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的一般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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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员的一般法律规定

第一部分:船员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在海事活动中,人和船舶是不可或缺的两大生产要素,其中,作为人这一要素重要组成部分的就是船员。海上运输的每一个环节的实现,均依赖于船员对船舶的操作和管理行为。因此,船员制度成为海商法的必要组成部分,国际公约和各国海商法也对船员制度都有专门的规定,来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职责、资格和任免等事项。

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员采取合并方式,将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的,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统称为船员。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仅指具备法定的资格,受船舶所有人聘用或雇佣且服务于船上的人员。普通法系国家多采用了狭义的船员定义,把船长和船员分立开来,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广义的船员定义, 把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统称为船员.

我国《海商法》第31条:“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一切任职人员。”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政委(中国国企基本都有),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人担任。

各国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明确船员的法律地位,并规定船员的职责、资格和任免等事项。日本、德国制定了单行的《船员法》,日本的海商法还把船员归入海商企业辅助人的范畴,并将海商法中关于船员的规定称为海运企业私法方面的规定。像韩国就把《船员法》中的规定称为公法管理方面的规定。我国目前尚未制定《船员法》,仅仅是在《海商法》第三章中对船员问题作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并由国家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主管机关制定一些行政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实际操作考试规范》/

就狭义的船员概念而言,船员应具备三个要件。

一、取得船员资格:身份证书、职务证书

船员的法定资格以具备船员身份证书和船员职务证书为必要条件。海商法第33条:“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的中国籍船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颁发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海员证”就是船员的身份证书,就是证明你确实拥有海员的身份。

船员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船员职务证书,是该船员具备担任船上一定职务的资格证明,适

第二部分:船员的种类和职责

1.按船员所属的业务部门来划分:

甲板部船员:负责全船的管理与驾驶,

包括船长、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水手长、水手、舵工等,以船长为首。

轮机部船员:负责轮机操作和维修工作,

包括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木工、车工、电工等。

事务部船员:处理船上各项事务,

包括事务长、厨师、服务员、医务人员等。

电讯部船员:负责船上的电讯业务,

包括电台长、无线电话务员、无线电报务员等

2。按照级别划分:

高级船员:是对船舶的安全行驶承担重要责任的船员。主要包括船长、驾驶员(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轮机员(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电机员和报务员。(2000年以后该职务基本被被取消,由驾驶员代理)

一般船员:指船上除了高级船员以外的其他一般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水手长、水手、船医、机匠、厨师、服务员。

我国按船员的工作性质不同把船员分为三个部分:驾驶部分,轮机部分和事务部分,船长是三个部分的总负责人,同时还设有政委负责船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船长:全船的管理与驾驶

大副:甲板部行政负责人,是船长的主要助手,主持甲板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货物的配载、装卸和运输管理

二副:驾驶任务,指挥船舶靠离港口、驾驶设备的技术管理

三副:主管船舶的航行和停泊,以及救生、消防设备的技术管理

轮机长:主要对全船机械、动力、电气设备进行管理,全面负责轮机部的安全运转、行政管理、技术业务工作,并对其他部门所属设备的技术管理有监督和指导的职权。

大管轮:轮机部设备的安全和预防

二管轮、三管轮:辅机电气设备管理。

电机员:主管船舶电机和船上电气设备

水手长:带领水手进行甲板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水手:跟随高级船员负责正常的航行值班。

第三部分:船员的资格管理制度

为保证船舶的航行安全,世界各国除了对船舶的技术条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外,还对船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限制,主要方法之一就是实行船员资格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适任证书,只有持有适任证书的船员,才准许在船上担任相应的职务。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tandards of Training,Certification and Watch keeping for Seafarers

由国际海事组织(IMO)于1978年7月7日在伦敦召开的国际会议上通过并于1984年4月28日生效,主要用于控制船员职业技术素质和值班行为,对保护海上生命、财产安全和保护海洋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国于1981·5·23正式批准STCW公约,而且在1987年2月14号,我国按照公约的规定,交通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使船员考试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但是受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该规则的内容很不完善。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船舶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船舶配员的多国化。各国政府都对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给予了高度的关注,通过对全球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海难事故进行分析发现,海难事故有80%左右都是人为因素造成的,为此国际海事组织对STCW进行全面的修改,于1995·7通过新的《国际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标准公约于1997·2·1生效,各缔约国在新公约生效后有5年的过渡期。STCW公约要求所有的船长、驾驶员应掌握天文航海、地文航海、雷达导航、船舶定位、气象学、海洋学、罗经、信号、消防、救生、船舶稳性、船舶操纵、船舶构造、医疗救护、搜救和救助、防止海上环境污染等方面知识。天文航海,是指在海上观测天体确定船位的技术,地文航海是根据地上物标确定船位和引航的应用学科,都是航海学的一个分支。罗经是提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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