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获得办学许可、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用于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定,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民办学校的优质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应当充分尊重学校的特殊定位和办学特点,突出学校的特色优势,综合考量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划分合理的分类,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登记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分类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办学类型分类登记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类型主要分为普通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两类。
普通民办学校是指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民办学校是指为特殊教育对象提供课程教育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
第七条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类型。
普通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特殊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幼儿园等。
第八条普通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九条特殊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十条普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办学阶段、专业设置等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登记。
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
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教职发[2015]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5.03.20
【实施日期】201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
(试行)》的通知
(鲁教职发〔2015〕1号)
各市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3月20日
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
分类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机制,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县(市、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非营利性与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
第四条举。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学校指以非营利性方式办学的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以及其他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依据学校所提供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管理机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分类,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分类登记分为综合管理类、艺术特长类、体育特长类、国际交流类和特殊教育类。
第五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是指以普通教育为主,辅以艺术、体育等特长教育的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全日制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第六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二) 已拥有校舍、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等办学条件,并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三) 有合法的教育许可文件或者办学许可证明;(四) 具备专业、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持有相关资质证书;(五) 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的程序如下:(一) 学校申请登记,提交申请书、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资金证明等材料;(二)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要现场勘察、抽查教师等,应及时安排并告知学校;(三) 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证书;(四) 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将学校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条已登记的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的要求,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并按时完成同等教育阶段的学科、能力和素质教育任务。
第三章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登记第九条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是以艺术教育为主导的非营利性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艺术幼儿园、艺术小学、艺术初中和艺术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保障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是指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登记,根据其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情况,将其划分为相应的类别,并给予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支持。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包括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核、登记和管理等程序。
第二章分类登记的方式第四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采取自愿申请、审核认定、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按照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区域进行,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办学层次划分,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等。
(二)按照办学类型划分,包括普通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三)按照办学特色划分,包括艺术类学校、体育类学校、科技类学校等。
第七条民办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和办学特色等因素,提出分类登记的申请。
第三章分类登记的程序第八条民办学校提出分类登记申请,应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学校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名称、所在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
(二)学校的办学计划和教育教学方案。
(三)学校设施和师资情况介绍。
(四)与办学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对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估报告,对民办学校申请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学校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支持。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在认定民办学校的分类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学校颁发相应的分类证书。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结果,应在学校官方网站以及其他公开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分类登记的管理第十三条分类登记后,民办学校应按照所获得的分类进行办学,不得超范围从事办学活动。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文章选自应届毕业生网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
1.问:制定两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答: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根据中央要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制定了《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部门联合印发。
作为操作层面的文件,两个细则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具体细化了《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推动中央重大改革战略部署平稳有序落地。
2.问:两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监管细则》共9章50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3.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答: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具体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三是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3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服务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职业培训领域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社部发〔2021〕43号)要求和我省实际,决定优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方式,现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延续、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本通知所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类培训机构。
二、审批部门及审批权限冠以“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山东XX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名称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级审批机关负责,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由设区的市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三、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条件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1)等规定的办学条件。
四、申请材料清单(一)《山东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办报告》(见附件2)一份;(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一份,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一份;(四)《山东省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诺书》(见附件3)一份。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教育需求和期望也在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将孩子送到民办学校接受教育。
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和服务民办学校,教育部门制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从更加专业、系统的角度对民办学校的分类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政府对于民办学校的规范和管理一直是非常重视的。
然而,由于民办学校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教育模式多元化等因素,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门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旨在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透明、公正的民办学校管理体系。
2.意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通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可以更好地了解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有利于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和管理,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教育事业,此举也有望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和壮大,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
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1.学校分类根据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规模、教育层次、教育领域、招生范围等要素,将民办学校分为三类,即:(1)普通类(2)特色类(3)国际类其中,普通类学校指的是以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标准为基础,开展基础教育的学校;特色类学校指的是以特殊教育方式和教学内容为特色,开展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类型的学校;国际类学校指的是以国际教育体系为基础,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结合中国国情,开展对外英语教育、双语教育、国际课程教育等类型的学校。
2.登记要求根据不同类别的学校,对其登记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办学资质、教育教学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
登记要求的规定,旨在为各类学校提供一个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内容和标准。
3.升级标准根据学校的教育质量、行为规范、办学标准等维度,对学校进行升降级的评估和管理,并对不同类别的学校提出相应的升级标准,以期鼓励民办学校提供更好的教育质量和教育体验。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是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民办学校可以分为几个不同的类型,如普通民办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技工学校等。
具体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 登记条件:规定了民办学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如法定代表人资格、办学资质、教学设施等。
2. 登记程序:规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具体程序和流程,包括申请材料的准备、提交登记部门的时间、审核审批的程序等。
3. 分类标准:明确了民办学校分类的标准和依据,根据不同类型学校的办学目的、教学内容、办学方针等进行分类。
4. 权力与责任:明确了不同类型民办学校的权力和责任范围,包括教学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等。
5. 监管措施:规定了相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包括日常监管、定期检查、违规处理等。
6. 相关支持政策:明确了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支持政策,包括经费资助、师资培训、设施建设等。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出台,有利于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公平。
同时,通过分类登记管理,有助于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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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
山东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分类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建立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新形势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机制,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县(市、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非营利性与营利性进行分类登记。
第四条举办者明确提出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不用于举办者分配而继续投入本学校发展,形成的资产归学校法人所有,且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法人财产权独立完整、办学活动规范的,可认定为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五条举办者要求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形成的资产归举办者所有,学校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可认定为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六条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举办者可以用—1 —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接受的国家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七条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可按规定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机构编制部门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企业法人到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取得相应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法人登记手续。
第八条举办者自愿提出非营利性办学性质申请,提供办学章程、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或验资报告及有关材料,由学校审批机关予以认定。
举办者凭非营利性认定书和办理登记手续所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民办学校的合法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设立的、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分类登记原则分类登记原则按照学校的性质、层次、规模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类登记的目的是便于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分类依据民办学校的分类主要根据以下因素进行:1. 学校的办学层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
2. 学校的办学性质:包括普通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
3. 学校的办学规模:包括小规模学校、中等规模学校、大规模学校等。
第五条分类登记标准根据学校的性质、层次、规模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分类登记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分类登记程序1. 学校申请登记:学校应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分类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办学计划、教学设施等相关资料。
2.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情况,应向学校指出并要求学校进行补充或修改。
3. 分类登记结果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向学校发出分类登记结果通知书,明确学校的分类等级及管理要求。
4. 分类登记公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已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名单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第二章分类登记管理第七条分类管理要求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其特点和需求,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监督评估对于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的办学质量、教职员工素质、教学设施等情况。
第九条分类登记标志对于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颁发相应的分类登记标志,学校应将分类登记标志张贴在醒目位置。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
二、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一)办学层次分类1. 义务教育办学层次:按照基础教育阶段,包括小学、初中。
2. 高中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3. 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
(二)办学类型分类1. 普通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学制、招生计划和教育实施方案进行招生和教学活动的学校。
2. 实验性民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批准,通过改革实验探索新的教育模式、教学方法和管理体制的学校。
3. 特色民办学校:依据特定的办学理念、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形成独特的办学特色的学校。
三、民办学校的申请和登记程序(一)申请材料1. 申请书: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介绍、办学层次和类型的申请。
2. 学校创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学历、职称证明。
3. 对办学层次和类型具有相关教育经验的师资队伍及其任职证明。
(二)初审和审核1. 初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 审核: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相关标准和政策进行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登记1. 根据审核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相应的办学证书。
2. 登记后,民办学校需要按照登记的层次和类型进行办学活动,同时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
3. 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分类登记。
四、民办学校的监督和评估(一)监督1.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包括学校的招生工作、教学质量和管理状况等方面。
2.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办学证书等。
(二)评估1. 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学质量、师资水平、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二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一、引言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民办学校成为我国教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和教育资源的均衡分配,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是必要且紧迫的任务。
二、背景介绍民办学校作为一种非营利性的教育机构,其办学目的就在于提供质量优良的教育服务。
而且,民办学校在解决教育供给不足以及教育体系多样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的民办学校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准入门槛不统一、管理规范不完善等,因此需要制定一套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三、分类登记的目的和意义分类登记是为了在管理上更加精确地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管,并且为其提供相对应的政策支持。
分类登记可以根据教育水平、服务对象、经营模式等不同要素对民办学校进行划分,以便更好地实现分类管理和资源配置。
四、分类标准1.教育水平:按照教育水平的高低,将民办学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
初级民办学校要求教育机构具备相应的师资和设施,能够提供基本的教育服务;中级民办学校要求在教育水平上有所提高,并能提供一定的特色教育服务;高级民办学校具备较高的教育水平,能够提供高水平的教育服务。
2.服务对象:按照服务对象的不同,将民办学校分为普通学校和特殊学校两个类别。
普通学校面向全体学生,提供基本的学科内容和素质教育;特殊学校面向特殊群体,如残疾人、农民工子女等,提供特殊的教育服务。
3.经营模式:按照经营模式的不同,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两个类型。
非营利性学校注重教育质量,教育费用相对较低;营利性学校以盈利为目的,强调市场竞争力,收费相对较高。
五、分类登记的程序1.申报阶段:民办学校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报分类登记。
2.初审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评审阶段:根据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团对申报学校进行评审和打分。
4.公示阶段:评审结果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评审的公正公平。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
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各市教育(教体)局、市委编办、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管局,各民办高等学校、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现将《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请各市务必高度重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工作平稳、有序推进,促进我省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山东省教育厅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7月12日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含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确定的权限分别负责民办学校的规划和审批。
县级以上党委机构编制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登记权限分别负责民办学校登记。
根据本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综合行政审批机构承担民办学校审批登记职责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精简整合办理流程,落实民办学校设立“一链办理”要求;按照职责范围对民办学校实施业务指导,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对民办学校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章设立审批登记第四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是指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确定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等信息。
第四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目的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公正公平、依法登记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要求第六条申请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单位应具备合法合规的办学资质,有明确的办学目标和课程设置,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登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具备合法登记的园舍以及卫生、安全设施;(二)拥有合格的师资队伍,且人数符合规定;(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要求;(四)具备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能力;(五)其他有关要求。
第八条民办小学、初中的分类登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具备合法登记的校舍以及卫生、安全设施;(二)拥有合格的教职员工队伍,且人数符合规定;(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要求;(四)具备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能力;(五)其他有关要求。
第九条民办高中的分类登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具备合法登记的校舍以及卫生、安全设施;(二)拥有合格的教职员工队伍,且人数符合规定;(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要求;(四)具备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能力;(五)合理的师资配备和教师的教学水平;(六)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条民办大学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分类登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具备合法登记的校舍以及卫生、安全设施;(二)拥有合格的教职员工队伍,且人数符合规定;(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要求;(四)具备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能力;(五)合理的师资配备和教师的教学水平;(六)其他有关要求。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应当由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登记机构负责。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是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
1. 登记分类:根据民办学校的性质、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型等不同,将民办学校分为普通民办学校、职业教育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民办学校等不同类别。
2. 登记条件:普通民办学校需要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职业教育民办学校需具备相关专业的师资队伍和教育资源等要求。
特殊教育民办学校需具备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适宜教育环境和师资力量的能力。
3. 登记程序:民办学校在办学前需要向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登记资格。
4. 登记权限: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在获得登记资格后,具有不同的办学权限和管理范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运营和管理。
5.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评估和监督等方式,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符合教育行业的规范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化的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具体规定。
此外,具体的民办学校分类
登记实施细则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法规进行查询和了解。
2023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3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私立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起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适用范围包括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非营利性质为主办方主导办学活动、具有学校办学资质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标识,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和评价民办学校的质量和特点。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幼儿园的办园性质、教育目标和办学水平等因素。
分为普通幼儿园、特色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三个等级。
第六条民办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水平、师资力量和培养目标等因素。
分为普通学校和示范学校两个等级。
第七条民办大学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学校的办学性质、学科建设、科研水平和师资力量等因素。
分为本科院校和研究生院校两个等级。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备案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园申请书、办园方案、办园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备案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幼儿园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第九条民办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学申请书、办学计划、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资料审核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学校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第十条民办大学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学申请书、办学计划、学科建设方案、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资料审核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学校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解读《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解读《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1月18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实施细则》指出,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实施细则》强调,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
相关问答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制定两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2、问:两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监管细则》共9章50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山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
山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山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一、引言山东省是中国东部地区的一个省份,面积较大,人口众多。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教育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满足人们的需求,山东省设立了许多民办学校。
然而,随着民办学校数量的增加,管理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加强民办学校的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必要性随着民办学校数量的增加,其质量参差不齐、经营方式各异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有些民办学校在教学水平、师资力量等方面存在问题,甚至涉及非法办学等行为。
同时,一些民办学校在运营过程中存在资金管理混乱、招生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教育质量,也给广大家长和学生带来了困扰。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制度是当务之急。
三、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不论是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有偏向或歧视的行为。
2.统一标准原则:分类管理制度应统一标准,统一规定各类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质量要求等,保证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3.分类管理原则:根据民办学校的类型和性质,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分类管理,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
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框架根据民办学校的办学性质、所有制、办学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可以将民办学校分为以下几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显名认可民办学校和一般民办学校。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设立、以公益为目标的学校,主要是由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社会力量等组织经营的学校。
这类学校的管理重点应放在教育质量、师资力量、公益性等方面。
(1)教育质量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该注重教学质量的提高,建立科学合理的教学管理制度,加强教师的培训和评估,确保教育质量过硬。
(2)师资力量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注重师资力量的建设,吸引高水平的教师加盟,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教学水平。
(3)公益性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推动自身的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慈善事业,扩大公益影响力。
原创丨民办学校怎样分类登记——看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怎么说
原创丨民办学校怎样分类登记——看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怎么说自从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的修订,明确提出允许“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后,广大民办学校的从业人员都急切想知道分类管理具体怎么管。
比如,营利性学校是去工商局登记注册还是仍然在民政局注册?如果去工商局注册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就要在学校后面加上“XX学校有限公司”或者“XX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字样?非营利性学校应该找谁登记审批?是营利性学校审批更难,还是非营利性学校登记手续更复杂等等。
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制定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于2017年1月18日发布。
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促法》和《若干意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由教育部等五部门特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重点解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现对该《登记细则》具体解读如下:一、登记细则由五部委联合发出尽管之前登记细则一直未出,但是大家根据现行学校的审批登记工作推测,分类管理的民办学校审批登记部门不外乎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然而该细则是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五个部门联合制定,也就是说进行分类管理的民办学校的审批登记与这五个部门都有关系。
二、分类登记,类型多样《登记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本细则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本细则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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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解读
近日,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山东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实施办法》(鲁教民发〔2019〕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健全完善我省民办教育政策制度体系,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平稳有序进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规范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精神,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结合我省民办教育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包括总则、设立审批登记、事项变更终止与注销登记、已设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与财产处置、附则等共5章27条。
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
二是规定了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审批部门、登记机关、审批登记的办理程序。
三是规定了民办学校事项变更与终止注销的程序、剩余财产处置办法。
四是规定了已设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过渡期限、变更登记办法、以及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补偿奖励办法等。
三、设立民办学校的基本程序
设立民办学校一般包括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可以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
举办者需先行依法确定拟办学校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属性、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和办学规模,并持登记机关核准的学校名称(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除外)向相应的审批机关提交规定的申办材料,经批准后凭审批机关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相应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依法开展办学活动。
四、民办学校终止注销的基本程序与财产处置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按规定成立清算组,依法做好财务清算、财产清偿等工作,妥善安排教职工和在校学生,清算完成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民办学校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章程或者理事会、董事会的决议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无法按照学校章程或者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处理的,由审批机关主持转给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并向社会公告。
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已设民办学校过渡及变更登记办法
2017年9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
在完成分类登记前,民办学校按照原法人登记予以管理。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自行进行财产清查,修订学校章程,申请换发办学许可证,完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
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在审批登记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各项财产的性质及权属,并交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原民办学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重新登记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
义务教育与非义务教育一体办学的民办学校,若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学校分立。
分立时优先保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办学条件。
六、符合条件的已设民办学校终止时补偿奖励办法
2016年11月7日前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学校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可按照“一地(校)一策”的原则,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社会声誉等因素,从剩余财产中给予出资者相应补偿和奖励。
补偿和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扣除国有资产、财政投入、社会捐赠所形成资产后的剩余净资产额。
这是基于我省民办学校发展历史、模式多样,发展情况不平衡的实际考虑,在具体实施上不搞“一刀切”,既切实保障举办者、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稳定和激励现有举办者继续办学,又形成竞争机制,保障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过渡,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