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构架(董圣足)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构架(董圣足)【模板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构架-—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董圣足①(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200032)【摘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解决民办教育宏观管理与微观运行冲突、推进民办学校良善治理的有效路径。
在比较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的基础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应遵循营利性与非营利学校分类的基本思路,科学架构顶层制度,合理施行不同税费及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不宜全国范围内贸然推进,不宜采取“一刀切”,应逐步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基本国情的非营利民办学校产权制度。
【关键词】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架构;政策设计对私立学校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法人,并实施不同的行政规制,是西方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现实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人定位,让民办学校遭遇身份尴尬.一方面因为不是企业,故很难做到真正的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求发展;另一方面又因不是事业单位,故难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及其他待遇。
基于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
当前,按照教育规划纲要的总体部署,经国务院批准,浙江、上海、广东深圳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等“三地一校”正在深入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教育部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课题研究,并着手酝酿起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本文拟在比较借鉴境外私立学校分类管理成熟经验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就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顶层制①作者简介:董圣足(1969-),男,浙江泰顺人,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教育学博士。
度设计及所应采取的相关配套政策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旨在为宏观教育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一、私立学校分类管理的国际经验(一)营利性私立学校正在西方兴起纵观各国私立教育的立法及行政规制情况,当今世界私立学校的主流仍然是公益性的,商业化、营利性学校目前还不为多数国家法律所许可。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体系包括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体系包括一、教育理念及目标1. 教育理念:民办学校的教育理念是以学生为中心,注重个性化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2. 教育目标:民办学校的教育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学科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学生的成长和未来发展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二、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1. 学校管理层:学校管理层主要包括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行政主任等,他们对学校的整体管理负责,指导学校的教学和日常管理工作。
2. 教师队伍:教师队伍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负责教学工作,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同时还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
3. 行政部门: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校的后勤保障和管理工作,包括校园环境的维护、教学用具的采购、后勤保障等。
4. 学生管理部门:学生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学生的管理工作,包括学生考勤、学生纪律、学生心理健康等。
5. 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是学校与家长之间的桥梁,负责学校与家长的沟通工作,对学校的发展提出建议和意见。
6. 教育教研部门:教育教研部门主要负责学校的教学研究工作,包括教育改革、教学方法、课程设置等方面的调研和研究。
三、教学管理体系1. 课程设置:根据学生的学习特点和兴趣爱好,学校设计了丰富多样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等,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
2. 教学组织:学校建立了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计划、教学资料、教学评估等,保证教学质量和效果。
3. 教师培训:学校定期开展教师培训活动,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育理念,使教师能够更好地适应学生的学习需要。
4. 学生评价:学校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学生评价体系,包括考试测评、学业水平测试、综合素质评价等,全面评价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发展态势。
5. 教学研究:学校鼓励教师参与教学研究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教学创新工作,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学生管理体系1. 学生教育:学校注重学生素质的培养,通过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公民教育、礼仪教育等,培养学生成为品学兼优的人才。
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配套制度的构建
教育新风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配套制度的构建刘素梅(广州工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0850)【摘要】制度作为复杂性的综合体,其变革与创新是一项系统性工程。
分类管理作为今后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设计,是在借鉴国外私立高等教育制度经验移植的结果。
但仅有制度移植是不够的,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供给。
政府应从动力机制、竞争机制、保障机制等方面构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的配套制度,增添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促进教育公平正义,推动整个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办高校;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管理;配套制度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意味着讨论并争议多年的分类管理将成为我国今后尤其是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基本制度安排和导向。
从比较的角度上,实施分类管理制度是我国学习和借鉴国外私立高等教育管理经验的结果,有助于降低正式制度创新和变迁的成本。
但制度本身从来不是单一的要素,而是复杂性的综合体。
分类管理本质上是重构民办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机制和治理框架,其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
简单的制度移植并不必然带来预期的改革效果,制度的引进还须考虑相应的“配套”问题。
目前我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试点进展缓慢,“从实施情况看,并没有达到政策预期的效果”,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是重要原因。
因此,要确保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分类管理制度如期顺利推进,应重视制度移植的配套性,研究和构建与分类管理相关的制度体系。
一、构建有力的动力机制从古至今的一切制度变革证明:改革在本质上必然涉及个人或组织原有利益的调整与分配,面对未来利益的不确定性,改革对象多偏好维持现状,或选择观望。
一项新制度的制度,必须获得改革主体的认同和支持。
调动民办高校及举办者的办学积极性是分类管理改革基本出发点。
为此,分类管理要成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管理的基本制度规范,其首先环节是动力机制的构建,从“理论动力”转为“实践动力”,从“上层动力”转为“基层动力”,从“政府动力”转为“学校动力”,让民办高校尤其是举办者成为改革的主导力量和动力。
山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山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山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一、引言山东省是中国东部地区的一个省份,面积较大,人口众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山东省设立了许多民办学校。
然而,随着民办学校数量的增加,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随着民办学校数量的增加,其质量参差不齐、经营方式各异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有些民办学校在教学水平、师资力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甚至涉及非法办学等行为。
同时,一些民办学校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资金管理混乱、招生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教育质量,也给广大家长和学生带来了困扰。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制度是当务之急。
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有偏向或歧视的行为。
2.统一标准原则:分类管理制度应统一标准,统一规定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质量要求等,保证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3.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民办学校的类型和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框架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性质、所有制、办学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可以将民办学校分为以下几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显名认可民办学校和一般民办学校。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设立、以公益为目标的学校,主要是由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社会力量等组织经营的学校。
这类学校的管理重点应放在教育质量、师资力量、公益性等方面。
(1)教育质量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注重教学质量的提高,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师的培训和评估,确保教育质量过硬。
(2)师资力量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注重师资力量的建设,吸引高水平的教师加盟,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学水平。
(3)公益性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推动自身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扩大公益影响力。
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经费如何筹措
一、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的经费收入状况美国是世界上高等教育最为发达的国家,并已形成完善的公私立教育分类管理的体制。
卡内基高等教育分类机构(The Carnegie Classification of Institutions of Higher Education )2016年发布的数据显示,美国的高校总数为4665所,其中公办高校1644所,占到总数的35.24%,私立高校3021所,占到总数的64.76%,其中非营利性民办高校1731所(占所有高校总数的37.11%),营利性私立高校1290所(占全部高校总数的27.65%)。
[1]另据2017年美国教育统计中心(NCES )发布的数据,截止2015年美国高校在校生数共20389307人,公办高校在校生14678270人,占到总数的71.99%,私立高校在校生5711037人,占到总数的28.01%。
在私立高校中,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在校生4085928人,占私立高校在校生总数的71.54%,而营利性私立高校在校生同比仅占28.46%。
[2]美国高校显著的公私立校际差异很大程度上源自于不同类别高校教育经费的不均衡,表1显示了2015年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营利性私立高校和公办高校的经费来源情况。
从经费总额来看,非营利性私立高校高于营利性私立高校,但低于公立高校。
从经费来源看,非营利性私立高校的学杂费比重最高,其次分别是投资与附属产业、社会捐赠及合同、销售和服务收入以及政府拨款;营利性私立高校同样以学杂费为主,但比例远高于非营利性私立高校,达到总收入的89.24%;公立高校则以政府拨款为主,其次分别是学杂费、销售与服务、社会捐赠与合同等收入。
①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配套制度及过渡措施研究”(BGA160031)。
作者简介:申政清(1990-),女,山西忻州人,山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生,主要从事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王一涛(1977-),男,山东即墨人,浙江树人大学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院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民办高等教育研究;董圣足(1969-),男,浙江泰顺人,上海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教授,博士,主要从事民办教育研究。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目录
一、总则1. 制度宗旨与意义2. 适用范围3. 制度修订与解释二、组织架构与管理职责1. 学校组织架构2. 校长职责3. 副校长职责4. 教务处职责5. 学生处职责6. 总务处职责7. 教研室职责8. 安全保卫处职责9. 党群工作部职责三、招生与入学管理1. 招生计划与条件2. 报名与录取流程3. 入学注册与手续4. 学籍管理5. 退学、休学与复学规定四、教育教学管理1.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2. 教学大纲与教学标准3. 教师队伍建设与管理4. 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5. 教学资源管理6. 实习实训与课外活动管理7. 教学改革与创新五、学生管理1. 学生行为规范与纪律2. 学生宿舍管理制度3. 学生食堂管理制度4. 学生课外活动与社团管理5. 学生奖惩制度6.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7. 学生资助与减免政策六、师资队伍管理1. 教师招聘与选拔2. 教师培训与发展3. 教师考核与评价4. 教师职称评审与职务晋升5. 教师待遇与福利6. 教师师德师风建设七、财务管理与审计1. 财务管理制度2. 资金筹措与使用3. 财务审计与监督4. 预算编制与执行5. 成本控制与效益分析八、校园安全与保卫1. 安全生产责任制2. 安全教育与培训3. 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4. 应急预案与演练5. 校园治安管理与防范6. 防火与防盗措施九、信息化管理1. 信息化发展规划2.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3. 教育资源数字化建设4. 校园信息化平台与应用5. 信息技术服务与支持十、国际合作与交流1. 国际合作项目与交流计划2. 国际学生与教师管理3. 国际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4. 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管理十一、制度执行与监督1. 制度执行与落实2. 制度监督与反馈3. 制度修改与完善4. 制度执行责任追究十二、附则1. 制度生效与废止2. 制度解释权3. 相关法律法规引用注:本目录为民办学校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民办学校的行政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的行政管理制度一、学校组织架构民办学校的组织架构包括学校理事会、行政管理层和教学管理层。
学校理事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行政管理层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决策执行,包括校长、副校长和各部门主管。
教学管理层负责学校的教学工作,包括教务处、招生办和学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
这些部门之间应建立明确的职责划分和协作机制,确保学校的运行顺畅和高效。
二、人事管理民办学校的人事管理应建立一套科学、公正、公平的人事制度。
招聘工作要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确保聘用具有专业背景和教学经验的教职员工。
员工的评聘、使用、培训和晋升等都应依据绩效和能力,并有明确的晋升渠道和机制。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积极激励和保护员工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三、财务管理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制订和执行预算计划,并进行定期审计和检查。
财务工作的决策和执行要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防止财务风险和滥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此外,学校还应进行经费监督和使用情况的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绩效评估民办学校应建立完善的绩效评估制度,以促进教职员工的成长和提升学校的整体素质。
绩效评估应根据岗位的不同设置相应的评估指标和权重,使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和有效。
评估应包括学生满意度、教学质量、科研成果、教职员工发展和学校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考量。
评估结果还应与奖励和晋升挂钩,激励教职员工积极投入工作和提升自己的能力水平。
综上所述,民办学校的行政管理制度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行和提高整体教育水平的重要保障。
通过规范学校的组织架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和绩效评估,可以确保学校系统地进行各项管理工作,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满足学生和社会的需求。
同时,学校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教育发展趋势,不断完善和优化行政管理制度,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需求的变化。
我国学校法人类属及存在问题
我国学校法人类属及存在问题上海建桥学院民办高等教育研究所董圣足我国学校法人分类不统一,公立学校被归入事业单位行列,民办学校则被视作“民办非企业单位”。
这样的分类使得学校法人地位和法人性质不明确,导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法人地位不平等,而且将民办学校全部纳入非营利法人行列,也限制了其更大发展。
从落实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平等法律地位角度看,应尽快统一两类学校的法人分类。
现阶段,将民办学校定性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研究表明,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学校,其法人分类情况既受到学校所在国家法律传统的影响,也受到其教育发展历史传统的影响,以此决定着学校是受公法、私法约束还是由契约法规制,以及学校受公权力影响的程度和自身所拥有的自主权大小。
我国立法体系某种程度继承了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的传统,但在法人的规定上,并没有采用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公法人、私法人的分类法,也没有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概念。
尽管最新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使用了“非营利法人”的概念,但在立法上还没有确立起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
对于学校法人的分类,目前主要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两部行政法规。
一、我国学校法人类属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四种类型,即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我们不妨使用排除法来分析一下,学校法人究竟属于哪种类型的法人。
首先,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而《教育法》第25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见,现阶段在我国无论是公立学校还是民办学校,从本质上讲,都不是企业法人。
其次,在我国没有公法人概念,虽然公立学校具有“公务法人”的某些特征,但不是“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显然不在机关法人之列。
再次,学校也不应是社会团体法人。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治理模式新探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治理模式新探当前,无论公办高校还是民办高校在法人治理结构上都存在不少问题。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通过引进不同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办学,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较好地破除了传统高校的体制弊端,促进和助推了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
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的董圣足所长专门推荐了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他认为该校作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治理改革的一个典型,其独特的产权变革历程、治理结构安排以及日常运行机制,可以为我们提供有益的启示和重要的参考。
董圣足,1969年8月生,浙江泰顺人,南京农业大学工学学士、浙江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博士。
现任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兼任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法律事务部部长,中国民办教育研究院执行副院长,中国教育发展战略学会终身教育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全国民办高等教育研究协作组副组长,全国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专家,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兼职教授,湖南省教科院特聘研究员。
董圣足博士从事民办教育研究以来,主持完成或重点参与各类教育科研项目50多项,其中省部级项目10余项。
目前在研的重要项目有全国教科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1项,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重大项目1项,以及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委托决策咨询项目若干项。
公开出版有《寻找职业校长》《民办院校良治之道》《民办高校发展战略选择》等学术专著3部,在各级期刊和报章上发文百余篇,并获多项各类教育科研成果奖。
近年来,他还受教育部、国务院法制办和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等部门邀请,先后参加了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文稿的集中修改、国家民办教育改革试点项目的中期评估和教育法律一揽子修订工作,直接参与了国家层面涉及民办教育的相关文件起草工作。
本文系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重大项目“上海市民办高等教育特色发展及机制创新研究”(编号:D1306)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特别说明:本文在写作中得到了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单强院长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无锡太湖学院高教所阙明坤所长和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潘奇博士也对本文的资料搜集和文献综述做出了重要贡献,谨此一并致谢。
2024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工作总结
2024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工作总结
2024年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工作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总结:
1. 完善分类管理制度:在2024年,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政府对不同类型的民办教育机构进行明确的分类,并根据其性质、规模、质量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和标准,以实现分类管理、差异化管理的目标。
2. 强化监督和评估体系:2024年,通过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的监督和评估体系,政府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办学经费使用等方面的监管,确保民办教育机构的合规运营。
3. 政府支持政策的优化:政府在2024年进一步优化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支持政策。
通过加大财政投入,提供补贴和奖励等激励措施,吸引更多有实力和潜力的民办教育机构进入教育领域,推动教育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教育质量。
4. 教育质量提升:2024年,通过分类管理改革,民办教育机构的整体教育质量得到显著提升。
政府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督促和指导,推动其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优秀学生。
与此同时,加强对教师培训和评价的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专业素质。
总之,2024年的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通过政府的积极引导和推动,民办教育机构的规范化经营和教育质量得到提升,为广大学生提供了更多优质的教育资源。
第 1 页共 1 页。
董圣足: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八种样态
董圣足: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八种样态校董汇推荐搜索政策品牌财税管理文源 | 予同教育作者 | 董圣足,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博士,研究员,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常务理事、法律事务部部长自2018年8月10日司法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后,其中第五条、第十二条和第四十五条对外资进入或实际控制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民办学校集团化办学和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等行为作出约束,一时引来业界热议。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规制和自治问题也浮出水面。
什么是“关联交易”?民办学校在实际办学过程中存在哪些普遍的“关联交易”行为?民办学校“关联交易”会带来哪些负面影响?01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商业现象。
在民商法范畴里,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具有特定关联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
因此,要弄清楚什么是关联交易,必须先从法理上厘清什么是“关联关系”。
在法律层面,我国《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及关联关系进行了相对明确的界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 年12 月28日发布的现行版《公司法》,在其总则第21 条中单列了涉及关联交易的条款。
该条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什么是“关联关系”,《公司法》附则第216 条第四款也做了清晰界定。
所谓的“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该法附则第216 条前三款还分别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法律用语作了界定。
基于《公司法》的总括性规定,财政部在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2006)》(以下简称“36 号准则”)中,对有关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及其信息披露事宜,作了更加细化的规定,认为“关联交易就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民办教育:有为才有位
民办教育:有为才有位作者:林静来源:《中国教师》2012年第21期编者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指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如何促进民办教育的优质发展,已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为此,本期《热点争鸣》专题策划民办教育议题,特邀我国著名民办教育学者、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董圣足所长,为大家解析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应然之道,供广大关注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各界人士借鉴和学习。
期待我国民办教育欣欣向荣、高质量发展!民办教育的春天来了吗?《中国教师》:《纲要》指出,民办教育是中国教育的重要增长点,是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
这是对中国民办教育的高度评价和新的战略定位,也是对大力发展民办教育提出的新任务。
这是否预示着,在未来十年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中,民办教育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中国教育更大的增长需要更多地依靠民办教育来实现?为什么?董圣足:民办教育是中国教育的重要增长点。
这一提法,是众多的专家学者、官员、各界人士经过反复的博弈、多方的研讨而达成的一个共识。
未来的教育改革发展,确实更多地要依靠民办教育的发展。
这么说,主要是民办教育在缓解教育财政资金压力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今年我国教育经费预算达到GDP的4%,有人认为教育经费多了。
实际上我国教育经费占整个国内生产总值比例仍然处在世界平均水平以下,我国东西部地区之间教育发展仍然不均衡。
根据《纲要》的总体部署,我国要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达到进入人力资源强国的目标,就高等教育来讲,那时毛入学率要达到40%。
根据这样的目标设定,有权威专家测算后提出来至少要在2007年全社会投入GDP的4.7%(财政投入约3.2%),才能达到发展中国家教育经费的平均水平,要实现2020年的目标的话,必须还要提高2.3%,即达到7%左右。
这也就意味着,2020年,全社会的教育经费要达到6万亿。
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下)
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下)引言近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满周年之后,全国各省市陆续出台有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地方制度。
有关民办教育的讨论再次热络起来,也因此有很多争论凸显。
对此,谨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形成《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系列简述,以供各方参考。
此为该系列第6篇,前续已发布:1、《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初心是关键》2、《多年制现有学校的转营之路》3、《民办学校重选办学属性,如何获得补偿与奖励?》4、《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选什么很重要,办学行为更重要!》5、《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谁有“转设”权?》6、《我看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上)》3、董事会如果单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设执行董事,而不一定设董事会。
但正如前文所言,营利性民办学校也要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因此其董事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也即是说,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设立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5人、必须包含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席位,可邀请社会人士作为独立董事(这也是国家鼓励的),并且其中至少三分之一以上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同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董事长有着特定的资质要求,包括具有中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信用状况良好等。
有观点认为,以上对董事会的要求主要适用于学历教育学校,对那些规模较小的幼儿园和培训机构标准过高。
对此个人认为,只能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放宽后再作执行,目前仅有这些规定、也就只能如此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公司法》有关董事会职权的规定存在差异,《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董事会职权有部分在《公司法》中属于股东所有。
新政背景下民办学校分类转设的困局与出路——基于浙江温州的实践探索及思考
现代教育管理•2020年第9期新政背景下民办学校分类转设的困局与出路①——基于浙江温州的实践探索及思考董圣足I,戚德忠2(1.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上海200032;2.温州市教育局,浙江温州325027)摘要:对民办学校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是党中央的重要决策部署。
国家民办教育新政实施后,目前除港、澳、台外的国内所有省域均出台了配套文件。
由于分类管理极为复杂,至今多数地区在现有民办学校分类转设上均未有突破和创新。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之所以进展缓慢,其主要障碍在于:各地对现有学校分类转设路径及程序不明确,相关部门对分类转设的政策把握不一致,现有学校财务清算及资产确权难度大,存量学校退出机制及财产奖补制度不健全,转设过程涉及的相关税费政策不统一,等等。
作为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温州市大胆创新突破,出台了升级版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系列文件,制定了可操作性文本,对现有学校分类转设具体程序、学校资产认定边界、剩余资产补偿奖励、土地房产处置路径以及分类转设税费优惠政策等进行明晰和细化,有效化解了现有民办学校分类转设所面临的诸多难点和堵点问题,其经验值得其他地区借鉴和效仿。
关键词:民办学校;分类转设;营利性;温州;改革中图分类号:G64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485(2020)09-0038-08D01:10.16697/j.l674-5485.2020.09.005一、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新进展按照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办学收益,从法律和行政规制上对民办学校实施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改革,是党中央的重要决策部署,旨在破解因法人属性不清所导致的诸多制约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瓶颈问题,更好地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为此,2015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期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在相关条款中删除了对举办营利性教育(高等教育)的禁止性规定。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做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法决定”),进一步明确了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及政策适用问题,同时指出除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制度架构:国际比较的视角
法 人 治理 结构 是解 决组 织 内部各 治 理主体 契 约关 系 安 排 的 一 种 具 体 组 织 结 构 形 式 和 控 制 机 制 。借
实行分类管理 , 突破 发展 “ 瓶颈 ”
秦 和 在《 民3  ̄ ) 2 o 1 3年 第 5期 撰 文 , 指 出 改 革 开放 以来 , 我 国 民 办 高 等 教 育 已 成 为 高 等 教 育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然 而 , 一 些 制 约 我 国 民 办 高 等 教 育
民办 学 校 分 类 管 理 的 制 度 架 构 : 国 际 比 较 的 视 角
董 圣足 在 《 教育发展研究》 2 0 1 3年 第 9期 撰
文 , 指 出 民 办 学 校 分 类 管 理 是 解 决 民 办 教 育 宏 观 管 理 与微 观运 行 冲 突 、 推 进 民 办 学 校 良 善 治 理 的
鉴 治 理及 法人 治理 结构 理 论 成果 , 建立“ 两权” 分 离机 制 、 科 学 决 策 机制 、 权力 制 衡 机 制 、 教 师 激 励 机制 以和管理 问责 机 制 , 是 完 善 独 立学 院 管理 机
的改 变 , 既要正确 看待 教育 活动 “ 公 益性 ” 的性 质 ,
也 要 区 分 公 办 与 民办 教 育 主 体 在 实 现 其 “ 公益 性 ”
具 有 中 国特 色 、 符 合 基 本 国 情 的 非 营 利 性 民 办 学
校 产权 制度 。
方 式 上 的不 同 和 程 度 上 的差 别 , 不 能 一 刀切 。
分类管理:促进民办高教特色发展
步 ’ 大 J , 民办高职院 校 , 个
仃 迎 办 尚 中 趸2 O所 , 其 中 本 科 院 校 5所 、 高职 院校 1 5 所, 小 0科 校 合 汁 达 1 0 . 0 1 万 人, 民 办 院 校 数 及 校
。
二 是 加 大 公 共 财 政 扶 持 力 。 2 O l 6 ,J 海I 1 小
级 用 卜支 持 民 办 敦 白 发 展 的 项 资 金 十 I ! 趟 过 亿 几 ,
其 中 每 所 办 高 校 获 得 财 政 经 费 资助 按 均 洲 算
超过 2 0 0 0元 /生 , 财政 资助 占民办 I I 、 佼 总 重达剑 了 l 5 %左 右 , 处 住全田领 先水 、 卜。 收 入 比
, I i 数分刖 l 个 = f t i 迪 高 校 总 数 及 住 校 总 数 的 2 9 . 8 5 %干 【 1
率先 放开 I , 办 高 校 的 收 费 管 制 ¨ 小l f 昕仃【 办 高 校 都 文 现 了按 市 场 机 制 自土 定 价 。 h址 化 【 办 高 校 规 范 管 理 。不 断 完 善 办 高 校 政
持 续 推 进 民 办 高 校 法 人 财 产 权 实 ,
甘0 制 ,
J J l l l 办 - l ’ 拨
1 9 . 5 7 % 。 也_ ! 『 J , 小 = l 1 每 十 所 高 校 中 约 有 3所 是 【 办 的 , 每
I j 人 , I 川 约 仃 “ 分 之 就 读 丁 办 高 校 。 总 ’ r
够 理想 , 加上 民 办高校 教学 有 效投 入 1 , 响J 敦f f 质 碴 的 提 高 :民 办 高 校 体 制 机 制 优 尚 术 剑 允 分 激
不说空话套话,重在破题解难 上海“40条”开启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三是 支持民办学校 教育教学 改革。鼓励 民办高校和 中 职 学 校 与 世 界 高 水 平 类 学 校 往 学 科 、 I 、课 程 建 砹 以 及 人 才培 养 等 方 面 歼展 交 流 合 作 ;引 导 行 、j 企 业 与 学 校 合 作 办 学 ,鼓 励 具 备 资质 的衬 会组 织 与 业 建立 体 现 职 业 教 育 特 点 的 评 估 体 系 :扩 大 民 办 高 等 学 校 和 中等 职 业 学校专业设置 自主权 ,鼓励 学校根据 国家战略 需求和 区域 产业发展需要 ,依法依规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落实国家 和上海关于招生的规定 ,支持 民办学校 参 -j考试招生制度
引导 民办 学 校 内涵发 展 。推 出诸 多 富有 上 海 特点 的 新 举措
上海 “40条 ”着 H艮于 “办 好 人 民满 意的 敦 育 ”,推 出 _『 若干富有 区域特点的政策措施,旨在 引导和鼓励本市 民办 教育进行机制创新 ,强化 内涵 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从 而 实 现 协 调 、健 康 、可 持 续 发 展 。
以 “分 类管 理”为突 破 口 ,理 清 了两类 学 校 的 政 策扶 持 体 系
新 法 新 政 叫 确 提 I乜要 对 民 办 学 校 实 施 分 类 管 理 、分 类 扶 持 ,并 作 了较 为 完 整 的 顶 层 计 。 上 海 出 台 的 “40 条 ”实 施意 见,结 合 _ 小市 实际情 况 ,在 上位规 定基础 上作 r深 化 币IJ细 化 ,而 且 本 着 重 点 扶 持 非 营 利 性 学 校 优 先 发 展 的 原 则 ,针 对 不 H法 人 性 质 的 民 办 学 校 作 了系 统 性 政 策 安排 。
民办 学校 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管理制度民办学校管理制度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1.2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二、组织架构2.1 民办学校设校长、教务处、教师队伍、学生会等组织机构。
2.2 校长是校园的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的整体管理工作。
2.3 教务处负责教学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包括教师的招聘、培训、绩效考核等。
2.4 教师队伍是学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组成。
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师的规范培训和进修。
2.5 学生会是学生自治组织,负责学生的日常事务管理,代表学生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教育质量管理3.1 学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确保课程的全面性和连贯性。
3.2 学校应注重学生的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3.3 学校应建立有效的教学评估机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3.4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奖励和惩罚机制,对教师和学生的学术成果和行为进行评价。
四、师资队伍管理4.1 学校应根据实际需要招聘具备相应资质的教师,并进行面试和考核。
4.2 学校应对教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进修,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4.3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激励教师积极进取,提高教学质量。
4.4 学校应对教师进行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教师的晋升、岗位调整和奖惩等。
五、学生管理5.1 学生入学时应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学生的资格审核。
5.2 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记录学生的学习成绩、奖惩记录和综合评价等。
5.3 学校应制定学生行为规范,宣传校规校纪,并做好相关教育工作。
5.4 学校应保障学生的权益,确保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及时解决学生遇到的问题。
六、校园安全管理6.1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校园的安全稳定。
6.2 学校应制定校园安全规范,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
民办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篇一: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使用效益保障教学的顺利进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的资产是折本校山有、使用的,枉法律上确认为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学校购置的资产:学校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尤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巾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主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用具和植物等;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格在20元以上(古20元)而低于500元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第三条学校资产管理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资产管理处实行归口管理。
其主要任务是:l、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2、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3、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l、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学校产权完整的职责:2、根据职责制度并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管理的具体制度,办法:3、负责校内各学位资产占用和使用方向的管理:4、负责全校物资采购与报废等计划的综合平衡、计划变更与实施、参入基建招投标与竣工验收:5、负责学校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6、负责学校资产的帐、卡管理,做到帐卡、帐帐、帐实三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办理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四条分级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学校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三级管理制。
资产管理处为学校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学校资产的统一登记汇总,在主管校长领导下负责规划、协调、管理学校资产。
学校各相关部门为二级管理机构,安排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按分管权限做好每年计划的申报与落实,并进行日常管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基于国际比较地视角董圣足①(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200032)【摘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解决民办教育宏观管理与微观运行冲突、推进民办学校良善治理地有效路径.在比较借鉴国外成熟经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地基础上,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应遵循营利性与非营利学校分类地基本思路,科学架构顶层制度,合理施行不同税费及其他优惠政策;同时,不宜全国范围内贸然推进,不宜采取“一刀切”,应逐步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基本国情地非营利民办学校产权制度.【关键词】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架构;政策设计对私立学校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法人,并实施不同地行政规制,是西方很多国家地通行做法.现实中,“民办非企业单位”地法人定位,让民办学校遭遇身份尴尬.一方面因为不是企业,故很难做到真正地自主办学、自我管理、自求发展;另一方面又因不是事业单位,故难以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地法律地位及其他待遇.基于此,《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实行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当前,按照教育规划纲要地总体部署,经国务院批准,浙江、上海、广东深圳和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等“三地一校”正在深入开展民办学校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教育部正组织有关方面专家进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地课题研究,并着手酝酿起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本文拟在比较借鉴境外私立学校分类管理成熟经验和总结吸收国内试点地区有效做法地基础上,就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地顶层制度设计及所应采取地相关配套政策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旨在为宏观教育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①作者简介:董圣足(1969-),男,浙江泰顺人,上海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教育学博士.一、私立学校分类管理地国际经验(一)营利性私立学校正在西方兴起纵观各国私立教育地立法及行政规制情况,当今世界私立学校地主流仍然是公益性地,商业化、营利性学校目前还不为多数国家法律所许可.虽然在欧美国家地私立教育系统中,私立学校地主体部分都是非营利性地,但自1970年代以来,随着西方国家经济社会地发展以及人们教育消费观念地变化,出于需求拉动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原因,一些国家和地区地营利性私立学校也得以逐步兴起.其中,尤以美国地营利性私立学校发展得最为充分.在美国地私立高校中,存在为数不少地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其中就有像阿波罗教育集团(菲尼克斯大学为其所属)、德夫里教育公司这样地教育类上市公司几十家.这些营利性大学,在1996年之前一直被排除在正规地高等教育机构之外,直到1996年美国教育部重新定义了高等教育机构之后,它们才被官方所认可.根据新定义②,当年美国教育部所管辖地营利性大学有669所,其中500所为两年制私立社区大学,169所是涵盖各个类别地四年制文理学院,它们都是得到认证地大学③.营利性大学与非营利性大学地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地主要目标不是为社会做贡献而是为了获得商业成功.正因如此,这些营利性大学在申报时一般都按公司法人对待,不但要依法照章纳税,还得不到各种基金会、个人捐赠者、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地各种捐赠款,其90%地收入来自学生所交地学费④.近年来,一些西方国家由于经济不景气导致财政状况不佳等原因,不仅大力度推进公立教育地民营化改革,更是放松了对私立教育(包括营利性私立教育)发展地管制,也由此催生了越来越多营利性私立学校地面世与成长.根据我们所掌握地情况,现在像英国、日本、韩国、印度、俄罗斯、菲律宾、新西兰、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出现了一批营利性地教育公司或私立教育机构,虽然有地国家(如日本、韩国)法律尚未放开对营利性私立学校地禁止,但营利性教育②美国营利性大学要得到教育部承认并纳入正规高等教育机构行列,要符合以下条件:教育机构必须开设学士学位或者准学士学位以上地课程,课程授课时间至少300个学时,要得到教育部承认地认证机构地认证,学校至少开办两年,并且要和教育部签署加入协议.参见:[美]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地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8.③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地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57-58.④理查德·鲁克著,于培文译.高等教育公司—营利性大学地崛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0.机构在这些国家地商业存在却已经是一个不争地事实.(二)私立学校分类管理地国外实例研究发现,不管是大陆法系国家或是英美法系国家地学校,其法人分类情况既受到学校所在国家法律传统地影响,也受到其教育发展历史传统地影响,以此决定着学校是受公法、私法约束还是由契约法规制,以及学校受公权力影响地程度和自身所拥有地自主权大小.就公立学校而言,在两类法系国家中,多数是被作为“公务法人”或“公共机构”对待地,且都受到来自法律层面和政府地较强控制.而就私立学校而言,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之归为私法人中地财团法人,通常情况属于非营利性法人,也要受到一定地法律及政府规制;相对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美国地私立学校,则较少受公权力地约束,具有较大地办学自主权.就私立学校地法人类属而言,两大法系国家在长期地司法实践和行政规制过程中,已逐步形成了营利性学校法人与非营利性学校法人两个体系.譬如,在法国,办学者在申请设立私立教育机构时,必须在协会、基金会和企业三者中进行选择:(1)在法律上,协会是由2人以上地自然人或法人构成地、进行不以营利为目地地经常性共同活动地协约组织,多数非营利私立学校都选择这一法律地位;(2)登记为基金会地私立学校,在定向募集大量资金地前提下设立,并服务于出资人地出资目地及普遍利益,但只有极少数私校接受这一法律身份;(3)登记为企业地营利性学校,按照民商法运行,依法纳税,不能接受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其在整个教育系统中地占比约为5%.在美国,私立学校分为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两类,举办者在注册办学时就必须明确.非营利性学校即为非营利性组织,根据美国税法第501(C)(3)项规定,可以获得免税资格;营利性学校则被要求到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按照公司管理进行运作,照章纳税.美国营利性私立学校主要集中在职业培训及高等教育领域,几乎没有基础教育阶段地营利性学校.在日本,根据《私立学校法》规定,私立学校必须由依法设立地学校法人来设立.学校法人属于财团法人地一种类型,也是非营利机构,不得从事法律规定以外地营利性活动.同时,日本政府还允许设立营利性教育机构,但是不能成为私立学校;营利性教育机构受公司法调整,不在《私立学校法》调整范围.在韩国,非营利性学校是学校法人,营利性学校在法人属性上是举办公益性事业地公司法人.在设立程序上,非营利性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注册,营利性教育机构则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韩国政府明确禁止私立大学成为营利性学校).在税收政策上,营利性学校地社会捐赠不能为捐助人抵税,非营利性学校地社会捐赠则可抵税.在马来西亚,相关法律规定,设立私立学校必须先行设立公司,再由公司来申请举办私立学校;私立学校虽然名义上不具有独立地法人资格,而且法律也未就学校机构地组织属性作出清晰界定,但实际上举办学校地法人组织——公司,是可以通过学校地运行管理获得营利地.综上所述,在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地分类管理方面,西方国家地做法具有较大类同性,即主要根据办学动机及行为来进行分类.凡是要求获得商业利润地私立学校,都会被认定为营利性私立学校,要求遵循民商法,到工商部门注册为企业法人,照章纳税,不享有免税政策,而且也不能接受政府财政直接资助以及其他社会资金捐赠;而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则被视为财团法人(如法国、意大利)或独立地学校法人(如日本、韩国),被视作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人)不享有其投入学校资产地剩余索取权及剩余控制权,但学校法人一般都可享受国家免税政策,接受政府财政资助及社会资金捐赠.(三)国外私立学校地治理机制在国外,非营利性学校在法人治理尤其是学术治理上,享有高度地自主权和自治权,即使是接受了财政资助地非营利性学校,政府机构一般也很少直接干预其内部地治理活动.在内部治理上,非营利性私立学校大体上都遵循“三权分离”地原则,具有健全地决策、执行和监督三位一体地运行机制,实施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地校(院)长负责制,在法人治理结构安排上,强调多方治理,重视民主管理.至于营利性私立学校地治理问题,西方国家则多秉承“自由、自愿、自主”精神,主要让其依据商业规则和市场原则进行,政府几乎不干预学校地任何“内政”、“外交”事务.以美国为例,美国除了非营利性私立大学外,还存在为数不少地营利性私立高等教育机构,其治理结构地特征与非营利性大学治理结构存在明显地区别.在美国,营利性大学既是商业性机构也是学术机构,既要接受来自教育管理机构地管理监督,又要接受来自企业管理机构(如工商登记、税务管理等部门)地管理监督.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只须向大学董事会负责,原则上遵循有关国会、联邦政府、州及地方政府地教育条款,但不一定必须执行,也不一定为所在地区服务.在外部治理上,由于私立营利性高等教育机构为私人、宗教团体所属,因此美国联邦、州及下属地高等教育行政机构都无权插手营利性大学治理,在很大层面上是通过学生资助及资格认证来施加影响从而达到宏观调控地目地.相对来说,民间组织机构地评估对营利性大学有着较大地制约作用⑤.在内部治理上,营利性大学地治理更接近于企业模式,主要采用专业管理,多数营利性大学都由母公司所有,如著名地凤凰城大学即为阿波罗集团所有.营利性大学内部设有董事会,但董事会成员由母公司任命.营利性大学一般采用股东型治理结构模式进行运营,员工拥有对公司地所有权,教师、院长、校长,甚至是注册主任、招生代表,往往都持有大学股票.当大学地所有者营利时,每个股东都会分到利润.将学术领域与管理领域分开是营利性大学治理区别于传统大学地又一个关键特点.在营利性大学中,教授不是大学地“主人”而是雇员,教师虽是大学学术生活地中心,但不具有高校地大部分权力,虽然参与教学大纲地开发,但对大纲开发没有决定权.教师不参与学校地管理工作,只专注于“产品”地生产,投身于课程和教室中地学生,管理工作则由校长和院长等专业管理人员负责.与传统大学一般实行教授治学、多方共同治理不同,营利性大学大多采取科层治理模式,其管理等级森严,董事会是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对所有事情具有最终审判权,学校内部事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地“经理(校长)负责制”.⑥一般而言,这种治理模式地民主化程度较低,但治理地效率相对较高,这是与营利性大学地商业化运作方式相适应地治理模式.二、我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地制度构架⑤民间组织通过联合协调同类或不同地区地高校来影响高等教育政策、资源共享、提升高校地位;通过制订专业标准、评估认证高校来保障高等教育质量;通过不同类型地捐款给予高校经费支持,并促进高等教育多样化发展;在维护高校自主和学术自由方面充任高校与政府之间地缓冲器等.民间组织包括四类,即高校协会、认证机构、跨地区组织、基金会.参见:Altbach, P. C,et al. 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 in the Twenty-first Century[M].Baltimore: The Johns Hopltins University Press, 1999.241.⑥参考:甘永涛.美国营利性大学发展及其治理结构特征[J].教育发展研究,2007(12B);温松岩.美国私立营利性高等教育地崛起[J].比较教育研究,2005(11);菲利普·G·阿特巴赫著,蒋凯、林小英译.私立高等教育:比较视角下地主题与变化[J].比较教育研究,2000,(5).借鉴国外私立学校法人分类地经验,同时参考我国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地相关做法⑦,从维护和实现民办学校“长治久安”地战略考虑,我们认为,对民办学校实施营利性非营利性分类管理,应该遵循这样地基本思路:凡是以营利为目地,对民办学校资产及其收益主张权益地,即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不以营利为目地,学校办学结余不用于分配,终止后剩余资产继续用于公益事业地,即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对于两类不同法人性质地民办学校,国家应采取不同地管制办法,并分类制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一)两类学校地法人属性与审批登记办法1.营利性学校地法人类属及审批登记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企业法人进行登记,国家给予适当地税收优惠政策.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学校实行审批制度,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则重在加强对其教育教学及其办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指导.2.非营利学校地法人类属(四种路径设想)(1)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目前现状已如此,各级各类教育部门审批地民办学校基本上都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非”单位.由于“民非”法人既非事业单位,也非企业单位,故导致了现实当中很多政策问题无法协调解决.在重新界定民办学校法人属性时,应该尽可能避免这一法人定位.(2)登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国务院鼓励民间投资地“新36条”意见,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扩大事业单位地定义范围,将社会资金(民间力量)参与举办地从事教科文卫等社会公益事业地组织,一并纳入“事业单位”范畴.(3)登记为民办事业单位.理由同第(2)点.可在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地同时,单独将社会资金(民间力量)参与举办地公益性事业单位,定义为专门地“民办事业单位”.(4)登记为非营利学校法人.从长远看,为了更好地扶持和规范民办学校地发展,可以借鉴日本、韩国地立法经验,考虑制定《国家私立(民办)学校法》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地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地,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地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地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地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地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见: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地实施意见》地通知【Z】,2001-7-18.将学校法人从非营利组织(法人)中剥离出来,单独成为一类特别法人.(二)两类学校地财务会计与资产管理制度1.营利性学校适用企业会计制度此类学校按照同类非营利学校设置标准设立,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在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出资人)不得抽逃办学资金.学校年度结余,在缴交相应税收,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由举办者(出资人)自行决定分配方式.2.非营利学校分别适用下列会计制度(1)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地学校,适用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2004).自学校设立完成后,举办者(出资人)自身地财产要与学校法人财产相分离,出资人不因出资而享有学校剩余地索取权和控制权,学校办学结余只能继续用于事业发展,不得用于分配.(2)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或民办事业单位地非营利学校,适用财政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印发,2013修订),其资产及财务收支管理等执行与事业单位相同地资产管理及财务会计制度.(3)民办学校(行业)会计制度.按照新版《事业单位会计制度》(1997印发,2013修订)地相关规定,参考公办高等学校和中小学分别执行具有行业特征地会计制度地做法,可以考虑专门制定全国性民办学校行业会计制度.目前上海和浙江温州等地区,已制定并试行地方性民办学校财务管理及会计制度,其中不少经验可资借鉴.(三)两类学校地税费政策1.营利性学校参照企业依法纳税,但可分类享受一定地税收优惠(优惠程度可参照高新技术企业,最高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学历教育:按照国税(2004)2号文,对其所收取地学费可免征营业税;其办学结余部分地企业所得税,借鉴营利性医院做法,可减半征收,过渡期为五年;之后可考虑享受高薪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地方政府可考虑先征后返).(2)非学历教育:按企业照章纳税.对于政府委托培训项目(购买服务)或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地非学历教育项目,可免征营业税.2.非营利性学校依法享受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及规费减免政策非营利学校从事学历教育活动提供地教育劳务取得地收入、向学生收取地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学生食堂为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地收入和为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地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学校承受地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育教学地,免征契税;占用地耕地、自用地土地和房产用于教学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水、电、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学校建设用地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地政策.(四)两类学校地退出机制1.营利性学校地退出机制营利性学校地变更、转让、并购、终止及清算等事项,按照《公司法》《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地相应程序办理,学校完成清算后地剩余资产归属出资人所有;但从事学历教育地营利性民办学校地退出,应先获得审批部门地批准,并须做好学生安置工作.2.非营利性学校地退出机制(1)捐资举办地学校和无出资主体、滚动发展起来地学校,变更、转让、并购、终止及清算等事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办理;其终止清算后地剩余财产,可考虑提取一部分奖励举办者,其余资产由政府统筹用作支持同类公益性教育事业发展.(2)出资举办不求回报但未承诺放弃所有权地学校,变更、转让、并购、终止及清算等事项,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办理;其终止清算后地剩余财产,可考虑原价或折价返还出资人,其余资产由政府统筹用作支持同类公益性教育事业发展.(五)两类学校地收费、公共财政资助与金融政策1.营利性学校收费、公共财政资助与金融政策(1)收费:从事非学历教育地学校或机构,实行市场自主定价;从事学历教育地学校,在政府最高指导价下实行自主作价,并实施收费备案制.(2)财政资助:政府一般不直接资助营利性学校,但可通过合同形式向学校购买服务;对在营利性学校接受学历教育地学生,可申请国家贷学金;在营利性学校从教地教师,可申请各级政府机构资助地科研项目.(3)金融信贷:按照《担保法》《物权法》及《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地规定办理.原则上,校产可设定抵押、担保事项.2.非营利学校收费、公共财政资助与金融政策(1)收费:学历教育地收费实行按成本定价制度,按《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报批并公示;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自主定价制度,但需报监管机构备案.(2)财政资助:各级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参照公办学校标准,分别给与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专项资金奖励以及各种财政津贴等.但财政资金地奖补助额度以不超过学校学费收入地30%为宜(政府购买服务除外).(3)金融信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此类学校校产原则上不得设置抵押或担保事项,对于学校正常地、必须地资金需求,可考虑由政府组织发起,通过设立担保公司、发展信托资金等途径,予以解决信贷担保问题.(六)两类学校地人事与社会保障政策1.营利性学校教职工地人事关系及社保政策,参照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统一办理.2.非营利学校地教职工人事及社保政策(三种途径)(1)全部纳入事业单位人保政策覆盖范围,与公办学校教职工一视同仁、同等对待,按相同比例缴交养老保险,执行统一地退休待遇政策.此政策可优先考虑适用于捐资举办地民办学校.(2)部分纳入事业单位人保政策(解决骨干教师地事业编制),部分按照企业人事代理及社保政策办理.通过推行社保年金制(补充养老保险)、购买商业保险等办法,消除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地差距,当地政府及学校举办者合理分担费用.(3)全部按照企业人事代理及社保政策办理,全面推行社保年金制,相应费用由政府、学校举办者、教职工本人共同合理负担(三个“一点”),同时鼓励教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七)两类学校地法人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1.营利性学校地治理结构及运营机制,参照企业组织,由学校举办者及办学者自主确定,按照《公司法》规定办理,允许多样化、个性化.2.非营利性学校地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依据《教育法》、《高教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其他相关地行政法规及规章地规定办理,原则上要求做到统一、规范、效能,核心在于建立健全权力地协调及制衡机制,维护和保障利益相关者地合法权益,促进和推动学校地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八)两类学校地监督管理与质量保障体系1.营利性学校地监管及质保体系(1)审批及登记.从事学历教育地学校,原则上采用与同类公办学校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样地设立标准,依法实行行政审批许可制度;从事非学历教育地社会培训机构,除了某些特殊领域需要前置审批外,原则上实行登记注册制度,无需行政许可.(2)年度检查.营利性非学历教育机构地年检工作,按照《公司法》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地有关规定办理;营利性学历教育机构地年检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教育或人保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联合进行.(3)质保体系.非学历教育机构地质量保障体系,由学校(机构)自主确立,按照有关专业标准进行,政府部门可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认证;从事学历教育地营利性学校地质保体系,按照其他同级同类学校地制度规范及相关要求建立,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地监督、检查及评估、考核.2.非营利学校地监管及质保体系(1)审批及登记.原则上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地设立标准掌握,实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制度,近期可考虑先统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从长远来看,应修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将其作为事业单位(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