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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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思考

【摘要】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随着“癖马案”等判决而受到全世界学者的关注,随着研究的深入,期待可能性理论慢慢成为刑法学问题中的重点和难点,也最终成为了规范责任论的核心理论。该理论的产生基础,在哲学讨论上也充满争议,本文旨在浅析该问题下的几个关键法哲学观点,为理解期待可能性理论提供一定的参考借鉴。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意志自由;哲学基础

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产生于德国帝国法院“癖马案”的判决,该问题从最初的怜悯人性的弱点逐渐演变成司法实践中基于公平性、合理性产生的重要理论。对该理论的研究早已超越法学范畴,哲学思辨为其提供了赖以生存的依据。刑法学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前提和基础是意志自由,但是意志自由是一个深刻的哲学问题,一般所理解的意志自由是按自己的意愿而行动;而刑法学中该理论关注的是当事人自主选择能力,即选择合法的行为或者选择非法的行为。人基于意思自治选择并实施了非法行为可能会遭到谴责,但是其在没有意思自治的情况下选择的行为是不承担责任的。人的这种自主选择的能力,就是意志自由的问题,人是否具有意志自由,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康德的绝对自由论

论该观点认为人是理性动物,能基于自己对外界的理性认识作出合理的行为选择,所以人的意志是自由的。康德以个体在作出行为

时的动机是否发于天然的道德为依据判断人们所行为的是否为道德之事,而不以普遍的功利主义来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道德的。康德还指出了自由行为与理性绝对命令之间的联系,绝对命令是道德的实践准则,让我们主观上认为偶然性发生的事情成为了客观上必须做的事情,让有道德的行为主体必须根据该道德准则去支配自己的行为,符合道德的命令要求。从而使得做某些事情成为行为主体的责任,道德成为了行为的唯一准则。同时,人的意思自由必须是建立在遵守了道德命令的基础之上,人只有通过完成道德命令才能认识到自己的自由,并因为这种自由产生的一切道德法则还伴随着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康德的观点,人都是理性的动物,有自主选择自己行为的意思自治能力,人在理性的支配下进行自己的行为选择,为此其应该为自己所选择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一起的责任。因此我们依照康德的观点进行分析,既然人的任何选择都是在自身的理性选择下进行的,即完全在可选的意志自由下进行的行为,则不管当时是否有选择其他行为的可能性只要处于自身的选择,则在刑法上就是可以非难的,就是需要承担刑罚的。因此,这明显与我们所讨论的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出发点形成矛盾,因此,这一理论并不能支撑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成立。

二、刑事实证派的无意志自由论

刑事实证学派认为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受因果法则支配,并不存在绝对的意志自由,犯罪现象也不例外。该学派主张人类的行为是因

身体要素与环境要素的竞合而左右,从而行为的意思是必然的、自然而然的因果,而我们绝没有成为意思自由之物。无意志自由论者主张人的自由意志的观念引出一个假定,即一个人可以在善恶之间自由选择。但是,这个假定是不成立的,因为人做出选择的时候都会受到来自外界环境以及自身的人格等因素的相互影响,犯罪的人做出犯罪的行为不完全是自己的意志能够控制的,其绝不是自愿成为犯罪者的。如果有人自愿想要成为犯罪人,那也必定存在某种客观的原因令他“必须使自己永久地或暂时地置身于这样一种人的物质和精神状态,并生活在从内部和外部促使他走向犯罪的那种因果关系链条的环境中”。按照这个理论,所有的犯罪不管是轻微犯罪还是严重的犯罪,都是犯罪者的生理状态,生存的社会环境以及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而导致的结果,并不是其个人在意思自由的情况下选择的行为。

根据该观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不是由人自由选择的,我们不能期待他们在犯罪之时做出与之相反的善良的举动,则人人都有可以避免被非难的理由,则这个世界手中的犯罪中都失去了期待可能性,所有的犯罪人也都可以因此而免于处罚了。因此不难看出,这一理论与刑法学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是不太吻合的,它也并不是这一理论产生的土壤和基础。

三、相对意志自由论

相对意志自由论是结合了康德的绝对自由论和刑事实证派的无意志自由论的中庸结果。其认可人是理性的动物,承认人的行为选

择受到人自身的内在因素和外界环境的双重制约,但是其不承认人绝对的选择自由,也不承认人是被完全控制的,也就是说该观点是承认人的理性判断自由以及选择能力的存在,也不否认遗传因素和环境因素对人自由选择的限制。意思自由不是说不受约束,该意思自由是在环境和性格的决定下的相对自由;同时意志又不是完全没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它具体存在于两个以上行为的可能性中。在犯罪行为方面,虽然受到外界环境和社会因素的制约,但是行为主体的人格因素也在此起到了至关重要的影响和制约。因此相对意志自由论恰好吻合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相关考量依据,在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之时,既考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行为罪行,也要考虑客观情况对犯罪之人行为造成的影响,以此来判定其是否具有受到刑法上非难的必要。

综上所述,若主张康德的绝对的意志自由论,人是完全的意思自由的理性动物,在任何情况下做出的行为选择都是自由的,是否实施犯罪也完全取决于行为人自己的自由,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实施的犯罪行为产生的后果都由行为人负全部的法律责任,该种理论是不利于“罪行相适应”的立法原则的。按照无意志自由论的观点,人是完全没有选择行为的自由权利的,是否承担责任和人是否自由的选择了犯罪行为是没有任何关系的,因此就不能够对行为人进行法律上的惩罚。所以,只有相对的意志自由论可以为我们的期待可能性理论提供完整、恰当的理论依据和产生土壤,也是值得我们进一步借鉴研究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缪军期待可能性理论探析[j]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02)

[2]吴念胜论期待可能性理论对我国刑法的借鉴意义[j]求索,2007(10)

[3]舒洪水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哲学基础与本土化思考[j] 法律科学,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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