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一览表
列举消防违法行为
列举消防违法行为
1. 建筑物未按照消防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2. 擅自拆改、封闭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包括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消防栓、消防电话等。
3. 在建筑物内堆放、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超出安全规定。
4. 在消防设施、器材周围堆放杂物,影响其正常使用。
5. 没有定期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导致消防设施不符合使用要求。
6. 在规定的防火间距内进行建筑施工或者随意设置燃烧物。
7. 未经消防部门批准,在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8. 在规定的火灾隐患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导致火灾隐患存在。
9. 未按照消防规定设置烟雾报警器、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10. 未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不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11. 未按照消防要求设置防火墙、防火门等防火设施。
12. 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故未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13. 建筑物内违规使用明火,如在室内烧烤、吸烟等。
14. 不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按规定报备重要场所、场所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等消防重点单位。
15. 未经消防部门批准,私拉乱接电缆线,擅自更改电气线路。
16. 未备案或未经消防部门批准擅自举办大型活动,导致人员密
集场所超负荷使用。
17. 在消防设施周围吸烟、玩火、乱丢烟蒂等。
18. 在高层建筑物内使用燃气,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防爆设施。
以上列举的消防违法行为仅供参考,具体的消防法规和行为要求因国家、地区和场所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请遵守当地的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共同维护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新《消防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新《消防安全法》罚则一览表
本文档旨在提供对新《消防安全法》中的罚则进行简要概括的一览表。
1.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被处以以下罚则:
- 未按照规定安装消防设施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停产停业整顿;
- 违规设置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区、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将被处以罚款;
- 未配备齐全的消防设备或未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的,将被处以罚款;
- 未按照规定落实人员疏散和逃生通道的,将被处以罚款;
- 对消防设备和器材进行恶意破坏、损坏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 犯罪分子恶意纵火、投掷燃烧物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将面临以下罚则:
- 违反国家有关建筑消防安全标准的,将要求限期整改,如未整改的,将被强制关闭;
- 未落实建筑消防安全责任的,将被处以罚款,并要求限期整改;
- 对已经发生火灾事故或者未发生火灾事故但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建筑物,将依法责令进行整改,并处以罚款;
- 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建筑工程项目,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和刑事追责。
3. 对消防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将采取以下罚则:
- 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将被依法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等行政处罚;
- 徇私舞弊、谎报灾情等行为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 泄露涉及国家秘密的消防信息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请注意,以上仅为新《消防安全法》中一些主要的罚则,具体罚则还需参考法律对应条款的具体规定。
该文档仅供参考,请勿将其作为法律依据,如需进一步了解和
确认相关罚则,请参阅正式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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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档由助手根据新《消防安全法》整理提供,仅供参考使用。
常见消防违法行为
其他火灾隐患
二、注意筒体 灭火器的筒体 表面涂层应色 泽均匀,无变 形、碰伤、划 痕等缺陷。此 外,灭火器底 圈或颈圈等部 分应有水压试 验压力值、出 厂年份的钢印, 否则为不合格 产品。
其他火灾隐患
三、注意压力
灭火器压力指针达不到绿 色区域的为不合格产品。 压力指示器的种类应与该 灭火器的种类相符,充装 量大于 3kg 的灭火器应配 有喷射软管;灭火器应安 装保险销,且保险销的铅 封(塑料带、线封)应完好 无损,否则为不合格产品。
处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
市条例 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通 道、消防车扑救作业场地)标识(标牌) 逾期未改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
易燃易爆
易燃易爆
消防法 ·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电器燃气
其他火灾隐患
其他火灾隐患
可燃易燃装修
其他火灾隐患
其他火灾隐患
其他火或产生烟火的物品 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的规定处罚
其他火灾隐患
市条例 未按规定检查(清洗)排油烟设施(集烟罩) 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造成火灾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产品
消防设施、产品
消防法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对个人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产品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为了提高火灾防范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消防部门对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实行罚款制度。
消防罚款标准是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确定的,以惩处违法行为,促使其改正,并警示其他人遵守法规。
以下是一份关于消防罚款标准的一览表,让您了解不同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
1. 未按规定设置灭火器材或者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的,单位罚款1000元,个人罚款200元;3. 故意损坏、挪用、擅自拆除、停用防火设施设备的,单位罚款5000元,个人罚款1000元;6.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的,单位罚款10000元,个人罚款2000元;7. 制造、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单位罚款20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个人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9. 私搭乱建、侵占消防安全间距、占用消防通道、门窗未畅通或者擅自设置燃气、高温设备等妨碍消防安全的,单位罚款20000元,个人罚款5000元;10. 对于发生火灾事故后,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刑事责任,单位罚款金额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而定,个人罚款最高可达100000元。
以上仅列举了部分消防罚款标准,违反消防法规可能造成的危害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大家务必严格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希望通过本文提供的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能够引起大家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和关注,共同努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事关每个人的安全和利益,让我们共同为消防安全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人民日报翻译】第二篇示例: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消防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消防安全责任重大。
为加强对火灾隐患和违规行为的监管,各地设立了相应的消防罚款标准,对于消防违规行为进行惩罚,以维护消防安全。
本文将介绍一份关于消防罚款标准的一览表,让大家了解各类违规行为对应的罚款金额,希望能够对广大居民和企业关注消防安全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对于个人,如果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妨碍安全疏散,可能会被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 对于责任人,如果人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可能会被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3. 对于单位,如果电器产品、燃气用具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会被罚款:
设施、器材、标志的配置违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人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易燃易爆与居住设在一起。
对于这些情况,单位可能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如果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责任人可能会被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单位可能会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5. 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单位会被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违法行为时,会被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6. 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处罚,如停产停业,并处5千元以上5
万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一览表(汇总全部处罚)
20.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第28条
第60条第1款第3项
责令改正
强制执行
21.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第28条
第60条第1款第4项
责令改正
强制执行
22.
占用防火间距
第28条
第60条第1款第4项
责令改正
强制执行
23.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28条
第60条第1款第5项
责令改正
强制执行
24.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9.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第21条第2款
第67条
责令限期改正(前置)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警告
50.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第44条第2款
第6பைடு நூலகம்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1.
中介管理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2.
阻碍执行职务
第53条
第54条
第60条第3款
第70条第4款
第62条第5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33.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第23条第2款
第63条第1项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 留
47一(五):拒不执行火场指 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 留
47一(六):过失引起火灾,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 留
48一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
处警告或者罚款
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
消 防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违法行为
处罚前置条
件
处罚种类、幅度
40一(一):建筑工程的消防
责令限期改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
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正
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
可以并处罚款
工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或者罚款
40一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
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 罚款
48一(二):埋压、圈占消火
处警告或者罚款
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
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
施、器材的
罚款
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 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 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44一:生产、销售未经依照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
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
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的规定从重处罚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1. 引言消防安全是社会生活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每年都有大量火灾事故给人民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甚至导致人员伤亡。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存在。
本文将探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种类、影响以及预防和处理的方法。
2.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种类2.1. 违反防火规定建造建筑物一些不良开发商或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违反规定建造建筑物,例如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安装防火设施、使用不合格的消防材料等。
这种行为给整个社区的消防安全带来了巨大隐患。
2.2. 违法设置火源一些人在违禁区域或者火灾风险区域设置明火或者使用易燃物品,例如在公共场所抽烟、野外进行无控制的焚烧等。
这种行为不仅可能引发火灾,还会对周围人员和环境造成巨大的安全风险。
2.3. 违反消防逃生规定在火灾发生时,逃生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一些单位或个人违反消防逃生规定,在建筑物内设置障碍物,阻碍人员疏散。
这种行为会导致火灾事故的伤亡人数大幅增加。
2.4. 违反使用消防设备规定消防设备在预防和控制火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些人为了省钱或者出于其他原因不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消防设备,导致消防设备的效用大打折扣,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3.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影响3.1. 人员伤亡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存在会大大增加火灾事故的发生概率,导致人员伤亡和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无法逃生的人员可能会被困在火灾现场,无法及时获救,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2. 财产损失严重火灾事故不仅会导致人员伤亡,还会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存在使火势更加严重,扩大了火灾的范围和损害程度,给人民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3.3. 社会秩序和稳定受到冲击火灾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个人和财产造成影响,还会对社会秩序和稳定产生冲击。
火灾事故严重影响人民的生活和经济发展,给社会秩序和稳定带来了不利影响。
4. 预防和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方法4.1.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重要方法之一。
消防安全违规行为的查处与处理
汇报人:可编辑
2024-01-08
CONTENTS 目录
• 消防安全违规行为概述 • 消防安全违规行为的查处 • 消防安全违规行为的处理 • 案例分析 • 预防与教育
CHAPTER 01
消防安全违规行为概述
定义与分类
定义
消防安全违规行为是指违反消防 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 为。
查处程序
违规行为的查处应遵循一定的程序,包括发现违规行为、立案调查、证据收集、处理决定和执行等步 骤。
查处方式与手段
01
02
03
现场检查
消防部门可对相关场所进 行现场检查,核实是否存 在违规行为。
调查取证
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监 控录像等方式收集证据, 证明违规行为的存在。
技术检测
运用专业设备对相关设施 进行检测,检测是否存在 安全隐患。
在处理违规行为时,既要依法处罚, 又要注重教育引导,提高公众消防安 全意识。
实事求是
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 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不偏袒、不歧 视。
处理方式与手段
01
警告、罚款
对轻微违规行为,可采取警告或 罚款的方式进行处理,起到警示 作用。
02
责令改正、限期整 改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违规行为,应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整改 ,消除安全隐患。
CHAPTER 04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某工厂私自改动消防 设施,导致火灾发生 时无法正常运作。
某公共场所经营者未 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或 消防器材失效。
某居民楼内住户在走 廊堆放杂物,影响消 防通道的畅通。
案例处理过程与结果
对于私自改动消防设施的工厂,相关部门进行了处罚,并 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加强了对该工厂的消防安全监管。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0一(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48一(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46: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47一(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3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及法律适用
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规范及法律适用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法律准则] 依据《消防法》第11条、第12条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法律罚则] 依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同1)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法律准则]依据《消防法》第12条第十二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法律罚则]依据《消防法》第58条第1款第2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法律准则]依据《消防法》第13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47一(二):违法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三):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四):故意阻碍消防车、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3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43二(一):营业性场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41: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责令当场改正
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2: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47一(五):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7一(六):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
48一(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8一(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消防违法行为
消防违法行为1. 引言消防安全是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一些人的无知、疏忽或者故意违法行为,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消防事故。
本文将深入探讨消防违法行为,包括其定义、类型、危害以及应对措施。
2. 消防违法行为的定义消防违法行为指的是任何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有关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的行为。
这些行为可能涉及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
3. 消防违法行为的类型3.1 违反建筑消防安全规定建筑物是火灾发生的主要场所,而违反建筑消防安全规定可能导致火灾蔓延速度加快、逃生困难等后果。
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选择与使用、疏散通道设置与维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配置与管理等。
3.2 违反用火用电安全规定用火用电是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活动,然而违反用火用电安全规定可能引发火灾。
这些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法使用明火、乱拉乱接电线、私拉乱接电源等。
3.3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危险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性质,一旦不当管理可能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物品。
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可能导致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对人员和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3.4 违反消防检查监管规定消防检查监管是保障消防安全的重要环节。
一些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可能故意逃避或者擅自改变消防检查监管程序,从而导致消防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或者发现问题无法及时解决。
4. 消防违法行为的危害4.1 对人员生命安全的威胁消防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后逃生通道被堵塞、疏散困难等情况,严重威胁人员的生命安全。
4.2 对财产安全的危害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往往不可估量,而消防违法行为可能加速火势蔓延、增加救火难度,导致更大规模的财产损失。
4.3 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大规模的火灾事故会引发社会的恐慌和不安,对社会秩序和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5. 应对消防违法行为的措施5.1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和完善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类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责任追究机制。
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一)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二)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的理解释义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条文释义】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
这里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以上处罚的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的其他非公安消防机构不能作出决定。
所谓“公安消防机构”, 本书前面已作过阐释,这里不再重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一)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二)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的理解释义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条文释义】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
这里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以上处罚的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的其他非公安消防机构不能作出决定。
所谓“公安消防机构”, 本书前面已作过阐释,这里不再重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我在学习新《消防法》中制作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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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安 全 违 法 行 为处 罚 规 定 对 应一 览 表
序 号 消 防安 全 违 法 行 为 处罚 前 置条 件 法律 规 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种 类
1
2
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 自施 _ [
消 防设 计 审 核 不 合 格擅 自施 工
无
< 消防法》第 9条
《 消防法》第 5 9条
第 4项
1 5
消 防设 施 、器 材 、消 防 安全 标 志 配 置 、设 置 不符 合 标 准
无
< 消防 法 》 第 l 6条 第 1款 第 2项
《 防法 》 第 6 消 0条 第 1款第 1项
1 6
未 进 行 消 防 设 计备 案
《 消防法》第 l 5条 第 2款
‘ 消防 法 》 第 1 O条 《 防法》第 1 消 3条 第 l款 第 2项
《 消防法》第 5 8条 第 1 第 5项 款
《 防法 》 第 5 消 8条 第 2款 责令 限期 改 正 《 防法 》 第 5 消 8条 第 2款
4
5
未经消防验收擅 自投入使用
消 防 验 收 不 合格 擅 自投 入 使用
无
无 无
《 消防法》第 l 3条 第 2款
《 防 法 》第 l 消 3条 第 2款 < 防 法》 第 l 消 3条
第 2款
工 、停 止 使 用 或者 停 产 停 业 .并 处 三万 《 消防 法 ) 第 5 8条 元 以上 三 十 万元 以下 罚 款 第 1款 第 3项 《 防 法 》第 5 消 8条
加 了 临 时 查 封 措 施 .对 一 些 严 重 违 反 消 防 法 规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
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3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
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
织、
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
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50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
火原因、
推卸责任,
故意破坏现
场
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
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十
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违法行为
处罚前置条件
处罚种类、幅度
40
一(一)
: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
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
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0
一(二)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
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
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
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0
一(三)
: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
消防安全68条禁止行为
每一起火灾都是由人的不当行为引起的或者是由不当行为产生的火灾隐患引起的,本人依据《消防法》参照地方各消防法规关于火灾预防的制止性规定,综合编辑了《消防安全 68 条制止行为》供大家参考,力图使人们能够约束自己的行为不留下火患、不留下圆满。
1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展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立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 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顿施工的;3 依法应当发展消防验收的建立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 建立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顿使用的;5 公众聚拢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6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并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未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未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未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等符合规定要求的;7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wei)险的场所因施工等特殊状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未根据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未实行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的;8 有关建立、施工单位在修筑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路线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未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9 违反规定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10 有雷击、静电火灾发生危(wei)险性的场所,未根据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并每年至少发展一次全面技术检测的。
1 餐饮效劳场所餐厅内存放、使用充装易燃液体、气体的钢瓶的;2 商品批发、零售营业场所内使用电炉、电褥等电热器具的,在非营业期间未关闭和熄灭不必要的电源、火源的;3 商服用房未与建造主体形成防火分隔的;4 在人员密集场所营业、使用期间发展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wei)险的施工、修理作业的;5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6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不根据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7 公共消遣场所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易燃易爆危(wei)险品仓库内设置办公室、歇息室的;8 公共消遣场所毗邻其他建造或者附设在其他建造内时,未设置防火分隔的;9 公众聚拢场所、公共交通工具、高层建造、地下建造未保证逃命通道畅通,未配备必要的逃命器材的;10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用于住宿的房间使用明火取暖或者使用电热器具的;11 城镇易燃建造密集区、库区、堆栈、易燃易爆危(wei)险品场所和其他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未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12 储存可燃易燃物资的仓库内使用电热器具、家用电器和具有火灾危(wei)险的挪移式照明灯具的;13 仓库、堆栈、货场储存可燃易燃物资,未根据国家有关消防规定保证防火距离并超储的;14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wei)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造物内的,或者与居住场所未保持安全距离的;15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造物内未保持肯定的安全距离的;16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wei)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不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17 文物爱护单位内堆放可燃物,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wei)险品的;18 林区与居(村)民区未根据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隔离带,在隔离带内堆放可燃物,在居(村)民区和架空电力路线爱护区范围内设立场院,堆放柴草等可燃物的;19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路线、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20 高层建造、地下建造内生产、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危(wei)险品的;21 高层建造的施工现场未预设与建成高度相适应、能够保障灭火救援需要的暂时消防供水管路的;22 建造构件、建造材料、建造物外墙保温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23 擅自转变建造物、场所的使用性质、防火防烟分区或者建造消防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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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阻拦、不及时报告火警
第44条第1款
第64条第3项
39.
扰乱火灾现场秩序
第64条第4项
40.
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
第64条第4项
41.
故意破坏、伪造火灾现场
第51条第2款
第64条第5项
42.
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
第64条第6项
43.
消防产品、电气、燃气用具类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
61
未如实提供火灾事实情况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责令改正
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改正
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3
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技术测试报告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十三条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28条
第60条第1款第2项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前款第2、3、4、5项,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18.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第28条
第60条第1款第2项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责令改正
?
19.
通道、出口、消火栓、分区、防火间距类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第28条
第60条第1款第3项
责令改正
4.
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第13条第2款
第58条第1款第3项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5.
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第13条第2款
第58条第1款第3项
6.
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
第13条第2款
第58条第1款第4项
7.
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第15条第2款
第58条第1款第5项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32.
阻碍执行职务
第53条
第54条
第60条第3款
第70条第4款
第62条第5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1款第2项
33.
违反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第23条第2款
第63条第1项
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责令改正
55
在重点防火部位警示的安全距离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行为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
对个人可处以警告或者两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可处以警告或者两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9条
第59条第4项
责令改正
15.
消防设施、器材、标志类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第16条第1款第2项
第60条第1款第1项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6.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第16条第1款第2项
第60条第1款第1项
责令改正
?
17.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19条第2款
第61条第2款
28.
违反社会管理类
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23条第1款
第62条第1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9.
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23条第2款
62
发生火灾隐瞒不报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责令改正
63
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八项
责令改正
说明:上述案由中列举多个行为、对象的,实践中在表述案由时可以根据具体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对象,选择进行表述。如“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实践中可以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具体行为,选择“埋压消火栓”、“圈占消火栓”或者“遮挡消火栓”作为案由;“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选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作为案由。
第28条
第60条第1款第6项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强制执行
25.
易燃易爆、三合一场所管理类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19条第1款
第61条第1款
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6.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19条第1款
第61条第1款
27.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规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五项
责令改正
59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损失扩大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六项
责令改正
60
不按公安消防机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
责令改正
强制执行
20.
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第28条
第60条第1款第3项
责令改正
强制执行
21.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第28条
第60条第1款第4项
责令改正
强制执行
22.
占用防火间距
第28条
第60条第1款第4项
责令改正
强制执行
23.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28条
第60条第1款第5项
责令改正
强制执行
24.
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责令改正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49.
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逾期未改
第16条
第17条
第18条
第21条第2款
第67条
责令限期改正(前置)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警告
50.
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义务
第44条第2款
第68条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51.
中介管理类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
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8.
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第15条第2款
第58条第1款第5项
9.
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第10条
第58条第2款
责令限期改正
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备案期限届满之日5日内责令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10.
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第13条第1款第2项
第58条第2款
34.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第21条第1款
第63条第2项
35.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第21条第1款
第63条第2项
36.
指使、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第21条第1款
第23条第1款、第2款
第64条第1项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7.
过失引起火灾
第27条第2款
第66条
责令限期改正(前置)
46.
电器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第27条第2款
第66条
责令限期改正(前置)
47.
燃气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规定
第27条第2款
第66条
责令限期改正(前置)
48.
制度和责任制类
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16条第1款第5项
第60条第1款第7项
第24条第1款
第65条第2款
责令限期改正(前置)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44.
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第27条第2款
第66条
责令限期改正(前置)
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45.
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责令限期改正
11.
建设工程质量类
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
第9条
第59条第1项
责令改正
或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2.
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第9条
第59条第2项
责令改正
13.
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第9条
第59条第3项
责令改正
14.
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相应资质、资格
52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办法仍适用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