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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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可能性理论研究(一)

一、西方期待可能性理论概说

期待可能性理论是 20 世纪初由倡导规范责任论的学者提出的研究行为人主观方面(有责性)的理论。该理论在德、日等国刑法犯罪论中占有极其重要地位,不特为学界所研究,且为司

法实践所渐渐采用,其影响日见广泛。然而该理论在我国研究尚未深入。

行为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无可奈何被迫实施了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如何,这就是期待可

能性问题。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时的具体情况,能够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有期待可能性,即能够期待行为人在行为时实施合法行为,行为人违反此期待实施了违

法行为,即产生责任;如果无期待可能性,即行为人在行为时只能实施严重违法行为,不能

期待其实施合法行为,此为阻却责任事由,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霍布斯(thomashobbes)那儿。霍布

斯认为,如果一个人是由于眼前丧生的恐惧而被迫做出违法的事情;或者如果一个人缺乏食

物或者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犯法没有任何其他办法保全自己,就象在大饥荒中无法用钱购

买或者施舍得到食物时行劫或者偷窃一样,那么,该人可以完全获得恕宥,因为任何法律都

不能约束一个人放弃自我保全。(注: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商务印

书馆 1985 年版,第 234—235 页。)尽管霍布斯不是从阻却责任的角度论述行为人可以获得

恕宥的原因,但是应当认为霍布斯的思想中已经包含了期待可能性思想的萌芽。

1897 年德意志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所作的癖马案判决为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提供了契机。该案案情如下:被告受雇于马车店以驭马为生。因马有以尾绕缰的恶癖,极其危险。被告要

求雇主换掉该马,雇主不允,反以解雇相威胁。一日,被告在街头营业,马之恶癖发作,被

告无法控制,致马狂奔,将一路人撞伤。检察官以过失伤害罪提起公诉,但原审法院宣告被

告无罪,德意志帝国法院也维持原判,驳回抗诉。其理由是: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在

于被告是否认识到危险的存在,而且在于能否期待被告排除这种危险。被告因生计所逼,很

难期待其放弃职业拒绝驾驭该马,故被告不负过失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癖马案判决意味着行为人在无条件选择合法行为时,即使实施了违法行为,而且存在过失,也不负刑事责任。该判决引起了德国刑法学者的极大兴趣。1901 年,梅耶(m.e.mayer)发

表《有责行为与其种类》一文,认为故意与过失作为有责行为,都是违反义务的意思活动,至于认识违法性与否问题,只是区分责任种类的标准而已,主张责任除心理的要素外,尚须

有非难可能性的存在。梅耶揭开了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序幕。1907 年弗兰克(frank)在《论责任概念的构成》一文中,反对将心理的要素作为责任的本质,认为责任的本质是非难

可能性,这种非难可能性不象过去那样仅依据行为人的心理内容(故意、过失)来认定,同

时还应依据责任能力及附随情状的正常性来认定。弗氏所言的附随情状的正常性,实际上就

是期待行为人施行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弗兰克迈出了研究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重要一步。格尔

德施米特(jamesgoldschmidt)认为,责任除责任能力及违法性认识外,另有第三要素(规

范要素),即义务违反性。弗洛登塔尔(freudenthal)扩大了期待可能性的适用范围,认为

常人处于行为人之相同境遇,尤不免违法,则不应归责行为人,因为责任的本质是:行为人

应当而且能够采取其他态度时,竟违反此期待而敢于为违法行为,易言之,责任的本质必须

求诸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休米特(eberhardschmidt)大体完成了期待可能性理论。休氏认为,

法规范具有两种作用:1.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规范作用,此为客观的价值判断;2. 命令行为人必须决定采取合法态度不得采取违法态度的命令规范作用,此为责任判断规范, 故仅能依据其命令而为意思决定之人,如果违反期待而决意实施违法行为时,才发生责任问 题。期待可能性是责任的规范要素。(注:以上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适当地参考了 高仰止先生所著《刑法总则的理论与适用》一书中“期待可能性理论之发展”部分(五南图书 出版公司 1986 年版第 282—287 页),在此表示感谢。)弗尔琴(foltin )对期待可能性与责

任的关系问题给予了明确论述。弗氏认为,人对法的规定(禁止、命令)具有遵守的义务, 违反此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有避免违法可能性而竟实施了违法行为就会受违反义务的非 难。这种非难是责任的本质。如行为时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是出于不可能避免,不可能期待 时,对行为人不能归责。这样,合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是应受非难的责任界限,期待不可能 则无责任。(注:参观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北京大学出版社 1984 年版, 第 344 页。)

经过学者们的不断完善,时至今日,期待可能性理论已成为德、日等大陆法系刑法学界的通 说。德国不但在实务上,而且在立法例上采用了期待可能性理论;日本判例也渗透着期待可 能性理论的思想,如第五柏岛丸事件、被告虚伪陈述案、白木屋失火案、神兵队事件等等。 (注:参见洪福增:《期待可能性理论与实践》,载《刑法总则论文选集》(上),五南图书 出版公司 1984 年版,第 479 页,第 486—489 页。)我国台湾的司法判例中具有期待可能性 思想的判例,也是屡见不鲜。(注:参见蔡墩铭:《刑法基本理论研究》,汉林出版社 1980 年版,第 170 页。)

附带指出,与期待可能性理论在大陆法系红红火火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 中没有完整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这与英美法系刑法中的严格责任有关。在英美刑法中,对于 一些特殊犯罪案件,不考虑是否存在期待可能性,即使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被控犯罪的故意 或过失,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也可能被定罪。然而自本世纪 20 年代以来,批评严格责 任的呼声渐起,严格责任开始走下坡路。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合理性。

二、期待可能性理论生命力探微

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提出的初期就受到了批判,如认为该理论偏重犯罪人的立场,轻视了国家 的整体立场,使刑事司法弱化,减低了刑法的功能,超越了刑法解释的界限等等。然而,期 待可能性理论不但没有被驳倒,反而成为大陆法系的主流责任论。期待可能性理论之所以具 有强大的生命力,因为其自身具有合理性。

首先,期待可能性理论具有科学的根据。1.期待可能性理论的法学根据:法律规范。格尔德 施米特认为,法律除要求人们遵守外部态度的“法律规范”外,更有命令人们必须决定采取遵 守法律规范所必要的内心态度的 义务规范”。违反义务规范便产生责任。正是基于义务规范, 才能期待人们去遵守外部态度的法律规范实施合法行为。因此,义务规范是期待可能性的根 据。休米特修正了格氏的二元规范论,认为法律规范与义务规范只不过是同一法律规范在不 同面上发生作用而已,主张法的命令规范作用是期待可能性的根据。法律是人们的行动指南, 从这一角度看,期待人们实施合法行为的法律根据的确只能是法律规范。2.期待可能性理论 的哲学根据:相对的意志自由。恩格斯指出:“如果不谈谈所谓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 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3 卷,第 152—153 页。)尽管格尔德施米特认为刑事责任与自由意志无关,(注:参观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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