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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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自德国法院1897年对“癖马案”所作的判决:行为人多年以来受雇驾驶双匹马车,其中一匹马具有以其尾绕住缰绳并用力压低马车的癖性。行为人多次要求换一匹马,但是,雇主没有答应他的要求。某日该马劣性发作,车夫采取了所有紧急措施,但马仍然撞伤他人。法院判决行为人无罪,理由是很难期待被告人坚决违抗雇主的命令,不惜失去职业而履行避免其已预见的伤害行为的结果发生的义务。

这样,法院根据被告人所处的社会关系、经济状况否定了期待可能性的存在,从而否定了在损害结果的发生上行为人的应受谴责性。该判决发表之后,麦耶尔于1901年首先提及期待可能性问题;1907年弗兰克将“癖马案”判例在其论文“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中加以采纳,成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的开端

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直接运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被告人无罪或者减免其罪责的判决还没有见过。但是,法官在处理很多案件时,都考虑了日常生活上的“情理” 对司法结论的影响,尽量保持刑罚的谦抑性,在被告人的行为可以适度地被从宽处理时,“不强人所难”,使判决尽可能地获得公众的认同。这就是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间接运用。

例如,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构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但因自然灾害而流落外地,为生活所迫与他人重婚的情形下,行为人明知本人有配偶,具有事实性认识;明知重婚违法,具有违法性认识;在这种情况下仍然与他人结婚,具有心理性意志。但由于是为生活所迫而与他人重婚,缺乏期待可能性,因而没有责任。对此,不能以重婚罪论处。

又如,最高法院关于盗窃罪的历次司法解释都指出,亲属间相互盗窃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实在有追究必要的,也应与社会上的盗窃相区别。这也考虑了期待可能性问题。

再如,亲属间对他人犯罪的包庇,也是欠缺期待可能性。

此外,对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减轻处罚,也是考虑行为人期待可能性较低;大量、恶意购买假币而使用,犯罪人的责任重,量刑相对重;而误收假币后,为减少自己的损失而使用,因为期待可能性较低,所以处罚相对较轻。

●比如70年代一个已婚妇女被拐骗到外地,没有钱、流浪街头,也没有办法

与家里人取得联系,后来和当地男人结婚了。这种情况下法律无法期待她在恶劣的生存环境下做出一个合法的选择,故不追究她重婚罪。

●主要意思是说,不要求别人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

●大夏天的望天等着下雪就缺乏期待可能性

●比如说,一个人杀了人之后,把杀人凶器扔到河里,把血衣烧了,在对该犯

罪人定罪处罚的时候只能定他的杀人罪,而不能对他毁灭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因为犯罪人杀人之后,毁灭证据逃避侦查是他的正常反应,我们不能期待犯罪人犯罪之后保存好证据然后主动投案,尽管现实中也存在犯罪人犯罪后投案自首的情形,但那只是极少数的情况,法律不可能期待所有犯罪的人犯罪后都不毁灭证据或者逃跑,所以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对犯罪人犯罪后毁灭证据的行为进行处罚,但却规定了“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也就是说,犯罪人以外的其他人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要受处罚,因为对犯罪人以外的人不去为犯罪人毁灭、伪造证据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至于那个“癖马案”,赶马人在事故发生以前就早已预见到可能因为马的怪癖而造成危害结果,而最后也终于造成了危害结果,法官之所以判决赶马人无罪,是因为赶马人之前已建议雇主换马,而雇主却没有同意,此时赶马人有两种选择:1、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冒着被解雇的危险换掉马匹;2、执行雇主的命令不换掉马匹以保证自己工作的稳定。赶马人选择了第二种,这是一种“人之常情”,虽然最后危害结果发生了,但是法律不能期待赶马人以丢掉自己工作的代价去违抗雇主的命令,否则就是强人所难,所以不能对赶马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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