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11个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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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建筑业纳税人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建筑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建筑业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一、建筑服务的征税范围,依照试点实施办法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执行。

二、建筑服务税目注释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二)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问题分析与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问题分析与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问题分析与应对策略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的税制也发生了重大变革,存在一系列新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应对。

一、问题分析(一)增值税税率的变化在营改增前,建筑施工业实行增值税的“上下两税”制度,即销售一张发票需缴纳17%的增值税和3%的营业税。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业的增值税税率改为了11%或6%,取决于企业纳税人身份,但同时责任也变得更为重大,如不按规定开票,将被处以更严格的罚款和惩罚。

(二)进项税额与出项税额的匹配问题建筑施工企业的业务范围涉及较广,涉及到物资采购、劳务费用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的发票都会影响到企业的进项税额。

与此同时,企业的出项税额与业务订单紧密相关,在接受外部订单的过程中,很难预知订单金额、发票开具时机及金额等因素,从而导致企业的进项税款无法及时匹配其出项税款。

(三)税务风险加大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同时加大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企业纳税人应按照规定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纳税申报表附表等,并及时将相关资料和数据上传至税务系统。

这对于税务人员的知识水平、纳税记录的及时准确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应对策略(一)合理规划企业财务结构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合理、合法的企业财税结构,不仅有利于节省成本和增加盈利空间,更能够有效降低税务风险。

建议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利用财务软件实现进销存的有效管理,及时核实发票与实际开支的一致性,避免税务风险。

(二)开展合规税务培训建筑施工企业应通过各种形式的税务培训,提高企业纳税人的税务水平。

企业可以邀请具有丰富税务经验的财务师为职工开展税务实务操作课程,同时向职工普及相关的税务法规和政策,提高公司纳税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规矩意识。

(三)建立稳妥的税务合规审计机制增值税的实行,既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也提高了企业的纳税道德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企业的财务核算准确性,建立稳妥的税务合规审计机制,确保企业各级财务制度的规范性、合规性和透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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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问题解答汇总
1.建安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2016年4月取得的老项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5月份认证抵扣?
答:不可以。

2.营改增项目5月1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了,5月1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3.营改增后,地税发票没开完还能继续开到6月30号,那期间开的票应该在地税还是国税申报?
答:6月30日前继续使用地税发票,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4.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营改增后购进办公用不动产,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属于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及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5.营改增后,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能否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答:企业取得劳保用品进项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问题分析与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问题分析与应对策略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问题分析与应对策略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会面临以下几个主要问题:1.增值税税率调整: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1%调整为17%,导致企业的税负增加。

这对于利润相对较低的建筑施工企业来说,将带来较大的负担。

2.发票管理: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再使用原来的建筑服务发票。

这对于一些小型企业来说,可能面临发票管理的困难,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较高、难以控制发票使用等问题。

3.不动产税的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实施,不动产税改革计划也在加快。

建筑施工企业在购买和销售不动产时,可能会面临不动产税的增加。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以下策略:1.降低成本: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优化内部管理和流程,以降低经营成本。

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控制项目成本,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2.提高效益: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以达到更好的项目效益。

加强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合作,降低采购成本,提高供应链效率。

3.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通过应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程度。

可以采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方便管理发票,降低发票管理成本。

可以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营效益。

4.控制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学习和了解,确保企业合规经营。

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购买适当的保险,降低经营风险。

5.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如扩大海外市场、发展绿色建筑、参与PPP项目等,来扩大企业的业务规模和利润空间。

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积极应对问题,采取有效的策略来降低税负,提高效益,控制风险,并寻找新的业务增长点,以确保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49个热点难点问题(推荐关注)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49个热点难点问题(推荐关注)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49个热点难点问题(推荐关注)1、建筑工程2016年4月30号已经开工项目,质保期在5月1号后,质量保证金发票今后如何开具?税率是多少?答:对4月30日之前的老项目,在5月1日之后的取得质量保证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如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征收率是3%。

2、企业如果为业主方提供采购设备安装的业务,并在合同中明确采购价格和安装价格,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为混合销售。

企业的经营方式以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其上述经营行为按照货物销售缴纳增值税;以建筑安装服务为主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如钢结构厂房、玻璃幕墙、门窗、电梯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如果合同中货物与安装服务分别计价,企业取得收入如何缴纳增值税?答:纳税人可分为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分别计价,分别按销售货物和提供安装服务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建筑企业老项目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该老项目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在5月份以后抵扣进项税?答:建筑服务从2016年5月1日后改征增值税,在此之前属于增值税的非应税项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税。

5、建筑企业对多个建筑项目选择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是按项目分别备案,还是可以一次性备案?答:关于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的备案,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里备案一次即可。

企业对所有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项目,在每个项目建筑劳务收入第一次申报纳税时,将项目备案资料连同纳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给主管国税机关。

6、某县建筑施工企业,在试点前与燃气公司签了一个无固定期限的施工总合同,约定该县的所有小区燃气初装业务都给这个施工企业做,该施工企业对各个小区业主进行施工时,不再签订合同,如何判定其新、老项目?答:燃气公司在营改增试点前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无固定期限的施工总合同,在合同履行期间属于建筑工程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税。

青岛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青岛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青岛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问题1:施工现场建设的临时设施能否一次性抵扣?答:为了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建筑企业大多需要在施工现场建设一些临时性的简易设施,比如工棚、物料库、现场办公房等。

临时设施虽然也属于不动产的范畴,但存续时间短,施工结束后即要拆除清理,其性质与生产过程中的中间投入物更为接近。

因此,对于施工现场的修建的临时设施,包括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视同自产产品连续用于再生产,允许其一次性抵扣进项税。

问题2:甲供工程中甲供材的比例有没有规定或限制?答: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对于工程发包方采购的比例没有限制。

问题3:本公司同时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是否可以分不同项目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答:同一个公司不同工程项目可以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不同的老项目也可以分别选择不同的计税方法。

问题4: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再抵扣吗?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扣除销售额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建筑服务简易征收下扣除的分包款,不可以再抵扣。

对于按不同项目分别适用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的纳税人要注意划分。

问题5:5月1日前,我公司前期已经部分结算的项目,未收完款项,还未开票,5月1日后怎么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6:如工程合同1亿元,开工前收到预付工程款30%即3000万元,应计增值税297.3万元,但按进度当月仅需购进500万元的材料,只取得进项税额49万元,其余材料在以后月份才陆续购进,造成当月销项税额很大而相应进项税抵扣很小,如何处理?答:目前增值税的抵扣政策实行的是凭票抵扣政策,其进项税额的抵扣所属期并不一定和其产生的收入互相匹配,纳税人应做好材料的采购计划,加强进项管理,避免由于进项税额的延迟抵扣而带来资金积压或者在后期形成较大的留抵税额。

“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

“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

12366“营改增”热点难题问题汇总(4月5日—11日)1、问:营改增之后,纳税人提供装饰装修服务的税率?一般纳税人标准?达到标准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吗?答:财税(2016)36号文,装饰服务属于建筑服务的一种,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税率为11%,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同时,36号文附件2里提到,《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18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2、问:新成立幼儿园,需要纳入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吗?可否不办理?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所以新办幼儿园类纳税人5月份以后需要在国税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2015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新办的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税总函“2015”1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次明确不得将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的通知》规定:各地国税机关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推行工作中,对于不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不得纳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推行范围。

3、财税(2016)36号中的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20个问题

安徽国税解答建筑业营改增20个问题

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1)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 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 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 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 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简易计税方法,按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建筑企业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总包方 支付给分包方的分包款能否差额扣除? 答: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允许 差额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4.我国纳税人为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工程监理 服务,是否有相应的政策安排? 答: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 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免征增值税。 5.营改增中试点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 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纳税。 11.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
费属于哪项应税行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的规定:固定 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 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 费,按照建筑服务中所规定的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1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预缴税款如何 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 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

后营改增时代建筑业涉税实务与疑难问题解析ppt课件

后营改增时代建筑业涉税实务与疑难问题解析ppt课件

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
风险5:管理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必须按照以下方法低扣: (1)如果建筑企业的项目全部是一般计 税方法的新项目,没有简易计税方法的老 项目,则可以全部抵扣;
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
(2)如果建筑企业的项目既有一般计税方法的新项目也 有简易计税方法的老项目,则管理费用中的增值税进项 税额必须在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中进行 分配抵扣,依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29条的规定,适用一般计 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 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 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 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
风险4: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是否正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 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文件)规定, 自2016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 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 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 扣的进项税额:
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
风险2:营改增前购买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 已经在企业使用,未付款,营改增后支付 款项,供应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一、建筑业营改增稽查涉税风险点
风险3:简易项目的进项不能抵一般项目的销 项。营改增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继续进 行施工的情况下,由于建筑施工企业根据 税法规定选择了简易征税计税方法,所以 老项目在营改增后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 不可以在新项目发生的增值税销项税中进 行抵扣。

建筑业“营改增”九大问题(附详细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九大问题(附详细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九大问题(附详细分析)一、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营改增后人工费仍为营改增前人工费,人工费不参与抵扣”。

建筑工程人工费占工程总造价的20%~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建筑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

建筑劳务公司为企业提供专业的建筑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

就目前的人工费75元/工日来讲,将造成甲方增加6.75元/工日的成本,目前高层按5工日/m2,大约增加了33.75元/m2,提高整个房地产的税收成本。

建议:人工费按6%进行抵扣,开发商和建筑商共同分摊风险。

二、营改增后,材料“裸价”如何制定不明确目前钢筋、混凝土、水泥的材料信息价格均为完税后价格,而地材(如碎石、砂等)均为不含税价格,如何计算材料“裸价”不清晰。

假设企业购入以上材料都能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率均为6%,而建筑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企业购入的以上材料必将增加5%的纳税成本,从而加大企业实际税负,挤占利润空间。

建议:目前政策过渡阶段,可能部分材料需执行完税后材料价格,而部分材料需执行材料“裸价”。

对此,应出具两套材料信息价格,或按比例进行自行计算,可参照《豫建定标[2015]30号文营改增》计算系数进行调整,更为科学合理。

三、如何界定新老项目的实施规则及政策过渡的问题新政规定,过渡期选择简易计税的老项目,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关于老项目的确认,目前很多企业是在做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尚未获取阶段,已参与大量土地拆迁、安置区建设的工作,由于土地流转、拆迁等问题,未达到办证条件,但有些项目已有政府性批文,允许提前开工。

营改增热点问答

营改增热点问答

1、对于同时适用多个增值税税率的情况,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从事建筑施工及房地产开发纳税人,营改增试点之前老项目如何判断?有何过渡性政策安排?答: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分别按3%、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哪些经营方式否可以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建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4、试点纳税人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动产,因属于违建项目被依法拆除,前期按规定核算抵扣的进项税金如何处理?答:试点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前期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做进项税金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建筑业营改增问题答疑

建筑业营改增问题答疑

营改增问题答疑建筑业:1、建筑服务中可以选择简易计税的项目有哪些?一个建筑公司必须是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只能选择一种?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的规定,以下几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A.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B.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C.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企业的多个老项目可以部分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部分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例如:一个建筑企业有A、B两个老项目,A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不影响B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特别提醒:建筑公司和房地产公司都是以项目进行管理的。

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除非国家税务总局有特殊规定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否则一般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人可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建筑服务的甲供材方式,甲方供给的材料是否计入到销售额?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供材料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不计入建筑服务销售额。

3、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预缴的的时限是多少?预缴相关的附加税在哪里交纳?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第十一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13个涉税问题详解(问题4)

建筑企业营改增后13个涉税问题详解(问题4)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13问题问题一: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财税处、税收风险及规避之道问题二:建筑企业工程进度结算和最后结算的税务处理问题三:甲供材和甲控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四:建筑企业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处理问题五: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财税处理问题六:建筑企业混合销售的涉税处理问题七:建筑企业资质共享老项目的账务调整技巧及资质共享新项目的财税风险管控问题八:建筑企业自购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工地上自建临时建筑物的税务处理问题九:建筑企业机械设备租赁的税务处理问题十:农民工工资的税务处理问题十一:建筑企业招投标环节的税务风险管理问题十二:母公司中标子公司(孙公司)施工(资质共享)和总公司中标分公司施工项目的法律、税收风险及其管控策略问题十三: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涉税风险及管控涉税疑难问题四:建筑企业新老项目交替过程中的税务处理(一)营改增前签订总承包合同并动工,营改增后签订分包合同,分包人增值税计税方法的选择由于一项工程只有一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且是由发包方进行办理,分包人不需要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所以营改增前(2016年4月30 日之前)的老项目在营改增后(2016年5月1日之后),发生总包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作为建筑企业的分包人做的分包业务是老项目。

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分包服务,在判断是否是老项目时,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属于老项目。

例如:一个项目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5月1日之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则丙方可以按照建筑工程老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有一些地方国税局明确发文规定:1、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中第31条:“关于建筑分包合同老项目的判断问题”,规定如下:“提供建筑服务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建筑企业营改增典型问题的精彩解答

建筑企业营改增典型问题的精彩解答

算,甲方购买的材料是要进工程预算的,
但是施工企业和业主进行工程结算的时 候,营改增之前甲供材是要进施工企业的 工程产值,可是营改增后甲供材部分不作
为施工企业的工程产值,所以施工企业没
必要对这部分给业主开票,所以我们给业 主开的 11%的票其实不包括业主购买的设 备和材料这部分,所以施工企业没必要让 业主再给施工企业发票做成本。 第二个问题:营改增后工程发票以公司开 具,而预交税款在项目所在地,两者如何 衔接?
安发票,供应商把材料的发票开给了我们
的业主,结果让我们的施工企业没有成本 发票,多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但是营改增之后,甲供材部分,施工企业 按照向业主收取多少款项作为计算依据 的,比如说 1000 万的工程,有 500 万的设
备有业主自己购买,合同是 1000 万,设备
是 500 万,劳务和辅料加起来是 500 万,施 工企业营改增后只能从业主那里拿到 500 万工程款,不是 1000 万,所以营改增以后
开发票,但是在申报税的时候,还没有找 工程结算的环节时,杭州 AAAAA 集团一 个项目来讲没有销项只有进项,所以申报 系统只报进项,销项为负数,负数叫留 底,所以每个月零报税。但是总部是零报 税,项目所在地施工企业预交的 2%基本上
是按照我们工程进度,自己把握给当地税
务局交税,这个 2%的计税依据,预缴的是 总包减去分包除以(1+11%)的,交税多 少企业自己把握。例如:下午讲到的案
例,三年累计交 200 万税,如果前期税交
的多,就可能到总部来就是销项减去进 项,结果有可能出现比施工企业当地预缴 的 2%还要少。税法规定预缴 2%,预缴 2%
是按合同额来算的,弄不好就可能到总部
销项减去进项的数值会小于预缴税,就要 多交税。所以,营改增以后,在项目所在 地,施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业自己控制,不要交那么多 税,只要保证每个月在当地不要零报税就 好。 在总部销项税减去进项税的时候可以减掉 九江交的税,如何衔接?在申报系统里面

会计实务:建筑业营改增后热点问题集锦

会计实务:建筑业营改增后热点问题集锦

建筑业营改增后热点问题集锦
2016年被称为是营改增之年,这一年对于建筑业而言可谓是感慨良多,在这一年中,你可能经常听到建筑业增值税怎么缴、进项税额能抵扣吗等等这类问题,那么这些问题究竟该如何处理呢?看到的学员有福了,下面网校就为大家来一一解答这些问题。

 一、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二、建筑业营改增后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1)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5月1日前购入的除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外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2)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5月1日后购入的除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外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本身的增值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建筑业常见营改增问题

建筑业常见营改增问题

建筑业常见营改增问题第一篇:建筑业常见营改增问题常见营改增问题(1)建筑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一次性申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还是在每次取得进度款时进行申报?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2)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答:机构所在地。

(3)建筑分包项目,总包方和分包方分别如何开具发票?答:分包方就所承包项目向总包方开票,总包方按规定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4)贷款业务不收取利息(无息贷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情形外,无息贷款需要缴纳增值税。

(5)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业劳务,现在缴纳4月份的营业税,但是还没有开具营业税发票,发票如何补开?答:5月1日后可以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无需再缴纳增值税。

第二篇: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探析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探析摘要:中国在提升经济效益的过程中,通常会结合中国实际发展的情况,制定科学的策略,并合理的利用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而有效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

尤其在“十二五”期间,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成为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手段。

本文则将对建筑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相关的解决策略。

建筑业营改增答疑辑录

建筑业营改增答疑辑录
项税金。
供建筑务,税率为 11%;另外,符合下列条件的,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税: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 建筑工程所需的材 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 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1、财税〔2016〕36 号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 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 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 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 税。
因此,建筑业在营改增正式改革前,取得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 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 目,是指:
建筑业营改增答疑
我公司有多个项目,自建,以自己的名义立项招 投标,属于业主,建成以后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现建 安"营改增",我方将会选择一般纳税人,我司付给施 工单位的工程款。
问题一: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工程款都能抵 扣吗,如果能抵扣,第一年抵扣的 60%是怎么抵扣 法?是在当年抵扣的总金额的 60%,还是其它?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 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 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 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 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您单位如果符合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的条件,则不会导致税负增加。 简易征收企业注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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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11个问题汇总:建筑服务将包含哪些类型?
一、如何确定建筑工程新老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哪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三、简易计税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四、简易计税的税率是多少?
简易计税的税率为增值税征收率,即3%。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X征收率(征收率为3%)
五、项目部与机构地点不同,如何纳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在建筑劳务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六、进项税额中不动产如何抵扣销项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其进项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七、什么是建筑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八、各行业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是多少?
1、增值税税率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2)(3)(4)外,税率为6%;
(2)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销售土地使用权,税率11%。

(3)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2、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于征收率,在纳税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不能提供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等资料的条件下,由税务机关经调查核定,按与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相关的其他数据计算应纳税额的比例。

我国现行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一律使用3%的征收率征收,不扣减进项税额。

九、纳税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1、纳税人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过程
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十、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3、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出租不动产,应向建筑劳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十一、建筑服务包含哪些类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
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1、工程服务。

工程服务,是指新建、改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者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者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

2、安装服务。

安装服务,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以及其他各种设备、设施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被安装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以及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

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3、修缮服务
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服务。

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建筑服务
其他建筑服务,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进)、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
(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包括岩层、土层、沙层等)剥离和清理劳务等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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