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资料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4篇)
2024年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煤矿不符合我国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的隐患。
第四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原则为公开、公正、公平。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生产和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生产安全。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或控制。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评估与煤矿生产相关的各项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或控制。
第八条对于已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第九条煤矿企业不得隐瞒、谎报或篡改有关隐患的真实情况。
第十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的煤矿企业,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监督检查、罚款、停产整顿等措施,确保隐患得到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相关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第十二条对于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处理程序第十三条对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并制定处理方案。
第十四条经调查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相关部门应责令煤矿企业立即停产整顿,并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按照整改方案认真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六条经整改后被认定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煤矿,相关部门应及时撤销停产整顿措施。
第四章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对于不履行整改义务或者整改无效的煤矿企业,相关部门应采取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措施,直至关闭煤矿。
某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某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背景介绍某煤矿作为一家煤炭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一直是重中之重。
为了加强隐患管理和预防事故的发生,煤矿制定了此次《某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定义及分类1. 定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事故隐患。
2. 分类根据事故风险等级的不同,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三级:•一级:极其严重的隐患,一旦发生极易造成多人伤亡或大面积财产损失;•二级:严重的隐患,一旦发生易造成多人轻伤或单人重伤以及中等面积财产损失;•三级:较为严重的隐患,一旦发生易造成单人轻伤或小面积财产损失。
三、隐患认定的流程和要求1. 流程•步骤一:隐患发现•步骤二:上报•步骤三:审核•步骤四:认定步骤一:隐患发现隐患发现主要通过下列途径:•安全检查•巡检•班前会•事故调查•特殊检查等步骤二:上报发现隐患后,应立即进行上报,隐患的上报责任一般由查处人员或者施工班组负责。
步骤三:审核隐患上报后,由工矿安全主管部门或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对其进行审核,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步骤四:认定通过审核后认为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应依照隐患的不同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快除去隐患并报告相关部门。
2. 要求1.严格按照流程操作;2.对于一旦发现的隐患,相关人员应当立即上报;3.工矿安全主管部门或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当及时审核,并及时组织会议决定是否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4.在认定该隐患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后,相应人员应根据隐患级别立即采取应对措施。
四、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相关部门定期对某煤矿进行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核实,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结语上述《某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为了保障某煤矿安全生产,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迅速上报,并依据隐患级别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消除并报告相关部门,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5)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2005)本文档根据国务院《煤矿安全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煤炭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煤矿安全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对全国所有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
认定结果对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第二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第一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是指对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加以评价,确定其危害程度、危及范围,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
第二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以监察机构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为主要依据。
在发现疑似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时,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是否属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应依据煤矿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规程等文件的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科学、全面、准确的判断,确定其危险性质、危害程度、危及范围和后果等有关事项。
第四条认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充分听取被认定对象的意见,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书应当载明认定当事人的申辩情况。
认定当事人不得否认和压制认定机关的调查、取证和会见证人的行为。
第五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时应当依法保护被认定对象的知情权、申辩权,认定的结论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科学。
第六条认定机关对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当责令修复,并对被认定对象采取必要的监管行政强制措施,确保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确定认定结果的应用第七条认定结果必须及时通报等级以上有关部门,并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填报有关报表和统计,及时上报国家安监总局。
认定结果应当在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内广泛宣传和贯彻执行。
第八条认定结果适用于煤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有关方面应当以认定结果为依据,及时开展核实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跟踪处理,有效控制和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矿属各单位:
为及时排查、认定、治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政〔〕号)和能源、义煤公司等有关规定,在上述重大隐患认定的基础上,结合石壕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为突出“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我矿在安全管理方面执行“从严”的原则,把部分安全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
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
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
6.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
7.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
8.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
9.未编制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10.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11.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
12.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
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范本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范本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及时识别和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保障煤矿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认定依据(一)法律法规1.《煤矿安全法》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3.《煤矿安全生产规程》4.《安全生产法》(二)规范性文件1.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的相关标准2.煤矿行业相关标准和规范三、认定程序(一)隐患上报1.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部门、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煤矿工会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及时发现和上报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2.煤矿员工可以通过提出书面申请或者口头反映的方式向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报告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二)初步认定1.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初步核实,并对其情况进行记录和分类。
2.初步认定时,要对隐患发生的原因进行分析,评价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程度。
(三)核实认定1.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初步认定的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核实并进行现场检查。
2.核实认定时,要对隐患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评估其对煤矿人员安全和生产秩序的影响。
(四)隐患认定1.根据核实认定情况,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应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最终认定。
2.隐患认定时,要明确隐患发生的原因、性质和影响,并给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认定结果公示1.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应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结果在煤矿企业公告栏或其他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2.公示内容应包括隐患的认定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隐患分类与级别(一)分类根据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性质、具体情况和影响程度,可将其分为物质及设施隐患、作业过程隐患、管理隐患等。
(二)级别根据煤矿安全生产隐患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可将其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等。
五、隐患处理措施(一)重大隐患处理措施1.煤矿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紧急处置,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秩序。
2.煤矿企业应成立专项处理小组,研究制定具体的隐患整改方案,并按时落实。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作为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其采掘过程中存在着许多安全生产隐患。
为了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国家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下面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内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概述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国家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对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认定和整改,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该办法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隐患认定的原则和要求、认定程序和结果的处理方式。
下面将对每个部分进行详细介绍。
二、隐患认定的原则和要求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原则有六个,分别是依法认定、科学认定、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和及时处理。
这些原则的设定旨在确保对隐患的认定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以保证整改工作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在进行隐患认定时,还需要遵循以下要求:充分收集证据,对存在的隐患进行客观、准确的描述;考虑到煤矿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对隐患的认定应该是科学合理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对隐患进行认定;认定结果应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个人通报,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认定程序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程序主要分为五个环节,分别是发现报告、现场勘查、认定会议、认定结果的通报和处理。
下面将对每个环节进行详细介绍。
1.发现报告:当煤矿存在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时,相关单位应及时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报告。
报告内容应包括隐患的具体情况、发现的时间和地点等。
2.现场勘查:煤矿安全监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组织专业人员到现场进行勘查。
勘查内容包括对煤矿设备、作业流程、安全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大隐患。
3.认定会议:勘查结束后,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组织召开认定会议,对勘查结果进行研究和评估,并作出是否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决策。
4.认定结果的通报:认定会议结束后,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应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并告知其认定结果处理的时间和方式。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义煤集团公司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为了全面强化和落实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业务部室的系统安全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和治理力度,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及时认定、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和《河南能源化工集团重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实际,按照“从严”原则,把部分安全隐患上升为重大安全隐患予以处理,特对隐患的认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和规范。
一、重大隐患的认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一)采煤、掘进专业1、采掘专业(1)巷道最小断面小于原设计断面60%的;(2)矿井仍采用国家明令禁止规定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3)老塘悬顶面积超过50m不跨落,不处理继续生产的;(4)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的; 2(5)矿井采区进行“剃头”开采的;(6)采煤工作面未经煤业公司验收合格组织生产的;(7)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8)采掘生产、施工过特殊地段、贯通未采取特殊措施的;2、冲击地压防治(1)冲击地压矿井未成立防冲科和专门的防冲队的;(2)未进行煤层冲击倾向性鉴定作业的;(3)防冲专项设计未获批复,或未编制防冲专项措施,或防冲专项措施未经矿井内部审批进行施工的;(4)未建立监测预警体系或未进行冲击地压危险预测预警的;(5)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冲击危险未解除仍继续生产的;(6)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修护作业点个数超过防冲管理规定或掘进与修护平行作业的。
(二)机电、运输专业(1)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的;(2)井下电气设备失爆的;(3)没有措施进行井下电、气焊作业的;(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阀、断水保护、断油保护、超温保护、水位报警等不灵敏可靠,整定值超过规定,不按期校验的;(5)矿井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6)提升、运输和供电等系统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7)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采区内电气设备等未取得煤矿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8)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期限未更换仍在使用的。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2005年9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作为工业生产中的重要环节,安全生产一直是煤矿管理的关键问题。
为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应运而生。
下面,将重点介绍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一、总则《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是为了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推动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提高而制订的。
二、认定范围《认定办法》适用于我国各类煤矿中发现的可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隐患的鉴定与认定。
三、认定原则1.科学性原则: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认定,依据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进行分析判断,确保认定结果科学可靠。
2.全面性原则: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和认定,不留死角,不遗漏风险点。
3.及时性原则: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应该及时进行,确保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4.公正公平原则:认定过程必须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认定结果公正公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5.实用性原则:认定结果必须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提供具体解决方案和措施。
四、认定程序1.隐患排查:煤矿企业应积极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档案,确保排查工作全面、细致、深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报告:发现隐患后,煤矿企业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报告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3.初步认定:相关部门收到隐患报告后,进行初步认定,评估隐患的危害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4.复查核实:对初步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复查核实,收集更多的证据和资料以验证初步认定的准确性。
5.认定结果:根据复查核实结果,形成最终的认定结果,确认隐患的性质、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
6.公示通告: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通告,公开隐患情况、整改要求和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7.整改督办:上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煤矿企业的隐患整改进行督办,跟踪隐患整改情况,并及时报告。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PPT 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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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时候读书是一种巧妙地避开思考 的方法 。20.1 0.720.1 0.7Wed nesday, October 0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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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 人谈话 。03:4 2:2703: 42:2703 :4210/ 7/2020 3:42:2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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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 20.10.7 03:42:2 703:42 Oct-207 -Oct-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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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 错儿。 03:42:2 703:42: 2703:4 2Wednesday, October 0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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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 ,自胜 者强。 20.10.7 20.10.7 03:42:2 703:42: 27October 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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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 泥块一 样任意 揉捏。 2020年 10月7 日星期 三上午3 时42分 27秒03 :升自我 。。20 20年10 月上午 3时42 分20.10. 703:42 October 7,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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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20 20年10 月7日 星期三3 时42分 27秒03 :42:277 October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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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 强不息 。上午 3时42 分27秒 上午3时 42分03 :42:272 0.10.7
• 10、你要做多大的事情,就该承受多大的压力。10/7/2
020 3:42:27 AM03:42:272020/10/7
• 11、自己要先看得起自己,别人才会看得起你。10/7/2
谢 谢 大 家 020 3:42 AM10/7/2020 3:42 AM20.10.720.10.7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的、具有危害性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制定并执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非常重要。
下面是一份2000字左右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二)一、总则1.为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所有煤矿企业。
3.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
4.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应由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确保认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认定依据1.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和事故原因进行认定。
2.依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专家的认定意见,形成合理认定结论。
三、认定流程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及时调查判定可能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向企事业单位报告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3.对于疑似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认定。
认定期限届满后如无法及时认定,需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原因。
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在认定过程中,应听取相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取听证等方式获取相关证据。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在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向企事业单位发出书面认定通知,同时将认定结果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四、认定标准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可能导致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的;(2)可能导致15人以上轻伤事故的;(3)可能导致矿井机械、设备重大损坏的;(4)可能导致一定范围内环境污染的;(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生产并经认定为重大的情况。
2.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3.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要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认定结果处理1.经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事业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引言煤矿是一种高危行业,安全生产一直是煤矿管理者和相关部门极为重视的问题。
为了排除和防范潜在安全隐患,保障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安全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关键性的文件。
二、基本原则1.依法合规: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认定过程合法合规。
2.科学客观:通过科学的方法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客观公正,不偏袒不厚此。
3.防范性:认定过程要有预防性,及时发现潜在隐患,防患于未然。
4.公开透明:认定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三、认定流程1.隐患排查:煤矿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矿井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可能存在的隐患。
2.隐患记录:对发现的隐患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隐患位置、性质、级别等信息。
3.风险评估:针对记录的隐患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4.认定结论:根据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结果,形成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结论。
四、认定标准1.重要性标准: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如通风、透水、电气等,确定重大隐患的认定标准。
2.技术性标准:对于技术性较强的风险隐患,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标准进行认定。
3.法律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认定,并依法处理。
五、认定结果处理1.整改要求:煤矿管理部门根据认定结果,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和措施。
2.追责问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或故意隐瞒的隐患,要进行严厉问责,确保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3.复查验收:整改完成后,煤矿管理部门对隐患进行复查验收,确保安全生产隐患得到有效解决。
六、结论通过上述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的制定和实施,能够有效识别和排除煤矿安全生产中的潜在隐患,提高煤矿安全生产的水平,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同时,在认定过程中要注意严格执行标准,公正、公开,依法依规处理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矿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矿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一、背景介绍对于矿煤矿来说,安全问题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矿业管理部门需要制定一套严格的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
这份文档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实施细则和认定标准。
二、认定标准(一)认定原则1.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煤矿、非煤矿(含掘进工程)、金属矿山和非金属矿山等采矿企业。
2.本办法针对的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大隐患,隐患程度应达到或超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重大隐患”的标准。
3.矿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密切关注安全风险,及时排查隐患,积极整改问题。
(二)认定标准1.人员伤亡和重大事故的隐患:包括安全生产设施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设计、安装、验收等程序,安全设施漏洞较大;危化品储存、运输等环节存在安全风险;生产过程中操作工人没有按规定操作或操作人员不熟练等。
2.消防隐患:消防设施配备不足,消防设施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维护,存在火灾隐患。
3.瓦斯隐患:瓦斯爆炸和瓦斯突出威胁矿井生产安全,因此瓦斯隐患也是重大安全隐患分类中的一种。
4.矿井水患隐患:矿井水患威胁着采矿企业的生产安全,所以必须将其作为重点检查内容。
检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矿井的排水设施和水防工程。
三、任务和要求(一)任务1.杜绝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生,保障煤矿、非煤矿等采矿企业的安全生产;2.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安全监管;3.维护矿业企业的生产稳定,避免因重大安全隐患导致的经济损失。
(二)要求1.矿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密切关注安全风险,及时排查隐患,积极整改问题。
2.矿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全面排查隐患,积极抓好整改工作。
3.监管部门应当顺应“安全生产第一”的原则,对煤矿、非煤矿等采矿企业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4.煤矿、非煤矿等采矿企业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积极落实整改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前言煤矿是我国的重要产业之一,但也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制定这样一套办法势在必行。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一、基本原则1.防范为主,风险控制,安全第一;2.依据法律法规,严格依据程序,科学定性,公开、公正、公平地认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3.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检查制度,预防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发生;4.对认定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整改,确保隐患得到控制和消除。
二、认定范围认定对象为在煤矿生产中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重大隐患;2.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重大隐患;3.煤矿开采过程中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环境的安全隐患。
三、认定流程1.隐患申报:煤矿应当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地发现、汇报隐患;2.隐患排查:煤矿应当对现场进行调查,分析隐患形成原因,采集有关资料,制定整改方案;3.隐患评估:煤矿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标准,对隐患进行评估,确定隐患等级;4.隐患认定:煤矿应当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安全生产事故案例,依法依规认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5.隐患公示:煤矿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张贴公示隐患情况,公开认定情况、整改期限等有关信息;6.隐患整改:对煤矿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能恢复正常生产;7.隐患复查:煤矿应当严格执行隐患整改后的复查程序,确保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和消除。
四、认定结果1.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结果分三个等级:一般、较大、重大。
等级划分依据是根据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带来的影响程度、人员伤亡严重程度等因素进行考量综合评定得出。
2.按照认定等级和相关法律法规,煤矿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采取必要的控制和措施,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公开,接受监督检查。
五、总结本文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的基本原则、认定范围、认定流程、认定结果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 "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 "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指对煤矿内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识别和认定的一项管理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隐患,保障矿工和设备的安全,并提高煤矿的生产效益。
一、认定依据1.法律法规: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的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进行认定。
2.技术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的技术标准,对与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设备设施和操作流程进行认定。
3.专家意见:根据煤矿的实际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对煤矿的生产环境和流程进行评估和鉴定。
4.现场检查:对煤矿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勘查,通过观察和听取工人的意见,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认定。
二、认定程序1.安全生产检查:对煤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2.隐患摸查:在安全生产检查的基础上,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具体细致的摸查。
3.隐患识别:根据摸查结果,对潜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初步识别,区分是否为重大隐患。
4.隐患认定:由专业人员根据识别结果和相关依据,对隐患进行认定,判断是否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5.报告备案:将认定结果编制成认定报告,交由煤矿企业上报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备案。
三、认定标准1.直接经济损失极大:具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巨大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2.重大社会影响:具有造成社会不安定或损害国家利益的可能性。
3.违法违规行为明显:具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可能性,存在严重违法和违规行为的情况。
4.技术管理存在严重缺陷:具有技术设施缺陷、管理缺陷等严重问题,对煤矿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情况。
四、认定结果与处理1.认定结果公告:认定结果应当向煤矿企业公告,并告知矿工。
2.隐患整改:对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企业应当立即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3.行政处罚:对认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监督煤矿企业的整改工作。
4.事故追责:对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4.对于难以直接检测的隐患,煤矿企业应采取模拟分析、历史数据分析等手段进行评估。
十二、隐患整改的监督与验收
1.县级以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隐患整改过程的监督,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整改完成后,煤矿企业应向监管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并由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2.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和应用机制,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3.监管部门应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监管效率。
二十二、跨区域协作与协调
1.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跨区域协作,共同应对跨区域煤矿安全生产隐患;
2.建立跨区域信息共享和协调机制,实现资源整合,形成监管合力;
(5)煤矿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7)煤矿火区管理混乱;
(8)煤矿粉尘浓度超标;
(9)煤矿顶板管理不到位;
(10)煤矿机电设备及安全设施不完善。
2.露天煤矿
(1)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2)安全设施不完善;
(3)防治水措施不落实;
(4)采剥、排土场管理不规范;
(5)爆破作业不符合规定;
2.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隐患排查、整改等情况;
3.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煤矿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十一、隐患排查的技术要求
1.煤矿企业应根据煤矿的地质条件、生产工艺和设备状况,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方法进行隐患排查;
2.隐患排查应涵盖煤矿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采煤、掘进、支护、通风、排水、供电等;
3.煤矿企业应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信息录入煤矿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煤矿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撑点之一,是我国能源生产的重要基地。
然而,由于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众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维护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其中包括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认为,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可能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生产隐患。
为了正确认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保证安全生产,确保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认定办法规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认定标准。
根据煤矿生产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办法明确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标准。
主要包括:①存在重大设备、大型机械的隐患,如采掘设备、运输设备等的故障或缺陷;②存在重大岩石冻结、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③存在重大安全管理缺陷,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煤矿通风、排水等设施不完善等;④存在重大职业危害隐患,如高浓度煤尘、有毒有害气体、高温等。
其次是认定程序。
办法规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程序,主要包括:隐患发现,隐患登记,隐患评估,隐患认定和隐患处置。
煤矿单位在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后,应当将其及时登记并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认定,最后依据认定结果对隐患进行处置。
最后是认定结果的处理。
办法规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理措施。
对于被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隐患的整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
对于认定处置不及时或不符合要求的,煤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总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是国家为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通过规范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隐患的处置,能够有效减少煤矿事故的发生,提升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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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神华集团公司、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所列15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进行了分解细化,制定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各产煤市(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企业。
二OO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
第三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
(二)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三)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主要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者未按计划检修的;
(五)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第四条"瓦斯超限作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二)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三)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第五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二)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三)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
(四)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五)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
(六)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七)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第六条"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三)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四)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第七条"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 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二) 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三) 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四) 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五) 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六)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七)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八)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九)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置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置的。
第八条"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二)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没有配备防治水机构或人员,未按规定设置防治水设施和配备有关技术装备、仪器的;
(三)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四)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五)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九条"超层越界开采",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二)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
(三)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
(四)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第十条"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未配备专业人员并编制专门设计的;
(二)未进行冲击地压预测预报、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第十一条"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二)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三)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
者全部充填、注隋性气体等措施的;
(四)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五)开采容易自燃煤层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第十二条"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二)突出矿井在2006年1月6日之前未采取安全措施使用架线式电机车或者在此之后仍继续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三)矿井提升人员的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四)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气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五)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六)采用不能保证2个畅通安全出口采煤工艺开采(三角煤、残留煤柱按规定开采者除外)的;
(七)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的。
第十三条"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单回路供电的;
(二)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
第十四条"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批准擅自组织施工的;
(二)对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做出重大变更后未经再次审批并组织施工的;
(三)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的;
(四)改扩建矿井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安全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生产的;
(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并批准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第十五条"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煤矿(矿井)承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煤矿(矿井)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载有双方安全责任与权力内容的承包合同进行生产的;
(三)承包方(承托方)未重新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的;
(四)承包方(承托方)再次转包的;
(五)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者井巷维修作业对外承包的。
第十六条"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进行生产的;
(二)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进行生产的;
(三)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进行生产的。
第十七条"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