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原则与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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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其他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施行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采购资金支付、信息公开和文件管理等工作过程。

第四条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方式决定与执行、项目技术参数需求确定与审核、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项目需求确定与评标定标、签订审核合同、采购经办合同签订与验收、项目验收与采购结算审批、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六条贵州省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发展与财务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制度;(二)负责指导、监督采购责任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三)负责向中国地震局或省财政报送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第八条采购各处室(单位)职责(一)结合实际提交各处室(单位)采购需求;(二)开展市场调研,提出技术要求,配合省地震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保障中心)编写招标(采购)文件;(三)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条纪检监察审计处职责(一)对政府采购可行性论证、市场调研、采购方式选择等前期工作进行监督;(二)受理采购工作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对具体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对政府采购进行财务审计;(四)负责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

遇到行政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是政府采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也是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的一个环节。

它关系到维护政府采购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性和提高政府采购效率的关系问题,我们在实践中遇到的许多政府采购方面的实际问题,其实核心问题就出在政府采购方式上。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是如何确定政府采购方式,到底会遇到什么问题,又怎么来处置呢?本文就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与各位同行一同探讨。

一、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我国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

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五种基本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并确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此外,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公开招标标准的规定原则以及采购方式的批准权限,涉及到具体的采购项目时,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

据此,我们可以总结为这样几条原则:(一)采购模式的审批原则。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后,各预算单位应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审定后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这个政府采购计划,要涉及的重要环节就是确定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

中途采购计划调整(含追加、减少)时首先要确定的还是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问题。

其确定原则就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的纳入集中采购”,其他的纳入分散采购”。

(二)采购方式的审批原则。

从表面上看,《政府采购法》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用了七条就其审批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就有了依法确定的原则。

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感觉不是那么简单。

首先政府采购方式名称上,实际工作中各地都有了创新,比如定点采购、协议采购等都执行得较多,而定点项目和供应商的确定,各地做法都不一样,就是同一个地方,因采购项目的特殊性,确定方式也差别巨大。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建立和规范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际,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本制度政府采购是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省政府公布的采购目录内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制度。

第二条第三条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第四条区政府采购办是负责我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拟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区政府批准;管理政府采购网络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批准政府采购方式;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考核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开展政府采购宣传与培训;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招标投标公司是集中采购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制度;管理政府采购档案、提供有关信息报表;负责对其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接受委托代理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

第二章当局采购预算第六条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的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列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随同年度预算报区采购办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当局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和追加预算的,应报区当局采购办批准。

第八条采购人应根据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并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按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区政府采购办审核,并确认采购资金到位后方可组织采购。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不得采购无预算、无计划的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采购活动,提高采购的透明度和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从事采购活动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采购人)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采购人的责任第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政策规定,依法进行采购活动,并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实施。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采购组织和实施的职责,并负责采购活动的结果。

第五条采购人对于与其采购活动有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六条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五种方式。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金额,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并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和要求。

第四章投标人的资格与招标文件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相应的限制性条件。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数量、质量要求、投标文件的组织、评审和比选方法等相关内容。

第十条投标人在参与采购活动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采购人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

第五章评审与定标第十一条采购人应当组建评审委员会,以确保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进行。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最终中标候选人。

第十三条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应当发布中标公告,并与中标候选人确定最终合同内容。

第六章合同管理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并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期限、质量要求等相关事项。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第七章违约与处罚第十六条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保障国家和社会财产安全,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管理制度。

第二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政府采购人员管理第四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五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积极学习国家政策法规和政府采购知识,不断提升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政府采购人员应当依法履行采购文件的制定、评审、发布、修改和中标公示等工作,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七条政府采购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保护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霎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索取财物。

第八条政府采购人员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调查处理。

第三章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第九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立足于实际需求,科学确定采购目标和需求规格,合理划分招标包件,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性。

第十条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清晰明确,规范统一,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平等竞争。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应当公正客观,遵循诚信原则,确保中标供应商具备资质条件和履约能力。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项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保证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进行。

第十四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惩戒不法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六条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制度经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并定期进行评估和修改。

政府采购法讲解

政府采购法讲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总则共13条,即从第一条 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原则 政府采购政策取向、政府采购信息管 督管理部门等作出了规定。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 第二章共12条,即从第十四条到第二 当事人和采购人的含义、集中采购机构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以及各当事人 条件及审查管理、联合体投标等内容作
法律重在实施。实施的前提是知法,只有知 法才能更好地执法和守法。知法必须先学 好法,准确地掌握法律的精神及各项规定 。因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我们一定要 加强学习对《政府采购法》的学习和贯彻 ,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水平和管理能力, 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并将实行规范的 政府采购变成我们的自觉行动,切实增强 依法参加政府采购和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 益的意识。
1、采购主体的特定性
• 政府采购主体,指依靠国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2、资金来源的公共性
• 政府采购的资金为财政 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3、采购对象的广泛性
• 按照采购对象的性质 三大类:货物、工程和服
4、采购方式的法定性
• 政府采购按照依法制定 和采购限额标准进行采购, 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学习《政府采购法》的方法与学习其它法律 一样,从我个人的体会来看:一是要通读 法律全文,不能断章取义;二是要理解法 律条文的精神实质,不能仅从字面上作一 般了解;三是要在遵循法律的基本规定的 前提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四是要从实 际出发,因地制宜,不能死搬硬套;五是 要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不能让法律 来适应自己;六是要敢于对法律问题进行 探索,在实践中丰富并创造法律理论,大 胆提出自己的见解。
•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目录的制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 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01.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经2014年12月31日国务院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5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第四条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第六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事业单位采购活动控制管理制度为加强对单位采购活动的内部控制和管理,防范采购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1、办公室采购人员负责按照采购预算实施采购活动,包括确定采购方式、询价议价、拟定采购合同、完善采购文件。

2、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负责所购货物的验收与入库,并完善相关记录。

3、单位聘请法律顾问负责对采购合同协议的审核。

4、单位聘请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对货物、工程验收的审核。

5、分管副主任负责审核采购价格、验收入库和监督完善采购文件。

6、主任负责对采购合同、付款的审批。

7、财务科负责审核确定采购方式、发票真伪、支付货款。

二、采购二、活动流程1、各科室根据实际所需填写“申购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定期报办公室。

2、办公室将各科室申购单汇总后,每月统一提出申购计划,先报分管领导审核,然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交由采购人员实施采购。

大宗物品须经主任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实施采购。

3、单项 2 千元(含)以上或批量 2 万元(含)以上的大宗物品、 1万元(含)以上的维修工程,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购买;单项 2千元以下或批量 2 万元以下的小额零星物品、 1 万元以下的维修工程,可以自行购买,并索要正式、合格发票。

对小额零星采购,按照“比质比价、货比三家”的询价原则,确保公开透明,降低采购成本。

4、对大宗物品,办公室负责与供货单位拟订采购合同,然后由法律顾问审核,报主任审批后存档备案。

5、对到货物品,由办公室仓库保管人员进行验收入库,出具验收证明。

对重大采购项目或维修工程要成立验收小组。

对验收不合格的物品要及时上报处理。

6、办公室采购人员将应付款项目报财务科审核,并经逐级审批同意后由财务科执行付款结算。

三、其他相关控制措施1、单位应当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防范采购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收受商业贿赂、损害单位利益。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肖捷2017年7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

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三章采购需求

第三章采购需求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一)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本次招标采购是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配置临床教学设备,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设备技术规格和服务要求,综合考虑设备的适用性,选择需要最佳性能价格比的设备前来投标。

投标人应以技术先进的设备、优良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充分显示自己的竞争实力。

(二)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投标人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投标人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给予证明,否则评标时不予认可。

投标人应对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狱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如为监狱企业将视同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且所投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的,应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投标人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投标人应出具招标文件要求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不重复享受政策。

4.鼓励节能政策:投标人的投标产品属于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投标人需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和节能产品获证产品信息可从市场监管总局组建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或中国政府采购网()建立的认证结果信息发布平台链接中查询下载。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公正、透明、高效、廉洁的采购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所有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行为,合用于使用财政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等资金实施的采购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质量、价格、配送期限、售后服务等评价指标为基础进行评审和决策。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把握市场状况和供求关系,注重品牌管理和质量监督,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切实维护政府采购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采购流程第五条采购需求确定阶段1、采购需求确认:采购人应根据实际需求、市场情况和财政预算等综合考虑,确定采购 goods/works/services 的种类、规格、数量、质量等基本要素;2、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编制应充分考虑财务和履约风险,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并同步上报主管部门审核;3、公告预告:采购人根据采购需求,依法对外发布采购公告或者采购预告。

第六条投标文件要求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实际情况可以要求投标文件中包括以下信息:1、投标文件的格式和目录结构;2、投标人的组织形式、基本情况和经验;3、投标 goods/works/services 的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4、投标 goods/works/services 的质量标准和质量评价方法;5、投标 goods/works/services 的配送期限、售后服务等要素。

第七条开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公示1、开标评标:采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公开评审投标文件,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排序,最终确定中标人。

2、中标结果公示:采购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公示中标结果,并同时发布未中标的供应商名单。

第八条合同签署和履约1、招标代理和采购人应共同签署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goods/works/services 的质量、数量、技术参数、价格、交期、售后服务等条款;2、供应商应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并保证goods/works/services 的质量、数量、技术参数、交期等。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活动管理、验收管理等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采购需求与审批、采购实施与监督、采购实施与验收、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

第二章分工与授权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校长签批,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采购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条:政府采购由总务处统一管理实施,具体负责审核各部门提交的政府采购预算建议数、采购计划和采购申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组织实施采购业务、订立和履行采购合同;组织实施采购验收;妥善保管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处理采购纠纷等。

第六条:财会人员负责审核各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确定资金来源;复核采购支付申请手续,办理相关资金支付;根据总务处提供的采购合同和验收证明,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采购进行账务处理;定期与总务处核对采购执行和结算情况。

第七条:预算执行监督小组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情况,参与采购业务质疑投诉答复的处理。

第三章实施与执行第八条: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与审核。

有需要购置办公设备、提供劳务或工程的部门,提出采购申请,编制采购预算和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长签批,校长签批同意后报总务处统一办理。

预算的编制和审核既要满足业务需要,同时也要和资产存量情况相适应,既要避免出现重复购置、浪费资金,又要避免应购未购影响业务工作。

第九条:政府采购计划的上报与审批。

总务处根据签批后的采购计划和申请会同财会人员依法审核采购计划和申请,确定资金来源、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依据财政部门有关要求填报资金申请和政府采购申请,办理财政部门政府集中采购手续。

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以及经政府采购办批准自行采购的,遵循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组织和实施采购活动。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爱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爱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治理的其它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名目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财政预算治理的各项资金。

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以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占有或使用的国有资产作担保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治理其它资金,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财政专户治理的其它资金进行采购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布透亮、公平竞争、公平廉洁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治理的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督治理职责:(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监督治理制度;(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打算,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审核支付采购资金;(三)拟定政府(集中)采购名目、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布招标数额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四)审核政府采购方式,审批公布招标方式变更,监督政府采购方式的执行;(五)审核采购外国物资、工程和服务事项;(六)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范畴和内容;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省级财政部门职责);(七)认定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业务代理资格(省级财政部门职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八)建立和治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九)备案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政府采购合同执行;(十)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十一)对政府采购活动及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十二)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考核;(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财政部第19号令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OO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获得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第六条财政部负责确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基本范围和内容,指定全国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范围和内容,可以指定本地区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除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七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地方的政府采购信息可以同时在其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公告:(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录;(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六)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法

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全文)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三章政府采购方式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五章政府采购合同第六章质疑与投诉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市局机关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省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用财政资金实施的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采购。

全市系统统一采购或代区、县局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四条市局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业务主管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完善本局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督导、检查采购办公室履行职责;审议或审定本局政府采购工作议案。

监察室负责人列席研究本局重大政府采购工作。

第五条市局成立采购办公室(下称“局采购办”),主任由分管财务装备工作的副局长担任,成员由财务装备科、办公室、信息中心和其他有采购工作项目的科室、所属单位负责人组成,各科室、所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工作人员。

第六条局采购办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对本部门采购人员的监督和培训;(二)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和政府采购信息;(三)依法委托或自行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四)选定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五)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六)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七)负责对政府采购档案的管理工作;(八)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局办公室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负责采购保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日常办公、生活的办公消耗用品及类似物品、家具用具、生活用电器、石油制品、电子工程安装、建筑工程安装、装修工程、修缮工程等项目。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5.1 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学校内控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江西省省本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货物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服务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不招标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规定。

本办法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活动包括: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采购组织形式和选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监督履行合同和协助支付资金;及时结算记账;根据要求上报政府采购报表及统计信息等。

第五条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的政府采购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应全部纳入学校政府采购管理范围。

第二章政府采购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学校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各副校长为领导小组成员。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实现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需求管理,是指采购人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采购需求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

第五条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需求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项目目标,拟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

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的功能和质量要求,包括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或者服务内容和标准等。

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括交付(实施)的时间(期限)和地点(范围),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包装和运输,售后服务,保险等。

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

采购需求应当依据部门预算(工程项目概预算)确定。

第八条确定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

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

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

公务采购管理制度

公务采购管理制度

公务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采购行为,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合理利用,促进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公务采购活动。

第三条公务采购是指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使用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的采购行为。

第四条本单位公务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务采购管理工作由本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并设立专门的采购管理机构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本制度未涉及的事项,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采购项目的确定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制定年度采购计划,明确年度采购项目、采购资金等基本内容。

第八条采购项目应当经过概念论证、需求调研等程序,明确项目品种、规格、数量等详细信息。

第九条采购项目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情况、价格水平、质量要求等因素,确保采购活动合理、经济有效。

第十条本单位应当对重要采购项目进行比选制度,采用招标、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供应商的准入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资质要求,并具有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

第十二条供应商应当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供应商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与服务能力,确保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采购合同约定的交货和服务内容。

第十四条供应商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资质文件、商业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过本单位审核合格后方可参与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供应商信用评价制度,对供应商的履约情况、商业信誉等进行定期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调整供应商准入名单。

第四章采购过程管理第十六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采购流程和管理制度,对采购过程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十七条采购活动应当经过需求确认、编制采购文件、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核、投标评审、中标公示等程序,确保采购活动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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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可以适当节约财政支出 政府采购可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的节支功能源自制度设定

2004年3月31日上午,松江区中心医院今年第一 批医疗仪器政府采购招标会在该院行政大楼第三会 议室举行。为了增加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力度,这次 招标除了邀请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外,还第一次邀请 医院工会主席和员工代表进行现场监督。在评标过 程中,其中的一台深度麻醉监护仪引发了一场"争 议"。事情是这样的:共有三家供应商参加竞争, 分别代表三个品牌投标。通过综合因素分析,很快 淘汰了一个品牌,对剩下的两个品牌却举棋不定了。 一个价格12.5万元,一个价格19万元,如果仅从价 格和医院利益角度考虑,应该毫不犹豫取前者。

三、公正平等公布的原则对待所有的供应商,不偏袒 和歧视任何供应商,不得滥用手中的权 利,这是确保公平竞争原则实现的保证。
公正原则主要由政府采购管理机关、采购机关和中 介机构来执行的。 管理机关,除制定统一的政策、法规和制度外,还 必须坚持这些规则在执行中不偏不倚、一视同仁;采 购机关必须对各供应商提出相同的供货标准和采购需 求信息,对物品的验收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 执行合同的标准,不得对供应商提出合同以外苛刻的 要求或不现实的条件;中介机构,贯彻公正原则必须 体现在开标和评标的过程中。
但是,由于由病人负担的、应用时必须消耗 的电极片,前者只能使用每只250元的同一品牌高 档电极片,而后者可以使用每只仅2、3元的普通 电极片。如医院购买前者,虽然节约了6.5万元, 但是极大地加重了病人的负担。因此,大家认为, 应要为广大病人着想,宁可医院多负担一些,也 要尽量减轻病人负担。经过讨论,这种意见逐渐 得到全体评委的认可,也得到监督人员的赞成。 大家一致同意采购19万元的由瑞士席勒公司生产 的深度麻醉监护仪,这成了松江区实施政府采购 制度四年多来第一例舍“贱”求“贵”的采购案例。 结合上述案例,请思考:如何理解政府采购节约 财政支出的功能?

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开的途径: 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 媒介公开; 将有关资料、文件放于采购中心或某些特 定地点,以供潜在供应商和社会公众索取; 由采购机构直接向供应商交付有关资料、 文件等。

二、公平竞争原则的含义及实现 公平竞争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对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而言,必须 引入竞争机制,即要讲求竞争性; 二是对于广大的供应商而言,必须拥有 公平竞争的机会,即公平基础上的竞争。
会相关机构和个人对于政府采购资料的查询和 质疑;另一方面,对供应商(卖方)而言,需
要他们在提供所采购物品、服务时要达到投标
时所作出的承诺,对采购活动中要有负责的意
识。
第二节 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一、节约财政支出




政府采购中竞争原则主要是通过招标公告或竞 争邀请来实现的。
公平性表现在: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 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者参加竞争;资格预审 和投标评价对所有的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 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等。 公平性的另一个重要表现是,合同的授予要兼 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

案例

广州人大代表质疑政府采购节约4亿元
The end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及实现 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主

要指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善意地行使
权力、履行义务,不得有欺诈等恶意行
为。

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一方面,要求采购人 或采购机关(买方)在项目发标、信息公布、 评标过程要真实,不得隐瞒各种问题,不得为
实现小集体或个人的利益而歪曲事实,阻止社
第三章 政府采购的原则与功能
本章框架
第一节 政府采购的原则
第二节 政府采购的功能
本章重点

政府采购四原则 政府采购五功能

第一节 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平等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 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 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国货优先的原则 政府采购对保护民族产业功不可没 保护的前提:发展
政府采购国产汽车
六、政府采购五大功能之间的关系
政府采购的五大功能有内在的联系。 市场经济给政府采购节支,政府采购给市场经 济活力 ;推进反腐倡廉功能是节约财政支出这 一经济功能在政治上的升华;保护民族产业的 功能从某个角度看也可视为强化宏观调控功能 的一个表现。 但五大功能中也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强化宏观 调控、保护民族产业与节约财政支出之间有时 难以做到协调一致。

二、强化宏观调控

对社会总供需进行调控 对产业和产品结构进行调整 平衡地区间经济发展 促进就业等社会目标的实现
测试题

在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过程中,发挥 政府采购宏观调控功能始于( )。 A.《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发布 B.《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发 布 C.《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 的发布 D.《政府采购法》的颁布 B
三、活跃市场经济


提高供应商的竞争能力
调动了供应商的参与热情 国内产品走向国际市场的助推器
四、推进反腐倡廉

制度本身内在的监督约束机制
委托 招投标 采购代理机 构 供应商
采购单位
提供物品或服务

外在的监督约束机制 透明度是推进反腐倡廉的保证

政府采购何以沦为腐败的工具?
五、保护民族产业
一、公开透明原则的含义及实现 公开透明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 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公开透 明原则源自于政府采购的公共性 。 In a goldfish bowl

公开透明原则主要表现在: 一是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应该公开透明。 二是政府采购的需求应该公开透明。 三是评标的方法与标准应该公开透明。 四是政府采购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 五是政府采购的结果应该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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