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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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注意事项

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经海关确认的进料加工合同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进行手册核销申报录入,申报系统根据录入的核销数据重新计算整本手册的实际分配率,通过出具手册核销证明,调整原来以计划分配率计算的“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和“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在办理进料加工手册核销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实际分配率]的计算:实际分配率=(实际进口总值—剩余边角余料—结转料件—其它调减料件)/(实际出口总值+剩余残次成品+结转产品+其它未出口)*100%

二、企业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手册核销数据准确录入免抵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所属期、序号、进料登记册号后,按“回车”键,系统会自动计算生成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对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企业不能改动,应认真与海关的进料加工合同核销证明上的对应项目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或系统提示出错的,应先自行核实,查找原因,并调整有关数据后才能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三、具体核销数据项目说明:

(一)[实际进口总值]指手册使用期间已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该手册的实际进口料件的人民币到岸价,不包括不付汇的客供辅料进口额。[实际出口总值]指手册使用期间已报关离境,并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该手册的复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实际进口总值]、[实际出口总值]的美元金额应与海关出具的核销证明上的数据一致,如由于汇率等其它问题造成的差异,企业必须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核

销附表》以及相关的书面说明。

(二)如果手册有发生剩余边角料、结转料件等其它数据的,要在免抵退税申报系统中手工录入,申报时提供对应的完税凭证以及关单复印件。该部分数据应与海关出具的核销证明上的“结案情况”栏中以及对应的关单、完税凭证等资料一致;凡海关出具的核销证明上“结案情况”栏有反映的数据都必须参与手册核销实际分配率的计算。属于特殊情况的,企业必须报送《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核销附表》以及相关的书面说明。

[剩余边角余料]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边角余料人民币金额。具体计算应该以对应的“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为准,没有“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的,应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为准;属于免税料件没有对应的海关完税凭证的,则以对应关单上的金额折算成人民币。

[结转料件]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未使用完的并结转至其它手册的进口料件人民币金额。

[其它调减料件]指进口料件发生销售、退货、损失等没有参与产品生产的情况时,其料件进口人民币金额。若业务发生时已调减了当期的料件进口额,并向税务机关申报过,则不再参与本栏的计算。具体计算应该以对应的“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为准,没有“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的,应以“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为准;属于免税料件没有对应的海关完税凭证的,则以对应关单上的金额折算成人民币。

[剩余残次成品]指手册合同履行完后,剩余的残次成品、半成品

人民币金额。

[结转产品]指生产的产品未直接出口,而是在海关保税监管下,结转至其它手册或销售给其它企业的产品销售额(包括国内转厂)。

[其它未出口]指生产的产品发生内销、损失等没有出口,或虽已出口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产品销售额或核定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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