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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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华东理工大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
第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建设国际知名、特色鲜明、多学科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具有领导本单位、本部门科学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合理使用各年龄段干部。对基本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要及早安排到重要岗位上培养锻炼。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校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包括:校长助理,二级党组织正副书记,校部党政机关、学院、直属单位等正副职。
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正、副职和副处级及以上专职组织员、纪检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五条在校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水平,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二)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三章选拔任用工作启动
第九条党委组织部根据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整体换届聘任工作需要,提出
聘任工作建议方案,报校党委研究确定,启动换届聘任工作。换届聘任应经过公布职位、个人自荐(应聘)、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十条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职位个别调整补充需要,提出干部调整工作建议方案,报校党委研究确定,启动选拔任用工作。常规性选拔任用应经过公布职位、民主推荐、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公开竞争性选拔任用应经过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面试、考察、酝酿、集体研究决定等程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位的岗位职责、性质和工作要求,按照代表性、知情度和相关性原则,合理确定参加民主推荐人员范围。民主推荐范围:
(一)学院领导班子换届,参加民主推荐范围一般包括校领导、学院现任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委员、系所中心正副职、教工党支部书记、部门工会主席、学院办公室主任、党务秘书、民主党派负责人或成员代表,全体副高职称以上教职工。
(二)校部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换届,民主推荐分为单位推荐和个人推荐。单位推荐以各二级党组织为单位进行;个人推荐范围一般包括校领导、副处级及以上专兼职干部、机关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和七级及以上职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等。
(三)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按照推荐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民主推荐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统计推荐票,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学校党委汇报。
第十五条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一)学院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和党委组织部会同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同时结合干部平时表现和日常考核,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二)校部党政机关、直属单位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分管校领导和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的结果,同时结合干部平时表现和日常考核,集体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第十六条在对考察对象建议名单听取校党委常委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
单地以票取人。确定副职考察对象时,应通过一定方式征求所在单位党政正职意见。
第十七条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八条各二级党组织和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班子进行换届选举的,依照有关章程所提出的领导干部候选人预备人选为拟考察对象。
第五章考察
第十九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了解情况;
(五)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提拔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六)校党委分管干部工作副书记和党委组织部会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提出拟任人选的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为学院的人员,考察范围为其所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院长助理、院办、系、所、中心负责人和教职工党支部书记代表;部门工会主席和其他有关人员。
(二)考察对象为校部党政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员,考察范围为其部门所属二级党组织书记;所在部门正副职;所在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人数较少的为全体教职工)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书面征求校纪委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四条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由两名以上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有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组成。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五条拟任人选的考察情况,一般由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党委和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