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央企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中央企业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录第⼀章总则第⼆章处理第三章备案第四章协调第五章奖励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和所出资企业(以下称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国务院⾏政法规(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政策法规局负责研究中央企业改⾰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中央企业重⼤法律纠纷案件涉及国资委其他厅局职能的,由政策法规局商其他厅局协调处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的案件:(⼀)涉案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企业⼦企业发⽣的涉及出资⼈重⼤权益的;(三)对中央企业改⾰发展可能产⽣重⼤影响的;(四)具有⼀定国际影响的。
第四条中央企业重⼤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企业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作坚持统⼀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五条中央企业之间发⽣法律纠纷案件,由双⽅充分沟通,友好协商,妥善解决。
第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型中央企业应当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七条中央企业应当建⽴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法律纠纷案件的发⽣。
第⼆章处理第⼋条国资委⿎励、促进中央企业依法独⽴处理重⼤法律纠纷案件。
第九条中央企业发⽣重⼤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组织处理。
第⼗条中央企业总法律顾问和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具体协调处理重⼤法律纠纷案件。
未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中央企业,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在企业负责⼈的统⼀组织下,配合有关业务机构具体协调处理重⼤法律纠纷案件。
第⼗⼀条中央企业处理重⼤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组织发挥企业有关业务机构和法律事务机构及其法律顾问的作⽤。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某大型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X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保障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济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全资子公司(厂)、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案件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由发案单位依法自主处理,实行“谁造成案件,谁负责处理,谁造成损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即发案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五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总部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所属各单位上报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等工作,负责统一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协调等工作。
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案件的处理、备案、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坚持诚信、公平、正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参与人或知情人应当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法律资源调度与帮助制度。
发案单位可以向公司或平行单位申请法律帮助。
对疑难、复杂案件,公司集中调度系统内外法律资源,参与案件的协调、指导与处理。
发案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等保障。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提供人力、物力、经费等支持和便利。
第二章案件备案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各单位发生案情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下列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一)一审由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二)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行政诉讼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三)涉外、境外法律纠纷;(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五)公司股权纠纷等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六)干部职工在履行职务时人身遭受严重侵害并产生社会影响的事件;(七)可能影响公司、集团公司形象或声誉的;(八)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WORD8页)【经典推荐】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国电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区域分(子)公司,各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及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及刑事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统一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所辖企业(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预警与处理第九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律部门”)牵头协调,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减少经济损失,维护集团经济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内部因业务、贸易、投资、融资、人事等活动产生的各类法律纠纷。
第三条本办法的执行原则是:依法、公正、及时、协调、灵活、比例。
第四条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务管理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贯彻到企业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加强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律风险防范。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务部门应当为集团公司其他部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严格掌握各项法律规定,协助公司制订各类管理方法和规定,并对公司各项经营活动进行法律风险评估。
第二章法律纠纷管理机构第六条集团公司应当设立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的协调、处理和跟踪回访工作。
第七条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主管负责人、法务部门主管负责人及相关法律专家、律师担任,具体名单由董事长决定。
第八条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内部法律风险监控、法律纠纷预防、纠纷处理和跟踪回访,协调各部门、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之间的法律纠纷协调和处置工作。
第九条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设立法律事务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法律事务负责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十条法律事务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工作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法律风险评估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法务部门。
第三章法律纠纷管理程序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发生法律纠纷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处理:(一)调查核实纠纷事实和情况;(二)分析纠纷本质及解决可能的方式;(三)按照委员会决定的处理方式执行;(四)对解决方案进行跟踪回访。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内部法律纠纷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法务部门提供的法律意见,对纠纷进行判断和处理,并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解决情况。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公司经营管理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步发展,进一步规范法律案件管理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实际控制公司(以下均简称“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经济纠纷和案件,包括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是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主体。
法律纠纷案件坚持预防为主和依法处理的基本原则。
对已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应依法积极应对,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二章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组织和职责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
第六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控股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由本公司归口管理。
第七条集团公司和所属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根据法律纠纷的涉案主体、标的及案件影响力不同,划分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一般法律纠纷案件。
重大法律案件纳入集团公司统一管理范围,所属成员单位负责办理;一般案件采取向集团公司报备和成员单位归口负责相结合方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法律纠纷案件:1、涉案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案件;2、可能严重影响出资人合法权益的案件;3、可能对企业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4、可能产生重大损失的潜在法律风险的案件;5、第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及以上管辖的案件;6、其它对成员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九条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在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理。
对涉及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公司法务管理部门会同成员单位综合评价案件性质、风险以及标的额等因素,共同确定案件方案处理。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为了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行为,促进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及时准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任何形式的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一条中央企业重大纠纷案件的界定
(一)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指的是中央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公开、公平的原则从事的实体投资、金融业务、知识产权权益纠纷等案件,它们会影响企业资产和经济效益,或者影响本着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其申诉程序或案件审理期限有规定的。
(二)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只要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民事纠纷案件;
(2)行政争议案件;
(3)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权益纠纷案件;
(4)其他金额较大或具有重大涉及资金数额、公共利益方面关系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条中央企业重大纠纷案件的审批
(一)中央企业拟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前,应对案件历史清楚,实际发生的涉外纠纷事实及证据、案件涉及的因素及其影响、处理风险、处理方案的客观性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以保证处理的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二)中央企业拟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决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财经支持使用中央企业资金时,应当经上级批准机构审批。
第三条中央企业重大纠纷案件的实施
(一)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其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实施,案件处理有关机构职责分工及具体工作流程应建立明确。
(二)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遴选必须遵守《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择优选择有资格及合适的律师事。
XX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XX集团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理重大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
劳动纠纷案件的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劳动纠纷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二)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三)公司主要领导因职务犯罪或单位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涉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五)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XX集团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二章案件管理部门第四条集团公司风险控制部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主要有:1.负责建立和完善集团诉讼仲裁案件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2.对各公司诉讼仲裁案件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3.负责接收各公司报送的重大案件材料,并按相关规定报集团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4.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诉讼仲裁案件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5.负责集团及所属企业诉讼仲裁案件的统计分析;6.其他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集团风险控制部负责处理下列诉讼仲裁案件;1、以集团公司为当事人的诉讼仲裁案件;2、集团风险控制部认为应当由其处理的特殊、重大及典型诉讼仲裁案件。
集团风险控制部在诉讼仲裁案件处理过程中,可根据情况要求涉案公司指派本单位相关人员协助案件处理工作。
第六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以法人单位为主体,实行责任制。
各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法律事务的领导负责分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或者人员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报备与处理第三章特别规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提升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水平和应对处置能力,维护集团合法权益,根据国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公司(下称“集团系统各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指集团系统各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各类纠纷。
“案件”指集团系统各公司发生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二)集团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集团系统各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集团系统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二)案件处置与防范风险相结合;(三)依法维护国家和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务部负责集团系统内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二)处理集团公司为当事人的各类法律纠纷案件;(三)根据集团系统法律纠纷案件进展情况撰写案件报告;(四)监督、指导、协调或参与集团系统各公司的重大、复杂、疑难法律纠纷案件;(五)监督和检查集团系统各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六)负责集团系统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的产业子集团及集团公司直接管理的二级公司(下称“二级单位”)应结合本办法明确法律纠纷案件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单位及所属各级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工作,并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及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开展具体工作。
第二章案件的报备与处理第七条集团系统发生的所有案件,均应当通过集团案件管理信息化平台备案。
集团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纠纷案件管理办法集团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纠纷管理,严格处理纠纷案件,细化纠纷处理流程,维护**集团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集团下属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子分公司、生产基地、办事处),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纠纷案件是指集团本部、集团下属各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政府机构之间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劳动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纠纷。
第四条非诉事务是指尚未形成诉讼、仲裁案件的其他纠纷,收发律师函、法务函、催款函、调查函及与法院、仲裁委、政府机构往来的对公司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务。
第二章纠纷案件处理流程第五条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由集团法律事务部统一管理,设立法务员的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处理本单位纠纷事务的前期工作,并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六条各单位收到以公司为主体的诉讼案件法律文书的,包括但不限于传票、起诉书、仲裁申请书、判决、裁定、决定等,应妥善保管,并于收到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并同时移交书面文件。
第七条各单位应自纠纷案件发生后24小时内指派专人或专项小组配合、协助集团法律事务部处理相关事务。
第八条各单位经营过程中发生经济、劳动纠纷或预期将要发生的,应及时向集团法律事务部提交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由各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对是否提交诉讼、仲裁程序或非诉程序给予指示。
第九条各单位书面报告后附材料,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背景情况;2、证据材料;3、各单位处理意见;4、其他必须材料。
第十条涉及各单位起诉对方的,各单位应事先书面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共同研究案情,收集证据,起草法律文书,报主管领导批示,以备诉讼、仲裁。
第十一条非诉事务需要由集团法律事务部出具法务函、律师函、沟通函的,应于出具日期前3日通知集团法律事务部,并依第九条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第三章纠纷案件的管理第十二条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现公司的权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的,有义务及时向各单位及集团法律事务部报告。
有限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风险管理,进一步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处理重大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公司。
劳动纠纷案件的管理执行集团公司有关劳动纠纷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二)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三)公司主要领导因职务犯罪或单位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涉及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五)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六)其他已经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对鲁能集团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集团公司法律合同部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
各公司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上报、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报告第五条凡是以各公司为主体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有关部门接到法院、检察院或仲裁机构的通知、传票、判决、裁定等材料后,必须立即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第六条其他法律纠纷案件,应在发生之日或公司有关部门知道之日,立即报送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三章处理第七条各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自行负责处理。
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以法人单位为主体,实行责任制。
各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作为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法律事务的领导负责分工组织,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第九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收到案件相关材料后,应指定专人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如发现报送材料不齐全,有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补齐。
需进一步查明案情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应进行必要的调查,其他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初步审查和调查结束后,应提出案件的处理意见。
xx央企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 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xx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 )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和所属子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法律事务部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企业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法律纠纷是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争议。
(一)涉案金额等于或者超过5000 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重大案件;(二)争议的股权(出资)等于或者超过涉案单位(SBU 或BU)注册资本10% (无论其金额是否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股权纠纷;(三)涉及核心知识产权或保密项目的案件;(四)集团本部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内地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五)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仲裁)的; 群体性诉讼(仲裁),是指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在三十人以上;系列诉讼(仲裁)是指因同一案由,一年内与不同的当事人发生三次以上的诉讼(仲裁);(六)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七)其他可能对集团商誉有重大负面影响或引起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作重点或广泛报道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聆讯、调查和听证或可能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聆讯、调查和听证的事件。
(一)涉及金额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权益或涉及等于或超过SBU、BU注册资本10%的股权(出资)的事件;(二)涉及核心知识产权或保密项目;(三)可能对集团商誉有重大负面影响或社会影响巨大的事件;(四)其他涉及企业或所属单位重大权益或引起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作重点或广泛报道的事件。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各级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工作。
集团本部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各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各子企业自行处理,集团法律事务部予以指导。
国有企业案件管理办法(集团公司适用)
公司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案件管理事项,依法、及时、高效处理诉讼、非诉和仲裁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各级公司发生的案件,包括诉讼案件、非诉案件以及仲裁案件。
各级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制订实施细则的,应事先征求集团法务合规部意见。
第三条释义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以集团及各级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作为当事人的各类诉讼、非诉及仲裁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执行案件以及各类仲裁案件等。
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制度所称的各级公司指集团全资、控股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案件相关部门或单位指与案件所涉纠纷直接相关的,为案件提供辅助支持的部门或单位。
本办法所称法律职能部门是指单独设置法律职能部门,或虽未单独设置法律职能部门,但所属单位将法律管理职责放入该具体部门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管理原则集团及各级公司对案件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积极维护公司权益原则;(二)集中管理与分工负责原则;(三)兼顾效率与安全原则。
第二章职责范围第五条法务合规部作为集团法律事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管理集团法律事务及处理集团案件,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公司的法律事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起草、修订本办法;(二)确定案件启动方式及诉讼、仲裁费用的缴纳;(三)明确案件代理方式、代理方案以及负责纠纷案件处理涉及的外聘律师费用管理;(四)组织案情讨论、案件分析、研究诉讼策略;(五)全程参与案件的司法诉讼流程,及时与代理律师联系、沟通;(六)签收、发送法律文书;(七)研究、分析纠纷案件造成的影响,及时对公司作出风险提示;(八)负责纠纷案件的报备工作;(九)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十)负责指导和监督各级公司处理纠纷案件;(十一)根据纠纷案件处理需要承担的其他工作。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集团化、专业化的管理要求,规范X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XXXX 令第 11 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XXXX令第 6 号)等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境内外全资子公司及比照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管理本企业及下属控股投资企业为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纠纷案件),适用本办法。
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适用公司有关规定,不适用本办法,但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并列入统计评价范围。
公司有关境外投资法律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关于境外投资纠纷案件的标准、外聘律师事务所的选聘、使用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司通过法律管理信息系统,对纠纷案件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公司对子公司处理纠纷案件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子公司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备案及统计评价等职责。
第五条处理纠纷案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积极主动、及时有效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处理方式,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六条参与案件处理的公司、子公司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对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聘请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在委托协议中明确受聘律所的保密义务。
第七条以下名词在本办法中的定义:(一)主办单位:是指对处理某件纠纷案件负有主办责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
(二)重大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纠纷案件:1.涉案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的;2.一审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3.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系列诉讼的;4.涉及公司、子公司重大权益或在国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三)专门事项:是指在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涉及的重要环节,包括但不限于:拟(被)采取保全措施、拟(被)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变更诉讼请求、增加诉讼当事人、提出反诉、下达一审裁判文书、拟(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提出/达成和解意向等。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建立和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现根据《**集团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装备制造集团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及所属各法人单位(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以下简称“案件”)是指以公司或各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发生的或潜在可能引起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类案件。
其中,以下案件为重大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含)或等值外汇、资产的。
(二)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导致国有资本失去控股权等影响出资人重大权益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案件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合规、严— 1 —控新增的原则,全面提升案件管理水平。
第五条公司及各单位应当牢固树立依法合规意识,持续深化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国企建设,注重从源头防范和化解案件法律风险。
第二章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公司及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整体负责。
第七条公司及各单位法律事务分管领导负责研究、指导、协调本单位具体案件的处置工作。
公司及各单位业务分管领导“管业务、管风险、管处置”,负责分工范围内具体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及确定案件处置方案工作。
第八条法律风控部是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案件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二)负责公司案件的牵头处置工作,指导各单位案件管理工作。
(三)负责公司本部及分公司案件处置方案的制定,有关涉法类文书处置。
(四)负责公司案件统计和分析工作,提出有关加强企业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某大型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XXX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保障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济安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全资子公司(厂)、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各单位)。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是指诉讼、仲裁案件或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四条法律纠纷案件由发案单位依法自主处理,实行“谁造成案件,谁负责处理,谁造成损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法律纠纷案件处理遵循“三不放过”原则,即发案原因不查明不放过,责任不追究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第五条法律纠纷案件发生后,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合法途径及时妥善处理。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是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总部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所属各单位上报的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等工作,负责统一向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协调等工作。
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本单位法律纠纷案件,负责案件的处理、备案、归档等工作。
第七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应当坚持诚信、公平、正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法律纠纷案件。
第八条法律纠纷案件参与人或知情人应当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与案件有关的信息。
第九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法律资源调度与帮助制度。
发案单位可以向公司或平行单位申请法律帮助。
对疑难、复杂案件,公司集中调度系统内外法律资源,参与案件的协调、指导与处理。
发案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等保障。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为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和法律顾问处理法律纠纷案件提供人力、物力、经费等支持和便利。
第二章案件备案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建立法律纠纷案件备案制度。
各单位发生案情复杂或影响较大的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下列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一)一审由高级、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二)诉讼、仲裁(含劳动仲裁)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上,行政诉讼涉案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三)涉外、境外法律纠纷;(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五)公司股权纠纷等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六)干部职工在履行职务时人身遭受严重侵害并产生社会影响的事件;(七)可能影响公司、集团公司形象或声誉的;(八)新类型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标的达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二)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三)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四)涉外经济案件;(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三)收费合理、公道;(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促进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1法律事务工作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区域分(子)公司,各全资企业、内部核算单位及控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与其他法人、个人之间已经引起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的案件,包括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劳动仲裁及刑事案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一审由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第五条集团公司法律政研部统一归口负责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各分公司受集团公司委托,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本区域内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集团公司各区域子公司、设有三级经营单位的集团公司全资企业或控股公司在集团公司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其所辖企业(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应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的防范、预警、处理、报告及备案等工作,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章预警与处理第九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机制,加强对法律纠纷案件,尤其是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风险预警管理工作,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防范”。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预警管理工作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负责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律部门”)牵头协调,各专业部门分工负责。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1号)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1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 号《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荣融二○○五年一月二十日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二)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中央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
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中央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处理第八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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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集团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维护集团合法权益,促进集团和所属子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法律事务部职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本部及各级子企业(持股比例超过50%的子企业或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对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重大法律纠纷是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争议。
(一)涉案金额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重大案件;
(二)争议的股权(出资)等于或者超过涉案单位(SBU或BU)注册资本10% (无论其金额是否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股权纠纷;
(三)涉及核心知识产权或保密项目的案件;
(四)集团本部及其子公司在中国内地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
(五)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仲裁)的;
群体性诉讼(仲裁),是指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在三十人以上;系列诉讼(仲裁)是指因同一案由,一年内与不同的当事人发生三次以上的诉讼(仲裁);
(六)可能或者已经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纠纷;
(七)其他可能对集团商誉有重大负面影响或引起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作重点或广泛报道的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聆讯、调查和听证或可能引起政府或监管机构的聆讯、调查和听证的事件。
(一)涉及金额等于或者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权益或涉及等于或超过SBU、BU注册资本10%的股权(出资)的事件;
(二)涉及核心知识产权或保密项目;
(三)可能对集团商誉有重大负面影响或社会影响巨大的事件;
(四)其他涉及企业或所属单位重大权益或引起境内外有影响力的媒体作重点或广泛报道的事件。
第四条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集团各级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指导、协调工作。
集团本部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处理,各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原则上由各子企业自行处理,集团法律事务部予以指导。
子企业无法处理或者子企业及集团法律事务部认为由集团法律部处理更加恰当的案件,可以由子企业委托集团法律事务部处理,有关子企业进行配合。
第五条各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坚持企业总经理统一负责,总法律顾问(法律总监)或者分管法律业务的副职分工负责,法律事务部门具体办理,有关业务部门给予配合的原则。
集团各级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集团各级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事务部门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六条集团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根据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逐步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逐步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集团法律事务部和有关企业共同选聘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法律中介机构,并共同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根据法律中介机构的业绩和工作情况,集团法律事务部将建立《集团法律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其声誉、专业能力、配合度等方面情况进行动态分级管理。
第八条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可以会同法律纠纷的发生部门,组织法律专家对疑难、复杂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研究、讨论,制定处理方案。
第九条重大、复杂法律纠纷应成立由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的专案组,共同研究处理,企业领导及各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资
金费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条集团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集团本部发生重大法律纠纷,依法及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集团各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报集团法律事务部备案,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向集团法律事务部汇报。
集团每年将各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集团领导参考和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各级子企业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由其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或者分管、主管领导签发。
备案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各方当事人、涉案金额、主要事实、主要证据、争议焦点、受理的法院、仲裁机构和政府部门及具体办案人员;
(二)拟处理方案;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中介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法定机构、专业机构(人员)出具的鉴定、专业意见及报告书等;
(五)结案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结案方式、案件处理结果及对本单位的影响;案件发生的原因;有关责任人的追究和处理情
况;经验教训的总结。
各级子企业发生紧急重大法律纠纷应将案件情况立即向集团法律部报告,随后按有关程序备案。
第十三条集团法律事务部每年对集团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归纳,并对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子企业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过程中,如果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案件处理的,并自身无法解决,可请求集团法律事务部或者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转请集团领导协调。
各级子企业报送集团协调的案件,事前应当经过本单位总经理亲自组织协调,并经过本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论证。
第十五条集团法律事务部将对各级子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有关机构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瞒报、漏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企业进行通报批评或其他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集团或所属子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依据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与案件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和所属单位或国家利益的;
(三)对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及外聘律师的合法意见和建议拒不采纳(无不可抗力情形出现),或滥用职权阻挠企业法律纠纷案
件处理,造成企业或所属单位较大损失的;
(四)不按要求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
(五)拒不建立有关法律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
第十七条企业和所属单位应当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部门、企业法律顾问、有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结案的法律纠纷案件再审的,以及本办法施行时尚未结案的法律纠纷案件,按本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x月xx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