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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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获得办学许可、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用于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定,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民办学校的优质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应当充分尊重学校的特殊定位和办学特点,突出学校的特色优势,综合考量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划分合理的分类,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登记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分类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办学类型分类登记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类型主要分为普通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两类。

普通民办学校是指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民办学校是指为特殊教育对象提供课程教育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

第七条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类型。

普通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特殊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幼儿园等。

第八条普通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九条特殊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十条普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办学阶段、专业设置等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登记。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Document of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lassified registr ation of private schools编订:JinTai College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文档2、篇章2: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文档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民办教育逐渐发展壮大。

为了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制定一份科学、可行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方案,对于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保障教育公平。

2.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分类登记、差异化管理原则;稳定、可持续发展原则;支持、激励、引导原则。

三、分类标准1.办学层次:分类为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四个层次。

2.办学类型:分类为普通民办学校、特色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三个类型。

3.办学规模:按照学生总数分类为小型(200人以下)、中型(200-500人)和大型(500人以上)三个规模。

四、分类登记管理步骤1.申请备案:民办学校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办学计划、教学设施、教职工配备、经济实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2.部门初审: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步判断符合备案条件的学校进行备案批准。

3.上报审查:初审通过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审查备案: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书和备案证明书,并公示备案结果。

5.日常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的民办学校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管理机制与保障措施1.建立完善的民办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方便管理和监督。

2.增加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和引导力度,为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教学、管理、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3.建立民办学校质量评估机制,对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校进行限期整改,严重不达标的应予以取缔。

4.建立民办学校师资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增强教育质量和办学实力。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3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3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学校指以非营利性方式办学的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以及其他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依据学校所提供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管理机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分类,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分类登记分为综合管理类、艺术特长类、体育特长类、国际交流类和特殊教育类。

第五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是指以普通教育为主,辅以艺术、体育等特长教育的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全日制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第六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二) 已拥有校舍、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等办学条件,并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三) 有合法的教育许可文件或者办学许可证明;(四) 具备专业、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持有相关资质证书;(五) 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的程序如下:(一) 学校申请登记,提交申请书、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资金证明等材料;(二)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要现场勘察、抽查教师等,应及时安排并告知学校;(三) 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证书;(四) 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将学校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条已登记的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的要求,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并按时完成同等教育阶段的学科、能力和素质教育任务。

第三章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登记第九条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是以艺术教育为主导的非营利性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艺术幼儿园、艺术小学、艺术初中和艺术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教育需求和期望也在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将孩子送到民办学校接受教育。

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和服务民办学校,教育部门制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从更加专业、系统的角度对民办学校的分类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政府对于民办学校的规范和管理一直是非常重视的。

然而,由于民办学校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教育模式多元化等因素,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门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旨在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透明、公正的民办学校管理体系。

2.意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通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可以更好地了解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有利于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和管理,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教育事业,此举也有望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和壮大,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

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1.学校分类根据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规模、教育层次、教育领域、招生范围等要素,将民办学校分为三类,即:(1)普通类(2)特色类(3)国际类其中,普通类学校指的是以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标准为基础,开展基础教育的学校;特色类学校指的是以特殊教育方式和教学内容为特色,开展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类型的学校;国际类学校指的是以国际教育体系为基础,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结合中国国情,开展对外英语教育、双语教育、国际课程教育等类型的学校。

2.登记要求根据不同类别的学校,对其登记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办学资质、教育教学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

登记要求的规定,旨在为各类学校提供一个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内容和标准。

3.升级标准根据学校的教育质量、行为规范、办学标准等维度,对学校进行升降级的评估和管理,并对不同类别的学校提出相应的升级标准,以期鼓励民办学校提供更好的教育质量和教育体验。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悖论及其破解——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为中心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悖论及其破解——以《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7条为中心

致民办学校发展中的体系混乱,进而妨碍民办教育管
外的社会组织纳入其中。即使是社会力量举办的民
理体制的革新转型,对民办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
办学校中含有国有资产,其也不属于“其他组织利用
现代化形成干扰。本文在深入分析非营利性民办学
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
校登记为事业单位造成的诸多悖论及其深层原因的
基础上,提出对我国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人类型进
校、民办医疗机构一般被称为“民办事业单位”,纳入
事业单位管理。
其二,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 5 条的
服务机构保留为事业单位法人外,其余均转化为机关
国有资产限制导致部分民办学校被登记为事业单位。
法人等其他法人类型。 [9]《实施细则》允许民办学校登
1996 年 8 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
但对于民办学校的国有资产是否需经过挂牌评估、评
估的责任主体为民办学校还是国资部门等问题,均未
1998 年国务院颁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形成统一认识,从而给民办学校的事业单位登记带来
例》是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进行明确界定的主要依
障碍。另一方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
据。根据该条例第 2 条,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应为国
Meanwhile, we should improve the supporting mechanism for non-profit private schools and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mechanism for state-owned assets. In this way, a "new dual system" for non-profit private schools

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

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

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为促进我国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教育部制定了《民办高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民办高校的分类登记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方案内容、实施原则和具体实施步骤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方案内容(一)分类原则按照办学主体性质、办学层次和规模、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将民办高校分为公办类民办高校、非营利类民办高校和特色类民办高校三类。

公办类民办高校是指由政府出资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民办高校;非营利类民办高校是指由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投资办学,但不以盈利为宗旨的民办高校;特色类民办高校是指侧重某一特色学科或专业的民办高校。

(二)登记要求每个高校的办学理念、资质条件、管理机构、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管理等都应明确规定,符合相关要求方可办学。

(三)分类评估对各类民办高校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分类,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民办高校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实施原则(一)公正公平在分类登记工作中,要坚持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地依法对各类民办高校进行认定,确保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突出特色对于特色类民办高校,在分类登记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其特色学科或专业的优势,推动其特色办学事业的发展,使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激励引导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鼓励各类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校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三、具体实施步骤(一)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教育部门应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分类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各类民办高校的登记条件、申请程序、审批流程、年度评估等具体要求,确保分类登记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严格审核登记申请对各类民办高校的登记申请,教育部门应认真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避免“门槛低”现象的发生,确保民办高校的质量和水平。

(三)定期评估监督对已登记的各类民办高校,教育部门应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民办高校健康有序发展。

原创丨民办学校怎样分类登记——看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怎么说

原创丨民办学校怎样分类登记——看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怎么说

原创丨民办学校怎样分类登记——看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怎么说自从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的修订,明确提出允许“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后,广大民办学校的从业人员都急切想知道分类管理具体怎么管。

比如,营利性学校是去工商局登记注册还是仍然在民政局注册?如果去工商局注册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就要在学校后面加上“XX学校有限公司”或者“XX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字样?非营利性学校应该找谁登记审批?是营利性学校审批更难,还是非营利性学校登记手续更复杂等等。

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制定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于2017年1月18日发布。

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促法》和《若干意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由教育部等五部门特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重点解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现对该《登记细则》具体解读如下:一、登记细则由五部委联合发出尽管之前登记细则一直未出,但是大家根据现行学校的审批登记工作推测,分类管理的民办学校审批登记部门不外乎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然而该细则是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五个部门联合制定,也就是说进行分类管理的民办学校的审批登记与这五个部门都有关系。

二、分类登记,类型多样《登记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本细则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本细则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民办学校的合法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设立的、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分类登记原则分类登记原则按照学校的性质、层次、规模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类登记的目的是便于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分类依据民办学校的分类主要根据以下因素进行:1. 学校的办学层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

2. 学校的办学性质:包括普通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

3. 学校的办学规模:包括小规模学校、中等规模学校、大规模学校等。

第五条分类登记标准根据学校的性质、层次、规模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分类登记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分类登记程序1. 学校申请登记:学校应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分类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办学计划、教学设施等相关资料。

2.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情况,应向学校指出并要求学校进行补充或修改。

3. 分类登记结果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向学校发出分类登记结果通知书,明确学校的分类等级及管理要求。

4. 分类登记公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已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名单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第二章分类登记管理第七条分类管理要求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其特点和需求,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监督评估对于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的办学质量、教职员工素质、教学设施等情况。

第九条分类登记标志对于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颁发相应的分类登记标志,学校应将分类登记标志张贴在醒目位置。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

二、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一)办学层次分类1. 义务教育办学层次:按照基础教育阶段,包括小学、初中。

2. 高中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3. 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

(二)办学类型分类1. 普通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学制、招生计划和教育实施方案进行招生和教学活动的学校。

2. 实验性民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批准,通过改革实验探索新的教育模式、教学方法和管理体制的学校。

3. 特色民办学校:依据特定的办学理念、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形成独特的办学特色的学校。

三、民办学校的申请和登记程序(一)申请材料1. 申请书: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介绍、办学层次和类型的申请。

2. 学校创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学历、职称证明。

3. 对办学层次和类型具有相关教育经验的师资队伍及其任职证明。

(二)初审和审核1. 初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 审核: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相关标准和政策进行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登记1. 根据审核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相应的办学证书。

2. 登记后,民办学校需要按照登记的层次和类型进行办学活动,同时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

3. 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分类登记。

四、民办学校的监督和评估(一)监督1.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包括学校的招生工作、教学质量和管理状况等方面。

2.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办学证书等。

(二)评估1. 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学质量、师资水平、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3.18•【字号】琼教基〔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1年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琼教基〔2021〕15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管理,依法规范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我厅定于2021年3月-6月组织开展全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经各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二、年检内容(一)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情况。

(二)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情况。

(三)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办学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

三、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要求,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民政、发改、卫生、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年检工作组,开展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年检工作。

已实行审批制度改革的市县由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负责牵头开展年检工作。

尚未开展市县级幼儿园等级评定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市县要结合民办幼儿园年检工作统一部署,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向省教育厅报送幼儿园年检结果时必须明确每一所幼儿园的等级以及是否为普惠园。

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精神,各市县要加快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在年检时要提出相关明确的要求。

四、工作程序及时间要求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分自查、市县教育部门审查、省教育厅抽查三个阶段。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意见》,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可以按照以下内容进行划分:
一、民办学校的分类
1.按照办学层次划分: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

2.按照办学性质划分:分为普通民办学校、特殊民办学校(如职业技术学校、艺术学校等)。

3.按照办学类型划分:分为全日制学校、非全日制学校(如师范类院校、继续教育学校等)。

4.按照特殊需求划分:分为特色学校(如体育特色学校、外语特色学校等)。

5.其他适用的分类。

二、分类登记的要求
1.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设施条件。

3.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

4.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服务能力。

5.其他相关要求。

三、分类登记的程序
1.申请: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评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评估,以确认其分类等级。

4.公示:对已经确认的分类等级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登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关证书,完成分类登记手续。

四、分类登记的效力
1.分类等级是学校办学和教育管理的依据。

2.分类等级有助于社会公众和学生家长选择学校。

3.分类等级可以作为政府教育资源的分配依据。

4.分类等级的调整和变更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是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
1. 登记分类:根据民办学校的性质、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型等不同,将民办学校分为普通民办学校、职业教育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民办学校等不同类别。

2. 登记条件:普通民办学校需要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职业教育民办学校需具备相关专业的师资队伍和教育资源等要求。

特殊教育民办学校需具备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适宜教育环境和师资力量的能力。

3. 登记程序:民办学校在办学前需要向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登记资格。

4. 登记权限: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在获得登记资格后,具有不同的办学权限和管理范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运营和管理。

5.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评估和监督等方式,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符合教育行业的规范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化的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具体规定。

此外,具体的民办学校分类
登记实施细则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法规进行查询和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4.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现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对于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公益性,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五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

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2023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3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3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私立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起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适用范围包括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非营利性质为主办方主导办学活动、具有学校办学资质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标识,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和评价民办学校的质量和特点。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幼儿园的办园性质、教育目标和办学水平等因素。

分为普通幼儿园、特色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三个等级。

第六条民办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水平、师资力量和培养目标等因素。

分为普通学校和示范学校两个等级。

第七条民办大学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学校的办学性质、学科建设、科研水平和师资力量等因素。

分为本科院校和研究生院校两个等级。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备案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园申请书、办园方案、办园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备案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幼儿园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第九条民办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学申请书、办学计划、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资料审核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学校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第十条民办大学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学申请书、办学计划、学科建设方案、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资料审核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学校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

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

标题: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民办高校的办学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我们制定了本工作方案,对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登记。

本方案旨在明确各类民办高校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分类标准根据民办高校的办学层次、学科专业、师资力量、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和社会声誉等因素,我们将民办高校分为普通高等教育学校、职业教育学校和技术培训学校三类。

1. 普通高等教育学校:主要培养学术型、研究型人才,以学术研究为主,学科专业以理工、文史、医学等为主,注重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

2. 职业教育学校:主要培养技能型和应用型人才,以职业教育为主,学科专业以工科、农科、医科等应用学科为主,注重实践教学和社会需求。

3. 技术培训学校:主要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技术推广服务,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注重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三、登记程序1. 申请: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分类登记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学校概况、办学历史、师资力量、学科专业设置、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等。

2. 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高校进行分类登记,颁发相应的证书和标识。

3. 公示:对分类登记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4. 备案:登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并通知学校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工作要求1. 加强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2. 规范操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规范操作,确保登记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3. 强化监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高校的监管,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确保学校按照分类标准办学。

4. 优化服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为民办高校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学校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促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2021年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

2021年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

We cannot choose our origin, but our future is changed by ourselves.(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铁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

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

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

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六)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七)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2021年实行分类管理让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发展

2021年实行分类管理让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发展

Your choice is to do or not, but if you do not, you will never have a chance.悉心整理祝您一臂之力(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实行分类管理让民办教育机构规范发展此次媒体报道的学大的问题,其实是一个行业性的问题,要解决这一行业性的问题,必须加快实行民办教育分类管理,给予民办教育机构平等的地位。

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强调了这一点,即由于国家对民办教育的定位不清晰,导致培训机构既是学校,又是企业,比如,作为学校,很多中学也在校内张榜公布当年的升学成果,培训机构作为学校,也加以效仿,但作为企业,这种行为就涉及做广告,如果操作不当,比如事先没有充分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就会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另外,就是公办高中,在校内张榜公布学生的高考录取结果,从严格意义上讲,也是涉及侵犯学生隐私的,学校在张榜时征求了学生的意见吗?可为何大家没有关注呢?建议媒体也关注公办学校张榜公布学生高考去向的做法。

这有助于促进所有学校和教育机构规范办学。

相对而言,民办学校和民间教育机构,近年来在社会舆-论中一直处于劣势,舆-论上民办高校给人的感觉是不正规,民办教育机构则是混乱办学的形象,这不是健康的教育生态。

也反映出民办机构和民间教育机构办学的艰难。

从多元教育和个性化教育出发,只有公立、私立协调发展,政府、民间携手,才能为受教育者提供多元选择。

这需要民办学校和民间教育机构合法经营,规范办学,同时也需要社会舆-论给其平等的发展环境,摆脱偏见和歧视。

对于所有教育机构,舆-论应该一视同仁,都要严格的监督。

尤其是对拿公共资源举办的重点大学发生的问题,很多由上级部门出台摆平而未被曝光,这比民间教育机构更严重。

按照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民办教育要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营利性民办教育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归为营利性民办教育,实行工商注册、工商监管,这就让其走出办学和监管的灰色地带,通过市场竞争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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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日前, ___、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___、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___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教育法》《中华人民 ___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 ___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 ___教育法》《中华人民 ___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 ___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分类登记第七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___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第八条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

第四章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章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第十四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细则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本细则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本细则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 ___、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___、中央编办、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1。

问:制定两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答: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___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81号),根据中央要求, ___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制定了《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经 ___ ___审定后由部门联合印发。

作为操作层面的文件,两个细则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具体细化了《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 ___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推动中央重大改革战略部署平稳有序落地。

2。

问:两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监管细则》共9章50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 ___、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3。

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答: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具体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三是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4。

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新设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答: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登记细则》规定如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有两种登记情况:一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 ___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5。

问: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答: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 ___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

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6。

问:如何保证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答:无论是非营利性还是营利性民办学校,都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监管细则》从四个方面提出要求:一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三要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强化党组织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在事关学校办学方向、师生重大利益的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四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

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推进 ___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7。

问: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有哪些具体规定?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细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设立做出如下具体规定:一是在设置标准上,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二是在设立程序上,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筹设、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相应的材料。

三是在审批原则上,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的导向。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

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是在举办者资质上,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

社会组织在法人资格、信用状况、法定代表人等方面,个人在国籍、住所、信用状况、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方面,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五是在登记程序上,经审批机关批准正式设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8。

问: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立的组织机构有哪些规定?答: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监管细则》从三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

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二是提出了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

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

三是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做出专门规定。

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9。

问:如何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答:为切实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管细则》做出了六个方面的规定: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二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三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学,引导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四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五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本科高等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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