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第二讲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
土地革命时期: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 共和国劳动法》
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晋察冀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 劳动保护堑行条例》。
解放战争时期: 1948年第六次全国劳动大 会 《关于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提出 最低工资标准
二、新中国时期的劳动立法
二、劳动法的产生过程
▪ (一)劳工法规阶段(国家干预阶段或资本主义 原始积累阶段)
▪ 16世纪欧洲圈地运动 “羊吃人”
▪ 为吸引雇佣劳动者,稳固劳动关系,国家颁布了 一些规定最短工时、强迫劳动、限制工人结社等 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 英王亨利 对流浪者给予鞭打,再度流浪,则予 以逮捕,三度流浪,则处死。
第二讲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产生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法产生的前提——劳动关系 马克思——“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 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 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劳 动 关 系 产 生 的 前 提 —— 劳 动 力 与 生 产 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主体
3、国际劳工局
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职 责:起草国际劳工公约、建议书及有关文件,负 责征聘和指导国际劳工组织在世界各地进行技术 合作的专家,与各国政府保持联系并进行合作等。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
国际劳工组织立法又称为国际劳工标准, 是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与劳动者有关的最 低标准。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公约和建议 书。公约184个,建议书194个。
三是保护平等权:1958年《歧视公约》、 1951年《同工同酬公约》
四是关于禁止使用童工:1973年《最低就 业年龄公约》、1999年《禁止和立即行动 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
劳动法第一编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劳动法产生以前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法 规”
• “工厂法规”不是现代劳动法的起源
三、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颁布是现代劳动法的起点19世纪劳动法的发展
• 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 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制定了相应的
有关工厂的立法。 • 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随着工人斗争的要
三、德、意、日法西斯政权一度出现的在 劳动立法中的倒退倾向
20世纪后半期的劳动法
•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的最初阶段,许多 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一批反工人立法。
• 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资本主义国家在改善 工人劳动条件方面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
• 职工就业问题;反歧视问题;劳动标准法; 社会保险法;
求而逐步增加了内容。 • 19世纪中期以后劳动争议案件大量上升,
这促使了处理劳动争议立法的出现。 • 社会保险立法;有关工会的立法
20世纪前半期的劳动法
一、苏维埃劳动法的产生及其对劳动法的
• 《苏俄劳动法典》,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以法典的形式使劳动法彻底脱离了民法 的范畴,为使劳动法成为法律体系中一个 独立的法律部门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劳动法产生以前资本主义国家的工厂法规工厂法规不是现代劳动法的起源三英国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颁布是现代劳动法的起点第二节19世纪劳动法的发展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有关工厂的立法
劳动法第一编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古代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与 现代劳动法的产生
一、古代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概况
【意义】:
2、这部劳动法典反映了社会主义劳动法的 优越性。
3、《苏维埃劳动法典》的出台对世界各国 制定劳动法起到了促进作用,有力地推动 了各国政府对劳动法制的关注。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大纲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1.课程代码:B l a w23002.课程名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3.课程英文名称:Labour Law and Social Security Law4.课程性质:专业选修课5.课程适用层次:本科6.课程适用对象:法学本科7.总学时:54学时(其中实训8学时)8.学分:3二、课程概述本课程由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两部分组成,劳动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劳动法调整对象,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劳动法律体系、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权、劳动法律制度、劳动法律责任、劳动执法、劳动争议处理的理论与实务问题。
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与范围、功能与类型、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社会保障法的主要制度、法律责任等。
要求学生掌握该领域的基本原理与制度,并能解决相关实际问题。
三、学时分配建议四、教学内容与要求上篇劳动法第一章劳动法概述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的主要内容是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的地位、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内容是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本章难点为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雇用关系的区别,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讲授学时:3实验(实训学时):0主要教学内容:一、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1.劳动法的概念2. 劳动关系3.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二、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1. 劳动法的地位2. 劳动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探讨3. 劳动法的作用三、劳动法的形式、体系和适用范围1. 劳动法的形式2. 劳动法的体系和适用范围3. 劳动法的基本内容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内容主要是中外劳动法、国际劳动法的历史沿革和发展动态。
重点和难点:劳动法产生的社会基础、经济全球化对劳动法的影响讲授学时:2实验(实训学时):0主要教学内容:一、劳动法的起源1. 劳动法产生前对劳动关系调整的法律2. 劳动法的产生及其社会基础二、外国劳动立法简况1. 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2. 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1. 旧中国的劳动立法2. 新中国的劳动立法四、国际劳动立法1. 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2. 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3. 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原则与内容第三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讲述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是劳动法价值与具体制度间的桥梁。
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4、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出 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5、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成立, 国际劳动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柏林会议于1890年3月召开,有15个国家参 加。但由于所通过的议案内容过于空泛, 而且缺乏国际公约的效力,所以并没有付 诸实施,然而,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 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劳动立法的会议, 因此,对于促进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仍然 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一、劳动法的产生 (一)前提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 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 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 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并不具备劳动法产生的 前提。到了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 驱出土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 以外一无所有的自由人,生产资料被集中于 少数人也即资本家手中。 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力出卖 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买生活资料的 工资;资本家为使资本增值,就必须以支付 工资的方式购买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 生产资料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至此,才 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具备了劳动法产 生的前提。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包括( A.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B.国际劳工公约 C. 建议书、区域性有关文件 D. 联合国有关文件
)。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主要有 ( )。 A.国际劳工大会 B.理事会 C.仲裁局 D.国际劳工局
在国际劳工各种组织和会议上,各国 代表团必须由( )各方代表组 成。 A.政府 B. 雇主 C.工会 D.工人
(7)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 保障方面的规定; (8)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9)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10)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 定等。 (11)关于移民工人、土著工人、非本部 领土工人、海员、渔民、内河航运工人等 特殊问题的规定。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期末复习题型:1、单选 20题*1分2、多选 8题*2分3、判断 10题*1分4、简答 4题5、计算 1题6、案例 3题知识点:第一章劳动法学总论(重点章节)一、劳动法的概念1、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颁布关于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和全国性的、综合性的法律。
2、广义的劳动法(本书观点)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关系:(一)劳动关系——最主要、最基本的关系;(二)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一些关系。
(一)劳动关系1、劳动的含义1)含义:劳动是人们利用劳动资料改造劳动对象,使之符合人类需要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是劳动关系的前提。
2)劳动法上的劳动,具备条件:义务履行性;契约性;有偿性;职业性;从属性。
(为法律的义务之履行;为基于契约关系;为有偿的;为职业的;为在于从属的关系)2、劳动关系概念1)广义:之劳动主体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彼此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力所有者与劳动力使用者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本书)——指在实现集体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
3、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要知道什么人属于劳动者P6,P9),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2)与劳动(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3)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双重性质;4)劳动关系具有隶属关系和平等关系;5)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劳动给付为主要内容)。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P9-P13)1)主体不同;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4)法律的适用不同;5)劳动过程中的关注点与要求不同;劳动过程和劳动条件/劳动成果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三、《劳动合同法》扩大的适用范围1)事业单位中,工勤人员及实行聘任制无特别规定的人员的劳动关系;2)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以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3)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4)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与其劳动者的劳动关系;5)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工等劳动关系;7)个人承包经营中的劳动关系。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法
社会主义劳动法是在无产阶级取得革命胜利,劳 动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的条件下开始出现的。劳动法 典是社会主义国家劳动立法的基本形式,它首先开始 于前苏联。 1918年苏维埃政权通过了第一部《苏俄劳动法典》, 把十月革命后颁布的各项劳工法令用法典形式固定下 来。 《苏俄劳动法典》一直沿用到20世纪60年代末。 1970年苏联最高苏维埃又通过了《苏联和各加盟共和 国劳动立法刚要》。
工人与资本家在表面上有了 平等的关系,可是由于劳动力是
商品,这使劳动关系成为一种劳
动力的买卖关系。因此,很多资 本主义国家把调整雇佣关系的法
律规范,列入民法的债篇中。例
如,资产阶级最典型的民法—— 法国拿破仑法典,就是将劳动关 系作为民法的调整对象而纳入自 己的范围之内的。
私法公法化
(劳动条件:基准制度)
人身 所有 人身 依附
封建主 农民
雇主
雇工 (劳动合同:合同制度)
契约 关系
私法
《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
劳动力租赁 房屋租赁:
房东-所有权 房客-使用权 租赁:契约自由
①
奴隶主 人身 所有 奴隶
②
封建主 人身 依附 农民
③ 劳工法规:规定工时下限 工资上限 强化剥削 ④
雇主 契约 关系 雇工
以英国立法为开端,在其他工业发达的资本主义 国家也先后出现了“工厂法”。德国于1839年颁布了 《普鲁士工厂矿山规则》;法国于1841年和1879年分别 颁布法律,对限制童工工作时间以及限制女工工作时 间和女工的工资等问题作了规定;1848年加利福尼亚州 颁布了一项禁止9种工厂使用12岁以下儿童的法律;瑞 士于1848年颁布了第一个限制成年人工作时间的法律。
劳动法的起源和发展
劳动法的起源和发展工人阶级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产和社会财富的主要创造者。
然而,在工业化初期的社会中,工人们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没有足够的保障和权利。
于是,在人们的异化和反抗中,劳动法这一重要的法律体系开始逐步建立起来。
一、劳动法的起源在英国工业化的初期,工人处于严重的经济困境中。
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法律安排开始形成,以确保工人的权利和利益得到保护。
1833年,英国通过了《工厂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保护工人的法律。
该法规定禁止雇佣儿童进行危险工作并规定工作时间。
此外,更多的法律规定接踵而至,逐渐保障安全,工资和劳动条件,这些应该是所有劳动者都有权利享受的。
在19世纪的欧洲,工人们联合起来,斗争并争取他们的利益和权利。
美国的劳动法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当时一些工会组织一直在竭力争取雇主的相关议题,主要涉及工时安排和报酬水平。
美国《惠特尼劳工法》和《福鲁格劳工法》则是美国维护工作者权益之路的里程碑。
二、现代劳动法的发展随着工人队伍不断壮大,劳动法逐渐发展成为一项更加广泛的法律体系,其范围涵盖了劳动标准、雇佣和解除关系、薪酬等多方面。
这些法律实体旨在保护工人的权益,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以及避免不公平的雇佣行为。
在全世界范围内,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自己的劳动法和相关法规。
例如,在中国,20世纪90年代至21世纪初期,劳动法不断完善和修订。
截至2019年,中国通过了四部《劳动法》(分别于1994年、2008年颁布),三部《劳动合同法》(分别于2007年、2013年颁布),为中国的工人阶级提供了广泛的保护和支持。
这反映出了不断提高工人福利、保障工人权益的劳动法发展趋势。
三、新兴劳动模式与劳动法的迎合随着信息技术的革新和全球化趋势的加速发展,劳动模式的内容也在发生改变。
新型的劳动力更多地倾向于无固定期限和无常规工作时间的自由职业工作。
这些新的劳动模式,如平台经济和分享经济,给劳动法的调整带来了挑战。
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劳动法的起源现代意义劳动法起源于19世纪初期的“工厂立法”,是从以英国为首的西欧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开始的,“工厂立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劳动法对劳动者保护的要旨。
劳动法产生的则是工人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长期斗争的结果。
国际劳动法思想发源于19世纪上半叶。
第一次由国家政府提出召开国际劳动会议、开展国际劳动立法的倡议是瑞士。
《国际劳动宪章》是国际劳动立法的重要依据。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会员国。
1944年我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常任理事国。
1944年6月在美国费城召开第二十六届劳工大会,通过著名的《费城宣言》。
第一次劳动立法会议展开地点-柏林。
1、劳动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时间较晚,一般认为是在20世纪初。
2、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一般认为这是资产阶段“工厂立法”的开端。
3、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劳动立法。
4、政务院195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二、外国劳动立法概况(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1802年英国议会通过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第一个限制工作长度的法律。
(现代意义上劳动法产生的标志)三、中国劳动立法概况(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广州召开第一次劳动大会,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在哈尔滨召开。
大会通过了《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劳动法是北洋政府于1923年由农商部公布了《暂行工厂规则》。
1924年11月,孙中山以大元帅的名义颁布了《工会条例》,承认了公人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劳动立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农村根据地的最重要、最完备的劳动立法。
(三)新中国的劳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劳动法发展1949-1956建立和形成期1957-1976复苏到低谷时期;1976-现在恢复到大发展时期。
劳动法课件,第一-四章(概述、历史、法律关系、主体)
(3)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志 当事人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直接关系到是 否适用劳动法调整的问题,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 具有重要意义。 ▲实质标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 注意:《劳动合同法》第7条、《关于确定劳动 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形式标志 认定劳动关系,有形式标志一般依形式标志; 无形式标志或者形式标志与实质标志不一致,依 实质标志。
3.特征:
(1)该类关系当事人一般有一方是劳动者或用人单
位,另一方是劳动关系相关人,或者双方均为劳动关系
相关人或用人单位。
(2)它的目的是实现劳动关系。 4.类型 (1)劳动行政关系;(2)劳动服务关系; (3)劳动团体关系;(4)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5.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劳”视角和“雇-雇”
(2)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一定期限内雇员向雇 主提供劳务并由雇主给付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实际生活中常见的这类雇佣形式有:家庭雇佣保姆,车 主雇人开车,雇请钟点工等等。 联系: ①二者规范的对象均为劳务的给付和劳务的受领, ②二者的特征也有重合之处,如均强调用工主体对工 作人员的支配权,工作人员都是为雇主或用人单位的利
益而工作。
区别:
①二者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②发生纠纷时适用法律不同; ③二者所涉及的主体不同(但实践中存在认定方 面的困难与争议):按照《劳动法》及其解释规定,用人
单位具有营业执照或依法履行了登记、备案手续的,则属于劳 动关系的范畴,反之,则属于雇佣关系。而《工伤保险条例》 第63条扩大了用人单位的外延,将无营业执照未经依法登记、 备案的单位及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也 纳入了劳动关系的范畴。
5.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 (1)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主要包括加工承揽关系、运输关系、保管 关系、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委托关系等,属于民事关 系,由民法调整。 联系:一方提供劳动力给他方使用,他方支付劳 动报酬。 区别: ①当事人及其关系不同; ②劳动过程关注点与要求不同; ③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主体不同; ④劳动报酬支付方式不同。
《劳动法学》习题及答案集
《劳动法学》习题及答案集目录第一章劳动法学概述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第三章劳动法的基本原则第四章劳动法律关系第五章附随劳动法律关系第六章促进就业制度第七章劳动合同第八章集体合同第九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第十章工资制度第十一章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第十二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十三章职业培训制度第十四章社会保险制度第十五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第十六章劳动监察制度第十七章违反劳动法的责任第一章劳动法学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是( C )。
A.劳动者甲与劳动者乙发生借款关系B.某公司向职工集资而发生的关系 C.某民工被个体餐馆录用为服务员 D.两企业之间签订劳务输出合同2.我国劳动法生效的时间是( C )。
A.1995年7月5日 B.1994年7月5日C.1995年1月1日 D.1995年7月l日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 D )等劳动者。
A.国家机关公务员 B.现役军人C.家庭保姆 D.企业职工4.劳动关系的双方为( A )。
A.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B.工会与企业行政C.劳动者与劳动行政部门 D.工会与劳动行政部门二、多项选择题1.以下劳动关系中,适用《劳动法》的规定的是( ACDE )。
A.乡镇企业与其职工之间的关系B.某家庭与聘用的保姆之间的关系C.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之间的关系D.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E.个体工商户与其雇工之间的关系2.以下社会关系中,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的是( CD )。
A.某作家将其书稿交出版社出版而形成的出版关系B.个体户与其家庭成员共同劳动所形成的共同劳动关系C.因处理劳动争议发生的关系D.工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E.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3.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有( ABCDE )。
A.管理劳动力方面的关系B.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C.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D.工会组织与用人单位的关系E.监督劳动法执行方面的关系三、判断说明题1.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件第二章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 2.包身工。包身工最早出现于清光绪二十三年 (1897年)英商怡和纱厂。当时,外商在中国办厂,
因语言不通,风俗习惯不同,无法直接管理工人,
采用买办包工制,通过包工头来招用、管理包身工,
它是包工制的一种特殊形式。以后,华商纺织厂也 采用包工制。民国26年(1937年),制是以签
订定期包身契约的方式招收工人。包身工多半是 11—16岁的贫苦农家少女。包工头付给包身女工家
庭很低的包身费,与包身工家长订立包身工契约。 包身期一般为3年,实际要4—5年才能期满。在契
约期内,包身工的工资全部归包工头,包工头只供
给包身女工极低的生活需要。包身工集中居住,一 般不准外出和与外人接触,行动上受严密监视。
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劳动立法
❖ 在内容和范围上,较之初期阶段,有了较大的进展, 具体表现在:
❖ 1.进一步缩短劳动时间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 2.增加改善劳动条件的一些规定。 ❖ 3.出现了工资保障法律。 ❖ 4.有了承认工会组织合法地位的法律。 ❖ 5.出现了社会保障法 ❖ 6.出现了解决了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
❖ 欧洲其他资本主义国家也先后制定了类似的法律, 以保障资本家能够榨取工人更多的剩余劳动。当时 人们把这种“血腥立法”统称为“劳工法规”。
❖ “劳工法规”虽然是调整资本主义劳动关系的法律, 但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因为其与现代意义 的劳动立法的宗旨是背道而驰的。
一、劳动法的产生
❖ 1802年英国颁布《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这是第一 个限制工作日长度的法律,是资产阶级“工厂立法” 的开端,也是现代意义劳动法的起源。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劳动 立法状况
❖ (一)“文革”前17年的劳动立法(建立和 发展时期)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劳动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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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LOGO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宗旨和职能
❖ 《国际劳工组织章程》(1972年修订)在序言中阐释为: “只有以社会正义为基础,才能建立世界持久和平”
❖ 各缔约国应努力改善劳动条件,即调整工时,调节劳动力 供应,防止失业,规定足够维持生活的工资,防护工伤和 职业病,保护儿童、青年和妇女,规定养老金和残废抚恤 金,保护工人在外国受雇时的利益,承认同工同酬原则, 承认结社自由原则,组织职业教育和技术教育等等。
平条约》还未签订,国际联盟还未产生,而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附设 机构的国际劳工组织却先告成立)
★ 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订 了最初的六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六个国际劳工建议书,任命 了理事会。
★ 国际劳工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国际组 织之一
★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1944年起又成为该 组织的常任理事国。1971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 事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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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
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
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
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驱出土 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以外 一无所有的自由人即无产者,生产资料被 集中于少数人即资本家手中。
• 1905年伯尔尼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 工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 的两个国际劳动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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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劳动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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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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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宣言》的10项原则:
(5)切实承认集体判的权利,在不断提高生产力的 情况下,实行劳资双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在 制定和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
(6)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种保障 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
(7)充分保护各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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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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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 力出卖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 买生活资料的工资;资本家为使资本 增值,就必须以支付工资的方式购买 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生产资料 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
❖至此,才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 具备了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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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
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
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
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驱出土 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以外 一无所有的自由人即无产者,生产资料被 集中于少数人即资本家手中。
(3)会员国接受立法的约束具有“自愿性”。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在通过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公约经成员国批 准才对该成员国有约束力,而成员国是否批准公约,则完全由成员国 自行决定,国际劳工组织无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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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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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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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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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的基本特征 (一)公法与私法的兼容 (二)劳动者保护法与劳动管理法的 统一 (三)劳动关系协调法和劳动标准法 的结合 (四)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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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LOGO • 一、国际劳动立法的产生与发展 倡国际劳动法的思想家,主要是英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 和法国社会活动家大卫.李格兰 1818年英首国人欧文上书“神圣同盟”会议,建议制定国 际劳动法。 瑞士是最先同意制定国际劳动法的国家, • 1890年柏林会议是第一次由各国政府正式派代表讨论国际 劳动立法的会议 。 • 1900年国际劳动法协会在巴黎正式成立 • 1905年伯尔尼国际会议通过了《关于禁止工厂女工做夜工 的公约》和《关于使用白磷的公约》。这是世界上最早的 两个国际劳动公约。标志着国际劳动立法的正式开始
(一)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劳动立法
二、社会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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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概 况 LOGO 一、旧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中国工人阶级争取劳动立法的斗争 (二)北洋政府的劳动立法 (三)广州、武汉国民政府的劳动法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劳动立法 (五)革命根据地的劳动立法 二、新中国的劳动立法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劳动立法 (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劳动立法 (三)我国劳动立法的低谷时期 (四)改革开放以来的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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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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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 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 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四)实行劳动行为自主与劳动标准 制约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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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员国接受立法的约束具有“自愿性”。
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在通过后并不直接发生效力。公约经成员国 批准才对该成员国有约束力,而成员国是否批准公约,则完全由成员 国自行决定,国际劳工组织无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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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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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原则
《费城宣言》的10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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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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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有如下特点:
(2)规定最低工时和最高工资,强化雇佣剥 削。
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统治时期颁布的《学徒法》规定, 在法定限额以上支付工资的要受到处罚,其中取 得工资这笔支付工资者要受处罚更为严厉,对前 者判处监禁22日,而对后者判处监禁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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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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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世纪以前的劳动关系 五、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的劳动关系 “劳工法规” 六、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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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二节 外国劳动立法简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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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立法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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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分别归属于不同主体, 即劳动力的所有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 占有者不是同一主体,双方主体为实现劳 动过程才会形成劳动关系。 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农民被驱出土 地而成为除了载于自己人身的劳动力以外 一无所有的自由人即无产者,生产资料被 集中于少数人即资本家手中。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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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一)劳动法的产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 为资产阶级政府采取法律手段干预劳资关系, 以缓和当时日趋严重的阶级斗争,提供了社会政 治前提。 (二)劳动法的产生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 劳动者是生产力系统中的决定性因素,劳动力 再生产是生产力赖以发展的必要条件,因而,保 护劳动者就是保护生产力,这符合全社会各阶段 利益。
(1)达到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标准;
(2)使工人受雇于他们最理想的工作,以充分发挥其技能 与特长,作出最大贡献; (3)为达到上述目的的手段,必须在有关方面充分保证, 提供训练,对易地就业的迁移调动等方面提供方便; (4)关于工资、收入、工时和其他工作条件的政策拟定应 能保证将进步成果公平地分配给一切人,将维持最低生活 的工资给予一切失业的并需要此种保护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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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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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
无产者为谋生存,只得把自己的劳动 力出卖给资本家使用,以取得用于购 买生活资料的工资;资本家为使资本 增值,就必须以支付工资的方式购买 无产者的劳动力,使之与其生产资料 结合,以实现劳动过程。 至此,才大量出现了劳动关系,从而 具备了劳动法赖以产生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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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当事人平等《法国民法典》-----民法 国家干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工厂立法
}保护劳动者(规定工时上限和工资下限) ---劳动法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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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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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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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宣言》的10项原则:
(5)切实承认集体判的权利,在不断提高生产力的 情况下,实行劳资双方的合作以及工人和雇主在 制定和实施社会经济措施方面的合作; (6)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以便使所有需要此种保障 的人得到基本收入,并提供完备的医疗; (7)充分保护各业工人的生命和健康; (8)提供儿童福利和产妇保护; (9)提供充分的营养、住宅和文化娱乐设施; (10)保证教育和就业机会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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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职能 LOGO
1.从事国际劳工立法, 2.监督国际劳工标准的实施 3、在社会政策和管理、人员培训和使用方
面提供技术援助
4.进行劳工问题的研究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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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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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劳工组织机构 国际劳工大会 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由每个成员国委派的代表团组成。 各代表团由4名代表组成,其中政府代表2名,工人代表和雇主代表各 1名,各代表权利平等 五个常设性委员会:总务委员会、财政委员会、公约与建议书实施 委员会、提案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 理事会 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机关。由56名理事组成,其中政府理事28人, 工人和雇主理事各14人(1986年召开的第72届大会将理事会的席位增 加1倍,取消常务理事席位 ) 国际劳工局 它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关,同时也是国际劳工大会及其理事 会的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它设局长总管其事,并派国际公务员和 技术援助专家在世界各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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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劳动法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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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法产生的原因 仅用以“契约自由”为原则的民法来调整劳动 关系,已不足以阻止、更无法扭转劳动力资源萎 缩和枯竭的危险趋势。于是,亟需从立法上来限 制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对工人给予足以维持劳 动力再生产的保护。 (三)劳动法的产生是维持自由竞争条件的需要 正是起着平等地限制资本家剥削或者说保障 资本家平等地剥削的作用。资本家之间的自由竞 争正需要这种平等局面。
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二、国际劳工组织的成立与发展
(一)国际劳工组织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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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9年4 月:“国际劳动宪章”。 ★ 1919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正式宣告成立。(当时《凡尔赛和
平条约》还未签订,国际联盟还未产生,而作为国际联盟的一个附设 机构的国际劳工组织却先告成立)
★ 1919年10月在华盛顿召开了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订 了最初的六个国际劳工公约和六个国际劳工建议书,任命 了理事会。 ★ 国际劳工组织是当今世界上历史最久、规模最大的国际 组织之一 ★ 中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成员国,1944年起又成为该 组织的常任理事国。1971年11月16日,国际劳工组织理事 会恢复了新中国的席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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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LOGO 国际劳动立法的内容 关于劳动者基本权利的规定; 关于就业政策、职业介绍、职业保障方面的规定; 关于最低工资、工资保障的规定; 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规定; 产于各类职业安全与卫生的规定; 关于童工和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关于疾病、年老、失业及综合性社会保障方面的规定; 关于集体谈判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的规定; 关于劳动检查与劳动行政方面的规定等。
LOGO (四)国际劳工立法与中国的关系
★在起草和制定《劳动法》的过程中,就适当借鉴了 国外劳动立法的有益经验,特别是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的有关规定。 ★在其内容中,有些是对已批准公约的实施,如实行 每周两天休息制度、制定最低工资办法、禁止使用妇女从 事矿山井下工作、限定最低就业年龄、实行男女工人同工 同酬等; ★而有更多的则是对尚未批准的公约和建议书的采用, 如促进就业政策和措施、反对就业歧视、禁止强迫劳动、 规定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实行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改进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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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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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与内容 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1)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2)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这是国际劳动立法的最主要形式。国际劳工组织和建议书与其他公约 相比,有其独特之处,主要表现在:第一,公约和建议书都是经国际 劳工大会以主席代表2/3多数票通过,而不要求一致通过;第二,公 约和建议书的法律效力不同,公约一经成员国批准,便在该国产生法 律效力,批准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第三,对公约的解释权,由 国际法院裁决。 (3)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4)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其他国际劳动立法的形式 主要包括有:联合国文件尤其是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的某些文件;区 域性组织的文件;双边条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