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全文: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规定
全文: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加强安全监管,促进旅客运输的有序进行,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第一节许可的类别和条件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分为包车运输许可和定线运输许可。
2. 包车运输许可的条件包括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标准、驾驶员持有有效证件等。
3. 定线运输许可的条件包括车辆保险、驾驶员持有有效证件、路线设置合理等。
第二节许可的申请和审批1. 申请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需要提交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缴纳相应费用。
2. 相关部门根据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批,并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
第三节许可的有效期和变更1.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为五年。
2. 许可持有人需要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申请续期,否则许可将失效。
3. 许可持有人需要在变更车辆、驾驶员等情况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第一节客运站的设置和规划1. 客运站的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包括位置选择、场地面积等。
2. 客运站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候车室、售票处、卫生间等。
第二节客运站的安全管理1. 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旅客的安全。
2. 客运站应配备安全设施,如监控摄像头、消防设备等。
第三节客运站的服务质量1. 客运站应提供便捷的售票服务,确保旅客的出行需求。
2. 客运站应提供良好的候车环境,如舒适的候车室、清洁的卫生间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第一节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客运站进行监督检查。
2.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节处罚1. 对违反本规定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2. 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相关部门可以吊销许可证或关闭客运站等严厉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本规定于2020年X月X日起施行。
以上为《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规定》全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加强客运站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
其中,道路旅客运输是指道路运输企业以车辆为载体,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活动,包括定时班线、包车运输等形式。
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客运服务的固定场所,包括营业性客运站、非营业性客运站等。
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监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旅客安全。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旅客”是指购买道路旅客运输服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管理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依法运营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在申请许可证前,应当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做好旅客服务工作,确保旅客安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运输服务合同上明确价格、服务内容、责任等事项。
企业应当公开运输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旅客购买不必要的附加服务,不得收取超出合理范围的费用。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做到车辆安全、路线安全、司机安全。
对于车辆安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检修、维护、保养;对于路线安全,应当保证车辆行驶路线符合规定,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对于司机安全,应当确保司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有良好的驾驶习惯,不得疲劳驾驶。
第三章客运站的管理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安全、便捷的原则,为旅客提供优质服务。
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售票窗口,便于旅客购票。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规定,建立防火、防盗、防爆、防恐等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合理设置候车室、卫生间、洗手间等公用设施,维护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确保旅客的出行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规范售票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收取超出票价范围的费用等不良行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依据2020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正〈路途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则〉的决议»第一次修正依据2020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正〈路途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则〉的决议»第二次修正依据2021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正〈路途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则〉的决议»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规范路途旅客运输及路途旅客运输站运营活动,维护路途旅客运输市场次第,保证路途旅客运输平安,维护旅客和运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路途旅客运输〔以下简称路途客运〕运营以及路途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运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路途客运运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群众提供效劳、具有商业性质的路途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路途上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转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中转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方式,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求或许无法正常运营时,暂时添加或许分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转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集团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布置运用,提供驾驶劳务,依照商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途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许包用时间计费并一致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许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则所称客运站运营,是指以站场设备为依托,为路途客运运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效劳的运营活动。
第四条路途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平安第一的宗旨,遵照公允、公正、地下、便民的原那么,打破地域封锁和垄断,促进路途运输市场的一致、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阔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2年修订】(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08年7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4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旅客运输)和客运站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公平竞争、节能减排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输效率。
第二章旅客运输管理第四条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车辆、驾驶员、经营场所和其他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五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六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其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驾驶员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票价、客票发售、退票、改签等有关规定,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八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运输服务质量管理,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提高旅客满意度。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站场设施、设备和经营管理人员。
第十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旅客运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服务,保障旅客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站场安全管理,确保站场秩序井然,防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经营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旅客运输和客运站安全、服务等方面的评价,公布评价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一、总则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以汽车、摩托车等道路交通工具进行的旅客运输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规定。
二、运输许可1.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运输许可。
运输许可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同时应当提供企业的经营资质证明和车辆的相关证件。
2. 运输许可的核发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发。
3. 运输许可的期限为5年,有效期满后需重新申请。
三、运输车辆1.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测。
不得使用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且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超员。
2. 运输车辆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应急工具、灭火器等。
同时,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安全可靠。
3. 运输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班次进行运营,不得私自更改路线或停靠站点。
四、驾驶人员1. 驾驶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证件和从业资格证书。
驾驶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和培训。
2. 驾驶人员应当服从运输组织和调度,不得超速、疲劳驾驶或酒后驾驶。
同时,驾驶人员应当熟悉道路交通规则和运输线路。
五、客运站1.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确保旅客出行的安全和便利。
客运站应当设立安检和票务检票等服务岗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指导。
2. 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维护和升级,确保各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使用。
3. 客运站应当设立旅客投诉和信息咨询的窗口,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需求。
六、旅客权益保护1. 旅客在购票时应当获得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2.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应当获得安全、文明的服务,不得存在超售和超载的情况。
3. 旅客在车辆发生事故或出现服务质量问题时,有权利获得赔偿和投诉渠道。
七、监督检查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
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与客运站综合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合法权益,促进旅客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是指使用道路运输工具,为旅客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为道路旅客运输提供货物装卸、旅客进出、停靠、停车、休息、加油等基本服务的场所。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综合管理,应当遵循便利、安全、经济、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开展运输活动。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障旅客的安全、舒适和合法权益,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或者损害旅客利益。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合理组织运力,确保安全运输。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车辆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旅客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和纠纷。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合理的旅客进出口,保障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人员,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建立旅客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旅客查询和购票。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工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妨碍或者阻挠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有。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三篇)
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旅客运输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客运站、火车客运站、航空客运站、水路客运站等各类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客运站是指为旅客提供集客运售票、行李托运、旅游咨询、安全宣传、服务指导等功能的场所。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为旅客提供便捷高效、安全舒适的运输服务;并加强对运输公司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运输安全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管理体系,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满足旅客需求,促进客运业发展。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范,接受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和完善旅客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旅客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保护旅客的个人信息,禁止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不得将旅客信息用于商业目的。
第九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并公示运输价格,不得随意调整价格。
第十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运输市场,不得限制旅客自由选择运输公司。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和秩序。
第三章运输管理第十二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相关运输资质和技术条件,确保运输安全。
第十三条运输公司应当为旅客提供准确、及时的动态信息,包括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
第十四条运输公司应当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运营,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十五条运输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合理安排客车座位,不得超载,确保旅客的乘车安全和舒适度。
第十六条运输公司应当严禁运载违禁品、危险物品等,加强对行李托运的检查。
第十七条运输公司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意识和素质。
第四章站区管理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站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十九条客运站应当设置安检通道,对旅客和行李进行安全检查。
全文:2020年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规定
全文:2020年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规定一、总则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规范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客运站管理2.1 客运站的设立和管理1.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设立客运站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设立客运站。
2. 客运站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站内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2.2 客运站的服务1. 客运站应当提供舒适、整洁、安全的候车环境,保障旅客的基本需求。
2. 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旅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旅客的投诉和意见。
3. 客运站应当配备合格的工作人员,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旅客的出行体验。
三、道路旅客运输管理3.1 道路旅客运输许可1.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方可开展业务。
2. 道路旅客运输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年检,确保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和合规性。
3.2 道路旅客运输安全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驾驶技能。
3.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安全设施,如安全带、灭火器等,确保旅客的安全。
四、监督和处罚4.1 监督机构1. 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对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2. 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旅客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4.2 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监督机构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 对于因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或民事赔偿责任。
五、附则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为2020年客运站与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规定的全文。
【每日一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每日一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已于2020年7月2日经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0年7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旅客的安全出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应遵循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相关要求,严格依法履行运输合同,切实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条政府有关部门应依法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运输者和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和履行资质,依法取得运输许可证,并按规定每年进行复审。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管理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取得的营业执照;(二)有经营所需的车辆、驾驶员和安全设备;(三)有履行业务所需的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四)有有效的保险责任凭证;(五)有建立在互联网上的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及时公布运输信息。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应当按规定进行备案,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运输情况。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的时间、地点、路线、费用等内容,保证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向旅客提供安全、有序、舒适的交通服务,确保车辆、驾驶员和安全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输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报告运输事故,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不得违规收取额外费用,不得强制购买保险、加油卡等。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对驾驶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车厢、车站等显著位置公示旅客权益保护电话、投诉电话等信息,方便旅客维权。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保障旅客的个人隐私权,不得将旅客的个人信息泄露或滥用。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行为,保障道路旅客安全和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注重安全、便捷、舒适、文明,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客运站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和管理,注重服务、安全、卫生、文明,并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第五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和道路旅客运输证。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交通运输保险,为旅客和车辆财产安全提供保障。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购买车辆,车辆应具有安全、舒适、环保等条件。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计划,并加强对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客运站建设和管理第十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建设,具有安全、卫生、舒适、便捷、文明等条件,内设接待、候车、配送、售票、贮存和管理等用房。
第十一条客运站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员工的安全和技能培训,并确保车站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并公示旅客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包括行李寄存、洗浴、餐饮等一系列服务方便旅客。
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和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旅客投诉,解决旅客问题,为旅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四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人和客运站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十五条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经营证照和车辆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日常管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道路旅客运输质量和服务水平。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从事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并经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应当加强组织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规定的执行。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管理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人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和驾驶技能,不得安排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既定线路和运行图进行运输,不得私自更改或超载。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或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旅客的服务宣传和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服务技能。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三条客运站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和设备,以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十四条客运站应当制定详细的运行制度和服务规范,确保顺畅的运输和高质量的服务。
第十五条客运站应当配备专业的工作人员,提供24小时的服务,确保旅客能够得到及时的帮助和回应。
第十六条客运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火灾、爆炸和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客运站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和社会安全。
第十八条客运站应当密切关注旅客的投诉和建议,及时解决旅客的问题和困难。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4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以及经营、管理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活动是指以运营载人汽车为主的旅客运输活动,包括长途、城市和旅游客运,不包括公共汽车、地铁、轻轨、有轨电车等固定线路的客运活动。
第四条客运站是指专门用于办理旅客运输业务的场所,包括长途汽车站、城市客运站、旅游汽车站等。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设有充足的设施和人员,确保旅客的安全和便利。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定第六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营运车辆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技术要求;(三)具备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准入条件;(四)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旅客的安全;(五)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
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撤销,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定期进行维护和检验。
第九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参加安全培训并合法上岗,不得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事故预防和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运输车辆的安全性能,严格执行载客、速度、服务等规定,并对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服务。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营运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技术检验,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发现营运车辆出现故障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进行处置,保障旅客的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营运车辆的事故、故障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旅客满意度调查机制,及时掌握旅客的需求和意见。
全文: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规定
全文:2020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提高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安全高效、服务优质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二、旅客运输管理第四条从事旅客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2.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车辆和驾驶员;3.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4. 具有符合规定的客运站设施。
第五条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按照规定的线路、班次、时刻、站点进行经营;2. 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不得擅自改动车辆结构;3. 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倒客;4. 按照规定的标准收费,出具合法票据;5. 及时提供旅客信息服务。
第六条旅客乘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持有效客票乘车;2. 遵守车站、车辆内的安全规定和服务规范;3. 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乘车;4. 不得在车辆行驶途中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
三、客运站管理第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2. 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地、设施和服务人员;3. 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服务制度。
第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 按照规定的站点、班次、时刻进行经营;2. 保证客运站设施安全、卫生、便利;3. 提供准确、及时的旅客信息服务;4.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客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进站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确保车辆和驾驶员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的要求。
四、监督检查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管理,保障公众的出行安全和出行权益,提高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客运站的设置与管理第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设立客运站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许可证;(二)具备相应的场地和设施;(三)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的要求。
第二条客运站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确保客运站的正常运营和服务;(二)有效管理和维护客运站的设施设备;(三)加强对客运站内运营车辆的管理;(四)优化客运站的运营模式,提高服务效率。
第三章客运站的服务与管理第四条客运站必须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公众出行的便利性。
第五条客运站应当合理划分不同的区域,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指示牌和标志,方便乘客了解和使用。
第六条客运站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客运站内部的秩序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七条客运站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专业素质。
第八条客运站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设施和服务,如候车室、洗手间、餐饮等,以满足乘客的基本需求。
第四章道路旅客运输的管理第九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严格遵守运输合同和相关约定。
第十条营运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岗前培训和资格证书,遵守交通运输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资质和证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车辆运营和乘客安全。
第十三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加强对营运信息的管理,及时向乘客提供准确的运力信息。
第十四条经营道路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妥善处理与乘客的投诉和纠纷,保护乘客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执法与处罚第十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的监督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对违法违规的客运站和道路旅客运输单位或个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行政处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客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以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管理,保障旅客的安全和权益,提高旅客运输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营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应遵守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有序的运输服务,客运站应当为旅客提供舒适、便利的候车和换车设施。
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和客运站管理者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第七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遵守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不得进行无证经营。
第八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运输安全管理规程,加强车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运行状态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并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确保驾驶员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严禁使用无证驾驶员从事道路旅客运输活动。
第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车辆的载客数不超过核定载客数,切实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将旅客运输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活动。
第三章客运站管理第十四条客运站管理者应当依法办理客运站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许可手续,确保客运站的安全和环保要求。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最新版】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使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
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由包车用户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美好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鼓励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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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一、单项选择题
1、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式。
()
A、旅游车;
B、加班车;
C、超长班车;
D、农村班车。
2、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式。
()
A、市区;
B、省;
C、旅游景区;
D、合同围。
3、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的原则。
()
A、公平、公正、公开、可持续;
B、公平、公正、有序、便民;
C、公正、公开、有序、可持续;
D、公平、公正、公开、便民。
4.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经营。
()
A、挂靠;
B、跨省;
C、跨行;
D、超长班线。
5、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
A、区;
B、县;
C、市;
D、省。
6、是指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
A、一类客运班线;
B、二类客运班线;
C、三类客运班线;
D、四类客运班线。
7、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技术等级。
()A、三级;B、二级;C、二级或三级;D、一级。
8、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辆以上、客位个以上。
()
A、10、300;
B、10、600;
C、20、300;
D、20、600。
9、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
A、、360;
B、100、;
C、、;
D、100、100。
10、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申请。
()
A、行业管理部门;
B、原可机关;
C、运输企业;
D、政府部门。
二、多项选择题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
()
A、班车(加班车)客运;
B、农村客运;
C、包车客运;
D、旅游客运。
2、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式。
()
A、停放地;
B、起始地;
C、目的地;
D、路线。
3、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
()
A、一级;
B、二级;
C、三级;
D、四级。
4、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班线运输。
()
A、暂停;
B、经营;
C、终止;
D、转让。
三、判断题
1、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
2、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高级以上。
()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作出可或者不予可的
决定。
()
5、对同一客运班线有5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可。
()
6、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
7、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
8、道路客运班线属于企业所有的资源。
()
9、经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式运营。
()
10、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
11、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行业部门报告并及时终止治安行为。
()
12、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8个小时。
()
13、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
14、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
()
15、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省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
16、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3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
2、C;
3、D;
4、A;
5、B;
6、A;
7、D;
8、D;
9、C;10、B。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2、B、C、D;
3、A、B、C;
4、A、C、D。
三、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10、√;11、×;12、√;13、√;14、√;1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