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公共场所和游泳场所采样要点
2.
GB/T 18204.6-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 法 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频次与样本量、质量控制、 样品送检等技术要求。
公共用品用具采样一般要求
随机抽取清洗消毒后准备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无菌操作,使用灭菌干燥 棉拭子,于10 mL灭菌生理盐水内浸润(吸取约1 mL溶液)后,在用品 用具的适当部位来回均匀涂抹进行样品采集,再用灭菌剪刀剪去棉签手接 触的部分,将棉拭子放入剩余的9 mL生理盐水内,4 h内送检。
购物车(筐)、美容美发美甲用品、其他用品
PART
02
游泳场所采样
游泳场所卫生评价依据
GB 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 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 和天然游泳场所。
游泳场所卫生评价依据
卫生要求: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 mL。
睡衣、睡裤随机选择2个5 cm×5 cm(25 cm )面积范围内 随后机,抽 在取用清品洗用消具毒的后适准当备部使位用来的回公均共匀用涂品抹用进具行,样无品菌采操集作,,再使用用灭灭菌菌剪干刀燥剪棉去拭棉子签,手于接触10的m部L灭分菌,生将2理棉盐拭水子内放浸入润剩(余吸的取9 约mL1生m理L溶盐液水)内,
灭菌生理盐水,不分菌种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频次与样本量、质量控制、样品送检等技术要求。
GB/T 18204.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4部分:公共用品用具微生物》 公共茶具应做到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和修脚工具每客用后应消毒。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1)明确规定了淋浴室与浸脚消毒池
之间应当设置强制通过式淋浴装置(
我市要求公共游泳池今年必须达到) (2)浸脚池的具体要求
淋浴室通往游泳池通道上应设强制
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米,宽
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厘米。
2、强调室内游泳场所的通风换气问题
室内游泳池应有符合国家有关标 准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设有机 械通风设施。
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
施,
卫生器具宜采用感应式水龙头和 冲洗阀。
卫生间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机
械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道相通 。
第三章 卫生操作要求
1、人工游泳场所各环节的操作规程(第十一 条) (1)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 。 (2)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 (3)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 (5)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 等操作规程。
4、预防控制传染性疾病传播的应急预案, 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发生 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后的处理情况。 5、各种操作规程(包括游泳池水循环净化 消毒操作规程、设备维护操作规程等) 。
6、有关记录(包括游泳池水水质循环净化 消毒记录、水质监测记录、公共用品清洗 消毒更换记录、自身检查记录、培训考核 记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记录等 )。
2、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储藏(第十二、十 三条)
游泳场所使用的各类用品用具应到证
照齐全的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并建 立验收制度并做好记录,做好索证工作。
建议:建立索证台帐制度
检查各游泳场所采购索证的具体
落实情况,可参照去年餐饮卫生安全检 查中关于建立台帐制度的规定,要求各 游泳场所建立起游泳场所公共用品、用 具的台帐制度,做好溯源、索证工作, 做到有证件可查,有源头可追。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是一项受欢迎的运动,而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对于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不仅仅关乎游泳者的健康,也是对游泳场所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
因此,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以确保游泳者在清洁、安全的环境中游泳。
首先,游泳场所的水质是关键。
水质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游泳者的健康。
因此,游泳场所管理者必须定期对游泳池水质进行监测和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游泳池水质检测应包括PH值、余氯、氨氮、浑浊度等指标,确保水质清澈、无异味,不含有害物质。
其次,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也是至关重要的。
游泳池周围的地面、墙壁、更衣室、淋浴间等区域都必须保持干净整洁。
地面应保持干燥,避免积水滞留,墙壁应定期清洁消毒,更衣室和淋浴间应保持通风良好,保持干燥清洁。
此外,游泳场所的设施设备也需要定期清洁和消毒,确保游泳者使用的设施设备卫生安全。
另外,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还包括游泳者个人卫生的管理。
游泳者在进入游泳场所前应进行必要的个人卫生清洁,如洗澡、更换干净游泳衣等。
游泳者在游泳过程中应注意个人卫生,不要在水中随意排泄、吐痰,避免对水质造成污染。
同时,游泳者应遵守游泳场所的规定,不得携带食品、饮料进入游泳池区域,以免造成污染。
此外,游泳场所管理者还应定期对游泳场所进行卫生检查和维护。
定期清洁游泳池、更衣室、淋浴间等区域,定期消毒设施设备,确保游泳场所的卫生安全。
同时,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卫生责任人,确保卫生工作的落实和执行。
总之,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对于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游泳场所管理者应严格执行卫生标准,确保游泳场所的水质、环境和个人卫生符合卫生要求。
只有如此,游泳场所才能成为游泳者放心、安心的健康场所。
{卫生管理制度}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第一章总则
• 总则中给出了《规范》的制定依据
、适用范围及几个术语的定义
1、适用范围(第二条)
•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 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 所(江、河、湖、海)和水
2、用语含义(第三条) 游泳场所 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 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 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 设施设备。
使用一次性饮具 使用玻璃杯、瓷杯等饮具
6、配备常用水 质检测设备并 公示池水水质 (余氯、PH值 、温度、测定 时间)
在监督过
• 做出这个规定的目的不仅可以让消 费者知晓游泳场所的水质,还可以 使游泳场所管理者能快速、动态的 掌握游泳池水水质变化情况,以便 适时调整水质的净化消毒措施。
根据07--09年深圳市游 泳场所的调查结果,我市各游 泳场所各卫生指标中余氯含量 的合格率最低。(其中余氯含 量不合格的单位中,余氯含量 超过标准占59.4%,低于标准 的占40.6%.)因此,在开放
库房存放的公共用品用具 应分类存放,标记明显。
特别要强调的是消毒药剂和 急救药物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专间或专柜存放且密闭上锁, 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
• 3、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第十四条) 游泳场所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
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 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
存放于保洁柜。
• 4、人工游泳池水净化消毒(第十五条 )
•
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2020年8月19日星期三10时20分35秒22:20:3519 August 2020
•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下午10时20分35秒下午10时20分22:20:3520.8.19
最新《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9667-9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游泳池余氯标准
游泳池余氯标准游泳池是人们进行健身锻炼、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而游泳池水质的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游泳者的健康。
其中,余氯是衡量游泳池水质的重要指标之一。
余氯是指游泳池中游离态氯和氯胺类消毒副产物的总和,它是消毒过程中氯的残留量,也是判断游泳池水消毒是否到位的重要指标。
根据《游泳池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规定,游泳池水的余氯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室内游泳池的余氯浓度应在0.3-0.5mg/L之间,室外游泳池的余氯浓度应在0.3-0.8mg/L之间。
这一标准是根据游泳池的使用环境、水温、水质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来,旨在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
余氯的浓度过低会导致游泳池水的消毒效果不佳,容易滋生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增加游泳者感染水池传染病的风险。
而余氯的浓度过高则会对游泳者的皮肤、呼吸道等健康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引发过敏反应、呼吸道刺激等问题。
因此,保持游泳池水的余氯浓度在标准范围内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游泳池水的余氯浓度符合标准要求,管理者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监测和调节。
首先,要定期对游泳池水进行余氯浓度的监测,可以使用余氯试剂盒进行简单快速的检测,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定期的水质监测。
其次,根据监测结果进行相应的调节,可以通过增加或减少消毒剂的投放量来控制余氯浓度。
此外,还可以通过增加水循环和过滤、加强池水的对流和扰动等方式来促进余氯的分布和稀释。
除了定期监测和调节余氯浓度,还应加强游泳池水的清洁和消毒工作,保持水质的稳定和清洁。
定期清洗过滤设备、清理池底污物、保持池水循环畅通等工作都能有效减少游泳池水中的有机物、氨氮等物质,有利于维持余氯的稳定浓度。
总之,游泳池的余氯标准是保障游泳者健康的重要指标,管理者应重视余氯浓度的监测和调节工作,确保游泳池水质符合卫生标准,为游泳者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游泳环境。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Hygienic standard for swimming place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 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3.1.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表 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3.1.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表 2 ) 表 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3.1.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表 3 ) 表 3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3.2 经常性卫生要求3.2.1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 /L 硫酸铜。
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 /L 。
3.2.3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 /L ,须 4h 更换一次。
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 /L 。
3.2.4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 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 设计卫生要求3.3.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3.3.2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游泳池卫生标准
游泳池卫生标准游泳池是人们进行健身锻炼、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然而,游泳池的卫生状况直接关系到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
因此,制定和执行游泳池卫生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游泳池水质是保证游泳池卫生的关键。
游泳池水应该清澈透明,无异味,无浑浊和悬浮物。
水质的检测应该定期进行,以确保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另外,游泳池水中的余氯含量和PH值也是关键指标,余氯含量应该在1-3mg/L之间,PH值应该在7.2-7.6之间。
这些指标的合格与否直接关系到游泳者的健康。
其次,游泳池的周边环境卫生也是至关重要的。
游泳池周边的地面应该保持干燥,清洁,无积水。
同时,游泳池周边的设施和器材也应该定期清洁和消毒,以防止细菌滋生。
特别是公共游泳池,更需要加强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周边环境整洁,避免交叉感染。
此外,游泳池设施的卫生和维护也是不可忽视的。
游泳池的过滤设备、循环设备、消毒设备等应该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
另外,游泳池的淋浴间、更衣室、卫生间等公共设施也需要定期清洁和消毒,保持干净整洁的状态。
最后,游泳池的管理和监督也是保证游泳池卫生的重要环节。
游泳池管理者应该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评估。
同时,游泳池的卫生状况也应该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游泳池卫生标准得到有效执行。
总之,游泳池卫生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至关重要。
只有严格执行卫生标准,加强管理和监督,才能有效防止游泳池水质和周边环境的污染,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
希望相关管理部门和游泳池管理者能够高度重视游泳池卫生标准,确保游泳池的卫生状况达到标准,为广大游泳者提供一个清洁、安全的游泳环境。
最新《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B9667-96)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G B9667-9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和健康危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本规范所称游泳场所,是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二)循环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将使用过的游泳池池水,按规定的流量和流速从池内抽出,经过滤净化使池水澄清并经消毒杀菌处理后,符合相关水质标准后,再送回游泳池内重复使用的系统。
(三)直流式给水系统,是指将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水流,按设计流量连续不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的流量连续不断经排水口排出游泳池的给水系统。
(四)直流净化给水系统,是指地面或地下水,经过滤净化和消毒杀菌处理达到游泳池水质标准后,按设计流量连续送入游泳池,再将使用过的池水按相应流量排出游泳池的系统。
(五)浸脚消毒池,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脚部消毒而在通道上设置的含有消毒液的水池。
(六)强制淋浴,是指为使游泳者在进入游泳池之前强制接受身体清洗而在通道上设置的淋浴装置。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天然游泳场所应设在污染源的上游,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以内不应有污水排放口,岸边100米以内不应堆有污物或存在渗透性污染源。
水底与岸边地质适宜,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物。
水流速度不大于0.5米/秒,并应划定卫生防护区。
严禁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开辟天然游泳场所。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游泳场所工程选址、设计,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以及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是人们进行健身锻炼、放松身心的重要场所,保证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对于保障游泳者的健康至关重要。
因此,制定并执行严格的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游泳场所的水质是保证卫生标准的关键。
水质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游泳者的健康。
在保证游泳池水质的同时,还需要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游泳池水质的监测应该包括余氯含量、PH值、浑浊度等指标,以确保游泳池水质符合卫生标准。
其次,游泳场所的卫生设施也是保障卫生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游泳池周边的更衣室、淋浴间、卫生间等设施的清洁卫生应该得到重视。
定期对这些设施进行彻底的清洁和消毒,确保游泳者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受到污染。
此外,游泳场所还应该配备充足的垃圾桶和卫生纸等卫生用品,方便游泳者使用并及时清理。
再者,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也是卫生标准的重要方面。
游泳池周边的地面、墙面、设施等应该保持干净整洁,避免积水和污垢的滋生。
定期对游泳场所进行全面的清洁和消毒,保持空气清新,避免细菌和病毒的滋生。
此外,游泳场所的管理和服务也是保障卫生标准的重要环节。
游泳场所应该配备专业的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对游泳场所的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游泳场所的工作人员应该接受相关的卫生知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卫生意识和服务水平,为游泳者提供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环境。
综上所述,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是保障游泳者健康的重要保障。
通过严格监督水质、加强卫生设施的清洁、保持环境卫生和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可以有效地提高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为游泳者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游泳环境。
希望各游泳场所都能重视卫生标准,为广大游泳者提供一个放心、舒适的游泳场所。
游泳池设计规范
游泳池设计规范游泳池设计规范包括了游泳池的尺寸、深度、水质处理、安全设施等方面的要求,以下是对游泳池设计规范的详细介绍:一、尺寸要求1. 游泳池的长度一般应在25米至50米之间,宽度一般应在10米至20米之间。
2. 游泳池的深度一般应在1.2米至2米之间。
二、水质处理1. 游泳池的水质处理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确保水质清洁卫生。
2. 游泳池应设置过滤器、消毒装置等设备,对水质进行处理和保持。
3. 游泳池水质监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以保证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三、安全设施1. 游泳池应设置有防滑地板,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2. 游泳池应设置有完善的防护设施,如护栏、护墙等,确保游泳者的安全。
3. 游泳池周围应设置有紧急救生设备,如救生圈、救生浮板等。
四、照明设备1. 游泳池应设置室外照明设备,保证游泳者在夜间也能安全游泳。
2. 游泳池周围设施区域应设置照明设备,以提供足够的照明度和安全性。
五、通风设备1. 游泳池内应设置有适当的通风设备,确保室内空气流通,减少氯气对游泳者的刺激。
2. 游泳池周围的更衣室、浴室等区域也应设计适当的通风设备,以保持室内空气清新。
六、设施配套1. 游泳池应设置有更衣室、储物柜等设施,方便游泳者更衣和保管个人物品。
2. 游泳池周围应设置有休息区、观景台等设施,提供给游泳者休息和观看游泳的场所。
七、保养与维护1. 游泳池应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保持水质卫生和设施的完好。
2. 游泳池周围的设施区域也应进行定期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安全和良好的使用效果。
以上就是游泳池设计规范的一些要点,设计师在进行游泳池设计时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以确保游泳池的安全、卫生和舒适性。
最新(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Hygienic standard for swimming place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 引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3.1.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表 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3.1.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表 2 ) 表 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3.1.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表 3 ) 表 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3.2 经常性卫生要求3.2.1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 /L 硫酸铜。
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 /L 。
3.2.3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 /L ,须 4h 更换一次。
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L。
3.2.4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 设计卫生要求3.3.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3.3.2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游泳场所卫生规范
根据07--09年深圳市游泳场所的调 查结果,我市各游泳场所各卫生指标中余 氯含量的合格率最低。(其中余氯含量不 合格的单位中,余氯含量超过标准占 59.4%,低于标准的占40.6%.)因此, 在开放过程中应特别注重余氯,多采用余 氯快速测试盒对池水进行实时检测。
三、公共卫生间(第八条) 公共卫生间内便池宜为蹲式,采用
库房存放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 ,标记明显。
特别要强调的是消毒药剂和急救药物应 有专人负责管理,专间或专柜存放且密闭 上锁,并严格执行使用登记制度。
• 3、公共用品用具消毒(第十四条) 游泳场所提供游泳者使用的公共
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 客一换一消毒。消毒后的饮用具应存 放于保洁柜。
座式便池的宜提供一次性卫生座垫。 卫生间内应设置流动水洗手设施,
卫生器具宜采用感应式水龙头和冲 洗阀。
卫生间应有独立的排风设施,机械 通风设施不得与集中空调管(第十一 条)
(1)池水循环、净化、补充、消毒操作规程 。
(2)浸脚消毒池水更换消毒操作规程。 (3)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操作规程。 (4)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程。 (5)池水循环净化设备维护、污水处理排放
• 因此,给监督部门的许可和监督带来 一定的模糊性。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在 对游泳场所进行监管时缺乏统一的标 准,只能借鉴经验或者参照其他行业 的卫生规范进行监督和指导。
• 在此背景下,国家卫生部、国家体育总局于 2007年6月21日联合颁布了《游泳场所卫生 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我国第一 部针对游泳场所卫生管理的规定,适用于人 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和水上游乐设施 等各类游泳场所。
等操作规程。
2、公共用品、用具采购、储藏(第十二、十 三条)
泳池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泳池卫生管理,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安全,根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和国家有关卫生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性泳池的卫生档案管理。
第三条泳池卫生档案是泳池卫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二章档案内容第四条档案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泳池卫生许可证:包括许可证编号、有效期、发放机关等。
2. 泳池卫生管理制度:包括泳池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卫生设施、卫生设施使用维护、泳池水质检测、消毒措施、卫生知识培训等。
3. 泳池水质检测报告:包括水质检测时间、检测指标、检测结果、检测单位等。
4. 消毒设施及消毒剂使用记录:包括消毒设施种类、消毒剂种类、使用时间、使用量等。
5. 人员健康体检报告:包括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时间、体检项目、体检结果等。
6. 卫生知识培训记录: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效果等。
7. 顾客投诉及处理记录:包括投诉时间、投诉内容、处理结果等。
8. 卫生监督部门检查记录: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结果等。
9. 其他与泳池卫生管理相关的资料。
第三章档案管理第五条泳池卫生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六条档案保管条件应符合以下要求:1. 档案室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火、防盗。
2. 档案柜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柜,保证档案的存放安全。
3. 档案存放应分类、分卷、有序,便于查阅。
第七条档案查阅:1. 查阅档案需填写《泳池卫生档案查阅申请表》。
2. 查阅档案需由档案管理人员陪同,不得私自携带档案外出。
3. 查阅档案后,应将档案归还原位,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章档案销毁第八条档案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档案销毁前,应进行以下程序:1. 档案管理人员对拟销毁的档案进行审核,确认无保存价值。
2. 编制《泳池卫生档案销毁清单》,经单位负责人批准。
3. 档案销毁应在档案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管理,保护游泳者健康,根据《卫生法》、《游泳安全行动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游泳场所是指为人们游泳、洗澡等活动场所,包括水上乐园、游
泳池、游泳河、沙滩浴场和温泉洗浴场所等。
第三条游泳场所应当遵守《国家卫生标准》、《地方卫生标准》的规定,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体系,保护游泳者的健康。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对违反
本标准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责任与惩罚。
第五条游泳场所应当保证水质、空气质量、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等条件,确保游泳者健康安全。
第六条游泳场所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卫生检查和记录等制度。
第七条游泳场所应当设立卫生指导员,实施现场卫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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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游泳场所应保持一定的卫生标准,以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标准的内容。
首先,游泳场所的水质应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
游泳池水的PH值应在7.2-7.8之间,氯化物、溴化物和游离的活性氯的含量应符合标准要求,以保证水质的清洁和安全。
水中的浑浊度、悬浮物和沉淀物的含量也要在规定的范围内,保持水质的透明度和卫生水平。
其次,游泳场所的水处理设备和操作应符合标准要求。
游泳场所应配备合适的水处理设备,如过滤器、消毒器等,以确保水质得到有效处理。
这些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性能和运行稳定性,保证对水质进行有效的处理。
此外,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操作技能和专业知识,保证设备的正确操作和维护。
另外,游泳场所的周边环境和设施也应符合标准要求。
游泳池周围的地面和墙壁应保持整洁,不得有明显的污染和积水。
游泳池的通风和排污系统应正常运行,保证室内的空气流通和有害气体的排放。
游泳场所应配备足够数量和清洁度的卫生设施,如更衣室、淋浴室、洗手间等,以满足游泳者的卫生需求。
此外,标准还规定了游泳场所管理的要求。
游泳场所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明确相关的责任和义务。
场所应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查和水质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卫生问题。
必要时,还应对游泳者进行健康监测和救护准备,以保证游泳的安全性。
最后,标准还对游泳场所的使用者提出了一定的要求。
游泳者应了解和遵守场所的规章制度和安全须知,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洗浴、清洁身体、穿着干净的泳衣等。
对于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禁止其入池游泳,以防止疾病传播。
综上所述,根据《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的要求,游泳场所应保持水质的卫生和设施的整洁,通过合适的水处理设备和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管理人员和游泳者也有责任遵守标准的要求,共同营造良好的游泳环境。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是保障游泳者健康的重要因素。
良好的卫生条件不仅可以提供舒适的游泳环境,还能有效预防水池水质污染和传染病的传播。
因此,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以保障游泳者的健康和安全。
首先,游泳场所的水质是保障卫生的关键。
水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持清澈透明,无异味,无色泽,PH值在7.2-7.8之间,游泳池水中游离氯浓度应在0.3-0.5mg/L之间。
为了确保水质符合标准,游泳场所应定期进行水质监测,并对水质进行调节和处理,确保游泳池水的清洁卫生。
其次,游泳场所的卫生设施也是至关重要的。
游泳池周边的更衣室、淋浴间、卫生间等设施应保持干净整洁,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持通风良好。
更衣室内应提供充足的衣物挂钩和储物柜,方便游泳者更衣存物。
卫生间要保持通畅,定期清洁,保持干燥,避免细菌滋生。
淋浴间应提供足够的淋浴喷头和洗浴用品,并保持清洁卫生,以保障游泳者的个人卫生。
另外,游泳场所的周边环境卫生也是需要重视的方面。
游泳场所周围的环境应保持整洁,无垃圾堆放,无积水,无臭味。
定期进行环境卫生清理,保持周边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同时,游泳场所应设置足够的垃圾桶,并定期清理,确保游泳者有一个清洁整洁的环境进行休息和活动。
最后,游泳场所的员工卫生意识和操作规范也是保障卫生的重要环节。
员工应接受相关的卫生知识培训,了解游泳场所卫生标准和操作规范,做到有序管理,保障游泳场所的卫生和安全。
员工应定期进行健康体检,确保身体健康,避免传染疾病的传播。
同时,员工应严格执行游泳场所的卫生操作规程,保持设施的清洁和卫生,做好卫生记录和监测,确保游泳场所的卫生状况符合标准。
总之,游泳场所的卫生标准是保障游泳者健康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执行卫生标准,保持游泳场所的清洁整洁,才能为游泳者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游泳环境。
希望各游泳场所能够高度重视卫生标准,做好卫生管理工作,为广大游泳者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游泳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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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
Hygienic standard for swimming place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外游泳场所的水质和游泳馆的空气质量等标准值及其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一切人工和天然游泳场所。
2 引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TJ 36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标准值和卫生要求 3.1 标准值
3.1.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表1) 表 1 人工游泳池水质卫生标准值
3.1.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表 2 ) 表 2 天然游泳场水质卫生标准值
3.1.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表 3 ) 表 3
游泳馆空气卫生标准值
3.2 经常性卫生要求
3.2.1 游泳场所的通道及卫生设施应保持清洁无异味并应定期消毒。
3.2.2 为防止人工游泳池生长藻类,池水中加入0.25~0.5mg /L 硫酸铜。
发现藻类时的最大加药量不应超过1.0mg /L 。
3.2.3 浸脚消毒池水的余氯含量应保持5~10mg /L ,须 4h 更换一次。
儿童涉水池连续供给的新水中余氯浓度应保持0.3~0.5mg /L 。
3.2.4 人工游泳池在开放时间内应每日定时补充新水,保证池水水质有良好的卫生状况。
3.2.5 严禁患有肝炎、心脏病、皮肤癣疹(包括脚癣)、重症砂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 肠道
传染病、精神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人工游泳池游泳。
3.2.6 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3.3 设计卫生要求
3.3.1 新建游泳场所必须结合城市远景规划,场址应选择在远离工业污染源发带,同时也应避免游泳场对周围干扰。
3.3.2 新建、改建、扩建游泳池必须具有循环净水和消毒设备,采用氢化消毒时应有防护措施。
3.3.3 游泳池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池外走道不滑易于冲刷,走道外缘设排水沟,污水排入下水道。
3.3.4 室内游泳池采光系数不低于1/4,水面照度不低于80lx。
3.3.5 游泳场所应分设男女更衣室、浴淋室、厕所等。
淋浴室每30~40人设一个淋浴喷头。
女厕所每40人设一个便池,男厕所每60个设一个大便池和二个小便池。
其污水排入下水道。
3.3.6 通往游泳池走道中间应设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池长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同,深度20cm)。
3.3.7 人工游泳池内设置儿童涉水池时不应与成人游泳池连通,并应有连续供水系统。
3.3.8 开辟天然游泳场时,其水质应符合本标准3.1.2规定,并设置卫生防护地带。
3.3.9 天然游泳场的水底不应有树枝、树桩、礁石等障碍物和污染源。
水流速度不大于0.5m/s。
3.3.10 严禁在有血吸虫病区或潜伏有钉螺地区设计和开辟游泳场所。
4 监测检验方法
本标准的监测方法按《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监测检验方法》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天津市卫生防病中心、上海市卫生防设站、北京市卫生防疫站、广州市卫生防疫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善亨、崔玉珍、高文新、黄荣、尹先仁。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