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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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追溯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附件 1 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食品进口记录是指记载食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进口食品销售记录是指记载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将进口食品提供给食品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

第四条收货人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五条进口食品结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的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第七条收货人建立的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记录格式见附件 1。

第八条收货人应当保存如下进口记录档案材料:贸易合同、提单、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相关证书、报检单的复印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卫生证书》等文件副本。

第九条收货人应当建立专门的进口食品销售记录(食品进口后直接用于零售的除外),指派专人负责。

第十条进口食品销售记录应当包括销售流向记录、销售对象投诉及召回记录等内容。

境外食品进口商(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

境外食品进口商(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

境外食品进口商(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成都圆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制定了《境外食品进口商(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现予以批准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境外食品进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口商)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境外食品进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境外食品进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境外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

第二章境外食品进口商备案第四条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检验检疫部门对已获得备案的境外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核查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场景式服务指引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场景式服务指引

境内购货单位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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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口记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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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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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 上一步 返回首页 下一步
(五)系统操作指南下载
具体操作指 南可到系统 登录界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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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多久才能完 成进口食品进出 口商备案啊?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申请资料齐全 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 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境外出口商和代理商备案信息的审 核由国家质检总局完成,时限为5个 工作日。
如你对进口进出口商备案想要有进一步的了解,请参 阅下述两份公告: 1.公告[2012]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 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的公告 2.公告[2015]第98号《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 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公告》
进口食品进出口 商可按以下程序 分别实施备案
审核不通过的,在系 统中直接退回申请人
• 通过备案 系统提交 备案申请
境外生产企业、出口 商、代理商或国内受
委托企业
• 质检总局 在规定时 限内审核
审核通过
• 对外公布
•向工商注册所在 地检验检疫机构 提交纸质备案申 请材料,并在备 案系统中申请
境内进口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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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信息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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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信息备案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1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附件1: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3 —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

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登录【网址】登录【网址】,进入如下界面:•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备案:可直接在本系统进行电子信息备案。

•收货人应当在食品进口前完成备案工作。

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在本系统电子备案同时,还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的备案申报手续,申请备案的材料包括:1.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也可以打印申请网页)2.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3.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件2);4.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附件3);5.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6.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备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以及境内收货人备案号;•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登录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局端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系统内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已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里获得境内收货人备案的企业,如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在备注栏中备注修改时间及修改内容),并递交变更后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申请表,注明修改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收货人,应当及时更正、完善。

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更正、完善工作的,有关信息将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3篇)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进口食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包括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国内代理商。

第三条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符合规定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三)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四)有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具备与进口食品质量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七)检验能力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进出口商应当在备案证书到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备案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三)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四)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备案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进口食品法定验检疫指南

进口食品法定验检疫指南

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检疫指南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44号令)、《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公告)、《进出口预包装食(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二、受理单位: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三、基本流程:(一)首次从事预包装食品进口业务单位须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1、国内进口食品、化妆品收货人备案;2、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生产企业备案;3、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注册(仅限于乳品类、肉类、水产品及制品类、燕窝、高温炼制的畜禽动物油脂类);4、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备案。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报检,并提交下列材料:1、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2、相关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6、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对进口预包装食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现场查验、抽样留样、实验室检验等,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进行评定。

(四)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

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收货人办理退运手续。

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一)进出口商备案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报检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报检材料:1、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原产地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检验检疫要求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进口乳及乳制品报检时还应提供有效的官方卫生证书;2、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3、首次进口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4、进口用来进料或来料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复出口的,应提供使用用途的声明;5、进口转基因食品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复印件;6、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7、根据风险状况,为控制疫情疫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8、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包括现场检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内容。

食品进口商备案工作规范

食品进口商备案工作规范

食品进口商备案工作规范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管理体系文件ZYSPC032-2012食品进口商备案工作规范编制:胡刚于文钢王国峰审核:宋海红批准:王洪兵2012年04月05日发布 2012年04月05日实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发布their own conditions to develop the correct road, the maximum toavoid investment risk, gain profit.(three) vigorously promote the brand. To establish brand awareness, awareness of the use of brand, brand value, brand acquisition performance, enhance the competitive strength. Concentrated manpower, careful planning, packaging and publicity of a number of unique, market influence and coverage of the br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key breakthroughs,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 strength, walking business road the competition of aliena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the pursuit of stability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four) to promote the integration of resources. To further broaden their horizons,effective integration of resources within the group, the city resources, other industries and regional resources, mutual trust, mutual benefit, seeking win-win principle, in the framework of national policies and regulations, strict inspection and argumentation, legal consultation,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procedures, strict regulation of economic activities, attract injection the social investment to the industry group, to achieve leveraging the development, ensure that the value of state-owned assets.(five) to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ersonnel.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of education and training of cadres and workers of the existing business, firmly establish the concept of the market, enhance the sense of crisis to adapt to market competition, the sense of urgency, improve the ability to respond to market competition, improve management and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At the same time, according to the need of industrial development, vigorously the introduction of high-quality management management personnel, and strive to build a high-quality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team, hard work, and promote the entire workforce knowledge structure, age structure, structure optimization and upgrading ability, enhance core competitiveness, adapt to the need of market competition.(six) seriously study the policy for policy. Serious research about social support the development of cultural undertakings in the country and the XX policy, especially the policy of industrial development, financial investment policy, financial policy and tax policy, and actively seek policy, projects and funds, enterprise and industry group mission to promote leapfrog development.ZYSP032-2012 食品进口商备案工作规范食品进口商备案工作规范 1目的为规范山东检验检疫辖区内进口食品等产品经营秩序~确保进口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权益~制定本工作规范。

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

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

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简介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是一种基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管理系统,旨在提高食品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效率和信息交流速度。

本系统可以帮助食品进出口商实现备案信息的统一管理、备案申请的自动化处理、备案审核的快速反馈等功能,为食品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备案管理服务。

功能特点1.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了专门的模块,用于存储、查询和更新食品进出口商的备案信息。

用户可以通过输入关键字或者选择特定条件进行查询,从而快速找到所需的备案信息。

2.备案申请处理:系统允许食品进出口商通过在线申请的方式提交备案申请。

系统会自动根据申请提供的信息,生成备案申请表格,并发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完成后,系统会及时反馈审核结果给申请人。

3.审核流程管理:系统支持多级审核流程的定义和管理。

管理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配置相应的审核流程,并指定每个审核环节需要的审核人员。

系统会根据设定的审核流程和人员信息,自动分配审核任务,并对任务的进程进行跟踪和管理。

4.统计分析报表:系统具备统计和分析备案信息的能力。

管理员可以通过系统生成各种报表,以便监测备案申请的数量、审核通过率等信息,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权限管理:为了保证系统安全性和数据的机密性,系统实现了灵活的权限管理机制。

管理员可以根据用户角色的不同,配置相应的权限,限制用户对系统的访问和操作权限。

技术实现1.前端技术:系统采用HTML、CSS和JavaScript等前端技术实现用户界面和交互功能。

利用Bootstrap等开源框架,可以快速搭建用户友好的界面,并实现响应式布局。

2.后端技术:系统后端使用常见的Web开发框架,如Node.js、Django或Ruby on Rails等。

通过使用这些框架,可以大大简化后端开发过程,提高开发效率和系统稳定性。

3.数据库技术:系统需要使用数据库来存储备案信息和用户相关数据。

常用的数据库技术有MySQL、MongoDB等,可以根据实际需求选择适合的数据库类型。

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

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

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概述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是指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相关规定,要求境外食品出口商必须进行备案,并在备案后方可向中国出口食品。

备案申请境外食品出口商可以通过中国海关总署网站进行备案申请。

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书;2.公司营业执照或其他公司证明文件;3.产品报关单、合同或销售合同;4.公司质量保证书(或等效文件);5.公司产品安全保证书(或等效文件);6.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如有的话)。

以上资料需要提交原件及其翻译件,并需要进行公证。

申请需要通过线上审核,并由中国海关总署进行终审。

备案管理境外食品出口商获得备案资格后,需要按照以下管理制度进行管理:1.境外食品出口商需要在备案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其在境内的生产工厂信息,如生产工厂发生变更,须在备案后1个工作日内更新并提交相关资料;2.境外食品出口商需要按照中国海关总署的规定提供“进口货物备案凭证”;3.境外食品出口商需要按照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海关总署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检验、认证,并与中国海关总署建立健全的产品报送和信息传输等通信机制;4.境外食品出口商需要对其出口的食品进行全程追踪,并向中国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

监管责任中国海关总署对境外食品出口商进行备案管理,负责检验并认证其生产合规性。

如果发现该出口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对其进行法律的惩罚,并解除其备案资格。

同时,境外食品出口商也有监管责任,须保证自己的生产合规性,并配合中国海关总署的检验和认证。

如果出现违法行为,需要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

结论境外食品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是中国为保障国内消费者健康安全而建立的制度,对于境外食品出口商而言,需要认真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自己的生产线合规性和产品质量稳定性,满足中国的检验和认证要求,促进中国与境外食品出口商之间的合作与交流。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

(三)备案实施的规定要求
1、启用新备案系统的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3)《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 销售记录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4)《质检总局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级版的 公告》(2015年第98号公告) (5)《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升 级版的通知》(质检办食函〔2015〕950号)
content系统访问地址上线时间客服支持方式子系统的组成功能概述企业端首页功能解读系统概述备案业务流程查询已发布名单初次备案境外生产企业及出口商代理商业务货物进口及销售记录查询境内贩货单位质检总局监管信息查询备案业务流程初次备案备案变更查询号遗失找回流程货物进口及销售记录的填写流程境内进口商业务二进出口商备案系统的使用二进出口商备案系统的使用系统概述系统概述109810018ireciq使用手册企业端下载系统概述系统概述子系统组成子系统组成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局端系统企业端系统境外生产企业企业端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企业端境内进口商企业端newnewnewnew系统概述系统概述子系统组成子系统组成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局端系统企业端系统境外生产企业企业端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企业端境内进口商企业端境内进口商可代理申请备案系统概述系统概述企业端首页功能企业端首页功能境外生产企业及出口商代理商业务境外生产企业及出口商代理商业务section信息记录或备案流程信息记录或备案流程企业端首页查询已发布名单企业端提交申请总局发布名单信息记录或备案流程信息记录或备案流程企业端企业端信息记录或备案信息记录或备案流程流程企业端企业端信息记录或备案信息记录或备案流程流程企业端企业端信息记录或备案流程信息记录或备案流程企业端企业端总局总局申请信息申请信息信息记录或备案信息记录或备案流程流程总局审核总局审核信息记录或备案信息记录或备案流程流程总局发布总局发布境内进口商境内进口商业务业务section境内进口商业务境内进口商业务备案业务流程备案业务流程找回查询号流程找回查询号流程货物进口及销售记录的填写流程货物进口及销售记录的填写流程备案业务流程备案业务流程企业端提交申请直属局审核申请信息总局发布名单审核丌通过审核丌通过退回企业端退回企业端备案业务流程备案业务流程企业端企业端初次初次备案业务流程备案业务流程企业企业端端初次初次备案业务流程备案业务流程企业企业端端初次初次备案备案业务流程业务流程企业企业端端变更变更境内进口商业务境内进口商业务备案业务流程备案业务流程找回查询号流程找回查询号流程货物进口及销售记录的填写流程货物进口及销售记录的填写流程找回查询号流程找回查询号流程找回查询号流程找回查询号流程境内进口商业务境内进口商业务备案业务流程备案业务流程找回查询号流程找回查询号流程货物进口及销售记录的填写流程货物进口及销售记录的填写流程货物

进口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一、目的为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口食品的备案、检验、监管及后续管理活动。

三、责任部门1. 进口食品备案管理部门:负责进口食品的备案审核、信息管理等工作。

2.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3.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

四、备案流程1. 提交申请:进口商需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产品信息、安全标准等。

2. 审核批准:备案管理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3. 备案登记:审核通过后,对进口食品进行备案登记,发放备案证明。

五、检验检疫1. 进口商应在食品入境前向检验检疫部门申报,提供必要的产品信息和文件。

2. 检验检疫部门根据申报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样检验,确保食品符合安全标准。

六、市场监管1. 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市场流通的进口食品进行抽查,确保其安全性。

2. 对于违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七、风险管理1.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定期对进口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2. 针对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八、信息记录与追溯1. 建立进口食品信息档案,记录备案、检验、监管等相关信息。

2. 实施食品追溯制度,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九、培训与宣传1. 对进口商和相关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培训。

2. 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备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进行。

请注意,这是一个简化的模板,具体实施时需要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日期】2012-04-05【生效日期】2012-10-01【效力】【备注】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常见问题解答

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常见问题解答

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常见问题解答目录一、系统使用1. 怎样选用浏览器设置?2.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分别指哪些企业?3. 需做备案的进口商(收货人)是哪类企业?4. 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管理的相关规定?5. 如何使用系统完成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6. 系统咨询电话有哪些?二、申请备案1. 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和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备案提交信息形式的区别?2. 备案审核的流程时限有多长?3. 进口商备案状态始终为“备案申请,待审核”或“备案变更,待审核”怎么办?4.进口商初次备案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现在企业3证合一,没有代码号,怎么填写?5. 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错误怎么办?6. 进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后,发现检验检疫机构一项填写错误怎么办?7. 进口商在网上更改备案信息后,发现页面上只有“返回”选项,无法保存怎么办?8. 境外出口商在网上提交备案申请时,系统提示“企业已经备案,不能重复”,怎么办?9. 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已在备案系统内成功备案,但在“备案名单”中查询不到该企业怎么办?10. 特殊情况的境外出口商和境外生产企业的备案怎样录入?11. 如何查询备案号及查询号?12. 查询号、邮箱等使用注意事项?13. 旧系统备案过,12月20日试运行的食品化妆品新系统还需要重新备案吗?三、进口和销售记录1. 食品、化妆品进口和销售情况何时填写?2. 进口、销售记录的保存时间?3. 进口和销售记录都不需要填写的情形?4.“销售记录”填写的几种情形?5.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前是不是都要进行境外生产企业维护?6. 登录境内进口商备案系统后,境外生产企业维护添加没有该企业信息,如何处理?7. 进口货物销售记录维护,一条进口记录需要对应两个境外生产企业,如何怎么填写?8. 哪些境外生产企业信息不用登记?9. 如果进口食品化妆品是市场购买的,怎样填写境外生产企业?10. 一些农产品直接从农户手中收购,或者从市场上采购的,没有或无法落实境外生产企业,如何处理?四、报检规定1. 进口食品、化妆品报检时,需要提交哪些与进出口商备案和进口销售记录相关的材料?2. 提交进口销售记录的要求是什么?3. 哪些情况不需要提交上一批次食品、化妆品的进口和销售记录?4. 进口商提供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是否需要盖章?5. 进口商打印的进口和销售记录是否可以隐藏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6. 能否可以提供进口和销售记录的复印件或者扫描件?7. 系统可否支持进口销售记录模板导入?五、其他1. 是否收费?2. 怎样避免重复备案?3. 进口和销售记录一定要在系统内完成吗?4. 进口化妆品进出口商何时正式开始备案?5. 进口食品和化妆品进出口商备案报检信息的区别?一、系统使用1.怎样选用浏览器设置?访问本系统时,请使用IE(Internet Explorer)6、7、8、9、10和11版本的浏览器。

进口食品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食品备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备案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依法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并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海关总署对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进行公布。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设立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明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组织机构应包括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物流管理部门等,各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对食品安全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对出口食品的质量进行控制,确保出口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物流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的运输和储存进行管理,确保食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内容第十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对其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进行明确。

第十一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追溯体系,确保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对其进口的食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食品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对其进口的食品进行标签管理,确保食品标签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应当对其进口的食品进行售后管理,对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等进行处理。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12年3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5号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食品境外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向中国输出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以下统称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注册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目录》内不同产品类别的注册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国家认监委另行制定、发布。

第五条《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

第二章注册条件与程序第六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条件:(一)企业所在国家(地区)的与注册相关的兽医服务体系、植物保护体系、公共卫生管理体系等经评估合格;(二)向我国出口的食品所用动植物原料应当来自非疫区;向我国出口的食品可能存在动植物疫病传播风险的,企业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应当提供风险消除或者可控的证明文件和相关科学材料。

(三)企业应当经所在国家(地区)相关主管当局批准并在其有效监管下,其卫生条件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申请注册,应通过其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向国家认监委推荐,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性文件以及下列材料,提交的有关材料应当为中文或者英文文本:(一)所在国(地区)相关的动植物疫情、兽医卫生、公共卫生、植物保护、农药兽药残留、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和卫生要求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机构设置和人员情况及法律法规执行等方面的书面资料;(二)申请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三)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企业的检疫、卫生控制实际情况的评估答卷;(四)所在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对其推荐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五)企业注册申请书,必要时提供厂区、车间、冷库的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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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2012年第55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2-04-05
【生效日期】 2012-10-01
【效力】
【备注】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
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
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1),提供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等信息,并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凭备案编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六条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进行修改。

备案管理系统保存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完整提供备案信息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予以备案。

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名称及所在国家或者地区。

第三章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
第八条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收货人应当于食品进口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

申请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十条收货人在提供上述纸质文件材料的同时,应当通过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并提交备案申请表(附件2),提供收货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经营食品种类、填表人姓名、电话以及承诺书等信息。

收货人应当保证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可以通过备案信息与相关人员取得联系。

收货人提交备案信息后,获得备案管理系统生成的申请号和查询编号,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

第十一条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备案管理系统保存收货人所提交的信息以及信息修改情况。

第十二条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

第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的备案资料及电子信息核实后,发放备案编号。

备案管理系统生成备案收货人名单,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公布名单的信息包括:备案收货人名称、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名称等。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检验检疫部门对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对进口食品所载信息核查出口商或者代理商的备案信息,通过查验有关证明材料或者现场核查收货人所提供的备案信息。

对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其更正、完善备案信息。

不按要求及时更正、完善信息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第十五条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一)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向中国出口的食品存在疫情或者质量安全问题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对于其他违规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二)收货人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收货人转让、借用、篡改备案编号的,纳入信誉记录管理,并加强其进口食品检验检疫。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申请表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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