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简易计税选择和适用问题的税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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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征收项目涉及的行业

简易征收项目涉及的行业

简易征收项目涉及的行业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建筑业的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7〕58号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下列情形可以选择简易征收:(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筑工程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费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对于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税收秩序、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建筑工程税费的概念、法律规定、征收管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建筑工程税费的概念建筑工程税费是指在建筑工程过程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缴纳的各种税费。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增值税:对建筑工程中的货物、劳务等增值部分征收的税费。

2. 印花税:对建筑工程中的合同、凭证等征收的税费。

3. 土地增值税:对土地转让、出租等行为征收的税费。

4. 房产税:对房产的拥有者征收的税费。

5.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性税费。

三、建筑工程税费的法律规定1. 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增值税的税率为6%,对建筑工程中的货物、劳务等增值部分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建筑工程中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货物销售;(2)建筑工程中的劳务服务,如设计、施工、监理等;(3)建筑工程中的建筑安装工程。

2. 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税率为0.05%,对建筑工程中的合同、凭证等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建筑工程设计、监理合同;(3)建筑工程保险合同;(4)建筑工程借款合同等。

3. 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30%,对土地转让、出租等行为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土地使用权出让;(2)土地使用权转让;(3)土地使用权出租等。

4. 房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为1.2%,对房产的拥有者征收。

具体征收范围包括:(1)住宅房产;(2)非住宅房产;(3)房产租赁等。

5.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地方性税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规定,城建税的税率为3%,对建筑工程中的增值税、营业税等税费征收。

4种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简易备案新规

4种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简易备案新规

4种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简易备案新规按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存在4种简易计税情形,纳税人在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须履行备案手续,现结合最新文件梳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建筑服务: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二、简易计税情形: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4种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情形的建筑服务,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方法,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 一般纳税人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

建筑业现行重点税收政策及优惠措施汇总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工程简易计税适用范围

工程简易计税适用范围

工程简易计税适用范围:
工程简易计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清包
工方式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
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案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案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案引言:建筑服务业是一种繁重且具有高风险的行业,这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为了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一套合理的简易计税方案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案。

一、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建筑服务业的发展,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应当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比如,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推出抵免政策等。

另外,对于小型建筑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制定适当的减免政策,鼓励其发展壮大。

二、合理计税方式建筑服务业的经营模式多样,因此在计税方式上应考虑到业务特点和企业实际情况。

一种可行的方式是根据营业收入来确定税额,这样能更好地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盈利能力相匹配。

同时,还可以设置税收阶梯,对于不同收入水平的企业采取不同的税率,进一步降低中小型企业的税负。

三、简化税收报告程序由于建筑服务企业经营规模庞大,项目众多,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人力去完成税收报告工作。

因此,应简化税收报告程序,降低企业的申报成本和时间成本。

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化申报系统,减少纸质报表的使用,加快数据的审核和处理速度。

四、加强税收征管为保证简易计税方案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税收征管工作。

首先,建立健全的税收征管机制,提高征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协调能力。

其次,加强对企业的税务监督和风险防控措施,防止企业逃税等行为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和培训,提高企业对简易计税方案的认知和理解。

五、完善税务服务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建筑服务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税务服务。

可以建立专门的建筑服务业税务服务窗口,指导企业正确申报税款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解答企业遇到的税务问题,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需求。

六、加强跨部门合作建筑服务业涉及到多个领域和部门,因此,跨部门合作对于简易计税方案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税务部门应与工商、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打造一个良好的税收营商环境,促进建筑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建筑企业的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

建筑企业的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

建筑企业的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编者按: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部分业务既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不能改变。

但是,有几种业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呢?现与各位老师讨论如下。

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部分业务既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也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的,一经选择36个月不能改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有3种业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纳税。

换言之,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有3项简易计税方法选择权:1.老项目。

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甲供项目。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项目。

清包项目,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简易计税方法并非一项税收优惠政策,而是区别于一般计税方法不同的计税方法。

因此,以上3项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权在建筑企业,是建筑企业的自主权,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也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的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重点并不在于交了多少税,而在于实际上如何影响利润。

纳税人必须明白增值税直接影响收入和成本。

因此,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增值税问题,而是交易的价格问题。

参考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思考: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发生老项目、甲供项目和清包项目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更有利,如何选择。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方式下分包抵税相关问题的一点思考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方式下分包抵税相关问题的一点思考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方式下分包抵税相关问题的一点思考作者:肖绪栋胡秀梅来源:《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第21期一、建筑业选择简易计税的依据1.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件规定:建筑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甲供工程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根据财税(2017)58 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2. 除财税(2017)58 号文件特定规定外,一般纳税人可根据合同清单及施工组织安排,通过工程造价人员合理分析工程成本要素构成,计算不同计税方式下的应纳税额,据以确定采用的计税方式,具体如下:假设工程价税合计( 不含甲方购买的材料和设备) 为T,一般计税税率10%,征收率3%。

一般计税方式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T×10%÷(1+10%)- 建筑企业采购工、料、机的进项税额。

简易办法下的应缴增值税为:应缴增值税=T×3%÷(1+3%)- 支付的分包款÷(1+3%)×3%。

通过比较以上两种计税方式下应缴增值税的大小来选择是否采用简易计税。

二、简易计税分包抵税存在的问题根据财会[2016]22 号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对单一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基本会计核算如下:1. 简易计税预收账款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以上是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下的一般会计核算方式,从上表可以看出,当总包方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内未及时取得分包商发票,可能产生多缴税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 号文“一般纳税人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 提供建筑服务或者销售、出租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省( 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 的不动产,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16-07-25 09:57 来源:连云港日报我有话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明确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七)建筑服务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解读】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

理解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掌握。

一、按照统一后的增值税税制,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和11%的税率,以当期销项税额减去当期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建筑工程老项目,施工方的采购活动可能在营改增试点前已经完成或大部分完成,因此,其在2016年5月1日后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很少。

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施工方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可能导致企业税负较高。

为保证建筑业营改增改革的平稳过渡,本条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鉴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建筑工程老项目,可能使用的是新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新版取消了注明开工日期),也可能使用的旧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中明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税眼看世界2018-07-29 09:16:45一、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1.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之前2.甲供工程。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工。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注意:是否简易计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非强制性规定。

二、一般计税规定1.销售额:全额计税。

2.税率:10%。

3.跨地级市预缴。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2%。

4.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简易计税规定1.销售额:差额计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2.征收率:3%。

3.跨地级市预缴。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3%。

4.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事项1. 关于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的预收的异地工程款在5月1日以后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

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收到异地工程预收款,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按11%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后,采用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18年5月1日以后该工程项目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11%税率已转换为10%,是否需要对4月预收款按10%税率价税分离后,按照2%预征率重新计算预缴税款,并补足差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建筑企业可否部分项目选择简易计税部分选择一般计税

建筑企业可否部分项目选择简易计税部分选择一般计税

建筑企业可否部分项目选择简易计税部分选择一般计税
对公司有多个建筑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一旦选择简易征收,全部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必须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答案】
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

如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建安行业选择和强制进行简易征税的税法规定

建安行业选择和强制进行简易征税的税法规定

一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企业出现亏损,该企业有后续开发项目,是否可以在以后年度进行弥补?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后续开发项目,是指正在开发以及中标的项目。

二问:纳税人对房屋按照30年计提折旧,是否需要办理延长折旧年限的备案手续?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税法只是规定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纳税人可以直接对房屋按照30年计提折旧,不需要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三问:企业自建的房屋暂时没有取得工程款发票,但房屋已投入使用,是否可以计提折旧?答:根据《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

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四问:纳税人建筑工程简易计税哪些情况可以选择适用、哪些情况强制适用简易。

答:选择适用: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样例5)

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样例5)

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样例5)第一篇: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时间:2016-04-05 20:40 作者:会计学习网【内容概况】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建筑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7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在该文件中,有两个非常重要的字“可以”,即建筑和房地产企业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上,在2016年5月1日后,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到底应如何选择增值税计税方法呢?肖太寿博士总结如下几方面:(一)建筑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笔者认为建筑企业老项目在实践中体现为三类:第一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第二类是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没有进行工程决算,营改增以后才进行工程结算的老项目;第三类是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后继续施工的老项目。

以上三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如下。

1、第一类老项目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营改增之前(2016年4月30日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且已与业主进行了工程结算,但业主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才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老项目,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处理:一是如果工程结算报告书中未注明业主未来支付拖欠工程款的时间,则营业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工程决算书上签订的时间。

建筑企业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规定

建筑企业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规定

建筑企业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规定
【问题】
对公司有多个建筑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征收方式的,是否允许其就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还是一旦选择简易征收,全部符合条件的项目都必须适用简易征收方式?
【答案】
按照目前相关规定,可以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的,按合同项目分别选择适用计税方法。

如某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有两个建筑施工老项目,可以分别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简易计税方法
建筑工程简易计税方法:
1. 计税依据:建筑工程的应税所得,即总收入减去合理费用。

2. 总收入:建筑工程的总收入包括合同价款、工程款项、设备材料等实际取得的款项。

3. 合理费用:建筑工程的合理费用指直接与工程有关的支出,如劳务费、设备材料费、租赁费用、管理费用等。

4. 按比例计算: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的合理费用与总收入之比通常保持一定比例。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确定合理费用的金额。

5. 缴纳税款:根据计算得出的应税所得金额,按照当前税率进行纳税。

一般情况下,建筑工程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6. 纳税申报:根据税务局规定,建筑工程企业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进行纳税申报,提交相关纳税申报表和税款。

请注意,以上提供的是简易计税方法,具体计税规则以当地税收政策和法规为准,建议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会计师进行详细的税务规划和申报。

工程施工简易计税最新规定

工程施工简易计税最新规定

工程施工简易计税最新规定一、简易计税政策的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建筑施工行业的发展也变得日益迅猛,然而,传统的计税政策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往往过于复杂,税收计算繁琐,给企业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同时,这也加大了企业的税收风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不断改进税收政策,推出了简易计税政策。

简易计税政策的出台,旨在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简便的纳税办法,降低税负,减少企业营业负担,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活力。

通过简易计税政策,可以为工程施工企业减少复杂的税收程序,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减轻企业经营成本,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简易计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简易计税政策主要适用于工程施工企业中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纳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建筑施工、工程设计、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市政建设、地基与基础、水利工程、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

需要注意的是,简易计税政策并不是所有工程施工企业都适用,只有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小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才能享受到简易计税政策的优惠待遇。

对于大型企业和非法定纳税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普通计税政策。

三、简易计税政策的核心内容1. 税收计算简便简易计税政策的核心就是税收计算简便,减少税务环节,提高纳税效率。

目前,对于工程施工企业,简易计税主要采用的纳税办法为按应纳税所得额3%的比例缴纳税款。

这种简易计税办法,不仅简化了税务办理流程,节约了税务时间,也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

2. 纳税途径多样为了满足纳税人的不同需求,简易计税政策也对纳税途径进行了多样化的设置。

目前,纳税人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等多种途径进行缴纳税款,提高了纳税人的便利性,避免了纳税人因为途径不便造成的滞纳。

3. 税种简化在简易计税政策下,工程施工企业的纳税种类也得到了简化,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等种类的税收,避免了繁琐的税种操作,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建筑工程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简易计税
建筑工程简易计税是指按照一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对建筑工程收入进行纳税的过程。

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建筑工程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

对于增值税,建筑工程一般按照实际发生的销售额计算,税率为3%或5%。

具体的计税方法包括从销售额中扣除合法抵扣的进项税额,得出应纳税额。

此外,对于特定情况下的建筑工程,如加工承包工程、劳务报酬工程等,也有相应的税率和计税规定。

对于所得税,根据建筑工程的纳税人身份不同,纳税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对于建筑工程的项目经理、总包方等,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纳税。

具体的计税方法包括将项目的利润作为纳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计算。

而对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承包的建筑工程,一般按照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进行纳税。

除了增值税和所得税,建筑工程还可能涉及到其他税种,如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计税。

总的来说,建筑工程的简易计税是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按照一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对建筑工程收入进行纳税的过程。

具体的计税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和适用。

建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进行建筑工程经营时,应仔细了解税收政策,合理进行计税,确保依法纳税。

简易计税进项工程施工

简易计税进项工程施工

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规定的税率对销售额或者营业额进行简化计算的一种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的特点是计算简便、税率固定。

在我国,简易计税方法主要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等。

在工程施工领域,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进项税额的计算,可以有效地简化税收征管程序,降低税收负担,激发市场活力。

本文将简要介绍简易计税方法在工程施工中的应用。

一、工程施工领域简易计税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工程施工领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主要包括:1.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以及其他现代服务。

2.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以及建筑服务中的清包工、老项目等。

3.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生活服务等行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二、工程施工领域简易计税的税率工程施工领域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1. 提供建筑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以及其他现代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3%。

2. 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5%。

3. 提供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生活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三、工程施工领域简易计税的计算方法工程施工领域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进项税额,主要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 确定销售额或者营业额。

销售额或者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或其他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 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 = 销售额或者营业额× 适用税率。

3. 计算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购进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的增值税。

在简易计税方法下,进项税额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 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支付的总金额× 适用税率。

4. 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收取的增值税。

建筑公司简易计税方案

建筑公司简易计税方案

建筑公司简易计税方案建筑公司是一种特定类型的企业,拥有自己的纳税政策和计税方案。

本文将介绍一种简易的建筑公司计税方案。

首先,建筑公司的计税方案应该包括如下几个要素: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所得税是建筑公司必须缴纳的主要税种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建筑公司的所得税税率通常是15%或25%。

实际税率取决于公司的利润额,利润越高,税率越高。

为了简化计税过程,建筑公司可以采用记账式纳税,即按照公司的实际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

在纳税期限内,建筑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填写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款项。

增值税是建筑公司在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需要缴纳的税费。

根据国家税务局的规定,建筑公司的增值税率通常是3%、6%或17%。

实际税率取决于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型。

为了方便计税,建筑公司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即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增值税。

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

此外,建筑公司还需要支付一些其他的税费,例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税等。

这些税费的税率和计算方法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而定。

在计税过程中,建筑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相关的纳税申报表和缴税款项。

通常情况下,建筑公司每个季度需要提交一次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另外,建筑公司也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保留相关的财务记录和凭证,以备税务机关的审查和查验。

为了简化建筑公司的计税过程,建议建筑公司采用电子税务局进行在线申报和缴税。

电子税务局是国家税务局提供的一种便捷的纳税服务平台,通过该平台,建筑公司可以实现在线填写和提交纳税申报表,缴纳相应的税款,并查询相关的纳税信息。

总结而言,建筑公司的计税方案需要考虑各种税种,如所得税、增值税和其他税费。

建筑公司可以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计税方式,例如记账式纳税和简易计税方法。

此外,建筑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并保留相关的财务记录和凭证。

建议建筑公司采用电子税务局进行在线申报和缴税,以提高纳税效率和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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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办学等增值税征管)
(五)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
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 号
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
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
二、可选择简易计税
(一)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三)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日期
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
收率。分别核算后,对于符合上述(一)、(二)、
(三)项的建筑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
依据: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1 号(同一地级行政
区)
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
筑工程项目。
依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 2(事项规定)
(四)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
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
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依据: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
建筑业简易计税的选择问题
一、适用简易计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二)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
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
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财税〔2017〕58 号(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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