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集团章程—规章制度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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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集团章程—规章制度

肇东市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发挥我市卫生系统现有人力、技术、设备优势,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城乡各医院的整体水平,开展城乡医院的合作,达到区域医疗资源的共享化、医疗水平的现代化、医疗服务的人文化、医疗消费的低廉化目标,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全面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需求。由肇东市人民医院牵头,与市内城乡14 家医院协定,经肇东市卫生局批准,成立肇东市人民医院医疗集团。

第二条医疗集团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深化卫生体制改革为基点,以经营管理、医疗技术合作、预防、保健、康复协作为纽带,互相提供优质、方便、快捷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互助,扩大集团知名度,提高各成员单位在群众中的声誉,拓宽服务群体,在努力提高社会效益的同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需求。

第三条医疗集团的性质。在市卫生局直接领下,由牵头医院组建,

领导、指导成员单位,自愿联合,发挥现有人力、技术、设备优势,提高集

团医院的整体水平,优势互补、资源重组,减少重复购置,降低成本,形成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医疗资源互补,科研教学共享、利益共享,各成员单位自主经营单独核算的集团框架,以合作形式共同构建的松散型医疗联合体。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机构的组成

I、董事会

董事会是医疗集团的最高议事机构,负责在区域卫生规划原则指导下,对集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讨论集团内各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并报卫生局审批;探讨集团范围内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网络的组织形式,实行以经营、管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为纽带的集团合作方式;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医疗、护理、医技、预防、保健、康复质量交叉检查;组织探讨集团内部的医院改革和存在的问题;发动集团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防范措施;负责集团重大事项的决策。董事会由集团内各医院的院长组成。董事长由牵头单位院长担任,副董事长由董事长根据医院的规模及其地域分布提出名单,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后产生(任职期间,工作变动,由后任院长接任)。董事会每三年为一届。

2、集团管理办公室集团管理办公室是医疗集团的常设机构。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协调集团内各医疗单位合作项目的开展,并负责集团日常管理工作。集团管理办公室成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后产生。

第三章管理模式

第五条医疗集团议事机构享有下列权利:

1、在区域卫生规划指导下,对集团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提出建设性意见。

2、讨论集团内医疗机构发展规划,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3、组织、协调集团内部的协作关系、帮扶项目、合作办法、利益分配。

4、对集团内部医疗机构行政、财务管理和医疗、护理、预防、保健、康复质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议。

5、对集团成员单位人事任免提出推荐建议,并报市卫生党委考核决定任用。

6、探讨市、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组织形式;探讨实行以经营、管理、医疗、预防、保健、康复为枢纽的院际合作形式。

7、调整集团内医疗服务模式、专业结构、业务发展方向,形成优势和合力。

8、研讨集团内部的医疗体制改革和科学发展建设问题。

9、修订医疗集团章程。

第六条医疗集团成员单位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集团章程,执行集团决定,服从集团纪律,完成集团任务。

2、接受集团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支持集团工作,维护集团利

、人

益。

3、对集团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向卫生局反映集团情况。

第七条医疗集团每半年召开一次董事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

开董事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充分发扬民主。重大事项,到会的董事必须占董事会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时同意票必须超过到会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四章合作形式

第九条医疗集团成员单位为独立法人单位,各自承担独立的民事责任。原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财务核算形式、收费标准、资金所属关系、人事归属不变,各自承担的指令性任务不变。

第十条医疗集团应在区域卫生规划下开展工作。通过医疗集团的辐射作用,调整医疗服务模式、专业技术结构、业务发展方向,构筑农村卫生服务一体化自主创新的格局。

第十一条医疗集团各医疗机构之间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相互帮助开展门诊、会诊、查房、手术等工作,在医疗、护理、药剂、医技、预防、保健、康复等多领域开展合作。

第十二条医疗集内部相互为对方提供管理培训、临床进修、技术指

导、业务咨询、医疗扶贫、卫生下乡、学术交流、技术协作、双向转诊以及新技术、新项目的开展等工作。提供院内先进的医疗诊断、治疗设备的有偿或无偿使用。并充分利用各自的优势,开展医院后勤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五章合作期限

第十三条医疗集团成立后,合作期限如未做特别规定,将无限期延长。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将终止合作:

1、合作形式与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违背。

2、成员单位在经营服务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资不抵债,无法经营。

4、参加集团的医院提出退出集团申请,经集团董事会通过后终止合作。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经医疗集团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医疗集团董事会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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