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更新(换)道路客运车辆 2.1班线班次、途径路线、起讫点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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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车业务变更程序及要求1

客运班车业务变更程序及要求1

客运班车业务变更程序及要求一、根据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简政放权、方便经营者的要求,为减少办事环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客运标志牌业务变更流程,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变更程序。

二、本变更程序适用省际、市际客运经营业务变更。

三、客运班车的变更是指起讫地在同一地市范围内,客运标志牌的使用单位、起讫站点、类别、途经线路、车辆的变更,以及遗失(损坏)补发。

(一)使用单位变更:是指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内,具有客运标志牌经营权的客运班线经营者通过的授权方式调整其分公司或通过委托的方式调整全资、控股子公司具体从事经营。

(二)起讫站点变更:是指在符合站场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客运班线的起讫站点在同一班线节点范围内进行调整。

(三)班车类别变更:是指在满足车辆技术装备的条件下,调整班车经营方式。

(四)途经线路变更:是指在客运班车起讫地不变更的前提下,调整客运班车途经的国、省道或主要地点。

(五)车辆变更:是指在不低于许可决定书要求的车辆类型等级及技术等级的前提下,同一单位内车辆调配使用或者报废更新等。

(六)遗失(损坏)补发:是指客运标志牌、许可证明因保管不慎或其它原因灭失(损坏),经核查仍无法的,予以补发。

四、具体流程(一)使用单位变更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附表5),提交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含车辆待理证,下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复印件要经车属单位签章证明,下同)等有关资料,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省交通厅审核后予以办理。

(二)起讫站点变更1、我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变更我省范围内起讫站点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变更我省起讫站点的,应按照客运站的经营范围(或功能定位),与客运站经营者协商,签订进站意向书。

(2)客运班线经营者填写《省客运标志牌变更登记表》,提供与拟进入客运站经营者签订的进站意向书、许可证明和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可由起点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道路运政信息系统上报至省交通厅受理。

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班线停复班及车辆更新的有关规定(公运客[2004]4号)

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班线停复班及车辆更新的有关规定(公运客[2004]4号)

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班线停复班及车辆更新的有关规定(公运客[2004]4号)为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根据交通部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客运班线的停、复班及营运客车更新作如下规定:一、客运班线报停1、正在营运的省际、区际客运班线如因客流或其它原因需停班的,业户必须提前一个月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客运班线报停表》(见附件一),经各级运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班,否则取消该班线的经营权。

停班车辆由市级运管部门收回营运证,线路牌上缴省局。

2、客运班线报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超过六个月仍未复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

省际客运班线过期未复班的如需继续营运,将纳入新增班线招投标。

区际客运班线过期未复班则予以取缔。

3、已批准的客运班线必须在六个月内开班,逾期不开的,原批文自动失效,省局将另行招标。

二、客运班线复班1、报停后需复班的客运班线,必须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客运班线复班申请表》(见附件二),省际客运班线还必须同时附上客运班线重新开班协议。

复班同时需更新车辆的,仍要同时填报《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车辆更新申请表》。

省际客运班线复班须同时附上与讫点站签订的开班进站协议,区际客运班线复班则由起、讫双方运管处核准后报省运管局批准。

2、客运班线报停六个月内申请复班的,如无特殊情况各级运管部门必须做到随到随办,不得有意刁难。

3、复班批准同意后,经营业户方可领回营运证和线路牌。

三、营运客车更新1、车辆更新实行“一线一策”,鼓励相关市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整条线路提出更新计划。

会议纪要应及时提交省局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凡是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变更均填报《安徽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车辆更新表》,按省交通厅皖交公运〔1997〕6号文规定:先履行审批手续、后购车辆。

否则,按照交通部规定,先接受当地运管部门的处罚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3、省际、区际营运客车更新,如原车类型、等级不变或者车辆等级提高,但座位数增加不超过10%的,各级运管部门应做到随到随办。

客运站进站车辆排班规则(最新版)

客运站进站车辆排班规则(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客运站进站车辆排班规则(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客运站进站车辆排班规则(最新版)1、目的为保证进站车辆有序发车,消减车辆发班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特制定本规则。

2、适用范围适用于客运站对进站客运车辆班次的编排和管理。

3、引用文件《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管理规定》4、管理职责调度室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5、内容与要求5.1线路划分5.1.1线路须根据车辆的经营许可范围、客源需求等情况,依照客运类别(普通或直达)、对方站点、途经路线等经营要素进行划分。

具有相同经营要素的车辆应编排在同一线路发班。

5.1.2对途经路线或对方站点相差不大的班车,如站场认为有必要归为同一线路发班,经与相关参营单位协商一致后,可以编排在同一线路发班。

5.2发班时刻编排5.2.1每条线路的发班时刻表要根据平时旅客流向、流时、流量的一般规律及现有参营单位的车辆数、运输频率、道路状况、市场前景和站场条件等因素科学制定。

发班时刻表由车站提出,征求相关参营单位意见后确定。

5.2.2对日发2班或以上的班车,编排其发班时刻时,应充分考虑其运输频率和对方车站发班时刻安排,保证前后发班时间间隔合理。

5.2.3发班时刻表在运力增加等情况时,可作调整变动。

变动情况包括以下3类:1).原发班时刻一律不变,在原末班车后新增发班时刻。

2).原发班时刻一律不变,在原发班时刻之间或早班前插入新增发班时刻。

3).原发班时刻变动,需要重新制定发班时刻表。

201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

201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

201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细化了进入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市场的经营许可制度,设定了客运车辆管理、客运经营管理及客运站经营管理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明确了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的多项规定。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学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班线停复班及车辆更新的有关规定(公运客[2004]4号)

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班线停复班及车辆更新的有关规定(公运客[2004]4号)

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班线停复班及车辆更新的有关规定(公运客[2004]4号)安徽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客运班线停复班及车辆更新的有关规定(公运客[2004]4号)为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根据交通部和省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客运班线的停、复班及营运客车更新作如下规定:一、客运班线报停1、正在营运的省际、区际客运班线如因客流或其它原因需停班的,业户必须提前一个月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客运班线报停表》(见附件一),经各级运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停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班,否则取消该班线的经营权。

停班车辆由市级运管部门收回营运证,线路牌上缴省局。

2、客运班线报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如超过六个月仍未复班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

省际客运班线过期未复班的如需继续营运,将纳入新增班线招投标。

区际客运班线过期未复班则予以取缔。

3、已批准的客运班线必须在六个月内开班,逾期不开的,原批文自动失效,省局将另行招标。

二、客运班线复班1、报停后需复班的客运班线,必须填写《道路旅客运输业户客运班线复班申请表》(见附件二),省际客运班线还必须同时附上客运班线重新开班协议。

复班同时需更新车辆的,仍要同时填报《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车辆更新申请表》。

省际客运班线复班须同时附上与讫点站签订的开班进站协议,区际客运班线复班则由起、讫双方运管处核准后报省运管局批准。

2、客运班线报停六个月内申请复班的,如无特殊情况各级运管部门必须做到随到随办,不得有意刁难。

3、复班批准同意后,经营业户方可领回营运证和线路牌。

三、营运客车更新1、车辆更新实行“一线一策”,鼓励相关市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整条线路提出更新计划。

会议纪要应及时提交省局审核,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2、凡是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变更均填报《安徽省道路旅客运输业户车辆更新表》,按省交通厅皖交公运〔1997〕6号文规定:先履行审批手续、后购车辆。

否则,按照交通部规定,先接受当地运管部门的处罚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02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

202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

2020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全文(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客运经营管理办法

客运经营管理办法

客运经营管理办法一、客运市场管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

(一)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行为。

(二)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范的行为。

(三)查处违反客运车辆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二、班车客运管理(一)客运线路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班线客运经营者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禁止其擅自暂停、终止班线运输或者转让班线经营权。

2.客运班线实施经营期限制。

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满,道路客运经营者的线路经营权自然终止。

(二)班线客运的运营管理1.监督客运班车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督促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按正班车有关要求运营。

2.监督道路客运经营者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

3.监督客车驾驶人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等有关证件,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4.监督道路客运经营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客运班车上配备灭火设备,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疲劳驾驶。

5.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三)客运班线许可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班线许可档案。

客运班线许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客运班线可行性报告;3.进站方案以及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的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5.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以及投入该班线的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复印件;7.征询意见表或征询意见函;8.《道路客运班线许可决定书》;9.班线变化情况、班次调整和班线的基本情况记录表;10.其他需保存的原始凭证和材料。

客运车辆调换方案表格模板

客运车辆调换方案表格模板

客运车辆调换方案表格模板背景介绍客运车辆调换是指在客运运行过程中,根据路线、客流等因素,合理地进行车辆的调度和配备,以达到提高运行效率的目的。

而制定调换方案是客运调度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

因此,我们提供了这篇文档,给出了一个客运车辆调换方案表格模板,帮助您更好地制定合理的调换方案。

表格模板下面是客运车辆调换方案表格模板,共计包含八列信息: - 车牌号:客运车辆的唯一标识,用来便于调度管理员识别和记录。

- 起始站点:车辆在整个客运路线中的起始站点。

- 终点站点:车辆在整个客运路线中的终点站点。

- 出发时间:车辆从起始站点出发的时间。

- 到达时间:车辆到达终点站点的时间。

- 车型:车辆的型号,用来对车辆进行分类管理。

- 当班司机:车辆所配备的当班司机的姓名。

- 当班售票员:车辆所配备的当班售票员的姓名。

车牌号起始站点终点站点出发时间到达时间车型当班司机当班售票员功能说明•车牌号:用来识别和查询具体的客运车辆。

•起始站点:车辆在路线中需要出发的起始站点,便于管理员统计具体的开车数量。

•终点站点:对应车辆在路线中最终的目的地。

•出发时间:该车辆从起点站出发的时间,方便管理员进行班次调配。

•到达时间:车辆到达终点站点的时间,方便管理员进行下一班次的调配。

•车型:用来分类不同类型车辆,方便进行分组管理。

•当班司机和售票员:用来记录具体的人员信息,便于管理员进行调度和质量反馈。

使用方法在使用本表格模板时,只需将具体的车辆班次信息填入相应的列中即可。

在单元格中输入车辆牌号、站点名称、时间数据等时需保障数据的一致性,同时保持表格的整洁。

结语本文档提供了一个客运车辆调换方案表格模板,帮助客运管理员规范调度流程,提高客运效率。

愿我们的模板能够为您的工作带来帮助和便利。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 新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做了哪些内容的修改?那么,下⾯是⼩编给⼤家介绍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订内容,希望对⼤家有帮助。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作如下修改: ⼀、将第⼗条第(⼆)项修改为:“(⼆)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将第⼗九条第三款中的“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修改为“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其中对成⽴线路公司的道路客运班线或者实⾏区域经营的,其停靠站点及⽇发班次可以由其经营者⾃⾏决定,并告知原许可机关”。

三、删除第⼆⼗条第⼀款中的“传真”。

在第⼆⼗条中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款、第四款:“受理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原则上按照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致的意见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 “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者申请延续经营的,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需向途经上下旅客和⽬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再次征求意见。

” 四、将第⼆⼗六条第⼀款修改为:“客运班线经营及包车客运许可原则上应当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式实施,并签订经营服务协议。

申请⼈数量达不到招投标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许可条件择优确定客运经营者。

” 将第三款修改为:“道路客运经营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制定。

” 五、将第⼆⼗⼋条第⼀款修改为:“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按照第⼗九条规定由经营者⾃⾏决定停靠站点及⽇发班次的,车辆数量的变更不需提出申请,但应当告知原许可机关。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市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申请和许可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市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申请和许可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市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申请和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21.03.17•【字号】宁交执法〔2021〕145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全市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重新申请和许可工作的通知宁交执法〔2021〕145号各相关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各区交通运输局: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行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新修订下发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客规》)等相关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客运班线经营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南京市在营班线客运企业所属经营期限届满的在册省、市和县际道路客运班线。

二、审查内容和标准根据《客规》要求,审查包括准入条件和实际经营情况两个方面。

准入条件方面须满足管理制度、投入车辆、驾驶人员、进站协议、运输服务质量承诺等内容,确保合法合规;实际经营方面重点审查企业的安全责任事故、服务质量、违法违规情况(含抄告)、动态监控、180天连续经营等事项。

根据审查情况,分为准予许可、限期整改和不予许可三类:1.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许可:(1)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经营条件和技术要求的规定。

(2)客运企业2019、2020年度信用评定等级均为A级及以上。

(3)近三年未发生《江苏省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苏交规〔2016〕1号)第十一条所列举和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4)客运企业所属车辆足额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5)客运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一车三方”监管平台,未发生故意损毁、屏蔽系统或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行为;按要求安装和使用主动安全智能防控系统。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道路旅客运输改革的意见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道路旅客运输改革的意见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道路旅客运输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5.07.16•【字号】•【施行日期】2015.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深化道路旅客运输改革的意见各市(州)、省直管县交通运输局,贵安新区经发局,省道路运输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交政研发〔2014〕242号)、《中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委员会关于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深化道路旅客运输改革,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思路按照“行业引导、企业主导、依法推进、稳步实施”的原则,以“县县通高速”为契机,以高速公路客运为重点,以现有客运企业、客运线路和运力资源为依托,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行业市场化改革,加快实现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公司化、集约化、规范化”经营,努力构建公平开放、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道路客运市场环境,为群众出行提供安全、便捷、满意的道路客运服务。

二、目标任务深化道路旅客运输改革的总目标是:全省道路客运改革创新和转型升级取得显著成效,客运班线公司化和集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行业服务和管理制度进一步优化,道路客运企业发展基础和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为实现上述目标,要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加快客运组织结构调整。

加快同一线路运力整合,推进乡镇(村)至市(州)所在地线路与乡镇所在县(区)至市(州)所在地的客运线路运力整合;引导运行相同途经路线、相同区域线路运力的整合;鼓励现有道路运输企业通过运力整合、股份制改造等方式,推行公司化经营。

(二)加快许可管理方式改革。

加快推进线路许可与车辆许可相分离,在有条件的线路上和区域内,推行线路许可和区域经营许可;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突出企业市场经营主导地位;继续推进管理层级下放,将能够由基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的事项下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修正)⽬录第⼀章总则第⼆章经营许可第三章客运车辆管理第四章客运经营管理第五章客运站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的⼀种客运⽅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需要或者⽆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的⽅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的,将客车包租给⽤户安排使⽤,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的地和路线⾏驶,按⾏驶⾥程或者包⽤时间计费并统⼀⽀付费⽤的⼀种客运⽅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少有⼀端在旅游景区(点)的⼀种客运⽅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为本、安全第⼀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开放、竞争、有序,满⾜⼴⼤⼈民群众的出⾏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挂靠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2.03.14•【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12第二次修正)(发布日期:2012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2012年12月11日)修正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客运车辆线路调整方案

客运车辆线路调整方案

客运车辆线路调整方案一、县际班线1.赣榆至连云港市区线路赣榆汽车客运站⇆徐福路⇆怀仁路⇆金海路⇆204国道2.马站、柘汪、石桥至连云港市区班线经过城区线路老204国道⇆东关路⇆镇海路⇆华中路⇆204国道二、市际、省际及过境车辆班线1.北线:青岛、日照方向班线客车进出城区路线赣榆汽车客运站⇆海城路⇆242省道⇆204国道2.临沂、莒南班线客车进出城区路线赣榆汽车客运站⇆海城路⇆242省道3.南线:南京、南通、上海方向班线客车进出城区路线赣榆汽车客运站⇆海城路⇆徐福路⇆204国道4.过境班线车辆进出城区路线204国道⇆徐福路⇆赣榆汽车客运站⇆海城路⇆242省道⇆204国道三、城乡公交班线1.青口至夹山:赣榆汽车客运站⇆海城路⇆金海路⇆青抗线⇆夹山2.青口至欢墩:赣榆汽车客运站⇆海城路⇆金海路⇆西关路⇆华中路⇆镇海路⇆青欢线⇆欢墩3.青口至金山:赣榆汽车客运站⇆徐福路⇆204国道⇆242省道⇆金赣线⇆金山4.青口至徐山:赣榆汽车客运站⇆徐福路⇆204国道⇆242省道⇆青班线⇆徐山5.青口至黑林:赣榆汽车客运站⇆徐福路⇆204国道⇆242省道⇆黑林6.青口至沙河:赣榆汽车客运站⇆徐福路⇆东关路⇆镇海路⇆华中路⇆老204国道⇆沙河7.青口至柘汪:赣榆汽车客运站⇆海城路⇆金海路⇆东关路⇆老204国道⇆柘汪8.青口至龙河:赣榆汽车客运站⇆海城路⇆金海路⇆东关路⇆老204国道⇆海龙线⇆龙河9.青口至石桥:赣榆汽车客运站⇆海城路⇆金海路⇆东关路⇆徐福路⇆242省道⇆代盘线⇆石桥四、城区公交班线1路:汽车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环线)线路走向:徐福路、怀仁路、金海路、华中路、镇海路、东关路、时代路、盛世路、金海路、海城路途经站点:汽车客运站、狮子口、利源小区、瑞慈医院、教师新村、润林名城国际、工商分局、莱迪广场、区二院、香港城、初级中学、锦绣江南、河滨广场、东方市场、泰润城、赣榆老街、时代路农贸大市场、海韵天城、体育馆、消防队、区政府、维多利亚首末站、新人民医院2路:汽车北站—海州湾度假区线路走向:金海路、华中路、黄海路、东关路、金海路、海城路、徐福路、老204国道途经站点:汽车北站、金榜家园、高级中学、润林名城国际、工商分局、老人民医院、盐务局、中医院、自来水公司、利源小区、狮子口、新人民医院、汽车客运站、清华园、圣安医院、李巷、海头、海州湾度假区3路:汽车客运站—罗阳线路走向:徐福路、海城路、金海路、东关路、青罗线途经站点:汽车客运站、新人民医院、狮子口、自来水公司、中医院、盐务局、东方市场、河滨广场、锦绣江南、车管所、郑园、宋庄、罗阳4路:赣马—汽车客运站线路走向:242省道、204国道、金海路、西关路、黄海路、鸥翔路、金海路、海城路途经站点:赣马、汽车北站、文化路小学、青河丽景、供电公司、苏果超市、老人民医院、三兴花园、观澜国际、实验中学、孙沙、供电大厦、行政中心、区政府、教育大厦、一中、金海岸花园、苏海大厦、维多利亚首末站、新人民医院、汽车客运站5路:汽车客运站—门河线路走向:徐福路、海城路、金海路、华中路、黄海路、东关路、镇海路、青欢公路途经站点:汽车客运站、新人民医院、狮子口、利源小区、瑞慈医院、教师新村、润林名城国际、工商分局、老人民医院、东方市场、河滨广场、锦绣江南、初级中学、南站、御水湾、奥邦、城西、门河6路:富山首末站—辉埠线路走向:时代东路、金陵路、金海路、海城路、金海路、东关路、黄海路、华中路、宁海路、204国道、青沙公路途经站点:富山首末站、盐场家园、体育馆、博物馆、行政服务中心、维多利亚东、维多利亚首末站、新人民医院、汽车客运站、狮子口、利源小区、自来水公司、中医院、盐务局、老人民医院、莱迪广场、怡发、香港城、南站、小荒、殷庄、辉埠五、说明1.省市际及过境营运班线车辆进入城区,严格按核定路线运行,严禁在站外上下客及装卸行包;2.县际班线车辆、城乡班线车辆进入城区,严格按核定路线、公交站点停靠上下客。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安全,有效预防和遏制道路旅客运输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旅客运输以及汽车客运站经营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对全市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公安、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协同做好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汽车客运站安全主体职责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汽车客运站应当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的要求,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足额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强化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全运营工作;(五)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者监督相关部门实施;(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

湖北省道路客运网上办事系统应用须知

湖北省道路客运网上办事系统应用须知

湖北省道路客运网上办事系统应用须知一、受理范围(一)客运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二)两个及以上客运企业兼并、重组、分立;(三)客运企业名称、地址等变更;(四)客运企业增加运力;(五)客运企业车辆更新、调整;(六)客运班线途经走向变更;(七)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八)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及班车类别变更;(九)客运班线日发班次变更;(十)客运班线年审;(十一)客运车辆年审;(十二)客运班线进站信息报告;(十三)客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换发;(十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线路牌》、《道路运输证》遗失补办。

二、企业基本信息资料要求(一)企业基本情况表(包括企业名称、法人、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注册资本(万元)、经营范围、经济类型、从业人员数、营运客车数(其中高级客车数、中级客车数)、安装GPS车数、客运班线数(其中跨省班线数、跨市班线数)、分公司及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彩色扫描件,并填写该证件的有效期;(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彩色扫描件;(四)申请企业的经办人的姓名、电话号码、电子邮箱、身份证号、身份证彩色扫描件、企业委托书(盖公章)扫描件;(五)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六)企业章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word或pdf格式);(七)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合同(延续许可)扫描件、延续许可有效期;(八)企业现有车辆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客车类型等级证明的彩色扫描件;(九)车辆明细台账(由运政系统生成,包括车辆牌号、道路运输证号、技术等级、类型等级、核载位数、初领道路运输证日期、是否安装GPS终端、是否改装);(十)已聘用驾驶员情况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工作单位、从业资格证号、准驾车型、初领资格证日期、资格证有效期)、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扫描件(提示企业须注意动态维护,一旦驾驶员聘用情况有变,须及时更新);(十一)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盖公章)扫描件。

二(二)班线班次、途径路线、起讫点变更

二(二)班线班次、途径路线、起讫点变更
客运班线经营权、起(讫)地、班次、车辆、线路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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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起点地
原讫点地
现起点地
现讫点地
原线路途经走向
1
原车型等级
高级中客
现班次
1
现车辆数
1
现车型等级
高级中客
原车号
苏A-12345
原座位
33
是否公司化经营
公司化经营
现车号
苏A-12345
现座位
33
是否转高速直达
高速直达
原起点地
南京中央门站
原讫点地
淮安市客运总站
现起点地
南京中央门站现讫点地淮安客运总站原线路途经走向
宁连公路
现线路途经走向
宁淮高速
变更原因
高速公路开通
经办人(签字):张三经营业户(盖章)
2007年4月1日
现线路途经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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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经营业户(盖章)
年月日
客运班线起(讫)地、班次、车辆、线路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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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客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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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至淮安
省局计划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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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班线经营权、起(讫)地、班次、车辆、线路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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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起点地
原讫点地
现起点地
现讫点地
原线路途经走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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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客
现班次
1
现车辆数
1
现车型等级
高级大客
原车号
苏A-12345
原座位
33
是否公司化经营
公司化经营
现车号
苏A-23456
现座位
37
是否转高速直达
高速直达
原起点地
南京中央门站
原讫点地
上海市客运总站
现起点地
南京中央门站
现讫点地
上海市客运总站
原线路途经走向
沪宁高速
现线路途经走向
沪宁高速
变更原因
现线路途经走向
变更原因
经办人(签字):经营业户(盖章)
年月日客运班线起(讫)地、班 Nhomakorabea、车辆、线路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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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原经营业户
南京市××客运公司
资质等级
一级
新经营业户
资质等级
互营业户
上海市××客运公司
班线
南京至上海
省局计划号
或招标编号
11-0001
里程
标志牌数量
1
标志牌号码
01137-
原班次
1
原车辆数
旧车即将报废
经办人(签字):张三经营业户(盖章)
2007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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