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简易计税选择和适用问题的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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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简易计税的选择问题
一、适用简易计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
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
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财税〔2017〕58 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可选择简易计税
(一)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三)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
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
筑工程项目。
依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2(事项规定)
(四)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
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
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
(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
(五)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
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
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
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
收率。分别核算后,对于符合上述(一)、(二)、
(三)项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
依据: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同一地级行政
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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