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培训课件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培训课件
大家好,今天我们将讨论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培训课件。
第一、游泳场所卫生的重要性
在游泳场所卫生方面,健康是第一要务。
游泳池是一个公共场所,涉及到许多游客的健康和安全。
因此,保持游泳场所的清洁和卫生非常重要。
第二、游泳池的清洁
游泳池水的清洁和消毒是非常重要的。
游泳池水应该经常检测水质,保持水质清洁和透明。
同时,游泳池的周围环境也需要定期清洁,包括池边的地面、座椅和卫生间等。
第三、游泳器材的清洁
游泳器材如泳镜、救生圈、浮板等也需要定期清洁消毒。
这些器材是游客们共用的,保持它们的清洁可以有效预防疾病传播。
第四、员工的卫生
游泳场所的员工在工作时也需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他们应该经常洗手,穿着整洁干净的工作服,戴着帽子和手套等。
第五、食品安全
游泳场所的食品卫生也是非常重要的。
食品应该储存在干净整洁的环境中,食品处理过程应该符合卫生标准,避免食源性疾病的传播。
总而言之,游泳场所的卫生规范对于维护游客们的健康和安全
非常重要。
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卫生工作,共同营造一个清洁整洁的游泳环境。
感谢大家的参与,希望我们可以共同努力,让游泳场所成为一个安全健康的休闲场所。
谢谢!。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1)明确规定了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
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我市要求公共游泳池今年必须达到) (2)浸脚池的具体要求
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
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
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2、强调室内游泳场所的通风换气问题
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 械通风设施。
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
施,
卫生器具宜采用感应式水龙头和 冲洗阀。
卫生间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机
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 。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1、人工游泳场所各环节的操作规程(第十一 条) (1)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 。 (2)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 (3)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 (5)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 等操作规程。
4、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 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发生 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5、各种操作规程(包括游泳池水循环净化 消毒操作规程、设备维护操作规程等) 。
6、有关记录(包括游泳池水水质循环净化 消毒记录、水质监测记录、公共用品清洗 消毒更换记录、自身检查记录、培训考核 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
2、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储藏(第十二、十 三条)
游泳场所使用的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
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并建 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做好索证工作。
建议:建立索证台帐制度
检查各游泳场所采购索证的具体
落实情况,可参照去年餐饮卫生安全检 查中关于建立台帐制度的规定,要求各 游泳场所建立起游泳场所公共用品、用 具的台帐制度,做好溯源、索证工作, 做到有证件可查,有源头可追。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2015-03-19发布 2015-06-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游泳场所应保持一定的卫生标准,以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标准的内容。
首先,游泳场所的水质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游泳池水的PH值应在7.2-7.8之间,氯化物、溴化物和游离的活性氯的含量应符合标准要求,以保证水质的清洁和安全。
水中的浑浊度、悬浮物和沉淀物的含量也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保持水质的透明度和卫生水平。
其次,游泳场所的水处理设备和操作应符合标准要求。
游泳场所应配备合适的水处理设备,如过滤器、消毒器等,以确保水质得到有效处理。
这些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性能和运行稳定性,保证对水质进行有效的处理。
此外,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保证设备的正确操作和维护。
另外,游泳场所的周边环境和设施也应符合标准要求。
游泳池周围的地面和墙壁应保持整洁,不得有明显的污染和积水。
游泳池的通风和排污系统应正常运行,保证室内的空气流通和有害气体的排放。
游泳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和清洁度的卫生设施,如更衣室、淋浴室、洗手间等,以满足游泳者的卫生需求。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游泳场所管理的要求。
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场所应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和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卫生问题。
必要时,还应对游泳者进行健康监测和救护准备,以保证游泳的安全性。
最后,标准还对游泳场所的使用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游泳者应了解和遵守场所的规章制度和安全须知,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洗浴、清洁身体、穿着干净的泳衣等。
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禁止其入池游泳,以防止疾病传播。
综上所述,根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游泳场所应保持水质的卫生和设施的整洁,通过合适的水处理设备和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管理人员和游泳者也有责任遵守标准的要求,共同营造良好的游泳环境。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 :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 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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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规范》分为正文及附录。 正文由五部分组成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 第三章卫生操作要求 第四章卫生管理
第五章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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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 附录 • 推荐的游泳场所及游泳池水、公
共用品的清洗消毒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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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 浸脚消毒池设计得太短,高个子的泳 客只要迈大步就能直接跨过浸脚池 。 小于通道宽,则可以从通道边缘 走过,就无法得到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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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强制淋浴
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 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作用
1、尽可能的减少游泳者身上的油脂分泌物 、汗液、毛发、灰尘等对池水的污染。
(1)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游泳场所应当制定预防传染性疾病传播
、氯气泄漏等健康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工 作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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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2)事故报告 当发生以下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时
,应及时抢救,在发生导致死亡或同 时发生3名以上(含3名)受害病人时 ,事故报告责任人要在发生事故24小 时内电话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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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 随着社会的发展,光靠条例和标准已 跟不上游泳场所卫生监管的实际需要 ,而且,卫生标准中的具体要求没有 进行细化,特别是在卫生管理和卫生 操作程序上没有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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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 因此,给监督部门的许可和监督带来 一定的模糊性。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在 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管时缺乏统一的标 准,只能借鉴经验或者参照其他行业 的卫生规范进行监督和指导。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2015-03-19发布 2015-06-01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卫生监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复旦大学、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市社会体育管理中心、上海蓝宇水处理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朝军、张帆、卢伟、朱素蓉、莫伟文、宋伟民、袁树东、吕依和、周艳琴、王频、许慧慧、葛燕萍、高玲。
公共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公共游泳场所的建设卫生要求、设施设备要求、日常运行管理要求及水质卫生和游泳馆空气等标准值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公共人工游泳场所,不适用与天然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册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事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T 17220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 1820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第1部分:游泳场所CJ 244 游泳池水质标准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Y/T 1003 游泳、跳水、水球和花样游泳场馆使用要求和检验方法DB31/405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公共游泳场所 public swimming places对特定或不特定人群开放,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循环净化消毒设备 circulating water purification and disinfection equipment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设备系统。
最新《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9667-9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具体要求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具体要求(1)双证齐全并进行公示公共游泳场所须取得有效合格的《卫生许可证》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方可营业,且双证须在卫生监督信息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对本单位卫生等级信息及卫生检测情况进行公示。
(2)场所入口处设立警示标志游泳场所入口处应有明显”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的标志,对于有不适宜游泳禁忌症的游泳者,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劝阻、制止其入水游泳。
(3)设符合要求的浸脚消毒池和强制淋浴装置《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要求:游泳场所的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应当每4小时更换一次。
(4)游泳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
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
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5)室内游泳场所通风、采光要求室内游泳池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空气细菌总数、室温、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等空气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
使用集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室内游泳场所自然采光系数不低于l/4,夜间人工照明,距离水面1米高度的平面照度不低于180勒克斯,开放夜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天然游泳场所游泳区水面照度应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
(6)人工游泳池水净化消毒经净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
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时,还应辅助氯消毒;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最新《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9667-96)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 B9667-9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游泳场所检查流程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卫生标准大致流程:1查看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培训证2游泳池余氯0.3-0.5、PH6.5-8.5、池水温度22-26室温高于水温1-2度、加氯区3浸脚池2m 道宽 20mm 、强制淋浴每30-40人/1喷头、更衣柜、拖鞋消毒4锅炉房加氯设施、消毒剂标签说明及索证5卫生管理档案消毒记录前台:1卫生许可证、量化分级标识、检测结果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公示。
2游泳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3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
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游泳池:4游泳池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5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应当每4小时更换一次。
6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
7年检: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应对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
8室内游泳场所开放时,每2小时测一次余氯。
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
9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应加入除藻剂。
若使用硫酸铜,其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毫克/升。
10室内游泳池应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更衣室:11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12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13拖鞋的清洗消毒:1.设置两个洗消池或洗消桶 2.清洗: 3.过水: 4.消毒:将拖鞋完全浸泡在消毒池或消毒桶中,浸泡液有效氯含量应达250-500毫克/升,浸泡时间不少于30分钟; 5.保洁:待拖鞋干后放置保洁柜或保管箱。
14垃圾桶加盖应加盖密闭,便于清理。
15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
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放于保洁柜。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游泳业卫生管理制度规范
一、总则为了保障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预防疾病传播,保障消费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游泳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游泳场所、游泳培训机构、水上乐园等涉及游泳活动的公共场所。
三、卫生管理职责1. 游泳场所负责人为本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卫生管理措施。
2. 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卫生知识,按照卫生要求操作,确保场所卫生。
3. 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卫生管理内容1. 场所卫生(1)场所内应保持整洁,无杂物、异味。
(2)游泳场所应定期进行消毒,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3)游泳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泳标志,禁止患有传染性疾病者进入游泳场所。
2. 水质管理(1)游泳场所应配备水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水质,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2)游泳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池水污染,如及时更换池水、加强泳池过滤系统等。
(3)游泳场所应加强对游泳者入池前的淋浴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3. 设施设备卫生(1)游泳场所应定期对游泳场所内的设施设备进行清洁、消毒,保持设施设备卫生。
(2)游泳池设备、救生设备、卫生设施等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正常运行。
4. 人员管理(1)游泳场所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持有健康证明。
(2)游泳场所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卫生意识。
(3)游泳场所应设置更衣室、淋浴间、休息室等,方便游泳者使用。
五、卫生监督检查1. 游泳场所卫生监督部门应定期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场所进行整改。
2. 游泳场所应积极配合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六、奖惩措施1.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卫生管理成绩显著的游泳场所,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卫生安全事故的游泳场所,依法进行处罚。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及监督要点培训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五章 人员卫生要求 附录 推荐的游泳场所、游泳池水清洗消
毒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依据 适用范围 用语含义
第一条 依 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十)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 水质检测设备。
第八条 公共卫生间(1)
(一)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区域内应配备 相应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地 面应低于淋浴室,地面与墙壁应选择耐水 易洗刷材料铺设。男卫生间每60人设一个 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女卫生间每40人设 一个便池。
第八条 公共卫生间(2)
第五条 环境卫生
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 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 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 人工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1)
(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 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 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 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 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及监 督要点
卫生部
文件
国家体育总局
卫监督发〔2007〕205号
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体育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体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游泳 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 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组 织制定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确保游泳场所符合卫生安全要求,预防传染病的传播和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现有的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本规所称游泳场所是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循环净化给水系统: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再送回池子重复使用的系统。
(二)直流式给水系统:将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体积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池子的系统。
(三)直流净化给水系统:天然的地面或地下水源,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经给水口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然后将使用过的相应体积的池水经排水口不断排出的系统。
(四)浸脚消毒池: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设置的含有一定浓度消毒液的池。
(五)强制淋浴:为使每一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的通道上,强制对身体进行清洗以减少对池水的污染而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一)必须结合城市规划,将场所选择在远离产生烟尘、有毒有害气体的工业区和企业,宜设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同时应避免游泳场所对周围环境造成干扰。
(二)天然游泳场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不应堆有污物或渗透性的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应按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根据07--09年深圳市游泳场所的调 查结果,我市各游泳场所各卫生指标中余 氯含量的合格率最低。(其中余氯含量不 合格的单位中,余氯含量超过标准占 59.4%,低于标准的占40.6%.)因此, 在开放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余氯,多采用余 氯快速测试盒对池水进行实时检测。
三、公共卫生间(第八条) 公共卫生间内便池宜为蹲式,采用
库房存放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 ,标记明显。
特别要强调的是消毒药剂和急救药物应 有专人负责管理,专间或专柜存放且密闭 上锁,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
• 3、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第十四条) 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
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 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 放于保洁柜。
座式便池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卫生器具宜采用感应式水龙头和冲 洗阀。
卫生间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机械 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第十一 条)
(1)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 。
(2)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 (3)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 (5)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
• 因此,给监督部门的许可和监督带来 一定的模糊性。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在 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管时缺乏统一的标 准,只能借鉴经验或者参照其他行业 的卫生规范进行监督和指导。
• 在此背景下,国家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于 2007年6月21日联合颁布了《游泳场所卫生 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我国第一 部针对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的规定,适用于人 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等各类游泳场所。
等操作规程。
2、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储藏(第十二、十 三条)
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7(000)011
【总页数】6页(P3-8)
【作者】无
【作者单位】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26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 [J],
2.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J],
3.卫生部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的通知 [J],
4.卫生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住宿业卫生规范》等规范的通知 [J], 无;;
5.卫生部和国家体育总局近日印发实施《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J], 本刊编辑部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是指游泳场所为了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及游泳环境的洁净而制定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和措施。
游泳场所的卫生规范对于预防传染病的传播、确保游泳者的健康和游泳场所的正常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是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相关内容。
一、游泳场所的卫生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卫生部门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并根据游泳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置。
包括卫生间、洗手间、淋浴间等设施的设置和维护,保证卫生设施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游泳场所的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保持清洁、透明、无异味,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和消毒。
游泳场所应配备专业的水质检测设备,定期测定水质指标,并公开水质检测结果。
三、游泳场所应设有专门的更衣室和储物柜,并按照游泳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布局和规划。
更衣室和储物柜应保持清洁,储物柜应定期清理并消毒。
四、游泳场所应定期清洁和消毒各种游泳设施和器械,如泳池边的扶手、滑道、蹦床等,保证游泳设施的清洁卫生。
五、游泳场所应配备专业的救生员,按照规定人数配置,保证游泳者在水中发生意外时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
救生员应定期接受培训和技能考核,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职业素养。
六、游泳场所应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同时配备适量的急救设备和药品,保证游泳场所的急救工作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
七、游泳场所应设有专门的卫生保洁人员,定期对游泳场所进行清洁和消毒,保证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
八、游泳场所应合理控制游客的数量,避免过度拥挤,保证游泳者的安全和舒适。
九、游泳场所应对游泳者进行健康检查,重点检查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病等患者,并限制其入水游泳,防止疾病的传播。
十、游泳者在游泳前应进行热身运动,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尽量避免在饭后或剧烈运动后游泳。
总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游泳者的身体健康和游泳场所的正常运营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游泳场所加强卫生管理,提高卫生意识,才能为游泳者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游泳环境。
游泳池 卫生标准
游泳池卫生标准游泳池卫生标准选址设计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环境卫生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设施与布局(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
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二)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三)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
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
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
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
常年开放的室内游泳池宜设有空气调节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四)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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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共用品用具消毒
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放于保洁柜。
第十五条 人工游泳池水净化消毒
(一)经净化消毒的游泳池水质应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的要求。采用臭氧、紫外线或其它消毒方法消毒时,还应辅助氯消毒。
(二)游泳池水(包括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应保持游离余氯浓度为0.3~0.5毫克/升。
(七)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八)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械通风设施。
(九)游泳池应当具有池水循环净化和消毒设施设备,设计参数应能满足水质处理的要求。采用液氯消毒的应有防止泄漏措施,水处理机房不得与游泳池直接相通,机房内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放置、加注液氯区域应设置在游泳池下风侧并设置警示标志,加药间门口应设置有效的防毒面具,使用液氯的在安全方面应符合有关部门的要求。
(三)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
(五)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等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
游泳场所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消毒药剂、消毒设施、饮水设备、急救物品及设施、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等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时应建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和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有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使用的消毒剂、净化剂、清洁剂、杀虫剂、急救药物等不得对人体产生危害。使用的循环、净化、消毒、通风保暖等设施设备不得对人体安全造成损伤。
第十三条 公共用品用具储藏
库房应存放一定数量的公共用品用具、消毒药剂、急救物品与设施等,物品应分类存放,标记明显。库房内不得堆放杂物。库房应有预防控制病媒虫害的设施和措施,设有机械通风装置,保持良好通风。消毒药剂和急救药物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专间或专柜存放且密闭上锁,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按药品有效期分类存放,并及时清理过期药品。
(二)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修,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水循环设备检修超过一个循环周期时,不得对外开放。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证照管理
游泳场所及从业人员应证照齐全,卫生许可证应悬挂在场所醒目处。
第十九条 机构及人员职责
(一)游泳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场所的卫生管理负全面责任。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 场所卫生要求
第四条 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
(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 用语含义
(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十)游泳场所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
第七条 天然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一)天然游泳场围护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防护网与安全警示标志,海滨游泳场应在岸边选择适宜地点设置更衣室、淋浴室、指挥台、公共卫生间、急救室;指挥台内应配备望远镜、通讯广播设备;急救室应配备救生圈(船)、救生人员及有关物品等。
(二)公共卫生间内便池宜为蹲式,采用座式便池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卫生器具宜采用感应式水龙头和冲洗阀。卫生间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机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
第九条 通风、照明与水质
(一)室内游泳场所应保持良好通风,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空气细菌总数、室温、相对湿度、风速、二氧化碳等空气监测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游泳场所,其空调通风系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急救室应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GB19079要求设置,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应摆放于明显位置,方便取用。
(三)更衣室地面应使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内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更衣室应配备与设计接待量相匹配的密闭更衣柜、鞋架等更衣设施,并设置流动水洗手及消毒设施。更衣柜宜采用光滑、防透水材料制造并应按一客一用的标准设置。更衣室通道宽敞,保持空气流通。常年开放的室内游泳池宜设有空气调节和换气设备、池水温度调节设施。
关于印发《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体育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规范游泳场所经营行为,提高卫生管理水平,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制定了《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天然游泳场所应有平坦的入水走道通向水域,通道应保持清洁。在天然游泳场所水面应按一定水深范围分别设置不同颜色且颜色鲜艳的浮筒,并有告示说明其所代表的水深范围。
(三)天然游泳场所应配备PH值等水质检测设备。
(四)天然游泳场所应设立天气预报、水温告示牌。
第八条 公共卫生间
(一)在游泳场所淋浴室的区域内应配备相应的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公共卫生间地面应低于淋浴室,地面与墙壁应选择耐水易洗刷材料铺设。男卫生间每60人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女卫生间每40人设一个便池。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游泳场所应将设计说明、水质处理设计参数、场所总平面布置图、装修原材料、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装置及其工作规程、空调通风系统的设计安装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四)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淋浴室每20~3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地面应用防滑、防渗水、易于清洗的材料建造,地面坡度应满足建筑规范要求并设有排水设施。墙壁及顶用防水、防霉、无毒材料覆涂,淋浴室设有给排水设施。
(五)为顾客提供饮具的应设置饮具专用消毒间。
(六)设有深、浅不同分区的游泳池应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者在游泳池池内设置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池角及底角呈圆角。游泳池外四周应采用防滑易于冲刷的材料铺设走道,走道有一定的向外倾斜度并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当设置水封等防空气污染隔离装置。
二〇〇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五条 环境卫生
游泳场所的内外环境应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 人工游泳场所设施与布局
(一)人工建造游泳场所应设置游泳池及急救室、更衣室、淋浴室、公共卫生间、水质循环净化消毒设备控制室及库房。并按更衣室、强制淋浴室和浸脚池、游泳池的顺序合理布局,相互间的比例适当,符合安全、卫生的使用要求。
第二十条 培训、管理制度
(一)游泳场所应建立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制度,定期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卫生及专业知识培训和考核并做好记录。
(二)建立自身检查制度,对场所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操作卫生、日常清洗消毒等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做好清洗消毒的记录。
(三)人工游泳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池水净化消毒工作,并配备足量、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净化、消毒剂。每场开放前、开放时均应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检测结果应公示并注明测定时间,且记录备查,检测结果应每月上报卫生监督部门。开放期间每月应由当地卫生检验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游泳池每年开放前和连续开放期间应对卫生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测。
(四)天然游泳场所每年开放前应经卫生部门水质监测合格后方可对外开放,同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中规定的项目定期进行水质检验,每月不少于1次,监测结果应向公众公示。
(五)游泳场所应当建立禁止出租游泳衣裤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环境卫生管理
游泳场所应在适宜位置设置废弃物盛放容器,容器应加盖密闭,便于清理,并能有效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游泳场所应设有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设施。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第十一条 人工游泳场所应当制订以下操作规程:
(一)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
(二)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
(三)浸脚消毒池池水余氯含量应保持5~10毫克/升,应当每4小时更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