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更划算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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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

营改增后,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

营改增后,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营改增后,签'甲供材'合同,如何才能更省税营改增已经过去好几年了,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的税率也已经下调到了9%,按照营改增文件的规定,“甲供材”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政策,但是,简易计税是不是省税呢?我看未必!首先说明一下,在实务中,很多情况下,是否“甲供材”,并不是由乙方选择的;另外,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没有差别,所以咱们只说一般纳税人。

但是,如果能选择的话,乙方是否选择甲供材?甲供材是否省税,其实是乙方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更省税的问题,下面来算一下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税收平衡点:假设:甲供材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税合计为X万元;1、如果选择一般计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税率为9%,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

应交增值税=X/(1+9%)*9%-乙方进项税额;2、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增值税征收率为3%。

简易计税办法应缴增值税=X/(1+3%)*3%。

通过上述分析,同一个建筑项目,如果想找到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的纳税平衡点,需要让两种计税办法下应交的增值税相等。

即:X/(1+9%)*9%-乙方进项税额=X/(1+3%)*3%,这样计算,乙方的进项税额=X/(1+9%)*9%-X/(1+3%)*3%=X*5.35% 咱们假设乙方购进的建筑材料的价款为Y,适用税率为13%,那么,乙方的进项税额=Y/(1+13%)*13%=X*5.35%通过计算可以得出;Y=X*46.5%即: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当购进材料的金额等于建筑合同的46.5%时,可以达到一般计税办法和简易计税办法的税收平衡点。

可能这只是理论,不太好理解,下面通过案例来说明一下:1、工程价款1000万;材料费600万,其中甲方买材料200万,乙方400万,分包100万。

所有材料都可以拿到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浅谈“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浅谈“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营改增”政策是指从增值税向营业税的改革,对建筑企业产生了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本文将针对该政策对建筑企业的影响进行浅谈。

一、直接影响:税负下降1.增值税法规:在增值税向营业税的过渡期内,建筑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从17%降至11%,9%税率的项目也将逐步实施,从而降低了企业的税负。

而且,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实行简易计税方法,节省了税务筹划的成本,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2.发票管理:营业税的发票管理相对简单,建筑企业只需凭借纳税人证明就能开具发票,避免了原增值税开票后,还需报送发票清单的繁琐手续,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

二、间接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1.税前成本控制提高:传统的增值税征收方式中,企业需要承担各种税费、附加税和费用,增值税税制下,这些税费、附加税和费用都将包含在企业商品价格之中。

而采用营业税的征收方式,企业可以更好的控制税前成本,从而让商品价格更加透明、可控。

2.服务水平的提高:营业税的征收方式会激发企业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

客户购买商品、办理卡单时,由于向企业缴纳营业税,客户对商品、服务的期待会更高,企业也会在服务和质量上投入更多,进一步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3.企业内部管理的强化:营业税的征收方式进一步要求企业内部管理的强化。

企业必须准确计算每月或每季度内的销售额并向税务局报备缴税计算,要求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更为严格。

以上为本文浅谈“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直接和间接影响。

从直接层面来说,政策带来了税负下降和发票管理方便的好处;随着政策推进,企业经济效益也将得到提升。

作为建筑企业,如何抓住机遇和优化经营模式是应该考虑的实际问题。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深度解读之建安篇-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建筑业营改增较为关注的有:是否在服务提供地预缴,预缴的比例是多少;对于工程老项目如何判定,对于老项目的过渡政策有哪些;对于违法分包,是否会存在税务风险;甲供材的处理方式是否发生改变等。

文件对于上述部分内容作了相关规定,但也有部分事项未做明确规定,需要结合以往政策或者以后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来判定。

1、建筑业适用税率与征收率《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及特殊项目适用3%征收率为。

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但清包工纳税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为3%。

2、建筑业纳税地点(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百丞思考: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

而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纳税地点上,同营业税类似,之前是全部在服务发生地缴纳;而现在在发生地预缴,再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

但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存在差异。

3、建筑业预收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第四十四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百丞思考:文件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分工程预收款,与建筑材料进项税的取得,可能存在时间差,这样就会产生先缴纳增值税税款的情况,所以,建筑企业应统筹安排建筑材料的采购时间,保证增值税税负的平稳。

建设工程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方法

建设工程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方法

建设工程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方法说到建设工程的税务问题,那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话题。

你可能会觉得,税务这玩意儿跟老虎似的,既凶猛又难以捉摸。

其实,营改增后的简易计税方法,简直就是给我们这些工程人开了一扇窗,让复杂的税务变得相对简单了许多。

今天咱就来聊聊这件事,轻松一点,别让税务把你压得喘不过气来。

1. 营改增的背景1.1 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简单来说,就是“营业税改增值税”。

原先,很多行业都是按营业税来征税,尤其是建筑行业,那真是“千头万绪”,每次开票、报税都得小心翼翼,生怕出错。

自从国家推行这个,咱们就换了个马甲,变成了增值税的纳税人。

听起来挺好,但是你要知道,变化的背后,总是藏着些复杂的东西。

1.2 为什么要改?大家都知道,国家推行营改增是为了让税制更加合理,公平公正。

再说,增值税的特点就是只对增值部分征税,减少了重复征税的情况。

就像是你家隔壁的小猫,它只吃你的鱼,而不吃别人家的肉,公平得很嘛。

这样一来,整个经济环境也就变得更加活跃,企业的负担轻了,大家都能乐呵乐呵。

2. 简易计税方法的好处2.1 什么是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可以说是给我们工程行业的“福音”。

它允许一些小规模的纳税人,按照“销售额”来计算税款,而不需要复杂的进项税和销项税抵扣。

这就像是你在超市买东西,直接看价格就行,根本不用在意购物车里每样东西的具体价格,是不是省心多了?2.2 为啥选择简易计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理由其实很简单,首先,它省时省力。

你想想,以前每次报税都得翻看一大堆发票,得累成啥样?而现在,简易计税让你只需要关注收入,其他的都可以放一边,简直是懒人福音啊!而且,收入低于一定标准的小企业,还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这就好比你去吃自助餐,价格便宜还吃得尽兴,谁不爱呢?3. 实施中的注意事项3.1 适用范围当然,简易计税并不是想用就能用的。

并不是所有的建设项目都适合这个方法,国家对适用范围有明确的规定。

比如,涉及到一些特定行业或者项目,还是得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来处理。

营改增后简易计税好还是一般计税好?-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营改增后简易计税好还是一般计税好?-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后简易计税好还是一般计税好?-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营改增后房企必须二选一
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改增改革试点范围将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此举对房地产企业将会产生什么影响?企业会加入购房大军吗?对楼市去库存又会构成明显利
好吗?昨天,羊城晚报记者采访税务专家就此进行分析。

对房企利好的显现尚需时日
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今年写入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的这句话,明显给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性服务业这四大行业纳税人吃下了一个定心丸。

就房地产企业而言,中税咨询集团高级合伙人、营改增问题专家樊剑英也认为是肯定构成利好的,但他同时指出,营改增后,利好要体现出来,尚需一个过程。

政府宣布房地产业等四个行业要营改增后,很多房企对按照11%的一般计税方式计征增值税接受不了,认为税率比较高。

为了保证营改增平稳推进,根据总理所说的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原则,估计到时政府会出台过渡性政策。

樊剑英分析。

据了解,房企在营改增后将是一般纳税人身份,一般纳税人有两种计税方式,一种是按照11%税率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另一种是对于老项目选择过渡性措施,即实行简易计税方式,征收率或是5%,相当于营业税的4.76%。

这样,对房企来说,选择过渡性政策保证了老项目税负与营业税持平或略有下降。

两种计税方式税率或征收率不同,直觉上看,部分房企会认为,。

[最新知识]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

[最新知识]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

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
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如果不太了解没有关系,本文我们搜集整理了相关信息,请大家参考。

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
建筑业营改增中,为保持税负稳定,大都平移了原营业税政策,但有一项政策的改变堪称亮点,这就是甲供工程,即我们俗称的甲供材。

营改增后,甲供的材料不再计入建筑企业的税基,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大幅降低。

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小于销售额的48。

16%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是合适的;
当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可抵扣材料大于销售额的48。

16%时,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是合适的。

甲供材在营改增后有哪些影响?
所谓甲供材就是甲方提供材料。

即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由甲方(建设方)与乙方(承包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提供主材或工程设备的一种供货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甲供材在法律层面是合法的,也是允许的。

对于甲供材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营改增前后会有完全不同的影响,需要加以注意。

一、营业税下涉税关系复杂
二、营改增后税款抵扣要考虑周详
以上就是关于营改增后甲供材最好选择简易计税的相关内容,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更多与营改增有关的文章,请继续关注我们。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赋是减轻了还是加重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赋是减轻了还是加重了?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赋是减轻了还是加重了?营改增作为建筑行业财务大变革,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大家对于营改增的影响评说不一,那么,营改增真的实现减税的目的了吗?建筑单位通过营改增,税赋是多了还是少了?今天和鲁班建业通一起来分析下。

“营改增”后的税率是多少?营业税由之前的3%变成了增值税的11%,税率高了8个点。

如果增值税税率按照11%来执行,不少建筑企业的整体税负会上升。

在取得增值税专票的前提下,这11%个点,可以用进项税进行抵扣。

由于很多建筑单位在建项目的分包商都是些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对进项抵扣造成了困难,如果没有足够的进项抵扣,那企业面临的增值税负一定会上升很多。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税负情况从调研数据来看,营改增后一年里,各地区各行业在施工程中以“老项目”居多,采取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占到项目总量的70%-90%。

由于“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是价外税,税基下降,企业应缴纳税金相应减少,税负降低。

但对一般计税项目,845家填报企业中60%的企业反映,其缴纳的增值税与同期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上升;21%的企业反映税负下降(见表10)。

半数以上的企业反映整体税负增加,形势十分严峻。

税赋为什么不能进项抵扣?一是人工成本。

建筑业人工成本约占工程总造价20%-30%,雇佣的很多劳务班组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劳务输出的劳务企业选择3%的简易计税,建筑业企业人工费进项抵扣不足。

二是占总成本50%-70%的材料费目前也很难做到全额抵扣。

钢筋水泥等主材甲供;购买商品混凝土基本都可取得3%税率的进项税票;辅材、地材和零星材料的供应商大多是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仅能部分取得3%税率的进项税票或根本无法取票。

三是设备租赁费用。

租赁公司对于在租赁业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设备,出租时可选择简易计税,因此租赁费大多只能取得3%的专票,17%的专票很少,抵扣不足。

四是财务费用和利息支出不能抵扣。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营改增试点方案规定:建筑业增值税率的税率为11%,建筑业一般纳税人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计算应交增值税额。

与营业税比较,建筑业营改增之后很大可能会造成税负增加的结果。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建筑行业自身特点造成采购货物、接受劳务过程中无法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建筑产品固定、分散、体积庞大,生产周期长,资金投入多,建筑企业流动性大,上下游的产业链长,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极其复杂,物资采购、接受劳务一般是就地取材,这就决定了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很难百分之百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不足,造成多缴增值税。

二、简并增值税征收率之后,商品混凝土、地方材料征收率降至3%,与建筑施工企业适用税率11%之差,造成税负增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将商品混凝土、砂土石料、砖瓦石灰的征税率由6%调整为3%。

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税率为11%,这种税率的差异就会使建筑业的税负增加。

三、甲供材料的问题。

“甲供材料”是建筑市场中长期存在的由发包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建筑材料的一种经济合同模式。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

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销售收入中包含了这部分材料的价值,需要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但是,甲供材料业务,建筑企业很难取得这部分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税额无进项税额为之抵扣,会造成多交增值税。

四、存量资产的进项税额计算问题建筑企业现有的固定资产、周转材料等生产用存量资产,其净值或摊余价值还要在营改增以后的若干年内通过使用而转移为建筑施工产值,同时产生销项税额。

但可扣除的进项税额已经无法取得。

造成了“营改增”后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不匹配,增加增值税的应纳税额。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浅谈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浅谈

2024年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浅谈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税制的不断完善,我国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改革。

这一改革旨在消除重复征税,优化税制结构,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营改增”无疑带来了重大的税务变革和筹划挑战。

二、“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1. 税负变化“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营业额的3%缴纳营业税。

改革后,企业需按照增值额的11%缴纳增值税。

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企业在计算税额时需将含税收入转换为不含税收入,这可能导致实际税负的增加。

2. 税收管理要求提高增值税的征管更加严格,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税务风险管理。

这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 对业务模式的影响“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对业务模式进行调整,以适应增值税的计税方式。

例如,企业可能需要改变工程承包方式、调整供应链管理等。

三、税务筹划策略1. 优化供应链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选择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合作,确保能够取得足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降低增值税税负。

同时,企业可以通过与供应商协商,争取更优惠的采购价格,降低采购成本。

2. 合理规划工程项目企业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合理规划,确保工程项目能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完工并取得相应的工程款项。

这有助于企业及时确认收入并计算增值税,避免出现延迟纳税或提前纳税的情况。

3. 加强税务风险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税务风险意识。

同时,企业应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避免因不了解政策而产生的税务风险。

4.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为了鼓励特定行业或地区的发展,会出台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施工企业应充分了解并合理利用这些政策,以降低税负。

例如,企业可以关注政府对节能减排、绿色建筑等项目的支持政策,积极申请相关税收优惠。

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会[2016]22号文解读:“营改增”后会计处理实务-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会计科目与分录就一个工具,如果不出这个文件,实际上所有的增值税业务还是可以处理的。

这个文件的唯一的意义,是进行了标准化的统一。

但是,下面我们可以看到,它统一得并不是那么完美。

为正确学习理解22号文,必须要注意三点:掌握增值税处理的一般原则、知道22号文以前的增值税处理方式、明白22号文的优点和缺点。

不这样,无法正确学习。

1、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会计处理可以分为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两类,其区别不是会计文件决定的,而是税收政策决定的。

一般计税,必须要分别确认销项与进项,所以必须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处理;简易计税,因为不能抵扣进项,所以,不能通过应交增值税二级科目来处理。

22号文在规定中,设立了一个新的二级科目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并且,对于转让金额商品差额纳税进行了手把手的规定,其纳税分录为: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贷银行存款这样处理,不通过应交增值税,如何抵扣进项呢?按《营改增试点办法》的规定,转让金融商品,适用差额纳税,但并非不能抵扣进项,怎么可以不通过应交增值税呢?这样规定的另一个坏处是,让一些人,尤其是对税务规则把握不准的人,会产生这样的理解:按财税【2016】22号文的规定,难道金额商品转让必须简易计税了,这就把事情闹大了,财会文件怎么可以修改纳税义务?为什么我强调学习文件必须要得法,必须把握规则,原因就在于此。

只有当你懂得了增值税处理会计原则,才不会对22号文照单全收,而知道它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只有这样的学习,才是真正的学习。

回到这一点上,除非直接修改营改增政策,由财税或税总发文件明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抵扣进项,否则,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就是在自找麻烦。

实际上,金融商品的计算涉及复杂的会计处理,比如涉及交易性金融资产及公允价值变动,通过专门的科目核算其盈亏情况,也是需要的。

财税[2017]58号文老五辣评: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7]58号文老五辣评: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财税[2017]58号文老五辣评: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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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2017.7.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老五评说:这不就是甲供工程吗,按财税[2016]36号本来就可以选择简易计税。

这里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什么意思?强迫享受?真那样的话,对建筑业的利好瞬间变成对业主的利剑!
业主做甲供,当然是既想取得钢筋水泥的17%进项,又想取得乙方11%的进项。

如今这条路行不通,甲供必须简易,只能取得3%进项抵扣?
是财政部拉偏架呢?还是打字员又出错了?要知道,业主可是包括房地产公司,怎么说房地产协会的游说力也得强过建筑协会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简易计税项目(上)2017—03—29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会计处理,要解决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要实现建造合同准则与财会〔2016〕22号文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成本归集、验工计价、资金收付、收入成本确认等环节如何体现增值税的价外税特性;二是要实现增值税管理与会计处理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不同计税方法、异地预缴税款、税会差异如何在会计上进行协调和反映;三是要实现会计处理与分级管理模式的结合,也就是要解决同一纳税主体内不同会计主体核算的分工以及税款的结转。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将分若干专题进行讨论,今天先谈谈简易计税项目。

一、税收政策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老项目、清包工项目以及甲供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总分包差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建筑服务发生地与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发生纳税义务时,还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按照规定的方法预缴税款及其附加.理解以上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销售额,说的是纳税人范围之内的总分包差,而不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不同项目的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是可以综合扣除的.二是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异地项目,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时,以总分包差作为预缴税款的基数,说的是单一项目的总分包差,也就是说,异地预缴税款时,总包收款和分包付款,必须是一一对应的,这一点是异地税务机关通过审核分包单位发票的备注栏、总包合同、分包合同等资料实现的。

三是异地已预缴的税款,在申报纳税时,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个抵减是不分工程项目,不分计税方法,甚至不分业务类型,也就是说,纳税人实际预缴的税款,可以凭完税凭证在纳税人范围内综合抵减其当期所有应纳税额。

例 1 A建筑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属甲、乙、丙三个工程项目,均为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其中甲、乙项目为本地项目,丙项目为异地项目.2017年3月,甲项目自业主收款206万元,付分包款103万元;乙项目自业主收款309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丙项目自业主收款515万元,付分包款412万元,总包收款已向业主开具普通发票,分包付款均已取得合规发票.丙项目预缴税款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A公司4月申报期申报时,填写附列资料(三),实现在公司范围内的分包差额综合扣除:填写附列资料(一),相关数据与附列资料(三)相对应:填写附列资料(四),实现异地预缴税款抵减当期应纳税额:最后填写主表:本例中,A公司三个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纳税额为3万元,其所属丙项目在异地预缴的税款也是3万元,4月申报时,应补税额为零,无需缴纳。

营改增建筑工程

营改增建筑工程

营改增建筑工程营改增是指将原来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合并为一种税收模式的改革措施。

这一改革在许多行业和领域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建筑工程行业也不例外,下面将从减税优惠、税收计算、合同管理等方面来探讨营改增对建筑工程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1. 减税优惠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可以享受到一系列的减税优惠政策。

首先,建筑服务业作为服务性行业,可以按照3%的税率进行征税,相较于营业税税率较高的情况,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压力。

其次,对于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6%的简易税率,避免了复杂的税收计算和申报流程。

此外,在改革初期,建筑工程企业还可以享受到过渡期的减免政策,帮助企业适应改革带来的变化。

这些减税优惠政策为建筑工程企业提供了更好的经营环境。

2. 税收计算在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需要对税收进行合理计算,确保纳税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首先,企业需要了解自己所属的税务优惠政策,以确定适用的税率和计税方式。

其次,企业需要掌握合适的税收计算工具和方法,比如利用电子税务局提供的计税软件,或是通过雇佣专业人员来进行税务计算。

此外,企业还需要注意将相关的费用和支出纳入合理范围内,以防止税务部门的审查和调查。

通过合理的税收计算,建筑工程企业可以确保遵守税法规定,减少纳税风险。

3. 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企业经营中重要的一环,也是税务管理的重点之一。

在营改增后,建筑工程企业需要更加注重合同管理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首先,企业应当与承接工程的甲方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和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

合同要求必须清晰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和纠纷。

同时,企业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报税和发票开具的义务,确保税务管理的合规性。

此外,企业应及时更新合同内容,针对营改增政策的调整进行调整和适应,避免出现合同不符合现行税法的情况。

总结营改增对建筑工程行业带来了明显的影响和改变。

通过减税优惠、税收计算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应对,建筑工程企业可以更好地适应新税制的要求。

甲供工程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更节税

甲供工程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更节税

甲供工程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更节税编者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部分业务既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不能改变。

甲供工程模式下建筑企业选择哪种计税方法更有利呢?现与各位老师讨论如下。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前天,我们讨论了《建筑企业的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在甲供工程模式下,建筑企业既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案例:吉祥房地产开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吉祥公司)2016年4月与蚂蚁建筑公司签订甲供材料的建筑施工合同,工程总价1800万元,预计使用甲供材料800万元(假定适用增值税税率都为17%)。

合同约定,甲方支付工程款时扣除甲供材料款800万元,实际支付工程款1000万元。

甲方吉祥公司提供材料800万元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借:开发成本6,837,606.84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162,393.16贷:银行存款8,000,000.00税务处理:甲方吉祥公司将甲供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甲供材料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没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产生。

蚂蚁建筑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未来只能收取工程款1000万元,因此未来蚂蚁建筑公司只需按1000万元确认收入并开具发票。

甲供材模式下,蚂蚁建筑公司选择简易计税,应交增值税29.13万元(=1000/(1+3%)*3%)。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

“营改增”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

近年来,建筑业所面临的税收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尤为重要。

营改增政策,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政策,自2012年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2016年全面推开。

这一政策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是深远且复杂的,本文将就此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建筑业税收政策有更深入的了解。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表现在减税幅度较大。

在此之前,建筑业依靠营业税来缴税,营业税是以销售额为基础计征的,税率在3%到5%之间,导致了建筑业面临着较高的税负。

而营改增政策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是以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应税劳务为基础计算的,税率一般在17%左右。

营改增政策的税率结构相对营业税更为合理,在税率设置上能够减轻企业税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还呈现出了税收分担方式的改善。

在过去的营业税制度下,建筑业的税负主要是由建筑业企业承担的,即企业在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向国家缴纳营业税。

而在营改增政策下,增值税主要由购买者承担,企业在购进原材料、设备等商品和服务时缴纳增值税,同时可以通过抵扣方式减少应交税额,这样的双重优惠政策能够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这意味着,在营改增政策下,建筑业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税收减免,为企业经营和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税收环境。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还表现在税收征管的改进。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我国通过建立增值税发票制度,加强了对税收的监管和征管力度。

对于建筑业来说,增值税发票制度的推行能够将企业纳税行为纳入统一平台,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精准性和透明度,有利于打击逃税行为,保障了国家财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这也间接促进了企业的合规经营,提高了企业的经营风险意识,有利于规范建筑业市场秩序,促进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业的税收影响还表现在激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升级。

营改增后,简易计税真的划算吗?

营改增后,简易计税真的划算吗?

营改增后,简易计税真的划算吗?问题: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是11%,简易计税是5%,由于进项不足,所以选择简易计税肯定划算吗?回答:当然不是。

取决于客户是不是一般计税。

详细解答上述问题,分两步:一、如果客户是简易计税方式,包括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客户是一般纳税人但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那么,选择简易计税,有可能划算,尤其是建筑企业。

某些进项比重非常高的行业例外。

二、如果客户是一般计税,则采取一般计税方式,肯定是划算的。

我重点讲讲这第二点。

先讲道理,再举例子。

如果采取一般计税,建筑承包商确认多少销项增值税,甲方就确认多少进项税金,一进一出是平的,不会增加一点点经济利益的流出,同时施工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金,抵多少就赚多少。

但如果选择简易计税,虽然也是施工方交多少甲方抵多少,但建筑商自己的进项税金却全部报废,这将形成一笔实实在在的损失。

所以,当客户是一般计税时,最聪明的办法是:涨价+ 一般计税。

关键是涨价多少呢?客户会不会答应呢?这只涉及经济利益在建筑承包商与客户间的流动,利益此增彼减,双方完全可以求得一个都能接受的价格。

如果采取简易计税,则经济利益一定会流到税务局去。

举个例子说明如下,更详细的例子与解答。

某项目,甲方一般计税(甲方自有其考虑或不能选择简易计税)。

项目在营业税时期签订合同,总价1亿元,我们看看不同纳税方式下双方的利益。

以下分析不考虑附加,考虑的话效果也一样,但计算太复杂。

同时,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目的也是简便起见。

另外假定,该1亿的项目中,乙方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金仅有51万元,这样假设的进项非常少,更能说明问题。

①营业税下,施工方纳税300万元。

施工方税后收入9700万,甲方成本1亿。

②选择简易计税,施工方纳税1亿÷1.03×3%=291万元。

施工方收入1亿÷1.03=9709万元,记往,这也是甲方的成本。

③选择一般计税,施工方纳税1亿÷1.11×0.11-51万=94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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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简易计税更划算吗?-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

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建筑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企业一看到简易征收就非常高兴,因为简易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3%,而一般计税方法征收的增值税税率为11%,所以就认为简易征收更划算。

其实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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