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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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08.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说明--1987年8月28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是根据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结合五届全国人大以来常委会工作的实践经验拟订的。

这个议事规则的制定,对于进一步健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制度,便于委员更好地依法行使职权,提高常委会的议事效率,是迫切需要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开始研究起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当时由于经验不足,对有些问题还看不很清楚,条件还不成熟。

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逐步积累了经验,根据委员长会议和委员们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草拟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讨论稿)》,于7月间印发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专门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作了补充、修改,提请常委会审议。

现将草案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一、为了便于委员们在常委会会议前作好准备,草案规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会议举行7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许多委员提出,每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也应提前发给委员,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尽量这样做。

但是,考虑到目前有些议案还难以提前印发,建议暂不作法律规定。

二、几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派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参加讨论。

实践证明,这样做效果很好,可以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更好地听取地方的意见,对常委会审议各项议案很有帮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2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2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30•【字号】厦府〔2022〕43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厦府〔202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22年1月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的新一届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福建、对厦门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市委各项要求,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守正创新,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勇于担当,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1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2016年4月21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的若干规定〉等5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期和会议日程应当合理安排。

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主任会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另行决定,并予以公布。

区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等四个制度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等四个制度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等四个制度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等四个制度的通知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有关单位:新修订的《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区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区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区政府公文审批制度》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虹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0日区政府全体会议制度区政府全体会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区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

为进一步规范区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科学民主、依法行政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组成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视情邀请区委有关部门、人民团体、民主党派负责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党工委负责人,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列席会议。

二、主要任务(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区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文件精神;(二)讨论并审议涉及区政府全面工作的重要事项;(三)总结和部署年度工作;(四)通报和部署每季度阶段性重要工作;(五)讨论通过有关重要报告;(六)讨论通过其他需要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会议筹备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决定召开。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拟定会议安排方案,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区长确定。

四、会议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主持,由区长、副区长根据会议议程分别讲话,传达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总结、通报、部署重点工作等。

审议有关重要报告时,由牵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起草情况说明,区政府组成人员可对报告发表讨论意见,参加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也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人常发[2008]28号文件落实情况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人常发[2008]28号文件落实情况的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人常发[2008]28号文件落实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内政字[2008]238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内人常发〔2008〕28号文件落实情况的报告(内政字〔2008〕238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关于社会保险工作和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内人常发〔2008〕28号)收悉。

现将落实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力度针对社会保险工作中存在的覆盖面窄、筹资能力弱的问题,按照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提出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22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08〕6号),不断强化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

(一)突出重点,强化目标责任。

按照内政办字〔2008〕221号文件要求,养老保险把非公有制企业、灵活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作为扩面的主攻方向来抓,并且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医疗保险重点抓好城镇居民、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农民工、非公有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失业保险把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作为扩面的重点;工伤保险在确保矿山、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全部参加的基础上,着力推进餐饮等服务行业和农民工参保工作。

建立并落实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年初将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任务分别下达各盟市,年终要进行考核。

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通报批评。

(二)进一步理顺各相关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社会保险费应缴尽缴。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徐政发〔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1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月5日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部署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以及《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是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对于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和功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做好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委重大决策部署,确保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政府重大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

人大常委会工作条例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和建设,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二、领导或者主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三、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颁布或者批准地方性法规;四、讨论、决定本省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五、根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决定对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六、监督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七、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八、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任免或撤销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九、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十、决定授予省一级的荣誉称号。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的以外,必须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建立签到制度。

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

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

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一)根据工作实际,实行机关三室五委合署办公。

即以办公室为主的后勤服务线,以调研室、农工委、财工委、教文委为主的综合材料与调查研究服务线,以代表委、法工委、信访室为主的代表与法制服务线。

各委室要按照职责分工,合理安排,落实责任,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委室、各工作岗位要顾全大局,团结协作。

对主任会议研究的工作事项,要在常委会分管主任或秘书长的协调下,齐心协力,分工协作,善始善终地完成任务,切实防止推诿扯皮,误时误事。

?免费公文网版权所有(三)坚持工作高标准、严要求。

要树立严谨扎实的工作作风,精益求精,争创一流;办文办事雷厉风行,优质高效;要培养创新意识,与时俱进,勇于开拓,增强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忠于职守,按时上下班。

工作人员因故外出,应向委室主任请假;委室主任外出应向常委会分管主任请假。

请假两天以上,均由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

?(五)上班时间不准串岗溜岗,严禁打扑克、下棋、看电视、打游戏。

?(六)保持环境整洁。

室内卫生由各委室负责清扫,压滤机滤布厂家公共卫生区按分工每天班前清扫,并注意随时保持清洁。

每星期五下午进行公共卫生大扫除,每月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七)各委室每月上旬应召开一次工作研究会,机关一般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人员会议,以便及时总结工作经验,除尘滤布明确工作任务。

《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附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2004年工作总结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2004年工作总结201X年,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和十六大及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区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的各项决议,紧紧围绕常委会开展工作,立足于自身职能,紧扣经济建设中心,贴近群众,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切实履行法定职能,通过对重大问题的审议和调研,发挥决策参谋作用;通过执法检查,发挥监督保障作用;通过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参与工作监督,发挥促进作用。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3个办法和规定的通知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3个办法和规定的通知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3个办法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0.31•【字号】临人办〔2019〕65号•【施行日期】2019.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等3个办法和规定的通知临人办〔2019〕65号市人大各专门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档案管理办法》《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管理规定》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19年10月31日临沧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19年10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以下简称“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机关公文处理的整体质量和效率,维护机关公文权威和对外形象,参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条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是机关实施领导、依法履行职权和职责、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公布地方性法规,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是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和组织、协调、指导机关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办公室文秘部门负责机关公文处理的具体业务,承担机关公文处理的相关组织、协调、服务、指导工作。

机关各部门应当有文秘人员专门负责本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2009年4月20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为加强下设工作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工作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的内容,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华侨民族宗教等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各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一至二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

各工作委员会的人选,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委员、区人大代表中提名,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应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主持本工作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经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实施。

第五条各工作委员会应与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联系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联系而未列入区政府机构序列的部门,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备案。

因机构改革或者工作需要须调整联系部门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县区人大工作制度

县区人大工作制度

县区人大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县区人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县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县区行政区域内人大工作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区人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办事。

第四条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人大工作,将人大工作纳入人大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研究解决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重要问题。

二、组织机构第五条县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县区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县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并明确与人大街道工委进行日常工作联系的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与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协同机制。

三、工作职责第八条县区人大常委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二)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三)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四)协助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五)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六)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选举、罢免和辞职;(七)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八)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第九条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二)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视察、调研、检查等活动;(三)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四)协助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五)处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六)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进行选举、罢免和辞职;(七)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与人大街道工委工作;(八)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区人大的常委会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

区人大的常委会机关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总结
区人大的常委会机关普法依 法治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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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工作概述 • 普法工作 • 依法治理工作 • 工作总结与展望
01
工作概述
工作背景
法治建设需求
随着中国社会的快速发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国家的战略目标。区人大的常委会机关 作为地方权力机关,承担着推动本地区法治建设的重要职责 。
通过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制度和规章得到有效 执行,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权威。
推进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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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通过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明确行政权力的边界和运行规则,减少行政权力 的滥用和不当干预。
严格依法行政程序
在行政过程中,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始终严格遵循 法定程序,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 明度。
普法成效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普法工作,公众的法律意识 明显提高,自觉遵守法律、维护
自身权益的能力增强。
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普法工作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 了有力支持,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与公平正义。
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普法工作的开展,使区人大常委会 机关及全社会洋溢着浓厚的法治氛 围,有利于进一步推动法治建设。
强化法治队伍建设
通过选拔优秀法律人才、加强 业务培训等措施,提高机关法 治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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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通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行为符合 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公平正义。
完善法律服务体系
加强法律服务网络建设
01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致力于加强法律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法律服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

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施行日期】200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汉中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请休假制度(2008年5月15日汉中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为加强工作纪律,严格机关工作人员管理,建立规范的工作秩序,特制定请休假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因事因病按规定程序请假。

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请假程序:1、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一天以内口头向上一级领导汇报。

2、科级以下人员,二至三天由各工委主任或分管科队的副秘书长审批;四至九天由各工委主任或分管科队的副秘书长签注意见,秘书长审批;十天以上一月以内由各工委主任和秘书长签注意见,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批;一月以上由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

3、县级干部,一周以内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审批,并由本人告知秘书长;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注意见,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一月以上由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并由本人告知常委会主任。

4、市级领导,一周以内由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由主持常委会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批,并由本人告知常委会主任;一月以上由常委会主任审批。

三、机关工作人员假满后应及时销假,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对超假未归又未办理补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四、机关工作人员公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年初由办公室在征求本人及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休假计划。

公休假当年休完,不跨年度安排(因公务需要经批准的除外)。

机关工作人员应合理安排公休假时间,如因工作需要经批准未能按计划休假者,其休假时间可由本人提出意见另行安排。

中共XX区委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共XX区委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共XX区委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区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区委常委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推进区委常委会工作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实现早日赢得XX应有地位,加快提升XX人民的幸福指数的宏伟目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党委领导班子配备改革后工作机制的意见》(中发【2008】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区委常委会在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决定以及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接受全委会监督,向全委会报告工作;对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中央和省委、市委的指示、决定以及全委会的决议。

(三)对全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如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建议,有关政府预算的建议,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重要民生问题和社会稳定事项等。

(四)对同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领导机关党组请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管理和监督干部;讨论决定有关干部奖惩。

(六)听取下一级党组织和区委工作部门重要工作的汇报,并就请示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七)以区委名义向市委请示、报告工作(每年向市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重要决定的情况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区委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八)对其他必须由区委常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维护党中央的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中央和省委、市委保持高度一致。

行政审批局关于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行政审批局关于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行政审批局关于区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意见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2023年6月25日,区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区行政审批局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单位工作进行了评议。

我局严格落实区人大常委会各项部署要求,严密制定整改方案,扎实开展自查自纠,认真查摆问题、全面加以整改。

现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如下:一、关于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1.不断优化政务服务体系。

持续推动审批事项“应进必进”,目前,六类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面进驻线上线下大厅,基本实现“应进必进”。

印发《XX区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按照场所建设一体化、业务办理一体化、服务标准一体化、内部管理一体化要求,加强对分中心指导,合理调整窗口布局,实行线下一窗受理,分中心业务系统与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线上“一网通办”。

所有部门设立综合窗口,将民宗局、发改委、司法局、教育局、地方金融监管局、新闻出版局等办件量较小的事项纳入综合窗口,实行“一窗受理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综合出件”。

不断完善项目服务专窗、“全科窗口”、综合窗口建设,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事。

2.持续深化政务服务改革。

积极推进“一件事”、“一业一证”、“证照分离”改革。

围绕省市“一件事”改革任务,编制印发《XX区初次就业“一件事”实施方案》和《XX区退休“一件事”实施方案》,在原有20个“一件事”基础上,新增初次就业、退休“一件事”服务专窗,在泰州市率先实现初次就业“一件事”办理,央广网、省政务网、泰州日报等媒体平台推介。

持续拓宽行业综合许可证实施范围,牵头制定药店、养老院、美容美甲、理发店、书店等5个行业综合许可(一业一证)工作规范,发放药品类、超市类共计11张《行业综合许可证》,有效推动“减证便民”。

9月29日,组织召开XX区“证照分离”改革培训会,建立“证照分离”改革机制,截至9月底,2859家企业享受到“证照分离”政策红利。

3.全面提升涉企审批效能。

紧紧围绕XX区“工业强区、旅游兴区、教育立区”三大战略和“亩均论英雄”改革,认真落实XX区《优化营商环境20条》,对形象进度在“0”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采取柔性执法,靠前服务,组建施工许可证与人防签证办理咨询服务群,提前进行施工许可与人防签证资料准备和申报事项指导。

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

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

上海市奉贤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正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度(2012年2月23日上海市奉贤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使上海市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处理重要日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和历届奉贤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工作实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

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主任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主任会议召开的具体日期、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主任会议举行的三日前,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日期和地点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

主任会议须由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临时召集的主任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驻会委员、办公室负责人、代表工作室负责人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可以邀请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五条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日期;拟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讨论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议案,提出初审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以强化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推进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可编辑版】

以强化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推进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可编辑版】

以强化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推进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以强化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推进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常委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既是规范常委会履职行为的需要,更是保证常委会充分行使职权的基础和前提。

近几年,我们扬州市广陵区人大常委会坚持以强化制度建设为抓手,重视履职行为的规范化建设,有力地推动了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特别是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更加重视制度建设,谋事之初,先定制度,行事之际,恪守规范。

一年多来,已陆续修订出台了七项工作制度,使常委会工作规范化建设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现将我们在制度建设方面所做的工作向与会的各兄弟单位作一汇报,敬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着眼于提高认识,从思想上厘清制度建设在推进常委会工作规范化过程中的位置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加快,地方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也必然会赋予新的内容和形式,监督的过程也必将会更加规范,要求更加严格。

如何与时俱进,我们感到应该首先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找依据,在实践中积极摸索经验,找准工作的切入口。

从工作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感到常委会工作能不能规范化运作,制度建设是很好的抓手,这个基础打牢了,其他方面工作的开展就能有效保障。

为此,我们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统一思想认识。

一是在学习和实践中深化对制度建设的认识。

近年来,我们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和机关办公会议都反复强调建立和坚持制度的重要性,加强对制度建设意义的宣传,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对制度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新一届常委会从第一次常委会会议开始,就狠抓了学习制度的落实,并以此作为规范常委会各项工作的突破口。

一年多来,我们始终高度重视常委会组成人员学法律、学规章,坚持做到未审先学,边审边学。

通过学习和实践,大家不仅对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加深了理解和认识,更重要的是有了真切的体会和感悟,真正意义上做到了夯实思想基础。

二是在借鉴和吸收中强化对制度建设的认识。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的通知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松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19•【字号】松政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的通知(松政发〔2010〕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省级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现将《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重大事项工作制度为更好地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根据《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松人常发〔2010〕9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松原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告内容(一)按《规定》第四条所列内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1.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执行所采取的重大措施;2.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重要决策和部署;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调整和变更;4.市本级预算的调整、变更和决算;5.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修编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与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方案;6.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民生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7.人口与计划生育、环境和资源保护、土地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决策;8.授予或取消地方荣誉称号;9.与国内外城市缔结友好关系;10.确定或变更市树、市花等市级标志;1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按《规定》第五条所列内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1.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告;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4.预算执行情况;5.市本级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和管理、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部门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临人党组〔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印发《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临人党组〔2018〕20号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试行)》已经2018年4月2日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2018年4月18日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在人大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云南省委贯彻〈中国共产党党组条例(试行)实施细则〉》和《中共临沧市委工作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中共临沧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在中共临沧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与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相统一,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

一、党组会议制度(一)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议题涉及党组成员本人及其亲属或者其他规定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不是中共党员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列席党组会议。

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由主持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必要时,可以召开党组(扩大)会议。

(二)党组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1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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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的
通知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各委、办:
为深入推动“”集中教育活动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人大机关工作效能,营造“快捷、高效、文明、有序”的办公秩序,人大机关支部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人大常委会机关系列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1年1月12日
请示汇报制度
一、以下情况应事先请示:
1、以常委会名义下发的文件、通知;
2、提出在全区范围内实施的工作指导性意见;
3、报请上级领导机关审批的公文;
4、对上级领导机关的请示、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意见;
5、下步工作意见;
6、其他需要请示的问题。

7、请示要及时,并要逐级请示,不要就一个问题请示几个主任,如需请示的工作一般请示主管主任,凡重大事情由主管主任提交主任决定或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下列情况应及时汇报:
1、领导或上级机关交办的工作及落实完成情况;
2、有关人大工作的信息、动态;
3、上级来信的办理情况;
4、其它要汇报的工作。

5、汇报要及时,并要逐级汇报,应当立即汇报的,不能过时,能当天办理的,必须当天办理,养成雷厉风行的好作风。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廉洁自律制度
一、要经常学习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反腐败的决定和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不断提高对反腐败重要性的认识。

二、模范执行各项廉政制度,按照要求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执行中央制定的“两个五条规定”和“四条补充规定”以及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

三、把廉洁自律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对照检查。

四、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在乘车、住房、接待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准参加营业性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要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搞特殊化,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

六、要做到不用公款大吃大喝,有接待任务,一般对口座陪,区内公务活动需要就餐时,一律吃工作餐。

七、应遵守区纪委关于严禁机关工作人员影响公务和形象饮酒行为的暂行规定:
1、不准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午间饮酒;
2、不准饮酒影响正常履行公务职责;
3、不准因饮酒失密、泄密;
4、不准因饮酒造成人身伤害;
5、不准因饮酒损害公私财物;
6、不准饮酒中划拳行令;
7、不准酒后驾车;
8、不准因饮酒损害机关尊严和工作人员形象。

八、要反对假公济私,不准利用职权为自己、为子女和亲友谋私利。

九、要自觉接受广大群众和代表的监督。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保密和印章使用制度
一、机要文件、印章要有专人保管。

二、机要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外借文件应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三、外出开会听汇报的内容,凡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带回的文件应及时交办公室或机要人员,个人不得长期保存。

四、工作调离或离职学习时,应及时交还机要文件、资料。

五、印章的使用要完善审批手续,凡需要加盖公章的,要按程序办理。

各委、办公章有各委、办主任批准;常委会公章由常委会主任或主管办公室工作的副主任批准,不经批准,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加盖公章,外出人员更不准携带公章。

否则,后果自负。

六、注意内外有别,在公共场所和无关人员面前,不准谈论与机关有关的保密问题。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请假制度
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因事因病不能出勤者,必须请假,不请假者,视为旷工。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请假三天者,由办公室主任批准;三天以上者由主管主任批准,五天以上者由主任批准;各委、办主任请假需经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管副主任批准。

三、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准请假;超假要及时续假,不续假的视为旷工。

四、请假期满要及时销假。

五、上班时间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不做影响正常工作的事情,不准玩耍娱乐,外出时间要向领导打招呼。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文件签发制度
一、收到上级的来文来电以及下级报送的各种材料,要及时附上来文处理单报办公室负责人,负责提出拟办意见方可签发、传阅。

二、文件签发后,要及时传阅,一般文件三天阅完,重要文件不超过一周。

阅完都要有处理结果,有传阅人签字。

三、文件要建立登记、传阅、立卷、归档制度,及时登记,及时处理,不积压、不乱丢乱放,做到件件有交待,件件不丢失。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公文撰写制度
一、凡起草公文,一定要严肃认真,简明扼要、层次清楚、文理通顺、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潦草马虎。

二、公文起草后,要及时让办公室领导审核、修改,修改后的文件,要逐级让领导审阅后才能签发。

三、人大常委会文件由常委会主任签发,主任不在家,由主管副主任签发。

人大常委会各委办文件,由各分管副主任签发。

四、文件签发后,方可交付打印。

五、校对文件要认真负责,严禁出差错。

六、发文要登记签名,发文后要留存三份连同底稿及时存档。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车辆管理制度
一、驾驶员要努力学习车辆驾驶、保养、维修技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二、驾驶员要经常保持车辆良好状态和车辆内外清洁。

三、驾驶员行车要谨慎小心,严防事故发生,确保领导和工作人员乘车安全。

四、对车用工具进行登记,需购买者,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

五、车辆维修要经领导批准,不经领导批准,不能私自送修,修车单要经领导签字。

六、要节约用油,每月超出标准,要经领导批准。

七、有事需出车时,必须经领导批准,驾驶员不准私自出车。

如私自出车,无论出什么事,后果自负。

八、不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车辆借给其他人使用,更不准交无证人驾驶,否则,要承担一切责任。

九、驾驶人员要严格坚守工作岗位,不出车时要在通讯员办公室等待出车,做到随叫随到。

十、晚上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如随意改变停车点,车辆丢失,司机赔偿一切损失,并停职检查。

区人大机关财务制度
一、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纪律及区财政制度办事,认真管理好机关财务。

二、凡需开支的款项,不经批准,不准随便开支。

三、因公出差,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领取补贴,报销车船费(私事乘车,一律不报销车船票)、住宿费。

出差如需借支公款,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借支,但出差返回后五日内必须与会计清算,不准拖欠公款。

四、除县级领导、办公室主任及司机外,机关人员每人每月发20元交通费,不再报销车票。

五、个人因事需借公款时,必须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借款数额不准超过本人月工资额,所借款项到发工资时由会计及时扣还,不得长期拖欠公款。

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准借支公款。

六、单位有接待任务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当天结清费用。

七、看望病号购买礼品,不得超过300元,一般集体看望。

八、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一购买、存放,其他任何人不经批准不准购买。

九、单位的固定资产,统一编造成册,要有专人管理。

十、各办公室电话,按照科级干部每月50元,一般人员每月30元,负责下通知的人员每月50元刷卡,有专人负责分管。

十一、正科级手机费每月报100元,家庭电话每月报50元。

十二、此制度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卫生管理制度
一、各办公室要做到干净、整洁、有秩有序。

二、各室的门窗、墙壁、地面、顶棚要做到无积尘、蛛网、垃圾、纸屑、烟头、痰迹。

三、桌、椅、柜等用具放置整齐,保持清洁无垢。

四、窗台、桌面、柜子上面不要乱放杂物。

五、通讯员负责打扫县级领导办公室的卫生。

六、各委办人员负责打扫本办公室的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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