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央企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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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和所属子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法律事务部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企业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法律纠纷是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争议。
(一)涉案金额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重大案件;
(二)争议的股权(出资)等于或者超过涉案单位(SBU或BU)注册资本10% (无论其金额是否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股权纠纷;
(三)涉及核心知识产权或保密项目的案件;
(四)集团本部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内地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五)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仲裁)的;
群体性诉讼(仲裁),是指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在三十人以上;系列诉讼(仲裁)是指因同一案由,一年内与不同的当事人发生三次以上的诉讼(仲裁);
(六)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
(七)其他可能对集团商誉有重大负面影响或引起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作重点或广泛报道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聆讯、调查和听证或可能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聆讯、调查和听证的事件。
(一)涉及金额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权益或涉及等于或超过SBU、BU注册资本10%的股权(出资)的事件;
(二)涉及核心知识产权或保密项目;
(三)可能对集团商誉有重大负面影响或社会影响巨大的事件;
(四)其他涉及企业或所属单位重大权益或引起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作重点或广泛报道的事件。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各级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工作。集团本部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各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各子企业自行处理,集团法律事务部予以指导。子企业无法处理或者子企业及集团法律事务部认为由集团法律部处理更加恰当的案件,可以由子企业委托集团法律事务部处理,有关子企业进行配合。
第五条各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坚持企业总经理统一负责,总法律顾问(法律总监)或者分管法律业务的副职分工负责,法律事务部门具体办理,有关业务部门给予配合的原则。集团各级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集团各级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六条集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根据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逐步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逐步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集团法律事务部和有关企业共同选聘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法律中介机构,并共同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根据法律中介机构的业绩和工作情况,集团法律事务部将建立《集团法律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其声誉、专业能力、配合度等方面情况进行动态分级管理。
第八条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可以会同法律纠纷的发生部门,组织法律专家对疑难、复杂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制定处理方案。
第九条重大、复杂法律纠纷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专案组,共同研究处理,企业领导及各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资
金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集团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集团本部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集团各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备案,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集团法律事务部汇报。集团每年将各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集团领导参考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由其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主管领导签发。备案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各方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主要证据、争议焦点、受理的法院、仲裁机构和政府部门及具体办案人员;
(二)拟处理方案;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法定机构、专业机构(人员)出具的鉴定、专业意见及报告书等;
(五)结案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结案方式、案件处理结果及对本单位的影响;案件发生的原因;有关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
况;经验教训的总结。各级子企业发生紧急重大法律纠纷应将案件情况立即向集团法律部报告,随后按有关程序备案。
第十三条集团法律事务部每年对集团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归纳,并对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子企业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果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并自身无法解决,可请求集团法律事务部或者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转请集团领导协调。各级子企业报送集团协调的案件,事前应当经过本单位总经理亲自组织协调,并经过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论证。
第十五条集团法律事务部将对各级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有关机构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瞒报、漏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集团或所属子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依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与案件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和所属单位或国家利益的;
(三)对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及外聘律师的合法意见和建议拒不采纳(无不可抗力情形出现),或滥用职权阻挠企业法律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