.2.1 所有权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全面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1.2.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他人之物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地役权、地上权等。
1.2.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1.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
1.3.1 物权的设立物权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物的存在、权利人的意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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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权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对物的直接支配、从而享受利益的排
他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
1.绝对性。 2.特定性。 3.排他性。 (三)物权的效力 1.追及权。 2.优先权。 3.物上请求权。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及权能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物权。 从各国民法关于所有权的规定看,所有权具有使用、
抵押权的种类主要有以下一些: 1.普通抵押 ;2.权利抵押 ;3.法定抵押;4.共同抵押 ; 5.动产抵押; 6.财团抵押;7.浮动抵押 ;8.最高额抵押; 9.证券抵押 。
指所有人在其物遭受损害时,可请求不法侵害者排除侵 害的权利。 (三)防止妨害请求权
指所有人于有妨害所有权之虞时,可请求防止其发生的 权利。它是对未发生而可能发生的侵害提出的防止妨害的 请求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是以使用他人所有的土地或得 收益为内容的限制物权。用益物权具有以 下特征: (1)用益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 (2)用益物权是就物的使用价值而成立的 一种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是就他人之物而成立的物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一般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以下 主要介绍原始取得的几种方法: (一)先占
先占是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财产,从而取得财产所 有权。 (二)拾得遗失物
遗失物是他人偶然所失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是发现他人 的遗失物并占有。 (三)取得时效
1.应以所有人的名义自主、和平和公然地占有。 2.占有应经过一定的期间。 3.关于占有是否应以善意为要件,各国立法有两种不同 的立法例。
收益、处分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能。 (二)所有权的观念从绝对性向社会传统, 在权利的行使上,贯穿了罗马法“行使自己之权利,对任 何人均不会构成不法”的思想。在所有权的行使上,特别 强调所有权的绝对性。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所有 权的观念已有了很大的变化,所有权的社会机能越来越受 到重视。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了限制。 (1)规定权利禁止滥用。 (2)所有权的行使要充分发挥物的社会机能。 (3)所有权的行使要充分发挥物的经济效用。
(三)地役权
地役权是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之用的 一种限制物权。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
(1)地役权附随于需役地,是需役地所有权的 从权利。
(2)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物权。 (3)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便宜之用的物权。 (4)地役权是一种不可分割的权利。 (5)地役权可以依多种方式而取得,也可依多 种方式而消灭。
(四)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 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可就该物的卖 得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抵押权有以下优点: (1)抵押权的标的物不发生转移占有。 (2)债权人不占有担保物,可免去保管担保物的繁琐。 (3)登记作为抵押权的公示方式,使抵押权人即使不占 有标的物,也能达到担保债权实现的目的。 (4)抵押权人就抵押物享有排他支配权。 (5)抵押财产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般财产相分离。
第四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的清偿为目的, 而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 立的一种限制物权。担保物权具有以下特 性:
1.担保物权是一种限制物权。 2.担保物权是一种价值权。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5.担保物权具有代物担保性。
二、担保物权的种类
三、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
(一)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指所有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害其所有物的人,可享有请
求返还该物的权利。其要件是:(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的主体是对物失去占有的所有人;(2)所有物返还请求 权的相对人是占有其物而妨害所有人占有的人;(3)相 对人为无权占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结果是标的物的占 有发生转移。 (二)排除妨害请求权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
(一)用益权
用益权具有以下特征:(1)用益权是一种限制物权。 (2)用益权的客体范围广泛。 (3)用益权可依多种方 式设立。 (4)用益权有一定期限。 (5)用益权终止时, 用益权人有返还用益物的义务。
(二)地上权
地上权为在他人的土地上设立建筑物或工作物,从而 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上权具有以下特征:(1)地上 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限制物权。 (2)地上权不仅及 于土地的表层,而且依建筑物或工作物的性质,可以及于 土地的下层。(3)地上权一般以协议方式设立,也可以 其他方式设立。(4)地上权可以转让,也可以成立抵押 权的标的。 (5)地上权可依期满而消灭。
(一)优先权
优先权是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就债务人的财产有 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而获得清偿的权利。优先权主 要有三种:(1)一般动产优先权。 (2)特殊动产优 先权。 (3)不动产优先权。
(二)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 未受清偿前,可留置该动产,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留置权是从属于债 权的担保物权。(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 置权以占有他人之物为存续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