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枯水期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8•【字号】兰政办发[2007]106号•【施行日期】2007.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兰政办发[2007]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兰州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兰州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推进和谐兰州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从2007年6月至l2月,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2007年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和曾培炎副总理重要讲话精神。
围绕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排污、违法开工的建设项目等行为,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保障群众环境权益,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顺利实施,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为开创“十一五”环境执法新局面打下坚实基础,为迎接党的十七大召开创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重点及要求在对前四年专项行动成果进行“回头看”的基础上,2007年环保专项行动要围绕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以下集中整治:(一)深入开展饮用水源保护区整治在2006年取缔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的工业排污口工作的基础上,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全面清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区河洪道综合治理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区河洪道综合治理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兰政办发[2010]164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区河洪道综合治理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164号)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红古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市市区河洪道综合治理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兰州市市区河洪道综合治理利用实施方案为加快河洪道治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椐2010年3月30日市四大组织联席会议精神,现就市区河洪道综合治理利用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现状和问题兰州市地处黄河中上游的西北高原,市区地形主要是由黄河冲击而成的大片河谷盆地、绵延起伏的山地和沟壑纵横的黄土梁峁地形构成。
黄河自西向东由西固达川入境,流经全市152公里,还有大通河、湟水河、庄浪河、宛川河等径流,均为黄河水系。
南北两山有近百条沟道汇入黄河,流域面积在0.3平方公里以上的沟道81条,其中泥石流沟道多达53条。
另有雁滩、马滩和崔家大滩三条南河道,承担着分洪、泄洪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和省市高度重视兰州的防洪设施建设,依靠国家扶持、财政安排、银行贷款和企业、社会投资等多种途径加大投入,治理洪道40条,69公里,正在进行分段治理的洪道10条9.5公里,通过治理,市区河洪道行洪能力得到进一步提高。
但受自然淤积、人为破坏等因素制约,市区河洪道普遍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资金投入不足,洪道治理滞后。
市区河洪道按规划进行治理的不到30%,大部分洪道不能满足百年一遇的行洪要求,一旦遇到局地暴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将会给城市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6•【字号】兰政办发[2010]271号•【施行日期】2010.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0】2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市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兰州市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今年以来,各县区政府和市上相关部门紧紧围绕第十六届“兰洽会”、全国文明城市创建、重大工程建设等重点工作,集中人力,加大投入,加班加点,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使我市市容环境有了明显改善。
但是,近期违法建设、占道经营、噪音扰民等现象又有反弹。
对此,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市容环境进行集中整治,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力遏制违法建设、落实城市管理治本措施为重点,以治理脏、乱、差为切入点,抓住重点治反弹,突破难点提形象,着眼常态抓管理,保稳求进上水平,使市容环境方面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推动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整治内容(一)治“脏”各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县区环卫局和街道社区组织实施,县区执法局配合,市执法局督导。
对城市规划区内主次干道、公共场所、背街小巷加强清扫保洁,严格作业时限和标准;推行精细化作业,落实洒水压尘措施,加大路面、下水井口的冲洗、清污力度,有效遏制二次扬尘和油烟污染;对城乡结合部、铁路沿线、河洪道等区域内的卫生死角和脏源点,彻底进行清理;对各类餐饮摊(店)经营中的乱排污水、乱倒垃圾、乱扔杂物等问题,加大查处力度,维护市容整洁;严格落实垃圾收集、清运规定,切实杜绝垃圾乱倒、清运不及时等问题。
(二)治“乱”1.各县区政府负责,县区执法局、街道社区组织实施,市执法局督导。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兰政办发[2007]250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07]2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兰州市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实施办法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提高工业经济运行质量,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市万元GDP能耗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10%两个约束性指标,把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指标作为前置性条件,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以下简称“两高”)行业的过快增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法〉办法》和《兰州市节约能源实施方案》以及《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部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兰州市经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履行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管职责。
各县(区)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监管职责。
第二条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年耗能1000吨标煤或耗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节能篇(章)的专题评估;对年耗能1500吨标煤或耗电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还必须对节能篇(章)进行专题审查。
没有节能篇(章)或节能篇(章)未通过专题评估或审查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得办理备案、核准或批复立项手续,也不得越级上报有关部门申请核准、备案或者申报国债资金。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7.17•【字号】•【施行日期】2014.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防汛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7月17日兰州市防汛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建立健全全市城乡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应急机制,迅速、有效、有序地开展防汛和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灾害损失,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甘肃省防汛抗洪应急预案》、《龙羊峡和刘家峡洪水调度方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兰州市辖区内暴雨、洪水灾害及次生灾害事件的预防预警、响应处置和应急管理。
1.4工作原则以人为本、保障安全,预防为主、防抢结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靠实责任、属地为主,落实措施、科学应对。
2.防汛工程2.1工程措施全市现有抵御洪涝灾害的防汛工程设施主要有:(1)水库(水电站)、塘坝及淤地坝水库18座,其中中型1座,小型17座,目前总蓄水量407×104m3;共有水电站19座,其中黄河干流4座、湟水河2座、大通河13座;共有塘坝1259座,淤地坝123座。
(2)黄河及其它河流堤防建设黄河:兰州段河堤设防标准为百年一遇,农村段为十年一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21•【字号】兰政发[2010]90号•【施行日期】201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兰政发[2010]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环保局关于《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已经2010年6月18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行动计划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以环境保护为手段优化经济社会发展,以污染减排为抓手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抓紧抓好环境污染防治,解决制约兰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特制定如下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市委、市政府“1355”总体发展思路为指导,从影响市民生产生活最直接、最严重的环境问题入手,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强化监督检查,实行目标管理,加大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全力推进兰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开展大气、水污染防治对策研究和综合整治,加快重点环保工程项目建设步伐,力争年内实现饮用水源水质和黄河兰州段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到70%以上、城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并建成2个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圆满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明显改善全市环境质量。
二、组织机构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袁占亭任总指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吴继德,副市长姚国庆任副总指挥的兰州市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指挥部。
成员由市环保局、发改委、工信委、监察局、农委、财政局、建设局、房产局、城管执法局、交通局、商务局、文广局、卫生局、工商局、气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督查室、新闻办、目标办,市交警支队、市城投公司、兰州燃化集团公司和各县区政府负责人组成。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07•【字号】兰政办发[2005]138号•【施行日期】2005.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05]1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二00五年九月七日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86号)文件要求,现制定《兰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五次全会和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环境难点、热点问题,持续打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六部委和省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相关文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
通过清理整顿规模小、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违法排污企业,扶优限劣,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和依法治理污染,遏制损害群众健康事件的发生,坚持走循环经济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不断改善重点区域、流域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持续协调发展。
二、整治重点(一)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重点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炼焦、铁合金、铬盐等重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自来水水质及涉水流域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自来水水质及涉水流域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3.20•【字号】兰政办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自来水水质及涉水流域污染防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的通知兰政办发〔2015〕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为深刻吸取我市自来水异味问题的教训,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对生活饮用水及水源地污染防治情况全面排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制水工艺及水质安全检测检查由建设部门组织对所有自来水制水工艺进行排查,确保水质达标,实现优质供水。
由房产部门及物业公司对住宅小区楼院二次供水设施的完好情况和水质安全保障情况进行排查以确保安全达标供水。
由环保部门对湟水河等流域进行排查。
由卫计部门和疾控中心组织对全市所有自来水一次供水、二次供水的末端进行检测检查。
二、开展污水处理厂安全检查对全市所有污水处理厂进行排查,促进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和污泥规范化处理处置,确保已建成项目发挥预期功效。
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
排查全市污水收集处理率的达标工作情况。
检查在建项目检查其建设进度是否符合进度要求,进展缓慢的要找出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和明确完成时限。
对准备建设但还没有开工的,要提出可行性论证材料以及明确拟建位置。
三、开展河道、洪道防汛安全检查对全市所有河道、排洪沟、水库进行安全排查,包括城市排水管理部门对排水排污的管控制度落实情况、检测和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完善情况,河洪道畅通坚固情况,城市景观拦水坝的安全管控情况。
分别制订汛期及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排洪清污管理的具体措施。
加强城市排水及水库出入口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严格检查考核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进行专项整改并提出具体措施;对威胁水源安全的污染源,要坚决予以取缔和关闭。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30•【字号】兰政办发[2014]145号•【施行日期】2014.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1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30日兰州市干旱灾害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干旱灾害应急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应对干旱灾害,最大程度减轻干旱灾害的影响和损失,保证生产生活安全有序。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工作原则预防为主、积极应对,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广泛动员、全民参与。
2 组织指挥体系2.1市应急指挥部及职责成立兰州市抗旱应急指挥部(简称“市应急指挥部”),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水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兰州警备区、武警兰州市支队、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委、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文广局、市气象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工信委、市消防支队、黄委会上游水文水资源局、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兰州电力公司、电信兰州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指挥全市抗旱应急工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抗旱减灾应急资金,督促落实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统一部署抗旱应急宣传工作。
成员单位主要职能是:兰州警备区:负责组织驻地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及时开展拉运送水和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等支援地方救灾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27•【字号】兰政办发[2012]277号•【施行日期】2012.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实施工作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277号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做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改造的函》(甘环函〔2012〕215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做好我市黄河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保障黄河上游水环境安全,现就我市落实环保部、发改委、财政部和水利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将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规划目标、任务和治理项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强化目标考核,切实推进《规划》顺利实施。
二、制定落实年度目标计划。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辖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制定和实施好年度工作方案,并落实到相关部门和单位,强化工作措施,保障水环境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加快规划项目实施进度。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划批复的要求,对照全市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清单,做好规划项目前期对接工作,确保项目在计划时间内竣工投产,尽快发挥环境效益。
四、营造社会化治污格局。
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落实规划项目资金,积极推动规划实施。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各类媒体和各种途径,普及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知识,形成全社会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42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16〕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1日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有效防范突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确保我市广大群众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兰州市自来水安全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任务分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原则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施属地化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置生活饮用水安全隐患,防范生活饮用水污染危害群众健康,通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系统掌握和分析全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为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保障生活饮用水安全提供支撑。
二、任务分工市卫生计生监督所负责对市政集中式供水单位和市级直管大型公共场所二次供水设施开展卫生监督检测工作;市疾控中心负责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开展水质全分析工作,并对生活饮用水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级直管二次供水单位之外的所有二次供水单位开展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开展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自备水源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自备水源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23•【字号】兰政办发[2008]202号•【施行日期】200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关于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自备水源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08]202号)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市建委制定的《关于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自备水源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关于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自备水源的实施方案为合理保护、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保障城市正常的生产生活用水,进一步提高用水安全水平,现就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兰州市自备水源现状我市现有自备水源单位(农灌和南北两山绿化除外)44家,其中地表水单位11家,地下水单位35家(两家单位既有地表水,又有地下水),有取水井75口。
自备水源总取水量4138.89万吨,其中地下水1101.89万吨,占26.62%;地表水3037万吨,占73.38%。
生产用水约2647.19万吨,占63.97%;生活用水约1491.7万吨,占36.03%,用水人口大约20万人。
1.供水管网已经覆盖,且单位内部管网完好,目前可以启动关闭程序的有17家,涉及水量1581.4万吨,其中地表水水量有734万吨。
2.供水管网已经覆盖,目前管网压力不足,但通过改造可以关闭的单位有6家,涉及水量109.99万吨。
3.供水管网已经覆盖,但由于绿化、生产的特殊性暂不宜关闭的自备水源单位有9家。
涉及水量787.5万吨,其中地表水577万吨。
4.供水管网目前尚未覆盖,暂时无法关闭的有12家,涉及水量1740万吨。
二、关闭自备水源的法律依据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城市供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先易后难,先生活后生产,关供同步,不影响生产生活"的原则,对已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取水许可证的自备水源逐步实施关闭。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12.24•【字号】兰政办发〔2014〕297号•【施行日期】2014.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2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24日兰州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全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4〕12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是指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贯彻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相关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制度措施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价。
第三条市水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考核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承担考核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分工负责具体相关指标的考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配合相关指标的考核工作。
市工信委的主要职责:牵头负责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指标的考核工作。
市环保局的主要职责:牵头负责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指标的考核工作。
市水务局的主要职责:牵头负责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控制指标的考核工作。
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
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0•【字号】•【施行日期】1997.07.30•【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兰州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1997年7月30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本城市生活饮用水源,防治水污染,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地下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兰州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行政区域内,监督管理城市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
市和区、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卫生、水利、地矿、交通、农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和水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城市生活饮用水源和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因城市生产饮用水源和水环境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其行为使城市生产饮用水源和水环境受到污染,危害人体健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对在城市生产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城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水质标准第七条本市城市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保护区区划方案及水质标准要求实施管理。
第八条城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各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分别是:一级保护区:黄河从西固区梁家湾起至兰州市自来水公司一水厂排泥沟口下游50米处的水域和两岸各宽1公里的陆域;兰州市自来水公司一水厂至二水厂自流沟边线两侧各宽25米的陆域。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兰政办发[2006]165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的通知(兰政办发[2006]1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现将《兰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兰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清理整顿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环保局《关于做好全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06〕86号)要求,为做好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清理整顿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解决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污染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组织领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清理整顿工作是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重点工作,决定成立兰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违法行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吴继德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副组长:郑继祖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得明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成员:覃兰宾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宋小平兰州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赵旭东兰州市经济委员会副主任马连玉兰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刘丽珍兰州市监察局副局长达智文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胡彤兰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张立平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李淑霞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固区2019年度枯水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固区2019年度枯水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固区2019年度枯水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驻区有关企业:《西固区2019年度枯水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月7日西固区2019年度枯水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大枯水期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力度,确保枯水期黄河干支流及自来水水质安全,按照《兰州市2019年度枯水期联防联控专项行动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属地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枯水期黄河干支流流域及水源地周边的环境监管力度,系统掌握分析枯水期水质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水质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二、工作重点重点区域:西固区岸门桥水源地至达川镇黄河干流流域。
重点整治对象:养殖业、小工业企业、加工点、涉水企业设施设备、企业自办水厂、自办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水电站、水库等可能造成自来水异味的污染源、风险源。
重点水质监测点:岸门桥水源地至达川镇主要水质监测断面、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出厂水、自来水管网末梢水。
三、组织领导为加强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区政府决定成立西固区2019年度枯水期水污染防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开展此次专项行动工作。
组长:陈良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孙正军区环保局局长成员:张文彪西固公安分局政委陈磊区委区政府督查室主任乔克雄区工信局局长马光胜区住建局局长安双明区水务局局长王祖元区执法局局长蒋静区卫计局局长金晖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局长张苹区农牧局局长王天梓区环卫局局长华福春区应急办主任王维功达川镇政府镇长马宁河口镇政府镇长寿继明新城镇政府镇长张治中东川镇政府镇长苗玉忠柳泉镇政府镇长刘春德西柳沟街道办事处主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环保局局长兼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兰政发〔2021〕51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正文:----------------------------------------------------------------------------------------------------------------------------------------------------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公告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国家级和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划分成果的基础上,划定了兰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现公告如下:一、重点预防区兰州市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由大通河土石山地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宛川河土石山地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2个区块组成,涉及永登县、榆中县的2个乡镇。
重点预防区面积690平方公里(见附件1)。
二、重点治理区兰州市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由湟水河黄土山梁市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黄河黄土梁峁市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宛川河黄土梁川市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3个区块组成,涉及7个县(区)的75个乡镇。
重点治理区面积1223914平方公里(见附件2)。
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我市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兰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8日附件1兰州市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分区编号预防区名称县(区)涉及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数量(个)重点预防区面积(平方公里)DY1大通河土石山地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永登县连城镇1463.42DY2宛川河土石山地市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榆中县马坡乡1226.58小计2222690.00附件2兰州市市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分区编号治理区名称县(区)涉及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数量(个)重点治理区面积(平方公里)DZ1湟水河黄土山梁市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红古区平安镇、花庄镇、红古镇、海石湾镇、窑街街道、矿区街道、华龙街道7531.14永登县民乐乡、通远镇(西部)、河桥镇、七山乡、龙泉寺镇(西部)、红城镇(西部)、苦水镇(西部)71907.09DZ2黄河黄土梁峁市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永登县城关镇、苦水镇(东部)、上川镇、中堡镇、武胜驿镇、树屏镇、红城镇(东部)、龙泉寺镇(东部)、大同镇、柳树镇、坪城乡、通远镇(东部)、秦川镇、中川镇143476.22皋兰县石洞镇、黑石镇、水阜镇、忠和镇、九合镇、什川镇、西岔镇72476.78西固区河口镇、达川镇、新城镇、东川镇、柳泉镇、四季青街道(南部)、金沟乡7266.76七里河区阿干镇、魏岭乡、西果园镇、黄峪镇、八里镇、彭家坪镇6355.67城关区靖远路街道、草场街街道、盐场路街道、青白石街道、伏龙坪街道5157.36榆中县金崖镇(北部)、青城镇、贡井镇(北部)、中连川乡(北部)、哈岘乡、上花岔乡、园子岔乡71095.82DZ3宛川河黄土梁川市级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榆中县和平镇、城关镇、夏官营镇、金崖镇(南部)、小康营乡、清水驿乡、甘草店镇、高崖镇、新营镇、龙泉乡、贡井镇(南部)、中连川乡(南部)、韦营乡、定远镇、连搭镇151972.30小计377512239.14——结束——。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污染减排预警监控整改目标任务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污染减排预警监控整改目标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兰政办发[2012]341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落实省政府污染减排预警监控整改目标任务的通知(兰政办发【2012】3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明确预警目标,细化任务分工,确保完成我市主要污染物减排的年度控制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预警监控确保完成全年污染减排目标任务的通知》(甘政发﹝2012﹞119号)精神,现对2012年全市污染减排预警监控项目整改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并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和掌握目前我市污染减排的现状按照《甘肃省2012年主要污染物减排计划》要求,今年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应控制在10.5146万吨以内,与2011年相比上升幅度不超过0.56%;氮氧化物排放量应控制在11.109万吨以内,与2011年相比上升幅度不超过9.07%;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应控制在5.388万吨以内,比2011年削减5.63%;氨氮排放量应控制在0.9366万吨以内,比2011年削减7.85%。
截止9月底,我市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0.8236万吨,与2011年相比上升2.96%,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5.5464万吨,比2011年削减2.85%。
截止目前,列入今年我市污染减排计划的榆中县夏官营污水处理厂等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滞后,没有达到年度计划进度要求;兰铝自备电厂火电机组脱硝项目还未开工;西固电厂脱硫项目、榆钢焦炉煤气脱硫项目还未达到目标要求;部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养殖小区污染减排项目进展缓慢。
整体来看,与省上下达的计划目标任务还存在较大差距,现状不容乐观,形势依然严峻。
二、要突出重点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整改落实(一)榆中县政府负责加快夏官营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工程建设进度,确保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工程量的30%,保证按期解除黄色预警并解除挂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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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枯水期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6]151号
【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22
【实施日期】2016.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枯水期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6〕151号 2016年7月22日)
西固区、红古区、永登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2016年4月25日市政府第138次常务会议“结合近三年工作经验,立足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修改完善《黄河枯水期跨界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作为今后年度常态化应急预案”的要求,现将《兰州市枯水期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枯水期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方案
黄河兰州段及其支流均进入枯水期后,干流调配流量仅为300-350立方米/秒左右,较丰水期水体自净能力下降,为确保枯水期我市黄河干支流水质稳定达标,预防自来水异味等突发事件的发生,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市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整治违法排污单位,减轻枯水期黄河兰州段干支流水质风险,确保黄河干支流水质稳定达标,不发生自来水异味等突发事件。
二、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成立兰州市枯水期水污染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安排部署联防联控工作,并抽调专门力量组成督查小组,组织开展督查工作。
组长:严志坚副市长
副组长:张伦涛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成员:崔峰巍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
刑力峰市环保局副局长
丁延辉市工信委副主任
吴新民市公安局副局长
常培斌市建设局副局长
马东篱市城管委副主任
汪文丙市水务局副局长
杨秦市工商局副局长
白万恩西固区政府副区长
魏世明红古区政府副区长
焦浩雁永登县政府副县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邢力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若有变动,报经组长同意后由接任工作的同志替补,不另行文。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同时,要定期报送工作日报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典型案件等相关信息。
(二)责任分工
市环保局:牵头制定枯水期黄河干支流加密监测方案、涉水工业企业、环境污染源排查工作方案、跨市联合监测、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开展黄河干支流各主要断面水质监测监控工作;组织市区两级环境监察部门开展岸门桥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各类污染源环境排查整治工作,明确巡查检查单位名单、频次、驻厂监察单位名单及相关责任人;协调海东市、西宁市成立联合检查组开展湟水河流域联合监测、联合执法检查,确保湟水河流域内各工业企业、污水处理厂等运行正常,湟水水质改善,减轻对下游影响;启动航拍取证,监控黄河干支流两岸排污口排污及河洪道垃圾乱倾乱倒等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反馈各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整改。
市卫计委:牵头做好末梢水水质加密监测工作,并将相关数据及时反馈各相关部门。
督促兰州威立雅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上游湟水(民和桥、花庄水厂)、黄河干流(新城桥)、取水口源水、出厂水的每日加热嗅辨工作,做好源水、出厂水水质检测工作,并每日调度相关数据,如有异常及时上报市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市建设局:开展驻厂监察,指导供水企业、污水处理厂加强运行管理,优化工艺参数,确保供水单位制水工艺运行正常,出厂水达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配合开展上游湟水流域联合执法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