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26个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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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工程总包方按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 5 月 1 日后签
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八、建筑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 发票,是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转出,还是不认证直接以含税价进成本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
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 2016年 4
月 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六、建筑业纳税人不同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相关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
为避免用途发生转变时,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
额,建筑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的,应将专用发票认证但不进行抵扣,待转变用途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 九、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是否不用预缴,直接回机构所在地开票,分 包抵扣的资料税务局还需要审核吗? 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当期不用预缴。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
Fra Baidu bibliotek建筑业 26 个热点问题,快快收藏!
一、建筑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 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 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 3%。 二、钢结构制作安装业务是全额按 17%交税、还是全额按 11%交税、还是制作 按 17%交税安装按 11%交税? 上述属于兼营行为,钢结构制作按 17%计税,安装业务按照按 11%计税。 三、建筑业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日前的建筑 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 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 36 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 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 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没有开工许可证和备案合同,但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 4 月 30日前的,需 提供什么材料佐证,才能认定为老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日前的建 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 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 十、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机构所在地。 十一、建筑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 2016年 5 月 1 日后竣工的,处置结 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
(一)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 2016年 5 月 1 日后竣工的,处置 结余的 4 月 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 5 月 1 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 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2016年 5 月 1 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 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 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 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 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 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 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 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 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三、 哪些建筑业纳税人适用取消认证? 对纳税信用 A 级、B 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 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 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并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 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未纳入纳税信用 A 级、B 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 5 月至 7 月期 间也适用取消认证。 十四、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七、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 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 5 月 1 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 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 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
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
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 5 月 1 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
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 4 月 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
订分包合同,分包方不可以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 八、建筑业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不能抵扣进项税,但如果取得了增值税专用 发票,是要先认证再做进项税转出,还是不认证直接以含税价进成本呢?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对于现实中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都没有注明
开工时间的情况,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只要纳税人可以提供 2016年 4
月 30日前实际已开工的证明,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进行税务处理。 六、建筑业纳税人不同的建筑项目,是否可以选用不同的计税方法? 可以。建筑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就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适用一
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
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相关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
为避免用途发生转变时,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认证造成无法抵扣进项税
额,建筑业纳税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专用于简易计税项目
的,应将专用发票认证但不进行抵扣,待转变用途时据以计算进项税额。 九、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是否不用预缴,直接回机构所在地开票,分 包抵扣的资料税务局还需要审核吗? 分包抵扣金额大于开票金额的,当期不用预缴。纳税人应做好记录,待取得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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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服务税率和征收率是怎么规定的?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 1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 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征收率为 3%。 二、钢结构制作安装业务是全额按 17%交税、还是全额按 11%交税、还是制作 按 17%交税安装按 11%交税? 上述属于兼营行为,钢结构制作按 17%计税,安装业务按照按 11%计税。 三、建筑业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征收?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 (二)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 (三)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日前的建筑 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 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 36 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 号)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 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没有开工许可证和备案合同,但工程实际开工日期在 4 月 30日前的,需 提供什么材料佐证,才能认定为老项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日前的建 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 的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部款项时再予以预缴。 十、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机构所在地。 十一、建筑项目采用不同计税方法的,在 2016年 5 月 1 日后竣工的,处置结 余的工程物资如何计税?
(一)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 2016年 5 月 1 日后竣工的,处置 结余的 4 月 30日前购入的工程物资,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对采取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在 5 月 1 日后购进的工程材料, 发生转让、变卖和处置等应税行为的,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2016年 5 月 1 日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先行申报增值税进项税 额,后期按照简易计税方法建筑工程项目的工程材料实际投入使用的数量和金 额,在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竣工结算后,处置结余的工程物资取得的收入按 照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 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 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根据有关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 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 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 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 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十三、 哪些建筑业纳税人适用取消认证? 对纳税信用 A 级、B 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 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 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并勾选用于申报抵扣或 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未纳入纳税信用 A 级、B 级的建筑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 5 月至 7 月期 间也适用取消认证。 十四、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如何缴纳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 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 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 七、一个建筑工程总包已经满足老项目认定条件,实行简易征收,下游分包如 何鉴定是否实行简易征收未予明确,现实情况是 5 月 1 日之后,很多老项目陆 续与下游分包签订合同,但确属“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此类 分包单位可以按老项目实行简易计征吗?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
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年 4 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总包方按
照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与分包方在 5 月 1 日后签订分包合同的,
分包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开工日期在 4 月 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