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2020法考主观题(法理学)笔记
材料:潘晓大学毕业不久,向甲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2万元。
潘晓每月收入4000元,缴纳房租等必需开销3000多元。
潘晓消费观念前卫,每月刷卡透支3000多元,累计拖欠甲商业银行借款近6万元。
不久,潘晓又向乙商业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该卡的透支额度达3万元。
甲商业银行累计发行信用卡近600万张,每张信用卡的透支额度从5000元到10万元不等。
该银行2009年8月统计发现,信用卡持卡人累计透支接近300亿元,拖欠期限从一个月到四、五年不等。
不少人至少持有2张甚至多张信用卡,因延期还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达到数千元甚至上万元。
由于上述现象大量存在,使得一些商业银行的坏账比例居高不下。
对此,银行界拟对透支额度达、拖欠时间长的持卡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各银行共享;拟采取加大罚息比例,限制发放个人贷款,限制发放信用卡,停止信用卡功能等措施制裁信誉不良持卡人;拟建立在设立企业、购买不动产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限制。
另据反映,为数不少的持卡人认为,银行信用卡发放泛滥,安全防范功能不强,申领条件设定偏低,合同用语生涩,还款程序设计复杂且不透明,利息负担不尽合理,呼吁国家出台政策进行干预问:从合法性与合理性角度就银行权益保护与限制,持卡人权利与法律责任,银行和持卡人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资本市场风险的法律防范对策,或其他任一方面阐述观点(本题无参考答案,以下为解题分析)权利的保护与限制,利益平衡与社会发展。
合法性评价是部门法问题,合理性评价是法理学问题。
发卡银行和持卡用户是平等主体双方,进而确定该部门法主要是民法。
考点集中在各学科的原则和法理学法的价值(自由、秩序、正义)中。
合法性评价:主要是民法,可以引申到立法法、宪法等。
民法的原则,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
也可以从法律保留角度论述。
商业银行拟“在设立企业、购买不动产等方面对持卡人进行限制”等行为,在制度上限制了公民基本民事权利,属于涉嫌违反基本权利,是民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法律保留的内容,除非获得全国人大授权,否则任何机关不得对此作出规定。
法考主观题民法必背知识点
第一讲法人一法人的特征1)财产独立2)人格独立3)责任独立二法人人格否认民法典83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要件:1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表现为人格混同、孤独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2造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后果3滥用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4滥用者主观上为故意。
法律效果:滥用行为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并不是全面否认、彻底、永久的否认,而是个案否认一案一否认,只对本案当事人有既判力,不当然适用涉及公司的其他诉讼,可以作为后案的证据使用。
诉讼结构:1)债权已经经过生效判决的,另行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2)债权与人格否认一并提起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3)债权尚未生效判决,直接提起法人人格否认的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拒绝追加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3人格混同的认定指公司人格事实上不独立,持续缺乏公司独立意志,公司沦为执行个人意志的工具。
一般随同财产混同。
存在人格混同,往往同时存在业务混同、员工混同、住所混同,关键是审查是否人格混同,其他方面的混同往往混同的补强。
4过度支配与控制公司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指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是公司完全丧失独立性,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
是否构成过度支配与控制,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
5资本显著不足指公司设立后,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隐含的风险明显不匹配。
以较少的资本从事力不能及的经营,表明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际上为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将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应当综合因素综合判断。
法理学期末复习提纲(全,背诵)
法理学(二)期末复习一、题型:全部是主观题理解了就能答出来。
自我救济:不会就凑字数。
给别人机会其实是给自己机会。
(一)问答题18*5=901、要说理由,而不是第一点第二点。
需要法理分析,讲究理由。
例:xxx与司法独立是否有冲突?答:是。
因为……2、可以和老师的观点不一样,但必须讲道理出来。
需要法言法语!不同于大街上吵架的讲理,需要专业性!3、道理既可以来自讲课内容,也可以来自教材内容,也可以来自自己分析出来的内容。
因此,教材和讲课内容可以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从教材获得启发!(二)论述题1*10=10像小作文,字数是基本,多多益善。
是必要条件!大家用电风扇阅卷!无限接近10但不可以等于10,也会大于0分。
拉开分值的地方。
二、关于给分周老师注重正态分布。
在比较中突出自己的优势。
法理分析严格上无法达到满分,但是比较可以获得高分。
三、构成比例一考定终身。
重点论文1、“先信”与“先疑”2、集体利益何以正当3、涉诉舆论的面相与本相4、司法与舆论的纠结与分隔5、舆论挟持司法的6、大数法则学会用欧拉图表示所学的一些知识!期末考试重点内容没说的地方都不考!从头到尾复习一遍!大家自己来判断。
第一章法律程序一、法律程序1、程序与实体的方面,程序与实体的区分是不是绝对的?有些看起来是程序,但实际上是实体。
二者的区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2、法律程序和非法律程序。
考点1:程序与实体的关系前者涉及到人的纠纷,纠纷的处理通过法律程序所导致的结果,法律程序导致的结论的正当性来自于哪里?是程序还是实体?罗尔斯的三个程序,赌博只关心程序,和实体无关。
愿者服输,这个结果是否具有正当性?实体上评价是不正当,但是愿者服输说明参与者是认可的,有正当性,因为两个人都同意了这个程序。
买彩票也是。
实体上是不公平的,凭什么你拿500万?但我们承认这个程序所导致的结果具有正当性,因为程序是正当的,程序之所以正当是因为大家都同意。
公安说不正当是从实体出发,但是参与者从程序本身出发。
2017年法律硕士法理学主观题背诵
2017法律硕士法理学主观题背诵⼀、论述⻢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1.以往法学都在不同程度上以唯心史观为基础。
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有的则 否认经济对法的决定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为指导 的法学,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 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以往的法学大多试图掩饰和否认自己的阶级倾向性,主张法学是超阶级的,是 “公共意志”的体现。
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 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以往法学大多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而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 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二、简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意义1.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进行创造性转换的科学理论,是马克思主要法学当 代化,现实化和中国化的产物,是将普遍性的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的法治实践紧 密结合起来的结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规律的科学总结 2.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形成,使我国法治建设在一个更加成熟,更 加定型,更加科学的法治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和话语体系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增强亿万人民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自信,理论 自信和制度自信,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1.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程序化理论,有利于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有 利于在各领域各层次下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2.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重视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和协调发展, 更加重视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3.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理论4.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 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重大发展5.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是对我国古代治国理政经验的传承,也是对 国家治理现代化理论的丰富和发展6.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理论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和良法善治理论8.依法治国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理论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1.依法治国属于政治文明范畴,以德治国属于精神文明范畴,两者并非对立而是 相互补充促进的关系。
202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解析(主观题)()案情: 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 规范日益混乱旳交通秩序, 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 由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公布通告, 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旳照片、录像资料, 送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 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旳, 一律奖励人民币200 元-300 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 积极举报违章车辆, 当地旳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 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 省内甚至外省不少都市都来取经、学习。
但与此同步, 也发生了某些意想不到旳事: 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他人懂得旳地方, 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 引起家庭关系、同事关系紧张, 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旳正常生活旳;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声誉权受到侵害, 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旳;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 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围行使权力引起旳;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 向交管部门索赔旳;甚至有运用偷拍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旳, 等等。
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 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旳举措引起了社会不一样见解和较大争议。
问题: 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旳认识。
(注意: 不能仅就此举引起旳某些问题、个案谈详细适使用方法律旳意见)答题规定: 1.运用掌握旳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对旳旳观点和理由;2.说理充足, 逻辑严谨, 语言流畅, 表述精确;3.答题文体不限, 字数规定800 -1000字。
解题思绪:这一题按照规定从合法性、合理性两方面进行认识。
合法性问题可以从如下方面进行思索:(1)立法和执法旳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2)法律渊源、法律效力方面, 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3)委托社会组织、个人执法旳合法性。
从这些方面衡量, 交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公布旳这一通告应当说有合法性根据。
合理性问题可以从如下角度进行思索:(1)法律价值。
如秩序与自由, 维持秩序与限制自由关系旳处理, 与否考虑了价值排序原则、比例原则;如正义与效率, 提高行政效率与实现社会正义关系旳处理, 与否实现最大多数人旳利益。
2020法考主观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笔记
材料一: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行为。
材料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所谓公正司法,就是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
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那司法就没有公信力,人民群众也不会相信司法。
法律本来应该具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司法审判本来应该具有终局性的作用,如果司法不公、人心不服,这些功能就难以实现。
问:结合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谈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推进严格司法的意义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总体要求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题中之义)。
它要求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例、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与严格司法(密切相关),一手抓人人平等,一手抓严格司法,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来体现严格司法的理念,以严格司法来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严格司法相辅相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严格司法相得益彰。
联系材料,要实现人人平等,必须严格司法,坚持公正司法。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1、中国传统的律学有哪些特点?答:实用性构成律学在学术传统上的根本底色。
具体到在学科性质上,律学有如下几个特点: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2、法学实践性的具体体现有哪些?答: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知识体系,具体而言,法学的实践性体现为以下几点: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并非“纯思”,而在于为现实的法律纠纷,法律问题寻求解答方案。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乎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法言法语”,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日常语言”存在明显差异。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中立”或者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3、法学思维的特点有哪些?答:法学思维是指法律人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观点、态度、价值和方法。
具体而言,法学思维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的思维。
法学思维的价值在于为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僵局提供法律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4、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方面?答:狭义的法学方法单指法律适用的方法,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有: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行为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法律的特征有哪些?答:法律相较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征包括:1、法的规范性2、法的普遍性3、法的国家意志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程序性6、法的可诉性6、相较于其他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有哪些特点?答:法的规范性是一种特殊的规范性,起特点主要包括:1、法在规范内容上具有更大的确定性;2、法律规范语句具有更强的命令性;3、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标准具有权威性和独断性;4、法律规范语句具有实证性。
考研法理学主观题必背概念
考研法理学主观题必背概念法律继承法律继承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承接和继受法律移植法律移植是指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法,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法的规范作用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人们的意志、行为发生的直接影响,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的社会、政治功能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人对于法律的需要和实践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法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法的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和国际条约等法的非正式渊源法的非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等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原则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法律部门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立法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废止法律的专门性活动法律实施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即在社会生活中通过执法、司法、守法等方式对法律的贯彻落实。
法的实施就是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中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状态到实然状态法律实现法律实现是指法律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达到法律设定的权利和义务的目的执法狭义上的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是指在宪法规定的司法体制基本框架内,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司法制度实现自我创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司法体系和司法制度守法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法理学主观题背诵题纲
71.法律实施的状况与评价(20新增)P301
72.法律实现的概念、意义以及影响因素P302
73.执法的概念和特征P302
74. 执法的基本原则(12简答) P302-303
75.依法行政原则的内涵(具体要求)P302
76.比例原则的内涵P303
49.法律概念的种类P291
50.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P291
51.法律部门的含义及特征P291
52.我国法律部门的划分原则P292
5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特色与内容(53+54)P295-297
54.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特色(12论述)P293
55.如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要任务有哪些P296-297
83.简述司法责任原则P305
84.简述司法公正原则P305
85.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关于公正司法的答题素材(建议重点准备)
一、司法体制改革(特殊标记的部分,要背诵其他部分多看看,能用自己的话说两句即可)
(一)司法体制改革的概念与内涵
(二)司法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与原则
(三)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
二、落实司法责任制(多看看即可)
23.分类/法律的规范作用有哪些P278
24.法的社会作用P278-279
25. 法的作用的局限性(08、14简答,14论述)P279
26.法的价值的概念与特征P280
27.法的价值的类型P280-283 28.法与秩P280-281
29.法与自由(14分析)P281
1)特点2)法与自Fra bibliotek关系/法律如何确认和保障自由
77.司法的概念与特征P303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真题及答案解析——主观题(1)
一.某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2006年卷四第六题—论述)请:1.比较该条规定与刑法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的区别及理论基础;2.从法的渊源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的涵义及效力根据;3.从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的角度分析该条规定在法律适用上的价值与条件。
答题要求:1.在上述3个问题中任选其一作答,或者自行选择其他角度作答;2.在分析、比较、评价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运用法学知识阐述理由;3.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4.不少于600字。
【参考答案】1、从法源的角度看,各种各样的法源(法律渊源)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在理论上,学者们通常区分所谓“正式的法源”与“非正式的法源”。
前者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制定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和惯例;后者是指那些尚未在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明文阐述但具有法律意义的渊源(资料或材料),如习惯、法理、公共政策或国家政策、道德信念、社会倾向等。
2、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发现”或“获取”法律适用之前提条件及其优先顺序。
一般而言,当发生法源选择的难题时,现代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处理的原则,即:先正式法源,后非正式法源。
这不仅符合人类的认识论规律,且可以简化法源选择的复杂性,避免法律适用无谓的论证之累。
例如,1907年通过的瑞士民法典和1929年中华民国政府制定公布的民法均规定,民事事件适用法规之顺序为:有法律依法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这就是职业法律家进行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的准则。
法律家无论喜欢或不喜欢,无论是否抵牾自己的天性,都必须对法源的效力顺序有一种认可的态度,即他们必须接受实在法的规定和效力。
法律家与专业外的法律思考者之区别在于他们始终不能完全游离于各个时代发生效力的实在法。
法律家不能像哲学家或伦理学家一样首先站在超实在法或实在法之外的立场来批判法律,不能完全用道德的评价代替法律的评价,不能简单地预先假设一切实在法都是“非正义的法”,是非法之法。
法考主观题近10年考点汇总
3.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
2012
1.证据-排非
✔
✔
✔
✔
✔
✔
2.证据-工具价值
✔
✔
2011
1.证据-排非
✔
✔
✔
✔
✔
✔
2.证明-疑罪从无
✔
✔
✔
2010
1.证据-证据属性
✔
✔
✔
✔
✔
✔
2.证据-疑罪从无
✔
✔
✔
2009
1.一审-上诉
✔
2.二审-复核
✔
✔
✔
✔
3.执行程序-死立执变更
✔
2008
1.二审-特殊情况/审理结果
(1) 受案范围 (2) 管辖规则 (3) 参与人的确定
✔
✔
✔
✔
✔
✔
✔
✔
✔
3.国家赔偿
司法赔偿
✔
2010
1.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和解与调解(论述)
✔
✔
✔
✔
✔
✔
✔
✔
✔
2009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规定权
✔
✔
✔
2.行政诉讼
(1) 管辖规则(2)审理程序
✔
✔
✔
✔
✔
✔
✔
✔
✔
2008
1.行政诉讼
(1)参与人的确定
✔
✔
✔
✔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
✔
✔
✔
✔
3.合同的效力
✔
✔
✔
✔
✔
法理学主观题
一、法不禁止即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即法律未明文规定禁止的行为就是可为的行为。
首先,法律是保障人们的自由,而不是限制人们的自由。
但是这也不意味着人们可以为所欲为,法律也限制着人们的一些行为,比如:侵害他人自由的行为,侵害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对人们的一些行为作出限制,是基于伤害原则、冒犯原则、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以及容忍与社会完整统一相协调的最大限度地个人自由的原则。
从这些原则不难看出,法律的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限制人们的危险行为,限制个别人的自由,最终目的在于保障大多数人的大部分自由权利。
二、人们的自由有界限人的自由有界限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应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不能通过侵犯他人的自由来实现自身的自由,任何人的自由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第二,禁止权利滥用。
每个人都有行驶自己权利的自由,但是我的权利止于你的鼻尖,从主观上来说,权利的行驶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从客观上来说,权利的明显滥用,不受法律保护。
禁止权利滥用有效地防止了权利冲突的出现,同时也有利于权利冲突的解决。
三、面对国家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对于国家机关的权利,凡是未经法律明确授权的权利都是不合法的权利。
法律对国家权利的控制方式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国家机关行驶权利必须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责任合法。
国家机关要做到依法行政必须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统一。
四、法与科技法与科技的关系是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的关系。
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第一,科技的发展扩大了法律调整的范围;第二,科技的发展提高了立法的质量,科技的出现也导致了伦理困境和法律评价上的困难。
与此同时,法对科技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一,法管理科技,促进科技的竞争发展,同时保障科技发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第二,法律可以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第三,法律必须对科技可能导致的问题进行必要的限制以防止产生不利的社会后果。
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
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最新版)目录1.法考主观题概述2.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分析3.法考主观题备考策略正文【法考主观题概述】法考主观题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主要测试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与客观题相比,主观题具有更高的难度,需要考生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
在法考中,主观题通常包括案例分析题、法律文书题和论述题等题型。
【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分析】1.刑法:刑法是法考主观题中的高频考点,常见的题型包括案例分析题和法律文书题。
考点主要涉及犯罪构成要件、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共同犯罪、刑罚的执行等方面。
2.民法:民法也是法考主观题中的重要考点,主要涉及合同法、侵权法、物权法、婚姻法等。
常见的题型包括案例分析题和法律文书题,考点包括合同的订立与解除、侵权责任的判断、物权的种类和法律效力等。
3.行政法:行政法在法考主观题中的地位日益重要,主要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方面。
常见的题型为案例分析题,要求考生分析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救济等。
4.诉讼法:诉讼法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主要考点为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审判组织等。
常见的题型为法律文书题和论述题,要求考生根据案例描述,撰写相关诉讼文书或论述诉讼法律问题。
5.商经法:商经法主要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法、破产法等,主要考点为公司设立与治理、证券发行与交易、破产程序等。
常见的题型为案例分析题和法律文书题,要求考生分析企业法律问题,撰写相关法律文书。
【法考主观题备考策略】1.扎实掌握基础知识:法考主观题测试的是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因此,扎实掌握基础知识是备考主观题的关键。
2.提高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主观题要求考生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考生可以通过参加模拟考试、进行案例分析等方式提高这方面的能力。
3.注重练习各类题型:法考主观题题型多样,考生应注重练习各类题型,熟悉答题技巧和方法。
4.关注历年考点和时事热点:历年考点和时事热点往往成为法考主观题的考点,考生应关注这些内容,提高备考针对性。
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
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一、法考主观题概述法考主观题作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测试考生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主观题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法律文书撰写、论述题等形式,要求考生在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思维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历年法考主观题考点分析1.宪法类考点宪法类主观题主要涉及宪法的基本原则、公民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等内容。
例如,考题可能要求分析某项法律措施是否符合宪法规定,或者阐述宪法中某一条款的具体含义。
2.刑法类考点刑法类主观题主要考察考生对刑法规定、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方面的理解。
考题可能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出现,要求考生根据案情判断行为的性质、定性及量刑。
3.民法类考点民法类主观题涉及民法的各个方面,如合同、侵权、物权等。
考题通常以案例为基础,要求考生运用民法规定分析问题,阐述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4.行政法类考点行政法类主观题主要考察考生对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掌握。
考题可能以实际行政案例为背景,要求考生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阐述行政诉讼的程序及法律适用。
5.商法类考点商法类主观题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等内容。
考题通常以具体商事案例为依托,要求考生运用商法规定分析问题,判断行为的合法性。
6.诉讼法类考点诉讼法类主观题主要考察考生对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方面的理解。
考题可能以诉讼案例为基础,要求考生阐述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分析证据的采信程度。
7.经济法类考点经济法类主观题涉及经济法律法规,如反垄断法、合同法、公司法等。
考题通常以经济案例为背景,要求考生运用经济法规定分析问题,阐述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
8.其他法类考点其他法类主观题还包括国际法、环境法、劳动法等方面的内容。
考题可能涉及国际法领域的案例分析,如领土争端、国际仲裁等;或以国内法案例为基础,要求考生分析环境污染责任、劳动争议等问题。
三、应对法考主观题的策略1.熟悉法律规定:扎实掌握各法律领域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解答主观题奠定基础。
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
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标题: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引言】法考主观题是法律考试中的重要部分,涵盖了各个法律领域的知识点。
了解历年考点是备考的基础,只有掌握了历年考点,才能更好地应对考试。
本文将对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进行全面梳理和分析。
【第一部分:刑事法考点】在刑事法的主观题中,常考的考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在故意犯罪中,法律对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作了明确的区分。
直接故意是指主体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后果,且主动为达到该后果而行动;而间接故意是指主体预见某种后果的发生,但不愿该后果发生,或希望事态得到转折。
2.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没有直接故意,但由于疏忽、不小心或不负责任等原因,造成了一定的后果。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过失性过错、结果发生三个方面。
3.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合谋犯罪,实施同一犯罪行为的情形。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方面的共同意志和客观方面的共同行为。
【第二部分:民事法考点】民事法主观题常考的内容广泛,以下是其中的一些考点:1.民事主观责任的认定:民事主观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程度。
在认定民事主观责任时,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具备过错、主观恶意等因素。
2.民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民事合同是民事活动的重要形式,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涉及到许多主观行为。
考生需掌握订立合同的要素以及合同的解除、变更和履行等情形。
3.侵权行为的主观要素:在侵权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构成侵权的重要要素之一。
了解侵权行为的主观要素,对于判断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其损害赔偿等问题非常重要。
【第三部分:行政法考点】行政法的主观题主要探讨行政机关的主观能动性和其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以下是其中的一些考点:1.行政法定理论:行政法定理论是行政法的重要理论基础,强调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掌握行政法定理论对于回答与行政法相关的主观题非常重要。
历年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总结
历年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总结一、民法1. 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属于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他人侵害人格权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并有损害赔偿的权利。
2. 动产动产是指具有移动性、可分离性的物品。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动产的交易与转让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满足对价的交付、物权的转移等要求。
3.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的情况下,通过欺诈、误导、胁迫等手段取得的利益。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当得利应当依法撤销,并返还给对方或者依法赔偿。
4. 债权债权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给付金钱或者其他物的义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债务人违反合同或者法律规定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并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5. 合同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以取得法律效力的协议。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主体能力、客体、意思表示等要素。
6. 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侵权责任需要根据侵权行为的情况,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7. 承诺承诺是指民事主体对某一行为作出明确表示,以表明自己能够接受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承诺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需要依法履行对应的承诺义务。
8.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某一特定物享有的最充分、最直接的权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有权是一种重要的物权,所有权人对其所拥有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等权利。
9. 保险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保险人承担一定经济责任,为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方式,需要满足保险合同的形成和履行等要求。
10. 继承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其遗产依法转移到继承人名下的法律行为。
司法考试主观题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主观题必背知识点
1. 法律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合法性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公益性原则、自愿性原则等。
2. 法律归属原则:属地原则、国别原则、全球性原则、等级原则等。
3. 法律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国家法原则、优先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原则、优先适用专门法律原则、优先适用国际公共秩序原则等。
4. 法律权益保护原则:人权优先原则、当事人权益平衡原则、最低损害原则、瑕疵法律利益原则等。
5. 合同法:要约、承诺、接受、陈述、保证、免除、违约、撤销、解除、修改、履行、事后条款等。
6. 侵权法:人身权利侵害、财产权利侵害、名誉权利侵害等。
7. 婚姻法: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成立、离婚、夫妻财产、夫妻债务等。
8. 继承法:法定继承、依法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等。
9.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
10. 刑法:罪、刑、犯罪构成、犯罪责任、刑罚、减刑、免刑、
累犯等。
11. 民事诉讼法:诉讼的主体、诉讼的标的、诉讼的程序、诉讼的费用等。
12. 刑事诉讼法:刑事案件的立案、审查起诉、审判程序、量刑等。
13. 行政法:行政行为、行政协助、行政责任、行政处罚等。
14. 宪法:国家制度、人民权利、国家机关等。
15. 劳动法: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
这只是一些主观题可能会涉及到的知识点,需要根据具体考试的要求进行适当的准备和复习。
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
法考主观题历年考点
法考主观题的历年考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理论和法律哲学:包括法律的本质、法律的目的、法律的效力等方面的问题。
例如:什么是法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什么?法律的效力如何产生?
2. 法律基本原理和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适用原则、法律的解释方法、法律的构成要件等方面的问题。
例如:法律如何适用于特殊情况?法律的解释应遵循什么原则?何为法律的构成要件?
3. 法律解释和法律逻辑:包括对法律解释方法的理解和应用、对法律逻辑的运用等方面的问题。
例如:如何解释法律中的不确定和模糊表述?如何运用法律逻辑分析和推理?
4. 法律实践和案例分析:包括对实际案例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判断的能力。
例如:对于某一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什么?如何运用相关法律规定解决问题?
5. 法律伦理和法律职业道德:包括对法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责任的理解。
例如:法官应该具备哪些职业道德素质?律师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守哪些伦理规范?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大致的分类,具体的考点可能会根据每年的情况有所调整和变化。
因此,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除了
掌握历年法考主观题的考点外,还需要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和相关法规的变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理学主观题考点归纳1、中国传统的律学有哪些特点?答:实用性构成律学在学术传统上的根本底色。
具体到在学科性质上,律学有如下几个特点:1、重视逻辑归纳,而较为轻视逻辑演绎。
2、重视考据,轻视理性论证。
3、重视实用技巧,较为轻视学理阐释。
4、重视刑事,轻视民事。
2、法学实践性的具体体现有哪些?答: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知识体系,具体而言,法学的实践性体现为以下几点:1、法学的研究总是指向法律现象或者法律问题的。
2、法学具有务实性。
法学并非“纯思”,而在于为现实的法律纠纷,法律问题寻求解答方案。
3、法学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综合体现。
4、法学是职业性的知识体系,它所使用的语言是冷静的、刚硬的、简洁的、合乎逻辑的,是经过法学家们提炼、加工和创造出来的“法言法语”,与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日常语言”存在明显差异。
5、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在于它研究的是一种“价值性事实”,即反映人类的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事实。
在法学中,很难做到“价值中立”或者进行无立场的研究。
3、法学思维的特点有哪些?答:法学思维是指法律人在研究法律现象时所持的思考立场、观点、态度、价值和方法。
具体而言,法学思维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2、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为起点的思维。
3、法学思维是问题的思维。
法学思维的价值在于为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僵局提供法律答案。
4、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5、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4、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有哪些方面?答:狭义的法学方法单指法律适用的方法,以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对象主要有: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行为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法律的特征有哪些?答:法律相较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征包括:1、法的规范性2、法的普遍性3、法的国家意志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程序性6、法的可诉性6、相较于其他社会规范,法的规范性有哪些特点?答:法的规范性是一种特殊的规范性,起特点主要包括:1、法在规范内容上具有更大的确定性;2、法律规范语句具有更强的命令性;3、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标准具有权威性和独断性;4、法律规范语句具有实证性。
7、国法的外延有哪些?答:国法是国家的法律的简称,构成法概念的交集部分,具体而言,国法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8、法的规范作用有哪些?答: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所能够产生的影响。
具体而言,法的规范作用包括以下五个方面:1、指引作用:法律通过规定行为模式实现对于行为人本人行为的引导。
2、评价作用:法律作为评价标准来衡量行为人的行动是否合法3、预测作用:法律规范可以作为双方当事人预测对方行动及其相关法律后果的基础。
4、教育作用:通过示警和示范来对人们将来的行为产生影响5、强制作用:对于违法犯罪分子进行制裁的功能9、法律的社会作用有哪些?答: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规范的存在对于整个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具体而言,法律的社会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2、推进社会变迁;3、保障社会整合;4、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与争端;5、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10、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包括哪些?答:法律作用的局限性的观点同时反对“法律万能论”和“法律无用论”,体现一种对法律作用客观理性的看法,既不夸大,也不忽视。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1、法律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
2、法律只是调整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方法。
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
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使得法律的作用受到影响和局限:(1)立法空白;(2)法律的滞后性;(3)法律的僵硬性;(4)法律解释的难于统11、权利和义务何以是重要的?答: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权利与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2、权利与义务同样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因为法律关系就是法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运行、操作的全过程和机制。
4、权利和义务也是法学的基本范畴。
12、法律权利的特点包括哪些?答:法律权利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许可的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支配范围,法律权利的特点主要包括1、法律权利的法律性(合法性)2、法律权利的自主性3、法律权利的利益性4、法律权利的义务相关性13、权利和权力的差别有哪些?答:权利和权力的差别主要体现在:1、使用方法不同。
我国《宪法》中对中央国家机关使用“职权”一词,对于地方国家机关使用“权限”一词,对于公民则使用“权利一词”。
2、权利背后显现个人利益,权力背后显现的是国家利益或公3、权利的行驶具有自主性,可以放弃,而权力的运用具有强行性,不可以被放弃或随意转让。
4、权力直接现象国家强制力,而权利与国家强制力的联系往往是间接地。
14、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关系?答:权利和义务作为法的核心内容和要素,他们之间的连接方式和结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具体而言,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主要体现在:1、结构上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2、数量上,一一对应,总量相等。
3、产生和发展看,两者经历了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着不同的法律精神。
15、成文法的优势有哪些?答:成文法又称制定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的出来的,以规范性条文形式表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成文法相较于不成文法的优势主要体现在:1、成文法内容具体明确;2、成文法修改制定的程序严格;3、成文法有利于社会的安全和自由;4、成文法具有较好的预防作用;5、成文法有利于推进社会改革。
16、不成文法的优势有哪些?答:不成文法又称为非制定法,是指经过国家立法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者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规范化条文形式的法的总称。
不成文相较于成文法的优势主要有:1、不成文法易于适应社会现实;2、不成文法不存在背离立法者原意的问题;3、不成文法易于发挥司法官员的创造性。
17、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别有哪些?答:当代西方两大法系的主要差别体现在:1、法律渊源不同2、法典编撰不同;3、司法技术不同;4、法律分类不同;5、诉讼制度不同。
18、法律的对人效力原则有哪些?答:法律的对人效力原则包括:1、属人主义:以国籍为判断标志2、属地主义:以国家的领土为界限3、保护主义:以是否侵犯国家利益或国民利益为标志4、折中主义:以属地主义为基础,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19、法律的生效时间有哪些类型?答:法律的生效时间有以下几种确定方式1、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本身规定生效时间3、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律的生效时间4、法律自试行之日起生效5、自法律文件到达之日起生效20、法律的溯及力原则有哪些?答:法律的溯及力解决的是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或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具体而言,法律的溯及力的原则有四:1、从新主义:新法一律具有溯及力2、从旧主义:新法一律不具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例外时不具有溯及力4、从旧兼从轻: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例外时有溯及力21、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有哪些?答:法律规则是以一定的逻辑机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相关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主要有:1、在性质上不同。
法律规则内容明确具体,是一种确定性的命令,法律原则的内容宽泛抽象,是一种最佳化的命令。
2、适用范围不同。
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较法律规则更大3、在初始性特征上不同。
法律规则显现法律规范的刚性,法律原则显现法律规范的弹性。
4、规则的冲突和原则的竞争的解决方式不同。
规则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适用于案件裁判,而原则是以衡量分量的方式来影响案件裁判的。
22、法律体系的特征有哪些?答:法律体系,又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将一国制定或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法律部门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的特征包括:1、一国国内法法律规范所形成的体系(国内法)2、一国现行法所构成的体系(现行法)3、由法律部门构成(部门法)4、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整体法)23、法律部门的特征包括哪些?答:法律部门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和原则,对一国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划分后所形成的同类法律规范的集合体。
法律部门的特征包括:1、法律部门是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整体2、法律部门具有相对的独立性3、法律部门之间具有协调统一性4、法律部门的类别具有相对稳定性5、法律部门具有开放性24、法律行为的特点有哪些?答:法律行为是指由人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并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包括: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关系行为或涉他行为)2、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3、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具有意志性25、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答: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具有以下几点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这意味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现实社会中的具体实现方式。
法律关系必然是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这意味着法律关系体现国家意志。
在私法领域中,当事人的个人意志也体现作用,但个人意志并不意味着国家意志的不存在。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特定的,现实的,也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标志所在。
26、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答: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
具体而言,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2、人身。
即人的身体及其所负载的人身利益3、精神产品。
以某种物质形式或大脑记载下来的思维成果4、行为结果。
包含物化的行为结果和非物化的行为结果两类27、法律意义上的物应具备哪些条件?答: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除具备相应物理属性外,还应具备如下法律属性: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3、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4、须具备独立性5、以下几类物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1)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2)军事设施、武器(3)危害人类之类(毒品、假药、淫秽书刊)28、法律责任的概念及产生原因答: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或者虽未违反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仅仅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某种法律上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