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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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收货人及境外出口商备案指南登录

登录 ,进入如下界面:

● 境外出口商及代理商备案:可直接在本系统进行电子信息备案。

● 收货人应当在食品进口前完成备案工作。境内进口商(收货人)在本系统电子备案同时,还需(按照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5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公章)的备案申报手续,申请备案的材料包括:

境内收货人备案请进此端口

1. 填制准确完备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附件1,也可以打印申请网页)

2.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3. 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件2);

4. 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附件3);

5. 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6. 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备案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境外出口商或代理商备案号以及境内收货人备案号;

●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对进口食品进行报检时,应当在报检单中注明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登录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局端核对备案编号和进出口商名称等信息与备案系统内备案信息的一致性,对未备案或者与备案信息不一致的,告知其完成备案或者更正相关信息。

●已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里获得境内收货人备案的企业,如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

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在备注栏中备注修改时间及修改内容),并递交变更后的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附件2申请表,注明修改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由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同意后,予以修改。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已获得备案的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信息实施监督抽查。备案信息不符合要求的收货

人,应当及时更正、完善。未按要求及时完成更正、完善工作的,有关信息将录入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不良信誉记录。

附件1

附件2

进口食品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编写要求

进口食品收货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建立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制度。

一、具有明确的企业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二、健全的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

1.企业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原则;

2.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制度

3.境外出口商备案管理制度

4.进口商(收货人)备案管理制度

5.进口食品检验管理制度(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6.食品标签管理制度(进口食品标签管理制度)

7.企业食品安全培训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健康档案制度

9.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0.食品仓储管理制度

11.进口和销售记录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见国家质检总局2012年第55号公告)

12.档案管理制度:包括企业食品进口档案、销售档案及其进口检验检疫结果档案的管理,其

中进口食品不合格信息及处置记录应专门保留。

1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预案制度(包括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

附件3

拟经营食品种类、存放仓库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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