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的差额计税规定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建筑业纳税问题中,简易计税的出现给企业带来一定便利,但其中的差额纳税问题却引发了不少争议。
所谓简易计税,是指将企业营业额按照一定比例折算成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适用于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实行普惠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
简易计税不仅减轻了小规模企业纳税负担,而且降低了税收征收成本,促进了企业发展。
然而,对于建筑业来说,简易计税的差额纳税问题成为了困扰企业的头疼事。
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布的《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建筑企业承揽工程、施工成本、销售建筑材料三项。
其中,建筑企业承揽工程和施工成本均采用增值税三档差额税率征收,销售建筑材料则按照统一的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政策执行。
以建筑企业承揽工程为例,企业可以按照营业额的3%进行简易计税,但由于建筑业承揽工程的征税方式为差额税率,因此需要在纳税时将企业进项税额相减,计算出应纳税额。
而不同项目的税率不同,因此差额纳税也不同,对企业的计算和申报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此外,建筑业纳税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难点问题。
例如,企业可能面临建筑工程的进度变更和完成时间的延迟,这就会对差额纳税产生影响。
另外,建筑业成本的构成比较复杂,而差额纳税又需要对成本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核算,因此对于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政府出台一些相应的措施,帮助建筑业企业解决差额纳税问题。
例如,增加税收规范性,要求企业提供更多的税务数据和证明材料,从而减少企业出错的风险;同时,政府可以派遣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及时解决企业在差额纳税方面遇到的问题。
综上所述,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问题仍然存在,但通过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加快建筑业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工程施工差额缴税
工程施工差额缴税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合同约定工作量之间的差异来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这种税收方式在工程施工领域中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实用性,有助于降低企业税收风险,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效率。
本文将从工程施工差额缴税的定义、优点、适用范围、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工程施工差额缴税的定义工程施工差额缴税是指建筑企业在完成工程项目的过程中,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与合同约定工作量之间的差异来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这种税收方式体现了税收与工程实际进展的关联性,使税收负担更加公平合理。
二、工程施工差额缴税的优点1. 降低税收风险:工程施工差额缴税方式可以使企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工作量动态调整税收负担,有效降低税收风险。
2. 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差额缴税方式鼓励企业加强项目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程质量,从而实现项目利润的最大化。
3. 灵活性:工程施工差额缴税方式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税收负担,有利于企业应对市场变化。
4. 公平合理:差额缴税方式使税收与工程实际进展紧密相关,体现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
三、工程施工差额缴税的适用范围工程施工差额缴税方式主要适用于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等领域。
在这些领域,工程项目的进度和完成工作量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采用差额缴税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工程实际进展。
四、工程施工差额缴税的计算方法1. 确定税率和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和工程行业特点,制定合适的税率和计税依据。
通常情况下,税率根据工程项目的主体税种确定,如增值税、营业税等。
计税依据可以是工程合同总额或者实际完成工作量。
2. 计算税款: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与合同约定工作量之间的差异,按照确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计算公式如下:税款 =(实际完成工作量 - 合同约定工作量)× 税率 / 计税依据3. 缴税:根据计算出的税款,企业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差额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研究
建筑工程与水利交通119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差额税务处理及会计核算研究刘岱梅(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摘要:在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过程中,由于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之间的劳务合同签订,总包需要将这部分劳务合同的工作内容进行分包承担,因此,在具体的安装工程当中,如何对总包和分包的差额税务处理进行会计的核算,就需根据具体的工程量来进行计算,而其会计核算的研究方式,则需要委托业主单位代缴税金与其他不同的纳税形式,满足税源的足额入库。
关键词: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总包分包;差额税务处理;会计核算研究前言一方面,在建筑与安装施工合同之间规定,安装工程的合同数量和合同期限确定之后,建筑业的业主单位和总包单位不再规定为分包单位的扣缴义务人,因此,分包单位应当自行在劳务发生地进行税款的缴纳,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在征管手机上面有所不同,需要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但总的来说,都需要积极向税务机关进行税款的缴费工作,取得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之间的完税证。
一、建筑安装工程总包与分包建筑安装工程的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的分包分别指的是工程建设的承包组织方式不同,其中工程总承包指的是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到业主的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承诺项目进行勘察设计,采购施工,验工竣收等等全过程或若干过程的承包;而分成包则指的是总承包将自己所承担的工程任务量进行分段承包,这种承包可能是按照工程量进行分段,也可能是按照工作的日期进行承包分散。
总的来说,分包的任务需要向总包的任务看齐,并对其负责,在收竣工上,应当以分包内容为初步完成目标,总包内容为根本目标。
二、差额税务处理工程总承包的缴费项目在不同地区的缴费税种不同,例如在“营改增非试点地区”勘察设计代理采购和管理服务按照服务业项目5%的税率,进行营业税的缴纳,而工程施工会按照建筑业税率3%进行营业税的缴纳,在“营改增的试点地区”,则会将勘察设计和管理服务,按照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工程代理和代购仍然缴纳营业税,所以差额税务需要再总承包方和分承包方进行共同的运作。
建筑企业分包差额会计处理
建筑企业分包差额会计处理建筑行业,真是个五光十色的地方,既有高楼大厦的辉煌,也有小心翼翼的分包合同。
说到分包,咱们不得不提“差额”,这玩意儿就像煮汤的时候多放了一把盐,整个人都觉得不对劲。
今天就来聊聊建筑企业在处理分包差额时那些事儿,让你明明白白、轻轻松松。
1. 什么是分包差额1.1 分包的概念先说说分包,简单来说,就是把工程中的一部分活儿转给别的公司去做。
就像你家装修,刷墙的活儿你可能不想自己上,那就找个专业的团队来搞定。
这一转手,活儿就变成了分包。
分包虽然省心,但却也埋下了差额的隐患。
1.2 差额的意思说到差额,这里指的就是你跟分包商之间约定的金额和实际支付金额之间的差别。
想象一下,你跟朋友一起吃饭,结果你多点了一道菜,账单上多了钱,你得补上这差额才行。
再比如,工程预算时你预计了10万,结果实际花了12万,这多出来的2万就是差额,懂了吗?2. 为什么要处理分包差额2.1 合法合规好啦,咱们明白了什么是差额,那接下来就得说,处理这差额可不是简单的“我花了多少钱就给多少钱”那么简单。
作为建筑企业,得对这笔钱有个清楚的交代,合法合规才能在行业里混得开。
税务局可不是好惹的,万一被查到可就糟了。
2.2 资金管理再说资金管理,建筑企业常常涉及大笔资金流动,处理分包差额就像打理一个精致的花园,得细心照料。
你要知道,现金流的健康与否,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运营。
万一因为分包差额的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那真是“前功尽弃”,不值得。
3. 如何处理分包差额3.1 记录与核算处理分包差额的第一步就是做好记录和核算。
这就好比你做家庭账本,所有的收入支出都得一清二楚。
每一笔支出都得对应分包合同,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
一般来说,差额分为正差额和负差额。
正差额就是你多花的钱,负差额则是你省下的钱。
分清楚这两者,可不能把牛头不对马嘴的事搞混了。
3.2 合理调整再来,合理调整也非常重要。
对于多出来的正差额,企业可以通过与分包商协商,争取合理的费用补偿。
建筑业劳务合同差额征税
一、差额征税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建筑业劳务合同差额征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发生的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
3. 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二、差额征税的计算方法1. 建筑企业差额征税的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
2. 建筑企业差额征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简易计税方法为5%的征收率。
三、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1. 建筑企业进行差额征税时,应按照以下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2. 建筑企业差额征税时,需要开具全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四、差额征税的申报纳税1. 建筑企业差额征税的申报纳税,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建筑企业根据差额征税的规定,计算差额征税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2)建筑企业使用新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相关内容。
(3)建筑企业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建筑企业差额征税的申报纳税,应按照以下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贷:银行存款总之,建筑业劳务合同差额征税是建筑企业在总承包业务中,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对差额征税的劳务分包合同进行税收处理的一种方式。
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差额征税的计算、会计处理和申报纳税,以确保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
建筑业发票差额开票和会计处理
建筑服务差额征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取得预收款不再是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同时明确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这项政策的调整是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关于“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之后,推送给纳税人的又一重大利好消息。
那么,对于涉及分包项目的建筑服务业务,应该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政策规定1.《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涉及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总结如下:(1)发生成本费用时:借: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贷: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2)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一般计税方法)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简易计税方法)或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贷: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但是财税〔2017〕58号文件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而是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应交税费”的财税处理、当期及后期纳税申报表的填写,都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建筑业是一个重要的行业,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建筑企业在实际经营中,需要考虑到税收问题,而差额纳税就是建筑企业中一种较为常见的纳税制度。
本文将对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进行一些探讨。
简易计税是指建筑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时选择的税收核算方式。
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是简易计税核算中的一种纳税方式。
这种纳税方式采用了差额计税法,即按照销售额扣除进项税额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
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通常适用于建筑业中小型企业,对于企业来说具有简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
1. 简便快捷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适用于建筑业中小型企业,企业财务制度简单,且全年纳税额相对较低,企业财务人员相对较少,采用差额纳税方式进行纳税,更为方便快捷。
2. 税负相对低采用差额纳税方式,可以直接根据销售额扣除进项税额,实现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抵扣,减少了纳税者的税负,提高了企业的盈利水平。
3. 降低成本采用差额纳税方式,相对于一般纳税人,综合税负要低得多,从而减轻了企业的财务压力,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
1. 抵扣额度有限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抵扣额度有限。
相对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和进项抵扣额度,简易计税企业的税负和抵扣额度以及退税比例都较低。
2. 维护税点困难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适用于建筑业中小型企业,因为企业纳税额比较低,税务部门难以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等来判断企业的真实盈亏情况,导致一些企业不能够维护好自己的税点。
3. 缺乏透明度四、总结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适用于建筑业中小型企业,对于企业来说具有简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
不过,这种纳税方式也存在着诸多缺点,如抵扣额度有限、维护税点困难、缺乏透明度等。
因此,企业在选择纳税方式时需要考虑自身实际情况,权衡利弊,选择最为适合自己的纳税方式,从而达到企业良性发展的目的。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
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探讨【摘要】本文探讨了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首先介绍了简易计税项目和建筑业差额纳税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然后分析了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同时探讨了其优势与不足。
结合现实情况,提出了完善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的建议,并展望了其发展前景。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行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对于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旨在规范税收行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深入研究与探讨,本文旨在为完善建筑业纳税制度提供参考与借鉴,推动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进一步发展和优化。
【关键词】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概念、特点、现状分析、问题、优势、不足、完善、建议、发展前景1. 引言1.1 研究背景研究背景是指当前建筑业是我国经济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对于城市发展和经济增长起着关键作用。
建筑业的纳税制度却存在着诸多问题和不足,如税率较高、税负较重、纳税难度大等。
针对这些问题,政府开展了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试点工作,旨在简化纳税程序、减轻纳税负担、提高纳税合规率。
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的实施,旨在通过简化税收管理,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规范经营,提高纳税合规化程度。
目前关于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研究较为有限,需要更多的深入探讨和研究,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本文将对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分析其概念、特点、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优势与不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制度的建议,展望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的发展前景。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为建筑业纳税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是当前建筑业税收领域中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其在税收征管和政策落实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就建筑业简易计税项目差额纳税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其概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其优势与不足,为完善相关税收制度提供参考。
建筑业差额征税条件
建筑业差额征税条件建筑业差额征税是一种针对建筑业的税收政策,旨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并优化税收收入的管理。
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建筑业差额征税的条件。
首先,建筑业差额征税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工程、装修装饰和修复的单位以及个人。
无论是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还是独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只要从事相关建筑业务,均应遵守差额征税制度。
其次,建筑业差额征税的条件包括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即依法取得建筑业工程承包资质或装修装饰装修资质,并且完全履行企业的法定申报义务。
这项措施意在加强对建筑行业从业者的管理,提高行业的信誉度和质量水平。
此外,建筑业差额征税还要求经营者应按照规定的税收政策和制度进行申报、纳税,按照实际盈利额计算纳税额。
差额即指企业的实际销售额与成本之间的差额,只对这部分差额进行征税。
这样的规定体现了税收公平性原则,鼓励企业诚实守法经营,避免了因明显亏损或亏损偏差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此外,建筑业差额征税还注重扶持和引导小微企业的发展。
对于年度销售额低于一定标准的小微企业,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进行纳税,减轻税收负担。
这样的政策鼓励了小微企业的创业和发展,提升了整个建筑行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最后,建筑业差额征税还对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的建筑工程适用不同的税率和计税办法,以满足地方特色和需求。
同时,税收部门还会对差额征税的企业开展定期的纳税检查和核实,确保纳税人的申报真实、准确,并惩处违法行为。
总之,建筑业差额征税是一项重要的税收政策,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加强税收管理。
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履行税收义务,做到合法经营、诚实守法,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纳税方式。
税收部门也应做好宣传和指导工作,加强对差额征税的监管和管理,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透明。
差额征税说明
财税(2016)年36号文七种业务:金融商品转让、经纪代理服务、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航空运输企业、客运场站服务、旅游服务、建筑服务简易计税方法、房地产销售商品房一般计税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文件中又补充了三种业务: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和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中又补充增加了一种业务: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转让二手房,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前外购取得的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个人转让外购不动产(住宅有特殊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增加了物业公司水费的差额征收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增加了安保服务规定,要求按照劳务派遣政策执行。
综上,全部汇总起来就是十三种业务涉及差额征税。
下面试就差额征税的具体情况及对下游企业入账及抵扣的影响进行详细分析。
一、金融商品转让1、增值税差额征税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这一点其实在营业税中已经有了规定,增值税仅仅是将原有营业税政策进行了延续。
2、如何计算差额征税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3、发票及对下游影响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下游来讲,不存在抵扣问题,但是对于实施金融商品投资的企业来讲,究竟应该按照差额开票还是全额开票?由于对下游的抵扣完全没有影响,应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可。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
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规定及注意事项税眼看世界2018-07-29 09:16:45一、建筑服务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形1.老项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4.30之前2.甲供工程。
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清包工。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注意:是否简易计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非强制性规定。
二、一般计税规定1.销售额:全额计税。
2.税率:10%。
3.跨地级市预缴。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2%。
4.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三、简易计税规定1.销售额:差额计税。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2.征收率:3%。
3.跨地级市预缴。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即[(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分包款] ÷(1+10%)× 3%。
4.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四、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注意事项1. 关于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的预收的异地工程款在5月1日以后如何缴纳增值税问题。
建筑企业2018年5月1日以前收到异地工程预收款,适用一般计税方式,按11%税率进行价税分离后,采用2%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018年5月1日以后该工程项目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由于11%税率已转换为10%,是否需要对4月预收款按10%税率价税分离后,按照2%预征率重新计算预缴税款,并补足差额?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建筑服务差额计税举例说明
建筑服务差额计税举例说明
建筑服务差额计税是指,在建筑工程的承包过程中,承包商的销售收入不仅包括自身提供的劳务报酬,还包括向其他分包商或供应商购买的材料、设备、外包劳务等费用所形成的差额。
其计算方式为:销售收入= 自身提供家劳务报酬+ 差额。
差额是指承包商在购买材料、设备和外包劳务时,所支付的含税价格与其在建筑工程计价规则中所规定的含税价格之间的差额。
举例来说,某建筑工程承包商A将某建筑项目的承包分包给了B公司,由B公司负责采购建筑材料。
在采购过程中,B公司购买了300万元的材料,含税价格为350万元,其中50万元为增值税。
B公司在承包工程中应需要缴纳50万元的增值税。
承包商A在计算其销售收入时,应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销售收入= 300万元(材料总价)+(350万元-300万元)= 350万元
扣除增值税后,承包商A需要向税务部门缴纳30万元的增值税。
如果承包商A 直接购置材料,不通过分包商B采购,则其计算方式为:
销售收入= 自身提供家劳务报酬= 300万元
不需要支付差额部分的增值税,缴税金额为25万元。
因此,建筑服务差额计税是在针对承包商在工程承包过程中的材料采购、外包劳
务和设备购置等方面的税收筹划方法。
工程施工差额计税 分录
工程施工差额计税分录在工程施工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工程造价与实际施工费用存在一定差额的情况。
这种差额可能会对工程项目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也可能对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缴纳产生一定的影响。
因此,需要对工程施工差额进行认真的计算和处理。
工程施工差额计税的核心是计算差额,并根据税法规定进行合理的处理和缴纳税款。
在进行工程施工差额计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差额的计算:工程施工差额的计算是整个计税过程的核心。
在计算差额时,需要综合考虑材料价格、人工费用、设计变更、进度延误等多种因素,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税务申报:根据税法规定,工程施工差额需要进行税务申报。
在进行税务申报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申报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3.税款缴纳: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工程施工差额计税,需要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税款。
在进行税款缴纳时,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确保缴纳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工程施工差额计税的具体操作如下:1.差额计算:(1)确定差额项目:在工程施工中,有可能出现多种差额项目,如材料价格波动导致的差额、人工费用变动导致的差额、设计变更导致的差额等。
需要对各个项目进行准确的计算和分析。
(2)计算差额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个差额项目进行计算,得出差额金额。
(3)综合计算:将各个差额项目的金额进行综合计算,得出总的差额金额。
2.税务申报:(1)填写税务申报表:根据税法规定的要求,填写相关的税务申报表,包括差额金额等相关信息。
(2)递交申报材料:将填写完整的税务申报表及相关材料递交给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递交。
3.税款缴纳:(1)计算税款:根据差额金额和税率,计算应缴纳的税款。
(2)缴纳税款: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和时间,将应缴纳的税款缴纳给税务机关。
工程施工差额计税的过程虽然繁琐,但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在进行工程施工时,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差额计税,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申报和缴纳,确保税收合规性和及时性。
建筑企业分包差额会计处理
建筑企业分包差额会计处理建筑企业分包差额会计处理的探讨在建筑行业中,分包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分包是指建筑企业将某个工程或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工作发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来完成。
分包差额会计处理是建筑企业在进行分包业务时,对分包合同中的差额进行会计处理的一种方法。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建筑企业分包差额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理论分析1. 分包差额的概念分包差额是指建筑企业在进行分包业务时,由于分包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不同,导致实际支付给分包商的费用与合同约定的费用存在差异的现象。
这种差异可能表现为正差额(实际支付费用高于合同约定费用)或负差额(实际支付费用低于合同约定费用)。
2. 分包差额的原因分包差额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分包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不明确。
在签订分包合如果双方对某些条款和条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可能导致实际支付给分包商的费用与合同约定的费用存在差异。
(2)分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程或项目。
如果分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完成工程或项目,建筑企业可能会要求其返工或赔偿损失,从而导致实际支付给分包商的费用增加。
(3)不可抗力因素。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无法预料的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这些事件可能会影响到分包商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从而导致实际支付给分包商的费用增加。
3. 分包差额的会计处理方法建筑企业在进行分包差额会计处理时,通常采用两种方法:递延所得税负债法和成本模式。
(1)递延所得税负债法。
递延所得税负债法是指建筑企业根据分包合同中的差额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以后的会计期间逐步抵消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可以及时反映分包差额的影响,但缺点是可能会导致企业的财务报表失真。
(2)成本模式。
成本模式是指建筑企业根据分包合同中的差额确认相应的成本支出,并在当期计入损益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不会影响企业的财务报表,但缺点是不能及时反映分包差额的影响。
二、实践探讨1. 选择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在选择分包差额会计处理方法时,建筑企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与分包商的关系、分包合同的性质、企业的经营状况等。
建筑企业差额征税账务处理
建筑企业差额征税账务处理税屋提示——营改增后新版26项差额征税项目(截止2018年1月10日)近几日,有朋友咨询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差额征税应该怎么做账,现在分三种情况分析如下,不当之出,欢迎朋友们批评指正。
一、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企业适应税率3%(城建税及附加税省略),取得的进项税发票不能抵扣,但纳税义务发生后,可以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例:A建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2017年8月在X地XX项目(跨地区需要预交),结算收款100万元,其中已付分包工程B公司并收到发票50万元(其他材料费用等略)。
分录如下:1、付款时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分包工程 485,436.89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3.11贷:银行存款 500,000.002、预交增值税(差额计算,附件:完税证、对方完税证)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3.11贷:银行存款 14,563.113、开票时(附件:发票)借:应收账款--甲方 1,00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工程结算) 970,873.78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9,126.224、收款(附件;进账单、收据)借:银行存款 1,000,000.00贷:应收账款--甲方 1,000,000.00二、简易计税根据58号文,如果项目签订的合同属于甲供材、清包工或者是老项目,可以选择或实用简易计税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城建税及附加税省略),取得的进项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可以认证后再转出,避免出现滞留票),但纳税义务发生后,可以按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例:B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政策规定了适用简易征税,2017年8月在Y地(跨地区需要预交),结算收款100万元,其中已付分包工程B公司并收到发票50万元(其他略)。
建筑公司纳税标准
建筑公司纳税标准建筑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类型,其纳税标准相对较为复杂。
在中国,建筑公司纳税标准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从这几个方面对建筑公司的纳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是增值税。
建筑公司作为一种生产性企业,其主要产品是建筑工程和工程设计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建筑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税率缴纳增值税。
具体来说,对于建筑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增值税额进行计算;对于工程设计服务,按照服务费用的3%进行计算。
建筑公司在缴纳增值税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不得逃避缴纳。
其次是企业所得税。
建筑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主要是指其从事的建筑工程和工程设计服务所得的利润所需要缴纳的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建筑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税率对其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纳。
具体来说,建筑公司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地缴纳税款。
最后是土地增值税。
在进行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开发时,建筑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对于建筑公司从事的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当按照法定税率进行缴纳土地增值税。
具体来说,建筑公司应当在取得土地增值收益后的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综上所述,建筑公司的纳税标准涉及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个方面。
建筑公司在纳税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不得逃避缴纳。
同时,建筑公司在纳税过程中,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合理规划税务筹划,降低纳税风险,确保纳税合规。
希望建筑公司能够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做好纳税工作,为国家的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建筑施工会计涉税计算及账务处理)建筑企业工程项目涉税计算及账物处理
4.建造合同的涉税处理
月末计提简易计税下附加费(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按项目所在地 规定得附加比例缴纳,需要缴 纳多少,计提多少) 计提附加: 借: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应交税费-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2.建造合同的涉税处理
计提应付分包款、材料款等时(未取得发票) (税率9%,不含税=458.72万,税额41.28)
借:工程施工-分包 500万
贷:应付账款
500万
借:原材料-税款 8.26万
原材料-价款 贷:应付账款
91.74万 100万
2.建造合同的涉税处理
1)取得专业分包专用发票时(必须取得专票),且已给甲方开具 了发票时,按如下分录记账, 未开票不记账 借:工程施工-41.28 借: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41.28
2.建造合同的涉税处理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的专栏明确,除“营改增抵减的销 项税额”改名为“销项税额抵减”外,其 余不变。 明确为:“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 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 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 增值税”等专栏
取得的进项发票到总公司认证后,作认证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7.8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一般计税 57.8
2.建造合同的涉税处理
一般计税项目预缴增值税(外地预缴销项的2%)(1000500)/(1+9%)*2% 借:其他应付款—总公司-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9.17
建筑企业差额计税如何申报
建筑企业差额计税如何申报差额计税是一种建筑企业进行纳税的方式,根据该方式,企业以实际收入减去实际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额。
在申报差额计税时,建筑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材料准备,保证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企业差额计税的申报流程和相关要求。
首先,建筑企业在申报差额计税前,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制定并实施会计政策和核算办法。
建筑企业的财务报表和核算记录应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准确记录,并且具备可查性和可稽查性。
其次,建筑企业在进行差额计税时,需准备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经营组织机构及人员的情况,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以及相关发票、收据等凭证,经营设备及施工生产状况的说明,工程成本明细及费用核算依据,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的登记表等。
然后,根据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情况,建筑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差额。
建筑企业在计算差额时,需要确保核算的收入和成本真实、准确。
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自于建筑工程的承包和分包,其他业务收入包括销售建筑材料和提供建筑设计咨询等。
在进行成本计算时,建筑企业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进行合理的核算。
成本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经营费用。
直接成本主要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机械使用费等;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经营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研发费用等。
建筑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将各项费用合理地分摊到不同项目和工程上,并进行明细记录和核算。
建筑企业在申报差额计税时,应将计算出的差额列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是建筑企业申报税款的主要表格,需填写企业的基本信息、收入情况、成本情况、纳税调整项目等。
在填写申报表时,建筑企业应仔细核对各项数据的准确性,确保申报的数据和信息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
最后,在填写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后,建筑企业需要将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提交至税务部门进行核查和审批。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差额征税业务题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差额征税业务一、简介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城市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建筑服务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简易计税差额征税业务是指根据建筑服务企业的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金额的一种简便累进税制。
该税制对于建筑行业征税具有一定的便利性和适应性,有利于规范建筑服务行业,保障税收的公平与透明。
二、政策背景1.由于建筑服务行业的特殊性,传统的一般计税办法难以满足建筑行业的实际征税需求,过于复杂和繁琐。
2.为了适应建筑服务行业的特点,我国税收政策不断调整和优化,提出了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差额征税业务作为纳税方式的一种创新。
三、适用范围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差额征税业务适用于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土石方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和园林绿化等建筑服务领域。
四、纳税标准1.营业收入按照项目实际所得的收入计算,不包括项目总包、分包和劳务外包等费用。
2.成本费用包括建筑材料、人工费、机械设备使用费等直接与建筑服务相关的费用。
3.计税率依照建筑服务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差额比例计税。
五、申报程序1.建筑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纳税期限进行税费的自行申报。
2.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选择纸质申报或者电子申报的方式。
3.在申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交流当地税务机关,或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交流和服务。
六、纳税优势1.简便高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差额征税业务简化了纳税程序,减轻了税务申报的难度,提高了企业的纳税效率。
2.透明公正:通过严格按照法定计税标准进行纳税,保障了纳税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3.减轻企业负担:相对于一般计税办法,简易计税差额征税业务减少了企业的税收成本,降低了税收风险,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和稳定。
七、应用前景建筑服务简易计税差额征税业务的实施,将有利于加强对建筑服务行业的税收管理和监督,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也将提高企业的税收合规意识,推动企业的规范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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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企业适用差额计税的情形
应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对于建筑企业,适用简易计税的项目,不论在异地预缴还是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均可采用差额计税;而适用一般计税的项目,仅在异地预缴时可采用差额计税,在机构所在地仍需要全额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7号第四条
二、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及控制策略
1、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务风险
建筑企业预收款而开发票给业主或发包方的税收风险是: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由于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先开发票的,为开发票的当天。
而造成了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项税额,没有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造成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没有开工前,就要缴纳增值税,占用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案例分析:某建筑企业预收账款预缴增值税的税收风险分析(1)案情介绍
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揽了一条省道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6.6亿元。
按合同约定,此合同采取包工包料方式,且在开工之前,建设方即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
请分析政府先拨付工程启动资金1.11亿元的税务处理中的纳税风险。
(2)纳税风险分析
①相关的税收政策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必须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一)的项规定,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②税务处理
施工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劳务发生地预缴2个点的增值税:增值税销项税额=1.11亿元÷(1+11%)×2%=200万元。
同时,在纳税申报期内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申报9个点的增值税:
当期销项税额=1.11亿元÷(1+11%)×11%=1100万元;
由于没有开工建设,所以当期进项税额=0;
应纳税款=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预缴税款=1100万元-0-200万元=900万元
由于建筑工程就本工程项目未开工就收到了启动资金 1.11亿元,因为没有进项税额抵扣,同时施工企业又没有别的施工项目,只有一个施工项目的情况下,该施工企业只能把1.11亿元确认的销项税额1100万元作为应纳税额完税。
因此,建筑企业收到业主的预收款,产生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增加了收到预收账款当期的增值税负担,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资金流。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税收风险的控制措施
从以上分析可知,建筑企业为了规避收到业主预收款,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倒挂问题,节约资金流,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必须采用以下控制办法:
一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根据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建筑企业没有发生
增值税纳税义务,建筑企业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收据,不开发票处理。
二是,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付款或开工保证金时,如果业主或发包方强行要求施工企业开具发票,则施工企业为了规避提前缴纳增值税的风险,可以采用以下个规避措施:第一,当施工企业只有一个项目(该项目建筑企业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情况下,而且工程还没有动工,建筑企业提前做采购计划,与供应上签订采购合同。
合同中约定:预付一部分货款或定金给供应商,供应商必须在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未开工前收到业主支付预付款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限内(一般在收到预收账款的下个月的15日之前),向施工企业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如果建筑企业已经有正在施工的项目,但是该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建筑企业为该简易计税项目所发生的采购材料或设备,可以要求供应商先开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然后等到该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已经开工,产生增值税进项税额有抵扣时的增值税申报当月,把前面简易计税项目发生的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三、建设单位提供主材情况下,总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
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基于此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过程中,只要建设单位采用“甲供材”方式,甲供“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该工程项目就“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只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计征增值税”,而不能再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有关“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房地产企业与建筑企业合作时,要慎重选择甲供材模式。
根据税法的规定,建筑企业“可以”(注意是“可以”而不是“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征收增值税的情况只限于四种情况: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一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
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意思就是,建筑总承包企业从事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服务,只要存在在甲供材的情况下,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而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
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梳理之“税率和征收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一、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本通知所称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本通知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本通知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具体是指: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