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一)

合集下载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引言人类是具备预期行为的智慧动物,我们时常面对各种各样的选择、决策和行动。

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通常会基于对未来的期待来做出决策。

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决策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理论,探讨了人们是如何对可能性进行评估和决策的。

本文将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特征以及影响因素进行梳理,以期进一步了解人们在决策行为中期待可能性的作用。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概念及背景期待可能性理论,也被称为概率加权理论,是由Daniel Kahneman和Amos Tversky等人于1979年提出的。

该理论试图解释人们是如何评估和决策可能性的,以及在不确定性环境下,为什么人们有时会偏好选择低概率但高可能性的选项。

期待可能性理论对传统的期望效用理论进行了扩展和修正,使得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人们的决策行为。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特征1. 加权函数: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人们在评估和决策可能性时,会对不同的概率赋予不同的权重。

人们更倾向于过于乐观地看待低概率事件的发生概率,同时过于悲观地看待高概率事件的发生概率。

这种非线性的加权函数反映了人们对概率的错误判断和加权处理。

2. 风险规避:期待可能性理论认为人们在决策时是风险规避的,即更倾向于选择具有确定性的选项,而不是具有不确定性的选项。

这种规避风险的表现可能是由于人们对低概率事件的过于悲观估计以及对高概率事件的过于乐观估计。

3. 碎片化决策:期待可能性理论指出,人们在评估和决策可能性时通常会将决策拆分成多个碎片,而不是综合考虑整体的可能性。

这种碎片化决策可能导致人们对可能性的评估出现偏差。

三、影响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因素1. 情感因素:人们的情感状态可以影响对可能性的评估和决策。

例如,积极的情感状态可能导致人们过于乐观地看待低概率事件的可能性,从而偏向于选择具有较高风险的选项。

2. 个体差异:不同的个体在评估和决策可能性时可能存在差异。

个体的风险偏好、认知方式以及个人经验等因素可能会影响对可能性的判断和决策。

《可能性1、2》(教案)人教版五年级上册数学

《可能性1、2》(教案)人教版五年级上册数学

《可能性1、2》(教案)人教版五年级上册数学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理解可能性的概念,能够识别和描述事件的可能性。

2. 培养学生运用可能性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3. 培养学生合作、探究的学习态度,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二、教学内容1. 事件的可能性2. 不确定事件与可能性3. 可能性的大小三、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理解可能性的概念,能够识别和描述事件的可能性。

难点:掌握可能性的大小及其应用。

四、教学过程1. 导入新课通过生活中的实例,让学生初步感知可能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 新课导入(1)事件的可能性引导学生举例生活中的一些事件,让学生认识到事件的可能性。

(2)不确定事件与可能性让学生了解不确定事件的概念,并能够判断事件是否为不确定事件。

(3)可能性的大小通过实例,让学生了解可能性的大小,并能够对事件的可能性进行排序。

3. 实践操作让学生分组进行实际操作,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合作意识。

4. 总结与反思引导学生对本节课所学内容进行总结,巩固知识点,培养学生的归纳总结能力。

五、课后作业1. 完成课后练习题,巩固所学知识。

2. 观察生活中的可能性事件,与同学分享,提高学生的观察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六、教学评价1. 课堂表现: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参与程度、发言情况,了解学生对知识点的掌握程度。

2. 课后作业:检查学生的课后作业完成情况,评价学生对知识点的巩固程度。

3. 实践操作:评价学生在实践操作中的表现,了解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合作意识。

通过本节课的教学,使学生掌握可能性的基本概念,能够识别和描述事件的可能性,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提高学生的合作、探究学习态度。

重点关注的细节:可能性的大小对“可能性的大小”的详细补充和说明:在数学中,可能性的大小是指一个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的程度。

这个概念在概率论和统计学中非常重要,它帮助我们理解和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冀教版五年级数学上册第四单元 可能性 教案 第一课时 可能性(1)

冀教版五年级数学上册第四单元  可能性 教案 第一课时  可能性(1)

第一课时可能性(1)教学内容:冀教版小学数学五年级上册第39、40页可能性。

教学提示:本课通过抛硬币、掷骰子、摸彩球三个游戏引出游戏结果的多种可能性。

进一步认识可能性的大小。

教学目标:1、知识与技能:使学生在具体的情境中感知事件可能性的大小,会表示简单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能按指定的要求设计简单的游戏方案。

2、过程与方法:引导学生通过数学实践活动,学会用几分之一表示简单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向学生渗透概率的统计思想,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

重点、难点:教学重点:体验事件发生的等可能性以及游戏规则的公平性,会用分数表示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教学难点:能按要求设计公平的游戏方案。

教学准备:教具准备:多媒体课件、实验记录表。

学具准备:硬币、骰子、盒子、小球。

教学过程:一、玩游戏引入。

游戏规则:双方轮流按顺序报数,每人每次最多只能报2个数,谁抢到6,谁就是赢家。

通过游戏,学生发现秘密:谁先报数就一定会输。

师:用什么办法决定让谁先报数才算公平?生:石头剪刀布、丢硬币、掷骰子、抓阄……【设计意图:游戏导入,激发兴趣,同时让学生带着如何让游戏更公平的任务研究数学问题,培养公正、公平的意识。

用一个游戏贯穿整节课始终,让游戏和学习自然地结合在一起,更能让学生体验到学习数学的乐趣。

】二、探究新知1、抛硬币游戏。

(初步感受事件发生的等可能性。

)看过足球赛吗?那么大家觉得用抛硬币的方法决定谁先开球,这样公平吗?为什么?(课件出示:足球赛前抛硬币的情景图)师:下面我们来做一个实验验证一下。

(出示课件实验要求):(1)同桌三人为一小组,每人各抛硬币10次,其他同学把结果记录下来;再由大组长统计本组的总计情况。

(2)试验完成后思考:正面朝上的次数与总次数有什么关系.记录表格:实验结束后汇报:师:大家来观察一下这些数据,你有什么发现?(有些组正面朝上的次数是总次数的一半,有些组少一点儿,有些组多一点儿,但是全班加起来接近总次数的一半.)师:同学们观察的都很仔细有这么多的发现,我们会发现有些组正面朝上的次数不一定是总次数的一半,有些组少一点儿,有些组多一点,但是全班加起来正面朝上的次数就比较接近总次数的一半。

第五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节  责任阻却事由.

第五节责任阻却事由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时,通常表明具有非难可能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具有责任阻却事由时,那就阻却行为人的责任,最终按无罪处理。

责任阻却事由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一、刑事责任年龄刑法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17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一)无刑事责任年龄这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无论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这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对部分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17条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怎样理解17条2款规定的部分犯罪的范围?根据2002年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所规定的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的罪名。

”据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实施某种犯罪时,如果其行为符合上述8种行为的,应按上述8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情形如下: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除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包括在实施其他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杀人、重伤行为。

(1)绑架时杀害被绑架人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绑架罪;(2)劫持航空器时杀人、重伤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劫持航空器罪;(3)拐卖妇女、儿童时杀人、重伤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拐卖妇女、儿童罪;(4)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杀人的,14-16周岁人定故意杀人罪,16周岁以上人仍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等等。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梳理引言: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期待是我们经常经历的一种心理状态。

当我们期待某种情境或者结果时,我们会产生对未来可能性的一种预期。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指通过对期待和预期过程的研究,来了解人类决策和行为选择的一种理论。

本文将对期待可能性理论进行梳理和探讨,从理论的起源、核心概念和主要应用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理论的起源1.概念来源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起源于概率论的研究。

概率论是研究随机事件发生概率的学科,而期待可能性理论则是将概率论的基础上延伸而来的心理学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将人类决策和行为选择中与概率相关的因素加以考虑,以更准确地描述人类对未来可能性的期待和预期。

2.理论发展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由经济学家Daniel Kahneman和Amos Tversky在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并于1979年发表于《经济学杂志》上。

他们的研究表明,人类在做出决策时,并不是根据严格的概率计算来选择,而是根据主观预期来作出决策。

他们发现,人类对不同可能性的预期并不按照客观概率计算,而是受到心理因素和偏见的影响。

这一发现引发了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领域的广泛关注,也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核心概念1.期望值在期待可能性理论中,期望值是指人们对于不同可能性的预期结果的加权平均值。

在计算期望值时,人们会给予不同可能性的概率以不同的权重。

通过计算期望值,可以使人们在面对复杂的决策和选择时,更准确地评估不同可能性的预期结果。

2.参照点参照点是指人们对于实际结果与其期望结果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影响。

根据参照点的不同,人们可能会感到满意、失望或满足等不同的情绪状态。

参照点的选择受到人们的主观判断和个人经验的影响,它会对人们的决策和行为选择产生重要影响。

三、主要应用1.决策分析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决策分析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通过对不同可能性的预期结果进行量化和分析,可以帮助人们进行决策评估和选择。

在面对复杂的决策问题时,期待可能性理论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不同选择的风险和收益,进而进行合理的决策。

刑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

刑法表格理解记忆版(可编辑版)

刑法表格-2016-(理解记忆版)基于魔方可增可减发现错别字及时告诉我Rewrite by shocksea第一章刑法论一、刑法概说二、刑法解释三、刑法的基本原则四、刑法的效力第二章犯罪论-犯罪构成一、理论二、客观违法2、危害行为三、客观阻却事由四、主观有责接上页五、主观阻却事由第三章犯罪论-犯罪形态一、概说二、犯罪预备三、犯罪未遂接上页四、犯罪中止五、犯罪既遂第四章犯罪论-共同犯罪一、共同犯罪的理解二、分类三、正犯、帮助犯、胁从犯接上页四、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五、主犯、从犯、胁从犯六、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七、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接上页第五章犯罪论-罪数一、行为单数二、行为复数做一罪处理(法定性)三、法律拟制四、不同罪数间的区别第六章刑罚论一、刑罚的体系二、刑罚的裁量三、刑罚的执行四、刑罚的消灭刑法分则罪名出现次数统计(2006-2015)要的罪名。

不过,对这种罪名一般仅考查法条的字面含义。

复习时:掌握被考查3次以上(含3次)的罪名(40余个),理解被考查次数2次的罪名,了解(认识)其余罪名。

但要注意:背诵回顾与学习阶段是两回事,学习时应结合刑法攻略全面学习,回顾时再结合记忆性的材料区分轻重,对于一些不常出现,书中却总结了特殊点的罪名,也应加以重视。

《刑九》修正、新增法条汇总分论一、危害国家安全罪【热点】二、危害公共安全罪12、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22、删除了嫖宿幼女罪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二、侵犯性权利犯罪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四、侵犯名誉的犯罪五、侵犯婚姻家庭犯罪六、本章其他犯罪财产型犯罪一、概说二、抢劫罪三、抢夺罪四、盗窃罪五、诈骗罪六、侵占罪七、本章其他罪名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本章概说二、危险方法型犯罪三、交通型犯罪接上页四、恐怖型犯罪五、枪支类犯罪六、事故型犯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二、走私罪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注意主体)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五、金融诈骗罪六、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罪七、侵犯知识产权罪八、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罪一、扰乱公共秩序罪二、妨害司法罪三、妨害边境管理罪四、妨害文物管理罪五、危害公共卫生罪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七、毒品犯罪八、有关卖淫类的犯罪接上页贪污贿赂犯罪一、贪污罪二、挪用公款罪三、受贿罪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五、行贿罪六、其他渎职罪一、滥用职权罪二、玩忽职守罪。

浅议期待可能性

浅议期待可能性

浅议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对人性弱点倾注同情之泪的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有着非常广泛的影响力。

但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伴随着很多的争议和质疑。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期待可能性理论做了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然而,我国刑事犯罪构成理论采取平面四要件学说,与大陆法系的递进式三阶层说存在很大不同,这也是一些学者反对我国刑法体系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理由之一。

本文主要对其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及适用范围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我国引入期待可能性的立法及司法思考。

标签:期待可能性价值内涵;法律归属;判断标准;适用范围一、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述(一)期待可能性的定义期待可能性,是期待行为人实行适法行为的可能性的简称。

从概念的外延也即其征表上来看,期待可能性之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现今,狭义之期待可能性概念为了多数学者所认可,即期待可能性是指自行为人行为时外部之客观事实观察,可期待行为人不为犯罪行为,而为其他的适法行为。

二、关于期待可能性争议问题之初探讨(一)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质言就是期待可能性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处于何种法律地位的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法律归属涉及两个阶位:一是期待可能性应归属于构成要件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哪个犯罪成立要件,二是第一阶位确定后,期待可能性在该犯罪成立要件中居于何种法律地位。

现今理论界对期待可能性第二阶位的法律地位即其在有责性中如何定位问题众说纷纭。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如下主张:一是例外说。

依据这一主张,故意和过失是衡量任何犯罪是否成立的必备要素,只要具有故意或过失,就可以推定责任的存在。

二是包含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在有责性中不是与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要素,而是包含在故意或过失中的要素,或者说是故意或过失的构成要素,从犯罪成立的角度上看,属于第三阶位的要素。

三是并列说。

该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属于与责任能力、故意或过失相并列的第三个责任要素,之所以把期待可能性上升为第二阶位的责任要素,在于责任故意或责任过失是主观的责任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的责任要素,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第三种要素。

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

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

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

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这样,法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

该判决发表之后,麦耶尔于1901年首先提及期待可能性问题;1907年弗兰克将“癖马案”判例在其论文“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中加以采纳,成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开端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直接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减免其罪责的判决还没有见过。

但是,法官在处理很多案件时,都考虑了日常生活上的“情理” 对司法结论的影响,尽量保持刑罚的谦抑性,在被告人的行为可以适度地被从宽处理时,“不强人所难”,使判决尽可能地获得公众的认同。

这就是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间接运用。

例如,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

但因自然灾害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与他人重婚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本人有配偶,具有事实性认识;明知重婚违法,具有违法性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与他人结婚,具有心理性意志。

但由于是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没有责任。

对此,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又如,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历次司法解释都指出,亲属间相互盗窃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实在有追究必要的,也应与社会上的盗窃相区别。

这也考虑了期待可能性问题。

再如,亲属间对他人犯罪的包庇,也是欠缺期待可能性。

此外,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减轻处罚,也是考虑行为人期待可能性较低;大量、恶意购买假币而使用,犯罪人的责任重,量刑相对重;而误收假币后,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使用,因为期待可能性较低,所以处罚相对较轻。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识及实践应用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识及实践应用

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识及实践应用引言:期待可能性是指对未来潜在发生的事情或结果抱有一定预期和希望的心态或态度。

在学术界和实践应用中,期待可能性被广泛探索和研究,并得出了一系列的理论认识和实践应用。

本文将介绍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识,探讨其在不同领域的实践应用,并展望未来对期待可能性研究的发展前景。

一、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认识1.1 期望理论期望理论是最早对期待可能性进行研究的理论之一,由心理学家Daniel Kahneman和Amos Tversky于1979年提出。

该理论认为,人们对于可能性的期待是由期望值和价值函数共同决定的。

当人们对某个结果的期望值较高且赋予较高的价值时,他们更倾向于期待该结果可能发生。

期望理论为我们理解人们对于未来的期待和选择行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1.2 心理学视角心理学领域也对期待可能性进行了深入研究,揭示了人们期待可能性的心理机制。

心理学家发现,人们在做出判断和决策时,常常会基于其所期待的结果,而非事实的真实情况。

这种心理现象被称为“期望偏差”,即人们对于某一特定结果的期待往往会超过或低于该结果的真实概率。

了解人们对于可能性的期待心理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引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1.3 社会心理学视角除了个体心理层面,社会心理学也对期待可能性进行了研究,并强调了社会环境对人们期待的影响。

从社会认知角度来看,人们的期待可能性不仅来源于个体内部的期望,还受到他人期待和社会期待的影响。

例如,当一个人周围的人普遍对某个结果抱有期待时,他也会受到这种社会期待的影响而对该结果产生期待。

因此,了解社会因素对于期待可能性的塑造和影响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理解人们的期待行为和社会互动。

二、期待可能性的实践应用2.1 教育领域在教育领域,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应用得到了广泛探索。

教师对学生的期待被发现与学生的表现和成就密切相关。

一项研究表明,受到教师高期望的学生通常表现出更好的学业成绩和更高的学习动机。

因此,教师通过正确引导和塑造学生的积极期待,并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激励,对于学生的发展和学业成就具有重要的影响。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探讨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探讨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宛如一颗璀璨的星辰,虽然并非处于最耀眼的核心位置,却以其独特的光芒吸引着众多学者的目光,并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这一理论,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的情境下,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和期待性。

要深入理解期待可能性理论,首先得从其产生的背景入手。

这一理论起源于德国,19 世纪末的德国社会正经历着剧烈的变革,工业化进程加快,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看似违法的行为背后,往往隐藏着行为人无奈的抉择。

比如,一位贫困交加的母亲为了让孩子不挨饿而去偷窃食物,从道德情感上来说,人们很难对这样的行为进行严厉的谴责。

于是,期待可能性理论应运而生,它试图在法律的刚性与人性的温情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的支点。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核心概念在于“期待可能性”。

所谓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违法行为而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这种可能性较高,那么行为人就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反之,如果这种可能性极低甚至不存在,那么对行为人进行过重的处罚可能就有失公允。

那么,如何判断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呢?这并非是一个简单明了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首先,要考察行为时的客观环境。

比如,在自然灾害等极端情况下,人们为了生存而采取的某些紧急行为,可能就不能以平常的标准来衡量其期待可能性。

其次,行为人的个人情况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

一个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者,他们对自己行为的认知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对他们的期待可能性也应当相应降低。

此外,社会的普遍观念和价值取向也会对期待可能性的判断产生影响。

如果某种行为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被广泛认为是情有可原的,那么在判断期待可能性时就需要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刑法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它有助于实现刑法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果不考虑期待可能性,一味地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定罪量刑,可能会导致刑罚过重,违背了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

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也无罪。

因此,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便成为主观阻却事由。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19世纪末(1896年)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

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具有科学的根据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法学根据:法律规范。

格尔德施米特认为,法律除要求人们遵守外部态度的“法律规范”外,更有命令人们必须决定采取遵守法律规范所必要的内心态度的“义务规范”。

违反义务规范便产生责任。

正是基于义务规范,才能期待人们去遵守外部态度的法律规范实施合法行为。

因此,义务规范是期待可能性的根据。

期待可能性案例

期待可能性案例

期待可能性案例在人生的道路上,我们总是充满了期待,期待未来的可能性,期待自己的成长和进步。

而期待可能性也是一种积极的心态,它让我们对未来充满信心和勇气,让我们不断前行,不断探索,不断突破自己的局限。

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些期待可能性的案例,希望能够激励大家勇敢面对未来,敢于追逐自己的梦想。

第一个案例是关于一位年轻的创业者。

他从大学毕业后,没有选择安稳的工作,而是决定创业,开设了一家小型的咖啡馆。

起初,他遇到了很多困难和挑战,生意并不是很好。

但是他并没有放弃,而是不断尝试和探索,改进经营模式,提高服务质量。

经过几年的努力,他的咖啡馆逐渐走红,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顾客,生意也越来越好。

最终,他成功地将咖啡馆扩大成了一家连锁品牌,成为了当地的知名企业家。

他的成功告诉我们,只要有勇气和毅力,就能够期待可能性,创造属于自己的成功。

第二个案例是关于一位年迈的艺术家。

虽然已经年过花甲,但是他依然对艺术充满了热情和激情。

他一直梦想着能够举办一场属于自己的个展,展示自己多年来的创作成果。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他的这个梦想一直没有实现。

但是他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而是继续坚持创作,不断努力。

最终,他的作品被一家知名画廊看中,成功举办了个展,并受到了广泛的好评和认可。

他的故事告诉我们,只要心怀期待,就能够不断创造可能性,实现自己的梦想。

第三个案例是关于一位普通的上班族。

他工作多年,一直过着平淡的生活,直到有一天,他决定追寻自己的兴趣爱好,开始学习摄影。

起初,他并没有接触过摄影,一切都是从零开始。

但是他并没有因此而气馁,而是努力学习,不断练习。

最终,他的摄影作品被一家杂志社看中,成为了专栏摄影师,展示了自己的作品。

他的故事告诉我们,只要有勇气和毅力,就能够期待可能性,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期待可能性并不是一种空想,而是一种积极的心态和行动。

只要我们勇敢面对未来,不断努力,就能够创造属于自己的可能性,实现自己的梦想。

法学论文选题

法学论文选题

法学论文选题法学论文选题400例法学论文选题(一):(一)民诉法方向1.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2.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3.我国立案登记制的理论与实践4.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状与完善5.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施行中的问题及解决(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方向6.新型劳动用工形式中劳动者的法律保护7.过劳问题的法律规制8.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与劳动者权益保护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三)财税法方向10.基于纳税人生存权保障视角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11.房产税开征的正当性及可行性研究法学论文选题(二):(一)刑诉法方向1.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职责2.论自行辩护3.论被害人的诉讼地位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5.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二)刑法方向6.网络犯罪的空间效力探析7.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关系研究8.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9.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10.社区矫正的现实困境与出路11.论机器诈骗的刑法适用法学论文选题(三):三国法方向1.美国长臂管辖及其合法性问题探析2.中美银行信息取证合作中的困境与突围3.第三方资助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及其规则4.大数据时代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域外效力边界5.301条款在WTO体制外适用的限制6.国际法中难民保护与国家反恐的冲突与协调7.论网络空间中国家的审慎义务8.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国际法律制度与其对我国的影响9.试论卡尔沃主义对国际投资立法的影响10.论专属经济区的剩余权利11.国际矫正正义之衡平略论法学论文选题(四):(一)金融法方向1.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律保护2.金融科技发展对金融法制的冲击与影响3.老龄金融弱势群体的金融服务获得权问题研究(二)经济法方向4.论网络APP对用户个人信息收集的界限与法律义务5.论数字垄断的反垄断法破除6.论互联网巨型企业社会职责的履行(从BATJS选择一个为例)(三)商法方向7.试论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实施的困境与破解8.试论商法中的外观主义9.试论公司法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作用(四)证券法方向10.试论证券市场中的先行赔付制度11.试论我国科创板股票发行制度的完善法学论文选题(五):行政法方向1.党政机构融合与行政法的回应2.构建行政协议诉讼制度3.论失信的行政联合惩戒及其法律控制4.论行政行为形式自由选择权5.区域行政的兴起与行政法的变迁6.人工智能兴起背景下的自动化行政行为7.权责清单与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化8.行政和解的兴起及其法治化路径9.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审查路径10.大数据与行政监督11.地方政府在改善营商环境中的主角与功能12.地方税收竞争的法律规制法学论文选题(六):(一)民法1.论人工智能的法律地位2.人工智能的风险与法律规制3.无人驾驶汽车的侵权归责制度探讨4.数据的民法定位5.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6.个人信用权保护的法律问题(二)房地产法7.宅基地收回的制度困境与破解8.三权分置下的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三)其他9.消费纠纷的在线解决机制10.算法歧视的法律问题11.垃圾分类的制度实现研究法学论文选题(七):(一)物权法方向1.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2.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3.不动产事实物权4.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5.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6.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7.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8.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二)物权法相关方向9.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10.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11.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12.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法学论文选题(八):(一)宪法方向1.以宪法修改为契机全面推进依宪治国2.现行宪法第五次修改的重大意义3.论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4.宪法宣誓制度评析5.推进合宪性审查6.论道路自信7.论制度自信(二)法律伦理方向8.论德法兼修9.论法律人的自律与他律10.大法官蜕变为大贪官的警示11.论法律人的美德培养12.法律职业伦理建设的主要路径法学论文选题(九):民法方向(总则部分)1、施救者注意义务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2、论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3、论非法人组织制度的完善4、论法人的分类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5、论民法的渊源从国家政策到习惯6、民法基本原则司法化探讨7、论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8、死亡宣告申请人顺位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9、监护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0、民事行为效力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1、合伙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12、异常法人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为语境13、论个人信息保护以个人权利最大化和社会管理效率平衡为语境14、论代理行为的效力15、现代化背景下的人身权问题研究法学论文选题(十):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方向出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2、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机制研究3、论未成年人逮捕制度4、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5、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与矫治制度研究6、留守型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预防机制研究7、大数据背景下保密权的刑法保护8、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9、侦查阶段律所会见权问题研究10、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法学论文选题(十一):宪法、行政法方向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保密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法学论文选题(十二):国际经济法方向1、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最惠国待遇研究2、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探析3、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4、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义及中国的实践5、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6、论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7、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8、信用证欺诈及相关问题研究9、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10、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的比较分析11、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12、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法学论文选题(十三):刑事诉讼法方向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2、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3、刑事缺席判决制度构想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5、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研究6、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的影响7、沉默权制度研究8、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研究9、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10、论证据裁判原则1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12、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1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14、试论我国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15、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16、刑事速裁问题探究法学论文选题(十四):刑法方向1、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的谦抑性2、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3、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4、试论偶然防卫5、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6、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8、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9、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10、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1、试论间接正犯12、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13、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14、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1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16、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17、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18、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职责19、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提议20、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21、试论危险驾驶罪22、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23、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4、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司法认定25、试论转化型抢劫罪26、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27、试论寻衅滋事罪28、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29、试论受贿罪的主体30、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法学论文选题(十五):民事诉讼法方向1、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2、主观预备合并之诉3、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4、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5、举证妨碍问题探讨6、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7、论法官释明权8、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9、论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10、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11、连带债务诉讼研究12、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13、论强制反诉14、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15、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法学论文选题(十六):法制史方向1、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死刑在我国的存于废2、浅析我国奴隶制时期礼的思想3、《唐律疏议》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地位及影响4、唐代两税法研究5、试析唐代赋税制度的变迁6、从唐代法典看儒家思想对古代立法的影响7、洋务派中体为用法律思想评价8、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9、论董仲舒政治法律思想10、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11、对亲亲得相首匿合理性思考12、容隐行为出罪化思考13、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14、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15、唐律共同犯罪论16、唐律中涉外法律规范的意义法学论文选题(十七):刑法方向1、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3、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4、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5、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6、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7、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8、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9、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10、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11、论转化犯12、期待可能性研究13、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14、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15、醉酒人的刑事职责16、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17、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法学论文选题(十八):商法方向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5、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7、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8、试论公司法的价值9、公司法人民事权利本事研究10、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11、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12、试论一人公司13、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1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15、公司法功能之比较研究1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17、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18、试论公司的社会职责19、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20、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21、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22、股东资格问题研究23、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24、试论公司债25、试论公司的发起人2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27、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2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29、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30、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法学论文选题(十九):法理学方向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析2、论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本事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研究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研究5、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维稳工作探析6、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治腐败问题研究7、人治与法治辨析8、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9、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10、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11、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12、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13、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14、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15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析16、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17、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法学论文选题(二十):经济法方向1、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2、对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的法律思考3、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研究5、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6、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研究7、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标准研究8、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研究9、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10、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研究1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12、当前背景下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眼睛13、产品职责的归责原则研究14、产品召回制度研究15、虚假广告法律治理研究法学论文选题(二十一):国际法方向1.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发展的新路径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8.论网络主权原则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diligence)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16.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principle)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之法律实证分析17.2018年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19.论国际海底开发的环境法原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相关条款评析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法学论文选题(二十二):民法方向1、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职责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职责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职责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职责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职责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法学论文选题(二十三):知识产权法方向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2.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4.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5.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6.著作权延伸性团体管理制度研究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参考资料]法学论文选题需体现哪些特性1.学术性,即指论文对法学学术理论问题具有科学的论证性;2.理论性,即指论文运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经过严密论证将法学中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升华到理论高度,从而找出带规律性的东西的思辩性。

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

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

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2008-06-18 21:56:21)标签:法学研究法学随笔 08司法考试我记录杂谈分类:法泽天下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即行为人是否有实质意义上的违法性,是否具有形式意义上的违法性.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是否能采取适法的行为而不采取违法的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目的。

任何的理论不放到现实当中去检验都只是理论而已,举例张三杀死了自己罪大恶极的儿子,他认识到杀人是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他并没有认识到他的行为是一个被刑法所明令禁止的行为。

换言之,他没有认识到形式意义的违法性,但是他有实质意义上的违法性。

这是一个被别人说烂的案例,这个案例其实不具有任何意义,他也没有办法真正理解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理论。

违法认识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理论真正的应用是这样的,例1:甲把自行车借给了乙,乙到期不还。

甲又打不过乙,于是甲把自行车偷了回来。

在这个案例中甲认为偷回自己的东西对社会没有危害(只有学法律的人才会认为他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一般人不会这么想的),更不可能触犯法律。

也就是说他不具有实质意义上的违法性和形式意义上的违法性。

那他具有期待可能性吗?答案是肯定的,他具有期待可能性。

为什么呢?因为他有选择的余地,他可以采取适法的行为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例如:可以去法院起诉,通过公力救济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他既然具有可期待性,他的行为就具有可非难性。

通过上面的案例不难看出,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实质上就是“国民对法的认识”,期待可能性亦应理解为“法对国民的期待”。

当行为人别无选择的时候,或者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时候,也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可期待性。

例2、行贿罪要求行为人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反面可以看出如果谋取的是正当的利益便不构成此罪。

行为人谋取正当利益也要送钱那一定是迫不得已,没有选择的结果。

所以他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例3、张三拿着刀威胁李四让他去盗窃,不然就杀了他。

李四破于无奈只能就范。

浅谈期待可能性

浅谈期待可能性

浅谈期待可能性上尉诗人*内容提要:期待可能性的研究的一直备受关注,期待可能性问题的论述可谓连篇累牍。

本文先从期待可能性的历史渊源谈起,旨在说明其在刑法中历史地位。

然后具体解读期待可能性的含义,让读者对其有更深的了解。

其次再指出它的现实意义,最后说明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我国刑法中的借鉴。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历史渊源多重含义现实意义反思借鉴一、期待可能性的历史渊源期待可能性是指在实施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下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具有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为有期待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实施行为时没选择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为无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迫行为人作出绝对不可能的事,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可能性时,才有可能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如果不具有这样的期待可能性,那么就不存在非难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阻却责任的重要事由最早发端于十九世纪末的德国。

1897年3月23日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马车绕缰案的判例,成为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渊源。

该案的案情是:被告人系一驾车人,驾驭一辆双辔马车,其中一匹马有以马尾绕缰并用力压低缰绳之习惯,被告人常向其雇主提出此问题并要求换一匹马,但未得允许。

1896年7月19日,当被告人驾车时,该马癖性发作,将尾绕缰用力下压,致使马车失控狂驰,将一行人撞倒并致其骨折。

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但一审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检察官提出上诉,此案移送德意志帝国法院审理.帝国法院驳回了检察官上诉,其理由是:要认定被告具有过失责任,仅凭其认识到该马有以尾绕缰的习惯并可能导致伤人还不够,还必须以被告基于此认识而向雇主提出拒绝驾驭此马为必要条件。

然而,事实上无法期待被告人不顾丢失工作的危险而向雇主拒绝驾驭此马,故被告人不应负过失责任。

这一判决传递了这样一个信息:当行为人无条件选择合法行为时,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且主观心理存在过失的状态,也可能阻却责任。

这引起德国刑法学者的广泛关注,经过迈耶、弗兰克、休米德等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形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

初探期待可能性及其适用

初探期待可能性及其适用

初探期待可能性及其适用期待可能性是指一个人针对某种情境或某个事件,对于不同的结果有不同的希望或期待。

这种期待可以是实现的可能性,也可以是理想的可能性。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有很多不同的期待,例如期待自己的职业发展、期待自己的子女成长成才、期待自己的健康长寿等等。

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可以广泛应用于个人、组织、社会和文化等方面。

个人方面:在个人方面,期待可能性是指人们对于自己未来的生活和事业的一种期望。

这种期望可能基于个人能力和经验的积累,也可能基于社会环境和趋势的分析。

例如,一个毕业生可能期望自己可以找到一份理想的工作,并且在职业生涯中不断进步发展;一位中年人可能期望自己的财务状况可以越来越好,享受更高质量的生活;一位老年人可能期望自己的身体和意志可以维持到最后一刻,同时享受丰富的人生经验。

组织方面:在组织方面,期待可能性是指组织对于自身未来的发展和目标的预期。

这种预期可能基于组织自身的资源和能力,也可能基于市场和竞争的状况。

例如,一个新创企业可能期望自己可以在未来的几年内取得显著的增长和收益,同时扩展业务和进军国际市场;一家老牌企业可能期望自己可以在未来的数年内完成数字化转型,优化产品和服务,提高生产效率和客户满意度;一家非营利组织可能期望自己可以在未来的几年内扩大影响力、减轻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公义。

总的来说,期待可能性是一个广泛适用的概念,可以应用于各个层面和方面。

它有助于人们对自己、组织和社会未来的展望和规划,同时提高对未来可能性的认识和理解。

在具体实践中,人们可以通过制定目标、制定计划、投资和风险管理等方式,来实现或者逼近自己的期待可能性。

刑法学习之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刑法学习之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一)期待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1.欠缺期待可能性的情形通常是行为人,如实施合法行为,将会给自己带来极其重大的生命、身体和其他重大利益的损害,而使其陷入极其困难的选择。

2.在绝大多数案件中,都不需要特别考虑期待可能性。

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有必要判断(禁止滥用):(1)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行为;(2)一般认为,犯罪本人(本犯)自己实施妨害司法的行为(如毁灭、伪造证据、伪证的,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逃匿);或者以一般方法教唆他人前述实施妨害司法的行为,认为不具期待可能性而不处罚。

(3)已婚妇女因为灾害流落外地,因生活所迫又结婚的。

(二)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1.法律认识错误的种类【注意】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情形:听信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会丧失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不过,听信一般公民(包括律师)的答复,产生违法性认识错误,不能视为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不能阻却责任。

2.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理3.事实错误与违法性错误的界限(1)如果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通过对事实的认真观察、仔细判断就能够克服的,这属于事实错误。

(2)如果行为人的认识错误是通过对刑法规定的进一步了解就能够克服的,则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

【注意】事实认识错误,是针对事实产生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是针对刑法的禁止性产生认识错误。

(三)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农民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

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答案及解析【答案】C【考点】事实认识错误、违法性认识错误、犯罪故意、涵摄的错误【解析】涵摄的错误,是对推导过程产生的认识错误,也即在“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上,产生了认识错误。

这是一种关于法律适用的错误。

期待可能性理论之适用

期待可能性理论之适用

期待可能性理论之适用在法律的广袤领域中,期待可能性理论宛如一颗璀璨的星辰,为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增添了独特的光芒。

这一理论的核心在于,当一个人的行为在特定情境下,因超出常人所能承受的压力或困境而难以期待其作出合法选择时,对其违法性的评价应予以适度宽容。

要理解期待可能性理论,首先需要明晰其产生的背景。

它起源于 19 世纪末的德国,当时的社会环境复杂多变,人们面临着诸多极端的困境和压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若一味地严格要求个体在任何情况下都遵守规范,而不考虑其所处的特殊境遇,显然有失公平。

例如,在一个案例中,一位贫困至极的母亲为了给饥饿的孩子获取食物,不得已偷了面包。

从法律条文的表面来看,她的行为构成了盗窃。

然而,若深入探究其所处的艰难处境,我们很难期待这位母亲在孩子挨饿的情况下,还能坚守法律而不采取任何行动。

这种情况下,期待可能性理论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更人性化的视角,去审视和评判这样的行为。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并非是随意和无限制的。

它需要在严格的条件和框架下进行考量。

首先,必须存在异常的外部压力或困境,这种压力和困境应是超出常人所能承受的范围。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与所面临的压力或困境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也就是说,正是由于这种极端的情况,才导致了行为人无法作出合法的选择。

在司法实践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避免法律的机械适用,使法律判决更具人性化和合理性。

例如,在某些自然灾害或紧急情况下,人们为了求生而采取的一些违反常规法律的行为,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处罚,显然不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

此时,期待可能性理论就为法官提供了一个权衡的空间,能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更为公正的判决。

然而,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适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争议。

一方面,如何准确地界定“异常的外部压力或困境”以及“常人所能承受的范围”,这是一个具有相当主观性和不确定性的问题。

不同的法官可能会因为个人的价值观和经验的不同,而对同一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断。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八章~第十章【圣才出品】

高铭暄《刑法学》(第6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第八章~第十章【圣才出品】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一、概念题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武大2006年研)答: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构成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切故意犯罪在主观认识方面必须具备的特征。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就是构成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犯罪故意中的两项有机联系的因素,在认定构成犯罪的故意中缺一不可。

其中,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的存在前提,也是犯罪故意成立的基础;意志因素则是在认识因素基础上的发展,是犯罪故意中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它对于把犯罪故意客观化即把犯罪思想变为犯罪行为,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西南政法2012年研;武大2007年研)相关试题:(1)犯罪的间接故意(中山大学2014年研)(2)间接故意犯罪(东北财经大学2014年研)(3)间接故意(人大2012年研;华侨大学2011年研;西北政法2007年研;武大2007年研)答: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两者区别包括: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3.犯罪过失(东财2010年研;人大2003年研)答: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一)关键词:期待可能性/认识可能性/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内容提要:认识不可能或认识错误都会影响期待可能性。

认识可能性对责任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必须通过它对期待可能性的评价之后才能得以实现。

以违法性意识不可能性阻却期待可能性,更好地处理了社会防卫与个体自由之间的关系。

判断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首先要检验行为人对于行为的法律性质是否给予了必要注意,其次要分析行为人的具体表现。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包括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和对法律的认识错误。

关于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意见,理论上的认识比较一致,只是实践中如何具体把握其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而关于法律认识的错误,理论上存在争议,有的学者主张将它作为阻却犯罪的事由,有的主张将其作为减免刑罚的事由。

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由于对行为的法律性质或者行为的客观事实发生错误认识而实施了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的事件比较常见,对此,如果没有统一的标准或者一致的意见,那么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势必出现适用刑法不一致的现象。

由于考虑到认识以认识可能性为基本前提这一获得共识的命题,我们可以尝试着运用期待可能性的相关理论,解决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在实践上的难题。

本文以讨论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关系为出发点,阐述违法性意识的可能性的具体把握,希望对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有所裨益。

一、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的一般关系过去很少有学者意识到认识可能性与期待可能性之间的内在关系,自德国学者马可图斯讨论两者之间的内在关系后,墨拉赫、木村龟二、佐佐木养二等学者才对此做了进一步的分析。

马可图斯认为,在过失中存在的不正常动机,减少了行为人关于因果关系认识的顾虑,基于这种原因,因果过程的判断容易发生错误。

例如在著名的“癖马案”中,如果驾驭者强行要求换马,就会面临解雇的困境,对驾驭者而言,这妨碍了他进行“深入全面的考虑”,但是,判例中对此没有任何叙述。

如果行为人的处境在理论上受到重视,那么在适用期待可能性时,动机形成的状态和类型将被视为特殊动机并可妨碍认识可能性。

(注:参见德]卡尔·恩格休:《刑法的故意·过失的研究》,庄子邦雄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536-537页,第538页。

)马可图斯试图以认识的可能性为基础,说明期待可能性的事由,但他的理由并不充分,因为上述事例中其实并不欠缺认识可能性,从而不能说明“期待可能性”和认识的可能性之间的关系。

不过,尽管认识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具有不一样的意思,(注:参见德]卡尔·恩格休:《刑法的故意·过失的研究》,庄子邦雄等译,一粒社1989年版,第536-537页,第538页。

)但是,当避免结果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时,我们通常将它当作认识问题对待,这为我们深入认识期待可能性提供了新的途径。

墨拉赫提出“归责可能性”,它分为行为的答责性和责任。

行为答责性是指在预定的正常动机形成的情形中,由于所有的人应该作出同样的行为决意,所以行为者也应当可以作出某种决意;否则就要给予无价值判断,即使对少年和精神病人也存在“行为答责性”;而责任是个别的,它是针对行为人自身的、行为之际的非难。

因此,当欠缺违法的认识或者违反过失中的注意义务是不可避免之际,责任被阻却。

(注:参见日]木村龟二:《犯罪论的新构造》,有斐阁1966年版,第436-438页,第438-439页,第435-436页,第438页。

)即期待可能性是无价值的判断,属于行为答责性范畴;而认识可能性是非难的判断,属于责任范畴。

(注:参见日]木村龟二:《犯罪论的新构造》,有斐阁1966年版,第436-438页,第438-439页,第435-436页,第438页。

)这意味着,墨拉赫企图通过概念的构造,把期待可能性与违法性的认识以及该认识的可能性完全分离。

日本学者木村龟二认为,在关于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决意中,应当包含违法的认识或该认识的可能性,期待可能性与违法性认识或该认识的可能性,都是作为责任基础的、责任的要素。

而且,违法性认识以及该认识的可能性,是行为者决意中的责任的认识要素;期待可能性则是关于行为者决意的责任的意思要素。

作为责任的意思要素的期待可能性,是以作为责任的认识要素的违法性认识及该认识的可能性为前提条件的,前者是着眼于外部情形的责任要素,后者是决意中着眼于动机形成的内部责任要素,如果说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那么两者具备才有责任非难的可能。

与之相应,作为责任阻却事由的违法认识的不可能性,不是决意之际的外部情形的异常,而是正常的、普通场合的问题,期待不可能性是外部的、情形异常的场合的问题,两者处于二者择一的关系,具有责任非难的界限的两极的意味。

(注:参见日]木村龟二:《犯罪论的新构造》,有斐阁1966年版,第436-438页,第438-439页,第435-436页,第438页。

)佐佐木养二教授认为,作为义务违反的责任非难可能,存在于两个场合:期待可能性与违法认识可能性。

(注:参见日]佐佐木养二:《刑法学原论》,南窗社1987年改订增补版,第234-235页,第237-238页。

)适法行为的决意可能性包括行为人是否认识行为是违法的或有无认识违法性的可能,违法的认识或该认识的可能性,是决定责任有无的、期待可能性的个别要素或责任非难的其他界限。

即违法认识或该认识的可能性,是所谓期待可能性的个别要素,有违法认识的可能性并且有期待可能性的场合,义务违反的意思才有责任。

(注:参见日]佐佐木养二:《刑法学原论》,南窗社1987年改订增补版,第234-235页,第237-238页。

)上述关于期待可能性与认识可能性的关系的不同观点中,德国学者试图将两者区别开来,日本学者则承认两者之间有联系,只是对联系的紧密程度,人们的认识有所不同。

这本身也说明期待可能性与认识可能性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关联。

虽然墨拉赫提出多个概念,以此替换原有术语,其不足之处,恰如绍尔(Sauer)指责的:把故意从责任中排除,“把责任的概念空虚化”,其结论是反对把行为答责性和责任区别开来,(注:参见日]木村龟二:《犯罪论的新构造》,有斐阁1966年版,第436-438页,第438-439页,第435-436页,第438页。

)而且全然忽视两者在实践上的联系。

相比之下,木村龟二教授认识到认识可能性是期待可能性的认识基础,对于行为决意具有影响力,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他的结论也有检讨的余地:其一,他不恰当地将期待可能性视为行为人外部情形的异常问题,而将违法认识可能性视为行为人内部正常情形的问题。

期待不可能性一般起因于外部情形的异常性,其中的认识状况也影响着期待可能性。

虽然它是外部情形的异常与内部意志自由的互动,但从根本上看还是主观的因素。

而违法性认识,在一般情况下被拟制为是正常的,才能讨论行为人的责任,而在实际讨论中所涉及的违法性认识,却往往也出现在异常事态中。

就这一点看,两者是一致的。

其二,行为的决意是以一定的认识为前提的,而不能反过来说行为的认识是以一定的决意为前提的。

我们之所以可以认同“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行为决意的状态中,应当包含违法的认识或该认识的可能性”的看法,这是因为在刑法中,责任的主要内容是行为人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而揭示该危险性的,主要是行为的决意,而不是认识要素。

即认识要素仅仅是责任判断的前提,而并不是责任判断的主要对象。

所以,有现实的违法性认识,是行为决意的前提条件,而有无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期待不可能性的前提条件。

而佐佐木教授将认识可能性当作义务的界限,提出违法认识或该认识的可能性对于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有既判效果,这反映了事物的客观本质,但是,他将认识可能性当作期待可能性的个别要素却值得商榷。

因为虽然认识可能性不是责任判断的主要对象,但是,在责任判断中,无论是故意责任还是过失责任,认识以及认识可能性,都是必要的前提。

没有认识或者认识的可能性,就没有辨别事理的能力,也就不存在理性的选择可能,更不会有责任。

所以,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是以行为人具有正确认识事理的可能性为基础的。

综上所述,刑法中的认识及其可能性以及认识错误问题,是决定期待可能性的认知前提,也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必要的责任基础。

现实中,行为人的行为往往是其认识的结果。

无论是对法律的认识还是对周围环境的认识,都对行为人产生一定的“刺激”,受此“刺激”,行为人往往会依据精神或生理反应或依据以往的认识作出行动反应。

也就是前面所说的行为人的认知水平对于行为决意产生潜在的影响。

这一点在有关认识错误的案件中表现明显,如年青女子甲夜间在一个昏暗的、比较偏僻的路上行走,刚巧胆小的男青年乙也与之同向而行于后。

乙为了壮胆,准备与甲结伴而行,但一时慌乱只顾着追甲,以至于甲以为乙欲行不轨,于是加紧步伐,而乙见甲走得快,也加紧追赶,并渐渐追赶上来,甲于是从地上捡起一块方砖,趁乙靠近时突然砸过去,致乙重伤。

在此案中若甲知道乙的行为动机,绝对不会攻击他。

由于刑法中关注的是行为结果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而行为人的认识并不能直接表明这两点,所以,单纯的认识是不能成为责任要素的。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表现通常是“不当为而为之”和“当为之而不为”,即使在过失的场合也不例外:疏忽大意是应当注意而不注意,过于自信是不应当盲目自信而盲目自信。

故意与过失的不同之处在于决意时对于刑法规范的态度差异。

然而,认识对于该决意依旧具有很明显的效果。

如行为人没有疏忽大意时一般是不会造成危害结果的。

再如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之间的确存在认识程度的差别,以至学者一度提出“盖然性”学说,认为行为人所表象的结果的盖然性程度,对于决意的形成具有影响。

(注:参见洪福增:《刑事责任之理论》,台湾刑事法杂志社1988年版,第378-379页。

)这说明,认识可能性应该作为规范的意志自由的前提要素,即将它作为期待可能性的前提条件,在责任论中加以独立地论述。

二、违法性意识的不可能与期待不可能性由于违法性认识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所以违法性意识的错误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期待可能性错误。

那么行为人没有违法性的意识可能性时,应该如何处理呢?《德国刑法典》第17条规定:“行为人行为时没有认识其违法性,如该错误认识不可避免,则对其行为不负责任。

”《日本刑法典》第38条第3项规定:“即使不知法律,也不能据此认为没有犯罪的故意,但可以根据情节减轻处罚。

”可见,没有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在德国刑法中一般是责任阻却的事由,而在日本刑法中不能阻却犯罪,但可以作为减轻刑罚的理由。

日本学者石堂淳教授认为,期待可能性的错误和违法性的错误,虽然可以用同样的方法加以处理,但两者并不相同。

违法性的错误可以避免时,期待可能性的错误有时尚不能避免,也有相反的情形。

不过与德国不同的是,在日本由于没有规定必须减轻刑罚,所以,当行为人因为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而陷入没有期待可能性的心理状态时,虽然存在心理的压迫并且责任的程度低,却不一定减轻刑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