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简论-分类管理与分阶段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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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

第四部分 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

第四部分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是总结几年来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的重要探索。

其中,分类矫正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年龄、案由确定不同的矫正内容,是加强社区矫正措施针对性的基础,是当代许多国家的重要实践;分阶段矫正是明确各个矫正阶段的法定程序与主要任务;分级矫正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现实表现,确定不同的矫正内容和措施,是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与效果的关键和必然途径。

一、分类矫正(一)目的社区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及剥夺政治权利等5种罪犯。

根据几年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为加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必须结合不同的年龄与案由作进一步的分类。

(二)根据年龄与案由分类社区服刑人员可按年龄分为如下两种类型:1.青少年犯罪类人员;2.非青少年犯罪类人员。

对非青少年犯罪类人员,根据案由作进一步分类:(1)暴力犯罪类人员;(2)侵财犯罪类人员;(3)涉毒犯罪类人员;(4)其他犯罪类人员。

根据年龄与案由进行上述分类,有利于合理配置工作力量、确定工作重点,并根据不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征,制定并实施不同的矫正计划,落实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各类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征与分类矫正措施1.青少年犯罪类人员指25周岁以下的社区服刑人员。

对青少年犯罪类人员的矫正,以帮教成为身心健康、生活态度积极、人际交往良好、具有一定的文化和就业技能,能较好适应社会发展的青少年为工作目标。

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要在全面落实现有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文件基础上,以严格管理为基础,以关爱为主导,以惩罚为辅助,以分类、分阶段、分级管理为主线,加强教育管理力度。

(1)特征①心智不成熟,思想不稳定。

抵御外界诱惑、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容易冲动、感情用事,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难以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

②缺乏法律意识。

犯罪的动机容易受外界诱因而引起,较为简单且少预谋,易走极端,偶发性犯罪居多,有暴力倾向的犯罪居多,群体性犯罪比较明显。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05.05•【字号】赣矫正办字[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矫正办字[2010]4号)各设区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现将《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江西省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社区服刑人员。

第三条实施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贯彻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社区矫正方针,坚持区别对待,因人施教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四条分类管理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原因、犯罪类型、危险程度、悔罪表现、家庭及社会关系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分别采取宽管、普管和严管三个级别管理。

第五条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本辖区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考评申报工作。

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负责分类管理的审核、批准和指导工作。

县(市、区)司法局每季度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设区市司法局备案;设区市司法局每半年将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上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严管:1、入矫教育不满三个月的;2、风险评估被评定为高风险等级的;3、2次以上不按规定报告本人活动情况的;4、1次以上不执行请销假制度的;5、日常行为考核季度得分低于60分的;6、消极对待、借故不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监管教育的;7、有轻微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

社区矫正类别管理制度范文

社区矫正类别管理制度范文

社区矫正类别管理制度范文社区矫正类别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加强社区矫正类别的管理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社区矫正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区矫正类别指的是对社区矫正对象按照其犯罪类型、犯罪危险度和矫正需求的不同情况进行划分,采用不同矫正方式和管理措施。

第三条社区矫正类别的划分应坚持科学、公正、个案化的原则,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 犯罪类型和犯罪危险度:划分社区矫正类别应综合考虑犯罪类型和犯罪危险度的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矫正计划和管理措施。

2. 矫正需求:划分社区矫正类别应综合考虑矫正对象的个体需求,包括教育、职业、社会融入等方面的需求,制定相应的矫正计划和管理措施。

第四条社区矫正类别的划分应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研判结果和专业评估报告,组织专家会商,形成决策意见。

第五条社区矫正类别的划分应定期复核,对可能发生变化的矫正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及时调整社区矫正类别和管理措施。

第二章社区矫正类别的划分第六条社区矫正类别分为以下几种:1. 严管类:矫正对象具有严重犯罪记录,犯罪危险度高,社会危害性大,需要采用严格的矫正方式和管理措施;2. 一般类:矫正对象具有一般犯罪记录,犯罪危险度较低,社会危害性一般,需要采用常规的矫正方式和管理措施;3. 松管类:矫正对象犯罪记录较轻或犯罪危险度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采用较为宽松的矫正方式和管理措施;第七条社区矫正类别的划分应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实际情况和资源配备情况,合理进行组织和分工。

第八条社区矫正类别的划分应在司法咨询委员会和社区矫正委员会的参与下进行,形成专家意见和决策结果。

第九条社区矫正类别的划分应采用综合评估方法,结合矫正对象的个案情况、犯罪史、家庭背景等多个方面的信息,形成综合评估报告。

第十条社区矫正类别划分的结果应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对象,并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社区矫正类别的管理措施第十一条严管类的社区矫正对象,应采用以下管理措施:1. 严格监管: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对严管类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管,确保其积极配合矫正计划的执行;2. 精准指导:社区矫正机构应组织专业人员对严管类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精准指导,帮助其解决心理、职业等方面的问题;3. 强化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联动机制,加强对严管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防止其再次犯罪;第十二条一般类的社区矫正对象,应采用以下管理措施:1. 规范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规范管理一般类社区矫正对象,督促其按照矫正计划执行,积极配合矫正工作;2. 针对性服务:社区矫正机构应根据一般类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需求,提供相应的教育、职业等服务,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3. 加强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了解一般类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加强对其生活、工作等方面的监督;第十三条松管类的社区矫正对象,应采用以下管理措施:1. 宽松管理:社区矫正机构应采用宽松的管理措施,充分信任松管类社区矫正对象,鼓励其积极参与矫正工作;2. 弱化监管:社区矫正机构应弱化对松管类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管力度,注重提供服务和帮助;3. 转化关系:社区矫正机构应与松管类社区矫正对象建立和谐的关系,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第四章社区矫正类别的复核和调整第十四条社区矫正类别的复核应定期进行,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社区矫正分级分类管理(文档4篇)

社区矫正分级分类管理(文档4篇)

社区矫正分级分类管理(文档4篇)以下是网友分享的关于社区矫正分级分类管理的资料4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就爱阅读感谢您的支持。

第1篇社区矫正简论四、分类管理与分阶段教育将服刑罪犯予以区分,根据其矫正情况处以或严或松的管教,这是我国监狱系统探索出来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方法。

在开放式的社会环境中矫正罪犯适用此法也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社区矫正人员从总体上讲人身危害性较小,根据其矫正情况而区别对待,一方面可惩戒不安于改造的服刑人员,另一方面也可鼓励确有悔改人员继续改造。

浙江省印发《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管理、分类教育。

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四等,即严管、普管和二级宽管、一级宽管四种。

不同管理等级的,司法所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实行不同的矫正处遇。

严管对象在交思想汇报频率、报到次数、活动区域等方面都要受到比宽管对象更为严格的管理。

北京市于2004年8月开始部署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工作。

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A, B, C三类,其中A类为人身危险性小、回归社会趋向好的服刑人员,B类为人身危险性较大、回归社会趋向较差的服刑人员,C类为人身危险性大、回归社会趋向差的服刑人员,三类人员从报到、走访、活动范围、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分别实施低、中、高三种不同强度的管理。

北京市司法局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工作系合作研发了《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综合有关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和社区矫正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并参考国内外有关评估的方法,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视角设计了两套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态度、再犯罪可能性、个性心理特质、再社会化程度、社会期望值等9个方面100项指标的测试量表。

根据对测量指数综合分析评估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与回归社会的趋向程度,然后依据评估结果对服刑人员进行分类和不同强度的管理。

在分阶段教育方面,将教育矫正全程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

保靖县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

保靖县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

湘西州保靖县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靖县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严格刑罚执行,提高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分等级管理是指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表现、犯罪类型、社会环境、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多方面差异,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宽松管理、普通管理和严格管理三个等级,区别对待,因人施矫。

第四条分阶段教育是指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等,将教育矫正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

接受矫正后第一个月为入矫教育阶段,解除矫正前两个月为解矫前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

第五条实施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管理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对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定期进行回访,责令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矫正教育,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通报相关部门进行纠正。

第九条公安机关作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权的执法主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考察。

基层派出所与司法所要建立两所会商议事制度,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信息及时反馈,随时交流,相互延伸各自工作范围,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实效。

第四部分 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

第四部分 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

第四部分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分类分阶段分级矫正,是总结几年来上海社区矫正工作实践、提高社区矫正工作针对性、有效性、科学性的重要探索。

其中,分类矫正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年龄、案由确定不同的矫正内容,是加强社区矫正措施针对性的基础,是当代许多国家的重要实践;分阶段矫正是明确各个矫正阶段的法定程序与主要任务;分级矫正是根据社区服刑人员不同的现实表现,确定不同的矫正内容和措施,是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与效果的关键和必然途径。

一、分类矫正(一)目的社区服刑人员包括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及剥夺政治权利等5种罪犯。

根据几年来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为加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必须结合不同的年龄与案由作进一步的分类。

(二)根据年龄与案由分类社区服刑人员可按年龄分为如下两种类型:1.青少年犯罪类人员;2.非青少年犯罪类人员。

对非青少年犯罪类人员,根据案由作进一步分类:(1)暴力犯罪类人员;(2)侵财犯罪类人员;(3)涉毒犯罪类人员;(4)其他犯罪类人员。

根据年龄与案由进行上述分类,有利于合理配置工作力量、确定工作重点,并根据不同类型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征,制定并实施不同的矫正计划,落实针对性的措施,有效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各类社区服刑人员的特征与分类矫正措施1.青少年犯罪类人员指25周岁以下的社区服刑人员。

对青少年犯罪类人员的矫正,以帮教成为身心健康、生活态度积极、人际交往良好、具有一定的文化和就业技能,能较好适应社会发展的青少年为工作目标。

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矫正工作要在全面落实现有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性文件基础上,以严格管理为基础,以关爱为主导,以惩罚为辅助,以分类、分阶段、分级管理为主线,加强教育管理力度。

(1)特征①心智不成熟,思想不稳定。

抵御外界诱惑、分辨是非能力较差,容易冲动、感情用事,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难以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

②缺乏法律意识。

犯罪的动机容易受外界诱因而引起,较为简单且少预谋,易走极端,偶发性犯罪居多,有暴力倾向的犯罪居多,群体性犯罪比较明显。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严格刑罚执行,提高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分等级管理是指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表现、犯罪类型、社会环境、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多方面差异,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宽松管理、普通管理和严格管理三个等级,区别对待,因人施矫。

第四条分阶段教育是指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等,将教育矫正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

接受矫正后第一个月为入矫教育阶段,解除矫正前两个月为解矫前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

第五条实施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管理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对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定期进行回访,责令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矫正教育,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通报相关部门进行纠正。

第九条公安机关作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权的执法主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考察。

基层派出所与司法所要建立两所会商议事制度,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信息及时反馈,随时交流,相互延伸各自工作范围,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实效。

社区矫正教育方案

社区矫正教育方案

社区矫正教育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问题已经成为了社会治安的一大难题。

针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措施也在不断完善。

除了传统的拘役、监狱等惩罚措施外,社区矫正成为了一种新的方式。

本文就介绍社区矫正教育方案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的定义社区矫正,是指对被判定犯罪的罪犯,在判决执行期间暂不执行刑罚,由司法机关指定或委托社区担任监管主体,进行必要的心理矫治、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社会帮助性措施,促使罪犯经济独立和社会心理适应,达到改造犯罪分子、防止再犯罪的目的。

社区矫正教育方案的具体内容社区矫正教育方案是制定社区矫正计划的重要环节,它是矫正人员完成社区矫正过程中的必要程序,包括以下内容:个案分析社区矫正教育方案需要对矫正人员进行综合评估和个案分析。

具体包括对矫正人员的社会背景、个人经历、家庭情况、教育程度、职业技能等进行全方位的了解。

矫正目标及方案制定矫正人员的矫正目标是社区矫正教育方案的核心内容,它需要根据个案分析制定。

矫正目标主要包括矫正人员的行为、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的改变目标。

根据不同的矫正目标,制定切实可行且符合矫正人员实际情况的行动计划,包括必要的心理矫治、职业培训、社交能力提升等具体措施。

矫正过程中的监督及反馈社区矫正教育方案还需要对矫正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及反馈加以规划。

具体包括监督人员的指导、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可能出现的挑战等。

同时也需要制定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跟进并评估矫正人员在矫正过程中取得的成果。

社区矫正教育方案的实施社区矫正教育方案需要在具体的机构和人员的指导下实施。

社区矫正机构应成立矫正指导小组,指导小组要确保对矫正人员的矫正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反馈。

此外,社区矫正教育方案的实施还需要加强社区宣传和教育。

通过宣传、讲座、群众性活动等方式,增强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认识,增强社区间的互相信任和支持。

结语社区矫正教育方案的实施对于防止犯罪分子的再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介绍了社区矫正教育方案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

安徽省社区矫正对象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增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法,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管理,严格刑罚执行,提高矫正质量,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分等级管理是指根据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表现、犯罪类型、社会环境、人身危险性、再犯罪的可能性、再社会化程度等多方面差异,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宽松管理、普通管理和严格管理三个等级,区别对待,因人施矫。

第四条分阶段教育是指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心理、行为特点和需求变化等,将教育矫正过程分为入矫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

接受矫正后第一个月为入矫教育阶段,解除矫正前两个月为解矫前教育阶段,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

第五条实施分等级、分阶段管理教育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日常管理和重点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适时奖惩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探索建立配合协作、情况通报、信息交流等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共同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第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对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同时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定期进行回访,责令社区矫正对象自觉接受矫正教育,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监督。

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通报相关部门进行纠正。

第九条公安机关作为依照法律规定实施监管权的执法主体,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应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考察。

基层派出所与司法所要建立两所会商议事制度,对辖区内社区矫正对象动态管理信息及时反馈,随时交流,相互延伸各自工作范围,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实效。

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正课件

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与教育矫正课件
台《实施办法》,是统一、规范社 区矫正工作的客观需要。
主要内容
•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 • 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衔接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 目前,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被 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 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 法修正案(草案)将暂予监外执行罪 犯纳入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 “人是可以改造的”,这是我国刑罚执行制 度的基本理念。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 的重要任务。在坚持依法、严格、科学、 文明管理基础上,对不同犯罪类型、不同 情况的社区矫正人员,因人施矫,实施个 性化教育矫正,是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 为守法公民的重要方法。
• 《实施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二十 一条规定了教育矫正的目的、内容、方法 和考核。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
--严格执行禁止令
• 禁止令制度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个重要创 新。依法正确适用禁止令,切实保障和强 化管制、缓刑的适用效果,对于进一步切 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一步充分发 挥非监禁性刑罚在避免交叉感染、节约司 法资源等方面的积极、重要、独特功能,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
• 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办法》对于 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服刑罪犯的刑罚执行方式作 出了特别规定,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公安机关, 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 关信息。同时,这类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 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
• 第十五条规定了教育学习,主要是对社区矫正 人员的思想教育。包括:一、公共道德教育,即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社会公德、 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教育, 使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提高道德素质。二、 法律常识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学法、用法、 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悔罪意识,自觉接受改造。 三、时事政策教育,结合党和国家的重要决策部 署,结合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帮助社区矫正 人员了解社会形势,知晓国家政策,合理谋求自 我发展。

社区矫正对象改造与教育工作计划

社区矫正对象改造与教育工作计划

社区矫正对象改造与教育工作计划社区矫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社会工作,通过对犯罪人员进行改造与教育,帮助他们重新适应社会,保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为了更好地开展社区矫正,制定一份合理的改造与教育工作计划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回答,以期帮助那些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士更好地执行他们的任务。

第一,了解社区矫正对象。

在制定改造与教育工作计划之前,我们必须充分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

这包括他们的个人背景、犯罪经历、家庭状况等等。

只有了解了这些基本信息,我们才能够更准确地制定相应的改造与教育计划,因为每个犯罪人员的情况都是独特的。

第二,建立有效的改造与教育机制。

社区矫正对象需要在社会重新获得立足之地,建立起自己的正面形象。

因此,我们需要为他们提供一系列的改造与教育机制。

这包括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技能提升等等。

通过这些机制,我们可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升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第三,建立多方合作机制。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多方的支持与合作。

我们应该与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学校以及相关组织建立紧密的联系,共同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更好的改造与教育服务。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帮助社区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

第四,落实个性化的改造与教育。

每个社区矫正对象都有自己的特点与需求,因此,改造与教育计划必须具有个性化的特点。

我们需要根据不同人员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改造措施。

比如,对于有家庭问题的犯罪人员,我们可以加强家庭辅导;对于没有职业技能的犯罪人员,我们可以提供职业培训等等。

通过个性化的改造与教育,我们可以更好地满足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提高改造的效果。

第五,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

改造与教育工作必须进行定期的评估与总结。

我们可以通过定期的跟踪调查、社会反馈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改造效果进行评估。

通过评估的结果,我们可以及时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改造与教育计划。

同时,评估结果也可以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为制定相应政策提供依据。

社区矫正行为规范教育计划

社区矫正行为规范教育计划

社区矫正行为规范教育计划第一节:引言社区矫正是一种常见的法律措施,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仅仅靠监管和控制是不够的,规范教育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本文将探讨社区矫正行为规范教育计划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第二节:背景社区矫正行为规范教育计划是针对犯罪分子制定的一套教育培训计划。

它旨在帮助他们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以便重新融入社会并过上正常的生活。

第三节:计划内容社区矫正行为规范教育计划的内容应包括法律知识、道德伦理、职业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通过这些培训,犯罪分子可以了解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并掌握一些有助于就业和改善生活质量的技能。

第四节:师资培训为了确保社区矫正行为规范教育计划的有效实施,培训师资是至关重要的。

他们应具备丰富的教育背景和相关经验,能够有效地与犯罪分子进行沟通和引导,并为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五节:资源投入要实施社区矫正行为规范教育计划,需要充足的资源。

这包括财政预算、教育设施和教学材料等。

只有确保充足的资源供给,才能保证教育计划的质量和效果。

第六节:参与社区社区矫正行为规范教育计划的成功实施需要社区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社区应提供必要的交流平台,促进犯罪分子与其他社区成员的互动,为他们提供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

第七节:评估机制建立合理的评估机制可以帮助监测社区矫正行为规范教育计划的实施效果。

通过定期评估,可以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

第八节:心理支持社区矫正行为规范教育计划应注重心理支持。

犯罪分子可能面临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需要专业人员提供心理辅导和支持,帮助他们克服困难,重建自信。

第九节:家庭融合除了社区的支持,家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社区矫正行为规范教育计划应积极鼓励犯罪分子与家人之间的沟通和互动,促进家庭融合和和谐。

第十节:案例分享最后,通过案例分享可以激励犯罪分子积极参与社区矫正行为规范教育计划。

成功案例的分享可以让犯罪分子看到希望,并鼓励他们努力改变自己的行为。

北京市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研究-31页word资料

北京市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研究-31页word资料

附件11 研究报告之一:北京市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研究1北京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首都师范大学社区矫正与社区发展研究中心社区矫正是当代社会在世界范围内普遍施行的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矫正和预防犯罪的社会化刑罚制度。

我国自2003年以来开始推行社区矫正工作,这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党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方针策略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

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行,必将对我国有效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保障整个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

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是个案的管理和矫正模式。

20世纪中叶以来特别是60-70年代以来,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极为重视对于社区矫正的个案管理及矫正模式的研究,并分别创造了一些不同的模式和方法。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不久,尚处在试点摸索阶段。

如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创造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个案管理与矫正模式?这已经成为关系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能否顺利、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环节。

北京市自2005年4月以来,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实行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初步建立起一套基于国情、市情的行之有效的社区矫正个案管理和矫正模式,不仅有效地提高了社区矫正的工作效益,节约了矫正资源,而且也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了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对推动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对在更大范围内探索中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律和模式,提供了具有重要启发意义的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和方法。

一、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的社区矫正模式的理论与实践意义2003年7月,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选择东城、房山、密云3个区县开始进行本市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在取得初步经验的基础上,2004年5月在北1本研究报告执笔人:范燕宁、林仲书、谢立明。

京市18个区县范围内全面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

截止2005年5月底,北京市已累计接受社区矫正服刑人员6644人,其中管制61名,占1.4%;缓刑2449名,占55.4%;假释649名,占17.6%;暂予监外执行117名,占2.6%;剥夺政治权利1141名,占25.8%。

社区矫正管理要求

社区矫正管理要求

社区矫正管理要求社区矫正管理要求一、社区矫正的定义及其监管对象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教育监管对象共三类:(1)被判处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二、社区服刑人员应履行义务1. 定期报告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

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

2. 定期参加学习服务根据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

3. 定期接受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司法所应当定期到社区服刑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对保外就医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4. 外出需经审批矫正期间,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

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正当原因,确需离开的,应当经过批准,且外出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浅谈社区矫正中的分类矫正

浅谈社区矫正中的分类矫正

浅谈社区矫正中的分类矫正万昌文一、分类矫正概述分类矫正,是指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改造的目的,按照一定的标准将罪犯区分为不同类别而加以管理和教育的一种工作方法。

这是一个广义的定义,它的外延包括了分类管理、分类教育两部分内容。

在我国刑罚执行领域,“分类矫正”一词用得很少,提得更多是“罪犯分类”、“分类管理”。

我国有学者将罪犯分类定义为:矫正机构从矫正服刑人员的需要出发,将服刑人员分成若干类别,落实矫正目标和处遇措施,以使其成为社会守法人的一种活动。

①不难看出,分类矫正与罪犯分类的涵义是一致的。

但用“分类矫正”一词能显出对罪犯进行分类的目的是为了矫正,分类只是手段,更能揭示概念的内涵,因此应该用“分类矫正”取代“罪犯分类”的提法。

目前一些关于分类管理的定义,其涵义与分类矫正的涵义基本一致。

笔者不赞同将“分类管理”与“分类矫正”混同的提法,因为对罪犯的管理只是刑罚执行中的一部分,除了管理,还有教育,“管理”一词不能体现“教育”的涵义,因此,分类管理只能是分类矫正的一部分。

当然,从字面上理解,分类矫正似乎应该仅指分类教育。

对罪犯进行惩罚和教育是刑罚执行工作中的两大任务,我们通常只把“教育”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并与“矫正”联系在一起,称为“教育矫正”,“惩罚”则体现在对罪犯权利的剥夺或限制,落实在对罪犯监督管理上,是与“报应”联系在一起的。

我国有学者主张将“社区矫正”一词更名为“社区刑罚执行”,就是因为中文中“矫正”一词只有教育的含义,不包含监管的含义,不能体现出刑罚的惩罚性,“社区矫正”一词不能体现其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本质。

②本文主张从广义上理解分类矫正,主要是考虑到:一、理论上刑罚的惩罚性与教育功能无法割裂,因为刑罚在惩罚罪犯,给其带来痛苦时,也会对其起到威慑教育作用,达到特殊预防的后果,可以说惩罚也是一种教育手段,也能起到一定的矫正效果。

这也是报应刑论者无法否认的事实。

二是与有关文件保持一致,根据两院两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社区矫正”一词包括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帮扶济困三部分内容,因此管理也是矫正的一部分,分类矫正应该包括分类管理。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社区矫正管理制度:从惩罚到改造社区矫正是指在罪犯刑满释放或获得假释后,将其安置在社区并接受监管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相较于监狱管理,社区矫正更加注重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和再教育,旨在使罪犯重新适应社会生活、遵守法律和规则,并最终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是社区矫正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证矫正工作有效进行的关键环节。

在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的指导下,社区矫正可以实现有效、安全、全面的管理,以确保罪犯的改造效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首先,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应包括严格的入监程序和评估机制。

入监程序应确保罪犯在入住社区前经过严格的背景调查和身体检查,以了解其犯罪史和健康状况,并据此确定合适的矫正措施和计划。

评估机制应充分考虑罪犯的犯罪性质、个人特点和心理状态,以科学和客观的方式评估其改造潜力和风险,为后续的矫正工作提供依据。

其次,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应重视罪犯的心理辅导和教育培训。

罪犯因各种原因陷入犯罪,其心理状态往往受到负面影响。

社区矫正管理应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罪犯解决心理问题并建立积极的心态。

此外,教育培训是社区矫正的重要一环,罪犯应接受法律知识、就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教育,以提高其法律意识、职业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再次,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应确保罪犯的日常监管和指导。

监管是社区矫正管理的核心任务之一,社区矫正机构应加强对罪犯的日常监管,保障他们遵守矫正计划和规定,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此外,社区矫正管理应提供专业指导和辅导,帮助罪犯制定生活和工作计划,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

最后,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应强化对罪犯的社会重返准备。

社区矫正的最终目标是使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并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因此,社区矫正管理应为罪犯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促使他们在改造的同时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寻找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并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和发展方向。

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在社会矫正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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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简论
四、分类管理与分阶段教育
将服刑罪犯予以区分,根据其矫正情况处以或严或松的管教,这是我国监狱系统探索出来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方法。

在开放式的社会环境中矫正罪犯适用此法也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社区矫正人员从总体上讲人身危害性较小,根据其矫正情况而区别对待,一方面可惩戒不安于改造的服刑人员,另一方面也可鼓励确有悔改人员继续改造。

浙江省印发《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暂行办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级管理、分类教育。

管理级别分为三级四等,即严管、普管和二级宽管、一级宽管四种。

不同管理等级的,司法所根据具体情况对其实行不同的矫正处遇。

严管对象在交思想汇报频率、报到次数、活动区域等方面都要受到比宽管对象更为严格的管理。

北京市于2004年8月开始部署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分阶段教育工作。

将社区矫正对象分为A, B, C三类,其中A类为人身危险性小、回归社会趋向好
的服刑人员,B类为人身危险性较大、回归社会趋向较差的服刑人员,C类为人身危险性大、回归社会趋向差的服刑人员,三类人员从报到、走访、活动范围、教育、公益劳动等方面分别实施低、中、高三种不同强度的管理。

北京市司法局与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工作系合作研发了《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

该指标体系综合有关专家、学者、政府部门和社区矫正实务工作者的意见,并参考国内外有关评估的方法,从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视角设计了两套包括接受社区矫正态度、再犯罪可能性、个性心理特质、再社会化程度、社会期望值等9个方面100项指标的测试量表。

根据对测量指数综合分析评估服刑人员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与回归社会的趋向程度,然后依据评估结果对服刑人员进行分类和不同强度的管理。

在分阶段教育方面,将教育矫正全程分为初始教育、常规教育和解矫前教育三个阶段。

初始教育阶段为接受矫正后的一个月,解矫前教育阶段为解除矫正前一个月,中间时段为常规教育阶段。

根据服刑人员在三个阶段不同的心理、行为特征和需求,设定相应的教育目标、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

在初始教育阶段,由于刚回归社会和参加矫正,部分服刑人员具有自卑、悲观、封闭、逆反、等价交换等心理特征和抵触、试探、被动参与的行为特征,因此教育目标是促进其适应社会和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教育内容以认罪服法和规范养成教育为主;在常规教育阶段,由于绝大多数服刑人员已适应社区服刑生活,心理状态趋于稳定,基于对未来生活的考虑和长远目标的预期,对文化知识、职业技能、法律知识的需求较高,因此教育目标是矫正行为恶习,培养健康心理,提高法律意识、道德、文化水平和生存能力,教育内容以思想教育、法律常识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为主;在解矫前教育阶段,由于临近解除矫正,部分服刑人员在心理、行为上表现出松散、应付的特点,因此教育目标是巩固矫正成果、增强自律意识,教育内容主要是指导服刑人员进行回顾、总结,查找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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