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中心对于常见纳税热点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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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纳税服务中心第10期
一、本期受理的热点问题分析
(一)纳税人广泛关注未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问题
近期,不少纳税人拨打12366热线,反映公司刚成立,以批发为主,咨询“该如何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等。12366热线咨询员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规定分别解答如下: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另外,需提醒的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3个月内对按照上述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注册资金≤80万元、职工人数≤10人的批发企业;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二)丢失专用发票办理退税的问题成为外贸企业关注的热点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外贸企业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与计算退税的主要凭证之一。对于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继续申报出口退税的问题,近日有纳税人反映政策解释口径不一,并咨询纳税人究竟适用哪条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27号)规定,对2001年7月1日后外贸(工贸)企业遗失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发〔2002〕10号)规定,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主管外贸(工贸)企业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合法凭证办理退税;凡未经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一律不得办理出口退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第一,在销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出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的前提下,外贸企业才可以凭此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第二,国税发〔2002〕10号文件中规定的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或是发票丢失前
未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认证的,购货单位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通过的,也可以凭此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但是,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出台以及发票管理使用规定的日趋完善,有些政策所述条款已经失效。对此,2010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62号),区分两类情况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
第一,发票联与抵扣联全部丢失。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首次明确在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
票联和抵扣联的情况下,通过认证相符记账联可以作为外贸企业申报并计算出口退税的依据。
第二,有发票联但抵扣联丢失。根据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规定,对于外贸企业只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从上述两项规定可以看出,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与国税发〔2002〕10号文件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办理认证手续是有区别的。主要是因为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三联构成,存根联已不再使用。对此,国税函〔2010〕162号文件及时进行了调整与明确。
另外,在办理此项业务时,相关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以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调整为180天。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