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院调解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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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调解性质的理解与认识

先行调解性质的理解与认识

先行调解性质的理解与认识◇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常务副会长南京师范大学教授李浩探究先行调解性质的必要性在本次民事诉讼法修订中,立法机关对法院调解制度做了多处修订,其中引人瞩目的一处是增设了先行调解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先行调解的创设在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中增添了一种新类型的调解,体现了立法与司法中“调解优先”的理念,也贯彻了把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的指导思想。

在法律规定先行调解后,第一审程序中的调解就已经覆盖了程序的各个阶段:在“起诉与受理”阶段中,有立案前的先行调解;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有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包括立案调解和其他审前调解在内的开庭前的调解;在“开庭审理”阶段,有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法庭辩论终结后法院作出判决前的调解。

然而,立法新增的先行调解究竟是何种性质的调解?它是立案前的调解,即通常所说的诉前调解还是受理后的调解,即进入诉讼后的调解或者说诉讼中的调解?不同答案将影响甚至决定对以下问题的处置:1.诉讼费的交纳。

如果是诉前调解,原告无需缴纳案件的受理费;如果是诉讼中的调解,则需预交案件受理费,调解成功则减半交费。

2.调解的主体。

如果是诉前调解,法院可主要采用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组织进行调解;假如是受理后的调解,虽不排除某些情况下委托调解,但多数情况下要由法院自己进行调解。

3.对调解协议效力的处理。

如果是诉前调解,就需要适用此次修法新设立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程序进行司法确认;如果是受理后的调解,法院就可以直接把调解协议制作成调解书。

4.调解失败时程序的发展问题。

如果是诉前调解,需要考虑采用适当的方式将纠纷的处理与诉讼相衔接,而假如是受理后的调解,这一问题根本就不会发生。

5.调解中特殊情况的处理问题:被告一方面同意参与调解,另一方面又向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就本案的争议提起了诉讼,如果是诉前调解,由于此时并不存在“一事不再理”的障碍,另一法院完全有权受理被告提起的诉讼,而一旦另一法院受理了该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先行调解的法院就要把案件移送到另一法院审理;如果是受理后的调解,诉讼系属所产生的效力将阻止另一法院再受理此案件。

人民调解工作法与技巧讲稿

人民调解工作法与技巧讲稿

人民调解工作法与技巧讲稿一、人民调解的基本知识1、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

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2、人民调解的任务(1)积极调解民间纠纷。

改革开放以来,民间纠纷主体日益多元化,内容日益广泛化,表现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应当适应这一发展变化,不断加以扩大。

当前,要进一步调解好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控制矛盾纠纷总量,稳定社会关系。

同时,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针对突出的热点难点纠纷开展工作,有效缓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

(2)深入开展防激化工作。

防激化,即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自杀、刑事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把防激化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反映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适应了当前维护社会稳定的客观需要,体现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特色和优势。

(3)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

人民调解组织开展法律和道德的宣传教育工作,要寓于纠纷调解之中,与调解工作的开展紧密结合起来。

可以按照纠纷的种类,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案释法、以事议法,起到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作用;从而使广大群众知道哪些是违背法律或违背公共道德的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或公共道德所允许或提倡的行为,自觉地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意识,预防纠纷的发生。

3、人民调解工作的性质与特征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是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一。

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正确理解人民调解的性质要把握以下几个重点:第一,人民调解是群众性组织的自治活动;第二,人民调解是说服、疏导的居间调解;第三,调解活动是平等协商,调解协议是自愿达成。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 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第十章民事诉讼中的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第二节法院调解的原则和程序第三节法院调解书的制作和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第一节法院调解概说⏹一、法院调解的概念法院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

⏹二、法院调解的特征⏹法院调解具有适用的广泛性⏹(1)从适用的法院看,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都可以进行调解。

⏹(2)从适用的程序看,除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外,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以适用法院调解。

⏹(3)从适用的审理阶段看,开庭审理前可以进行调解,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之前也可以进行调解。

⏹(4)从适用的案件看,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具备调解可能的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都可以进行调解。

⏹(5)根据最高法院《简易程序若干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合伙协议纠纷和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等民事案件,除了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以外,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6)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一)必须采取罚款、追缴制裁措施的确认合同无效的案件。

⏹(二)必须给予经济制裁的有严重违法活动的经济纠纷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程序不适用法院调解?⏹A.公示催告程序⏹B.发回重审后的诉讼程序⏹C.由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引起的再审程序D.执行程序⏹【答案】AD 【详解】本题考查的为调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对于选项A.公示催告程序,属于特别程序,不存在对方当事人,不存在调解的问题;选项D.执行程序,由于审判已经结束,法院已作出有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在执行不存在诉讼意义上的调解,因为那是法院的一种审判行为,只有当事人的自行和解2,法院调解具有自愿性这是法院调解与法院判决的重要区别之一。

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目录一、人民调解概述 (3)(一)人民调解概念 (3)(二)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5)(三)人民调解的特征 (6)(四)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追求 (7)(五)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10)(六) 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对比 (14)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弊端 (17)(一)、调解方法因循守旧,调解工作的适应能力差 (17)(二)、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18)(三)、人民调解欠缺规范的程序规定 (20)(四)、人民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不够 (21)(五)、偏重诉讼和对人民调解的重视不足。

(22)(六)、人民调解工作缺乏足够经费支持,基础设施欠缺 (23)三、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 (24)(一)要注意保护人民调解的自治性质 (24)(二)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制度 (26)(三)加强对调解组织的财政保障 (28)(四)借鉴国外非诉讼争议(ADR)解决方式成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28)(五)完善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衔接 (34)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内容提要人民调解制度是由我国在充分结合古代与近代的民间调解的知识经验,通过实践一步步发展完善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缺陷亦影响了其功能更大的发挥,故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对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视,同时也是对人民调解相关法律的一次革新。

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对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法院调解制度改革论文

法院调解制度改革论文

论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摘要: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首创的民事诉讼制度,长期以来,一直与判决双轨道运行,并在司法实践中一直长盛不衰,焕发出了强大的制度魅力,赢得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和探讨,但是这种调审结合的调解模式中仍存在诸多弊端。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在新阶段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注入了新活力,是历史性的重大进展。

关键词:调解制度;诉讼模式;诉讼调解一、法院调解制度性质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新中国几十年的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调解一直占据着重要的地位,甚至一度成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主要方式,受到立法、司法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偏爱和重视。

诉讼调解首先是一种诉讼行为,具有诉讼性。

体现在:①程序的严格性。

诉讼调解的提起、进行和结束必须严格遵守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和具体步骤。

②结果的强制性。

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已生效的调解提出上诉或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1]在肯定诉讼调解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和诉讼行为时,不能忽视诉讼调解的另一属性,即调解性。

法院在调解中居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导不是一种法律强制规定进行(除离婚案件外)且要求当事人必须遵守制度(包括调解与否和选择调解方案上),相反都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作用与亮点(一)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法律规范了村民、居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组成及任期制度。

同时,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一定区域,如旅游区、开发区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工会、消协等群众团体、行业组织设立的新型人民调解组织保留了制度空间。

[2](二)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员的任职条件、选任方式、行为规范和保障措施《调解法》规定了任职条件,”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

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同时规定了人民调解员从事调解工作应当给予适当的误工补贴。

第10章 法院调解

第10章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阶段(P229)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和阶段(P229) 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适用特别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特别程序、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 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婚姻关系、 的案件, 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 案件以及其它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 案件以及其它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 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不予调解。 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法院调解
诉讼和解
深圳一韩资工厂56名女工被搜身案 深圳一韩资工厂56名女工被搜身案 56
2001年 30日下午 日下午5 50分许 分许, 2001年7月30日下午5时50分许,深圳宝洋产业制品 名女管理员(其中韩国人1 名男管理员( 厂6名女管理员(其中韩国人1名)及5名男管理员(其 中韩国人2 中韩国人2名)在工厂金处长的带领下突然闯进工厂车 关闭了所有的门窗,以履行检查为由对56 56名女工强 间,关闭了所有的门窗,以履行检查为由对56名女工强 行搜身,并喝令女工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 行搜身,并喝令女工们双手抱头站立长达1个多小时之 久。
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在一起离婚诉讼中 被告提出不同意离婚, 在一起离婚诉讼中, A.在一起离婚诉讼中,被告提出不同意离婚, 但自己的工资自己花, 但自己的工资自己花,不承担对女儿的抚养 义务。原告表示,只要被告不打骂她们母女, 义务。原告表示,只要被告不打骂她们母女, 就同意不离婚。 就同意不离婚。法院就此将双方的意见记入 笔录,由原告和被告双方签字。 笔录,由原告和被告双方签字。 B.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 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 B.未经当事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可以代为达 成调解协议。 成调解协议。 C.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C.调解书不能留置送达。 D.在调解过程中 承办案件的法官说: 在调解过程中, D.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案件的法官说:“如 果你不接受调解,判决结果对你会更不利。 果你不接受调解,判决结果对你会更不利。”

行政调解协议性质和效力

行政调解协议性质和效力

行政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摘要:行政调解协议长期效力不明,制约了行政调解制度应有功能的发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解决了长期困扰行政调解的效力问题,使我国行政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焕发了新的活力。

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新的弊端,本文将对此作简单分析。

关键词:行政调解;民事合同;效力作为行政调解最终能达到一个什么样的效果,完全取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而行政调解协议效力问题在我国近几十年来一直是讨论和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在2002年我国最高法院确认了民事调解协议的效力后,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更是成为行政调解亟待解决的问题。

2009年7月最高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解决了长期困扰行政调解的效力问题,使我国行政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焕发了新的活力。

笔者试图从《意见》出发,通过与一般民事合同的分析对比,对行政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进行界定并分析《意见》对行政调解协议的确定所产生的一些弊端。

一、行政调解协议的性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纠纷进行调处后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或者作出的其他不属于可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这就第一次从司法解释上对行政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做出了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该《意见》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发展,无疑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然而我们简单地将行政调解协议视为合同会使得行政调解协议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可能面临一些问题。

因为从行政调解协议本身来说,虽然其具有典型的合同形式,但相对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又具有它本身的特点。

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1、在协议成立方面,一般的民事合同的成立是基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这种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效力相同吗(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效力是否有区别)

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效力相同吗(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效力是否有区别)

调解书与判决书的效力相同吗(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效力是否有区别)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吗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是由人民法院调解的性质决定的。

法律分析民事调解书与判决书都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诉讼上的调解是在人民法院的合议庭或者审判员的主持下进行的,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

调解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能够保障法律的严肃性,保障司法机关的权威性,有利于稳定社会法律秩序。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常用的重要的司法应用文之一,具有法律效力。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协议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它是法律写作的重要研究,也是应用写作研究的重要文体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轿租棚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型毁解,达成协议后而写成的文书,称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闭则当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并径行开庭审理的,可以当场口头委托诉讼代理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民事诉诉法第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民事诉诉法第10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 D.在答辩期间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 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 我国民事诉讼法强调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在调 解过程中,当事人对下列哪些事项享有决定权?
❖ A.是否进行调解活动 B.调解开始的时间
❖ C.是否达成调解协议 D.调解的地点
❖ E .调解的方式
F .调解书生效的方式
❖ 在答辩期满前,征得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进行调解,其调解时间为 当事人同意之日起15天(简易程序为7天),在此期限内未达成协议的 ,可继续调解
❖ 二、调解的进行
❖ 通常按开庭审理的方式和步骤: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进行调解。调解 开始前的告知义务,调解开始后的调查程序,调解中还要有的放矢地进 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调解协议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提出,必要时, 审判人员也可提出意见和方案供当事人参考,但不能强加于人
❖ 本案的调解有何违法之处?
❖ 调解规定的新规定: ❖ 1、调解组织适度社会化一是邀请协助调解,二是邀请主持调解 ❖ 2、调解协议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 ❖ 3、建立调解协议执行的保障机制
❖ 三、调解的结束
❖ 一是因调解无效而结束,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 二是因调解成立而结束,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应制 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 的,协议内容应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 人员和书记员签名盖章。
❖ 已生效的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
❖ A.不同的法律效力
B.相似的法律效力
❖ C.同等效力
D.不同的执行效力
❖ 某县人民法院调解解决张某与王某的财产争议,于 2004年4月1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4月5 日将调解书送达原告张某签收,4月6日送达被告王 某签收。调解书生效日期为哪一天?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在诉讼期间协调和解有着法院调解以及诉讼和解,而他们之间有着怎样的区别呢?根据这两个名词我们可以猜到,一个是基于法院为中间人进行调和,一个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调和。

那么除了这个还有着怎样的区别呢?我们接下来再深入的探讨下吧。

诉讼和解和法院调解的区别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相比较,有以下几点区别:1.性质不同。

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

2.参加的主体不同。

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

3.效力不同。

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

应当注意的是,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二者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

根据《民事调解规定》,二者的联系表现为以下两点: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二,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而接下来我们详细了解下这两个到底是什么。

诉讼和解是什么?诉讼和解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世界各国大多作了详尽的规定。

中国民诉法亦规定有诉讼和解制度,但其内容设计过于简单,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其应有的重要功能难以发挥。

本文对中国的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进行粗浅地探讨。

建立原因第一,诉讼和解更能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司法公正。

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在不违反公共利益,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处分本人民事上的实体权能和程序权能,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一章

二、调解书

调解书是法院依法制作的确定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解决纠纷的 正式裁判文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执行内容的调 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民诉法》第97条 调解达成协议, 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 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 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 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 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年度)×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主持调解。(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写明协议的内容)。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民诉法》第96条 调解达成协议, 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 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司法解释》第145条 人民法院审 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 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 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
一、自愿原则
1.程序上的自愿

2.实体上的自愿

用调解的方式 解决纠纷,应 出于双方当事 人的自愿。
(四)当事人参加 法院进行调解,当事人应该亲自参加,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 参加; 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 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 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 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思 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法院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有什么区别

法院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有什么区别

法院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有什么区别法院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的区别体现在调解与判决两个过程中。

法院调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作为第三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达成双方协议,并在协议的基础上结案;而判决则是指法院对案件相关事项作出正式裁决,依法判决胜败,并根据判决内容进行结案。

下面就这两种情况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法院调解结案1.调解的性质法院调解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和解性质。

和解是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因此受到法律保护。

调解也是这种方式之一,法院作为调解的第三方,为当事人提供协商、调解、斡旋等服务,促进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的方式灵活,更能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作用。

2.调解的流程法院调解的流程包括调解申请、筛选、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履行和解协议、结案等阶段。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调解申请,由法院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制成书面协议并在法院进行存档。

当事人必须按照协议履行义务,如当事人不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的优势作为一种非常灵活的解决争议方式,调解具有许多优势。

首先,它具有保密性。

在协商和解的过程中,双方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曝光和影响,尽可能少的损失,增加和解的可能性。

其次,它具有成本效益。

相较于诉讼,调解的成本更低,时间更短,维护双方的利益与和谐关系。

最后,它还具有满足当事人实际需要的灵活性。

调解方式不同于司法裁判,更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满足双方的实际需求。

二、判决结案1.判决的性质判决是法院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判决受到法律保护,被认为是当事人达到目的的一种最有效的方式,其效力不亚于和解协议。

2.判决的流程判决的流程包括诉讼、庭审、判决等阶段。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经过诉讼程序,双方进行庭审,合法的判决则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执行。

3.判决的优势相对于调解,判决的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
二是实质上的确定力。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该案件争议的法律关系因为调解而发生确定的法律效果,当事 人双方不得提出与调解标的相反的主张。法院也不能在其他诉讼中作出与该调解标的相反的判断。调解这一效力 与判决的既判力内容相同。
三是形成力。如果调解的目的是形成一定法律关系,且调解又确认了一方当事人的形成权,那么该调解就具有 形成力。典型的例子,就是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离婚所达成的调解。
正因如此,法院调解不同于当事人和解。当事人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进行中,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 纠纷,结束诉讼的活动。和解的开始、进行以及和解协议的达成,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没有审判人员 的主持。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程序上合法与实体上合法。程序上合法,是指人民法院主持的调解活动必须合法, 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的程序规定。实体上合法,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合法,即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得 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中,对于如何理解合法原则存在歧义。有观点认为,合法性还包括不得违反政策,并且只要不符合法律的 规定就应认定为违反合法原则。**认为,合法仅仅是调解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包括违反政策。 这种理解是从民事调解的性质来认识的。在民事领域中,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 都享有处分权。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调解不得违反法律,且政策是一个相当广泛和抽象的概念。
法院调解制度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从当事人的角度讲,是否用法院调 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从人民法院的角度讲,法院调解又不仅仅是纯粹当事人之间私权合意。

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异同

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异同

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异同调解,是纠纷当事人经第三方参与并在第三方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劝说、调解,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

调解三个特征;1是第三方(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主持调解,而不是纠纷当事人自己协商和解。

2是第三方只是调解、劝说,而不是进行裁决。

3是在第三方的劝说下,纠纷当事人共同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而不是行使行政、司法权进行强制性解决。

调解具有自愿参加、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的特点。

就我国目前而言,调解的形式主要有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以及社会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调解。

司法调解,何为司法调解?司法机关组织纠纷当事人就纠纷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也必须遵循自愿参加、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司法机关泛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调解一般只发生在民事案件方面,因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不许调解,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是则重调解还是则重审判,也在摸索中,不过近几年强调的是调解。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一旦成立,如果纠纷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申请的基础上给予强制执行。

行政调解,何为行政调解?行政机关组织纠纷当事人就纠纷进行调解,这种调解也必须遵循自愿参加、自愿达成协议、自愿履行的原则。

我国的行政机关范围较广,有政府机关,有政府部门代表政府的调解,有事业单位行使行政机关的职能进行的调解。

这种调解的履行只能靠当事人的自觉履行。

但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经过行政机关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不履行协议,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行政机关的调解是诉前必经之路,如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的调解终结书是法院立案的前提依据。

如林业部门代表人民政府做出的行政决定是法院立案的前提依据。

人民调解资料

人民调解资料

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有学者将人民调解的定义简化为: ‚人民群众调解,即诉解,又称群众调解或人民调解。

‛①由于人民调解制度具有扎根基层、分布广泛、方便快捷、不伤感情等特点,具有独特的、其他纠纷解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被称为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由于人民调解制度是中华民族‚和合‛传统文化的产物,故而又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之花‛。

②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调解民间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它产生、发展、定型于抗日战争时期的陕甘宁边区③,新中国成立以后,历经了发展、衰落和兴起的过程。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正式确立了人民调解组织形式及其基本制度。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融合了我国传统资源与体制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 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④1982 年《宪法》第111 条第2 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把人民调解定位为建立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①徐昕:《论私力救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8页。

②王建平、张永进:《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制度研究评析》,《河南科技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

③参见侯欣:《陕甘宁边区人民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学》2007年第4期。

④朱景文、韩大元主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年版。

委会中的附属性纠纷解决机制,《村民委员会法》和《居民委员会法》也都有相同规定。

① 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民诉】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民诉】 第十一章 法院调解
⑤ 合伙协议纠纷 ⑥ 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一、调解的开始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不予调解的案件
①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
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② 法院依执行程序执行的案件
③ 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 ④ 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一、调解的开始
(三)法院调解的阶段
参考答案: A
不定项选择题:
Art.89《民事诉讼法》; Art.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 Art.180 《民事诉讼法》
重点问题:

法院调解的概念及其原则 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院调解的性质 法院调解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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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二、调解协议的形式
(一)调解书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所达成的 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原则上,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CPL Art.89(4)
不定项选择题
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制 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现调解书的内容与双方达 成的调解协议不一致,应当如何处理? A.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B.将原调解书收回,按调解协议内容作出判决
C.应当适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 D.将原调解书收回,重新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二)调解笔录
(三)调解协议
法院调解书的制作
1、法院调解书的内容 ①诉讼请求 ②案件事实 ③调解结果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2.09.1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依法对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种类与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以及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理解与适用(一)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1.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等法律的规定,本规定明确规定了主持调解的必须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只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其他组织或者其他调解机构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不适用本规定。

2.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约定,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因此其约定就不是《合同法》所称的合同,不受《合同法》调整。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才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民事合同,才受《合同法》调整。

因此,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首先要审查调解协议是否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

只有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的纠纷,人民法院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相反,这类纠纷就不是民事案件,就不能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很多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如“同意改掉喝酒骂人的坏毛病”“同意好好过日子”“同意搞好关系”“夫妻双方的钱由妻子管”。

这些约定就不是民事意义上的合同,但对民间纠纷的解决却有一定的效果,因此对这种做法我们不予反对。

各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因为其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不属于民事合同,就放弃让纠纷双方达成这方面协议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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