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对进口废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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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废物安全管理制度

进口废物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我国进口废物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进口废物业务的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环保部门等相关单位。

三、管理制度1. 进口废物分类与目录管理(1)进口废物分为禁止进口废物、限制进口废物和允许进口废物。

(2)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定《进口废物目录》,明确各类废物的具体种类、数量和标准。

2. 进口废物许可证管理(1)进口废物企业应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进口废物许可证。

(2)环境保护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申请企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进口废物许可证。

3. 进口废物检验检疫(1)进口废物企业应在货物到达我国境内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废物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 进口废物风险评估与监控(1)进口废物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进口废物进行风险评估。

(2)环境保护部门对进口废物进行监控,确保其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5. 进口废物处置与利用(1)进口废物企业应将进口废物运至符合我国环保要求的处置场进行处置。

(2)进口废物企业可依法将进口废物进行综合利用,但必须符合国家环保要求。

6. 信息报告与公示(1)进口废物企业应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进口废物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2)环境保护部门应将进口废物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四、责任与义务1. 进口废物企业应遵守本制度,确保进口废物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环保部门等相关单位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进口废物管理。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口、运输、处置、利用禁止进口废物。

五、监督检查1.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进口废物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2. 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等部门应加强对进口废物企业的监管,确保其遵守本制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7.07•【文号】环办[2003]61号•【施行日期】2003.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0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为规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审批工作和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管理,根据《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69号)、《关于委托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函[2003]138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口废物申请的受理1、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的具体管理工作。

2、申请进口废物的废物利用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1)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见附件),并加盖申领单位印章;(2)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3)废物利用单位有效的年检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或副本;(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3、进口废物的申请材料,经利用单位所在地地级市环保局初审和省级环保局(厅)审查同意后,由省级环保局(厅)列出清单,统一邮寄或以其他方式送达废物进口登记中心。

特殊情况下,由废物利用单位自送材料的,申请材料必须由省级环保局(厅)加盖公章密封,废物进口登记中心凭废物利用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局(厅)的介绍信受理。

二、进口废物的审批1、废物进口登记中心根据省级环保局(厅)的建议,核准各加工利用单位年度审批总量和发证份数,并视具体情况一次性签发所有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或分多次签发。

2、废物进口口岸的审批实行就近原则;每份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口岸不超过三个。

3、凡符合要求的申请,废物进口登记中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_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_疫监督管理办法》

总局第119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8.21第119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长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第五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

进口废物原料报检时,收货人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进口废物原料到货后,由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检验检疫风险分析和预警通报制度。

第二章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和批准工作。

第八条国外供货商申请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熟悉并遵守中国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四)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RIOS体系等认证;(五)企业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与其申请注册登记废物原料种类相适应的中国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六)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七)近3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八)具有在互联网申请注册登记及申报装运前检验的能力,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其他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

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

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

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作者:来源:《绿色包装》2020年第12期四部门发布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公告近日,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公告,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12部门发文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12月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明确,到2020年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第一批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力争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基本全覆盖,分类运输体系基本建成,分类处理能力明显增强。

为了更好地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意见》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要全面加强科学管理。

海关总署对部分进口废金属、废塑料和废纸分类目录和报关方法进行调整

海关总署对部分进口废金属、废塑料和废纸分类目录和报关方法进行调整
技 术部 门人 员 的指导 或 岗前培 训 。 95 处 理企 业 应对 排 放 的废 气 、废 水及 周 边环 境 . 定期 进行 监测 。 96 处 理后 含有 危 险 物质 的 材料 应有 相 应 的安 全 .
81 拆 解取 出有 害物 的处置 .1 81 . 含 多氯联 苯 ( C s 系列 的电容 器应按 危 险 .1 1 P B)
b 处 理后 各 类 部 件 和 材 料 的 种 类 、 量 和 / 数 ) 重 或
量、 处理 方式 与去 向 ; c 处理 残余 物 的种类 、 量 和/ 数 量 、 ) 重 或 处置 方 式 与去 向。 92 收集 商 、 . 运输 商 、 解 或 ( ) 拆 和 处理 企 业有 关废
81 _ 含有 石棉 的部件 及其 废物 应 按危 险废 物处 .l 3
置。
81 . 润湿 处理 耐火 陶瓷 纤 维 的部 件 时 .应采 取 .1 4 防止飞 散 的措 施并 进行 固化 处理 。
9 管理 要求
别 属于危 险废 物 的 。 交有 危 险废 物经 营许 可证 的 应
单位 处置
— .
( 海 关 )
1 2-
本 公 告 规定 以外 的有 关 商 品 , 应按 照《 仍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海 关 进 出 口商 品规 范 申报 目录 》 的有 关规 定
进 行 申报 。海 关 总署 公 告 2 0 0 3年第 6 号 同时 废 l
止。
报关 方法 进行 调整 。 货人及 其 代理 人应 当按照 本 收 公告 附件 的规 定要 求 向海关 申报并 填 写报关 单 。 对
和/ 或数量 、 源 ; 来
门负 责监督 实施 。
海关 总署对部分进 口废金属 、 废塑料和 废纸分类 目录和报关方法进行调整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模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模版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保护国内环境和人民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体废物进口活动的管理,包括固体废物贸易、固体废物转口、固体废物再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固体废物进口应当遵循环境友好、安全卫生、经济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固体废物进口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环境政策、资源政策和贸易政策。

第五条固体废物进口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进口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条件进行进口活动。

第六条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确保进口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环境友好性。

第七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应当建立进口固体废物台账,记录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进口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章进口申请与审批第八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交进口申请,包括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进口港口、运输方式等信息。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申请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查进口申请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一)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二)进口固体废物的资源价值和再利用可能性;(三)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四)进口固体废物的运输方式和安全措施;(五)进口固体废物对国内产业和市场的影响。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做出审批决定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审批决定书发给进口固体废物单位。

第三章进口行为监督第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单位的监督检查,包括固体废物进口活动的现场检查、进口固体废物台账的核查等。

第十三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单位不得采取虚假申报、弄虚作假等手段,违法规避进口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处罚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进口固体废物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一)责令停止进口固体废物,并收回已经发放的进口许可证;(二)罚款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三)吊销或者暂扣违法单位的环境许可证;(四)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措施。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针对固体废物进口进行管理的行政法规,于____年11月底正式实施。

该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监管,保护国内环境和公众健康。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1. 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 经制全球环境组织列入《限制进口废物固体名单》的废物;
- 不符合国家公告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固体废物。

2. 进口许可和备案:
- 进口固体废物需取得进口许可证;
- 进口无害废物需进行备案。

3. 进口许可条件:
- 进口者必须具备相关环境管理能力和设施;
- 进口者必须有足够的处置能力和设施;
- 进口者必须购买运输保险。

4. 进口废物的处置:
-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国内的环境标准和要求进行处置;
- 进口者必须保证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处置;
5. 监管措施:
- 进口者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进口情况,包括数量、类别、来源国和用途等;
- 进口者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6. 处罚措施:
- 未经许可进口废物,或者不按照规定进行处置的,将被处以罚款;
- 进口的废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危害健康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来说,《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和监管,提高废物处置的环境安全性,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进出废旧物品卫生检疫【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8.05.28【实施日期】2018.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48号)关于公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公告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8年5月28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七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第九条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本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本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固体废物进口的管理,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出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固体废物进口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固体废物进口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进口政策、技术规范和环境质量标准,确保不对中国的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造成损害。

第四条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和监督,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进行风险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预案。

第二章进口申请和审批第五条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相关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进口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来源、运输方式等基本信息;(二)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案,包括处理设施的选择、运行管理等;(三)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相关证书、检测报告和运输合同等相关文件。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进口固体废物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危害程度评估;(二)进口固体废物的可行性和可治理性评估;(三)进口固体废物的实际需求和替代品可行性研究;(四)进口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方案的可行性评估;(五)进口固体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合规性。

第七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固体废物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申请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应当及时办理进口手续。

第八条进口固体废物审批时限紧急情况下可以适当压缩,但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逾期未作审批决定的,视为同意进口。

第三章进口监督和控制第九条进口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方式和要求进行运输,确保运输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条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履行申报手续,将进口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报送海关,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检测报告。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检查,确保符合国家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质量要求。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保护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三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指不再符合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卫生标准,但符合国家间接利用环节的技术规范要求,且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用于生产加工、再生产、能源回收等产业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行为,应当遵循“环境友好、可持续利用、杜绝倒挂”原则。

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准入管理第六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准入计划由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准入计划要明确总量控制、种类范围、进口企业名单等内容。

第七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具备相关的环境保护技术、设备、人员,拥有固体废物处理的法定许可证,并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八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确保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安全运输、储存、处理过程。

第九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对进口固体废物进行严格检验检测,确保其不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会对环境造成重大污染。

第十条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确保固体废物处置过程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境监管和处罚第十一条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准入计划批准擅自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可以责令停止进口,并处以罚款。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法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废弃物产生量也在不断加添。

这些废弃物中,固体废物的数量和种类越来越多而杂,整治难度也越来越大。

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因此需要实行严格的进口管理方法,以保护我国的环境和人民健康。

本文将从以下几方面介绍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法。

一、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的概述为了保护我国的环境和人民健康,国家订立了一系列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方法。

这些管理方法的基本原则是“禁止进口、有限进口、规范管理、安全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等法律法规,固体废物进口必需遵守国家的环保标准、技术标准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目录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我国编制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目录》,明确了哪些固体废物可以进口、哪些不能进口以及进口数量的限制。

依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目录》,可以进口的固体废物包括:可回收利用的废物、不安全废物、原材料、生产副产品以及国内无法自行处理的固体废物。

不可进口的固体废物包括:核废物、医疗废物、渣土、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此外,《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目录》还规定了固体废物进口的数量和质量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三、固体废物进口经营许可管理方法为了保证固体废物进口经营者的资质,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经营实行许可管理。

《固体废物进口经营许可管理方法》规定,固体废物进口经营者必需取得国家海关总署下发的进口出口货物经营许可证,并严格依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固体废物进口业务。

许可证的申请者必需供给实在的固体废物进口计划,申请经过审批通过后方可进口。

四、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管理方法为了确保固体废物进口的安全和合法性,国家对固体废物进口实行严格的审批管理。

依据《固体废物进口审批管理方法》,固体废物进口前必需经过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或者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批,假如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进口手续。

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

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
索 引 号:000014672/2018-00466
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土壤环境管理
发布单位:生态环境部
商 务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关总署
生成日期:2018年04月19日
名 称:关于调整《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
文 号:公告 2018年 第6号
主 题 词:
生态环境部
商 务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将废五金类、废船、废汽车压件、冶炼渣、工业来源废塑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1),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8年12月31日起执行。
二、将不锈钢废碎料、钛废碎料、木废碎料等16个品种固体废物(见附件2),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调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自2019年12月31日起执行。
3915200000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7
3915300000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8
3915901000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废碎料及下脚料
PET的废碎料及下脚料,不包括废PET饮料瓶(砖)
9
废PET饮料瓶(砖)
10
3915909000
颗粒或粉末状碳化钨废碎料
颗粒或粉末状碳化钨废碎料
16
8113009010
其他碳化钨废碎料,颗粒或粉末除外
其他碳化钨废碎料,颗粒或粉末除外
备注:海关商品编号栏仅供参考。
轧钢产生的氧化皮
3
2619000030
含铁大于80%的冶炼钢铁产生的渣钢铁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管理规 定
xx年xx月xx日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固体废物的定义与分类 • 进口限制及申请程序 • 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 相关方职责与义务 • 特殊情况与豁免 • 规定执行与监督机构 • 相关文件与参考文献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日益突出,成为环境保护领域的重要 问题。
生产者职责与义务
遵守法规
01
生产者应严格遵守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
管理法规。
申请许可证
02
生产者应按规定申请进口许可证,确保所申请的废物原料符合
国家环保标准。
分类管理
03
生产者应对不同类型的废物原料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环保
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进口者职责与义务
检查与检验
进口者应对所进口的废物原料进行全面的检查和 检验,确保符合国家的环保标准和相关规定。
03
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办理可用 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Fra bibliotek申请程序
申请者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下一 年度进口计划,并附送进口经营者与境外供货人签订的 书面合同。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年度进口计划,在每年 12月31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下一年度进口许可 证,并纳入下一年度的进口计划。
申报与审批
进口者应按规定向环保部门申报进口的废物原料 ,并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运输与储存
进口者应确保废物原料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符合 环保要求,防止造成环境污染。
运输者职责与义务
资质要求
运输者应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确保能够合法、安全地运输废物 原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装运前检验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活动、装运前检验机构的备案管理,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关总署负责对装运前检验实施监督管理,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并对其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海关总署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第五条海关总署对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

第三方检验机构在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之前,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

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七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的有关规定,以第三方身份独立、公正地开展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工作,并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及其关联机构不能申请或者代理申请供货商注册登记,不能从事废物原料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二章装运前检验第九条装运前检验是指在进口废物原料运往中国境内之前,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以及装运前检验规程等的要求,由装运前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监装和施加封识,然后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的行为。

第十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的境外装货地或者发货地,按照中国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装运前检验规程实施装运前检验。

第十一条根据装运前检验工作质量风险特性与管理要求,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其合法注册所在的国家或地区开展装运前检验活动。

第十二条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实施装运前检验活动相适应的规模、检验人员数量和检验设施设备,确保经其检验的废物原料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

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危险废物有关法律法规1. 简介危险废物是指因其化学、物理性质以及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特性,具有潜在危险的废弃物。

由于危险废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着不可忽视的威胁,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与控制,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人类的健康风险。

2. 海关法规2.1 进出口危险废物管理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危险废物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各国海关都有相关规定,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运输和处理过程中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在中国,进出口危险废物管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危险废物管理条例》进行。

主要措施包括:合法经营资质的申请和审批事前报告制度监管检查风险评估和安全措施等2.2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各国海关一般都有相应的处罚措施。

这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

此外,一些涉及危险废物走私的行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2.3 国际合作各国海关之间也通过国际合作来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

常见的合作方式包括签署双边或多边协议、共享情报和数据等。

3. 环保部门法规3.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在国内,危险废物的管理主要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

这些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主要措施包括: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备案登记危险废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要求监督检查和罚则措施等3.2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管理危险废物处置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危险废物处理和处置的机构。

在国内,这些单位也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备案登记,并遵守相应的管理要求。

其中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废物的处置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环境监测和报告要求处罚措施等4. 其他有关法规除了海关和环保部门的法规外,危险废物还受到其他一些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管理。

4.1 交通运输法规危险废物的运输属于特殊运输活动,因此也需要遵守国家的交通运输法规。

海关废弃物处理流程

海关废弃物处理流程

海关废弃物处理流程一、废弃物识别1.定义废弃物(1)固体废物(2)液体废物(3)有害废物2.废弃物来源(1)进出口货物(2)运输工具(3)存储设施二、废弃物申报1.申报责任人(1)进出口商(2)运输公司2.申报材料准备(1)废弃物清单(2)物品来源证明(3)安全数据表(SDS)3.提交申报(1)线上申报①.登录海关系统②.填写申报表(2)线下申报①.前往海关办事窗口②.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三、废弃物审核1.材料审核(1)确认申报信息(2)检查相关证件2.实地检查(1)海关人员现场查验(2)核实废弃物种类及数量3.风险评估(1)评估潜在危害(2)决定处理方式四、废弃物处理方案制定1.处理方式选择(1)垃圾填埋(2)焚烧处理(3)回收利用2.选择处理单位(1)有资质的废弃物处理公司(2)政府指定处理机构3.制定处理计划(1)处理时间安排(2)运输方案五、废弃物处理执行1.运输准备(1)确保运输车辆符合标准(2)准备必要的运输证件2.现场处理(1)监督处理过程(2)记录处理情况3.处理结果确认(1)处理单位出具处理证明(2)提交处理结果报告六、后续管理1.记录保存(1)申报材料存档(2)处理证明存档2.定期检查(1)处理单位的合规性检查(2)废弃物处理效果评估3.信息反馈(1)向海关报告处理情况(2)更新处理流程和规范七、常见问题处理1.申报材料不齐(1)补充材料流程(2)重新提交申报2.处理单位不合规(1)重新选择合规单位(2)依法处理3.处理结果不满意(1)重新评估处理方案(2)提出申诉渠道。

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

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

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对废物管理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废物进口国之一,中国也加大了对废物进口的管理力度。

为了规范废物进口行为,保护环境,中国政府出台了《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该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和对环境保护的影响。

一、规定目的及适用范围《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的制定,旨在加强对进口废物的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护公众健康。

该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领土和管辖范围内的所有进口废物。

二、禁止进口的废物种类根据《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以下废物种类在中国禁止进口:1. 固体废物: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各类固体废物;2. 液体废物:包括废水、废油、废液体化学品等各类液体废物;3. 气体废物:包括废气、废气体化学品等各类气体废物。

禁止进口的废物种类主要涵盖了一些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较高风险的废物,以确保进口废物不会对我国环境造成进一步的破坏。

三、进口废物管理要求除了禁止进口的废物种类外,进口废物还需要满足以下管理要求:1. 准确申报:进口废物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准确申报废物种类、数量等信息,以便进行监管和分类处理;2. 环境检测:进口废物需进行环境检测,以确保其不含有危害物质或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限值;3. 线上备案:进口废物必须在进口前进行线上备案,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4. 安全运输:进口废物在运输过程中需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以防止泄漏和事故发生。

通过以上要求,进口废物的管理将更加规范和严格,有利于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四、环境保护的影响《禁止进口废物管理规定》的实施对环境保护具有积极影响:1. 减少环境污染:通过禁止进口特定废物种类,可以减少环境中有害物质的释放,降低土壤、水源和空气的污染程度;2. 促进废物回收利用:禁止进口废物将迫使我国更加重视本土资源的回收再利用,推动循环经济发展;3. 保护公众健康:规范进口废物管理有助于保护公众健康,减少因废物对人体的危害。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已失去其原始使用价值,或虽未失去其使用价值但已被放弃或废弃、半固态、液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指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活动。

第三条这些措施适用于任何形式的固体废物进口。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未经进境修理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和经出境修理或加工复运入境的固体废物,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转让”,是指:(一)出售或者出租、发放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二)使用购买或者租用、凭《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固体废物;(三)将全部或部分进口固体废物转移给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规定的利用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倾倒固体废物、堆放、处置。

禁止固体废物再出口贸易。

未取得有关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放在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除另有规定外,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办理海关转移手续(废纸除外)。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的环境管理进行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pptx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pptx

二、办理程序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内收货人以及国外供货商实行注册登记 制度,向中国出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应当取得( )颁发 的注册登记证书。
A、海关总署 C、环保部
B、商务部 D、质检总局
答案:D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包括从境外进入到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 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非限制 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废物,报关单 位应提交有效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口岸 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及 其他有关单据。
2.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因故在 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 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 请。发证机构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 新签发,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 和原证证号,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 长不超过60日。
6.固体废物从海关特殊监管 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 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 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固体废物 进口相关许可证。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包括从境外进入到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7.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不得以转口货物为名存放进口固体废物
列入目录内的固体废物前,向环境保 护部提出固体废物进口申请,取得 《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组织进口。
二、办理程序
3. 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
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 可证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4. 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
《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关规范
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包括从境外进入到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 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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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关通关管理制度中



签发许可证
向海关申报
海关核扣、核销环保部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58号,1995年10月30日发布)
1999年以来废物走私立案情况
5570
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5
10
25401999年2000年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
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
-应用大型检查设备和化验中心,加强对固体废物的鉴别能力,提高查验效率和效能;
-加强能力建设,定期对关员培训,使关员熟练掌握固体废物基本特性能清楚(三)应对措施
员熟练掌握固体废物基本特性,能清楚地加以辨别,提高执法水平;
-运用风险管理手段,全面加强对固体废物的风险分析和布控;
-综合治理,开展专项打击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政策法规司
贸易管制处
武跟平
北京建国门内大街6号电话:
中国海关
65195378
邮编:100730 传真:
65195575
电子邮件:wugen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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