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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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获得办学许可、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用于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定,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民办学校的优质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应当充分尊重学校的特殊定位和办学特点,突出学校的特色优势,综合考量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划分合理的分类,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登记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分类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办学类型分类登记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类型主要分为普通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两类。

普通民办学校是指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民办学校是指为特殊教育对象提供课程教育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

第七条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类型。

普通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特殊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幼儿园等。

第八条普通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九条特殊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十条普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办学阶段、专业设置等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登记。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Document of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classified registr ation of private schools编订:JinTai College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文档2篇前言: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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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文档2、篇章2: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文档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篇章1: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全文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解读《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解读《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解读《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1月18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的重要举措,是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施细则》明确,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实施细则》指出,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实施细则》强调,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

相关问答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问:制定两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2、问:两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监管细则》共9章50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学习心得体会doc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学习心得体会doc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学习心得砀山县金山实验小学赵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我在学校领导的组织和带领下,并且利用学习和业余时间反复学习,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下面从学习理解《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方面浅谈几点体会:一、随着民办学校的发展,需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颁布。

1. 是我国基本国情的需要。

中国是个人口众多、低收入的发展中大国,改革开放虽然使经济增长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但它也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一部分先行脱贫致富奔小康、实现“先富”目标的人口,十分重视子女的教育,他们愿意为子女接受“好一点的教育”、“有特色的教育”愿意择校支付费用;另一部分看似并不富裕的社会阶层和家庭也热衷于为子女选择优质教育,“择校热”已经成为我们时代的社会现象。

2.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为了适应我国教育市场的需求,民办教育事业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一恢复起步,便较为迅速地进入发展阶段。

随着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同时出现了许多问题。

为此国家出台的《民办促进法》是非常及时的。

二、加深了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重要性认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颁布及其实施对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其意义是多方面多层次的:1.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出台把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引入一个依法管理、依法发展的法制化轨道。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颁布及实施,意味着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教育事业的管理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轨道进行,一切与法律相违背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并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制定的一切与法律相抵触的政策法规也都是违法的,从而会导致被撤消的法律后果。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保障民办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是指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部门对民办学校进行登记,根据其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情况,将其划分为相应的类别,并给予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支持。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包括民办学校的申请、审核、登记和管理等程序。

第二章分类登记的方式第四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采取自愿申请、审核认定、登记备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按照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区域进行,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按照办学层次划分,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学校等。

(二)按照办学类型划分,包括普通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三)按照办学特色划分,包括艺术类学校、体育类学校、科技类学校等。

第七条民办学校根据自己的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和办学特色等因素,提出分类登记的申请。

第三章分类登记的程序第八条民办学校提出分类登记申请,应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学校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名称、所在地、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等。

(二)学校的办学计划和教育教学方案。

(三)学校设施和师资情况介绍。

(四)与办学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评估,对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估报告,对民办学校申请的分类进行认定,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学校相应的管理、监督和支持。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在认定民办学校的分类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并向学校颁发相应的分类证书。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结果,应在学校官方网站以及其他公开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分类登记的管理第十三条分类登记后,民办学校应按照所获得的分类进行办学,不得超范围从事办学活动。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解读文章选自应届毕业生网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监管细则》)。

1.问:制定两个细则的背景是什么?答: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根据中央要求,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制定了《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经党中央国务院审定后由部门联合印发。

作为操作层面的文件,两个细则遵循《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法精神,具体细化了《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初步构建了上位法律、国务院文件、部门配套政策相衔接的,相对完整的分类管理改革制度和实施体系,推动中央重大改革战略部署平稳有序落地。

2.问:两个细则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答:《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监管细则》共9章50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出制度安排。

3.问: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答: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具体做出如下规定:一是在程序上,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

二是在设置标准上,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

三是在申请材料上,应当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3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3篇)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学校指以非营利性方式办学的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以及其他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依据学校所提供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管理机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分类,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分类登记分为综合管理类、艺术特长类、体育特长类、国际交流类和特殊教育类。

第五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是指以普通教育为主,辅以艺术、体育等特长教育的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全日制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第六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二) 已拥有校舍、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等办学条件,并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三) 有合法的教育许可文件或者办学许可证明;(四) 具备专业、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持有相关资质证书;(五) 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的程序如下:(一) 学校申请登记,提交申请书、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资金证明等材料;(二)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要现场勘察、抽查教师等,应及时安排并告知学校;(三) 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证书;(四) 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将学校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条已登记的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的要求,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并按时完成同等教育阶段的学科、能力和素质教育任务。

第三章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登记第九条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是以艺术教育为主导的非营利性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艺术幼儿园、艺术小学、艺术初中和艺术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的教育需求和期望也在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家长选择将孩子送到民办学校接受教育。

为了更好地规范、管理和服务民办学校,教育部门制定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从更加专业、系统的角度对民办学校的分类和管理进行了规范。

一、《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1.背景政府对于民办学校的规范和管理一直是非常重视的。

然而,由于民办学校数量庞大、分布广泛、教育模式多元化等因素,其管理难度相对较大。

因此,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门出台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旨在建立一个科学、规范、透明、公正的民办学校管理体系。

2.意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制定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方面,通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可以更好地了解民办学校的基本情况和发展状况,有利于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管和管理,从而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教育事业,此举也有望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和壮大,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教育需求。

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求1.学校分类根据学校的办学水平、办学规模、教育层次、教育领域、招生范围等要素,将民办学校分为三类,即:(1)普通类(2)特色类(3)国际类其中,普通类学校指的是以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标准为基础,开展基础教育的学校;特色类学校指的是以特殊教育方式和教学内容为特色,开展中、小学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类型的学校;国际类学校指的是以国际教育体系为基础,在教学内容和方法上结合中国国情,开展对外英语教育、双语教育、国际课程教育等类型的学校。

2.登记要求根据不同类别的学校,对其登记要求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办学资质、教育教学质量、安全管理等方面。

登记要求的规定,旨在为各类学校提供一个标准化、科学化的管理内容和标准。

3.升级标准根据学校的教育质量、行为规范、办学标准等维度,对学校进行升降级的评估和管理,并对不同类别的学校提出相应的升级标准,以期鼓励民办学校提供更好的教育质量和教育体验。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之审析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之审析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之审析作者:陈坤靓来源:《青年时代》2018年第22期摘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指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既可以登记为事业单位,也可以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往将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所产生的诟病受到学界强烈批判的情况下,仍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实属不当。

且这一登记形式也无法与《民法总则》中关于法人的分类相协调一致。

因此,应当进一步厘清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属性,实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而这还需在立法层面完善顶层设计。

关键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非企业;事业单位一、《实施细则》第七条之解读(一)基于《民法总则》法人分类体系对《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从法律上明确了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两种基本类型。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可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是事业单位。

《民法总则》的通过,采取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法人分类模式。

关于非营利法人,《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规定,非营利法人是为非营利目的而成立的,禁止利润分配的法人,其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综上所述,首先将民办学校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是民办教育综合改革的突破口。

在此之后,《民法总则》的通过,确立了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的分类模式,在基本法层面为特别法的分类管理提供了依据;其次,《民法总则》将非营利法人又分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为一部分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事业单位,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改善了以往民辦学校法人类属不明、定位不清的困境。

但《实施细则》第七条仍规定将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

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

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现有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工作方案为促进我国民办高校的健康发展,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教育部制定了《民办高校分类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了民办高校的分类登记管理制度。

下面将从方案内容、实施原则和具体实施步骤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方案内容(一)分类原则按照办学主体性质、办学层次和规模、教育教学水平等方面的不同,将民办高校分为公办类民办高校、非营利类民办高校和特色类民办高校三类。

公办类民办高校是指由政府出资或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的民办高校;非营利类民办高校是指由社会团体、机构或个人投资办学,但不以盈利为宗旨的民办高校;特色类民办高校是指侧重某一特色学科或专业的民办高校。

(二)登记要求每个高校的办学理念、资质条件、管理机构、师资队伍、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管理等都应明确规定,符合相关要求方可办学。

(三)分类评估对各类民办高校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分类,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民办高校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实施原则(一)公正公平在分类登记工作中,要坚持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地依法对各类民办高校进行认定,确保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突出特色对于特色类民办高校,在分类登记工作中应充分发挥其特色学科或专业的优势,推动其特色办学事业的发展,使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三)激励引导通过政策激励和引导,鼓励各类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学校知名度和社会认可度,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三、具体实施步骤(一)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教育部门应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分类登记管理制度,规定各类民办高校的登记条件、申请程序、审批流程、年度评估等具体要求,确保分类登记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二)严格审核登记申请对各类民办高校的登记申请,教育部门应认真审核,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避免“门槛低”现象的发生,确保民办高校的质量和水平。

(三)定期评估监督对已登记的各类民办高校,教育部门应定期进行评估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民办高校健康有序发展。

原创丨民办学校怎样分类登记——看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怎么说

原创丨民办学校怎样分类登记——看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怎么说

原创丨民办学校怎样分类登记——看看《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怎么说自从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的修订,明确提出允许“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后,广大民办学校的从业人员都急切想知道分类管理具体怎么管。

比如,营利性学校是去工商局登记注册还是仍然在民政局注册?如果去工商局注册是不是意味着以后就要在学校后面加上“XX学校有限公司”或者“XX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字样?非营利性学校应该找谁登记审批?是营利性学校审批更难,还是非营利性学校登记手续更复杂等等。

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制定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并于2017年1月18日发布。

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民促法》和《若干意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由教育部等五部门特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登记细则》”),共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重点解决非营利性与营利性两类民办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

现对该《登记细则》具体解读如下:一、登记细则由五部委联合发出尽管之前登记细则一直未出,但是大家根据现行学校的审批登记工作推测,分类管理的民办学校审批登记部门不外乎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和工商部门,然而该细则是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五个部门联合制定,也就是说进行分类管理的民办学校的审批登记与这五个部门都有关系。

二、分类登记,类型多样《登记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本细则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本细则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民办学校的合法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设立的、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分类登记原则分类登记原则按照学校的性质、层次、规模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类登记的目的是便于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分类依据民办学校的分类主要根据以下因素进行:1. 学校的办学层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

2. 学校的办学性质:包括普通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

3. 学校的办学规模:包括小规模学校、中等规模学校、大规模学校等。

第五条分类登记标准根据学校的性质、层次、规模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分类登记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分类登记程序1. 学校申请登记:学校应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分类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办学计划、教学设施等相关资料。

2.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情况,应向学校指出并要求学校进行补充或修改。

3. 分类登记结果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向学校发出分类登记结果通知书,明确学校的分类等级及管理要求。

4. 分类登记公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已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名单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第二章分类登记管理第七条分类管理要求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其特点和需求,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监督评估对于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的办学质量、教职员工素质、教学设施等情况。

第九条分类登记标志对于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颁发相应的分类登记标志,学校应将分类登记标志张贴在醒目位置。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

二、民办学校的分类标准(一)办学层次分类1. 义务教育办学层次:按照基础教育阶段,包括小学、初中。

2. 高中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

3. 高等教育办学层次:包括普通本科和高职(专科)。

(二)办学类型分类1. 普通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学制、招生计划和教育实施方案进行招生和教学活动的学校。

2. 实验性民办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科研机构批准,通过改革实验探索新的教育模式、教学方法和管理体制的学校。

3. 特色民办学校:依据特定的办学理念、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形成独特的办学特色的学校。

三、民办学校的申请和登记程序(一)申请材料1. 申请书: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介绍、办学层次和类型的申请。

2. 学校创办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学历、职称证明。

3. 对办学层次和类型具有相关教育经验的师资队伍及其任职证明。

(二)初审和审核1. 初审: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是否齐全并符合要求。

2. 审核: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相关标准和政策进行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

(三)登记1. 根据审核结果,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相应的办学证书。

2. 登记后,民办学校需要按照登记的层次和类型进行办学活动,同时也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教学和管理工作。

3. 登记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需重新进行分类登记。

四、民办学校的监督和评估(一)监督1. 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民办学校进行监督,包括学校的招生工作、教学质量和管理状况等方面。

2.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办学证书等。

(二)评估1. 定期对民办学校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教学质量、师资水平、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

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_20190830)(2)

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_20190830)(2)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建立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形势的民办学校登记管理机制,推动本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江苏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学要求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党的建设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民办学校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应做到与学校设立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做到应建必建,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内部资料 请勿外传)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面覆盖。

第四条管理权限区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区级以上民政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企业登记管理部门是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统筹协调,市教育局牵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政务办(行政审批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南京市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按照“齐抓共管、分工协作、明确职责、稳妥推进”的原则,各部门在各自职能内共同做好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各项工作。

各区也应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起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六条设立依据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批。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意见》,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可以按照以下内容进行划分:
一、民办学校的分类
1.按照办学层次划分: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

2.按照办学性质划分:分为普通民办学校、特殊民办学校(如职业技术学校、艺术学校等)。

3.按照办学类型划分:分为全日制学校、非全日制学校(如师范类院校、继续教育学校等)。

4.按照特殊需求划分:分为特色学校(如体育特色学校、外语特色学校等)。

5.其他适用的分类。

二、分类登记的要求
1.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设施条件。

3.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

4.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服务能力。

5.其他相关要求。

三、分类登记的程序
1.申请: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评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评估,以确认其分类等级。

4.公示:对已经确认的分类等级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登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关证书,完成分类登记手续。

四、分类登记的效力
1.分类等级是学校办学和教育管理的依据。

2.分类等级有助于社会公众和学生家长选择学校。

3.分类等级可以作为政府教育资源的分配依据。

4.分类等级的调整和变更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是指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和管理的具体规定。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内容:
1. 登记分类:根据民办学校的性质、办学层次和办学类型等不同,将民办学校分为普通民办学校、职业教育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民办学校等不同类别。

2. 登记条件:普通民办学校需要具备一定的师资力量、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职业教育民办学校需具备相关专业的师资队伍和教育资源等要求。

特殊教育民办学校需具备为特殊教育学生提供适宜教育环境和师资力量的能力。

3. 登记程序:民办学校在办学前需要向相关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合格后,才能获得登记资格。

4. 登记权限: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在获得登记资格后,具有不同的办学权限和管理范围,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运营和管理。

5.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定期检查、评估和监督等方式,对民办学校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其符合教育行业的规范和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差异化的细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具体规定。

此外,具体的民办学校分类
登记实施细则可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相关法规进行查询和了解。

2023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3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3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私立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2023年起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适用范围包括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设立的、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非营利性质为主办方主导办学活动、具有学校办学资质的教育机构。

第四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相应的证书和标识,用于区分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方便社会各界了解和评价民办学校的质量和特点。

第二章分类标准第五条民办幼儿园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幼儿园的办园性质、教育目标和办学水平等因素。

分为普通幼儿园、特色幼儿园和优质幼儿园三个等级。

第六条民办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学校的办学性质、办学水平、师资力量和培养目标等因素。

分为普通学校和示范学校两个等级。

第七条民办大学的分类标准主要依据学校的办学性质、学科建设、科研水平和师资力量等因素。

分为本科院校和研究生院校两个等级。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八条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备案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园申请书、办园方案、办园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备案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幼儿园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第九条民办小学、初中和高中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学申请书、办学计划、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资料审核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学校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第十条民办大学的分类登记程序包括申请、资料审核和评审。

申请时需提供办学申请书、办学计划、学科建设方案、教师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

资料审核阶段主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备案登记。

评审阶段主要对备案的学校进行评审并进行等级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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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分类登记
第七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

第八条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条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登记,并核发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

第四章事项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其中,民办本科高等学校办学许可证上除名称外需核准的其他事项变更,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应当及时办理撤销建制、注销登记手续,将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缴回原发证机关。

第五章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
第十四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的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方实际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所称现有民办学校为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本细则所称的审批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

本细则所称的登记管理机关包括县级以上民政、编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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