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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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2024年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办学校,是指依法获得办学许可、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民办教育办学条件,用于支持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级各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实行动态管理、分类评定,保障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民办学校的优质发展。

第四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应当充分尊重学校的特殊定位和办学特点,突出学校的特色优势,综合考量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和社会效益等因素,划分合理的分类,并及时动态调整。

第五条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分类登记的信息管理平台,确保分类登记工作的规范、公正、透明。

第二章办学类型分类登记第六条民办学校的办学类型主要分为普通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两类。

普通民办学校是指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和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特殊民办学校是指为特殊教育对象提供课程教育的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学校。

第七条申请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应当明确学校的办学类型。

普通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等。

特殊民办学校的类型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幼儿园等。

第八条普通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九条特殊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主要根据以下几方面因素进行评定:(一)办学质量和能力:包括学校的师资力量、教育教学质量、特殊教育服务能力等方面;(二)学校规模:包括学校的办学层次、校舍设施、学生规模等方面;(三)社会效益:包括学校的社会声誉、社会贡献等方面;第十条普通民办学校可以根据办学特色、办学阶段、专业设置等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分类登记。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理程序(非营利性)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理程序(非营利性)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办理程序《江西省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选择法人属性现有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材料,明确选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审批机关审查后,作出是否同意的行政决定文书。

申请材料清单如下:1.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书;2.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董(理)事会决议、方案;3.现有民办学校章程;4.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5.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6.现有民办学校教代会通过选登记的决定;7.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非营利性的事项告知师生的公示材料。

二、修改学校章程民办学校就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修改后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并向社会公示:1.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明确学校的法人属性为非营利性法人;2.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明确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3.出资人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1—4.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5.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6.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7.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8.学校的法定代表人;9.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明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10.章程修改程序;11.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现有民办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申领新的办学许可证申请材料。

审批机关审查后,颁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申请材料清单如下:1.审批机关同意现有民办学校拟选登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行政决定文书;2.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章程及章程修改说明;3.现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4.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5.法人举办的提供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 个人举办的提供个人无犯罪记录承诺书;6.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新一届董(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7.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教职工党员名单;—2—8.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银行账户开设情况9.授权委托书(非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本项行政许可事项的需要提供);四、办理法人登记手续取得新的办学许可证后,到民政局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

民办学校办学章程(营利性)

精品文档附件二:(学校全称)办学章程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栾川县营利性民办学校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本学校名称 : (全称) (简称为 xxx)。

本学校地址 :河南省栾川县 xxx 镇 xxx 路 xxx 号。

本学校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的营利性民办企业单位。

本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栾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本学校的业务审批机关是栾川县教育体育局。

办学宗旨 :(要求写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设立的目的等 )。

发展定位:本学校的举办者 (单位)是 xxx、xxx。

(一)举办者 (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1、依法制定学校章程;2、推选首届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的组成人员; 3、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董事会,并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4、依据前款规定参预学校的办学和管理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获取薪酬; 5、了解本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6、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二)举办者 (单位)承担下列义务 :1、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举办者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让手续。

举办者不按照第八条规定缴纳所认的出资,应当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举办者承担违约责任。

2、学校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本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举办者补交其差额,学校设立时的其它举办者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3、按照本章程约定行使权力,不越权干预董事会和学校的正常运作。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民办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管理,保障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学校)的活动。

第三条民办学校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学校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需求,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第六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任校长及教师的资格证明文件;(四)拟办学校的章程;(五)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管理使用的说明;(六)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八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依法行使决策权。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制定和完善学校管理制度。

第十条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四章教育教学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制定教育教学计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民办学校应当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生的受教育权利。

第五章监督与评估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活动进行监督,定期组织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开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等信息。

第六章支持与奖励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对办学成绩突出的民办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学校指以非营利性方式办学的学校,包括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民办初中、民办高中以及其他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相关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依据学校所提供的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管理机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分类,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分类登记分为综合管理类、艺术特长类、体育特长类、国际交流类和特殊教育类。

第五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是指以普通教育为主,辅以艺术、体育等特长教育的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全日制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第二章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第六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申请登记:(一)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二) 已拥有校舍、教学设施和教学用具等办学条件,并符合相关安全、卫生标准;(三) 有合法的教育许可文件或者办学许可证明;(四) 具备专业、合格的教师队伍,教师持有相关资质证书;(五) 学校的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登记的程序如下:(一) 学校申请登记,提交申请书、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资金证明等材料;(二) 教育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需要现场勘察、抽查教师等,应及时安排并告知学校;(三) 教育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进行分类登记,并颁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证书;(四) 学校应按规定时间将学校情况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并接受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八条已登记的综合管理类民办学校应按照办学定位和办学方案的要求,履行教育教学任务,并按时完成同等教育阶段的学科、能力和素质教育任务。

第三章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登记第九条艺术特长类民办学校是以艺术教育为主导的非营利性学校。

此类学校设置艺术幼儿园、艺术小学、艺术初中和艺术高中,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及办学方案的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无【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13【摘要】各市(区)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编办、工商行政管理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编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省属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精神,支持和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改革发展,推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委《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编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40-41)【作者】无【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631.3【相关文献】1.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J], ;2.四川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J], 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民政厅;中共四川省委编办;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3.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陕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教规范〔2019〕15号 [J],4.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民办学校分类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5.安徽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工作方案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民办教育逐渐发展壮大。

为了规范和管理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加强对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管理,提高民办教育质量,制定一份科学、可行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方案,对于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1.目标: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制度,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保障教育公平。

2.原则: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分类登记、差异化管理原则;稳定、可持续发展原则;支持、激励、引导原则。

三、分类标准1.办学层次:分类为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四个层次。

2.办学类型:分类为普通民办学校、特色民办学校和特殊民办学校三个类型。

3.办学规模:按照学生总数分类为小型(200人以下)、中型(200-500人)和大型(500人以上)三个规模。

四、分类登记管理步骤1.申请备案:民办学校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递交备案申请材料,包括办学计划、教学设施、教职工配备、经济实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2.部门初审: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步判断符合备案条件的学校进行备案批准。

3.上报审查:初审通过的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市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审查备案:市级教育主管部门对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书和备案证明书,并公示备案结果。

5.日常监管:教育行政部门对备案的民办学校进行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

五、管理机制与保障措施1.建立完善的民办学校信息管理系统,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准确,方便管理和监督。

2.增加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支持和引导力度,为民办学校提供教育教学、管理、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3.建立民办学校质量评估机制,对不符合教育质量要求的学校进行限期整改,严重不达标的应予以取缔。

4.建立民办学校师资培训制度,提高教师专业素养和教学水平,增强教育质量和办学实力。

贵阳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贵阳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

贵阳市民办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或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及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所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

民办学校应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区域内民办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第六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七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本市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民办学校设置标准按照《贵阳市民办学校设置标准》(附后)执行。

第八条举办民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非学历培训学校,由所在地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二)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三)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教育质量,提高教育公平性,促进教育改革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别学校。

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取得办学许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条件,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是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机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监督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教育公平,落实教育政策,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督管理工作要依法公正、严格执行,坚持问题导向,实施分类监管,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提高监管效能。

第二章办学许可第八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的条件,应当符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申请办学许可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提交办学计划、教育教学方案、经费投入情况等相关材料,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合格。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不合格的内容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引导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学,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指导。

第三章日常监督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进行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检查,包括校园环境、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

第十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配备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师,不得使用无教师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抽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民办学校的合法运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设立的、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分类登记原则分类登记原则按照学校的性质、层次、规模等因素进行分类,分类登记的目的是便于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分类依据民办学校的分类主要根据以下因素进行:1. 学校的办学层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大学等。

2. 学校的办学性质:包括普通民办学校、特殊教育民办学校、国际学校等。

3. 学校的办学规模:包括小规模学校、中等规模学校、大规模学校等。

第五条分类登记标准根据学校的性质、层次、规模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分类登记标准,具体标准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分类登记程序1. 学校申请登记:学校应向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分类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学校基本情况、办学计划、教学设施等相关资料。

2. 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情况,应向学校指出并要求学校进行补充或修改。

3. 分类登记结果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在审核完成后,向学校发出分类登记结果通知书,明确学校的分类等级及管理要求。

4. 分类登记公告: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已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名单进行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第二章分类登记管理第七条分类管理要求对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其特点和需求,确定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八条监督评估对于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学校的办学质量、教职员工素质、教学设施等情况。

第九条分类登记标志对于完成分类登记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颁发相应的分类登记标志,学校应将分类登记标志张贴在醒目位置。

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书模板

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书模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XX市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我们特向贵局提交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申请。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办学理由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教育资源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满足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提供优质的教育资源,我们决定申请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我们坚信,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可以更好地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广大学习者提供更多选择。

二、举办者概况我们的举办者均为有教育情怀和丰富教育经验的专业人士,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能力。

在办学过程中,我们将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公民素质。

三、拟办学校名称与办学地址学校名称:XX市XX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四、培养目标我们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道德品质的优秀学生,为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教育机会,帮助他们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五、办学规模学校计划开设小学、初中、高中阶段的教育,预计办学规模为每个年级6个班,每个班40名学生,总计24个班,1080名学生。

六、办学层次与形式办学层次:小学、初中、高中教育办学形式:全日制教育七、招生范围及对象招生范围:面向全市范围内适龄儿童、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等招生对象:符合招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初中毕业生、普通高中毕业生等八、办学条件我们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教育教学设施和优秀的教师队伍,计划进一步加大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

九、内部管理体制学校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体制,设立董事会,实行校长负责制,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行。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经费将通过收取学生学费、政府补贴和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

我们将严格按照国家财务法律法规进行财务管理,确保经费的合理使用。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年月日。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幼儿园,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第三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审批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行使监督管理职权。

第二章学校设立第五条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一般分筹设、正式设立两个阶段。

经批准筹设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自批准筹设之日起3年内提出正式设立申请,3年内未提出正式设立申请的,原筹设批复文件自然废止。

营利性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坚持高水平、有特色导向批准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

设立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应当纳入地方高等学校设置规划,按照学校设置标准、办学条件和学科专业数量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

中等以下层次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注册资本数额要与学校类别、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

第八条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与举办学校的层次、类型、规模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其净资产或者货币资金能够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需要。

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

上海市民办学校分类许可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落实国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推进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健全本市民办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市和各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要求,为民办学校提供指导与服务。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民办学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

第四条(管理权限)市教育部门应当做好本市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政策制定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工商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市和各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许可机关和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许可机关”),负责对民办学校实施规划和许可。

市和各区民政、工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

市、区各职能部门分别依职权对各民办学校依法予以监督管理。

第五条(基本流程)设立民办学校,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许可机关批准筹设或者正式设立,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手续。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设立原则)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社会经济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并且符合本市相应法人登记管理的规定。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

第三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是指依法对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登记,确定其办学层次、办学类别等信息。

第四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目的是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公正公平、依法登记的原则。

第二章登记要求第六条申请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单位应具备合法合规的办学资质,有明确的办学目标和课程设置,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的分类登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具备合法登记的园舍以及卫生、安全设施;(二)拥有合格的师资队伍,且人数符合规定;(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要求;(四)具备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能力;(五)其他有关要求。

第八条民办小学、初中的分类登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具备合法登记的校舍以及卫生、安全设施;(二)拥有合格的教职员工队伍,且人数符合规定;(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要求;(四)具备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能力;(五)其他有关要求。

第九条民办高中的分类登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具备合法登记的校舍以及卫生、安全设施;(二)拥有合格的教职员工队伍,且人数符合规定;(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要求;(四)具备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能力;(五)合理的师资配备和教师的教学水平;(六)其他有关要求。

第十条民办大学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分类登记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具备合法登记的校舍以及卫生、安全设施;(二)拥有合格的教职员工队伍,且人数符合规定;(三)符合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要求;(四)具备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能力;(五)合理的师资配备和教师的教学水平;(六)其他有关要求。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十一条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应当由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登记机构负责。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的意见》,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可以按照以下内容进行划分:
一、民办学校的分类
1.按照办学层次划分:分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等。

2.按照办学性质划分:分为普通民办学校、特殊民办学校(如职业技术学校、艺术学校等)。

3.按照办学类型划分:分为全日制学校、非全日制学校(如师范类院校、继续教育学校等)。

4.按照特殊需求划分:分为特色学校(如体育特色学校、外语特色学校等)。

5.其他适用的分类。

二、分类登记的要求
1.符合国家教育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和设施条件。

3.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

4.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社会服务能力。

5.其他相关要求。

三、分类登记的程序
1.申请:学校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评估: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评估,以确认其分类等级。

4.公示:对已经确认的分类等级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5.登记: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相关证书,完成分类登记手续。

四、分类登记的效力
1.分类等级是学校办学和教育管理的依据。

2.分类等级有助于社会公众和学生家长选择学校。

3.分类等级可以作为政府教育资源的分配依据。

4.分类等级的调整和变更需按照相关程序进行。

《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 的民办学校(简称“现有民办学校”)。
(二)区别办学性质明确登记机关。选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审批权限依 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 位。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
பைடு நூலகம்
(三)明确选择非营利学校变更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 经修改学校章程,进行重新登记后继续办学。
(四)明确选择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变更登记程序。现有民办学校选择变更为 营利性的,需在清产核资,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后,经原审批机关 同意,先完成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然后在办理相关资产、土地等过户手续后, 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对原民办学校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后,现有民办学校权利 义务由重新登记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享有和承担。变更后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办学条 件不得低于现有民办学校。
(五)对一贯制办学民办学校分类选择作出规定。在同一校区一贯制办学的 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时,若非义务教育阶段申请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 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并符合相应独立办学条件,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 民办学校。
(六)对土地流转和资产过户作出明确。现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转让给营利 性民办学校,涉及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资产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补交土 地出让金等。资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减免条件的行政 事业性收费予以减免。
《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关于现有民办学校变更登记类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 日印发,现解读如下。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8.31•【文号】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工商总局教育部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厅(教委):为进一步落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教发〔2016〕20号),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现就做好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民办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称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和教育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民办学校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学校办学所在地、类别、层次等相符合(详见附件)。

达到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区划。

民办学校的行业表述由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等加学校类别组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习惯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的,名称中可以不加学科门类或者办学特色。

民办幼儿园、高中、特殊教育学校的行业表述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儿童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含有片面强调办学特色等误导家长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三、民办学校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学校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等作字号,但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学校授权,且使用该学校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除外。

该学校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有其他含义或者指向不明确的,可以不经授权。

四、民办学校不得以个人姓名作字号,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民办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在名称中使用上述字样的,应当是行业的限定语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发布时间:2020-06-01日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最新内容是如何实施的呢?下文是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推动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20xx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设立审批第三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后,依法依规分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

第四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无相应设置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根据中国教育部的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1.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条件: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具备合法的办学资格和合适的办学场所,符合教育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2. 学校的注册和备案: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进行学校的注册和备案,包括提交相关资质证明和办学计划等文件。

3. 学校的经营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方面。

4. 教育教学质量监督:教育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包括对教师资格的审核和评估、教材的审定和使用、考试制度的执行等方面。

5. 学费和收费管理: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制定学费标准,并公示学费收费情况,不得违规乱收费或变相收费。

6. 学校的评估和考核:教育部门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学校采取相应的监督和管理措施,并可能面临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7. 学校的保险和风险防控: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购买相关责任险和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同时制定并执行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

8. 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主要由教育部门负责,教育部门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以上是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细则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有所差异。

建议关注当地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通知以及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准确了解和遵守相关要求。

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二)是指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详细规定的行政法规。

下面是一个可能的内容提纲:1.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定义和分类- 定义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概念和特点- 分类根据学校的办学层次、规模和性质等因素2.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准入和备案管理- 设立和变更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程序和条件- 登记备案和审批机关的职责和要求- 涉及的材料和证明文件的准备和提交要求3.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经营管理要求- 经营管理机构的合法性和资质要求- 学校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要求- 学校教职员工的招聘、管理和考核制度- 学校办学行为和举办性质的规范要求4.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估- 教育教学质量监督的机构和流程- 学校办学质量检查、评估和考核要求- 学校办学质量公示和信息公开的要求5.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和资金监督管理- 学校收费标准和费用构成的规定- 收费项目和费用的公示和明细要求- 资金使用和收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6.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 学生和家长投诉渠道和解决流程的规范- 纠纷解决的途径和程序的要求- 相关责任机关和人员的职责和权限7. 其他相关事项- 执法和处罚规定- 法律法规的解释和适用- 提供监督管理支持和资源的指导措施这只是一个可能的提纲,具体的细则内容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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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营利性民办学校登记
XX县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XX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公益性导向,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以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创新体制机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在分类登记管理中,切实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和业务管理,分别做好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的综合协调、宏观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县级事业登记管理部门是相应民办学校的登记机关(以下统称登记机关),负责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

第六条申请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要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提交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有关材料,审批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设立审批第七条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民办学校在申请设立时,由举办者自主选择或者依法选择非营利性或营利性类别。

其中,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依法不得选择为营利性类别。

第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对不批准设立的,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校,按照学校分类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法人证书。

第九条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县民政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章分类登记第十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批准机关相对应的民政或机构编制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二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学校名称应体现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部门登记的民办学校名称受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经县级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第五章变更和注销登记第十五条民办学校涉及办学许可证、法人证书(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上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及时申请撤销办学许可和注销法人登记,发证机关应收缴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

第十七条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为非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经原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第十八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变更为营利性的,先进行清产核资,经有关部门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后,重新登记。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依法获得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件后,应当依法按照证件注明的办学内容和业务范围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有关证件必须在民办学校公开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发布公告,并及时向证件颁发机关申请补办。

不得以任何名义出租出借相关证件。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需要延续办学许可证或登记证件有效期的,民办学校应当在有关证件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相应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或登记机
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有关证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二十一条实施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件年检制度。

按照“谁主管、谁年检”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年检,管理权限下放属地的,由属地有关部门负责年检。

年检结束后由审批部门在证件相应位置加盖年检结论印章。

其中,营利性民办学校除实施办学许可证年检制度外,还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年度报告公示。

第二十二条依照XX 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的《关于平稳有序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全县辖区内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工作进行清查,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强制停止办学。

第二十三条民办学校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做出变更登记、撤销登记、注销登记的决定后,民办学校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原登记证书、印章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公告作废。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现有民办学校),包括各类培训机构和民办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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