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标准范本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4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煤矿不符合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评估与煤矿生产相关的各项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控制。
第八条对于已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或篡改有关隐患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的煤矿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监督检查、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经调查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按照整改方案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经整改后被认定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相关部门应及时撤销停产整顿措施。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或者整改无效的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应采取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直至关闭煤矿。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矿属各单位:
为及时排查、认定、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政〔〕号)和能源、义煤公司等有关规定,在上述重大隐患认定的基础上,结合石壕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为突出“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我矿在安全管理方面执行“从严”的原则,把部分安全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
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
6.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7.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8.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9.未编制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0.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11.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2.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范本
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范本煤矿安全生产是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隐患的存在往往会成为发生事故的导火索。
因此,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和及时处理。
下面,本文将罗列出一些常见的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希望能够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从而有效地避免事故的发生。
一、通风不畅通风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基本条件之一,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通风不畅的情况时有发生。
通风不畅可能导致煤矿内积聚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
这些有害气体对人体的健康非常危害,严重的还会引发爆炸和窒息事故。
二、电气设备缺陷电气设备是现代煤矿生产中的重要设备,但是存在各种各样的缺陷问题。
比如,电线老化、绝缘破损、线路过载等。
这些问题可能引发电气火灾和触电事故。
其中,电气火灾是十分危险的,一旦发生会导致煤矿的严重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
三、使用劣质设备和工具一些矿工往往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劣质设备和工具。
这种做法无疑是在与矿工的生命安全作赌博。
劣质设备和工具可能存在各种隐患,比如强度不足、易损坏等。
使用过程中,这些设备容易引发事故,损坏设备可能导致其它设备失效,进而引发事故链条的发生。
四、缺乏安全意识煤矿矿工缺乏安全意识是导致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缺乏安全意识表现为对安全规章制度的忽视,对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缺乏警觉,对安全风险的认识不足等。
这样的矿工在工作中容易对安全隐患视而不见,从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
五、管理失职煤矿领导和管理人员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管理人员存在管理失职的问题。
比如,对矿工的管理不严格、对隐患的检查不细致、对事故发生后的处理不及时等。
这些失职行为使得隐患得不到有效的及时处理,增加了事故的发生概率。
六、职工培训不足在进行煤矿生产前,对矿工进行培训是必不可少的。
培训的目的是让矿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
然而,在一些煤矿中,对矿工的培训不够充分,甚至存在虚假培训的情况。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引言煤矿作为能源资源的重要产业,安全生产一直是煤矿企业和相关部门高度关注的问题。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背景煤矿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如煤层自燃、煤与瓦斯突出等。
这些隐患可能给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因此,认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是非常重要的。
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目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风险,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通过认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监督企业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四、认定原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以人为本,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2.风险优先原则: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隐患更为重视。
3.公平公正原则:认定过程应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4.突出问题原则:认定重点集中在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隐患上。
五、认定内容和标准5.1 隐患范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问题:•煤层自燃风险是否得到有效控制;•瓦斯等有害气体的防治措施是否到位;•防尘措施是否有效;•通风系统是否正常运行;•设备设施是否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5.2 认定标准对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评估:•隐患程度:根据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
•整改难度:评估整改所需的时间、费用和操作复杂度等因素。
•预防措施:评估矿企已采取的预防措施并与相关标准进行对比。
•监测记录:分析煤矿企业的监测数据和记录,判断隐患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六、认定程序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隐患线索获取:通过日常管理、巡查等方式获取煤矿安全隐患的线索。
2.隐患初判:对获取的隐患线索进行初步判定,判断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作为工业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安全生产一直是煤矿管理的关键问题。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应运而生。
下面,将重点介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一、总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提高而制订的。
二、认定范围《认定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中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的鉴定与认定。
三、认定原则1.科学性原则: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依据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进行分析判断,确保认定结果科学可靠。
2.全面性原则: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认定,不留死角,不遗漏风险点。
3.及时性原则: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应该及时进行,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4.公正公平原则:认定过程必须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实用性原则:认定结果必须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提供具体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认定程序1.隐患排查:煤矿企业应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档案,确保排查工作全面、细致、深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报告:发现隐患后,煤矿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报告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3.初步认定:相关部门收到隐患报告后,进行初步认定,评估隐患的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4.复查核实:对初步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复查核实,收集更多的证据和资料以验证初步认定的准确性。
5.认定结果:根据复查核实结果,形成最终的认定结果,确认隐患的性质、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
6.公示通告: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通告,公开隐患情况、整改要求和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7.整改督办: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的隐患整改进行督办,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并及时报告。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标准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15条重大隐患)-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 (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判定标准
(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 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 (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 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 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 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 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 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 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 (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 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 (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 统的。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 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 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 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 定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 故隐患。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 方面: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 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 自组织施工的; (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 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 “煤矿实行整体承包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 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 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具有危害性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并执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份2000字左右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二)一、总则1.为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
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应由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认定依据1.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和事故原因进行认定。
2.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专家的认定意见,形成合理认定结论。
三、认定流程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判定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向企事业单位报告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3.对于疑似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
认定期限届满后如无法及时认定,需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原因。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认定过程中,应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取听证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认定通知,同时将认定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认定标准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可能导致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的;(2)可能导致15人以上轻伤事故的;(3)可能导致矿井机械、设备重大损坏的;(4)可能导致一定范围内环境污染的;(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生产并经认定为重大的情况。
2.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认定结果处理1.经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引言煤矿是一种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一直是煤矿管理者和相关部门极为重视的问题。
为了排除和防范潜在安全隐患,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关键性的文件。
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认定过程合法合规。
2.科学客观:通过科学的方法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客观公正,不偏袒不厚此。
3.防范性:认定过程要有预防性,及时发现潜在隐患,防患于未然。
4.公开透明:认定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定流程1.隐患排查:煤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矿井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可能存在的隐患。
2.隐患记录: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隐患位置、性质、级别等信息。
3.风险评估:针对记录的隐患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4.认定结论:根据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形成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结论。
四、认定标准1.重要性标准: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如通风、透水、电气等,确定重大隐患的认定标准。
2.技术性标准:对于技术性较强的风险隐患,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标准进行认定。
3.法律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并依法处理。
五、认定结果处理1.整改要求:煤矿管理部门根据认定结果,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2.追责问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故意隐瞒的隐患,要进行严厉问责,确保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3.复查验收:整改完成后,煤矿管理部门对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解决。
六、结论通过上述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识别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潜在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水平,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在认定过程中要注意严格执行标准,公正、公开,依法依规处理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范文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范文一、引言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快速发展,我国煤矿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是煤矿安全监管的重要环节,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
本文将围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展开详细讨论,以期提出一套完善的认定办法,以更好地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必要性1.\t保障煤矿工人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国家的法定责任;2.\t认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3.\t认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助于推动煤矿企业改进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4.\t通过认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可以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
三、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1.\t隐患辨识和排查煤矿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隐患辨识和排查制度,通过专业人员巡查、设备监测、员工反馈等方式,全面排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排查内容包括人员安全、设备安全、作业环境安全等方面,对于已经发现的潜在危险隐患要做好记录和整改工作。
2.\t隐患分类和评估根据隐患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将其分为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轻微、一般和重大隐患。
对于每个隐患进行评估,从潜在危险、可能引发的事故、已经造成的事故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评判,确定隐患的等级。
评估结果应进行记录和备案,以备查阅。
3.\t隐患认定和通报通过隐患辨识、排查和分类评估,确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对已经认定的重大隐患,要及时通知相关责任人,并交由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认定结果要及时写报告备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4.\t整改措施和跟踪落实对于已经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整改措施要具体可行,目标明确,并依法依规进行落实。
随后要进行整改效果的跟踪,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5.\t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后,相关部门要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评估。
检查和评估要全面、客观,考察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实施情况。
矿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矿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一、背景介绍对于矿煤矿来说,安全问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矿业管理部门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这份文档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认定标准。
二、认定标准(一)认定原则1.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煤矿、非煤矿(含掘进工程)、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等采矿企业。
2.本办法针对的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隐患,隐患程度应达到或超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重大隐患”的标准。
3.矿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密切关注安全风险,及时排查隐患,积极整改问题。
(二)认定标准1.人员伤亡和重大事故的隐患:包括安全生产设施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设计、安装、验收等程序,安全设施漏洞较大;危化品储存、运输等环节存在安全风险;生产过程中操作工人没有按规定操作或操作人员不熟练等。
2.消防隐患: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消防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存在火灾隐患。
3.瓦斯隐患:瓦斯爆炸和瓦斯突出威胁矿井生产安全,因此瓦斯隐患也是重大安全隐患分类中的一种。
4.矿井水患隐患:矿井水患威胁着采矿企业的生产安全,所以必须将其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检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矿井的排水设施和水防工程。
三、任务和要求(一)任务1.杜绝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生,保障煤矿、非煤矿等采矿企业的安全生产;2.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安全监管;3.维护矿业企业的生产稳定,避免因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的经济损失。
(二)要求1.矿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密切关注安全风险,及时排查隐患,积极整改问题。
2.矿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全面排查隐患,积极抓好整改工作。
3.监管部门应当顺应“安全生产第一”的原则,对煤矿、非煤矿等采矿企业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4.煤矿、非煤矿等采矿企业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山西煤监局2020
附件1:《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山西煤监局2020.2.12批注版)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月产量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煤矿(上级企业)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制定(下达)生产计划或经营指标的;(三)在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作业时,未明确工作面安全推进速度或工作面推进速度超过安全推进速度的;(四)存在以下采掘接续紧张情形的:1.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2.未按规定形成完整的水平或采(盘)区通风、排水、供电、通讯等系统,进行回采巷道施工的;(五)矿井同时生产水平超过2个、同时生产采区超过3个或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六)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或者抽采达标数据造假的;(七)煤矿井下单班作业人数违反有关限员规定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前言煤矿是我国的重要产业之一,但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制定这样一套办法势在必行。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基本原则1.防范为主,风险控制,安全第一;2.依据法律法规,严格依据程序,科学定性,公开、公正、公平地认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检查制度,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发生;4.对认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控制和消除。
二、认定范围认定对象为在煤矿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隐患;2.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3.煤矿开采过程中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环境的安全隐患。
三、认定流程1.隐患申报:煤矿应当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发现、汇报隐患;2.隐患排查:煤矿应当对现场进行调查,分析隐患形成原因,采集有关资料,制定整改方案;3.隐患评估:煤矿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对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4.隐患认定:煤矿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依法依规认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5.隐患公示:煤矿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张贴公示隐患情况,公开认定情况、整改期限等有关信息;6.隐患整改:对煤矿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能恢复正常生产;7.隐患复查:煤矿应当严格执行隐患整改后的复查程序,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
四、认定结果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结果分三个等级:一般、较大、重大。
等级划分依据是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带来的影响程度、人员伤亡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考量综合评定得出。
2.按照认定等级和相关法律法规,煤矿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采取必要的控制和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公开,接受监督检查。
五、总结本文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基本原则、认定范围、认定流程、认定结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指对煤矿内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识别和认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隐患,保障矿工和设备的安全,并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益。
一、认定依据1.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认定。
2.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技术标准,对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设备设施和操作流程进行认定。
3.专家意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对煤矿的生产环境和流程进行评估和鉴定。
4.现场检查:对煤矿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通过观察和听取工人的意见,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定。
二、认定程序1.安全生产检查:对煤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隐患摸查:在安全生产检查的基础上,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具体细致的摸查。
3.隐患识别:根据摸查结果,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初步识别,区分是否为重大隐患。
4.隐患认定:由专业人员根据识别结果和相关依据,对隐患进行认定,判断是否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5.报告备案:将认定结果编制成认定报告,交由煤矿企业上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备案。
三、认定标准1.直接经济损失极大:具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2.重大社会影响:具有造成社会不安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性。
3.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具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存在严重违法和违规行为的情况。
4.技术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具有技术设施缺陷、管理缺陷等严重问题,对煤矿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四、认定结果与处理1.认定结果公告:认定结果应当向煤矿企业公告,并告知矿工。
2.隐患整改:对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3.行政处罚:对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监督煤矿企业的整改工作。
4.事故追责: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4.对于难以直接检测的隐患,煤矿企业应采取模拟分析、历史数据分析等手段进行评估。
十二、隐患整改的监督与验收
1.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隐患整改过程的监督,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由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2.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机制,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3.监管部门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二、跨区域协作与协调
1.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跨区域协作,共同应对跨区域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2.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形成监管合力;
(5)煤矿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7)煤矿火区管理混乱;
(8)煤矿粉尘浓度超标;
(9)煤矿顶板管理不到位;
(10)煤矿机电设备及安全设施不完善。
2.露天煤矿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2)安全设施不完善;
(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4)采剥、排土场管理不规范;
(5)爆破作业不符合规定;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
3.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一、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
1.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的地质条件、生产工艺和设备状况,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方法进行隐患排查;
2.隐患排查应涵盖煤矿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采煤、掘进、支护、通风、排水、供电等;
3.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信息录入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撑点之一,是我国能源生产的重要基地。
然而,由于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众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维护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其中包括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认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隐患。
为了正确认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认定办法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认定标准。
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办法明确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标准。
主要包括:①存在重大设备、大型机械的隐患,如采掘设备、运输设备等的故障或缺陷;②存在重大岩石冻结、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③存在重大安全管理缺陷,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煤矿通风、排水等设施不完善等;④存在重大职业危害隐患,如高浓度煤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等。
其次是认定程序。
办法规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隐患发现,隐患登记,隐患评估,隐患认定和隐患处置。
煤矿单位在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后,应当将其及时登记并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认定,最后依据认定结果对隐患进行处置。
最后是认定结果的处理。
办法规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理措施。
对于被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隐患的整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
对于认定处置不及时或不符合要求的,煤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总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国家为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通过规范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隐患的处置,能够有效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提升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煤矿重大隐患研判制度范本
煤矿重大隐患研判制度范本一、目的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企业。
三、重大隐患判定标准1. 可能导致人员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隐患;2. 可能导致矿井重大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的隐患;3. 可能导致矿井重大水害、山体滑坡、顶板事故等隐患;4. 可能导致矿井重大机械设备故障、电气火灾等事故的隐患;5. 其他可能危害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隐患。
四、研判组织1.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重大隐患研判组织,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班组长等参加;2. 重大隐患研判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对矿井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研判,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隐患;3. 重大隐患研判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传递给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五、研判程序1. 信息收集:煤矿企业应当收集与矿井安全生产相关的各类信息,包括生产数据、设备状况、作业环境、员工素质等;2. 风险分析: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矿井安全生产的风险程度,确定可能存在的重大隐患;3. 现场检查:对判定存在重大隐患的区域进行现场检查,核实隐患情况,确定隐患等级;4. 隐患处理:根据隐患等级和性质,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整改时限;5. 跟踪监控: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整改;6. 总结反馈:对隐患研判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反馈给重大隐患研判组织,以便不断完善和提高隐患研判工作。
六、奖惩措施1. 对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2. 对忽视重大隐患研判工作,导致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3. 对故意隐瞒、谎报重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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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41678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的,或者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的;(二)矿井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有关标准规定的最短时间组织生产、造成接续紧张的,或者采用“剃头下山”开采的;(三)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四)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的。
第五条“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的;(二)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三)未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按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不达标仍然组织生产建设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第七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二)未按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的;(三)安全监控系统出现故障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恢复的,或者对系统记录的瓦斯超限数据进行修改、删除、屏蔽的。
第八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总风量不足的;(二)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工作能力不匹配的;(三)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四)没有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或者生产水平和采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五)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风系统的;(六)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七)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八)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九)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局部通风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十)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建设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第九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井田范围内采空区、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建设的;(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没有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和配备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的;(三)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四)未按规定留设或者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五)有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六)受地表水倒灌威胁的矿井在强降雨天气或其来水上游发生洪水期间未实施停产撤人的;(七)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没有按设计建成永久排水系统的。
第十条“超层越界开采”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或者标高而进行开采的;(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而开采的;(三)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一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首次发生过冲击地压动力现象,半年内没有完成冲击地压危险性鉴定的;(二)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三)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或者采取的防治措施没有消除冲击地压危险仍组织生产建设的。
第十二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的;(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三)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建设的。
第十三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者工艺的;(二)井下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或者防爆等级与矿井瓦斯等级不符的;(三)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或者裸露放炮的;(四)采煤工作面不能保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的;(五)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煤工作面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四条“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单回路供电的;(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三)进入二期工程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及水害严重的建设矿井,进入三期工程的其他建设矿井,没有形成双回路供电的。
第十五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批准后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擅自组织施工的;(二)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三)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第十六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承包或者托管给没有合法有效煤矿生产建设证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二)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合同而进行生产的;(三)承包方(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将煤矿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的。
第十七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而进行生产建设的;(二)改制期间,未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生产建设的;(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而进行生产建设的。
第十八条“其他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没有分别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三)出现瓦斯动力现象,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或者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非突出矿井,未立即按照突出煤层管理并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直接认定为突出矿井的除外);(四)图纸作假、隐瞒采掘工作面的。
第十九条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xx年9月26日印发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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