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概述作者:梁栩境律师走私犯罪大要案辩护律师广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暨金牙大状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一、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概念所谓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行为。
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立法沿革我国1979年刑法典第116条规定,“违反海关法规,进行走私,情节严重的,除按照海关法规没收走私物品并且可以罚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这种将走私罪非常笼统地规定为个罪的立法模式显然无法应对随经济开放而日益复杂的走私犯罪局面,也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和具体性要求。
因此,1997年刑法典以列举的方式对走私武器、弹药、文物、贵重金属、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行为作了专门规定,对走私列举的违禁货物、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依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
显然,立法者是希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具有兜底功能,但是,这个“兜”有个“洞”。
第153条将一定数额的“偷逃应纳税款”规定为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然而,对于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未涉及的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因为国家对其没有规定相应的关税税率,事实上并不存在“偷逃应纳税款”,从而也就无法适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因此,对走私这类国家明令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行为而言,不应也无法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样,按其偷逃关税的数额定罪量刑,应直接定为犯罪以惩治这类危害较大的走私行为,从而达到弥补漏洞的功能。
基于此,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取消了“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增设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三、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该罪既破坏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也侵犯了国家对禁止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制度。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法律适用资料
司法解释(第2条——第6条): 实施刑法第339条、第408条.ppt规定 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 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 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 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第2条)
实施刑法第338条、第339条规定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 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 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 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 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 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 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 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 的;
参考: 1、2007年5月17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 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关于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 的若干规定 》 2、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 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 管理制度。 国家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农药安全使用条例》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我国走私废物罪的构成分析及立法建议
大常委会通过《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开始对 , 防 治 固体 废 物 、 态废 物 、 态废 物污 染环 境 的问题 液 气 做 出全 面 、 统 的规 定 。 19 系 95年 《 固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防治法》 第二十四条规定 : 禁止中国境外的固体 “ 废物 进境 倾 倒 、 放 、 置 。 第 二 十 五 条 规 定 : 国 堆 处 ” “ 家禁止进 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 限制进 口可 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规定 :违 反本 法 规定 , 中 国境 外 的 固体 废 物 进 境 “ 将 倾倒 、 放 、 堆 处置 , 者 未 经 国务 院 有 关 主 管部 门许 或
关 键词 : 私废 物 罪 ; 成分 析 ; 限 走 构 界 中图分 类号 : 9 4 1 文献 标识 码 : 文章编 号 :0 8—6 5 ( 0 9 0 0 1 D 2 . A 10 9 1 2 0 ) 4— 0 5—0 5
随 着世 界人 口的大 幅度增 长 以及 不断加 快 的工 业 化进 程 , 国在 生产 、 活过 程 中产 生 的废 物 特别 各 生
河 南省政 法管理 干部 学院学报
20 0 9年 第 4期 ( 总第 15期) 1
我 国走 私 废 物 罪 的构 成 分 析 及 立 法 建 议
周 珂 尹 兵 2
( 中国人 民大 学 法学 院 , 京 10 7 ) 北 0 8 2
摘 要: 走私废物罪是逃避海关监 管将境外废物运输进境的故意犯 罪, 其主体主要 由那些 因其经济行为 产 生废 物 以及 那些 利 用和清 除废 物 的企 业所构 成 , 主要 侵 害的是 国 家有 关废物 污 染环境 防治 的管理 制度 , 应 将 其 归类 于“ 坏环 境 资源保 护 罪” 中。走 私废 物 罪 与非 法处 置 进 口的 固体 废 物 罪 和擅 自进 口 固体 废 物 破 之 罪存在牵连或者具有相似的特征 , 定性处理时需特别注意。根据犯 罪对象的不同, 走私废物罪可以分解为两 个罪名 。走 私废 物 罪 需要 设 立一 个相 应 的后 续 罪名与之 相衔 接 。走私废 物 的 重要部 分都 是 以有 组 织的 形式 实施 的 , 当将 其 列为有 组 织犯 罪。 应
刑法338 339
附件二:刑法338条、339条
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辩护词
走私废物罪辩护词首先写明机关指控个人涉嫌走私毒品证据不足,其次写出具体的不足之处与个人做法成对比,以起到辩护作用,简述本案程序上的问题,如讯问方式上存在问题笔录形成中的问题。
结尾总结。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经过刚才的庭审,结合本案的相关材料,本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赚点“好处费”去办理许可证,并没有将这些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被告人张某并没有为其他的走私犯罪份子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因此,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的共犯。
综上,被告人张某不构成走私废物罪。
二、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相关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为了获得“好处费”去办理许可证,许可证办理之后由被告人熊某卖给被告人薛某,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第6叶倒数第五行)里也明确提到“……后将该进口许可证倒卖给被告人薛某,再经被告人薛某倒卖被被告人赵某……”从而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张某的犯罪行为就是倒卖一进口许可证,扰乱了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因此,被告人张某构成非法经营罪。
法律案例分析:1年间走私近3万吨废旧轮胎入境 4案犯获刑
[案情介绍]
2007年7月,被告人黄某通过被告人韦某介绍认识马来西亚籍被告人叶某。
随后黄某与叶某密谋合作走私废旧轮胎进入中国境内销售,由叶某在美国、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家组织废轮胎货源,通过海运发货到越南,再由黄某将货物从越南走私入境销售,韦某及黄某某负责制作审核走私废轮胎汇总表结算清单等。
从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黄某、叶某共同将28595.7吨废轮胎走私入境。
[案情分析]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黄某、叶某、韦某、黄某某等四人故意违反中国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大量废轮胎走私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废物罪,遂作出了前述判决。
[相关法规]
暂无数据。
【刑事案件侦破实录】境内外勾结走私废轮胎近3万吨
境内外勾结走私废轮胎近3万吨短1年时间,相互勾结走私废轮胎近3万吨。
近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大案作出宣判,判处黄某某等4人13年或2年不等有期徒刑。
群众举报线索2010年5月31日23时15分,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民警根据群众举报,在东兴市沿边公路水厂码头附近一简易仓库内,查扣4辆农用车和废旧轮胎一批。
经过磅,总重量为111.28吨。
该批货物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鉴定,证明该批货物为废轮胎及其切块,属禁止进口类固体废物。
防城港市环境保护局也证实该批废旧轮胎及切片的固体废物,列入五部委《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公告(2009修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
牵出走私大案据调查,该批轮胎外表均有明显外文标识,无任何合法证明,涉嫌走私犯罪。
东兴海关缉私分局经过2个月的侦查后,发现走私的后台竟是南宁一家涂料公司的老板。
随后,缉私人员于2010年7月22日突击搜查南宁的这家涂料公司,在该公司经理韦某住处的电脑,以及老板叶某和黄某某的住处提取到走私废轮胎汇总表、货柜明细和结算清单等。
经统计,从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黄某某和叶某从越南共同走私进入中国境内的废轮胎达28595.71吨。
同时从该公司扣押收据6本,证实从2009年9月至2010年4月,叶某收取黄某某汇入其与黄某银行账户的走私废轮胎的海运费和利润情况等。
内外相互勾结据查,该公司法人代表叶某,系马来西亚人。
据其交代,他于2007年通过韦某认识黄某某,后二人商谈进行废旧轮胎生意。
从2007年10月份开始,叶某在国外组织废轮胎货源,发货到越南,黄某某在越南提货,再将废轮胎走私入境,他从中赚取海运费的差价。
2009年5月份,叶某与黄某某改变合作模式,由他在国外组织废轮胎的货源,通过海运发货到越南海防,由越南代理公司转到芒街开柜过磅,再由黄某某走私进入中国境内,所得利润2人五五分成,风险共担。
利润每半月结算一次,先后由韦某和黄某制作结算清单和汇总表,双方审核无异议后,黄某某就按汇总表确定的利润,将一半的金额打入韦某或黄某及其本人银行账户。
我国走私废物犯罪的现状及治理
废物问题 与其他形式的环境 问题相 比有其独特 之处 , 以简 单 概括 为 “ 可 四最 ” 即最 难 得 到处 置 、 , 最具 综合性的环境问题 、 最晚得到重视 、 最贴近的环境问 走私 废 物罪 , 指 违反 海关 法 规 和 国家关 于 固体 题 。 人 与 自然 和谐 共处 的矛 盾 日益 突 出的今 天 , 是 【 不 废 物 、 态 废 物 、 态 废 物 管理 的 规 定 , 避 海 关 监 断增 多 的走私 废物 犯罪对 我 国造成 了严重 的危 害 : 液 气 逃 管, 将境 外 固体 废 物 、 态 废 物 、 态废 物 运 输 进境 , 液 气 1 . 严重污染国内环境 , 损害人 民身心健康 。 以电子 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 刑法》 有关规定 , 走私废物罪 垃圾 中的废 电脑 为例 , 台电脑显 示 器 中铅 含 量 平均 一 的 构成 须 满 足 以下 四个 条 件 : 先 , 走 私 废 物罪 的 达 1 首 是 公斤多 , 还含有镉 、 水银 、 、 铬 聚氯 乙烯塑料和溴 客体 。关 于走 私 废物 罪 侵犯 的客体 , 论 界有 不 同 的 化 阻燃 剂 等 有 害物 质 。镉 为 强致 癌物 质 , 理 因此 而 能 引 表述 。有 学 者认 为 , 私废 物罪 侵 犯 的客 体是 国家对 起 “ 痛病 ” 走 骨 ,电脑 的 电池 和开关 含 有 铬 化物 和 金 属 固体 废物 进 出 口的管理 和 海关 对 进 出境货 物 、 品 的 汞 , 物 铬化物透过皮肤 , 经细胞渗透 , 引发气喘 ; 可 金属 监管 ;】 有 学者 认 为 , 私废 物罪 侵犯 的客体 是 国家 汞则会 破坏 脑部 神经 。现在我 国大部 分地 区处 置 电子 [ 2 也 走 的对外贸易管制 , 具体是指 国家对外贸易管制中禁止 垃圾 的手段 极为 原始 , 只能通 过焚烧 、 破碎 、 倒 、 酸 倾 浓 境外 固体 废 物进 境 的制 度 ” 笔 者认 为 , 私废 物 罪 ( 。圈 走 王水 ) 出取 得贵 重金 属等 方法 处 置 , 成 了严 重 的 提 造 侵犯 的客 体是 复 杂客 体 , 既侵犯 了海关 对 废 物进 境 的 生态恶 果 。一些 污染严 重 的地方 , 仅河 道全部 污染 , 不 监管制度 , 也侵犯 了国家对 固体废物 、 液态废物和气 而且 由于有毒物质、 液体被填埋或渗入地下 , 导致饮 态废物的管理制度 , 属于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用水 被污染 , 终危 害到人类 、 最 植物 和微生 物 的生存 ; 的犯罪。 其次 , 从行为要件来看 , 走私废物罪在客观方 2冲击我国的废物管制制度 , 害我 国的国际形 . 损
339条第三款走私固体废弃物罪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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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2005年1月21日凌晨,被告人何甲以人民币5000 元受雇两名陌生男子,伙同被告人谭某、曾某、 何乙,从外伶仃岛坐飞艇到香港水域,驾驶挂牌 为“增城水出1号”的铁质货船,偷运两个箱号 为TEXU5490620和CAXU9837460的集装箱进 境。 2005年1月21日11时许,“增城水出1号” 货船在广州市番禺区南沙水域,被新塘海关缉私 人员截获。经查,两个集装箱装载有无任何合法 证明的彩色电视机、电脑配件等国家禁止进口的 固体废物44022.4公斤,功放机、手提式手动编 织机等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3167.6公斤,总 计重量4719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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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 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甲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被告人谭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人曾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被告人何乙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缴获的涉案固体废物47190公斤和赃款人民 币5000元,予以没收。(由新塘海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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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Biblioteka 被告人何甲、谭某、曾某、何乙无视国家法律,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入境,情节 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废物罪,依法应当判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共同犯罪中, 被告人何甲提出犯意,纠合同案人,起主要作用, 是主犯;其他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 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是受雇于他人走私废物, 涉案废物均有追缴,实际上未造成环境污染,被 告人何甲退缴了全部赃款,故对被告人何甲予以 从轻处罚;对其他被告人亦予以从轻处罚。
办理走私废物类案件相关问题梳理
因应国内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海关近年在全国范围内多次开展打击废物进口走私专项行动---“蓝天行动”。
2021年,全国海关监管固体废物进口1310.27万吨,查办废物走私案件354起,查获涉案废物76.32万吨。
据悉,今年海关总署将继续实施“蓝天2021”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废物走私犯罪行为,坚决将“洋垃圾”封堵于国门之外。
2021年,废物类走私案件仍将处于高发频发状态,现将走私废物类案件中相关常见问题梳理如下,供大家办案参考。
一、走私废物案中定罪标准问题案例一(梁某走私废物、普通货物案〔2019〕粤20刑初2号):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梁某多次驾驶其购买的无牌木船,从澳门码头向同案人邓某(另案处理)收购旧蓄电池5686.5千克、废铜29798千克、废铁7036.5千克、废铝293千克及旧电器等废物运回中山市黄圃镇、阜沙镇等地销售。
经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鉴定,上述旧蓄电池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危险类废物;废铜、废铁、废铝等属于自动许可证管理非限制类进口固体废物,经计核偷逃应缴税款20.48万元。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梁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10万元;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0万元。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十四条,将废物划分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性废物、国家禁止进口的非危险性废物、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三类,并分别规定不同数额的定罪量刑标准。
其中走私禁止进口的危险类废物1吨即达到定罪标准,达到5吨将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
就本案来讲,被告走私的废旧蓄电池经鉴定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危险类废物,重量达5.68吨,如果没有从犯、自首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将在5年有期徒刑起刑点量刑。
二、在走私废物中含有其他货物、物品问题案例二(应某、陆某走私废物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5期):2011年3月,被告人应某、陆某(接受货主委托从事通关业务)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进口5票废旧电子产品等货物。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与走私固体废物罪
一
、
擅 自进 口固体 废 物 罪
部 门许 可 , 自进 口固体 废 物作 原 料 , 成重 大 环境 污染 擅 造
擅 自进 口固体 废 物 罪 ,是 指 未经 国务 院 有关 主 管部 事 故 ,致 使 公 私财 产遭 受 重 大损 失 或 者严 重 危 害人 体 健
( ) 私 固体 废 物 罪 的客 体 特 征 1走 本 罪 的客 体 是 国家 对 外 贸易 管制 ,即 国家 通 过海 关
《 固体 废 物污 染 防 治法 》 9 6年 3月 的 《 物进 1环境 对 进 口货 物 和 其 他物 及 其数 量 实 行控 制 监 督 的制 度 。 、19 废 2 I 本 罪 的犯 罪 对 象为 固体 废 物 , 即在 生产 建 设 、 日常生 半 刑 本 罪 的对 象 ,只 能是 进 口的用 作 原料 的 、国家 又 限 活 中等 产生 的污 染 环境 的固体 、 固态 废弃 物 质 。 “ 法 5 三 款规 定 的 ‘ 固体 废物 ’ 指 国家禁 止 进 I 是 = I 制 进 口的 固体 废 物 ,即被 列入 可 以用作 原 料 进 口的 固体 第 15条第 ( ) 废 物 目录 中之 固体废 物 。国家禁 止 进 口的 固体 废物 不 是 的 固体 废 物 和 国家 限 制 进 口的 ,可 用 作 原料 的 固体 废 本 罪 的行 为 对 象 。 行 为 人 擅 自进 口禁 止 进 口的 固体 废 物 。 国家 限 制 进 口 的 可 用 作 原 料 的 固体 废 物 的 具 体 各 类 ,按 照 国家 限制进 口的可用 作 原料 的 固体 废物 目录执 物 , 按 走 私 固体 废 物罪 处 罚 。 应
规定 为前提 条件 。 违反 《 关法》 4 条 的走 私行 为 。固 如 海 第 7 《
居间行为在走私犯罪中的地位认定——以某走私废物案为例
居间行为在走私犯罪中的地位认定——以某走私废物案为例现阶段,我国刑事立法领域尚未对所有居间人与居间行为作出具体规定,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居间行为的地位认定存在分歧。
这种分歧可能导致罪责刑不均衡,影响司法公正性与法律严肃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刑法中共同犯罪的角色分类,详细分析居间行为表现形式,并结合笔者承办的走私废物案件及相关类案,粗浅分析在法律上如何准确认定走私犯罪中居间行为的地位。
本文旨在为走私犯罪居间行为的地位认定提供建议,以期在某种程度上统一实务中的认识,为法律工作者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参考与借鉴,促进准确适法和实现司法公正。
一、刑法中共同犯罪的定义及其分类(一)共同犯罪的定义在我国刑法体系下,共同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同一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要求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意图,客观上存在相互配合的犯罪行为,该概念强调多人共同参与犯罪以及在犯罪过程中各共犯人之间的联系与作用,同时明确多人共同实施犯罪时如何确认责任归属,确保各共犯人平等地因其共同故意和行为对犯罪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德日刑法理论体系中,对共犯概念却有不同阐述,比如将共犯概念分为广义、中间意义和狭义,广义共犯涵盖所有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情形,中间意义共犯限于两人以上故意共同犯罪,而狭义共犯特指教唆犯和帮助犯。
(二)共同犯罪的分类通说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在共同犯罪人分类上采取混合分类法,该方法以作用分类为主,分工分类为辅。
具体来说,主犯、从犯、胁从犯划分以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作用大小为标准,而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则侧重于行为人在犯罪中的具体分工。
1.作用分类法作用分类法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犯是指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的行为人,例如,在犯罪团伙中,主犯可能是组织者、领导者,其行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犯罪结果起着关键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已于2002年7月26日经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2年11月10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二00二年十月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关对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保障计核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办理走私案件,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的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走私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国家禁止进境的固体废物和危险性废物等不以偷逃税额作为定罪量刑及认定走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标准的货物、物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是负责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计核工作的法定主管机关,其授权计核税款的部门(以下简称“计核部门”)是负责计核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海关出具的计核结论,经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作为办案的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
第二章计核程序第六条因办理走私案件需要计核偷逃税款的,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海关调查部门(以下简称“送核单位”)应当持《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送核表》(以下简称《送核表》)送交其所在海关的计核部门。
罪名 名词解释
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安全。
所谓国家安全,是指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以及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主体一般和特殊(背叛国家罪和叛逃罪,对应中国公民和国家公务人员)。
主观故意。
是指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且一般是窃据党政军较高职位,握有实权的阴谋家、野心家和社会上有一定政治影响的人。
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具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16周岁,包括我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为。
本罪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武装叛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进行反叛国家和政府的行为;武装暴乱,是指使用武器装备制造暴力事件从而引起动乱。
主观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武装暴乱、叛乱而故意实施的。
义制度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同上,主观故意。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只是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客体是国家安全。
是指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对象是敌人,即敌对的营垒或敌对的武装力量。
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行为。
决水,是指一切足以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
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办理⾛私刑事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私武器、弹药,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较轻”:(⼀)⾛私以压缩⽓体等⾮⽕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以上不满五⽀的;(⼆)⾛私⽓枪铅弹五百发以上不满⼆千五百发,或者其他⼦弹⼗发以上不满五⼗发的;(三)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四)⾛私各种⼝径在六⼗毫⽶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第⼀款的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私以⽕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或者以压缩⽓体等⾮⽕药为动⼒发射枪弹的枪⽀五⽀以上不满⼗⽀的;(⼆)⾛私第⼀款第⼆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数量以上不满最⾼数量五倍的;(三)⾛私各种⼝径在六⼗毫⽶以下常规炮弹、⼿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枚,或者各种⼝径超过六⼗毫⽶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四)达到第⼀款第⼀、⼆、四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私第⼆款第⼀项规定的枪⽀,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私第⼀款第⼆项规定的弹药,数量在该项规定的最⾼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三)⾛私第⼆款第三项规定的弹药,数量超过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私具有巨⼤杀伤⼒的⾮常规炮弹⼀枚以上的;(四)达到第⼆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且属于犯罪集团的⾸要分⼦,使⽤特种车辆从事⾛私活动,或者⾛私的武器、弹药被⽤于实施犯罪等情形的。
⾛私其他武器、弹药,构成犯罪的,参照本条各款规定的标准处罚。
第⼆条刑法第⼀百五⼗⼀条第⼀款规定的“武器、弹药”的种类,参照《中华⼈民共和国进⼝税则》及《中华⼈民共和国禁⽌进出境物品表》的有关规定确定。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走私罪第二节走私罪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废物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
1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固体废物,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所谓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所谓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最近一段时间,非法从国外、境外进口有害废物,危害我国环境,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
本条将之规定为走私罪予以处罚,有利于打击该行为。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境外固体废物进入国(边)境的行为。
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固体废物通过国(边)境。
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万,非法携带、运输固体废物进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以欺骗海关、蒙混过关等。
这些行为都是走私固体废物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固体废物还有一些非典型行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固体废物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固体废物的;(3)与走私固体废物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9号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6年7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00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为依法惩治走私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就人民法院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补充解释如下:第一条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不满五枚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各种口径在六十毫米以下常规炮弹、手榴弹或者枪榴弹等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枚以上不满十枚,或者走私各种口径超过六十毫米以上常规炮弹合计不满五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走私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各种弹药,数量超过该款规定的数量标准,或者走私具有巨大杀伤力的非常规炮弹一枚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以走私弹药罪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条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
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经国家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废物的,以走私废物罪定罪处罚。
对走私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是否属于“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可由国家有关技术部门进行鉴定。
第三条走私各种炮弹、手榴弹、枪榴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走私军用子弹、非军用子弹的弹头、弹壳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0号《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关于走私军用子弹或者非军用子弹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五倍执行。
加大对洋垃圾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安全
加大对洋垃圾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安全加大对洋垃圾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保护环境安全洋垃圾走私犯罪行为严重危害了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加大对洋垃圾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
本文将深入探讨洋垃圾走私的危害和打击措施。
一、洋垃圾走私对环境安全的危害洋垃圾走私是指非法将海外废物倾倒到国内的行为,这些废物通常包括塑料、电子垃圾、废纸等。
洋垃圾走私犯罪行为给环境安全带来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1. 污染土壤和水源:洋垃圾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物质,如果随意倾倒,会造成土壤和水源的污染,危及生物多样性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2. 威胁人民健康:洋垃圾中的化学物质和有毒物质会通过土壤和水源进入食物链,人们长期摄入这些有害物质将导致严重的健康问题。
3. 破坏环境生态平衡:洋垃圾走私犯罪破坏了环境的生态平衡,影响了植物和动物的生存繁衍,甚至导致某些物种灭绝。
二、加大对洋垃圾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必要性为了保护环境安全和人民健康,加大对洋垃圾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势在必行。
主要原因包括:1. 维护生态平衡:加大打击洋垃圾走私犯罪的力度可以减少非法倾倒,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环境。
2. 保护人民健康:打击洋垃圾走私犯罪可以减少有毒有害物质的进入,降低人民患病风险,维护人民健康。
3. 提升国际形象:加大打击洋垃圾走私犯罪的力度,展示了中国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提升了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形象。
三、打击洋垃圾走私犯罪的措施为了加大对洋垃圾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1. 加强执法力度:加大执法力度,打击洋垃圾走私犯罪分子,严惩违法行为。
2.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罚则,确保法律对洋垃圾走私犯罪的打击力度。
3.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与相关国家开展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洋垃圾走私犯罪,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4. 提高公众意识:通过大力宣传,提高公众对洋垃圾走私犯罪的认识和鉴别能力,共同参与打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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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
马永顺律师来源:未知作者:admin
一、概念
走私废物罪(取消走私固体废物罪,刑法第155条第3款),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进境的制度。
犯罪对象是“废物”。
这里讲的废物不是一般废物,而是特指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见利忘义,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严重危害了我国的环境,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
为了遏制这种行为,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四)》增设了此罪名。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将其偷运入境。
如果受外方欺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是普通货物、物品偷运入境的,则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如果没有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三、认定
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是,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则不逃避海关监管;前者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处罚的是将固体废物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因此,如果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并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则既构成走私废物罪,又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应当实行并罚。
(四)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与走私废物的犯罪分子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论处。
(五)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废物罪和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
四、处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2002年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司法解释]
2003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规定的罪状,将本罪的罪名确定为“走私废物罪”,同时决定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